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调解协议书有关法律规定汇总

时间:2023-05-20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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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法律规定篇一

法定假日加班补休算违法

概述: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定假日加班的问题,法定假日加班应按3倍工资计算,假后调休等措施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并对相关知识做了汇总,在文后对相关的法律咨询做出了法律解答。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安排,为居民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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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加班仅补休 违规单位被罚一万五

假期前后,加班费问题往往成为劳动者向相关部门咨询和投诉的集中期。2015年6月底,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北京某餐饮公司10名员工投诉,称该单(免费找工作就上四川百益人力:http://)位在 2015年2月到6月包括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未按照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所以要求该公司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针对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员工加班工资问题上,该餐饮公司认为餐饮行业具有特殊性,节假日都要营业,甚至要延长营业,虽然法定节假日员工没有休息,但公司节后安排了员工补休,因此不应该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立案后,劳动监察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书面材料,该单位按要求只提供了部分材料,朝阳人保局则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餐饮公司限期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全部书面材料,但该公司拒不提供,致使该案件无法核实公司是否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此情况,朝阳劳动监察机构对该餐饮公司处以15000的罚款。

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黄智洪介绍,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后,只能按前文规定支付劳动者三倍的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补休。本案中,虽然单位安排员工补休,但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

特殊行业加班费照付 企业拒付可申请仲裁

相关人员介绍,本案的焦点在于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能否通过日后的补休来弥补,而不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因此即使补休,员工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职工张某表示,作为餐饮企业的工作人员,他和同事经常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公司一般都是通过调休、补休来冲抵加班费。像张某这样在节假日拿不到加班费的员工还有很多,尤其是在餐饮等加班比较必要和常见的服务行业,关于加班费的纠纷频频出现。

监察人员提醒,特殊行业并不是拒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就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而不能用补休来代替,职工如果遭遇用人单位拒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情况可以到仲裁部门进行申诉。

据了解,该餐饮公司的10名员工已到朝阳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申诉要求北京某餐饮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相关链接

● 新工资支付条例:法定假日加班4倍工资

● 单位不能以补休代替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某工艺品厂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五.一”期间法定节假日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加班,单位只同意安排职工补休,不按规定支付300%的加班工资,某职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企业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取证,查明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责令其限期整改,该企业在劳动监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发了五一节加班职工的加班工资。

●广东拟法定假日加班可拿4倍工资

● 法定假日加班不给工资补休是违法行为

●法定假日加班费基数如何定

网友提问:

我如何才能要回这四年的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加班费?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你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支付本人工作标准的150%,在休息日加班的支付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标准工资,如果你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请律师帮助申请劳动仲裁。

调解协议书法律规定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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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执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 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 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 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 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 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 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 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 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被执 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 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84、 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 关办理登记手续。85、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 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 证人 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86、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 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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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法律规定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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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 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 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 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 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证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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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法律规定篇四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

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拟定以下教师请假暂行条例,各校务必照此制度执行。

一、事假:

1、教师事假原则上每学期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单位核实后,教师应办理好请假手续,并自聘好代课教师(代课金由个人自负),所有假期均应报批批后方可执行。

2、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

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按日扣发工资50元,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奖励部分),如旷工累计超过一个星期,扣发学期绩效工资(奖励部分),如发现学校领导擅离职守,应立即查清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及家属,并要其限期返校(通知书应留有存根),若其不听劝告,超过十五天未返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按有关政策规定处分。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十五天内仍未上岗,扣发当月工资,并上报教育局。

二、签到:

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其作书面检查,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缺勤半天。

三、旷课:

教师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

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四、病假:

1、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

以内的应由公立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课程与代课金由中心校统一安排(每月代课金300元,特殊重病住院除外)。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7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由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的由县级医院证明。学校负责安排代课。

2、教师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酌情扣发工资与出勤奖金。

3、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事假第2条执行。

4、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5、休息治疗病假,代课金交中心校统一管理。

6、不论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须按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

续。(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好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

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其他法定假期规定:

1、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其他时间不

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探亲的,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教职工除寒暑假之外,请探亲假的,只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

2、产假: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假期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者,假期42天。

(2)、没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上环),产假105天。

(3)晚育剖宫产,假期105天;

(4)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经市级医院证明确有疾病可按有关规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批。工资发60—80%,并计算工龄,工资中不包含出勤和岗位津贴。

(5)、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6)、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告知书后,怀孕期间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7)、教职工节育避孕手术后休息时间规定为:女扎休21天,男扎休7天,上节育环休3天。

3、婚假:

教师双方均属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不给假。属于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课自找,学校支付代课金。

4、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3-5天的丧假。

六、审批权限:

1、一般教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的,有本校校长审批;五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小学由中心校校长,下同)审批;累计请假在六天及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

2、病假。有门诊病历、疾病证明手续,请假六天以上累计一个月以内(包括一个月),由教育局值班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三个以内的(包括三个月),由教育局人事科受理,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审批,并公示结果。连续请假三个月以上的,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有住院手续请假六天以上三个月以内(包括三个月),由教育局审批,超过三个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原则上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出具本市市级医院疾病证明。

3、事假。年累计请事假六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包括一个月),由教育局值班领导审批。

4、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学校负责办理请假报批手续。

5、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审批前,应具体了解请假人的实际情况后,签署是否准假意见,并明确注明请假起始的时间,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所在单位和个人各留存一份。

6、请病假应使用公立医院的疾病证明,请病假期限超过一周的.,原则上应使用公立医院的疾病证明;请病假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所在单位应派专人探视,并提供由校领导及探视人签字的探视证明。

7、教师外出,提供外地医院疾病证明,邮寄回来由他人代请病假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避免教职工出现计划外生育、务工等情况,请假时,需提供详细的医疗记录(包括病历、发票、疾病证明)。

8、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离岗三天之内,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9、凡请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职工,在办理请假手续前必须提供查孕证明。

10、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11、假毕应由学校负责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七、单位领导人责任:

1、未上级部门批准,擅自借用人员的所在单位和借用单位第一责任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年度考核不评优,第三次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擅自办理停薪留职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3、自发文之日起,未执行考勤制度的单位,在上级检查时发现后,第一次,单位正负职领导年度考核不评优,第二次,单位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单位集体和个人不予推荐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越权审批请假手续的学校领导,谁审批谁负责。一经发现,审批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集中精力努力学习,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席,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二、请假流程:1、周一至周五流程:学生规范填写学校印制的书面假条----班主任签名-----德育办或值班教师签名-----保安放行,2、周六、周日流程:学生规范填写学校印制的书面假条-----当天值班行政与班主任联系-----行政值班签名-----保安放行。

三、学生因病请假,小病到校医务室就诊。如需外出就诊,在有校医医嘱建议后,班主任与其家长电话联系后,按请假流程之规定办理,最后由家长到校门门卫室接其子女。

四、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特别是婚丧嫁娶等情况,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下如具有充足理由班主任方可酌情准假。请假超过2天的学生,班主任应到德育办101室备案。

五、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撒谎伪造,请假时间不能涂改,否则请假无效。超过假期续假,必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六、请假、旷课达到学籍管理有关处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记入学生成长档案袋。

太仓市明德高级中学德育办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为加强员工的出勤管理,严明纪律,规范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结合我项目部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做如下规定,请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1.请假审批权限:

②请假1—7天以内的员工提前提出申请,部门主管同意后经由李经理审批,并附有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留项目部存档。

2.请假的类别和期限:(轮休日不记入请假时间内)

①病假:凡经医院开据的证明,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必须离岗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时间不准超过10天。

②事假:凡因有私事不得不亲自办理的,可以请事假。时间不准超过5天。

③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准假10—15天。

④丧假:员工因其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丧事,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

⑤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给予工

伤假,根据医生嘱咐开假。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按国家规定的累计全年工资的平均工资给予发放。

3.请假规定:

①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逐级审批(病假须附医生证明)。

②一个月内多次请假累计超过7天的(包括连续请假超过7天的)。当月工资不予发放,自工资发放日起,工作满15天后,经由项目部开据证明,方可发放。

③年假后须按规定时间返厂,迟到一天扣50元工资,予以累加,未请假超过3天未到岗的,按自动离岗处理,不予发放工资。

④未按规定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员工,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1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⑤请假期满,应按时到项目部办理销假手续,上班工作。请假期满,因故还不能上班者,可以向项目部申请续假,未经批准续假者,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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