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雅蕊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

工作汇报是向上级主管或团队成员展示自己工作进展和成果的重要方式。阅读以下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工作汇报的结构和内容安排,从而更好地撰写自己的工作汇报。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一

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乃至工作,汇报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汇报时通常会多讲一些重点工作的内容,非重点的内容简单介绍即可,说了那么多,你会写汇报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县农村客运网络化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xx年以来,我县紧紧抓住南平市确定我县为农村客运网络化试点县的难得机遇,把发展农村客运这项工作摆上县委、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促进了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现将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我县共有14个乡镇129个行政村,地域面积1985平方公里,总人口24.1万人,约有80%的人口分布在农村三个片区,其中洋口、建西、际会、大历、岚下、高阳片,有93209人口;大干、埔上、洋墩、仁寿片,有67427人口;元坑、郑坊片,有27751人口。全县现有公路里程1142公里,其中:国道42公里,省道69公里,县道92公里,乡道515公里,全县14个乡(镇)129个行政村都通了公路。但是由于过去修的公路大多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基础差、等级低。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和上级交通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优惠政策,加大了对农村公路改造的扶持力度。我县紧紧抓住这一机遇,从20xx年起加快农村路网建设的步伐,乡村道路的升级改造,路面硬化的工作已全面展开,到20xx年底全县乡村公路硬化246公里,至20xx年将基本完成乡村公路升级改造硬化的任务。

我县农村客运,在试点县确定以前仅有农村客运班车15台,通达的乡镇仅有12个,乡村农民的出行主要靠柴三机、正三轮、拖拉机、农用车和非法营运的车辆,其车况差、等级低,农民出行乘车安全无保障。从南平市确定我县为试点县以后新增城乡客运班车18辆(其中:20xx年新增中客14台,20xx年5月新增小客4辆)使我县城乡客运班车增加到33台,城乡日发车106班次,通达80个行政村,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62%。城乡之间平均每隔20至30分钟,即有一趟城乡班车,基本满足了农民的出行需求。计划今年内再新增20辆,解决29个行政村通客运班车,使通班车行政村总数达109个,通达率为85%。

1、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发展农村客运市场关系到顺昌县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民群众的.出行条件;为切实解决农民乘车难的问题,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的农村客运网络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县农村客运试点工作,并多次召开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在发展农村客运中碰到的问题和矛盾。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相应成立了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支持农村客运市场建设,全县上下真正形成了“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同时,我县还大力宣传省、市农村客运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实力雄厚、服务质量好、有资质的企业“车头向下”,在城乡运输的基础上延伸到村。

2、认真调研、制定方案。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是农村客运取得成功的前提。为摸清农村客运现状,我县成立了2个调研组,对全县各乡镇、行政村人口分布、客运车辆数、运力情况、道路状况、客流量流向,特别是农村墟日、周末学生往返等情况进行调研。同时召开各种座谈会,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方面意见及建议,就开通客运线路、运力投放方式、运行办法、市场监管等展开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通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制定了《顺昌县农村客运网络化试点工作方案》,编制了客运发展计划,实行定站点、定区域经营,将我县农村客运划分为岚下片、仁寿片、郑坊片3个片区组织实施,根据线路里程、客流量预测等情况确定运力投放量。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二

我区望月湖街道岳龙社区和咸嘉湖街道白鹤咀社区是市委组织部确定的内五区社区党员服务中心体系建设试点单位。按照市委组织部对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区高度重视,精心铺排,着力保障,重点支持,把两个试点社区的党员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提升全区基层党建工作水平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来抓,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为了顺利推进社区党员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区委组织部对推进试点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区委组织部负责总的业务指导及工作调度、督查;所在街道党组织负责服务中心的整体规划和工作协调;两个社区的党组织负责服务中心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为了集中力量搞好试点工作,两个街道和社区均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街道明确了专人负责党员服务中心的建设工作,形成了推进试点工作的整体合力。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区委组织部3次召开工作调度会,就两个社区党员服务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协调。部长刘汇同志还专门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二、整合社区资源,打造综合平台社区承担的工作类别多、“线条”多,但是人力、财力、物力和各种资源都比较有限,考虑社区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整合社区现有资源,我们确定了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工作原则,实现社区工作平台“三位一体”:即在启动社区党员服务中心建设的.同时,同步规划和实施社区事务服务中心、社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的建设,尽量把社区的教育、服务、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形成社区综合工作平台。目前,两个试点社区的党员服务中心全部同步规划建设了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和社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基本实现社区工作“三位一体”。三、注重建设标准,力求规范实用党员服务中心是直接为党员群众服务的,必须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现化代、信息化的需要。根据市委组织部对社区党员服务中心的基本功能和设施方面的要求,结合我区两个试点社区的现有条件,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社区党员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除了设置“三室两栏一网一线一站一窗口”外,还因地制宜添建了健身房和读书室等,并在“八有要求的基础上,丰富了一批办公设施和服务设施,如电视机、打印机、空调机、复印机、意见箱等。两个社区的服务阵地和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均在300平方米以上。为了确保建设标准,区委组织部组织了近20万元财政资金,专项用于两个试点社区党员服务中心的建设,两个街道还安排了配套资金30余万元用于党员服务中心建设。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运营,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好监督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根据《******xxx市xxx区纪律检查委员会xxx市xxx区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xxx区开展村(社区)集体“三资”提级监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xxx区纪发〔xxx〕xxx号)要求,将我镇xxx村确定为村集体“三资”提级监督试点村。我镇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职责、梳理工作重点、理清工作思路,结合《七届区委农村“三资”管理专项巡察组对农村“三资”管理巡察情况的反馈意见》,对试点村“三资”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从制度建设、制度执行、资产资源管理、民主议事、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村务公开及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等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根据巡察和自查中发现的薄弱点和风险点,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举措。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全镇xxx个村在学习************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决。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策部署和省、市委有关“三农”工作要求、村级党组织履行职能责任、村级财务管理四个方面共反馈问题xxx项,现已完成整改xxx项,正在整改xxx项,整改完成率为xxx%。

二、工作举措及成效。

(一)规章制度加快完善。xxx年xxx月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我镇针对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将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全部纳入“xxx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提供财务、统一建档、分村核算,将于xxx月中旬全面完成新旧系统及账务的对接。镇xxx所在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参照区xxx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xxx函〔xxx〕xxx号),结合我镇实际起草了《xxx区xxx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全镇各村、各部门进行广泛的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将印发至各村,并统一参照执行。各类制度的不断完善将进一步提升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村集体利益不受损失,与我镇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实际高度契合,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二)合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根据省、市、区对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将镇农经站从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整体移交至镇财政所,与镇财政所农村财务工作进行合并,全面负责我镇土地流转、土地确权、土地仲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管理、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等工作,并配备工作人员xxx名。各村配备报账员xxx员,报账员负责本村村集体各项开支的报账结算、“三资”管理及其他财务工作。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对本村各项收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开。通过机构和人员的重新配置,配齐配强工作队伍,职责分工更加明确,责任到岗到人,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流程中,权责更加明确,有效避免优亲厚友、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微腐败现象。

(三)更新升级管理系统。自xxx月起,停用原有的“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系统,启用“xxx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和“xxx区农经综合管理平台”的银农直连模板。进一步优化“村账镇管”模式,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xxx函〔xxx〕xxx号)的相关要求,不再实行“组账村管”,组账一并纳入平台统一管理。截止目前,已完成xxx个村新旧系统、账务的对接,录入、审核、支付等权限设置完毕,待农商银行将村民委员会账户接入管理系统,支付密钥配备到位后即可投入使用。新系统的启用,将全面实现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的系统化、信息化,进一步规范会计账务及科目设置,银行账户、合同、项目管理更加便捷合理,“三资”台账管理更加科学准确。

(四)撤并账户分类核算。各村集体资金按照资金性质,采用“两个账户”分别管理,村民委员会账户用于管理村、社区取得的非经营性资金;将原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进行合并,开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用于管理村集体取得的经营性资金。截止目前,xxx个账户已全部开设完成,各村村民委员会原有资金已按要求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原社区委员会资金预计于xxx月中旬前完成清算,并转入村民委员会账户。通过账户的撤并、资金的分类整合,村级经营性、非经营性收入分账户管理,资金用途更加明确,采用不同的报账审批流程,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五)全面清产核资,盘活经营性资产。镇农经站指导各村开展清产核资,掌握本村“三资”当年变化情况,摸清底数,要求各村在年底前完成历年应收款、应付款的化解和处置,对部分呆账、死账应及时通过“四议两公开”等相关程序进行销账。对当年本村资产、资源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并及时建立完善“三资”台账,为xxx年上半年“三资”系统录入做好准备。xxx、xxx、xxxxx个试点村清产核资工作正在进行,待“三资”系统启用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完善台账。xxx个试点村党支部班子主动作为,根据本村发展实际,结合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财政资金投资入股等多种经营合作形式,充分发掘和盘活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资金,投资修建恒温库、温室大棚、育苗基地、养殖场等经营实体,进一步发展壮大了本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

(六)加大村务、财务公开力度。镇农经站对各村重大事项、建设工程、财务收支等风险高发点进行严格把关,大额资金支出均需提供完整的“四议两公开”记录及影像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督促村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三资”情况以公示栏、“村廉通”、网络新媒体等途径,按季度进行公示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加大对试点村各类公开事项的监督,村级财务及重大事项议事程序不规范、参会人员不合理、走形式、走过场、公示不及时不透明以及为应付报账编造会议记录等现象有了极大的改善,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确保村级权力阳光下运行。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制定和完善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相关制度。根据我镇实际,加快完善制度体系进程,促进村集体财务及“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财务运行有据可依、有迹可循,进一步规范农村小微权力运行,杜绝微腐败,保障农村集体利益不受损失。

(二)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村级合同管理。镇农经站主动指导和帮助各村进一步规范各类合同、协议,对各项条款逐条斟酌完善,全镇统一模板,保障村集体及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村干部及集体经济经济法人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本金和红利,确保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三)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严管厚爱,于xxx年初对镇、村财务人员及责任领导进行村级财务及“三资”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村干部廉政履职意识,提升镇、村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履职能力,主动出击,对村集体财务及“三资”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及时排除风险点,规范各类工作资料及台账,做到工作留痕。

(四)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债务清偿机制。计划于xxx年年底前由区、镇农经站配合,指导和督促各村全面完成xxx年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底数,着重对村集体历年遗留的债权、债务要加大追查力度,逐笔核实,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四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时候都需要进行汇报,汇报就是把某个阶段做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后报告给上级领导,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完成汇报,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改陋习、颂美德、建新村”试点工作情况汇报,欢迎大家分享。

五月中旬,县妇联就“美德在农家”活动的主要精神向县委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并要求把“美德在农”活动和“改陋习、树新风”活动联合开展,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明办、县妇联具体负责,成立了由广电局、文化局、科技局、农办、卫生局、团县委、埠河镇、麻口镇等单位为成员的“创建文明新村”工作专班,为“美德在农家”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证。

为了“美德在农家”活动切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创建文明新村工作专班分别深入县内六个乡镇14个村就当前我县农村和农民存在的主要陋习、不正之风和道德败坏等现象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农村各级各类组织和干部群众的意见与建议,针对县内的实际情况,讨论确定了以“改陋习、颂美德、树新风、建新村”为主题,以“三贴近”为原则,以“三改变、两提高、一促进”为目标,以实施“三个五工程”为重点,以先办试点再行推广为程序的农村治乱纠风颂动的基本思路。县妇联与县文明办先后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开展美德在农家活动的通知”、“关于在农村开展该陋习、颂美德、树新风、建新村试点工作的方案”,确定了在埠河镇杨潭村、麻口镇江南村为2个试点,整个试点工作自7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总结规范三个阶段进行。试点的基本目标是改变农村脏乱差环境面貌,改变愚昧落后状况,改变生活陋习,提高农村文明程度,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文明新村建设。通过办试点,力求探索农村该陋习、颂美德、树新风、建新村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积累成功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在试点工作中,我们注意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作用,重点抓了“五个三”工程。既实施“三教育”采取出墙报、办专刊,利用村民进行传统美德、科技知识和卫生常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使党的政策、先进文化、致富信息、文明习惯进农家。培植“三大户”通过县直有关单位的对口扶持,在每个村建立2——3个文化中心户、农业科技户和健康卫生户,充分发挥示范户的带头和辐射作用。实现“三改善”着力改善村容村貌,做到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通,着里改善文化娱乐设施,即建图书馆、电教室、卫生室、活动室;着力改善群众生活环境,重点是改水、改灶、改厕、改圈。建立“三组织”,建立以村民议事会为基础的文明风尚评议会,以中小学生为基础的社会新风尚倡导队,建立以治调、共青团、民兵连、妇联为主的禁赌队。开展“三评选”,开展“十星级文明户”、“文明村”民“和优秀家庭角色”评选活动。为推进争创活动的不断深入,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团县委、县妇联、县农业局和县农村信用联社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措施。凡受到乡镇党委受牌的.“十星级文明户”一年内可以到本地信用社申请500元至1000元的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其子女有参军意愿的,在政审时体检合格的条件下,由县人武部优先批准入伍;对受到乡镇党委通报表彰的“十佳文明农户”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一年内,由县农业局负责赠送《公安农业科技推广》一份,其子女当年考取大专院校的,团县委、县妇联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助学奖金。目前,仅县直就已有宣传、文化、广播、农业、和卫生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三下乡”活动,义务为试点村民修理家用电器250台(件),义诊农民患者600多人次,举办农村科技培训4期,培训农民500多人次,同时,还帮助试点村建立了党员图书室、广播电视室、卫生室,培植“三大户”14户,送各类图书5000多册,办各类宣传教育专刊6期,反对迷信、崇尚科学板报展4次,书写固定标语250条,拉巨型宣传横幅2条,取缔“晃晃馆”和迷信场所24处。农民打牌赌钱、搞封建迷信的少了,讲究环境卫生、依靠科技致富的多了,村容村貌也有了初步改变,文明新风开始形成。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运营,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好监督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共xxx市xxx区纪律检查委员会xxx市xxx区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xxx区开展村(社区)集体“三资”提级监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xxx区纪发〔xxx〕xxx号)要求,将我镇xxx村确定为村集体“三资”提级监督试点村。我镇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职责、梳理工作重点、理清工作思路,结合《七届区委农村“三资”管理专项巡察组对农村“三资”管理巡察情况的反馈意见》,对试点村“三资”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从制度建设、制度执行、资产资源管理、民主议事、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村务公开及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等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根据巡察和自查中发现的薄弱点和风险点,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举措。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全镇xxx个村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有关“三农”工作要求、村级党组织履行职能责任、村级财务管理四个方面共反馈问题xxx项,现已完成整改xxx项,正在整改xxx项,整改完成率为xxx%。

二、工作举措及成效。

(一)规章制度加快完善。xxx年xxx月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我镇针对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将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全部纳入“xxx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提供财务、统一建档、分村核算,将于xxx月中旬全面完成新旧系统及账务的对接。镇xxx所在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参照区xxx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xxx函〔xxx〕xxx号),结合我镇实际起草了《xxx区xxx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全镇各村、各部门进行广泛的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将印发至各村,并统一参照执行。各类制度的不断完善将进一步提升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村集体利益不受损失,与我镇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实际高度契合,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二)合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根据省、市、区对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将镇农经站从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整体移交至镇财政所,与镇财政所农村财务工作进行合并,全面负责我镇土地流转、土地确权、土地仲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管理、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等工作,并配备工作人员xxx名。各村配备报账员xxx员,报账员负责本村村集体各项开支的报账结算、“三资”管理及其他财务工作。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对本村各项收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开。通过机构和人员的重新配置,配齐配强工作队伍,职责分工更加明确,责任到岗到人,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流程中,权责更加明确,有效避免优亲厚友、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微腐败现象。

(三)更新升级管理系统。自xxx月起,停用原有的“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系统,启用“xxx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和“xxx区农经综合管理平台”的银农直连模板。进一步优化“村账镇管”模式,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xxx函〔xxx〕xxx号)的相关要求,不再实行“组账村管”,组账一并纳入平台统一管理。截止目前,已完成xxx个村新旧系统、账务的对接,录入、审核、支付等权限设置完毕,待农商银行将村民委员会账户接入管理系统,支付密钥配备到位后即可投入使用。新系统的启用,将全面实现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的系统化、信息化,进一步规范会计账务及科目设置,银行账户、合同、项目管理更加便捷合理,“三资”台账管理更加科学准确。

将原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进行合并,开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用于管理村集体取得的经营性资金。截止目前,xxx个账户已全部开设完成,各村村民委员会原有资金已按要求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原社区委员会资金预计于xxx月中旬前完成清算,并转入村民委员会账户。通过账户的撤并、资金的分类整合,村级经营性、非经营性收入分账户管理,资金用途更加明确,采用不同的报账审批流程,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五)全面清产核资,盘活经营性资产。镇农经站指导各村开展清产核资,掌握本村“三资”当年变化情况,摸清底数,要求各村在年底前完成历年应收款、应付款的化解和处置,对部分呆账、死账应及时通过“四议两公开”等相关程序进行销账。对当年本村资产、资源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并及时建立完善“三资”台账,为xxx年上半年“三资”系统录入做好准备。xxx、xxx、xxxxx个试点村清产核资工作正在进行,待“三资”系统启用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完善台账。xxx个试点村党支部班子主动作为,根据本村发展实际,结合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财政资金投资入股等多种经营合作形式,充分发掘和盘活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资金,投资修建恒温库、温室大棚、育苗基地、养殖场等经营实体,进一步发展壮大了本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

(六)加大村务、财务公开力度。镇农经站对各村重大事项、建设工程、财务收支等风险高发点进行严格把关,大额资金支出均需提供完整的“四议两公开”记录及影像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督促村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三资”情况以公示栏、“村廉通”、网络新媒体等途径,按季度进行公示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加大对试点村各类公开事项的监督,村级财务及重大事项议事程序不规范、参会人员不合理、走形式、走过场、公示不及时不透明以及为应付报账编造会议记录等现象有了极大的改善,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确保村级权力阳光下运行。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制定和完善农村财务及“三资”管理相关制度。根据我镇实际,加快完善制度体系进程,促进村集体财务及“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财务运行有据可依、有迹可循,进一步规范农村小微权力运行,杜绝微腐败,保障农村集体利益不受损失。

(二)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村级合同管理。镇农经站主动指导和帮助各村进一步规范各类合同、协议,对各项条款逐条斟酌完善,全镇统一模板,保障村集体及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村干部及集体经济经济法人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本金和红利,确保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三)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严管厚爱,于xxx年初对镇、村财务人员及责任领导进行村级财务及“三资”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村干部廉政履职意识,提升镇、村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履职能力,主动出击,对村集体财务及“三资”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及时排除风险点,规范各类工作资料及台账,做到工作留痕。

(四)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债务清偿机制。计划于xxx年年底前由区、镇农经站配合,指导和督促各村全面完成xxx年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底数,着重对村集体历年遗留的债权、债务要加大追查力度,逐笔核实,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六

土地总面积530.14万亩,林业经营面积853,404亩,林业用地面积841,359亩,有林地面积561,198亩,活立木蓄积1,339,799立方米。经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全县生态公益林面积722,905亩,其中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82,488亩。1月,经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我县在上游、新兴两个国有林场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尝试点工作,试点面积33,930亩,试点补偿资金16.9万元。半年来,我们在省市林业、财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学习,积极宣传,扎实推进,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森林生态补偿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试点工作好坏关系到林业振兴和县域经济发展,关系到解决林业发展建设中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为此,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一是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林业局、财政局局长为成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林业局设立了试点工作办公室。二是认真宣传。县林业局局长发表了专题电视讲话,宣传口号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一个月,县政府发布了生态效益补偿公告,依安信息报开辟了专题板面,在碾北公路明显处和两个试点林场同时分别设置了4×11米的宣传公示牌,各乡镇和试点林场张贴标语和散发宣传单5000余份。三是积极部署。在今年3月18日县政府召开的森林防火工作会议、4月13日召开的林业工作会议和6月10日林业推进工作会议上,主管林业的县领导对生态补偿分别做了进一步的专题部署。

二、突出重点,完善措施,全面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规范化开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责任重大,关系到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今后大面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能否有序进行。因此,我们在突出重点和完善措施方面,做到把好“四关”。

一是突出管护队伍建设,把好护林责任人员准入关。森林生态公益林确定之后,管护工作和选择合格的护林责任人员是一个关键环节。因此,我县在两个试点林场公开招聘专职护林责任人员。在职责先期公告、林场正式职工优先报名的前提下,经县教育局出题,县纪检委监考,进行文化和专业知识考试,择优录取了24名身体好、文化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护林责任人员和两名管护管理人员。

二是实施了“两书两薄两证”的管理制度,把好经常性管护经营关。为改变过去经营者和护林者责任不清及责任心不强问题,县林业局授权两个林场管理公益林,并发放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管护经营授权证书》,两个林场与责任人签订了《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书》;两个林场实行《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施情况登记薄》,管护经营责任人实行《国有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责任区管护薄》;给24名公益林管护人员发放了《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证》,两个林场和管护经营责任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检查验收证》待年末验收时发放。通过《两书两薄两证》的管理,经营单位责任清了,经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责任心增强了。在今年防火关键时期,管护责任人昼夜看护在林地和重点地块,严查入林人员,经营单位责任人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管护情况。截止目前,两个试点单位未发生一起破坏森林案件。

三是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省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把好资金运行关。为保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款专用,按省管理办法制订管理细则,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报帐制度。省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拨到县林业局设在依安信用社专用户头上,之后由林业局按季度给试点林场拨付70%的'资金,余下30%待年末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每月试点林场管护责任人员工资明细表到林业局报帐结算。

四是加大投入,科学管理,把好管护经营实效关。针对试点单位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我们加大投入,高标准配置,科学化管理。其一,在生态公益林埋设了100个界桩,设置3块公示碑,24块管护牌,3块宣传牌;其二,每个试点林场都购进了gps、数码相机和微机;其三,每个试点林场都设立了固定专用档案室,统一购置了铁卷柜和各种办公设备。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并设立了管理制度;其四,两个试点林场设立了三处护林房,护林制度以板面形式上墙;其五,护林责任人统一着装,统一配发标志牌。

三、加强管护,提高质量,有效促进林业经济健康发展。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目的是保护培育好森林资源。因此,我们狠抓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这个关键环节。一是制定了公益林建设规划,到两个试点林场要完成6000亩宜林地公益林营造任务。二是县政府6月10日召开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推进会。县林业、工商、公安等部门深入乡、村,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截止目前,已取缔108处非法木材经营加工厂(点),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5起,其中,移交司法机关2起。三是加强重点公益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使森林病虫害发生率降低30%,防治率达到100%,有效预防了森林火险。四是对新营造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抚育,做到三铲三趟,达到林地无杂草,幼林无折损。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努力实现行业管理标准化。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试点工作之初,我们就加强对试点林场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生态补偿工作有条不紊进行。试点林场从方案的编制到具体实施,不但县领导亲自到林场检查,而且派出人员具体指导,保证不走弯路。在行业管理上,建立了学习、例会、上岗、出勤、奖惩等多项规章制度,并经常对责任人进行培训,做到有培训计划,有学习课本,有学习笔记,有考核记录;在日常管理上,林业局派出工作组,无论是造林,还是森林防火,无论是幼林抚育还是病虫害防治,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档案管理都做到一步一检查、一步一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而保证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达到高标准高质量。

虽然我们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中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按照省、市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和不足,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严格管理,扎实工作,把这项有益当代、造福子孙的大事办好,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振兴县域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七

为持续推进散煤治理,促进全县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根据《2020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xx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xxx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生态立县、转型跨越战略,本着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原则,科学统筹安排,严密组织实施,以更大力度加快农村散煤治理、推进冬季清洁取暖,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和惠及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克服各种困难,举全县之力推进清洁取暖和散煤治理,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二是坚持目标导向。突出县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等重点区域,注重改造成效,科学优选可持续的清洁取暖方式,完善推广机制,加大政策支持,让群众用得起、用得好。对不具备“双代”改造条件的地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推广,继续实施洁净煤全覆盖。三是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落实“以电定改、以气定改,先合同、后改造、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等原则要求,确保不发生电荒、气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二、目标任务。

(一)清洁取暖改造目标及模式。

我县农村总户数为131593户,2020年我县冬季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为12658户(其中农户改造12250户,县城非农户改造408户)。改造模式为:县城建成区(禁煤区)集中供热改造1386户,“电代煤”改造1000户,使用光热+生物质锅炉、光热+醇基燃料、光热+空气源热泵等方式进行改造。重点在县城禁煤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等区域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实现县城禁煤区清洁取暖率100%。

(二)洁净型煤兜底目标及范围。

对不具备“双代”改造条件的区域,继续推广洁净型煤,2020年市下达我县推广洁净型煤目标任务为61812户,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确村确户数据,保供洁净型煤39099吨以上(以实际配送为准),继续配送型煤炉具54056台(型煤炉具数量以省政府下达任务为准),实现洁净煤取暖全覆盖(各乡镇具体任务由农业农村部门另行下达)。

尽供。(牵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主体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都阳路街道办)(二)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县住建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统筹能源保障和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制定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整村推进的原则,明确我县清洁取暖改造具体模式。以9月30日为节点,倒排工期,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光热+生物质、地源热泵、智慧能源站空气源热泵等清洁取暖改造,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从严优选有资质、讲诚信、实力强和技术设备先进企业,重点推广新技术、新材料、低负荷、技术成熟、效果良好的采暖设备,科学推动工程实施。科学确定工程标段规模范围,对企业依法加强管理,优化施工企业队伍,严格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确保取暖季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同时,支持农户开展房屋或门窗关键部位保温改造,鼓励选择卧室等重点活动区域实施清洁取暖改造,降低取暖成本、保障取暖效果。(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主体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都阳路街道办)。

具安全、高效使用技术培训,督促生产配送企业强化售后服务,对洁净型煤和炉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即时予以解决,确保供得上、供得及时、服务到位。(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主体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四)加强劣质散煤管控。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联防联控机制,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限煤区的通告》要求,堵防结合,加强散煤源头防范。开展燃煤整治专项行动,强化燃煤输入管控,加强县、乡两级联合执法力度和频次,依法严厉打击储存、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行为,严禁运输洁净型煤以外燃煤车辆进村入户。(牵头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主体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五)开展环境效益分析。

生态环境部门要开展环境效益分析,监测全县及重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散煤燃用情况动态监测,禁止农户、非农户使用散煤,防止散煤复燃。(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主体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都阳路街道办)。

(六)全力做好清洁取暖保障。

1.保障电力供应。供电分公司要科学分析电网承载能力,做好电力增容测算,坚持以电定改,积极向上争取配套资金,坚持全县清洁取暖改造工作与电力配套建设同步推进。(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主体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都阳路街道办)。

任务,细化量化供应范围,督导企业及早做好生产和储备,确保洁净型煤和型煤炉具供得及时、服务到位。(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3.落实生物质燃料。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实施光热+生物质供暖企业积极发掘全县及周边生物质成型燃料资源,鼓励有能力的企业或个人建设一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加工基地,做好生产和储备,鼓励采用“农户收集、就地加工、就地使用”方式生产生物质燃料,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足额稳价保障供应。(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交通局;主体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4.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宏达热力提标改造和县城部分老旧小区供热管网改造,最大限度推动县城居民纳入县城集中供热管网;积极推进智慧能源站空气源热泵等项目,实现清洁集中供热能力稳步提升。(主体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主体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政府)。

局、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气象局,主体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都阳路街道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洁取暖工作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民心工程,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主管县领导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长为成员的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素保障、散煤整治、环保督察、资金保障、舆情和宣传、交通保障、气象预警8个工作组,从各相关单位抽调力量成立推进专班,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督导清洁取暖推进具体事宜。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要健全推进机制,凝聚工作合力,认真履职尽责,确保上级部署落地见效。建立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三级包联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政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倒排工期,有序推动,确保高质量完成清洁取暖任务。

应60-80平方米型煤炉具1台;对需求80平方米以上型煤炉具的,依据中标合同价,用户自行负担超出部分的费用。同时努力拓宽县本级出资筹措渠道,保障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统筹用好用足各种政策工具,认真落实峰谷分时电价、电力市场化交易等政策。

(三)强化质量监管。

严把企业以及光热组件、空气源热泵、电暖设备等产品的市场准入,采暖设备需达到国家二级能效标准,洁净型煤严格执行符合国家《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型煤1号”标准规定。严厉打击劣质设备进入市场,严格失信企业查处。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对不按技术标准施工的,加大查处追责力度,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给予顶格处罚。

(四)严格督导考核。

各乡镇、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担负相应工作职责,认真履职尽责,严格落实任务,并按照9月30日前改造工程完成并具备供暖条件的时间节点要求,倒排工期,有序推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确保工期和质量,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完善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工程验收方案,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开展评估。县大督查办公室、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将清洁取暖和洁净煤取暖纳入全年工作重点,采取定期专项督查和不定期明察暗访等方式督导检查。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实行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从6月份开始每半月通报一次进展。对进展较快、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影响群众温暖过冬的,严肃追责问责。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八

按照《xxx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要求,我市积极谋划、周密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想方设法、克难攻坚,寻求重点区域突破,强力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取得成效。一是“双替代”工程。2019年,市定xx“双替代”目标任务xxx户,我市已完成双替代供暖改造xxx户,占总任务的114%。其中电代煤完成xxx户,气代煤完成2427户,超额完成市定目标任务。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我市2019—2020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共计xx万平方米,其中城区xx万平方米,农村xx万平方米,改造项目总建筑面积为xx万平方米,超额完成改造任务。三是气厨炊改造工程。2019年,我市气厨炊任务目标完成天然气气厨炊改造xxx户。已完成气厨炊改造xx户,铺设中压管道xx公里,低压管道xx公里,完成xx个村的改造工作,已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四是集中供暖改造工程。我市2019集中供暖任务是xx万平方米,已开展利用国电投**电厂热电联产项目作为热源,实现城区集中供暖,目前已与国电投公司鉴订了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前期立项手续已基本完成,主管网和庭院管网设计工作正在进行预计6月份可以开工,到10月底完成施工和设备安装。可实现城区xx万平方米的集中供暖,超额完成50万平方米的集中供暖任务目标。五是资金方面。目前已支付资金xx万元,其中“双替代”资金xxx万元,已支付“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xx万元。

二、2019年工作推进情况。

(一)明确责任,强化组织领导。

我市高度重视清洁取暖工作,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xxx为组长,市政府副市长xx、xx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印发了《**市2018-2019年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和《关于明确**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下设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的通知》,明确了工作要求、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机制。

(二)力争主动,及早谋划部署。

根据《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电代煤”“气代煤”工作专项行动方案》、《**市2018-2019年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等政策要求,通过给政策、建机制、定责任,形成了较为完整、相互配套的工作政策体系,为工程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狠抓重点,推进工作落实。

一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2019年,我市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乡镇、村街,大规模开展清洁取暖宣传工作。先后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讲座,制作标语横幅300余条,印制“双替代”宣传页2万余份,在全市营造了群众积极参与“双替代”、减少燃煤使用的良好环保氛围,引导全市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清洁取暖工作。

二是深入一线,摸底排查。

根据市发改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自愿参加“双替代”改造的居民户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户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户列入改造计划,填写《入户登记表》造册存档,由户主签订《散煤禁用承诺书》。

三是重抓改造,全面落实。

2019年,参照省发改委公布的设备采购目录要求,我市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双替代”推广。同时,市供电公司、燃气企业积极抓好配套设施建设,为保障电力和天然气供应、满足“双替代”用户需求创造了良好条件。

四是协作联动,全程把控。

按照“双替代”供暖设备监督抽检方案要求,对招标设备进行全面抽检,确保产品质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双替代”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办事处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住建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分工协作、协调联动,推进市、乡、村三级验收工作。

五是档案资料,严格归档。

对验收合格的“双替代”改造户,要求各乡(镇)办事处逐户健全完善档案资料,对《入户登记表》、设备购买情况、散煤清理情况、基础设施改造情况、工程验收资料等全流程汇总整理、归档保存。按照“宣传一户、登记一户、安装一户、清理一户、验收一户、归档一户”的要求,做好建档立卡工作。

三、2020年工作打算。

二是打造示范点,充分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是科学制定工作计划,紧紧抓住项目施工的黄金期,在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优化工程运作流程,确保工程规范、快速推进,全面完成焦作市下达的改造目标。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切实强化工作举措、转变工作作风;

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实惠。要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九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清洁能源替代的原则。

在确保群众安全取暖、温暖过冬的前提下,统筹热力供需平衡,单独或综合采用各类清洁供暖方式,替代城镇和乡村地区的煤炭散烧,减少取暖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按照“宜热则热、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醇则醇、宜油则油、宜煤则煤等替代方式”的方针,充分考虑居民消费能力,采取适宜的清洁供暖策略。

三是坚持平原农村为重点的原则。

统筹推进县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三类地区的清洁取暖工作。经济条件、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优先推进。

四是以供定改,先立后破的原则。

综合考虑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精准施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2020年全县计划实施清洁取暖改造15366户(其中农村xxxx户),其中集中供热xxxx户(含部分小区替代煤改气xx户)、“煤改气”xx户、“以醇代煤”xx户、“煤改电”(含太阳能+)xxxx户(整村分户式煤改电xxxx户、煤改电集中供热试点xx户、重点区域散户煤改电xxxx户)、生物质能(生物质+生物质炉具)xxxx户、清洁炉具(兰炭)及其它xxxx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做动态调整。同时,对2018、2019年已实施清洁取暖改造村庄中尚需改造的住户燃煤和炉具进行双清零工作。

2.县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

3.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到60%左右。

(三)改造区域。

建成区、建成区外3公里范围内,xx、xx国道沿线、xx高铁沿线2公里范围内村庄。

二、重点工作。

(一)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任务:4592户。

一是重点推进县城区清洁取暖全覆盖工程,优先实现集中供热。

科学扩大热力管网供热能力和供热半径,延伸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因地制宜替代煤改气供暖小区,2020年至少增加集中供热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力争增加100万平方米。(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能源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xx供热公司、xx热电公司详见附件1)。

二是做好xxxx热电公司扩建1×15mw生物质发电机组项目的余热回收扫尾工作,进一步增加供热能力。

三是积极招商并出台扶持政策,推动xx镇及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签约落地,一期解决周边10个村的供热问题。

(牵头单位:能源局、招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xx镇、经济开发区)。

(二)稳步推进“煤改气”工作。

任务:420户。

一是对2019年实施但未完成“煤改气”清洁取暖改造的下申村和谷村开展扫尾工作。

二是统筹规划“煤改气”清洁能源替代,完成2020年420户“煤改气”改造工作,加大政策补贴力度,提高居民用气率。

(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各有关乡镇、城区、洁源天然气公司,详见附件2)。

(三)做好“以醇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任务:808户。

并利用甲醇可携带的特点,对商业网点和分散生产经营性建筑进行清洁取暖“以醇代煤”覆盖。(详见附件3)。

二是古城区域内已实施“以醇代煤”部分居民进行周转替代工作。

(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乡镇、城区)。

三是挑选两个村进行煤改醇集中供暖试点。

(四)积极推进冬季取暖“煤改电”工程。

任务:7046户。

1.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做好“煤改电”计划任务和电网改造计划的衔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积极争取省、市供电部门2020年对晓义村、思贤村进行电网改造。完成晓义村、思贤村及重点区域1349户散户煤改电(太阳能+)改造工作。(牵头单位:能源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供电公司、各有关乡镇、城区,详见附件4)。

2.积极推进空气源热泵、空气能热风机、电锅炉、石墨烯碳晶片等类型电供暖方式,根据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煤改电”方式;完成xx、xx等整村分户式4797户“煤改电”替代工作。(详见附件4)。

3.进行煤改电(太阳能+)集中供热试点并出台煤改电(含太阳能)集中供热政策。进行煤改电集中供热试点工作,利用现有煤改电政策,在经济条件、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重点区域村优先推进谷恋、雅安、大韩三个村600户进行集中供热。在韩家庄、左墩村、修善村三个村300户进行“太阳能+”供热试点。(详见附件4)。

(五)继续推广“生物质+生物质炉具”等能源互补清洁取暖方式。

任务:2000户。

1.加快农村地区生物质与电、甲醇等多种能源互补的清洁取暖模式,不断推广分户式“生物质+生物质炉具”清洁取暖方式(1800户)。进行生物质集中供热试点(200户)并出台生物质集中供热政策,在农村地区进行生物质集中供热试点。(详见附件5)。

2.公开招标确定1-2户生物质能颗粒供应商或厂家,严格执行最高限价,每吨给予50元生产补助。出台《xx县“清洁取暖炉具”(生物质、兰炭)运行监管实施细则》,逐步建立生物质运行监督可追溯体系。(牵头单位:能源局;配合单位:发改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各有关乡镇)。

(六)因地制宜推广清洁炉具(兰炭及其它)。

任务:1000户。

因地制宜推广农村户用成型燃料炉具,大力推进兰炭加清洁炉具替代散烧煤,小范围试点各种新型清洁能源取暖方式。(牵头单位:能源局;配合单位:发改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各有关乡镇,详见附件6)。

(七)强化秋冬季散煤管控,继续实施清洁煤统一配送和补助政策。

1.对2018、2019年已实施清洁取暖改造村庄中尚需改造的住户燃煤和炉具双清零工作。已进行清洁取暖替代的区域禁止使用煤炭取暖。各乡镇、城区对本辖区居民储存煤炭和未拆除的炉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双清零工作。

2.按照“定点经营、总量控制、方便群众”原则,对清洁煤实行定点销售,由能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属地乡镇共同审核确定清洁煤经营点,各种清洁煤经营网点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7家。全县范围内禁止运输、销售和使用硫份高于0.5%、灰份高于10%的煤炭,未进行清洁取暖替代的居民不得使用硫份高于0.5%、灰份高于10%的煤炭。(牵头单位:能源局;配合单位:市监局、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交警大队,各乡镇、城区)。

(八)对有关单位及养殖区、农业设施经营户清洁取暖方式等特殊要求。

财政供养单位的清洁取暖方式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进行清零,养殖经营户(重点区域内取暖全部清洁能源替代,其它区域实施清洁煤配送)由畜牧中心进行牵头负责,农业设施(含蔬菜大棚,重点区域内取暖全部清洁能源替代)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牵头单位: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畜牧中心、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能源局、市监局、各有关乡镇、城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xx县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下,各部门统筹推进全县清洁取暖工作;加强县直各部门之间及市县乡三级协调联动,逐村制定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县直各部门按照对口市直部门承担的任务和各自职能,公开招投标程序,强化监管,上下联动,分工合作,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督促协调指导。

(二)提供优质服务。

清洁供暖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清洁供暖主体责任,加强经营模式创新,为用户提供多元化综合能源服务,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推动成熟、完善、可持续的清洁供暖市场建立,及时将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确保安全可靠供暖。

(三)加大政策支持。

经我县2020统一组织实施清洁取暖替代的城乡居民可享受取暖设备改造补贴和采暖季运行费用补贴,采暖季运行费用补贴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具体补助办法由各牵头单位另行通知。

(四)保障能源供应。

1.做好天然气供应,多方开拓气源,建立多元化的气源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快管道互联互通,构建完善全县燃气网络;加快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2.建立健全生物质原料供应体系,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生物质原料收集体系,推进收储运专业化发展,提高原料保障程度。

3.加快建设高效率的余热采集、管网输送、终端利用供热体系,按照能源梯级利用原则,实现余热资源利用最大化。

4.加强节能环保锅炉清洁煤供应能力建设,推进与节能环保锅炉配套的清洁煤配送、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做好清洁煤的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单位:能源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补贴发放。

居民清洁取暖替代补贴费用的统计工作由各乡镇、城区负责,各乡镇、城区将统计情况上报各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各单位审核完成后向财政局申请拨付居民清洁取暖补贴费用,各乡镇、城区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清洁取暖替代补贴费用的发放工作。(牵头单位:各乡镇、城区;配合单位:能源局、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

(二)规范清洁煤销售市场。

能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属地乡镇共同审核确定清洁煤经营点,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7家,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于7月初前公布清洁煤销售网点名单。各清洁煤销售网点需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硬化经营场地、搭建物料棚、购置喷淋设备等改造工作。市监局负责对清洁煤销售网点进行监管,各清洁煤销售网点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劣质煤,不得向禁燃区及进行了清洁取暖替代的区域销售煤炭。销售煤炭必须开具正规发票并建立购销台账,8月份开始于每月25日前将清洁煤储备情况及销售情况报能源局备案。(牵头单位:能源局;配合单位:市监局、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各乡镇、城区)。

(三)加强劣质煤运输打击的力度。

交警大队、交通局、公路段要制定检查方案,开展散煤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利用设立检查点和路面巡查等方式对入境运煤车辆进行24小时不间断检查,对进入我县境内的运煤车进行登记,严禁运煤车辆进入禁燃区,对经检查无法提供有效《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进行暂扣并移交市监局进行煤质检测;对非法运营的运煤车、不符合要求的运煤车及未经批准进入禁燃区的运煤车予以处罚。(牵头单位:交警大队、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监局、公路段)。

(四)强化清洁煤检验力度。

市监局要对清洁煤销售网点每批次煤炭质量开展检测工作,对全县清洁煤经营网点所销售的煤炭抽检覆盖率要达到100%。对经检测不符合清洁煤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交警部门移交的未提供有效《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进行煤炭质量检测。对全县无照无证经营煤炭、未经定点私自售煤、销售劣质煤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市监局)。

(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杜绝散煤复燃现象。

各乡镇、城区要对本辖区内已经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进行排查,如发现实施清洁取暖替代的居民仍有使用散煤取暖的行为,立刻取消其所享受的清洁取暖替代相关补贴,并移交市监局进行处理。市监局将居民所使用的散煤进行质量检测,查明散煤来源,形成倒查机制,严厉打击向已经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区域内销售散煤的行为。(牵头单位:各乡镇、城区;配合单位:市监局)。

(六)加强燃煤锅炉拆除工作。

由各乡镇、城区负责,按照淘汰标准对本辖区内小于35吨的经营性燃煤锅炉和已实施清洁取暖替代区域内居民燃煤锅炉进行拆除工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财政供养单位燃煤锅炉进行拆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负责企业的燃煤锅炉拆除工作以及企业清洁取暖替代工作,严厉查处企业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各乡镇、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配合单位:公安局、市监局)。

(七)按时推进,形成机制。

要按照实施方案,建立定期报送制度,各乡镇、城区要指定专人负责,从六月上旬开始每周向各清洁取暖工作推进办公室汇报上周工作推进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将每周的工作汇报整理留存。(牵头单位:能源局;配合单位: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城区)。

五、做好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让城乡居民了解清洁取暖的优点,为城乡居民普及清洁取暖知识,向城乡居民展示清洁取暖成果,改变城乡居民传统取暖习惯。打造清洁取暖典型项目或示范工程,开展专题报道,形成显著示范效应和良好舆论导向,推动城乡居民逐步改变原有的取暖观念和取暖方式,改进粗放的用暖方式,节约能源。(责任单位:各乡镇、城区、县直各相关单位)。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十

赵:下面我们请出6月和7月的小寿星吧!

聂:小寿星们,你们觉得开不开心呢?小寿星:(开心!)。

肖:那我们就一起走进生日聚会吧!

赵:下面我们请出黄老师为小寿星们发出温馨的贺卡吧!

聂:现在大家一起来唱一唱生日快乐歌吧!

肖:同学们,你们想看精彩的表演吗?同学们:(想!)。

赵:那我们就期待着同学们的表演吧!(表演......)。

全部主持人:今天你们觉得快乐吗?;;同学们:快乐!

赵:你们以后还想参加这种活动吗?同学们:(想!)。

全部主持人:我们正式宣布,庆祝会到此结束。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十一

(西南政法大学400031)。

检察工作是司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承载着公诉权并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始终。民众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外在体现和内在要求,在检察领域民众参与检察一方面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背景下孕育的,人民检察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检察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针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天津、辽宁、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检察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内容有三项:一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即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三种决定的,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但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三类案件做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除外)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二是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三是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各地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本地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其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人民监督员制度吸收了国外大陪审团制度和检察审查会制度的合理内核,基于被告人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的理念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人民监督员是非职业司法官阶层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由于未形成法律职业的惯性,非职业司法人员对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敏感,容易接受新的秩序规则和道德伦理规范。人民监督员所能带入司法活动中而职业司法官却有可能欠缺的往往是民众的情绪、感受,因为人民监督员仅凭普通人的良知和常识裁判,所以,能够使犯罪的概念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与社区文化相一致。另一方面,人们监督员有利于制约检察权力,遏制司法腐败。无论从其合理性、合法性,还是其代表性和实效性来看,都是一种正当的制度,但是它如一个初生的婴儿,要使其进一步成熟,仍然需要在探索中进一步完善。

民众参与是体现司法民主的一个途径。在司法领域,具有公民意识的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是司法在实际上取得民主性、公正性结果而不流于形式的重要环节。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是在诉讼中民众参与检察,允许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当然民众参与检察机制的良性运作是以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为条件的。运作良好的司法民主的机制,一方面需要由具有这种意识的公众进行参与,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公民培养或者强化这种意识。强化民众参与检察可以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并培育良好的公民意识。司法民主的真正贯彻与实现,足以为我国民主的进程做出最好的注脚。在此方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早已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与审判公开制度,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则是在检察领域中保障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崭新探索。

民众参与检察也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方式。众所周知,检察官的产生是以革命之子的姿态出现的。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较短,其雏形是14世纪法国的国王代理制度,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后,才产生了现代检察制度。设置检察制度目的是监督警察滥用警察权侵犯人民合法权益,防止法官法自由擅断。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和诉审分离的原则的确立、摒除纠问制弊端紧密联系的。在纠问制中法官集追诉权、审判权与一身,往往会进行擅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分权思想的指引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不同机关分别负责侦查和审判工作,但是这种做法又产生了警察权膨胀可能危及公民权利的顾虑。为了达到更为理想的效果,同时制衡警察权和审判权,在欧陆史上便出现了追求“一石两鸟”之计,即以新创的法律官(检察官)监督法官裁判,控制警察活动,以法治国改造纠问国、防范警察国。[1]虽然我们赋予检察机关法律守护者的至高角色,但是孟德斯鸠早已阐明了这样一种观点,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因此,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现代各国大都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起诉的裁量权方面检察官权力很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把现代刑罚思想的贯彻从法官的定罪量刑阶段推进到检察官的起诉环节上,并更符合诉讼经济和合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许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如检察官的个人素质,外部压力、人情关系等,这些因素往往左右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方向。因此,检察机关在实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了被滥用、怠于行使、随意行使的倾向。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制约是保证其功能充分发挥的必要和有效的措施。通过民众的参与确实可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一般而言,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来制约权力是权力制约的两个进路。民众参与检察正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途径。

:一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二是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三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参加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推举其中一人主持监督。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体现在下列程序中:首先,由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并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其次,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官提出问题,对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或者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再次,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做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的监督时限可以延长一个月。检察机关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方面,由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和参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和撤案决定的过程,改变监督者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上没有外部监督的格局。检察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推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毕竟在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之前,这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通过民众参与检察的方式可以促进检察工作公正有效的进行。

首先应该看到的一点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合乎法律规定的群众路线。人民监督员实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切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宪法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规定人民有权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改革,是一项实践“民主监督”的有力举措,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公权力的界限是明定的,不能在法律授权之外恣意扩张;而在法律授权之内,则可出于合目的性的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未逸出其权力范围,而是在检察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上主动引入外部监督,对权力的运作进行合理限制,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在落实宪法对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诸项权利的一个创新,这种做法符合宪法规定,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以此观之,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把《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法定监督权利具体化、经常化。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某些方面没有法律明确支撑的情形我们应当放在法律演进了视野来看。法律虽源于经济生活、民意、和公理,但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加之法律又有要求稳定的特性,所以在这个相对独立的王国中,一旦阻塞了与民众交流的渠道,法律必然走向僵化。在法律史中,昨天的法律调整今天的经济生活,合法但不合情,合情又不合法等现象屡见不鲜,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民众参与司法活动,能及时协调合法与合情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价值冲突,因而在克服法律僵化、推进法律变革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3]社会总是在前进、发展,尤其是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旧的秩序规则及伦理道德规范受到强烈冲击,新的秩序规则和伦理道德规范不断涌现。人民监督员能及时把社区的道德观念带到司法活动中来,确保了司法的公正。

检察权在本源意义上属于人民所有,在性质上当然可以由人民直接地或部分地行使,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可以设置人民直接参与的程序。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检察权,不应异化为检察权的垄断者。人民监督员作为民众参与检察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人民监督员不论来自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组织,都是这些组织及其所有成员的受托人,人民监督员能够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要求、意志和利益。然而也有人说人民监督员没有经过民选,所以其代表性值得怀疑。在决定由谁担任人民监督员上,我国检察机关比日本检察机关确定检察审查会成员上有更大的决定权,日本检察审察会组成成员由抽签决定,检察机关没有任何权力。我国人民监督员虽然由其它单位推荐,但需要检察长聘任,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确定必然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人民监督员,让被监督者拥有选择监督者的权力难免会影响到监督者的监督力度,人民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否处于超然的位置令人担心。人民监督员到底多大程度上代表了公众确实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下面笔者就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进行探讨。

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由人民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施监督,正是这种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二是人民代表的素质比较高,可以担任此重任;三是人民代表由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集中代表人民的要求。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有失偏颇,长期由人大代表充当人民监督员,可能使能成为人民监督员的人相对固定,也存在着相对的可预测性,不能体现出人民监督员随机产生,被告人对谁可能成为人民监督员缺乏预见性,从而保障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的立法本意。第三种观点过于激进,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具备法律基本知识的人的比例在中国总人数中的比例较小,如果把人民监督员的范围仅限定在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内,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嫌疑。第四种观点虽然有其好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比如发案单位的群众成为人民监督员就可能将其个人情绪带到司法活动中,其他人民监督员在相信“眼见为实”的情况下,就可能偏听偏信,作出错误裁判。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人民监督员应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选民中随机,检察机关应当在人民监督员调查证据时,让被告人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出来讲述有关情况,但他必须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这样,才可能保证社区的道德伦理观念带入到司法活动中。其理由是:首先,随机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排除了对谁可能成为人民监督员的预见性,被告人即使想贿赂人民监督员,也不能预知对象,从而确保程序正义。其次让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调查活动,使人民监督员更全面的证据材料,有利于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判,实现了实体公正。

这里又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普通民众的地域范围如何界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普通民众应该指被告人生活的并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社区的普通民众;如果被告人生活的社区与犯罪地不一致,则普通民众应是被告人犯罪地的区的普通民众。因为社区文化虽然与全社会文化有共同点,但是每个社区又都有其独特的伦理价值观和秩序规则;因此,以社区的普通民众作为“与被告人同类的人”的问题上应纠正两种错误认识,一种是“与被告人同类的人”是指与被告人地位同等的人。按照这种认识,势必会导致地位不同的被告人由相应的地位不同的陪审员来裁决的结论,从而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世界性宪法原则。另一种是认为“与被告人同类的人”是指与被告人职业相同的人。这种认识过于片面、狭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因为职业相同的人往往处于保护自己的同行或者保护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目的,偏袒甚至开脱被告人的法律责任。然而,有学者担心,由与被告人地位不同或职业不同的普通民众来裁决被告人,会因“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7]而产生不公正。解决这个问题有三种途径:第一,陪审员名单覆盖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口;第二,随机遴选产生陪审员而不是选择、指定、邀请、推荐产生陪审员;第三,被告人可以行使回避权,包括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8]由此可见,使民众参与检察真正成为一项司法民主的制度,应当使人民监督员具有代表性。

法律运行的实效是检验法律制度成败的`试金石。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初,各界就有许多疑虑。比如,人民监督员是否干扰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因为人民监督员不懂业务却要肩负司法审查的重任,能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否变成了检察院的保护伞,因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选择“官官相护”总比得罪拆台要保险等等。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显现了其独特的作用,也使先前的疑虑烟消云散,总体而言人民监督发挥了实效: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进一步确保检察权依法行使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刚性的监督机制,确保了监督阳光的直达。第二,人们监督员的压力促进办案水平提高。以前都是监督别人,现在有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这种来自外界的压力促使检察机关必须认认真真搞好每一件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彰显程序正义,使一些不服检察机关的行为有了救济的途径,合乎程序正义的理念。再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制约检察权力,遏制司法腐败。由于人民监督员的加盟,使司法活动暴露于民众监督之下,扩大了司法的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可能,为公正裁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视的是,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需要救济,这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拟做不起诉处分或撤案的,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由于检察机关对自己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制度,使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出现不平等,违反程序公正的要求,或许是在建立该制度之初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或许只是检察机关自己创立的制度,在效力上不足以改变现行诉讼体制,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平等看待。这应该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硬伤。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让公民参与或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决定的思路是正确的,但这一思路不应该只局限在自己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上,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在取得经验和实效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普通案件上,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就监督的方式与时间是否适当也存在一定的争论。人民监督员对批准逮捕案件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但对不起诉和撤消案件为事中参与,同步监督。这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是否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发生冲突,人民监督员进入检察机关做出司法决定的过程,必然会侵害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也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及时保护的问题。对检察机关拟撤消案件的,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其审查的期限最长可以是一个月,如果确属应该撤消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不应该的羁押。对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上,较其他犯罪嫌疑人多了一个权利保护措施,而在不起诉上,又多了一个权利及时得到保护的限制措施,这两方面形成鲜明的对比。不能不说,在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时过多关注该制度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没有更多考虑到受该制度影响的相对人的权益。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应该借鉴日本检察审查会的做法,采取统一事后监督的方式,既可以避免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也可以及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事后的救济渠道同样能够达到制约、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决定的效果。在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启动程序上,可以与日本检察审查会方式相同,采取申请开启和依职权自行开启。在依职权开启上,应该与日本检察审查会一样,受到必要的限制,避免其成为人民监督员个人的行为,而非整体性的监督。对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逮捕、不起诉、撤消案件不当的决议,虽然不能必然改变检察机关原决定,但在程序上可以规定,必然使做出原决定的检察机关开启检察委员会讨论程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维持原决定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开启复核程序,使外部监督行之有效的转换为内部监督。

民众参与检察是克服检察权在产生之初就具有的天然弱质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使得监督者也受到了一定的有效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民众参与检察的一个尝试,虽然难以达到尽善尽美,但是毕竟是在司法民主化进程迈出的可喜一步。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应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充实,有效发挥其独到的作用。

gaoyi-fei。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andlaw,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participatingin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ofthepeopleembodiesthatpowershouldberestrictedbyrights.participatingin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ofthepeoplealsoembodiesthatjusticeshouldberealizedindemocraticway.therearemainlythreepatternsasparticipatingin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ofthepeopleintheworld.inamericagrandjuryreflectsthatmassesofthepeopleparticipateinprocuratorialwork.injapan,examinationalcommitteereflectsthatmassesofthepeopleparticipatein.inourcountry,supervisionof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alsoembodiesthatmassesofthepeopleparticipateinprocuratorialwork.theauthorremarksthelegality,representativeness,andeffectivenessofsupervisionofprocuratorialwork.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十二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联系:13608375667。

内容摘要:民众参与检察体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同时体现了司法民主性。目前有三种典型的民众参与检察的模式,美国通过大陪审团体现民众参与检察,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也是一种典型模式,我国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另一种典型模式。本文从合法性、代表性、实效性三个角度对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评论。

关键字:民众参与检察人民监督员正当性。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十三

常言道:“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小学生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安全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管理工作,更是重中之重,它是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为了深入贯彻全区学校冬季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们**小学在这半学期是这样开展安全工作的:

首先,针对我校位于大坝电厂公路边,拉煤车、接送电厂职工及民工上下班车辆及行人来往频繁的这一具体实际,专门设立了治安室,并配置了以王彦斌校长为首,各任课教师为辅的治安人员,为处理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提供了必要保证,做到了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的放矢,我校建立健全了切实可行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将安全制度张贴在了治安室的墙上,刻在各位教师的心上,以此来指导我校的安全工作,做到了安全时时抓,警钟时时敲,学校与各位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制》《安全责任追究制》,明确了各自的义务与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了每位教师,有效地强化了教师的责任意识与角色意识。

为了最大限度的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我校在师生中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例如,利用班会课,升降旗仪式,集体集会,课间操,课前十分钟,及充分结合节假日进行安全教育,教给学生一些防止和处理突发事故如防煤气中毒、防火和防食物中毒方面的知识,并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如:安全饮食方面,严禁学生吃零食,特别是从小商小贩处购买的“三无”食品,并做到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教室检查;防火方面,针对冬季气候干燥,火灾频发、易发的季节特点,我校及时召开了全校师生防火防电动员大会,给学生宣传一些操作性强的防火防电方面的知识及应对措施,使安全工作扎扎实实,不再是空洞的口号;另外,我校每学期都聘请镇派出所所长李尚志为我校法制副校长,中心小学史校长为法制辅导员,定期到我校进行安全讲座,通过一个个鲜活的个案,一幅幅血淋淋的交通事故现场图片,对学生的教育效果不言而喻。

安全工作无小事,交通安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也逐渐提到了安全工作的议事日程,不容小觑,结合我校位于公路边这一安全隐患较多的地理位置,我校专门在校门口两边设立了交通安全标识牌,提醒过往车辆在此减速慢行,为红领巾通道的安全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然了,这还远远不够,我校严格了路队制,以班为单位站队放学,每班根据回家路线划分了小路队,选责任心强的学生担任路队长,负责放学路途中的安全事宜,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了举手投足间。每天放学时,校领导及值周教师提前到校门口等候学生出校门,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紧随本班路队后,全校教师护送学生过马路,并且目送学生在视野中消失后方才下班回家,教师真正做到了来得最早回得最迟,正因为如此,我校的安全工作得到了家长及学生的交口称赞,学生的安全意识也蔚然成风。

时光飞逝,光阴荏苒,转眼间,寒冬即将来临,我校冬季头等大事取暖工作也变得首当其冲,为了保证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我校在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于九月份前早已储备了上万元的煤,真正做到了“未雨绸缪”,体现了领导“再苦不能苦学生,再穷不能穷教育”“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校长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安排了责任心强的王国风老师负责供暖,并进行了岗前培训,通暖前,校领导及后勤王国风老师对暖气管道及锅炉进行了彻底检查,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管子破损、保温材料脱落等问题向中心小学做了汇报,并将隐患消灭在了萌芽状态,做到了防微杜渐。

为了防患于未然,我校还定期不定期经常对安全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中查漏补缺,随时随地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再自查中发现了部分电线线头裸露,及锅炉房烟囱倾斜的安全隐患,通过及时排查,及时解决,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了日常工作学习中的点点滴滴。

总之,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形势下,如何更好的开展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乃至今后的共同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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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十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九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决定在部分省市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一项积极的司法改革探索。各地在积极认真地进行试点中,既体现了该制度的积极性的一面,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些规定还须不断的完善。该制度虽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付诸实践,然而在理论探讨中显有涉及。因此加强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真正实现理论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是当前检察理论界迫在眉切的任务。笔者对此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参考。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存在有无法律依据,存在不少争议。在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甚至与我国有关法律是相抵触的。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存在是有法律依据的,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我国的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社会各项事务的权力。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民是享有广泛的参政权。人民参与各项社会管理活动,是人民应有的权利,这其中也包括我国的司法管理活动。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进行监督正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项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由此可以观之,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其法定的义务,而这项法定的义务不是一般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是国家之根本大法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更不容质疑。同时,在宪法关于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里的批评建议权实际上也是一种监督权。因此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法定权利,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是其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之一也不容例外。

为了贯彻落实宪法这一规定,在相应的法律中也作了类似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是检察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检察机关既要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认真行使职权,同时还应履行其义务,如接受群众的监督。

我们也同时注意到,虽然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但这些规定也非常原则性,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导致长期以来人民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对检察机关的具体执法监督上,人民监督基本上成为虚设。因此,非常有必要将人民监督具体化,使之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通过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具体案件的监督,从而把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法定监督权利具体化、经常化。

任何一项权力必须受到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对权力制约的最佳解释。相应地,对权力监督的不力容易滋生权力的滥用。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虽然有一些制度保障,但总体上看,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人们对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最为关注的问题,成为近年来被理论界和实践界质疑检察权最多的方面。因此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是保证检察机关职务侦查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对检察机关职务侦查权的监督,现行状况多是一种宏观监督,既便有些具体的制约,如法院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审判,也是不全面的。而最高人检察院决定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通过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具体案件的监督,完善监督检察机关的薄弱环节,使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更加全面,不留死角。

选择什么样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进行监督是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重要环节。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应当符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与其存在的法律依据相一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保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完善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将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具体化、经常化。由此决定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诸多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二是要能够充分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作为人民监督员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联,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就等于是外行监督内行,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仅仅是一种形式。同样,人民监督员为了能履行监督职责,要具备实际履行行为能力,即应当身体健康。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表达人民对执法的要求,不带任何“官方”色彩,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还应当“平民化”。因此人民监督员既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化”,同时还应当“平民化”。这有时看似矛盾的,但人民监督员必须是二者的有机统一者。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资格不能要求过高,但也不能没有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即:(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二十三岁;(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基本符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宗旨的。对于第(三)项笔者认为可作适当的修改,改为:身体健康,年满二十三周岁。

(二)人民监督员的产生。

单位得到单位的推荐,并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后,由检察长颁发证书。还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给人民监督员颁发的是聘书。实践中的作法与《规定》有些不一致的地方,笔者认为实践中的作法有其合理的成份,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检察机关给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这一“聘”字不符合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这一特征,自已聘请人来监督自已,实质上一种内部监督。并且不管由检察长颁发聘书还是其他证书,都免不了是自己请的人来监督自己之嫌,这种证书的颁发,应由检察机关以外的机关来颁发,笔者认为由人大主任来颁发证书比较合适。对于实践中增加一项程序即人民监督员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后才任命,笔者认为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一个方面表明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是非常严肃的,另一方面通过人大的一些程序来产生人民监督员符合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会这一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直接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活动的机关,是人民的代言人。人民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许多国家管理活动。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行使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其产生任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进行再合适不过。人民监督员既然是代表人民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行使监督权,就应是人民的代表人民选,应当通过选举产生。

《规定》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并经本人同意后才能产生,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首先,由哪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无法确定,而实际上往往造成先定人后找单位;其次,如果有些人没有单位,也没加入团体,那么这些人是否就变相地被剥夺了成为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产生采取个人申报和人大选举相结合的形式较为合适。任何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民都可以申报人民监督员,由人大法工委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然后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人民监督员。公民自愿申报体现了公民自觉参与管理国家活动的意识,由人大法工委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体现了人民监督员产生的严肃性,通过人大选举产生体现了人民监督员的的代表性。

人民监督员经选举产生在实践中也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经人大选举产生的,因此选举一定的人员来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由于人民监督员与人民陪审员具有某些共同的功效,如都体现了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可以借鉴人民陪审员产生的一些成功做法。另外,既然是人民参与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对人民监督员的数量,应当按照一定区域选民的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并适当兼顾一些特殊群体,这样才真正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也要作出适当的限制,避免人民监督员“职业化”,从而损害了人民监督员的民主性,使其监督机能弱化。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次数也要加以适当的限制,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广大人民对司法的参与。人民监督员产生出来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人民监督员中随机确定三人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严格意义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制度,而不是直接参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相对独立的。这符合监督的特性,在现行法律规定的现状下,也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相一致的。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独立监督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相对分离这一基点是非常正确的。人民监督员作为监督者,既不能干涉检察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又要切实起到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也就不可能对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事无巨细的监督。检察机关的许多执法活动也是非常具有技术性的,人民监督员也难以对其进行监督。因此人民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应当是有所择重的。应当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应当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从检察机关执法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入手,从检察机关受到监督制约比较薄弱的环节入手。

根据中共十六大的报告,改革的目标是要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司法公正必须以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前提,前者是司法判断标准,后者是社会判断标准,前者具有专业化和司法化,后者具有大众化和社会化。要使司法制度为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就少不了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只有引入社会的公平正义观来衡量司法是非观和公正观,才可能保证司法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际上就是让社会来评价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这一特点也决定了也人民监督员是纯社会中普通的一员,不是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人民监督员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人民监督员不可能对司法机关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进行监督,司法改革的职业化方向也表明了类似的价值取向。也就是如何适用法律应当由职业性的检察官来判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也只能针对案件事实部分,因为对于事实的判断多数情况下只要具备一定生活常识人都能够胜任的。人民监督员只需以一般民众的是非观和认识水平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的认定加以判断和权衡。这从形式上看,人民监督员的权力范围小了,但从实质上看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了实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几乎包括了检察工作的全部。在监督范围中又有所区别,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简称“三类”案件),这是监督的重点;二是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或办案人员循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察举、控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人员,可以对本地检察工作实施监督。笔者认为《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的规定不是很妥。在此仅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进行分析。

律水平才能够加以判断。作为法律水平一般的人民监督员对这类案件的监督有时可能勉为其难。从总体上讲,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的监督是基本能够胜任的。

检察机关拟作不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绝对不诉,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作不起诉决定;二是存疑不诉,既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相对不诉,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诉决定。对于绝对不诉,如前对撤销案件所述中谈到,作为一般法律水平的人民监督员是基本能够独立判断的。对于存疑不诉,主要涉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的认定问题,较少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因此,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存疑不诉的案件也基本上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对于相对不诉案件,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因此其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已基本解决,对于是否拟作不诉决定,实际上是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判断,是对案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的判断,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有赖于社会的价值评判,而不仅是司法判断的问题,这对于人民监督员来讲,这正是他们的长处,检察机关也正需要听一听社会对案件危害程度的看法,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所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不诉的监督是能够胜任的。

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和不诉决定后,实际上是对案件诉讼程序的终止,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些案件的一切过程都是由检察机关一手操作的,外部监督非常薄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很少有具体的、确定的受害人,也就很少有一般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对案件的制约权力,也没有一般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终极决定的申请复议等的制约权力。因此,对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具有决定性的处理加强外部监督是尤为必要的。如前所述,将这两类案件交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也是非常可行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案件中还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案件,也就是最初侦查的时候涉嫌数额非常大,但到最后起诉时数额非常小,在社会上也造成很不利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也是很具有决定性的,对这类案件也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外部监督。

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只有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对于一般的人来讲,判断起来问题不大。但对于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是否有逮捕必要,这涉及很多专业技术问题。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是否有逮捕必要,这涉及侦查技术问题。而这些作为人民监督员来讲,有些问题是难以作出判断的。就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错捕,司法机关有时也难以作出统一的判断。因此对于逮捕决定的监督,人民监督员是难以胜任的。从实践中来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比例是也是不多的。更为重要的是,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外部监督制约也是比较强的,如果检察机关的逮捕属于错捕的情况下,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并且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也并非检察机关能够作出最终决定的,而是由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不予赔偿,当事人还可申请强制执行。笔者在此无意否认不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直接受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决定进行监督,而是说将这种监督交由法律水平一般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不是很实际,要么这种监督流于形式,要么就会对检察机关的正常执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进行监督的,是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虽是一项光荣的任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杠杆”的作用也越来越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最初开展期间,也许会因为人民监督员的参政热情而有所推动。但随着时间延长,人民监督员制度会因这种无偿的义务劳动而使人民监督员消极地对待。同时,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这会在某种程度上给人民监督员造成一定的损失。再次,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种费力不讨好的无偿劳动的事情没人愿意去干。所以,给予人民监督员适当的补助是非常必要的。这种补助应当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和生活水平而有所不同。但必须给予保障。并且这种保障是国家政府的一项义务,是保证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要求。人民监督员的所需费用就应该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专款拨给人民检察院作为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挪支占用,做到实报实销。

城中村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优质15篇)篇十五

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工作(这一颇具创新性的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积极拓展外部监督路径的重要尝试,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为了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开展集中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整顿、强化办案质量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内部监督做得再好,也有相当的局限性。因此,必须研究建立必要的机制,接受外部的监督,唯此,才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并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部署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为解决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非常重大的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说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可以说,自觉,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检察机关接受各方面监督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确保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受到国家监督的同时,还能受到更加广泛和有力的社会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是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社会各界推荐的三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共六章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人民监督员产生的方式,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内容,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有关检察院承办案件的部门的操作程序,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工作的操作步骤,接受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的处理办法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可以说,这个规定非常具体完备,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笔者认为,这是一项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必将在我国得到很好的推广和落实,取得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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