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雅蕊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一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___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于19__年_月_日__字第__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二

请求事项:

1.要求被诉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加班工资x元;

2.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x元;

事实和理由:

劳动争议律师解答:申诉人于x年x月x日进被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x元。x年x月x日,被诉人口头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x月x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开具退工单,被诉人并未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累计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双休日加班x天),被诉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资。

申诉人认为:根据《劳动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安排双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支付。现被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诉人依法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x元。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已满x年,故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x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x元。

综上,申诉人向贵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空白)。

申诉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文书送达地址:杨浦区*路*号邮政编码:

此致

申诉人:张某(签名或盖章)。

x年10月10日。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三

申诉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1、副本____份;。

2、物证____件;。

3、书证____件。

注: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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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四

范文一:

姓名或单位名称:xx性别:女年龄:x岁。

工作单位:xx市郊区信用联社。

单位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

民族或国籍:汉用工性质:xx地址:xx对面电话:xx。

被诉人:xx。

姓名或单位名称:xx市郊区信用联社单位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

法定代表人姓名:xx性别:男年龄:x岁。

职务:理事长民族或国籍:汉。

用工性质:聘用制国家干部。

工作单位:xx市郊区信用联社地址:xx电话:xx。

请求事项:请求裁定申诉人与被诉人是聘用干部关系,被诉人应按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为申诉人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被诉人应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补发申诉人应得的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福利和内退期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应得的福利补贴,履行《内退协议》中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约定,并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补缴申诉人内退以来因工资基数调整应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事实经过和法规依据:

一事实经过。

1.工作经历:我于1982年10月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xx市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工作,身份是信用社内部承认的信用干部;1987年,我被聘为助理会计师,1991年我被任命为xx储蓄所所长,1993年8月6日,我又以市区第二名的成绩通过转干考试,经考核被农行xx市分行和郊区信用联社聘为在省人事厅备案的聘用制国家干部,1994年,我经单位批准,考入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干部学院带薪脱产学习两年,毕业.,我被任命为四丰信用社清欠科副科长.,我40岁,在信用社工作期限满,单位与我办理了内退手续,我当时是单亲母亲,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儿子,没有住房,单位为了达到裁减人员的目的,想尽办法压缩职工工资,我每月只能从单位领到600元的工资,扣除每月300元的租房费用,仅剩300元的生活费维持母子二人的月生活,处境十分艰难,如果不办理内退另谋生路,无法维持正常生存。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五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

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

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申诉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11月12日,法释【1997】7号)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

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2韩劲松因私藏赃物曾被申诉人警告,因而怀恨在心,不排除其诬陷申诉人的可能;

3申诉人仅参与一次抢劫,且是初犯,很难使人相信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

《刑法》第十二条的中心涵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2号)第三条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二审判决据此得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结论。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法定刑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定刑一样,但二审判决却忽略了两部刑法关于主犯的定罪处刑标准不同。

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因而二审判决在对申诉人的判决理由中称:“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

而1997年《刑法》“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规定的34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是错误的,应适用1997年新刑法。

1按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二审判决书认为申诉人为主犯的前提下,申诉人也仅“数额巨大”这一情节符合“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法定刑量刑情节之第四项之后选择项。

依据一、二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申诉人在一些案犯已作过案之后加入,是初犯,不可能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申诉人也未伤害过事主,申诉人实际上也没有分得与“组织、提议者”身份相称的赃款。

除去同案韩劲松私藏的价值25000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一块,申诉人参与的一次共同作案赃款总值只有22259元人民币(47259元-25000元=22259元)。

2二审判决书对申诉人量刑斟酌情节的表述前后矛盾。

判决书前称申诉人“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后又称“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除上诉人程德俊、李光华、韩小文和原审被告人李海全之外,对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抢劫罪可从轻处罚”,但判决书最终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绝不是从轻处罚,而是从重处罚。

综上,申诉人认为(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判决书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方面均有许多错误,导致对申诉人量刑过重,申诉人在此申请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10年来,申诉人在政府关心教育挽救下,深刻反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申诉人能够积极改造,并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在2001年受到减刑鼓励,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7年,2003年又减刑1年6个月。

此时申诉人更渴望人民法院给一个合理的量刑,公平的判决,一个自由、新生的机会!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四、请求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工手续;。

五、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具体阐述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11月30日。”该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为xxxx年11月15日至xxxx年11月30日。”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是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应支付双倍工资。

1、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11月30日期限的聘用协议系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所签订的空白合同,应属无效。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上诉人)是与××公司(被上诉人),还是与××公司(原审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其一,原告与××公司签订有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11月30日的聘用协议,约定原告在幕墙车间部门工作,原告实际在××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处担任门卫。”

从中不难看出,原审法院已经确定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地点为被上诉人××分公司,工作内容为门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目了然。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系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其任意编造空白聘用协议,谎称应付上级检查,强迫上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以达到少支付赔偿金的目的。事实上,上诉人从未离开被上诉人南汇分公司,且一直以门卫工作为生,从未从事任何车间部门工作,也根本不知道原审被告这一公司的存在,可见,被上诉人所杜撰聘用协议漏洞百出,完全系伪造,原审法院却认定有效,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不再续聘通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事实劳动关系。

(1)不再续聘通知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其二,××公司(原审被告)持有为原告(上诉人)发放劳动报酬、对原告进行日常管理的凭据,如工资单、门卫值班表等,并为原告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实际上,从被上诉人xxxx年10月29日所出具的不再续聘通知可以清楚看出,是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的离职交接手续,而非原审被告办理的离职交接手续。之后,被上诉人发现有漏洞,又杜撰出授权委托书,用尽伎俩,想继续蒙混过关。事实上,对上诉人进行日常管理的凭据,如工资单、门卫值班表等皆为被上诉人,而非原审被告,原审法院在未对相应原件进行核实的情形下,就作出认定,显然错误。

(2)车辆进出登记表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其三,原告(上诉人)提供的人员车辆进出登记表的抬头虽打印有××公司(被上诉人)字样,但无××公司人员签字或盖章。xxxx年10月29日的不再续聘通知确由××公司所发,但实际上原告并未与××公司签订过协议,当然不存在协议即将届满、不再续订的问题。”

从常理来说,门卫人员对人员车辆进出进行登记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其能够提供的少数凭证之一。上诉人所提供的车辆进出登记表抬头打印有被上诉人字样,加之其一直在被上诉人××分公司工作,完全能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有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审法院以其没有被上诉人人员签字或盖章为由不予认可,则完全是勉为其难,试想,有哪家公司会在门卫进出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呢?!

另外,原审法院认定xxxx年10月29日的不再续聘通知确由被上诉人所发,实际上是认可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有事实劳动关系,但之后又以双方未签订过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显然,这种认定前后矛盾。

(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实际工作期间为xxxx年11月15日至xxxx年11月30日。

原审法院认定“其四,原告(上诉人)称劳动关系起始于xxxx年11月15日,但提供的案外人××的仲裁裁决书并未载有相关内容……综合上述意见,本院认定原告与××公司(原审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11月30日。”

实际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起始于xxxx年11月15日,这可以从上海市××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关于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予以确定,从xxxx年12月至xxxx年1月的扣缴义务人为被上诉人委托的原审被告,而从xxxx年2月至xxxx年10月的扣缴义务人又变成被上诉人,由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系关联公司,这种情况就不足为怪了,而原审法院未经调查,就主观判定上诉人的劳动期间,显然错误。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每月上班时间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当,故上诉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不足,对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差额不予支持,上诉人一直上夜晚或深夜班,不符合支付高温的条件,且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该认定不符合相关事实与法律,应认定“被上诉人支付延时、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支付高温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延时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上诉人)实际每做两周夜班(做12小时、休36小时,晚六点半至次日早六点半)后,做一周深夜班(连续七天,晚十一点到次日早五点)综合计算后,原告每月上班时间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当,故原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秋和国庆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从中不难看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每天实际工作12个小时是予以认可的,这样,上诉人一个月需要工作15天,上诉人每月的工作时间应为180个小时,超过正常每月16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20个小时。而根据门卫的工作性质,节假日别人休息,却正是门卫需要坚守岗位的时间,虽然被上诉人支付了部分加班工资,但与上诉人理应取得的延时和节假日工资相比,仍有巨大差距。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显然错误。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高温费。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上诉人)一直上夜晚或深夜班,不符合支付高温的条件,故原告要求支付高温费依据不足。”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可见,只要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而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上夜晚班或深夜班为由,不支持上诉人的高温费诉请,显然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上诉人)xxxx年9月部分天数和11月整月未出勤,××公司(原审被告)正常发放工资,故应视为原告休了相应的带薪年休假,现再要求xxxx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但事实是,上诉人xxxx年9月份并未缺勤,而被上诉人xxxx年10月29日所出具的不再续聘通知显示,至xxxx年11月30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上诉人就是想上班,也无处可上。至于被上诉人正常发放工资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与xxxx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无任何关系,更不能视为上诉人休了相应的带薪年休假,故,原审法院的认定显然错误。

三、原审法院认定“因欠缴、拒缴等发生的争议,系征收与交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该认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认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对相应社保诉请作出处理。”

原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因欠缴、拒缴等发生的争议,系征收与交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应当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和处理,故原告(上诉人)要求茂利幕墙公司(原审被告)补缴城镇社会保险的请求,本院不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显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应该属原审法院的处理范围。

但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从中不难看出只有保险等经办机构具体行为侵犯了公民利益,才属行政管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显然不当。

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事实劳动关系确凿无疑,期间为xxxx年11月15日至xxxx年11月30日;被上诉人有诸多违规行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情、合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以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六月二十六日。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七

身份证号:;电话:

被诉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资4,883.68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年12月7日入职被诉人,担任商场部销售员,月工资2,800元(基本工资2500+300元车补)。x年7月,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入团购部。x年9月7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曾于x年8月拟与申诉人补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签名后,被诉人并未向申诉人提供其签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诉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2800元×8个月)。

二、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一直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保,申诉人被迫通过另一家公司自费缴纳社保,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共计2,052.84元,该社保费应由被诉人向申诉人返还。

三、x年9月7日,被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诉人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非法辞退申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诉人x年7月的工资,被诉人仅支付1360元。被诉人辞退申诉人时,也未结清申诉人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资,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资共计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资2800元,9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5/21.75=643.68),同时,被诉人应依法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因此,申诉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诉人:

日期:x年月日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八

原告:

住所:

被告一:

住所:

被告二:

住所:

请求事项:

1、要求支付劳动报酬_______元。

2、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每日利息为本金的万分之______即____元,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3、被告一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4、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_____年到被告一承包部分劳务的建筑施工项目上工作,此_____项目由________工程公司总承包。______年春节前夕,被告方将应该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交给其工地负责人_____,但_____并没有立刻将工资支付给原告,而是给原告打下工资欠条,注明:“今欠_________工人工资_____元。欠款人:______”。但之后一直没有把工资支付给原告。经过_____法律援助中心的调解,被告仍然不愿意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一不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二没有履行其监督之责,属于共同违法,对于原告最终没得到工资具有共同过错,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诉至贵院。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九

申诉人:蔺长林,男,71岁,汉族,退休工人,后办身份证:231027194812047018,电话:13836580574。

被告人: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法定代表人:吴金龙,职务场长。电话:18246725777,住庆丰农场场部。

诉讼请求。

一、补偿克扣养老金,劳动争议总合计397155.60元。

二、请求开发水稻技术员工资月应发3200元,医疗费年1500元,水稻开发奖5000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

三、本案起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1979年庆丰农场为开发水稻,场长镇同宁以水稻技术员身份聘请我为该场八队水稻技术员,经几天协商,双方作出承诺。“我承诺:进场把我农校学到的水稻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去,把水稻发展起来。场长承诺:你只要把水稻发展起来,关于落户,批职工,转干农场就办了。”镇场长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农校68年毕业证和1977年牡丹江农业科学研究所水稻专业毕业证书及双方承诺签字后镇场长拿走了。当时农场不收户,场长并准许我带弟弟蔺长生、老乡古其瑞跟我干活带进农场。于79年3月27日镇场长接送我们三人送到八队交待给队长李铁献。当年我种300亩水稻开始改革我是庆丰农场种水稻最早人之一。当时连队还是集体化,生产队长不愿种水稻嫌麻烦。在连职工大会上讲“我们不愿种水稻,场里不让,我们每年不得不种点,收不收不指望。水稻亏了有大豆补上,为了应付场里。”当年种300亩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烂了。当年夏天我经过几个月调查走访,设计5000亩水稻规划,设计300亩蓄水池,400亩养鱼池,画了草图交给场长镇同宁。80年排水连来14台大型推土机干一年建成。81年、82年集体种1300余亩水稻,种完大豆在种水稻,长的全是草。队长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人称通天皇帝,有权任性妄为,他说啥就是啥,职工敢怒不敢言。故83年24000亩土地年盈利30元。82年冬天我对李连长提出,我是场聘请来发展水稻的,连队这样种给农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太大了,我是技术员于心不忍。李队长说:“我每月开给你36.50元月工资,什么技术不技术,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说多了也没用,不愿呆可以走人。”有权一句话顶到你南天门,我这聘请来的水稻技术员就变成磨道上驴听呵了。故83年开始承包三年签订1380亩合同,队视合同规定为儿戏,以集体经营方法干扰我承包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反以职权强行给承包人挂账75750元,庆丰自制74号文件规定,有挂账谁理谁非不管,都属于八不准人员,长级不给长,调资不给调,技术考核不叫参加。2005年退休,根据农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差7级工资没长。农场劳资出证差三级,诉到法院,200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证据不予采信,鞠文远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作出489号判决,上诉到中院。(2006)垦民经字第190号裁定:一、撤销489号判决;二、发回重审。重审作出(2007)211号判决驳回起诉,推出法院,称不是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的规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则第97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9条三项、38条、55条,劳动法50条、67条规定,水稻以发展起来了,我这来开发水稻的技术人员,有技术没权。但是我是庆丰农场改革开发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带头承包人之一。事实足以证明(1983年李铁献任队长,集体生产,八连总有土地24000亩,年盈利30元。1984年单景山当队长,春播50吨大豆种子,秋天收回16吨大豆,亏损49.8万元。)自91年刘建军到八队当队长,土地承包到户,责任下放到人头,大力发展水稻。王虎到连任队长,他一心想叫职工富起来,把八连东7000亩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难处他就到哪里,发展水稻14000余亩。2010年、2011年黄伟到八连,由于水稻发展起来了,年收入达3000余万元。难道我这开发水稻技术人员,被法院永压在阴山背后吗?有权任性可以把别人托于死地吗?我这开发水稻的技术员,就不能享受农场的优惠待遇吗?现法院长何庆安,业务院长张民拖着不予处理,农场势力大,有钱,有权,国家法律变成了弱者,实施不了他的尊严。

三、2005年退休,以场长的承诺,技术员工资应发1500元一个月,可只发了336.8元,月少发1163.5元,年少发13962元,退9年,少发125658元,本息合计127156元。医疗费应发1000元一年,只发150元,年少发850元,退9年,差7650元,按0.008计息,月61.2元,年734.4元,9年差6609.6元,本息合计14259.60元。水稻开发奖,79年设计开发5000亩,亩奖10元,应得到50000元,银行利率0.0127元计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总合计397155.60元。

综上所述,在十八大依法治国的今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及2015年5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次法院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审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规定: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牡丹江农垦法院应对决策负责。找场长吴金龙说:农场不是没钱,法院没判,我没法解决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一分不差。

此致

起诉人:蔺长林。

2015年12月13日。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十

申诉人:陈x,女,2岁,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张x。

被诉人: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电话: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陈辉x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90760.4元,其中:丧葬补助金人民币654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523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131846.4元〔其中陈xx47088元(一次性计),朱xx47088元(一次性计20年),陈x37670.4元(一次性计)〕。

事实和理由:

工亡职工陈辉x〔身份证号码:42242xxxxxxxxxx〕是申诉人陈xx和朱xx之子,是申诉人陈x之父。陈辉x生前是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员工。

xxxx年4月25日早上5时,陈辉x在大岗镇沙仙街5号驾驶粤a76mo5号摩托车上班,途径广珠东线上横沥桥北侧路段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陈辉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沙区横沥医院诊断:“1.创伤性休克;2.多器官脏器复合伤”。xxxx年7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辉x的受伤死亡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书:穗南劳社工伤认(xxxx)169号〕。

陈辉x死亡后,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被诉人称已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3月12日,申诉人接被诉人通知到被诉人处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发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是被诉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社保机构,而是番禺区的社保机构,且工伤待遇标准也低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申诉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按广州市南沙区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诉人拒绝。

经核算,被诉人应按广州市南沙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18162元〔(以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计算,下同)3027x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5296元〔3027x48〕、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544.8元〔3027x0.6x30%〕,以此计算,被诉人尚少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6546元〔18162-1161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2368元,供养亲属陈xx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朱xx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陈x抚恤金37670.4元〔计16年:(544.8-348.6)x12x16〕,合计190760.4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因而被诉人应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应取得的工伤待遇。申诉人特提出如上劳动仲裁请求。

申诉人:陈xx、朱xx、陈x。

签名: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十一

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安徽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组96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__)第__________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十二

原告:,男,汉族,生于x年5月25日,xx市xx县人,住xx县x场乡江云村组41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吴,律师事务所.

被告:xx市xx区x集团公司。

住所地:xx区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字()第152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4万元、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万元,周未加班工资70745.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170.15元、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5万元,共计257915.63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严重与事实不符和适用法律错误。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无书面约定,且多数申请人未领过工资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短难道就可以认定不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额争议过大就可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定完全违背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也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既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休息休假和加班情况及工资发放应当由被申请人举证,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举证责任转嫁于申请人而不予支持的认定也是错误的。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行政程序进行处理而不予受理也是错误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当部门规章、条例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而仲裁委员会适用条例是完全错误的。再次,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原告自x年5月20日进入被告单位,在被告单位”秦皇1号”吸砂工程船上从事船舶管理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万元.从x年11月以来至x年2月,被告就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共计拖欠4万元。同时,被告也未给原告安排过休息休假,也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也未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未支付加班工资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在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也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除依法应向原告补办社会保险外,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被告支付所欠工资4万元、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万元,周未加班工资70745.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170.15元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5万元,共计257915.63元。同时被告还应当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x年八月五日。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十三

原告河南__________啤酒厂,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郑州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被告张__________,男,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__________路1_____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_____号。

原告不服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__年09月25日所做的郑劳人仲案字[20__]04_____1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判决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待岗工资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3、判决原告不应为被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并非原告的员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定被告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严重错误。

1、被告在劳动仲裁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均证明其实际是在__________集团__________啤酒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考勤及工资发放均在__________啤酒公司,与__________啤酒公司存在劳动关。关于__________集团__________啤酒有限公司与原告及__________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仲裁机构已经查明:_________________即__________集团__________啤酒有限公司与原告均系__________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两者均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分别具备独立的劳动用工资格。

2、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原因是基于原告与__________啤酒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缴纳社会保险协议》。因为__________集团下属的子公司绝大多数都在郑州以外,部分员工的家在郑州市,因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比较麻烦,为方便员工,__________集团协调原告接受被告所在公司的`委托,以原告的名义为其部分员工办理了社保手续,在双方签署的《委托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说明,原告只负责接受被告所在公司的委托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实际上与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一单位为某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定该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条件之一,并非充分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仅凭该单位为该个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这一情况是不能够必然得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结论”的,也就是说依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是不足的,仲裁机构在原告能够提供书劳动合同及大量其他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依然认定二者存在劳动关系,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二、在原被告双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仲裁机构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待岗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并裁决原告为被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十四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_____大厦__________层。

原告因不服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劳人仲案字{20_____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出具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诉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十五

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1962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_____市_____区_____镇_____社区。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通信有限公司_____区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区_____镇_____路19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经理。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市_____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市_____区_____旅馆209室。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_________________。

1、原审判决“审理查明”中已经查明(第9页第三自然段)“1986年—1989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系其个人全额负担”,但在“本院认为”中(第11页最后一段)却又认定“关于_______________主张被告联通公司给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1986年至1989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是上诉人个人全额补缴的这一根本事实,但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网通公司返还应由其承担的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9395.28元的诉讼请求却又不予支持,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此外,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有_____市社会保险局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缴)通知单”及__________区地税局于20__年2月5日出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两份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2、上诉人自1986年参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直到20__年5月退休,上诉人从未离开过工作单位—网通公司,更从未到过包括被上诉人__________劳务公司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但原审法院却无视事实真相,错误认定上诉人在20__年至20__年4月间,与被上诉人__________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网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为达到免除自己法律责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违法手段,不顾上诉人已在其单位连续工作20余年的事实,在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20__年起,将上诉人“派遣”到被上诉人__________劳务公司,再由__________劳务公司将上诉人派回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受欺诈以及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被上诉人__________劳务公司自20__年起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而原审法院却将无效的劳动合同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恳请二审法院将这种错误判决彻底予以纠正,依法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无效,并确认上诉人只与被上诉人网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为其补缴医疗保险及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超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均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上诉人直到20__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未履行未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与同期同岗位的员工在工资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时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即此时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时,上诉人自此开始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和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在对本案有关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诉讼时效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本案的处理依据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应当适用的未适用,不应当适用的却被错误适用。

综上,原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重要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诉求。

此致

__________省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十六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郭__________,男,汉族,19__________年1_____月1_____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__________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成都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罗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成都市高新区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20__)高新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判决撤销(20__)高新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判决书第(一)(二)(四)项判决,并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19163元;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748.50元;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207196.69元;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__年3月份工资10833元;判决维持(20__)高新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未过。一审判决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上诉人于20__年3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故20__年3月18日之前的部分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从20__年11月,上诉人开始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月薪10833元,直至上诉人离职,被上诉人一直没有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是持续性的,由于违法行为持续尚未终了,则仲裁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止后或者上诉人提出时开始计算。据此,上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从其离职时开始计算。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既然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工资”而不是赔偿,上诉人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该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有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绩效工资即提成工资和误餐补贴系临时性收入,不属于计算双倍工资的范围。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专业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大全(17篇)篇十七

申诉人:朱,女,59岁,汉族,住湖北省xx市。

申诉人:陈x,女,2岁,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张x。

被诉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电话: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陈辉x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90760.4元,其中:丧葬补助金人民币654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523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131846.4元〔其中陈xx47088元(一次性计20年),朱xx47088元(一次性计20年),陈x37670.4元(一次性计16年)〕。

事实和理由:

工亡职工陈辉x〔身份证号码:42242〕是申诉人陈和朱之子,是申诉人陈x之父。陈辉x生前是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员工。

x年4月25日早上5时,陈辉x在大岗镇沙仙街5号驾驶粤a76mo5号摩托车上班,途径广珠东线上横沥桥北侧路段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陈辉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沙区横沥医院诊断:“1.创伤性休克;2.多器官脏器复合伤”。x年7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辉x的受伤死亡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书:穗南劳社工伤认()169号〕。

陈辉x死亡后,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被诉人称已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20xx年3月12日,申诉人接被诉人通知到被诉人处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发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是被诉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社保机构,而是番禺区的社保机构,且工伤待遇标准也低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申诉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按广州市南沙区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诉人拒绝。

经核算,被诉人应按广州市南沙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18162元〔(以广州市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计算,下同)3027x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5296元〔3027x48〕、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544.8元〔3027x0.6x30%〕,以此计算,被诉人尚少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6546元〔18162-1161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2368元,供养亲属陈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朱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陈x抚恤金37670.4元〔计16年:(544.8-348.6)x12x16〕,合计190760.4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因而被诉人应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应取得的工伤待遇。申诉人特提出如上劳动仲裁请求。

申诉人:陈、朱、陈x。

签名: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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