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育政策的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模板5篇)

时间:2023-10-02 作者:纸韵最新教育政策的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模板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教育政策的法律法规篇一

作为一名刚刚走上高职教育岗位的青年教师,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育教学方法,但在高等教育政策和法规方面,还是知之甚少。通过岗前培训几门课程的学习,收获很大,以前一些认识模糊的问题,现在搞清楚了,从前的一些情感体验,如今也找到了理论支持,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使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并且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也使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这些法规知识,对于青年教师做好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此部分阐述了教育法的相关概念,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传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2.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想,身为公办高等学校的一名老师,牢记高校教师的相关权力和义务,杜绝滥用权力,确保认真履行义务,这才是教学之根本,教师立足岗位之根本。

3.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诸多与大学有关的案件都与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1)高等学校法律主体的性质

从本书中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即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2)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提到过,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此部分主要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也对当前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师,对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应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拓展业务知识,提升自身教学知识水平的前提条件。

就我院的性质而言,主要从事的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教育是传授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展需求来看,教育结构应适当调整,当前应加大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对小学、初中、高中后未能升学的学生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职业适应性,有利于发展生产力。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能够使没受过教育的人们接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针对高校领域常见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问题

此部分,通过一个个常见的热点问题和法律争议的真实案例,生动的展现了当前凸显的主要问题以及高校教育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足之处,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有了较为清晰的思路。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高校人民教师,必须对高校的政策法规有个清醒的认识,有了这样的认识,才能够好的传授知识,培养人才。教师是一个不断学习知识的职业,作为一名教师应时刻不忘提醒自我、夯实基础。同时要兼备职业道德和必要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做到合格。

教育政策的法律法规篇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人口老龄化形势也不断加剧。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惠老政策。为了让老年人更好地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惠老政策,本期“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政策法规篇”,将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辽宁省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大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积累了许多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经验,国家和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认真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

主要亮点

1.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总则中规定:“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国家重视和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龄事业、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

2.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设立为“老年节”。

3.对家庭养老做了重新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更强调了国家和社会在老年人养老上的作用。

4.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突出精神慰藉的内容,是《老年法》最具人性化的体现。赡养不止在物质方面还包括精神赡养,《老年法》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做为赡养人应尽的义务。

5.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6.更加注重对老年人的日常服务。《老年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7.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优待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同时规定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8.推进宜居环境建设。这是《老年法》的新增章节,主要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环境。

9.保障老年人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老年法》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链接: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3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更加细化,现就《条例》的一些亮点进行解读。

提倡再婚老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条例》提出,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按法律程序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鼓励与老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条例》要求,赡养人不与老人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鼓励开发老年人宜居住宅和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失独家庭老人将获得定期心理疏导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和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失独家庭老年人将获得定期心理疏导和情感慰藉。

持《老年证》享受优待

老年人凭《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为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优惠开放,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鼓励老人参与民间纠纷调解等活动

《条例》规定,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鼓励老年人依法从事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科技知识、调解民间纠纷、科技开发应用、咨询服务、生产经营、社会公益等活动。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明确20项老年人照顾服务重点任务

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发布。现就《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及亮点进行解读。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阐述了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遵循的总原则。

第二部分“主要目标”,阐述了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即到,全省要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保障体系、养老体系和市场体系。

第三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从高龄津贴、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居家养老、户口迁移、宜居建设、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出行便利、健康服务、医养结合、长期护理保险、医保结算、为老服务培训、老年教育、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等20个方面对我省实行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做出明确规定,并落实了责任部门。

第四部分“组织领导”,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整体推进、健全保障机制、营造浓厚氛围、监督检查落实五个方面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了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亮点解读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省将全面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推进医养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健全家庭赡养政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各地区要制定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

加大社会服务力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在全省二级以上公共交通场所为老年人候乘提供便利服务。

制定和完善老年宜居社区规范标准。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服务场所时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实施意见》还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低保、特困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拓宽老年人教育培训资源,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教育政策的法律法规篇三

我国最近几年也制定了许多相关法规政策,体现了新公共管理的一些特点。学术工作是高等教育的重心与根基,其变化很大程度上也受到新公共管理思想的影响。因此,在改革现代高校教育制度的时候,应当考虑到我国被特的文化政策背景和新公共管理理念的思考,创新性地探究提髙髙等教育水平和发展学术工作的方法。

随着国家公共机关的运作机制和方法出现变化,传统管理方式逐渐表现出效率偏低的问题,更多新思想要求国家对各大公共部门进行改革。新公共管理理念认为,政府应当重点关注公共服务的成果,而非其服务过程与准则,因此要提髙其工作效率,就要采取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把集权管理转变为市场竞争,使经济利益最大化。新公共管理的特点是注重效益,问责机制和反馈机制健全,以竞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公众服务,以责任机制代替细节掌控。高校管理方式改革也在这样的浪潮下变成了公众焦点,从以往的“软管理”,如民主投票、道德约束、专业信念等,转变成了如今的“硬管理”,如产出最大化、竞争上岗、问责机制、资金控制等。

(一)高校教师录用政策。我国出台的《有关加强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行意见》中指出,高校录用教师要遵守按需开岗的原则,招聘流程要公开透明,让求职者能够公平竞争,并对其实行择优录用,严格考核制度和解聘制度,全面推行合同管理。高校教师录用制的改革突破了我国长期延续的终身聘用制,开始对教师实行定期考核,对于优秀者给予奖励,对于不合格者采取退出机制,让能力不足的教师适时退出。这样一来,能够提髙教育者的工作积极性,在高校老师之间和各大学校之间掀起一场“伪市场方向”的竞争。即髙校教师互相竞争上岗,学校与学校之间又互相抢夺能力优异的教师。这一形式的竞争并非把“价格”作为媒介,而是凭“量化标准的表现评判”进行。髙校录用教师要把其在学术研究工作中的表现作为主要根据,教师决定自己在哪所高校供职时,也要考虑该院校在学术工作中各个领域所获得的成绩。利用这种竞争政策,可以有效实现高校人力资源的优化管理配置。

(二)生产、教学、科研结合政策。我国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应用研究,鼓励高校、科研所、企业科教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产学研用相互融合,推动科技成果升华。产学研相结合的目的是为髙等教育机关提供公众服务。新公共管理理念指出,要全面实现公众服务,可以灵活应用将成本转化为效率的手段,比如教育权或是专利售卖等。在目前知识经济引领的潮流中,知识成了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传统观念中把知识视为公众财产,但如今,版权、专利、商标等多种形式已经把知识产业化、私人化,并用法律手段保护起来。企业生产过程中若是需要用到科技研究成果,那使用者就要付给专利持有人一定的资金。所以,各领域产学研结合的方法逐渐推广开来,高校的经济来源也不再局限于公众经费,而是扩展到各大企业、集体与个人。

(三)高校教育评估政策。《教育部有关进一步加强本科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教育部要依据我国对提髙高校教学质量的新需求,逐步探索并完善高校教学质量定期评估政策。以其教学评估成果作为衡量其教育质量的主要标准,坚持以评估的方式促进髙校建设改革,推动教育工作,提升教育质量。要对高校教育基础情况作年度统计和数据报告,并予以公布,将其视为教育工作评判的主要根据。自此可看出,我国政府对髙校教学的控制不再深人到任何一处细节,而是实施权力下放,让各大髙校真正掌握管理实权。不再多方涉足髙校内部事务,但仍要制定详尽的考核指标和风险评测,对髙校教学质量实行灵活性的监督管理。将以上政策贯彻到教学实践评估中,就能把教育活动简化成可衡量、可对比的元素,从而避开了繁杂的干涉手段,实现了国家对教育和学术工作的远程调控。

(一)市场驱动追求利益,公正求真思想衰落。

新公共管理理念提倡伪市场竞争方式,提髙了公众对教育和学术质量的关注度,使学者的竞争透明化。但其弊端在于容易引发两级分化,使强者趋于更强,弱者变得更弱。新公共管理理念注重产出、能效、经济效益最大化,落实到对髙校人力资源的监管上,就是把学术工作成绩和老师本人的经济收人相关联,在聘用、工资、评估、升职等各个方面都激励并强化老师间的竞争。如此一来学术人群内部资源分配与差别日渐增大,这一情况容易导致一些不良行为发生。“社会资本”这一词汇用中国化的通俗语言讲来,就是“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在资源和收入分配时可以起到极为明显的影响,这对我国的学术研究而言是致命的问题。

(二)学术工作整体性与统一性受到冲击。

新公共管理理念重视表现指标。在学术工作中,如果层面不同(教育、科研、服务等),则对象和表现也会有所差异。因此,管理、评估和追查责任的方式也要随之变化,于是学术工作的不同领域就被分割开来,优良互动性遭到破坏。高校评估机制对教育的标准普遍偏低,缺乏e别性,但科研对此要求较高,于是顺理成章地成了老师聘用和升职的重要标准。此外,科研还能给教师带来更髙的利润,虽然现在许多高校教师的收人还比较可观,但多数是来自于“创收”或科研项目提成。所以,目前髙校教师大多会对科研投入更多精力。

(三)权力与责任的主体单一。

国家把部分权利下放给高校,看重的仅仅是教育结果而不是操作过程。政府不再多方涉足髙校内部事务,但仍然制定详尽的考核指标和风险评测,对高校教学质量实行灵活监督管理。这一角色转换对于髙校问责而言,只突出了政府官员的职责,但对于社会群众、消费者和专业集体说来,其责任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更未和官员职责构成相互弥补和相互制约的状态。所以,这一改革并未减少国家对髙校的控制力,反而是将其加强了,政府排开了各种责任和风险,保存了掌控权。而落实到高校内部,政府下放的权利没有掌握在学者手上,而汇集到了行政人员那里。一级决断人员手里掌控着绝大多数的资源和权力,而这些恰恰是学者所缺乏的。因此,目前我国政府减少了对髙校的直接干涉,但却利用间接控制和责任监管,把大权转移到了行政部门手中。

新公共管理的部分理论和策略确实为髙校运作带来了一定资金来源,同时起到了激发研究者工作积极性的作用。但我国传统教育的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单一性并没有得到突破,并且市场竞争的正常开展也需要有相关政策给予保证。此外,新公共管理本身存在局限性,若是单纯追逐经济效益,那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就会遭到损害。因此,发展新公共管理理念要相关背景资料,进行反思,构建公正求真的学术研究环境,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教育政策的法律法规篇四

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教育政策的法律法规篇五

教师:姜定莹在暑假里,我认真学习《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应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孩子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

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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