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

时间:2023-12-08 作者:字海

合同协议是商业合作的基石,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搜集了一些国内外著名公司的合同协议案例,供您参考。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一

(甘肃省嘉峪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取春秋两季防疫为主,常年补针的方式。近年来,牲畜口蹄疫除2005年和2010年发生的2起输入性疫情外,再未发生过;禽流感一直未发生;牛瘟、牛肺疫从未发生;布鲁氏菌病达到稳定控制区标准;控制和基本控制了猪丹毒、猪肺疫、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羊痘等传染病。进行了羊的寄生虫病的程序化防治,寄生虫病的危害大大减轻。

1.4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注重疫病监测和实验室诊断,为防疫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嘉峪关市动物疫病防控控制中心于2006年完成了动物防疫冷链体系项目的实施,三镇畜牧兽医站于2009年业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并于2011年实施了三镇兽医实验室的改扩建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了疫情监测室、冷藏室、实验室等12室,还配备了防疫、检疫、诊断化验,电脑、复印机等设施,改善了试验环境,充实更新了仪器设备,强化了检测技术培训,提高监测水平和手段。市、镇两级生物药品储运冷链体系已形成,为提高动物疫情测报能力、疫情的检验诊断、疫苗的质量保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利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系统规范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通过抗体监测,使动物防疫密度常年保持在100%。在做好抗体监测的同时,重点开展疫情监测,进一步完善了集中监测、日常监测、应急监测等制度,为科学防控奠定了基础。

1.5完善了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规范经营秩序,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专营制度,各级动物防疫机构才能经营,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兽用生物制品的不法分子,从源头上堵住假冒伪劣产品,提高动物免疫预防成效。

3.4.2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

保证相关单位和养殖场符合动物防疫的条件要求,不留疫情隐患。对规模化养殖场实行养殖准入制度,符合规定生产条件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畜禽养殖。

3.4.3强化防疫监督。

动物防疫工作关键在基层,核心在人。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村级防疫员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在工作中的威信,打开工作局面,使他们能在自己的辖区内更好的开展工作,从而达到有人愿意搞动物防疫工作,村级防疫员能安心搞工作的这个基本要求。村级防疫员的报酬应坚持按劳取酬、绩效兼顾的原则。同时要落实村级防疫员的三金,使其生活有保障,从而排除后顾之忧,稳定队伍。

3.6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以养殖场、屠宰场和畜禽交易市场为重点,完善消毒制度,科学使用消毒药品,加强对畜禽圈舍、运载工具及周边环境的消毒,使消毒工作有效、全面彻底、长期坚持。

3.9完善免疫反应抢救死亡补偿。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动物疫病复方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队伍、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我们要认真研究补偿机制,明确强制免疫反应、死亡的抢救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经费来源与支付等内容,以保护养殖者的根本利益。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二

20xx年,包头市疫控中心在包头市农牧业局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强有力领导和科学指导下稳步前进,采取有力措施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圆满完成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生药物资调运、集中免疫、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监测、消毒、扑杀等各项工作,达到了“内疫不发生,外疫没传入”的目标。

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生药物资管理。

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生药使用计划,与自治区疫控中心签定动物防疫疫苗、诊断试剂订购合同,并多次与自治区疫控中心、疫苗厂家和各旗县区联系疫苗、诊断试剂调拨事宜,保障了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保证疫苗质量,确保免疫效果,我们利用疫苗专用运输车,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疫苗全部发放到各旗县区,个别旗县区甚至直接送到乡级兽医站,圆满地完成了今年疫苗调拨下发工作。

20xx年,我市共组织调拨16种疫苗及其诊断试剂,共调拨疫苗4025.4万头份(毫升);共储备发放消毒药35.8吨,大型喷雾器5台,游标卡尺50把,解剖器械20套。

1、制定了免疫计划、监测方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布病防控4个实施方案,并对全年的动物防疫工作全面安排和部署。

2、组织召开春防、夏防、秋防工作会议。开展了春季、夏季、秋季动物集中免疫工作,20xx年的集中免疫工作于11月30日全面结束。

3、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禽流感免疫禽类(鸡、鸭、鹅、鸽子等)1452.99万只;牲畜口蹄疫共免疫923.41万头只,其中猪口蹄疫免疫58.69万头,牛口蹄疫免疫47.09万头,羊口蹄疫免疫817.63万只;猪瘟免疫59.65万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90.65万头;新城疫免疫964.48万只;羊布病免疫333.67万只;牛布病免疫16.1万头;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羊349.71万只,累计补免羊49.91万只,共免疫羊399.62万只。

4、其它疫病免疫情况。

羊三联免疫342.4万只;羊痘免疫353.3万只;狂犬病免疫3.757万只。

对达茂旗边境地区的动物进行了炭疽免疫,做到应免尽免。

(三)疫苗副反应。

20xx年疫苗副反应引起的流产、死亡现象十个旗县区均有不同程度发生,我市及时、准确地将动物预防免疫注射中出现疫苗副反应的情况逐级上报。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期间共免疫畜禽4940.03万头只次,疫苗副反应引起的畜禽流产、死亡数量共计2622头只。主要涉及口蹄疫、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等病种,我市本着一切为了养殖户、真心服务养殖户的理念,及时自治区疫控中心、疫苗生产厂家协调联系,及时给予了补偿,养殖户减少了经济损失,防疫工作也得以顺利进行。

(四)流调工作和疫情监测。

我市制定了《20xx年包头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认真组织和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和流行趋势,有效评估免疫效果和动物疫情,把握疫情动态,科学研判防控形势,开展预警预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技术支持。

1、适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动物疫病流行病学、常规流行病学、紧急流行病学、专项流行病学、定点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我中心选定了10个旗县区的11个养殖场每月进行定点流调,流调的畜种包括猪、牛、羊、鸡,调查疫病的种类包括牛羊布病、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性猪蓝耳病、牛结核等9个病种,通过了解疫病发生、发展原因,分析防控效果。全年流行病学调查范围涉及10个旗县区,185个乡(镇)次,4800个村次,141482户散养户次,6425个规模场次,总共流调大小畜395.92万头(只、匹)次、禽469.69万只次、犬30429只次。

2、及时进行疫情监测。

截止12月31日全市共监测(包括市疫控中心监测):血清学监测671181份,其中布病监测648410份,抗体效价监测22771份,非结构蛋白检测2414份,病原学rt-pcr4536份。不合格的病种所涉及的旗县区给予全市通报,并指导其进行了重免。

(五)小反刍兽疫。

年初自巴盟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后,我市采取了紧急应对措施。

一是通过积极争取、协调自治区和疫苗厂家紧急调拨疫苗425万头份,用10天时间完成了全市350万只羊的紧急免疫工作,后又累计补免新生羔羊和补栏羊49.91万只。

二是开展了两次抗体监测,抗体阳性分别达到95%和97%。

三是开展了为期40天疫情排查,排查养殖场户6万多个,涉及牛羊175万只。

四是成立了小反刍兽疫疫情应急处理组,并对应急预备队成员全部进行了培训。

五是及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

六是对反应举报、投诉事件进行了及时处理。

(六)边境地区动物疫情防控。

加强边境地区达茂旗境内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疫情巡查和排查,对达茂旗全境的牛羊用口蹄疫o型、亚i型、a型三联苗、炭疽进行了重点免疫,构筑了坚强的免疫屏障。主要采取以下五方面措施:

一是加强达茂旗境内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疫情巡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传入隐患。

二是强化免疫工作,沿达茂旗边境线建立纵深30公里以上的免疫保护带,构筑坚强的免疫屏障。去年全旗集中免疫涉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猪蓝耳病、猪瘟、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羊痘、羊三病10个病种,累计免疫牲畜423.67万头只次。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农牧业局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边防部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形成防控工作合力,共同采取措施,严防境外动物及动物产品入境,把境外疫情传入风险降到了最低。

四是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充分发挥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作用,不断增强疫情早期诊断能力,提高疫情预警预报水平。

五是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疫情。启动重大动物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联络畅通。

(七)布病防控。

20xx年,我市的畜间布病防控工作继续实行流行病学调查、溯源灭点、主动监测、灌服免疫、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一是我市先后召开布病防控专题会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是在春季集中免疫期间,对辖区内的牛羊进行布病流行病学专项调查,初步确定布病分布范围和流行程度。

三是开展了溯源灭点和主动监测。检测羊血清652438万份,检出阳性3371份,阳性率为0.52%,扑杀阳性羊3371只,拔除疫点337个。

四是及时分析、上报布病防控工作有关情况。集中监测开始后,旗县区每周四上报监测、扑杀进展情况;我中心每月定时向自治区报告人间网报病例数、疫点数、监测、扑杀等情况,每季度对布病疫情进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认真分析研究防控工作有关问题,及时调整防控措施。通过采取布病羊溯源灭点、主动监测和疫点规范处置等多种防控措施,防控效果日趋显现,全市羊布病疫情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多数旗县区人间病例大幅下降,但个别地区疫情仍然有反复,畜间疫情存在范围广。

(八)马传贫考核验收。

为实现20xx年包头市消灭马传染性贫血规划目标,我市及时制定下发了有关包头市马传染性贫血考核验收事宜的文件。20xx年和20xx年完成了2次疫情监测,共采集血样1360份,检测全部为阴性。10个申请马传贫清净区的验收旗县区档案资料整理等验收工作准备就绪,在6月10日之前市里已完成对旗县区的验收工作并发放了市级验收证书。并将市、旗县区两级所有材料汇编成册,上报至自治区兽医局,迎接国家、自治区消灭马传染性贫血考核验收工作。

(九)马鼻疽防控。

通过查阅、收集包头市防控马鼻疽的历史资料,结合6个有马属动物的旗县区的防控情况,完成了《包头市马鼻疽防控工作总结(1949年—20xx年)》。主要内容有:基本情况(行政区划概况、防疫队伍建设情况、马属动物饲养情况),马鼻疽病防控及验收情况(防控情况、验收情况、成果巩固),检疫及调运监管情况。并附有各旗县区20xx年、20xx年牧业年度马属动物存栏数,各旗县区马属动物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马鼻疽发病死亡情况(1954年—1985年),马鼻疽检疫情况(1949年—1985年)。现已将市级、旗县区级所有材料汇编成册上报自治区兽医局。

(十规模养殖场净化疫病申报工作。

我市完成了九原区茂盛种牛繁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创建场,包头市草原百盈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九原区梅力更养殖有限公司申请示范场的申报上报工作。

(十一)包虫病驱治检测工作。

我市按照自治区要求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包虫病监测驱治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十个旗县区的34个办事处、50个乡镇、392个村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重点对卫生部门提供的全国流行县达茂旗进行核实,采集犬粪20份,牛羊剖检肝肺250份,全部阴性。此外,其余九个旗县区采集犬粪180份,牛羊剖检肝肺1386份,也全部阴性。没有发现包虫病感染畜。

(十二)其它业务工作。

1、承办包头市首届动物防疫职业技能竞赛。9月份,市疫控中心承办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职业技能竞赛包头预赛暨包头市首届动物防疫职业技能竞赛。对竞赛中获前3名的选手由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晋升了高级工职业资格;获第4—6名的选手由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晋升了中级工职业资格。

另外,取得竞赛前3名的选手代表包头市参加了自治区的复赛,分别获得了第7名、第8名、第10名的成绩,我市也荣获团体第二名的好成绩。

一是防疫期间采取循环重复的方式进行巡回检查,开展高密度的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提出整改意见,快速落实防控措施。

二是组织并参加了春季、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专项检查,并在规模养殖场、散养户采集样品进行免疫效果监测。专项检查结束后,及时向旗县区进行了通报。抽调了多名业务骨干在春防、秋防结束后参加市农牧业局组成的定点督查指导组,对各旗县区的.兽医行政工作、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1、春、夏防工作不能按时完成,部分旗县区拖拖拉拉,工作不紧凑,严重影响了其它工作的进展。

2、免疫工作不扎实,还存在漏洞,从监测结果看,部分旗县、部分病种抗体效价不合格,有的甚至是零,应引起高度重视。

3、补免、重免制度执行不好,上报结果不认真,好多都干脆不报,免疫档案和户口簿都没有补免、重免记录。

4、各类报表报送不及时、不认真、不准确,部分数据反复核对仍出现问题。

5、流调工作严重滞后,流调表填写不规范,流调结果分析水平非常低。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制定20xx年《包头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包头市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包头市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2、继续加大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力度,组织实施好春、夏、秋三次集中免疫和督查指导工作,确保应免尽免。

3、制定科学合理的生物药品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疫苗、诊断液的计划、订购、发放、保存和使用。

一是建立生物药品使用管理报告制度。

二是建立生物药品管理工作会议和生物药品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4、加大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保证免疫质量。实行集中监测、定点监测和重点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对重大动物疫病进行监测,集中监测时间为每一病种免疫21天后开始,对全市的所有畜种、所有病种的抗体效价进行监测。根据周边地区及我市的动物疫情形势,有重点的开展监测。对监测结果不合格或抗体滴度较低的进行重免。

5、全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重点加强奶牛口蹄疫及禽流感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升疫情预警预报能力,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工作;采取集中流调和日常流调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春季防疫对全市所有牲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对羊布病进行流调,为布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6、继续开展布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灭点、主动监测、扑杀等工作,确保防控工作的顺利推进。

督促旗县区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包头市“xx”布病防控实施方案》和20xx年防控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防疫人员及从事养殖、屠宰、加工等重点人群的布病防控知识宣传培训,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降低人间布病感染率;每季度开展全市布病疫情分析评估,及时调整防控对策。

7、继续做好消毒工作,除加强平时消毒外,在春秋两季开展两次集中消毒灭源工作,杀灭传染源,净化养殖环境。

8、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根据相关要求,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和网络传输工作,健全疫情报告的各项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机运行、专线上报,加强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管理,把疫情监测、诊断和报告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杜绝有疫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现象。使疫情报告工作准确、科学、及时。除继续做好疫情快报、月报外,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表、疫情年报、疫情分析和汇总等工作。

9、强化对市、县两级化验室人员和市、县、乡、村四级动物防疫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免疫、消毒、监测化验等相关技术水平和个人防护能力。明年旗县区化验室人员仍采取轮训方式进行培训。

10、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继续实行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定点督查指导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动物防疫工作量化考评机制,对旗县区防疫工作部署、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流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1、加强业务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以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政策,增强广大群众依法防疫意识。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三

为了彻底消除病原体,创造良好的兽医卫生环境,保护畜禽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动物防疫人员必须坚持严格的消毒制度,执行消毒程序,做到组织、安排消毒工作到位为。

2、饲养、经营场所必须按照业务兽医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本单位(场、户)生产、经营区和相关环境的消毒工作。

3、突出关键环节。饲养场、屠宰加工厂、贮运场所、交易市场等为消毒重点,要进行消毒,并执行消毒措施。

4、主要消毒措施。对重点消毒场所,入口设立消毒池,生产区入口设立消毒池,畜舍门设立小消毒池;生产区室内和室外环境,每天清扫一次,每周至少消毒一次;交易市场每集结束后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屠宰厂每天屠宰结束后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养殖场在坚持平时消毒的基础上,每批出栏进行彻底消毒一次。

5、主要消毒程序:准备物品(消毒药、消毒器械)、采取针对性强的消毒方式、机械清扫、实施消毒、清除残余消毒药品。

6、基本要求,做到消毒彻底、均匀、覆盖率高、保持一定时间、确保消毒效果。

7、做好消毒记录等工作。对消毒的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消毒登记簿,认真填写消毒记录,做到项目齐全;贮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设备,保证消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四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或已感染的;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第六十六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条。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五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单位:

根据《××县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做好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今秋动物疫病防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做好秋防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秋季动物防疫工作今年以来,猪肉、鸡蛋等畜产品价格大幅上涨,养殖利润可观。受此影响,入秋以来我乡畜禽补栏明显增多,给全乡畜禽疫病防控提出了严峻考验。做好今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保证我乡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各村委会、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畜禽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顾全大局,认真组织开展好秋季动物防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防动物重大疫病发生,减少疫病损失,努力实现“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区域性流行”的防控目标,推动全乡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强化防疫措施,认真开展免疫工作。

牧兽医站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周一上午11时前报告上周工作进展情况。八是加强疫情监测。畜牧兽医站要严格按照《甘泉县2011年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好疫情监测工作,要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疫情观察报告的职能,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和定点、定人、包片负责的疫情监测制度,定期对本村畜禽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及时了解疫情动态。

三、加强检疫监督,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扩散。

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动物卫生执法工作。一是要加强种畜禽调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严禁从疫区调入畜禽及其产品,严防疫情传入。二是加强产地和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加强运输检疫及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对过境、调运、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检疫力度,确保公共安全卫生。三是要加大对我乡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养殖、屠宰、经营、运输、储藏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严厉打击逃避或抗拒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产品的行为,切实加强市场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的消除疫病疫情隐患。

度。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三是组织人员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防疫密度、动物标识佩戴及免疫档案建立等,及时查漏补免,防止出现漏村、漏户、漏畜现象,认真检查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各项防疫措施真正落实到位,确保秋防工作圆满完成。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六

为加强动物卫生安全及人员安全,规范消毒程序,预防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根据《动物园管理制度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防疫人员、兽医人员必须坚持严格的消毒制度,执行消毒程序,做到组织、安排消毒工作到位。

2、动物饲养场所饲养人员必须按照兽医部门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相关圈舍环境的消毒工作。

3、使用消毒液时应选择正确的消毒药物及药物浓度。具体消毒剂和浓度由兽医院决定,兽医从药房领取消毒剂并按配比稀释后由各饲养班组长领取和下发。

4、消毒剂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剂。

5、消毒剂应现配现用,不使用无效或消毒效果模糊不清的消毒剂。

6、饲养人员进入圈舍应穿戴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饲养圈舍,禁止饲养人员相互串岗或将非本区物品带入圈内。

7、主要消毒措施:对重点消毒场所、入口设立消毒池、消毒垫,消毒垫定期清洗并换消毒液,专人负责填表上墙。圈舍室内和开放圈舍环境每天清扫一次,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圈舍内室消毒时应当先清扫、冲洗干净,然后均匀喷洒消毒液进行消毒,消毒液保留30分钟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墙面、栖架和运动场用喷雾器进行喷洒消毒,或直接撒消毒剂,一般不用冲洗。动物水槽、料槽必须每天清洗,三天消毒一次。瓜果、蔬菜及设施工具每天清洗干净并消毒。全园区每季度安排一次大消毒。

5、主要消毒程序:准备物品(消毒药、消毒器械)、采取针对性强的消毒方式、机械清扫、实施消毒、清除残余消毒药品。

6、基本要求:做到消毒彻底、均匀、覆盖率高、保持一定时间、确保消毒效果。

7、兽医做好消毒记录等工作。对消毒的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消毒登记簿,认真填写消毒记录,做到项目齐全;贮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设备,保证消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8、消毒细则常用消毒方式有:

8.1煮沸消毒法,试用范围:人工育幼料盘、水盘、奶瓶、毛巾等。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煮锅内的水应将物品全部淹没,水沸开始计时,持续15分钟到30分钟。计时后不得在新加入物品否则持续加热时间应重新计算。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消毒液应将物品全部浸没或保证每个部位都带有消毒剂溶液,作用半小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用喷雾器进行消毒剂溶液喷雾,以使物品表面全部润湿为度,喷雾顺序线上后下、先左后右。禽类一般采用带禽喷雾消毒。带动物消毒不得使用有腐蚀性和刺激性的消毒剂。不带动物消毒室内保持30到60分钟密闭后通风。

8.4熏蒸消毒法,适用于孵化室、种蛋、无动物备用笼舍等消毒。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由兽医人员进行熏蒸消毒的准备、消毒工作。室内必须清理干净使气体能到达每个部位。密闭24小时后通风,通风后未经兽医人员允许不得私自进入室内。

8.5紫外线消毒法,适用于饲料室、室内空气、服装、物体表面和水及其它液体消毒。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紫外线消毒动物和人员不得在现场,适宜消毒温度20度到40度,消毒环境的相对湿度低于80%为好。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

8.6火焰消毒法,适用于圈舍及耐高温工具的彻底消毒及环境中寄生虫卵的彻底杀灭。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八

为强化协会内部管理,规范协会经营运作,明确防疫员工作责任,提高协会经济效益,全面加快动物防疫工作步伐,根据协会有关章程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自愿加入xx畜牧兽医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二)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接受协会派遣和安排及管理。

(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推广养殖新技术,宣传科学的防疫知识。

(四)认真学习动物防疫业务,掌握动物防疫技能,提高自身素质,有能力胜任动物防疫工作。

(五)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间、防疫内容和免疫操作程序,开展动物免疫和免疫耳标佩带工作,确保免疫密度、质量和效果,并做好免疫档案,报畜牧协会备案。

(六)认真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不明原因畜禽死亡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畜牧兽医协会,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应积极主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开展对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七)掌握辖区内畜禽存栏的动态,对负责的行政村的畜禽生产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八)开展用药情况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农户做好日常消毒。

(九)完成各级动物防疫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按规范程序开展动物防疫,正确贮藏保管使用疫苗。

(一)防控原则。

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方针。

2、疫情处置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进行。

(二)防控工作目标。

1.100%完成xx农发局下达的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强制免疫任务,做到应免尽免,应防尽防。

2、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4个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密度常年维持在95%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继续做好奶牛和种公牛a型口蹄疫的强制免疫工作,狂犬病做到全面免疫。畜禽圈舍消毒面达到100%,检疫四到位且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3、负责行政村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防控工作不被有关部门通报。

4、对可能发生的疑似疫情做到:及时诊断,及时上报,及时控制,及时处理,及时扑灭,确保疫情不扩散,不蔓延,不染人。

未尽事宜,协会保留解释权。

签订,本责任书自签之日起执行。

xx畜牧兽医协会签(盖章):

防疫员签(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九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重大动物疫情已经成为各国政要关注的焦点,动物防疫工作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动物防疫责任书的模板,欢迎参阅。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全乡养殖业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市、县相关法规和政策,刘坪乡人民政府与各村责任人签订20xx年度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责任内容:

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刘坪乡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刘坪乡20xx年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各村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责任者,村与组、与养殖户,要签订防疫责任书,层层落实防控责任,明确任务,各负其责。

二、强化措施。

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村及所有动物防疫员要在乡党委的领导下,按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把辖区内的各项动物防疫工作措施落实实处,认真搞好宣传工作,对养殖小区,养殖大户要重点监控,做到应免尽免。

目标任务:

1、常年存栏牲畜易感动物,口蹄疫的免疫密度达100%。

2、新老预警点:规模养殖场、养殖密度区和乡政府所在地,禽流感免疫达100%,狂犬苗达98%。

3、猪瘟常年免疫达98%。

4、猪牛羊的免疫挂标率达100%。

5、免疫入户率达100%。

考核与奖罚:

根据乡人民政府年终签订的村干部考核计分办法,结合动物防疫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防疫措施不落实给予按章处罚。

责任期限:

目标管理责任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为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防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秩序,有效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切实加强对村级防疫人员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20xx年中宁县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等文件通知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切实做好20xx年全镇动物防疫工作,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优势,根据本镇实际,对本镇动物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做出如下工作安排和计划。

1.各村防疫员要严格按照农牧局和乡镇兽医站的统一安排,认真做好所在辖区动物的免疫、协助检疫、诊疗、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免疫工作真正做到村不漏队、队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负责本辖区内畜禽按免疫项目及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佩带免疫标识。坚持常年防疫,做到随补栏,随防疫;随断奶,随防疫。

3.负责本辖区内疫苗、耳标的保管和畜禽圈舍的消毒灭源工作,监督指导农户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免疫的登记、造册和建档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养殖园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专业户、二十头以上的二元母猪户、春季育雏户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并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防疫员为直接责任人。

6.及时掌握本辖区动物疫情动态,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进行扑杀、封锁、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并负责本辖区畜禽生产、防疫的基础数据报表工作。

7.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考勤制度,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做到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记录,管理好各种内业资料。

8.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严格按照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疫技术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记录记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

9.农牧部门所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禁本站工作人员和动物防疫员在工作期间参与赌博和酗酒,并且因此出现的不良后果,本站概不负责。

10.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或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11.对重点工作及专项行动,服从县农牧局和兽医站的统一调配。

二、防疫内容及标准。

1.强制免疫项目:高致病性禽流感、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牛羊梭菌病。动物防疫开展面达到100%,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2.因病计划免疫疫病:其它疫病实行因病设防。

3.防疫标准:禽、猪、牛、羊免疫密度达到100%。其它疫病根据本镇疫病流行及危害的实际情况而计划免疫。

畜牧兽医工作站(签章)。

负责人:

村防疫员:

甲方:

乙方:

为认真做好年秋季重大动物集中防疫工作,促进我镇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

一、甲方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将本村的动物防疫工作交给乙方操作,防疫工资由甲方承担(政府财政支付)。

二、甲方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乙方的防疫工作并负责登记监督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乙方负责甲方所辖范围内耕牛、生猪、羊、家禽等的防疫注射,防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并确保在年月日前完成防疫任务。

四、乙方应严格按防疫规程进行防疫注射;防疫期间所发生的动物注射反应,乙方负责登记处理,并在第一时间报告镇农技站。

五、乙方在村组的配合下应做到逐户登记、防疫、挂标、发证,并将具体数据统计上报。

六、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及时补差,并做到验收合格。

七、乙方防疫工作结束后,经甲方及上级部门抽查验收,确认达到100%的情况下,甲方负责向镇政府申报防疫工资并足额兑现。

八、乙方必须确保防疫密度和防疫质量。如达不到要求或造成不良影响,镇政府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追究乙方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农技站一份。

十、本协议于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违约。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零壹零年拾月。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十

为强化协会内部管理,规范协会经营运作,明确防疫员工作责任,提高协会经济效益,全面加快动物防疫工作步伐,根据协会有关章程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自愿加入邛崃市平乐畜牧兽医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二)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接受协会派遣和安排及管理。

(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推广养殖新技术,宣传科学的防疫知识。

(四)认真学习动物防疫业务,掌握动物防疫技能,提高自身素质,有能力胜任动物防疫工作。

(五)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间、防疫内容和免疫操作程序,开展动物免疫和免疫耳标佩带工作,确保免疫密度、质量和效果,并做好免疫档案,报畜牧协会备案。

(六)认真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不明原因畜禽死亡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畜牧兽医协会,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应积极主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开展对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七)掌握辖区内畜禽存栏的动态,对负责的行政村的'畜禽生产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八)开展用药情况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农户做好日常消毒。

(九)完成各级动物防疫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按规范程序开展动物防疫,正确贮藏保管使用疫苗。

(一)防控原则。

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方针。

2、疫情处置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进行。

(二)防控工作目标。

1、100%完成邛崃市农发局下达的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强制免疫任务,做到应免尽免,应防尽防。

2、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4个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密度常年维持在95%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继续做好奶牛和种公牛a型口蹄疫的强制免疫工作,狂犬病做到全面免疫。畜禽圈舍消毒面达到100%,检疫四到位且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3、负责行政村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防控工作不被有关部门通报。

4、对可能发生的疑似疫情做到:及时诊断,及时上报,及时控制,及时处理,及时扑灭,确保疫情不扩散,不蔓延,不染人。

1、接受政府、村(社区)和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按评价考核情况作为防疫员奖惩的依据。

2、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每个防疫员所辖区域抽查1—2个养殖场,每个组抽查5户养殖户。

疫员当月误工补助20元,若出现5户以上10户以内的扣当月全部误工补助,若出现10户以上应免未免的给予取消防疫员资格并不发放前期所有误工补助;若出现一次疫苗未按要求贮藏使用的对防疫员扣罚误工补助100元,出现三次未按要求贮藏使用的给予取消防疫员资格;若由邛崃市相关部门抽查不合格的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3、动物防疫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未能及时完成,情节较轻的防疫员予以通报批评,在通报批评后仍不及时改正的予以待岗或取消防疫员资格;对强制免疫不到位,疑似疫情处置不及时,不规范等造成重大动物疫情蔓延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防疫员法律责任。

未尽事宜,协会保留解释权。

xx牧兽医协会:

防疫员:

xx年xx月xx日。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十一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全乡养殖业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市、县相关法规和政策,刘坪乡人民政府与各村责任人签订20xx年度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责任内容:

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刘坪乡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刘坪乡20xx年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各村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责任者,村与组、与养殖户,要签订防疫责任书,层层落实防控责任,明确任务,各负其责。

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村及所有动物防疫员要在乡党委的领导下,按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把辖区内的各项动物防疫工作措施落实实处,认真搞好宣传工作,对养殖小区,养殖大户要重点监控,做到应免尽免。

目标任务:

1、常年存栏牲畜易感动物,口蹄疫的免疫密度达100%。

2、新老预警点:规模养殖场、养殖密度区和乡政府所在地,禽流感免疫达100%,狂犬苗达98%。

3、猪瘟常年免疫达98%。

4、猪牛羊的`免疫挂标率达100%。

5、免疫入户率达100%。

考核与奖罚:

根据乡人民政府年终签订的村干部考核计分办法,结合动物防疫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防疫措施不落实给予按章处罚。

责任期限:

目标管理责任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x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十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基础免疫,根据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及县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工作要求,褚集乡人民政府与村级防疫人员签订本责任书。

按照县政府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落实防疫工作经费,组织队伍防疫人员、养殖单位和个人,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等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疫动物的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率达100%,畜禽标识佩戴率和免疫档案规范建档率达100%。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疫片区各类应防畜禽的免疫任务,实行月月巡防、事事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和防疫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疫苗的保管和注射,保证免疫质量,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保护率达80%以上。

3、按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畜禽防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

4、负责辖区内畜禽存栏、出栏、购入、卖出、出生、死亡等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承包区域内疫情动态的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疫情,及时向农业技术服务站报告。

6、用于强制免疫的疫苗必须从县农业技术服务站领取,不得从其他渠道购进,更不能倒卖疫苗。

7、对不接受防疫的养殖户进行说服教育,拒不改正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农业技术服务站汇报。

1、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疫片区各类应防畜禽免疫任务的县级防疫人员,予以批评,并限期完成免疫任务。

2、县级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未按规定程序免疫,用苗量不足或注射非有效免疫物质的、未加施统一的畜禽标识或只加施畜禽标识不予免疫注射的、未规范填写畜禽防疫档案的,及未按规定实施月月巡防制度、巡防记录不全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给予当事人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未按规定免疫或未予免疫造成疫情发生的,给予县级动物防疫员开除处分。

3、对购买、使用非法生产的畜禽标识的县级防疫人员予以停职检查,待岗三个月。因此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对转让、出售、伪造或变造畜禽标识的县级防疫人员,予以解除聘用。

xx县人民政府负责人:

xx年xx月xx日。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十三

为做好我乡动物防疫工作,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我乡实际制定20xx年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

1、免疫密度: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免疫密度要达到应免数的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鸡新城疫免密度达到应免数的95%以上。

2、免疫抗体合格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均达到80%以上。

3、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产地检疫率达100%,以村单位,散养户产地检疫开展面达100%,进入流通环节的活动禽持续证率达100%。

4、做到上市畜禽宰检疫率达100%,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持证率达100%。

5、严格实行跨省引种畜申报、备案制度、隔离观察制度和引起引畜检疫程序。

6、建立健康全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规模的养殖档案。

7、技术人员对规模养殖场服务实现挂牌联系。

1、防疫指标:确保辖区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2、畜禽死亡率控制标准:大牲畜1%以内,中家畜3%以内,禽8%以内。

玉龙乡农业服务中心:

目标单位:

村民委员会。

责任人:

责任人: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十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基础免疫,根据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及县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工作要求,褚集乡人民政府与村级防疫人员签订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按照县政府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落实防疫工作经费,组织队伍防疫人员、养殖单位和个人,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调查报告等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疫动物的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率达100%,畜禽标识佩戴率和免疫档案规范建档率达100%。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疫片区各类应防畜禽的免疫任务,实行月月巡防、事事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和防疫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疫苗的保管和注射,保证免疫质量,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保护率达80%以上。

3、按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畜禽防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

4、负责辖区内畜禽存栏、出栏、购入、卖出、出生、死亡等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承包区域内疫情动态的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疫情,及时向农业技术服务站报告。

6、用于强制免疫的疫苗必须从县农业技术服务站领取,不得从其他渠道购进,更不能倒卖疫苗。

7、对不接受防疫的养殖户进行说服教育,拒不改正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农业技术服务站汇报。

三、责任追究。

1、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疫片区各类应防畜禽免疫任务的县级防疫人员,予以批评,并限期完成免疫任务。

2、县级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未按规定程序免疫,用苗量不足或注射非有效免疫物质的、未加施统一的畜禽标识或只加施畜禽标识不予免疫注射的、未规范填写畜禽防疫档案的,及未按规定实施月月巡防制度、巡防记录不全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给予当事人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未按规定免疫或未予免疫造成疫情发生的,给予县级动物防疫员开除处分。

3、对购买、使用非法生产的畜禽标识的县级防疫人员予以停职检查,待岗三个月。因此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对转让、出售、伪造或变造畜禽标识的县级防疫人员,予以解除聘用。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后生效。

__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名:动物防疫员签名: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十五

为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及《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传染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虢王镇畜牧兽医站与村级防疫员特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及科学防疫知识。

2、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防疫工作,按规定对畜禽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平时做好新补栏畜禽的补免工作。畜禽免疫后加挂畜禽标识,并按要求建立养殖户和村级免疫档案。

3、负责本行政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坚持经常性的疫情普查工作,对责任区内发生的具有典型症状的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参与本行政村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4、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做好辖区内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5、自觉接受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认真完成上级畜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工作。

病性禽流感免疫密度达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免疫抗体水平常年保持在70%以上。动物因病死亡率,牛控制在1%、羊1%、猪3.5%、家禽8%以下。

2、做好疫苗的运输贮存工作,疫苗利用率牛、猪、羊达到95%以上,家禽达90%以上。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或予以解聘。

1、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

2、瞒报、谎报、延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伪造防疫档案,考核不合格的'。

4、不按规范操作,严重失职的。

5、倒卖疫苗、畜禽标识的。

6、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

四、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报酬采取财政定额补助办法解决,财政定额补助报酬与目标考核挂钩,建立防疫员表彰、奖励机制,采取奖优罚劣的办法。

人民政府主管领导:xx。

xx村委会(章)防疫员:xx。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最新动物防疫协议(模板16篇)篇十六

为提高动物德免疫密度和质量,落实国家强制免疫措施,搞好农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乡镇情况,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责任书。

本责任书所称重大动物疫病主要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

1、在当地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按照免疫操作要求,对本村动物实施免疫注射,保证免疫质量,保证已免动物达到有效保护,同时按规定填发免疫证和佩戴牲畜耳标;按照消毒计划和要求,进行消毒工作。

2、负责建立本村动物养殖防疫档案,并按规定填写后及时报送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保存。

3、协助基层动物监督机构做好检疫、监督、疫情调查、疫病普查、疫病检测采样等工作。

4、负责本村疫情观察和疫情报告工作,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和死亡等情况时,按照规定立即向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严守疫情保密制度。

5、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和扑灭工作。

6、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宣传动物免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动物疫病控制知识。

7、自觉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的防疫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8、自觉接受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

9、完成当地政府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布置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

1、负责组织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按规定进行免疫注射,确保已免动物的免疫质量,并负责组织实施消毒。

2、负责动物免疫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兽医防疫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3、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保障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疫苗、消毒药品、免疫证、防疫档案等防疫物质、器械、的供应。保证疫苗的储藏、运输条件符合规定,保证疫苗有效使用。

5、建立辖区动物养殖、防疫档案,规范档案管理。

6、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防疫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负责本乡镇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动物疫情。

8、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重大动物疫情的扑控和扑灭工作。

9、协调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误工补贴。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不按免疫规定进行免疫注射和消毒,未按规定建立防疫档案、加施禽兽标识的,责令改正。如不改正者,报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撤销防疫员资格。

3、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应急处理安排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导致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经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完成好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表彰;对防疫工作开展差的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5、已免动物达不到有效防护的,解除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任合同。

6、由于监督管理不善造成疫苗失效,疫苗注射不到位造成免疫效果不确实的,追究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相关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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