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市股票一览表 股票上市服务协议(通用5篇)

时间:2023-09-30 作者:字海最新上市股票一览表 股票上市服务协议(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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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票一览表篇一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彩旦,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23号。

被告赵忠作,。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彩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忠作于20x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经酒店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结账,但被告总采取无理由的推诿,形成欠款近两年一分未还。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情况;2、酒水单、菜单,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赵忠作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赵忠作于20x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诉讼期间的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视为对原告所起诉事实的默认,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忠作支付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费人民币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赵忠作负担。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51010120xx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瑞娟

20xx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英钰

上市股票一览表篇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辅导机构(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作为甲方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和股票上市推荐人,甲方在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同时请乙方为其进行辅导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合同:

一、辅导期自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起;至甲方股票上市后一年止,辅导期包括承销过程的辅导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两个阶段。

二、辅导业务是承销和上市推荐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乙方应为甲方制定辅导计划。

三、承销过程的辅导内容

1.对甲方公司发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拟担任公司高级职务的人员培训。

培训的重要内容包括《公司法》等;

2.协助甲方进行资产重组,界定产权关系;

4.协助公司进行帐务调整,执行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

5.制定筹措资金的使用计划;

6.协调各中介机构,制定规范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

7.其它相关的辅导内容。

四、上市持续辅导阶段应帮助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2.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

4.编制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5.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6.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7.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诚信义务的办法;

8.严格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规定运作;

9.其他有关需要辅导的内容。

五、乙方应将辅导计划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定期将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

六、乙方在辅导工作中,应当出具辅导工作报告。

七、为保证辅导工作顺利进行,辅导期内,乙方指定的辅导人员有权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并视会议内容有权列席相关会议。

辅导人员视为内幕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八、甲方应高度重视和积极参加辅导工作,为承销辅导和上市持续配备得力人员,提供材料及其他便利条件。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由乙方保存,以待作为审查材料及备查。

甲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上市股票一览表篇三

发行公司(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辅导机构(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作为甲方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和股票上市推荐人,甲方在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同时请乙方为其进行辅导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辅导期自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起;至甲方股票上市后一年止,辅导期包括承销过程的辅导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两个阶段。

二、辅导业务是承销和上市推荐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乙方应为甲方制定辅导计划。

三、承销过程的辅导内容

2.协助甲方进行资产重组,界定产权关系;

4.协助公司进行帐务调整,执行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

5.制定筹措资金的使用计划;

6.协调各中介机构,制定规范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

7.其它相关的辅导内容。

四、上市持续辅导阶段应帮助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2.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

4.编制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5.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6.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7.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诚信义务的办法;

8.严格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规定运作;

9.其他有关需要辅导的内容。

五、乙方应将辅导计划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定期将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

六、乙方在辅导工作中,应当出具辅导_____。

七、为保证辅导工作顺利进行,辅导期内,乙方指定的辅导人员有权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并视会议内容有权列席相关会议。辅导人员视为内幕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八、甲方应高度重视和积极参加辅导工作,为承销辅导和上市持续配备得力人员,提供材料及其他便利条件。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由乙方保存,以待作为审查材料及备查。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上市股票一览表篇四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籍贯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_________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递交的单位监管的申情书,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_______________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上市股票一览表篇五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20xx万股股本计),每增加100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xx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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