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雨中梧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

保险合同是一份重要的金融合同,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方便大家参考和借鉴,以下是一些保险合同范文的摘录。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一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账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______________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__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

名称: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被聘用人)。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

根据甲方经营需要,与乙方协商同意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聘任乙方担任超市店长之职。

一、工作地点及要求。

地点:_______。

要求:_______。

(1)乙方服从甲方管理,安排,乙方必须遵守并履行本店长工作职责,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降低经营成本。

(2)乙方在甲方开业之前,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安排各项准备工作,制订各种规章制度,保证按甲方按时顺利开业。

(3)乙方为甲方工作期间,不得自动离岗,如有责任事故乙方不在岗,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赔偿。

二、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月基本工资____元,浮动奖_____元(包括优质管理、防止损耗、满缺勤)。

2、甲方同意按乙方工作业绩,按年纯利润(除去房租、员工工资、水电等一切支出)分档次发放年终奖,年纯利____万,年终奖____元,未完成年纯利润____万,年终奖_____元,年利润超过____万,每增加____万纯利润奖金增加____元。

3、严格控制商品损耗,甲方可按损耗金额大小,扣除店长部分或全部浮动奖。

三、社会保险及福利。

甲方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鉴乙方属灵活就业人员,而且甲方所发月基本工资包括了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由乙方自行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及费用。

四、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甲方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执行。乙方同意期满不再续纺或中途辞职,应提前_____天告知甲方,并办妥交接手续。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1)本合同签约期为_____年,乙方若违反合同(未满___年)中途离任,则应向甲方支付招聘费,同时放弃当年年终奖金及福利。

(2)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否则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每月休假____天,可请事假_____天,但事假须征得甲方同意,休假须告知甲方,每月事假超过_____天或不在岗属旷工,可按天数计算从工资中扣除旷工费,如甲方不知情乙方旷工,或连续旷工_____天,每月事假累计超过______,甲乙双方合同自动解除。

(4)乙方不得将甲方商品及赠品私人拿用,恶意转移或随意放行,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乙方不得截留、私挪超市现金。

(5)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6)其它未尽事项协商解决。

六、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1、甲乙方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或仲裁、诉讼解决。

2、乙方认可本店店长管理责及本合同后完全愿意接受及服从,则签字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责任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三

为了便于甲方投资设立的_________________能够顺利运营,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该店的店长,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聘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店长,全面负责本店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聘用期限为年,即__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一次性应向甲方交付聘用经营风险保证金人民币拾万元,作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合同终止时,乙方在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并与甲方办理交接完工作手续后,甲方可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四、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决定本店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制订本店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本店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负责对被聘用店长岗前培训;。

5、领导、监督乙方的工作;。

6、设备、装修、配货总投资__年总纯利__年终决算后,总纯利润扣掉应给店长奖励外,甲、乙双方各占50%。

7、年终结算时乙方若未完成年净利润__年后,乙方能完成本店各项指标要求的,甲方允许乙方出资入股本店。

8、乙方选择为入股方式。可以现金出资其自愿从年终奖中提取一定数额参与入股。具体数额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9、乙方入股后,甲、乙双方的入股比例及利润分配等事宜可另行协商确定。

五、合同解除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指出后十日内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除后,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管理期间的本店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

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乙方不全面履行本合同致使合同被甲方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九、合同生效及文本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四

主要是这份商业保险的结束时间。比如一个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为至70周岁,所说的就是至被保险人70周岁生日的次日保险合同结束,以后所发生的事情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了。

俗称保额。是指保险公司为客户承担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通常是在保险单上已经著名的,同时也是有的保险公司的分红依据。

也就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一份保险的最主要的部分,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在此注明。例如:生存保险金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可以你享受的权利;满期保险金是指生存至保险结束日期可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能够得到的理赔金额。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五

4.2、私家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折计算投保。

4.3、企业团车保险费用整单折扣在标准保费基础上优惠*%。

1、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在乙方违反协议内容约定时,如甲方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3、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乙方应及时处理好甲方理赔事宜后,合作协议继续履行。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六

根据《^v^劳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岗位。

二、工资待遇乙方的工资:每月为人民币:______元。

三、1、甲方须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乙方正确履行本合同并遵守了甲方规章制度,无违约行为的,工资依合同约定发放。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劳动纪律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1、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按时按质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4、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发现乙方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2、乙方严重违反甲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利益重大损失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_____。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劳动的;。

3、乙方有特殊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15日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扣除乙方一月工资。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乙方签名: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七

保险作为应对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商业地产风险规避方面能够发挥重大作用。结合商业地产保险购买的实践经验,以建筑工程一切险和财产一切险为例,本文对房地产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房地产公司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在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时,一般采用“工期费率”或“年费率”。如果房地产项目的总工期超过一年的,建议采用工期费率。因为工期费率以房地产项目的总工期作为保险费率的报价基础,计算保险费总费用时只需建设项目的总投入额乘以保险费率即可。

采用工期费率,在约定工期内、项目总投资额不变的情况下保险费率均不会调整。这一点契合了商业地产建设项目长期且竣工时间受很多因素影响的特点。但是,商业地产开发商还须注意,不影响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应尽可能将竣工验收日期约定得长一些。

(二)被保险人

商业地产建设往往涉及业主即商业开发商、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技术顾问等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实践操作中,商业地产开发商应结合地产开发和预算保费,适当选择被保险人,尽量将上列人员全部列入被保险人。

同时,为了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可以在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三)保险金额

商业地产开发商确定投保金额时,会按照总包合同或估算价格予以确定。但是,在建筑工程中,签证或变更常有发生,总包合同的价格常会因各种原因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承保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发生物质损失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所以,一旦总合同范围变化、价格增加,保险人将对变化或增加的部分的损失不予赔偿。

因此,建议商业地产开发商在保险合同内约定自动增值条款,即在一定金额或百分比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增加,也将包含在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内。这一条款可将变更的工程款范围自动纳入保险合同内,避免漏保的问题。

二、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被保险人

保险人。否则,即使保险标的被列入投保范围,有关权利人员也无法因此获得赔偿。

(二)投保范围

商业地产一般均要将建筑、装修、机器设备、电脑设备、装置、家具及办公设施、用品等与建筑物有关的物质列于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但是除此之外,商业地产开发商还需要根据各自的经营特点再增加投保范围。如果开发商“只租不售”或“又售又租”,则要考虑将出租房地产部分的租金收入列入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如果户外广告很多,还可以将户外广告等列入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三)保险金额

在财产保险中,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否一致,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中,一旦出险,将可以获得足额的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则因为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出险后则要按照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在保险金额的设置时,如果为缩小保险金额以节省保费,可能因此承担更高金额的费用。

(四)购买财产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密切衔接

建筑工程一切险在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就已经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因此,一旦商业地产所在的建筑工程在验收合格或交付商业地产开发商后,如果不及时购买财产一切险,建筑工程将不在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届时的风险将由商业地产开发商自行承担。

三、结语

诚然,商业地产的风险保罗万象也不可估计,但是,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多对以上问题予以关注,培养风险防范意识,将一些可控的风险予以规避还是可能的。

(一)理清保险品种。目前商业保险险种比较多、种类也比较全,以工程险为例,按保障内容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吊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同一类险种保险责任大体相同,但细节上又各有差异和侧重。对我们施工单位来说投保的大多数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这两个险种一般还要同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这几个险种,大多数业主是强制性要求我们施工单位必须投保,因为我们在投标报价里就包含该保险费用,它属于业主为我们施工方代缴费用。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大多是要单独、自愿投保。但这项险种也是出险率最高的,作为施工方,通常也要投保。

(二)把控保险条款。保险单是一种契约,担负着保障财产的责任,应妥善保管,对于相关的保险知识应该清楚。比如保险的期限,保险财产的内容(工程一切险通常为工程量清单内列明的保险内容)、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费用计算、除外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处理及特别约定条件等。

(三)明确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合同范畴,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所附的条款里设有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相应条目,清楚地说明哪些事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投保后,只有发生的事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才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将拒赔。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责任的条款一定要逐字逐句地细读,对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内容要及时提出并与保险公司谈判。

(四)关注扩展条款。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要根据工程自身的特点,提前设计好有利于今后索赔的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只是通用条款,内容比较模糊,如果不增加特别扩展条款,在出险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常规的处理办法,拿出种种借口推脱保险责任。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自身熟悉工程项目的优势,全面预测日后可能出现的险情,并以特别扩展条款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一旦将来有合同中约定的险情出现,将对索赔工作非常有利。以我公司某隧道为例,在设计条款时特别增加了72小时条款、地质病害条款,包括滑坡、泥石流、塌方、地裂缝、沉降、溶洞和涌水等,并且在报单内明确了出险后的负责理赔的理算师,为后来的保险索赔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样,不同的工程项目又可以增加不同的特别扩展条款,而且内容越多越好,越详细越好。

(五)熟知法律法规。保险合同作为保险活动的载体,是一种法律行为,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所以保险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作为投保人,对相关法律条文也必须熟知,要明确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做到借助法律力量主动保护、获取合法利益。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八

本协议于某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签约双方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商资格。

1.由国家工商机关、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经销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产品的单位。

2.有销售代理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

3.具有良好的客户基础并有能力开拓所代理甲方软硬件产品销售渠道。

4.遵守甲方的代理销售政策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二、代理产品、地区及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软硬件产品的代理商,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年内,乙方享受相应的优惠代理价格。

2.乙方所代理甲方软件产品为:_________信使企业版,________短信防伪系统,________短信网关,_______短信控件。

4.乙方有权以甲方代理商的名义从事一切有关销售本协议规定代理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5.乙方原则上只能在授权的地区内销售所代理的产品。

三、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其所拥有的本系列软件版权的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对乙方发展的客户提供技术咨询。

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授权代理商的协议执行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考核乙方所完成的进货量及市场行为,并有权决定是否保持其代理资格。

4.在乙方销售数量突出时,甲方可授权乙方以自有品牌销售。

5.甲方推出代理产品的新版本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拥有本协议中所有代理软硬件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和发布权。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机密的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实际情况填写“代理商注册登记表”(附件一),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3.乙方保证严格尊重产品版权及商标权,保证未经允许不以任何方式重做、复制、拷贝或泄露、传播、散布所代理产品,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所代理产品进行解剖、汇编、反汇编。

4.乙方应为客户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5.乙方必须保证本产品不被用于某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6.乙方不得销售代理产品的非法渠道版本,否则一经发现将撤消其代理资格。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乙方必须按时支付软件销售款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拖欠,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理权及其所发展客户的软件使用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媒体上刊登的代理产品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某规定的指导价格,否则将视为故意破坏价格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9.乙方有义务保护有关的商业机密,提供当地的市场动态,拟订本产品的行销计划。

五、订货、付款及货运。

1.乙方第一次订货必须满足最低订货数量:

_________信使企业版:_________套起。

_________短信防伪系统:_________套起。

_________短信控件:_________起。

_________短信网关:_________套起。

_________gsm设备:_________套起。

2.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须填写“短信产品购销合同”(附件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给甲方。

3.甲方收到订货单后,坚持款到发货,按照先订货、先付款者先发货的原则。_________以外地区,乙方应尽快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尽快安排发货。

4.甲方承担乙方所订代理产品的运费。

5.乙方须在收到货物三个工作日之内验货,如有商品损坏,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

六、价格政策。

1.乙方连续_________个月不得无销售额,否则本协议自行终止。

2.乙方在代理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可参考甲方规定的市场指导价(含税):

_________信使企业版:_________元/套。

_________短信防伪系统:_________元/套。

_________短信网关:_________元/套。

_________短信设备及控件:_________元/套。

(注:以上报价中均包含ft35a硬件设备1套)。

单独的gsm硬件设备ft35a:_________元/套。

3.乙方向甲方订购的短信产品时,在代理价格的基础上,按累计订货数量可享受不同的折扣:

_________套到_________套,不享受产品报价折扣。

_________套到_________套,可享受产品报价的_________%。

_________套以上,可享受产品报价的_________%。

硬件设备的市场价格变化比较大,甲乙双方可根据市场价格商议。

5.乙方成为代理后,可享受的产品价格如下:

名称。

代理价(含税)。

代理价(不含税)。

市场指导价。

七、法律效力。

1.本协议所载条款的解释权归属甲方。

2.变更本协议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需有双方签字的正式书面文件。

3.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授权期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协议到期后可以续签。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和购车人投保时提供虚假情况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绝理赔。

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及时签订反担保协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质押物可以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实行反担保以后,一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贷人故意不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时,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反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

车贷保险合同、协议条款必须严谨、完善。笔者认为,现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笼统,没有与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挂钩,而且对相关责任人10%的免赔责任不细,也不明确。

二是当发生车贷保证保险“代位追偿”(即先赔后追)时,对最终抵押物的处理者是银行、是保险还是经销商?在保险合同(协议)中也不明确,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购车人所交本金(30%)和还贷部分,销售商有由银行转嫁的10%免赔和担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费用部分,保险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部分。如由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难以调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银行在其中的份额少,对抵押物的处置积极性不高,往往长期搁置,最后报废;如果由销售商处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担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鉴于此,在保险合同(协议)条款中,最好明确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的处置人,因为保险人所占份额大,不仅处理抵押物的积极性高,而且也便于协调银行、销售商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十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天内赔。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十一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十二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情况。

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许多保险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

3、案情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普通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委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起诉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继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

4、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或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执,双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xx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按照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普通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的80.6%。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初期虽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复杂而不得不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或需进行重新鉴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行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情况较为突出。

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用“擦边球”的方式规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主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互相否定。保险合同中,常常同一个内容的描述会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现,并且这些内容互相之间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项,则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

1、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2)履行说明义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险条款本身没有体现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或特殊印制。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认为仅指除外责任条款,没有认识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

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原因。

3、监管缺位。尽管我国有保监会专门行使对保险业的监督权,但是,现行的保监会在监管业务上仍然存在较多的缺位,这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侧重于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对合同陷阱、规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许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欺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规范保险活动基础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可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及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

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按照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善处理保险纠纷。

3、规范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一是规范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特别是规范保险行业的管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体现在理赔无门、理赔成本高、时间长、理赔不公平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须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规范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改变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

4、保监会的监管意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强。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服务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专门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尽力帮助排除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十三

1、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我市的在编人员和近几年为乡镇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他所服务的是家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体包工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他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1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劳动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条款。

(一)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双方可以协商的条款: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要遵循以下4条。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2)试用期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不许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是每月900元。即两个80%,一个最低。

2、如果约定培训的要遵循以下4条。

(1)培训项目。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上岗前的教育、军训等培训不算。

3(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于培训该劳动者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共3项。

(3)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的时间双方协商。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支付约定金的方法是将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分摊到服务期内,劳动者服务时间差几个月支付几个月分摊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

3、如果约定保密条款的,要遵循以下6条。

(1)保密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2)保密的时间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作规定,应由其它相关法律来调整。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

(3)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约定竞业限制。

(4)竞业限制怎么制定。一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最多2年,二是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三是不许自己开办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

(5)要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条款。

4(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多少,法律没作规定,双方商定。

五、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

这一讲主要遵循以下3条。

1、对工资数额和支付的要求。要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目前是每月900元。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对增加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需要加班,每周最多允许加1天,也就是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需要加点,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时,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不论加班还是加点,必须通过工会与职工协商,每月总数不得超过36小时。加点的,按150%付给工资。休息日加班的,能补休的要补休,不能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工资。节假日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工资。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概念。解除是在合同履行当中停止履行。终止是出现以下情况劳动合同结束:合同已到约定期限,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满意答案。

好评率:100%。

楼主你好.如果按你的工资1490元作为基数购买的话那么具体费用如下: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119.2元(8%)单位月缴费178.8元(12%)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29.8元(2%)单位月缴费149元(10%)重特病个人每月1元单位每月8.94元(0.6%)。

如果你在原单位工作8个月的话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243.6元单位缴费是3316.48元回答完毕..谢谢采纳!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十四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项目。

伤害程序按保单规定赔偿。

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

(一)。

(二)。

(三)。

(四)。

(五)。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十五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原因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如果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

20xx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xx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

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游戏规则,比如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个重要游戏规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时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极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体现之一。

比如说,被保险人不能故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故意行为来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因为有了保险保障就故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伤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约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可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战争、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行测量,以此为基础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战争、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别广、损失程度特别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基础。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

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战争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然是少人问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对比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

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相同,但也略有区别。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

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买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大家还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买能力,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十六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2)雷电、水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十七

编号: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万元××币时将所收。

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

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商业险保险合同(精选18篇)篇十八

【提要】本篇《合同纠纷: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由应届毕业生小编特别为需要保险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痛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必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醒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整。

【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当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根据双方的约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同一方应就合同约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达到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就体现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案出现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合。对某种病情的确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约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约定向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认识,这样的情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体现作解释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仍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约定释明是很重要的。

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上两种情况表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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