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

时间:2023-12-11 作者: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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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一

为加强景泰农贸市场管理,实现“管好市场,服务社会”的目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物业管理

(一)我公司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房地产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上述资产属中心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

(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各物业统一管理。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

(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及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建的经营户负责。

(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场经营管理

(一)市场商铺及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农贸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市场各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公开招租和公开投标方案必须报市场管理股审批。改变市场设施、调整行市结构或增减行市台(摊)位,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后,再送公司审核,经批准才能动工。

(三)物业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帐户。

(四)各物业管理者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五)各商户要保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市场物业管理中心监督管理

(一)物业中心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

(二)物业中心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本单位的收费和管理情况,组织员工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三)物业管理中心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四)物业管理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市场管理公约,并教育经营者严格遵守。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缴纳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按漏交额加倍收费。

2、不按市场规定乱摆乱卖的,按应缴摊位费加倍收费后,再安排到适当的位置上摆卖。

3、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市场物业管理所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4、不遵守卫生、防火规定及进行危害市场人财物安全行为的,取消进场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有关责任。

(五)物业管理中心对下列事项实行公开:

1、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

2、市场管理制度;

3、摊位及其他设施的安排、租赁费价格;

4、举报电话号码;

5、市场经营者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四、市场物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持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人员“十要十不要”工作原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二)严格遵守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依照规定收取市场各项费用,不得少收、多收、漏收,更不得收取人情费。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执法水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对临街单位实行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

第十六条 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建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废弃物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在繁华地段、风景旅游区应当建设标准化的水冲公共厕所。

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城市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掏运。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控制无效包装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量。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处理场(厂)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容器化收集和密封运输,并做到日产日清。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

对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居民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单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须办理垃圾排放许可证,在指定地点排放,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

(四)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清掏和垃圾处理等应当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 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每车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其损坏设施造价1倍的罚款,其中,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窃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独立工矿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总体规划区和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区)。

各镇(区)非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搞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及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各镇(区)要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爱卫办、环保、卫生、工商、规划、建设、房管、交通、园林绿化等职能部门、街道办(包括市区总体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 新闻媒体和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幼儿园应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教育,使学生和幼儿从小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市民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城市整洁;对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环境卫生及其他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六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对维护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 城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不准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不准擅自-焚烧垃圾或将垃圾倒入江河水体:

(三)不准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四)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五)不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六)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均应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第九条 加强污水、废水管理:

(一)活污水、废水必须排入污水管道,不准乱倒乱泼:

(二)饮食行业污水,应先经过隔油(渣)池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较大的工厂、酒店等单位应设置污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污水:

(三)楼房天面水和阳台、走廊等处的雨水,要用管道落地排入下水道。

(五)城市下水道要保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堵塞。

第十条 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的公路两侧。

维修道路、清疏沟渠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和污泥,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清除,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并在完工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道路整洁。

建筑施工产生的砖土、余泥,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地点倾倒,禁止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因没有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而造成废弃物堆积的,一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和街巷应在每天早晨六时前普遍清扫一次,日间巡回保洁,做到路面净、边石净、沙井口净、果皮箱净、吊渠口净。公共厕所也应在每天早晨六时前普遍清扫一次,白天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下水道、污水渠、沙井口、吊渠等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吊渠口应接入水道,如有损坏或堵塞,主管单位或产权人必须在七天内修复或疏通。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要有严格的防污染设施。供水期间,供水池要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加锁;临时闲置不用的,应防治蚊虫孳生。

第十四条 零售摊档须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并对划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以保持卫生整洁。

第十五条 在城市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表整沾,载运散装、液体物品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或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自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专门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各经营单位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

影剧院、广场、体育场(馆)、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公园绿地、风景游览区、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卫生设施,并由本单位做好保洁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内不得放养家禽家畜。

城市内不得养犬。确需饲养的,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并由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挂牌圈(栓)养。

第十九条 城市的环境卫生实行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具体区域的范围和责任制的分工,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所属辖区作出规定。

第三章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排水系统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没、使用。有关部门应会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申报建造楼房(含民房),应有厕所化粪池、下水道、落水口等卫生配套设施施工图纸,经城建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临时建筑工地必须设有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等卫生配套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7天内拆除卫生设施,恢复整洁。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收集容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公共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施工单位因建设需要拆迁公共卫生设施的,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经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重建。边拆边建或先拆后建的,须缴纳修复押金,重建后经验收合格的,押金如数退回。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内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二十六条 所有公共厕所、单位厕所以及家庭厕所,必须有水封式三格无害化化粪池,均应做到不坏不漏,无蚊蝇孳生。

标准高、卫生设施较完善的公共厕所,可实行有偿服务。

对未经无害化化粪池处理直接将粪便排入下水道或鱼塘的厕所,应拆除或限期改建。

第二十七条   城市的风景旅游、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   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清理以及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处理,统一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所有单位和住户应按规定依时交纳卫生保洁费。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条件。

境外或者市外企业到本市从事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的,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选址和建设,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

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垃圾可以实行有偿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凡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仍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业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向河流、河涌、池塘等水体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七)生活污水、废水没有排入污水管道的;

(八)饮食行业污水,没有经过隔油(渣)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的;

(九)楼房天画和阳台、走廊等处的雨水,没用管道落地排入下水道的

第三十三条   放养家禽畜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犬类伤人事件的,依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的公路两侧的:

(二)维修道路、清疏渠道等施工作业不及时清理渣土和污泥的:

(四)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等生产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外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物的二次供水没有防污染设施的、供水池没有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加锁的,对楼宇管理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建或拆除并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一)城市道路、街巷及住户的排水渠道不是暗渠、没有设沉沙井的;落水口没有安装水封式防蚊闸的:

(二)未经无害化化粪池处理直接将粪便排入下水道或河塘的厕所。

第三十八条   临时建筑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对工程承建者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山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拒绝、阻挠环境卫生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殴打执法监督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如对处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环境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罚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颁布的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三

安居大市场是城区相对较大的农贸市场,往来的人流量较大,尤其春季来临,售卖莴笋、厚皮菜等应季蔬菜的周边菜农大量涌入,随意占用公共区域售卖,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秩序,引起群众多次投诉。为解决农贸市场乱象行为,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我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街道社区,采取有力措施,对农贸市场乱象行为进行了整治:

三是安排专人,采取定点守候、错时管理、徒步巡查的方式对整治后的市场进行维护,保障农贸市场及周边市容环境秩序。

共计出动人员30人次,规范座商归店10余起,引导游商入市30余起,规范乱停乱放车辆120余辆,清理占道遮阳棚9个、破损横幅5条、牛皮癣30余处。

农贸市场环境整治简报篇近日,和平县开展农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确保市场环境干净、有序,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当天,在和平县城福和农贸市场、三鸟市场等7个农贸市场,县创文工作综合执法小组对市场及周边经营户占街为市、倚门出摊、车辆乱停放等行为开展了全方位的综合整治。

行动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对占道经营摊贩进行劝导和教育,引导经营者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店铺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同时,工作人员还重点检查了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等,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防蝇虫和戴口罩等卫生措施。

县创文工作综合执法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机制,维护各市场基础设施良好运行,加强“引摊入室、引摊入市”工作,规范市场周边环境秩序,严禁店外、占道经营,为广大市民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农贸市场秩序。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四

贴近百姓生活,做好民生工程,补齐城中村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短板,赣州经开区持续开展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和城中村集中整治行动,为赣州市实现全国文明城市“保牌进位”和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目标打牢基础。

小菜场大民生,让城市最具“烟火气”的农贸市场成为文明形象的`重要窗口。赣州经开区持续开展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及“城中村”集中整治行动,改善农贸(集贸、批发)市场设施破损、市场内垃圾积存、摊外经营等问题,全面推进市场“文明宣传、硬件设施、卫生环境、经营秩序、文明行为”五项提升。

7月20日,区市监分局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区内宝塔、中环等6个农贸市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报,并要求举一反三立行立改。同时要求各农贸市场负责人进一步提高认识、压实责任,严格按照文明城市实地考察《操作指南》手册抓好整改落实。

常态化开展农贸市场志愿者服务,提升垃圾分类、规范摆放、环境卫生保护意识。

7月19日-24日,蟠龙镇车头、章甫、水碓、田心、河坝、蟠龙、杨坑等地,开展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及“城中村”集中整治行动,整治杂物乱堆乱放433处、整治车辆乱停乱放476处、清除杂草72处、清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34车、整治卫生死角107处、清除牛皮癣小广告74处、整治地面垃圾23处、共贴乱停乱放车辆温馨提醒条9张。

建筑、生活垃圾全面清理。

7月19日-24日,湖边镇湖边村、龙岭村常态化开展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及“城中村”集中整治行动,整治车辆乱停乱放44处,裸土复绿约315平方米,整治车辆乱停乱放60处,发放违规停车通知3处,清理建筑垃圾9车,修复井盖2处,浇灌新铺草坪29处,整治出店经营18处,治理牛皮癣37处,花坛白色垃圾6处。

7月19日-24日,黄金岭街道办事处黄金村、金星村、杨梅村、大坪村街道持续开展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及“城中村”集中整治行动。共清理卫生死角445余处、乱堆乱放383余处、整治占道经营291余处、整治“线乱拉”37余处、整治绿化带种菜7余处。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五

农贸市场是城市文明形象的.直观窗口,也是文明创建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7月15日,我县开展农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确保市场环境干净、有序,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在县城福和农贸市场、三鸟市场等7个农贸市场,县创文工作综合执法小组对市场及周边经营户占街为市、倚门出摊、车辆乱停放等行为开展了全方位的综合整治。

行动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对占道经营摊贩进行劝导和教育,引导经营者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店铺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同时,工作人员还重点检查了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防蝇虫和戴口罩等卫生措施。

县创文工作综合执法小组表示,将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机制,维护各市场基础设施良好运行,加强“引摊入室、引摊入市”工作,规范市场周边环境秩序,严禁店外、占道经营,为广大市民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农贸市场摆卖秩序。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六

今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城乡环境综合提质三年行动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为抓手,督促农贸市场落实主体责任,集中力量整治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经营秩序。近日,记者走访我市部分农贸市场,感受到了环境提质升级后的农贸市场环境让市民的“菜篮子”拎得更舒心。

走进科技城新区元通农贸市场,记者看到干净整洁的地面、整齐划一的摊位,种类丰富的果蔬、肉类、水产品,有序购买的市民,“创文明城市,建文明市场”等字样的宣传语……整个市场井然有序、文明规范。

作为科技城新区的标杆农贸市场,元通市场在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采用农产品溯源系统、智能收银秤等智慧化手段实现有效监管,不断加大对经营户卫生环境、食品安全、缺斤少两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每位经营户的计量、卫生、消费者投诉等情况严格打表,规范市场管理。

“这个秤是足斤秤,有报警功能,如果商家动了秤,立马会报警。另外,每一次称完结账时,会生成一个二维码,扫描后就可以了解该款产品详细的信息,比如产地、商户信息等,实现可追溯功能,让市民买得放心、吃得放心。”水果经营户涂女士说。

此外,元通农贸市场还建立了农产品溯源系统,商品从供应基地、质量检测,到运输仓储、货品上架再到定价和售出,所有环节的信息都会被系统以数字化的形式汇总在农贸市场大数据中心里,形成各自的“身份”档案,最终实现数据联网共享和透明公示。

“农贸市场再也不是脏乱差的集中地,老百姓逛菜市场已经成为一种享受,环境越来越好,我们的生意也越来越兴旺了。”经开区金兴市场经营户谢宗伟在此销售蔬菜已经有七八年,对市场变化感受颇深。谢宗伟说道,以前经营户需要市场管理人员督促保持摊前卫生,现在大家都自觉开展“摊前三包”,保持市场环境干净整洁,“回头客”越来越多。

正在选购蔬菜的市民王在理表示,他每天都来金兴市场买菜,改造升级后的市场不仅环境变好了,分区合理、干净整洁,经营商户也都很注重个人卫生,拖着买菜车逛市场心情都变好了,而且市场里的菜式品种很丰富,价钱也合理,没有遇到缺斤少两的情况,买菜特别放心。

经开区金兴市场相关负责人曾洪兴表示,为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市场以创建文明诚信市场为抓手,认真履行市场主体责任,积极倡导诚信经营;坚持从完善设施、整治脏乱差入手,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要求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制度。在强化市场环境卫生管理的同时,加大蔬菜农药残留、肉类非法添加的检测力度,建立健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索票索证、投诉处理等体系,积极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

作为农贸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把文明城市创建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操作手册》进行认真梳理,对于缺项、弱项,逐条逐项抓好整改。同时,与属地党委政府、街道、社区协调,建立农贸市场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联动机制,实施工作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办公,推进市场建设共建共治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对市文明办模拟测评和市局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全面完成整改,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提质工作及20xx年度文明城市测评工作取得实效。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七

为了给居民一个整洁有序的农贸市场环境,区城管局加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的.日常巡查、管理、整治力度,完善管理机制,落实常态化机制,推进农贸市场内部及周边管理规范化。

一、针对农贸市场内部开展大清洗行动。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严格管控市场“脏、乱、差”的现象,每天闭市后组织工作人员对市场内部进行大清洗,使用高压水枪对农贸市场地面、摊位台面、公共厕所、宰杀区进行冲洗消毒,全力消除顽固油污,清理卫生死角。

二、加强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巡查整治。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针对农贸市场周边沿街商铺门前三包、游摊散贩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坚持文明引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一方面劝导经营户、摊主依法依规经营,不得占道、出店经营;另一方面对拒不配合、屡教不改的摊点暂扣其经营物品。

三、规范农贸市场环境秩序。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针对市场存在的摊位出摊经营、环境卫生脏乱、物品摆放杂乱现象进行巡查整治,为前往农贸市场采购居民创造一个卫生方便、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一周以来,共整治出摊(店)经营商贩50余户,清理市场杂物垃圾3处。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八

各市场业主、广大的农贸市场经营户:

你们好!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以来,我市的城市品位、文明程度、魅力指数得到了很大提升。2015年,市委、市政府又提出了新常德新创业的宏伟战略,尤其是“三改四化”推进以来开展的全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都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好事、实事,也是建设幸福常德、和谐常德的大事。为此,市农贸市场行业协会特向各市场业主和广大经营户发出如下倡议:

我们要主动开展市场环境卫生整治,全面搞好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牢固树立公共环境卫生意识,自觉维护卫生、整洁、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是每个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大力宣传整治的`有关规定,让市场的管理者、工作人员和经营户都了解整治要求并自觉遵守和执行,以我们的行动带动消费者和市场周边居民。

我们要积极维护整洁的市容市貌,积极维护市场的环境卫生,发扬主人翁精神,认真履行监督义务,对各种不文明行为和损害整治工作的行为进行劝导和制止,努力巩固整治成果。

各市场业主、广大的农贸市场经营户:常德因你而美丽,你因美丽常德而自豪。让我们共同把市场这个大家庭的环境卫生整治好、维护好。我们深信:有了大家的重视、支持和参与,一定会把我们的市场变得更舒适、更和谐、更美丽,为我们美丽的常德增光添彩!

xxx。

20xx年1月26日。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九

整齐统一的摊位、干净卫生的环境、停放有序的车辆、焕然一新的设施……这是日前笔者在零陵区潇湘大市场看到的情景。农贸市场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菜篮子”,不仅承载着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幸福,更是展示城区文明形象的前沿窗口。今年来,零陵区以农贸市场百日攻坚行动为抓手,大力开展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广泛动员市场主体主动参与到文明城市创建中来,通过多部门齐抓共管,农贸市场实现从“面子”到“里子”全面提升,拎得放心的“菜篮子”让百姓收获了实实在在的`幸福感。

全力攻坚破难题。

一杀鱼就污水横流,顾客经过都要踮起脚尖……在黄古山农贸市场,排水困难一直是水产区摊贩们的心病。今年,经过整改提升,水产区摊位前新增了排水沟,再也不积水了。

在零陵的另一隅,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同样高效推进。走进日升大市场,昔日堆放的水产泡沫箱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新水池。“做水池好!不仅选购方便,也更卫生。”前来买菜的市民刘女士说,之前堆放泡沫箱不仅影响通行,还常常在箱子周围看见蟑螂。

笔者了解到,自零陵区开展农贸市场及周边提升攻坚行动以来,由城区4个街道牵头,对城区14个农贸市场进行逐一摸排梳理。“目前,我们共动态摸排出60余条问题清单,各相关单位动态更新、实时跟进。一项一项整改落实到位。”零陵区市场服务中心副主任张勇军介绍。

部门联动强整治。

清晨是农贸市场最忙碌的时段。在南津渡街道七层坡市场,早上6点,街道、城管、市场、交警等人员纷纷到场,开展一天农贸市场的整治,宣传、劝导……在零陵区的每个农贸市场,每天都能见到从清晨就开始忙碌的工作人员身影。

9月14日清晨,一场联合整治正在展开。南津渡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服务中心、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多部门开展活禽专项整治行动,突击检查6家经营单位,依法扣押活禽14只,移交农业农村局进行处理。

活禽专项整治只是零陵多部门联动开展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工作的一个缩影。连日来,零陵区各相关部门大力开展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提升。9月1日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开展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1500余名,执法车辆600台次,劝离流动摊贩3260余人次,规范店外经营行为1580余起,查处乱停乱放车辆327台,开展文明劝导1800余次,取缔市场内活禽交易经营户7家,市场外活禽交易70起,效果比较显著。

健全机制促保障。

为加强部门协作、联合执法效果,零陵区建立指挥调度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组,明确联系城区农贸市场的区级领导,并确定城区4个街道的书记为场长,组织4支40人的队伍,按照“一场一策,因场施策”全力推进农贸市场及周边整治工作。

在区级领导联场和街道书记为“场长”机制框架下,建立日报工作机制,加强每日协调沟通调度,形成协调并进、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不仅有效开展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工作,还逐步推动解决部分市场产权不明晰、主体不合规、消防不规范等棘手问题。

与此同时,零陵区还建立起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通过“点位报告、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的形式,采用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农贸市场及周边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实现全区14个农贸市场“一日一督导,一日一通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开具问题清单,及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下一步,零陵区进一步建立健全区级领导联系机制和街道书记为场长的长效工作机制,按照“一场一策,因场施策”的方针,抓常抓长;通过“全时管理、错时监管、驻场挂钩、问题抄告、联合执法”等做法,全面提升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常态化规范管理水平。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十

市场环境是指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外部条件和因素,它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参与市场工作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市场环境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市场环境的心得体会,以及如何善用市场环境来促进企业发展。

市场环境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系统,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等多个因素的影响。首先,政治因素包括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等,它们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和企业的竞争环境。其次,经济因素涉及到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货币政策等,它们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再次,社会因素如人口趋势、消费观念等,也会对企业的市场定位和产品需求带来一定的冲击。最后,技术因素如科技创新、信息技术的应用等,也是市场环境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

市场环境虽然复杂,但也为企业提供了很多发展机遇。首先,企业应当积极把握政策导向,关注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其次,拥有准确的市场信息能力也是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企业应当注重市场调研,了解顾客需求和竞争对手的动态。再次,企业还应当关注社会因素的变化,以调整产品定位和宣传手段,不断迎合市场需求。此外,积极应用和研发技术,也是企业在市场环境中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市场环境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这对企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首先,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竞争对手,要想在市场中脱颖而出,需要具备强大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其次,市场需求和消费观念的变化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以满足顾客的多样化需求。再次,经济波动和政策变化也会对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企业需要灵活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的动态变化。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市场环境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舞台,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通过不断学习和了解市场环境,以及善用市场环境的优势和应对挑战的能力,企业可以在竞争中取得成功。未来,市场环境将会更加复杂和多变,企业需要持续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只有紧跟市场环境的脚步,不断创新和改进,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十一

由上表可见,在过去30年间,我国肿瘤死亡率呈明显上升趋势;预计在未来20~30年,我国肿瘤死亡率将继续上升[1]。

分析宏观环境中的经济因素的主要目的是找出直接或间接决定、影响社会购买力的各种因素,社会购买力是制约企业营销的关键,而消费者个人收入又是影响社会购买力的最重要因素。由于抗肿瘤药的研发周期长,研发难度大,常常导致单价较高,这个特点要求社会具备较高的社会购买力。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我国2017年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55%,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67%。由此可见,以2017年作为参考,抗肿瘤药物虽然价格普遍较高,但在我国仍处于可接受的范围[2]。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体现在医药行业就是药物的研发和创新上,这是一个技术壁垒。新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包括药物产品专利、药物制备工艺专利、药物用途专利等不同类型。国家规定药品的专利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药品市场的竞争也是科技实力的竞争。如2017年,礼来公司由于抗肿瘤药健择(gemzar)及抗精神药物再普乐(zyprexa)专利到期,导致当季净利润同比下滑27%。

医药行业作为一个对国家政策非常敏感的行业,其市场动向受政治和法律的影响非常之大。如限制药品价格、医药分家、深化医改等政策都使药物行业发生了地震。

纵观抗肿瘤药物的宏观市场,其主要特点为:一是患者基数大且增速高、社会购买力强。这说明抗肿瘤药物有天然的很好的市场前景;二是技术更新快,新药不断推陈出新。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个利好,将使更多患者受益,并有可能通过个体化治疗,找到更适合自己的药物,从而延长生存期,提高生活质量;而对于公司来说,将不断处于药物更新换代的压力中,尤其是药物即将专利到期时,如果不能升级产品或联合用药产品,将极大的影响销售额;三是国家政策的变化。这要求企业在营销时时刻用高标准要求自己,遵守法律、遵守合规,并且不断适应政策变化,推出更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产品组合,优化营销策略,必要时做出市场转型。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十二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对临街单位实行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

 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建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废弃物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建设。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在繁华地段、风景旅游区应当建设标准化的水冲公共厕所。

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城市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掏运。

 对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控制无效包装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量。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处理场(厂)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容器化收集和密封运输,并做到日产日清。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

对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居民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单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须办理垃圾排放许可证,在指定地点排放,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

(四)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清掏和垃圾处理等应当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 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每车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其损坏设施造价1倍的罚款,其中,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窃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独立工矿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十三

全镇广大干部群众:

环境卫生关系你我的健康。整治环境卫生是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生活质量、建设美丽乡村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干部群众的完美愿望和应尽职责。目前,农村的水质恶化、垃圾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我们的生产生活,危害我们的健康。全镇广大干部群众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从自我做起,从此刻做起,争做环境卫生保洁员、礼貌行为宣传员、环境卫生监督员,把家乡建设成为“庭院绿化、河渠净化、道路亮化、村庄美化”的新家园。根据《湖溪镇“农村清洁家园行动”实施方案》,镇党委、政府倡议如下:

1、争当环境卫生保洁员。广大群众要认真履行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职责义务,自觉搞好庭院卫生及公共卫生,不乱倒垃圾、污水、渣土和废弃物,做好门前“三包”,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废品回收,废物利用,保护再生资源,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使用纸木制品;爱护花草树木,保护水源,畜禽养殖实行“零排放”,减少环境污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支持公益事业。

2、争当礼貌行为宣传员。广大群众要提高对清洁家园行动的.认识,进取宣传环境卫生整治的意义作用,动员家庭成员和其他群众参与清洁家园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争当环境卫生监督员。广大群众要对乱倒垃圾、乱张乱贴、乱停乱放等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导、举报和制止,构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共同创造整洁、舒适、礼貌的居住生活环境。

美化家园,靠你靠我靠大家。清洁家园行动,人人有责,家家受益。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发挥主人翁精神,坚持不懈,全民参与清洁家园行动,建设完美新家园,谱写实力、活力、魅力新篇章,让湖溪的明天更加光辉灿烂完美。

文档为doc格式。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十四

在过去,“我们生活在大自然中”这句话听起来总是有些可笑。因为当我思考这个话题的时候,就会想起家里的窗外对着建筑工地,不时传来的电钻声和金属材料的敲击声听起来非常刺耳,一批砖石正好放在我们窗下,遮住了那几棵灰扑扑的小数苗,于是最后一点点的“自然”也被盲目的城市建设淹没了。

如今,我们所居住的城市——徐州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棵棵小树苗挺立在路边,道路上的灰尘、垃圾全部消失了,并且人们还在上面安放了各式各样的垃圾桶。在草坪中,总会发现一个告示牌,,时刻提醒我们爱护环境。

云龙湖也改变了不少。在春天,它的美景吸引着摩肩接踵的踏春者,让你久久难忘春天的美妙色彩。在夏天,清澈的湖面上不时卷着浪花,抚摸着湖里的小鱼小虾,一朵朵荷花绽放于湖中央,让你叹为观止。在秋天,一片片落叶洒落在岸边,成为了树妈妈的饲料。在冬天,寒风呼呼地吹着,湖面冻结了,但这并没有让我们感到一丝寒意,而是感到心灵的温暖,因为这种美丽只在一瞬间。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十五

我生在广州,这里被称为“花城”,我很喜欢我的家乡,我从小生活在这里,我感到它的变化。

汽车,以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由于这里的车越来越多,汽车排出了很多废气;还有许多工厂的烟囱,冒出了许多黑黑的浓烟直接飞向了天空。天空不向以前那么清亮了,总是灰蒙蒙的一片。早上起来时常都看不见蓝天,这样的天气对人的健康很不好,特别容易生病。

工厂里还排出了很多废水,有硫磺色的、深灰色的、还有乌黑色的。这些污水都流到江河里,把清澈的江河水都污染了。如果人们常引用这样的污水,后果更加不堪设想。此时,同学们还不注意节约用水,有的同学开了水龙头不关,让干净的水哗哗的流淌,很不应该。

广州俗称“花城”。在城市的各个角落种了很多的花草,道路两旁也有很多的参天大树,连天桥上也种了许多美丽的花,远远望去好象一个个大花环特别漂亮。这些花草树木,帮助我们吸收了很多废气,我们要特别爱护和保护它们。

我现在已经三年级的小学生了,我应该做一些爱护环境、爱护环境的事。例如:当看见同学们没有关好水龙头时,要主动关好。看见有人采摘花朵时,要勇敢上前制止。看见有人乱扔垃圾,要主动上前把垃圾扔到垃圾桶里。我想:人人都为环保出点力,建设美丽的家园就离我们不远。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十六

1、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

2、讲究卫生保持清洁。

3、讲文明讲礼貌。

4、垃圾扔在地,羞耻写进心。

5、讲文明讲卫生人人有责。

6、请爱护公共卫生。

7、清除垃圾,美化市场环境。

8、请勿乱涂乱写。

9、请勿乱倒垃圾污水。

10、人人讲卫生个个爱清洁。

11、多一份自觉,多一份清洁。

13、讲究卫生,人人有责。

14、绿色靠大家,环保你我他。

15、请节约用水。

16、维护社会公德,保护生态市场环境。

17、用好你的`手,垃圾无处溜。

18、讲文明,信科学,防非典,同行动。

19、饭前饭后勤洗手,百病不入你的口。

20、铁不炼不成钢,人不活动不健康。

21、卫生搞得好,疾病不缠绕。

22、请自觉遵守纪律。

23、请保持室内卫生。

24、自觉养成卫生习惯。

25、请勿乱扔果皮纸屑。

26、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27、请讲礼貌用语。

28、请勿随地吐痰。

29、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31、齐心协力,整洁卫生。

32、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

33、卫生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

35、有了您的真心呵护,xx才会更加美丽。

36、全民参与,治理市场环境,建设村容整洁的新农村。

37、整好农村卫生,造福农民群众。

38、清洁家园,从我做起。

39、全民发动,积极开展村庄市场环境整治活动。

40、村庄是我家,卫生靠大家。

41、万众成一心,脏乱不近身。

42、关注农村卫生,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建设。

43、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设文明整洁新农村。

44、人人动手,消灭四害,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5、积极推进农村市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营造整洁优美的人居市场环境。

46、建设新农村,倡导新生活。

49、新政策,新农村,新农民,新形象。

50、市场环境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

51、全党动员,全民参与,共建文明卫生新农村。

52、倡导文明新风,共建卫生家园。

53、卫生整治,从我做起。

54、要想生活好,洁净离不了。

55、坚持“五改”,除害防病。

56、洁净向我走来,我为洁净添彩。

57、为小家,为大家,搞好卫生人人夸。

58、你我多一份自觉,村庄多一份清洁。

59、热心卫生工作,创造美好市场环境。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十七

“什么,不用塑料袋,环保与我何关呢?”“什么,要走老远丢垃圾,浪费时间!”“什么,垃圾分类,哪注意那么多啊!”人们常把环保挂在嘴边,却没有几个人真正在意环保,所以,我这个“环保小卫士”又出动了。

下午放学,在路上看见一个学生拿着一个刚喝完的可乐瓶,站在里垃圾箱两米开外的地方,摆出一个投篮的姿势,随即一投,只可惜没进,那个人嘴里骂了一句:“他妈的,又没进,真倒霉。”就走了,我心中不由升出一股无名火,我走过去说了那人几句,他却说:“怎么,又没扔你家,你说我干什么!”我没办法,只好将可乐瓶扔进垃圾桶中,走了。这还不是最糟糕的,要说最糟糕的,还是我在网上看见的一则新闻:一位扫马路的清洁工正在工作,一位男子就跟在后面,那个清洁工扫到哪里,他就或多或少的扔到哪里,这样几个来回,那位清洁工只好说了一句:“大哥,垃圾箱在那里,请你扔到那里去。”那名男子却说:“怎么,我喜欢,你管的着吗。”

当今社会,有环保意识的人不少,但是没有环保意识的更多,所以说我们应该行动起来,阻止这些人。据统计,20xx年,北京市每天生产的生活垃圾达1、36万吨,一年生产的生活垃圾近500万吨。如果将他们压实,按照5米高,1米宽的规格放开去,可堆成一条1000多千米长的垃圾墙。

看了以上数据,我想大家应该知道环保的重要性了吧,哎呀,不说了,那边又有人“投球”了,我要赶快去阻止,谁叫我与环保同前进了!

菜市场环境(精选18篇)篇十八

星期天上午,我与爸爸带上调查表,对八中菜市场的环境进行了一次认真的调查。通过调查,我发现八中菜市场的环境较差。市场上的垃圾“种类齐全”:菜叶、水果皮、鱼的内脏、烟头、白色塑料袋……几乎所有的日常垃圾在这里都可以看到。而且,这些垃圾还散布在市场的各个角落。菜摊边、路中央、墙角边,随处可见乱扔的垃圾。八中菜市场环境的另一特点便是“乱”。500米左右的街道上,虽然到处是菜摊,但是卖肉的不在一起,卖鱼的不在一起,卖家禽的摊点也不在一起,给居民带来了很多不便之处。

八中菜市场的环境如此之差,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人们的环保意识淡薄。在这里,随时可见人们乱扔垃圾。另一方面,菜场里的垃圾桶很少。我观察了一下,这个菜市场只有一个垃圾桶。这使卖东西的人们无法及时将产生的垃圾送到垃圾桶去。最后,整个菜市场缺乏有效的管理。我与爸爸在菜市场转了一圈,没有看到任何管理人员。

根据我调查得到的情况,我认为,要想改善八中菜市场的环境:一要采取具体措施,认真宣传环保,让每一个人增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二要在菜场内每隔一段距离就设置两个垃圾箱:有机垃圾箱与无机垃圾箱。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工商部门应行动起来,加强管理:如督促清洁工及时清理垃圾,不定期对该市场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等。

今天的八中菜市场虽然又脏又乱,但我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明天,八中菜市场的环境卫生一定有明显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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