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10篇)

时间:2023-04-12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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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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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解决小区共有部分或者共用部分的修缮、更新或者改造工作,我国设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自专项维修资金设立以来,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程度并不广泛,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立法上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施主体以及实施程序等方面缺乏系统的规定;另一方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涉及到多方主体参与,但各个主体之间的职能划分并不明确,由此导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不高。基于此,本文围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属性,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性上提出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的方法和建议。

0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观念不断提升,住宅专项资金这个概念逐渐深入到居民生活。尽管我国立法很早就设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是这个这个概念也是在近几年来被广泛提起。由于立法上不配套规定以及在实践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由此导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一直很低。鉴于此,当下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完善住宅专项资金的使用路径,提高其使用效率。

由于维修资金并非业主个人财产,因此,若要启动维修资金,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维修资金的启用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经过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双三分之二”的存在,导致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变得十分困难,一方面,要在短时间内召集这么多的业主进行表决,谁来组织、谁来召集,召集时间以及召集地点本身存在事实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即便是能够召集起来,这么多的业主均有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要实现“双三分之二”的一致通过也存在很大的难度。

1.2 维修资金参与主体多,职责划分不明确

维修资金筹集或者使用是为了修缮、维护或者改造住宅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因此,这其中必然会牵涉到各方主体。首先,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需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表决;其次,由于维修资金筹集或者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修缮、改造或者更新住宅共用部位或设施,因此后期势必会涉及到施工、造价以及监理等环节,这一过程往需要物业的配合。问题在于上述各个环节的职能分工立法上并未明确,涉及这么多的参与主体有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很容易出现问题。

1.3 维修资金申请以及实施主体不完善

维修资金申请和维修事项实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必须确定合理的实施主体才能保障相关工作的进行。关于维修资金的实施主体,我国立法上的规定并不是很完善。比如,建设部、财政部曾出台文件规定,对于没有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或者在维修资金划转到业主大会管理前,若要使用,必须由物业对改造项目提出意见,所在小区没有物业的,则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这一规定看似没有问题,实则存在严重的漏洞:一方面,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已售出的公房,很少会有物业,由此导致该规定缺乏实操性;另一方面即便存在物业,要求物业投入大量的“人”“财”“力”去组织实施维修资金的启用和修改改造等,权利义务关系显然不对等。

首先,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在小区有业主大会的前提下,一般会交由业主大会管理。其次,从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来看,并非维修资金的使用频次越高越好。一些工程質量较好的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频率极低。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是维修资金使用的频率越高越好,恰恰相反,使用频率越好,恰好反映出小区建设的质量问题。由此,不能作为一种既定目标来看待。对于共有部分确需要更新或者修缮的,要尽快启动维修资金,对于不需要更新或者修缮的,不应为了完成指标性任务而启动维修资金。最后,要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基于此,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维修资金设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论作怎样的制度设计,都要尽量保障资金的使用顺畅。

3.1 明确各方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各司其职

做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前提在于首先在于明确参与主体的职能与分工。具体来说,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上必须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策。实践中,有很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这种情况下,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一般交由物业代劳,由于物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自身并没有取得报酬,因此,这种实施的效果不佳。

在各方参与主体职能分工上,业主作为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人,有权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任何问题进行决策并有权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或者常设机构。鉴于维修资金启动后,涉及的房屋等其他共有部分的修缮,需要专业人才的参与,也需要一定的组织能力,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协助办理维修资金申请和维修事项实施。

最后,在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实施过程中,街道办、居委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政府财政部门、质监部门、消防部门等都有可能参与进来。在这种前提下,必须出台相关文件对各个部门所应当承担的工作以及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只有将各个部门纳入统一的监管轨道,才能保障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

3.2 充分发挥业主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热情,提高其责任意识

维修资金使用工作规范的前提还在于要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以及公共责任意识。从当前维修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法律规定了业主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但是业主对于公共管理事业的参与热情显然不高,也没有积极的去履行自己的义务,更多时候呈现出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这导致了维修资金使用的决策效率低下。为了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必须提高全体业主的责任意识,为广大业主提供一个有效的交流沟通平台,以此形成权利义务对等的运行机制。

3.3 建立业主自治机构

由于业主在人数上比较多,如果任何事都有全体业主来进行决策的话,这样在实践中的可操性不强。基于此,全体业主应建立统一的机构平台,通过机构实现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我国法律已经为居民自治机构提供了很好的示范,这个示范就是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小区居民生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状况来看,目前在很多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没有成立。正是这一自治机构在中国居民生活中没有完全推行起来,就导致一些小区的问题不断地积累,拖的时间越久,处理的难度也就越大。其实维修资金的使用工作也是一样,只有大力推进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制度建设,真正形成一种制度机制,关于小区生活的各项事务才能有条不紊的开展起来,真正服务于居民。

3.4 建立应急维修机制

在维修资金使用工作中,为了确保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必须建立应急维修机制,从而实现对一些突发性问题的有效应对。如前文所述,在维修资金使用的过程中,部分业主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以及公共事务责任意识都不高,甚至还常常表现出“事不关己”的态度,由此导致共有部位的修缮、更新或者改造的工作难以顺利推进。甚至有些时候,部分业主会直接反对修缮或者改造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物业主管部门应该建立起应急维修机制。如果小区共有或共用部分出现问题会直接导致小区居民的正常、安全生活,物业主管部门可责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尽快启动维修资金的申请以及实施工作。此外,应急维修机制毕竟牵扯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基于此,应急维修机制在建立时必须充分考虑重点监管的内容,举个例子来说,如要对某块共用区域进行修缮,必须要确认共用区域受损的情形,其是否符合应急维修的情形等。

3.5 建立协调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

最后,完善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最后一步在于要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多头做好房屋维修监管。具体来说,由于维修资金使用涉及较多的参与主体,在明确各自职能分工前提下,也要严格落实责任机制。这意味着,各个部门在维修资金使用或者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其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进一步说,首先,街道办事处在维修资金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履行好监管职能。之所以要求街道办要履行好其监管职能而不是要求其他部门去承担这一职能,是因为就目前来看,街道办行使监管权力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街道办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性地位,由街道办事处来行使监管职能再合适不过。其次,要充分发挥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其他有关部门的作用,接受消防、质检等部门的监督,密切配合他们开展工作。最后,在有足够证据或者迹象表明修事项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比如,小区的消防设备出现问题,足以影响小区居民生活安全的,根据消防、质检部门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前文所说的应急维修机制不足以尽快处理这种紧急情况时,有关部门可直接启动维修资金,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规范首先要围绕着资金使用属性展开。维修资金使用工作效率的提高一方面依赖于居民自治即建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高业主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热情,另一方面也有赖于各个部门之间的体系性配合,只有在各方参与的主体的积极配合情况下,才能彻底解决当下维修资金使用面临的困境,才能在避免风险的前提下,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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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篇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比如,保修期满后屋顶渗水、外墙维修、主下水管道维修、更换落水管等,房屋养老就靠它了。

目前我市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1%的比例交存。

①、商品房、集资建房、货币化分房应提供:

1、购房合同(核对原件);

2、购房发票(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地税局《存量房计税价格通知单》(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拆迁协议(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变更过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①、卖方应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核对原件);

2、身份证(核对原件);

3、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及受托单位的承诺书;

4、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赠与或继承公证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②、买方应提供:身份证(核对原件或复印件)。

5、房屋灭失等原因退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提供《房地产注销登记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身份证(核对原件)。

53、2366927。 办理维修资金申请时,业主需带身份证或产权证,窗口工作人员将免费为你提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登记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取分摊清单”2份材料以及维修资金使用详细流程和告知单。业主在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协助下制定维修改造方案和编制预算,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签字同意。房屋维修完成,经2名以上业主共同验收合格后,由业主携身份证、产权证及申报材料至窗口办理申请列支维修资金。符合规定的,我单位将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审计后的金额在13个工作日之内通知银行付款到施工单位账户。

2、住宅维修资金支取分摊清单;

3、工程预、决算书(由施工单位提供)。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5、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包括: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用于整幢楼或者单元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或者单元业主按照其专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2、住宅区内哪些部位是属于业主共用的?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13、物业共用的设施设备有哪些?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14、哪些部位属于业主自用设备和自用部位?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

18、维修质量保修期多长时间?从什么时间算起?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开发建设单位与用户的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9、保修期发生的费用谁支付?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我市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为切实加强我市近20万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市住建委在原先维修使用流程基础上,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进行再造,将原先需要提供的10份独立表单简化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登记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取分摊清单”2份资料,将原来业主需要签2次字才能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改为业主只要签1次字就能办理。免费为业主复印相关申报材料;在窗口粘贴填写示范文本,指导申请人填写;设立意见箱,听取大家意见和建议。

2010以来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等便民性基础上,又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一是实行项目预审。对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缮工程项目预算、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等相关材料进行预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二是委托审计。委托三家审计机构,对我市所有维修资金使用项目进行审计,要求审核机构必须到现场核实工程量,并依据核实后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查其是否有不合理支出,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以2011年8至12月为例:我委共对198笔186.8万工程元进行审计,审减金额30.9万元,平均审减率17%,审减率最大达60%,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杜绝套取资金、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三是支付审计费用。委托审计费用由我委统一支付,列入管理经费预算,减轻业主、施工单位负担。四是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所有维修服务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建立诚信档案,对有不良行为、投诉企业进行通报,对诚实守信的企业提供给业主选择。五是实行维修资金使用批前公示。市住建委自2010年4月开始,就开始在市政府网站对我市维修资金使用结果进行公告,对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批前公示,公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出情况,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更加规范透明。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篇三

乙方(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

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甲方同意乙方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签订本协议书。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代修。

三、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和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包括:

1、《支取汇总表》(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2、《支取清册》(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

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需加盖乙方公章并与本协议公章一致。如乙方公章发生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丙方办理公章变更手续。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甲方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划转时将加盖公章的本协议书复印件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留存。本协议书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说明身份) (签字)

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注:如果非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应有授权委托书。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适用于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后政府组织代修)

编号: 区【 】年 第 号 20__-1版

小区坐落及名称 区(县) 街道(乡镇) 大街(路) 号 小区物业类别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独立式住宅 □其他 建筑物竣工时间 年 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全称 备案单编号维修单位全称 资质证书编号资金使用用途 区(县) 小区 号楼 维修工程项目工程款总额(万元) 工程对应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工程费用分摊标准(元/平方米)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你行按照本支付通知将相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元(大写: )支付到表中所列收款单位账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篇四

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

重庆聚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香城故事位于空港新城兰馨大道109号,现有周丽购买的高层为3-2-3-2号房,建筑面积132.38平方米已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619元,已解除合同并退房。现3-2-3-2号房,重新卖给张长均已再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615元。现3-2-3-2号房已两次已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退周丽购买的高层为3-2-3-2号房已缴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619元。

特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退款,退款合计金额为6619元(大写:陆仟路佰壹拾玖元整)。

重庆聚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为农行锦湖支行帐号31-***

申请人:周丽

2012年4月27日

重庆聚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4月27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篇五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xx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凡单幢房屋或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及拆迁安置房屋,下同)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廉租住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人交存。已售出的公有住房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交存;续交的,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一)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

(二)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交存。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九条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尚未售出的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代交该部分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一条 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代管单位与专户管理银行按年结存到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第一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后,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已售公有住房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所在地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已售公有住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业主续交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开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30%的,应当由业主续交。商品房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续交后应不少于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首次续交标准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业主分户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次续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30%时,应当由业主再次续交,再次续交后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应不少于业主首次续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足额续交,也可以分期续交。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将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给原业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售但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补建。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一)商品房屋之间,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未售出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七)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

(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

(三)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

(四)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八)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第二十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突发性损坏,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使用或者危及房屋安全的,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维修;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推选的2名以上业主代表先行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分摊。

第二十七条 单次维修费用标的达到10万元以上,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监理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相关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条 在保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发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告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业主和有关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随时接受业主和有关单位对其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三条 收到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费用,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交存,并由其按照相应的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补交双倍利息。补交的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十九条 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拒不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建议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篇六

对区域内的树木进行整形修剪。

二、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定期灭杀鼠、蚁、蝇、蟑螂、蚊等。

小区上门收垃圾时间为中午12:00前,请业主将垃圾放置门外,便于我们派人上门收取,不要放置在其他邻居门外。我们对不遵守小区规定的住户,公布房号且上报有关部门。

燃放烟花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减少燃放烟花对人、财、物的影响;

小区养犬住户日益增多,我们希望住户自律自爱;文明养狗,不要惊动邻居。出门时,务必用绳牵制,定期打疫苗。避免邻居纠纷。对于无人牵制的犬类,一般情况视作无主犬只,住户通过小区秩序员和房管员报主管部门处理,或向政府部门、110举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篇七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经2010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大修基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买房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时

《办法》规定,业主的大修基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管理单位应告知业主续交。

五、这笔钱到底由谁来管?

主管部门和业委会均可;业主大会成立后,有两种管理方式可以选择:一是继续由主管部门代管,二是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在业主委员会管理期间,如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由主管部门重新代管大修基金。

4、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相关费用。

整理收集邓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篇八

裂,每逢雨天渗漏雨水,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承重墙部分出现裂缝,墙面剥落,通讯和电力线路老化,经常出现电路短路现象;部分房间门体下垂、窗户难以启合,大风时玻璃时有吹落。围墙由于受洪水浸蚀,已多处倒塌,存在安全隐患。由于乡财力较为困难,资金较为紧张,期间只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地方进行过小型维修,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

为确保日常工作顺利进行, 我乡决定对办公楼进行整体

维修。对部分承重墙体加固,对房屋门窗全部更换,对围墙 重新衬砌,对各个办公室进行全面改造,对电力通讯线路重新布置,以上共需资金 30 余万元。由于我们乡财力十分困难,无力自行解决办公楼修缮资金,特向贵局申请补助资金 18 万元。

妥否,请批复。

西充县金山乡人民政府二〇 xx年十月十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篇九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汇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篇十

银山镇张山沃小学重建于1990年9月,学校地处银山镇张山沃村,占地面积2400㎡,建筑面积1024㎡,现有教学楼1栋,平房6间。

学校主要建筑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成使用,年久失修,学楼顶多处出现裂缝和渗水、漏水现象,已造成部分教学设施损坏,影响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因此,20__年_月_日对楼房进行了加固.楼顶浇注而成,但是厚度仅10多公分,防水效果差,夏季如同蒸笼,学生无法正常上课,急需建设隔热层。该校教学楼屋顶防水、防嗮维修面积约430平方米,每平方米需60元,需资金25800元;教学楼地面凹凸不平,需进行维修,面积约860平方米,每平方米16元,需资金13760元,垃圾清运费2000元,以上共需资金41560元。 为了使学校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恳请银山镇人民政府拨付维修资金41560元。

银山镇张山沃小学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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