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

时间:2023-11-12 作者:梦幻泡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

通过合同协议,各方可以明确商务合作目标、期限和预期成果,避免合作过程中的误解和纠纷。以下是一些标准化的合同协议样本,供大家作为参考和模仿对象。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一

为规范食堂液化气的安全使用,保护员工及食堂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1液化气设备的采购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的需要。

2.2液化气设备的安装调试改进必须由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相应的资质单位实施。

2.3设备的安装、改进必须满足食堂的使用要求,符合安全要求。

3.1液化气实用的工具必须是专人操作,使用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懂得安全操作,能识别不安全隐患。

3.2操作人员按要求使用设备,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3.3操作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记录上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清除隐患,自己不能解决的要等专业维修人员清除完隐患后再继续使用。不得隐瞒或谎报情况,更不得强行使用。

3.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使用燃气。直到隐患解除才可使用。

4.1燃气设备不能使用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时请专业人士进行维修。

5.1液化气设备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5.2食堂负责人每月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并做好记录。

5.3厨师在每次使用燃气前要检查燃气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及时解决,同时做好记录。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二

为了维持正常生产作业秩序,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单位根据开发区安监部门要求,针对使用燃气的.各用户(单位),需做出以下承诺。

1、用户不得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

2、管线、阀门、灶具等设施做到无破损、无漏气、无损坏安全可靠灵活好用。灶具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定期对灶具周围油脂污垢进行清理。

3、灶具软管不得超过2米。灶前不得隔墙安装,软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

4、我单位检查必须积极配合,如有安全隐患,因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进行隐患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使用。

5、如因不规范使用燃气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诺人员(单位)自行承担。

承诺人或单位(盖章):xx。

xx年xx月xx日。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

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

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

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五

装有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等燃气设备、设施的房间或厨房绝对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因为如果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损坏漏气,不易察觉,更有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

在使用燃气时,应该不要离开,随时注意燃烧情况,调节火焰。因为汤水沸溢出来,可能会浇灭火焰,或者使用小火时,火焰被风吹熄,燃气继续冒出,造成爆炸、火灾等事故。

在停止使用燃气时或临睡前,应该将燃气灶的开关检查一遍,是否全部关闭,要做到只只燃气阀门都关闭。

如在室内发现燃气气味,应立即打开门窗,并检查燃气灶开关是否关闭,如已关闭,可能是燃气管或是燃气表等处漏气,应立即将燃气表前总阀门予以关闭,随即到室外打电话通知燃气公司派员检查。燃气用户外出家中无人时,应关闭燃气表前总开关,以保证安全。

如遇燃气支管漏气,用户自己无法断绝气源时,要立即通知燃气公司。在检修人员还未到达以前,用户切勿在室内逗留,并严格禁止各种火种入内,亦不要开或关电灯,以免发生中毒、爆炸等事故。

燃气是一种无形无色的气体,肉眼是看不见的。但是,用户使用的燃气必须经过人工加嗅,它是一种特殊的臭味,易于被人闻到。如果闻到这类臭味,即应注意是否燃气泄漏。寻找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抹燃气表、灶和管道连接处,凡是起泡的地方,就是燃气漏损处,但检查不能使用明火。

在燃气表、燃气灶、热水器等燃气设施的周围不要堆放废纸、塑料制品、干柴、汽油、竹篮等容易燃烧的物品和其他杂物,防止点燃燃气后,未熄灭的火柴梗丢入引起火警事故和妨碍维修等工作。

在使用锅子烧煮食物或水壶烧水时,要根据锅底面积的大小和火力大小的需要,随时调节火焰,火焰不要超出锅底、壶底面积。电子灶应调燃烧器与灶体间的风力片,以火焰发蓝亮有力为准。避免火大而无力,浪费气源,火小进气不够形成“放泡”回火。

使用燃气要做到用好就关,要用再点,不要让燃气空烧,亦不要为了怕麻烦而浪费燃气。

火焰遇到风吹就会倒向一边或摇摆不定,热量扩散,影响燃烧。最好根据灶眼的大小用铁皮做一个挡风圈,或者利用破旧的脸盆,将锅底去掉罩在锅脚外面,这样既可防止风吹鼓手熄灭火焰,又可以使火焰集中燃烧,充分利用,节约燃气。

打开气源开关,用手推开旋转,逆时针转90°、听到“叭哒”声后,燃烧器应有火焰燃着(如不听着应回位重复)即可将手放开,此时燃烧器火力下调90°为最小火焰,而向上可调至节断气源。

燃气表开关是检修灶具时的阐门,应做到早上打开晚上关上,经常使用以免锈死,防止意外时难起作用。使用方法为开关柄与燃气管平行时为开启燃气,开关柄与燃气管交叉垂直时为关闭燃气。

1.应经常清洗铲除燃气灶面上的污迹,防止锈烂。

2.燃烧器火眼易被饭汁灰尘塞住,可经常用铁丝或旧牙刷疏通。

4.怎样取“燃烧器”:先翻开锅脚,再将燃烧器稍微抬起即能取出。

5.怎样处理“开关紧”:可取下灶面板,用板面或小榔头对准开关顶端轻轻敲击,并加一点润滑即能松动。

1.室内装璜时遇到燃气管道时,应申请同意后方能进行移改。

2.燃气管道是易蚀、易漏的管件,现有不少用户装修时将管道埋入墙内(地面),不易检查,给正常的维修造成很大危害。因此要求用户在装饰时一定将燃气管理暴露于室内,以便及时处理蚀漏,保障安全用好气。

1、要经常教育儿童不要玩弄燃气灶阀门、胶管及其他燃气设施,以免扭坏阀门或忘记关闭面引起燃气泄漏事故。还要教育儿童不要吊在外露的燃气管上玩耍,以免管接头松动而发生漏气。

2、严禁用空烧燃气来烘烤衣服、床单、小孩尿布等,以免衣物被烤发生火灾。

3、燃气灶、热水器及其它燃具都不准在门窗关闭的室内使用,也不能在空气不流通的环境中使用。

4、在燃气管、燃气表等燃气设施上不得挂吊物品,不得搭绳拉线,以免管接头松造成泄漏。必须特别提请注意的是:不允许将燃气管线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线,禁止在燃气管上烧焊,以免造成事故。

5、燃气设施安装完工后,待通过正式验收,应由燃气公司负责点火试用,禁止私自点火试用。

6、用户不得擅自加长燃气胶管。家庭用的胶管不应超过2米,胶管两端要用管卡锁紧。用户不得私自加接或加长,因为胶管增长,就会增加被损坏和漏气的可能性。对于老化的燃气胶管,应及时进行更换。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六

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三违”行为。

三、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

五、用气单位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一、作业环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二)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间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五)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气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内明设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25时,不宜小于30mm;管径在dn25~dn40时,不宜小于50mm;管径等于dn50时,不宜小于60mm;管径大于dn50时,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气管道与配电盘、配电箱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0mm;与接线盒、开关、插座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一处;沿墙、柱、楼板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也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五)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集中监控;。

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放系统,通风量应满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六)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燃气。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四)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五)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六)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七)钢瓶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不要用火烧烤、浇热水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曝晒钢瓶。

(八)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

(九)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十)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

(十一)严禁使用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四、燃气燃烧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二)所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在本市进行品牌备案,使用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应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三)严禁用明火试漏。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七

为了维持正常生产作业秩序,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单位根据开发区安监部门要求,针对使用燃气的各用户(单位),需做出以下承诺。

1、用户不得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

2、管线、阀门、灶具等设施做到无破损、无漏气、无损坏安全可靠灵活好用。灶具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定期对灶具周围油脂污垢进行清理。

3、灶具软管不得超过2米。灶前不得隔墙安装,软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

4、我单位检查必须积极配合,如有安全隐患,因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进行隐患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使用。

5、如因不规范使用燃气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诺人员(单位)自行承担。

承诺人或单位(盖章):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八

4、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和安全防范措施;

6、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实施;

9、如实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方与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风险告知:关于合同主体是个很关键的部分。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签合同的话是最好的,省了很多步骤,而如果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话,那就要看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行为能力、是否是表见代理。其他问题一般只要注意是否合法就行,主要的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审。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方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为_________;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为_________;燃气供应站的地址为_________。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_________立方米/年(吨/年);_________立方米/月(吨/月);_________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_________。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_________设施,向用气方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时止;或者_________。

(二)供气质量。

1。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lll74标准。

2。根据用气方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_________。

3。供气方保证在_________前气压大于等于_________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_____政府_____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_____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_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_____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燃气计量表;_________ic卡燃气计量;_________衡;或者_________。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需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方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_________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用气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方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___方式交费;供气方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_________。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方维护管理。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气方权利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2。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3。用气方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滞纳金。

4。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5。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方。

6。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_________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压力标准。

7。按照国家和_________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

8。正常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钢瓶每四年检修一次,再后一次检验是三年,若遇特殊情况钢瓶在检验期未到或烂得厉害进行强制报废或检验。

9。及时做好压力表及管道保养与维修。

10。供气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11。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气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12。用气方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供气方可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气方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二)用气方权利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4。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5。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6。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7。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自己维修灶具及气瓶。

8。严禁将液化气残液倒在群众密集的地方,以确保人身安全。

9。用气方未经供气方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10。用气方应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11。用气方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12。用气方不得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13。用气方不得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14。用气方不得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15。用气方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供气方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16。用气方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供气方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7。用气方不得在卧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

18。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19。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方支付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用气方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告知:明确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出现的所有违约情形,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的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第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供气方:

1。供气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供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供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供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供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用气方:

1。用气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用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用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用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用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供需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方(盖章):_________ 用气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签字):______。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十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提高我乡民用燃气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机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碾张乡民用燃气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严密组织、快速反应;协同配合、保障有力。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民用燃气安全事故。

1.燃气输送、使用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集输管网等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

3.燃气输配、应用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露。

4.各种原因造成的供气故障,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紧急情况。

5.民用燃气操作、使用不当,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情况。

当发生以上情况之一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一)成立乡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集应急指挥部会议,布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调动各单位和救援工作组进行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消防保卫、物资救援和对外发布信息,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

(二)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由牛泽军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朱庆啸、苗婷栋、尚春竹、黄皝。

主要职责:

迅速了解事件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领导汇报:负责救援期间的通讯联络、信息发布、材料整理上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工作要求:

1.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各救援工作组组长及成员。

2.负责保持与事故现场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及时参加事故救援处置会议。

3.保证事故救援期间的通讯联络的畅通;保证现场工作人员抢险救援所需车辆、物质的落实。

4.及时收集、整理材料,向指挥部汇报,统一对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三)抢险救援组

成立乡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组,抢险救援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行政村支书、主任、各包村干部

主要职责:

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抢险救援、现场警戒、调动救援物质等工作。

工作要求:

1.参加救援的人员要掌握自身安全防护、救护伤员、抢险、抢修的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和相关知识,熟练掌握各种防护设备、抢险工具、设备和消防设备。

2.进入现场后,应立即划定控制范围,封锁现场,清除无关人员,维护现场治安和秩序,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取证,疏导交通,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3.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分析事件发生原因,确定抢险方案,迅速展开抢险救援工作,避免事件的扩大。

(四)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组

成立乡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组,抢险救援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现场取证,对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对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的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抚恤、理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工作要求:

1.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形成初步材料。

2.对事件当中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了解掌握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人员伤亡事故理赔的标准。认真、诚恳地接待伤亡的家属,耐心讲解有关规定。

4.做好救护伤员医院的看护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对症的治疗,并将治疗情况及时反馈,避免事态的扩大。

(五)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1.党政办公室:负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通知并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应急值班、信息编报反馈、督促舆情处置;负责应急工作有关通知和会议会务安排;协调各单位的应急人员抽调;负责落实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收集信息并及时上报。

2.综治办: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民用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根据上级的指令,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供气企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现场封闭、抢险、抢修等处理措施;参加城市民用燃气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负责联系相关抢修单位加紧对燃气安全事故中损毁的城市道路、桥梁及相关的市政设施进行抢修;负责协助上级质安站落实重大事故的建筑物、构建物进行质量安全坚定,及时上报建筑质量安全隐患。

3.乡民政中心、财政所: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和善后处理工作。

4.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责任单位):作为城市民用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建立重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编制燃气重大事故应急专业处置预案,成立重大事故应急援助抢险队,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以最快速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做好生产调度、抢险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临时供气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一)预防机制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及时掌握燃气状况,了解气象、水文、地质、水质等预报信息,分析判断各类因素对燃气使用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准备,防治和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工作程序

1.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分工协作原则,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在管辖范围和职能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处置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必要时,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2.驻碾张乡相关责任单位(油气井、集输管网、燃气及配气等派驻碾张乡责任机构),做好燃气重大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现场封闭、应急抢险等工作,视需要通过有关部门调动其他社会力量、资源共同参与燃气重大事故抢险、施救。

3.当紧急情况得到妥善处理,可以恢复正常秩序时,停止实施预案,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正面、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发布的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党政办公室审核,指挥长审定。对外信息发布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

(四)善后处理

1.陪护医疗部门对在实施预案应急行动中造成的伤病人员救治。

2.协助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在实施预案应急行动中死亡人员的家属。

3.对因在实施应急行动中造成财产损失,由预案应急行动实施单位负责恢复和补偿,所需资金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乡人民政府。

4.在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总结后,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

(一)由驻碾张乡相关责任单位成立业务骨干抢险、抢修应急预备队,做好应急机制、物质、设备储备,在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时,负责整合人力、物力资源,采取适当对应措施,对燃气生产设备或供(输)气管道进行抢修、维护,实施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管制,将事故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二)通讯保障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确保燃气应急行动通讯的畅通。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应急通讯方式。

有计划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等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必须具备的上岗条件和有关要求,提高其专业技能。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十一

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检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隐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后厨负责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十二

燃气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能源之一,无论是煮饭、取暖还是洗澡,燃气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燃气的特殊性质,不当使用或操作可能会引发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燃气的安全使用意识,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在此,我将分享一些我在使用燃气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了解燃气的基本知识。

在使用燃气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燃气的基本知识。燃气是一种可燃气体,主要由甲烷组成,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了解这一点,我们就明白了燃气的一些风险,并能正确应对。此外,我们还要知道燃气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操作细节,比如燃气阀门的开启和关闭、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的操作方法等,这样才能更加安全地使用燃气。

安装和使用燃气设备是燃气使用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安装过程中,我们需要将燃气设备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区域,确保有充足的空气流通。同时,要确保燃气管道安装牢固、严密,杜绝燃气泄漏的可能。在使用过程中,我们要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如燃气灶具的点火器、阀门是否正常等,如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段:正确处理燃气故障和泄漏。

燃气故障和泄漏是燃气使用中较为常见的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一旦出现燃气泄漏,我们首先要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首先,关闭室内明火和燃气设备,阻断火源。然后,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排除室内燃气。最后,及时报警或联系燃气公司,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此外,当我们发现燃气设备出现故障时,也应及时通知燃气公司进行维修,切勿擅自拆卸或修理。

第四段:安全用气的生活习惯。

安全用气不仅仅是一个临时的行为,它应该成为我们的生活习惯。首先,我们要养成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的习惯,如燃气灶具的清洁和维护,防止堵塞和泄漏;其次,要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及时打开门窗通风,排除室内的燃气;此外,煮饭、取暖和洗澡时,要时刻保持警惕,不留意就离开使用的燃气设备,以免发生意外。

安全使用燃气不仅仅是我们个人的责任,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倡导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呼吁更多人关注和重视燃气的安全问题。可以通过社区宣传活动、家庭讲座等方式向大家普及燃气的基本知识和安全使用方法,提高整个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同时,政府和相关单位也应当加强对燃气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总结:

燃气的安全使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我们不能掉以轻心。通过了解燃气的基本知识、注意安装和使用燃气设备的注意事项、正确处理燃气故障和泄漏、养成安全用气的生活习惯,并倡导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十三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__。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____立方米/年(吨/年);____立方米/月(吨/月);____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________。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__________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______时起至______时止;或者______。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7514”:“人工煤气-13612”:“液化气-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气人保证在____前气压大于等于____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政府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____燃气计量表;____卡燃气计量;____衡;或者____。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______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用气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十四

为了规范我校食堂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处理天然气泄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堂天然气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师生及餐饮员工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学校食堂人员密集,发生泄露时现场有强烈化学气味。一旦泄露,会导致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师生及餐饮人员生命安全。

总指挥:后勤保障处处长。

现场指挥:餐饮管理中心主任。

成员:各食堂管理员、餐饮公司管理人员及应急救援小组、厨师、炊事员。

3.2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具体职责。

总指挥职责:。

a)发布和解除应急处理命令;。

b)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行动;。

c)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等。

现场指挥职责:。

a)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b)负责现场灭火、警戒、疏散等工作;。

c)组织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

d)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等救援力量。

餐饮公司经理及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a)餐饮公司经理详细了解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请示并落实指令;

b)炊事员和公司应急救援小组各成员要协助完成现场指挥交办的应急处理工作。

4.1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2)餐厅经理迅速向餐饮中心主任汇报,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消防部门求助;

(3)餐饮中心主任迅速赶往现场指导采取措施并及时通知后勤领导;

(4)后勤保障处处长及时向学校汇报并迅速赶往现场指导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如有人员伤亡及时抢救;

(6)事件善后处置。

4.2汇报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4.2.1学校应急值守电话:33720001。

4.2.2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事故发生后,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发生时间、部位、类型;

b)人员伤亡情况;

c)影响范围。

5.1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事故现场严格限制人员出入,抢救人员佩带空气呼吸器,穿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快切断泄漏源,防止污染物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

5.2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处理事故或救护人员时,要做好自身防护。

5.3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人员疏散应迅速撤离至餐厅大门外的紧急集合点,并清点人数。

5.4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现场配备灭火器2个;食堂2名员工接受安全培训,具备现场初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5.5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应急救援结束后,对现场残留废弃物要尽可能收集,避免乱排乱放,防止污染环境。

文档为doc格式。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十五

因为燃气和空气混合后,会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当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时,遇到火源(点火能量通常都非常小)就发生爆炸,后果非常严重(一公斤液化气汽化后的爆炸力相当于四到十公斤tnt炸药的爆炸力)。在平时使用时,如果闻到燃气的味道(城市管道燃气一般都加气味剂),要先打开门窗,检查阀门、管线接头软管、灶具等处有无松动、渗漏、脱落等情况。检查管线阀门漏气时严禁用明火试漏,可以在检查处涂肥皂水看有无气泡。如果在夜里你突然闻到了很浓的燃气的味道,这时,不能开关电灯,也不能打电话、打手电、划火柴、打手机、开打火机等,这是很危险的,有可能引起爆炸。要迅速打开门窗,找到泄漏点并采取措施关闭阀门,如果阀门坏了无法关闭,应通知邻居迅速离开并关闭总阀门。

二、正确选择灶具。

不同的燃气适用不同的灶具,液化气、沼气、城市煤气、天然气的对应的灶具炉盘的气孔直径的区别是很大的,液化气的压力比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的.压力大,为了能充分燃烧,液化气炉盘气孔的直径就小,沼气管的压力最小,所以气孔直径就越粗。如果选择错误,就会出现不能充分燃烧冒黑烟无法调节、火苗小供气不足,甚至呼呼响无法点燃的不匹配情况。容易出现事故异常。不允许使用超期的、未经检验的、变形的、翻新的液化气罐。经常检查减压阀是否正常好用。

(1)使用燃器具前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按要求正确操作。

(2)注意保持空气流通: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大量的空气,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3)燃具开启后要注意:拧开燃具开关后,要确定燃具已经打着火方可离开。因为如果燃具失灵,没点着火,而燃具开关一直开着,会造成煤气泄漏。打不着火时要注意,如果连续三次都没能打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煤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然未点着火,但煤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爆炸。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4)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条等烹煮时容易溢出的食物,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煤气泄漏。

(5)用气结束时要注意:应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关好煤气开关。关煤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离家外出时间较长,应关闭煤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煤气。

(6)使用煤气胶管应注意:经常检查和清洁胶管,发现老化、龟裂、烤焦、鼠虫啮咬痕迹,应立即更换。建议正常情况下,2年更换一次胶管;煤气胶管的长度,不能超过2米;胶管不要靠近炉面,以免被火焰烧烤;胶管不要穿越墙体、门窗;不要压、折胶管,以免造成堵赛,影响连续供气;胶管与燃具、管道的接口处,请用管卡扎紧,防止脱落漏气;燃气热水器禁止安装在浴室内。

(7)简单查漏方法:容易漏气的地方有胶管、接口、煤气表、阀门。

当怀疑有煤气泄漏时,可用以下方法简单查漏:

1)肥皂液查漏。

任选肥皂、洗衣粉、洗涤精三者之一,加水制成肥皂液,涂抹在燃具、胶管、旋塞阀、煤气表、球阀,尤其是接口处,有气泡鼓气的部位就是漏点。

2)眼看、耳听、手摸、鼻闻配合查漏,严禁用明火查漏。

四、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1)燃气泄漏应急措施。

保持冷静,采取以下措施:

1)切断气源。

立即关闭燃具开关,灶前用气管旋塞阀、及燃气表前球阀。

2)勿动电器。

严禁触动任何的电器开关,因为打开和关闭任何电器(如电灯、电扇、排风扇,抽油烟机、空调、电闸、有线与无线电话、门铃、冰箱等),都可能产生微小电火花,导致爆炸。

3)疏散人员。

迅速疏散家人、邻居,阻止无关人员靠近。

4)打开门窗。

让空气流通,以便煤气散发。

5)电话报警。

在没有煤气泄漏的地方,向燃气公司报修中心报险,或打电话110报警。

(2)燃气着火应急措施。

请保持冷静,采取以下措施:

1)切断气源。

切记“断气即断火”,应立即关闭阀门。如果旋塞阀、球阀附近有火焰,可用湿毛巾、湿衣物包手,尽量关闭阀门。

2)尽量灭火。

用灭火器、湿棉被等扑打火焰根部灭火。

3)疏散人员。

迅速疏散家人、邻居、阻止无关人员靠近。

4)电话报警。

在没有煤气泄漏的地方,拨打119报警,并向燃气公司报修中心报险,

(3)燃气中毒应急措施。

保持冷静,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转移到空气流通处。

2)现场抢救:

轻微中毒:感到头晕、恶心,可让其先饮用糖水、牛奶解毒。

中毒较深者:昏迷、脸色变粉红,立即输氧(如人工呼吸),同时注意保温,不要让中毒者感到寒冷,保持体内热量。中毒者丧失知觉,往往会出现呕吐,要将其头部侧放,以免吐出的东西吸入肺内,引起窒息。

3)拨打120电话报警,或迅速送往医院。无论中毒较轻或严重,都应送医院(最好送具有高压氧舱的医院)。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十六

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

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

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厨房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流通,用户用气时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换气扇。

5、用户停止用气时必须关闭气管线主阀门和炉具阀门。

6、所有炉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符合东营地区燃气要求,严禁使用自制炉具。

7、外来探亲人员用气时,必须先学会操作,了解用气常识和注意事项后方可用气。

8、如发现室内有天然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此时不准点明火和开关电器,要立即查找漏气部位,及时消除隐患,经检查确实无天然气味方可用气。

2023年燃气使用协议(优质17篇)篇十七

1、加强施工的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符合公司管理要求,以适应公司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部所有员工。

3、此规定由工程部与公司共同制定。

1、本部门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2、本部门负责工程部办公场所的清洁卫生。所有的文件、资料要摆放整齐,桌面、地面要保持清洁。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应将个人桌面收拾干净。

3、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要用自身言行树立公司形象。

1、工程部在公司领导班子领导下做好施工管理、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严格按照国家的施工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对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工程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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