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

时间:2023-12-22 作者:ZS文王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建立自我的过程,通过总结我们的体会,我们不断完善自己。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写心得体会的经验和技巧,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一

3、如果单位使用了威胁欺诈等手法,强逼劳动者辞工的,可以申请仲裁。除此之外,对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如下: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

二、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如下: 。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总之用人单位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决定与员工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员工不能胜任原来以及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员工没有通过试用期的或者严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的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二

近日,公安部发布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醉驾行为已经成为当前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针对这一问题,新的法规内容在醉驾处罚基础上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压紧。本文将对新酒驾法规进行解读,并提出个人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新规定概述。

新酒驾法规最重要的修改是对醉驾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划定。依据新规定,酒后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百毫升的,属于饮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60毫克/百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同时,规定途中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都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对于职业司机,出租车司机和危货车司机等,开车时饮酒造成交通事故,将会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段:新规定的意义。

新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从法律角度来说,新的酒驾法规将更加严厉地打击醉驾行为,防止悲剧的发生。而从社会角度来看,新规定也将有效地推动公众建立正确的酒驾意识和行为,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事业健康发展。新规的出台实质上是优化了我国法制,表明了中国坚决打击酒后驾车的决心和态度。

第四段:个人感受。

从个人角度来看,我认为新酒驾法规的出台是迫在眉睫的。近年来,醉驾事故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新的酒驾法规以更加严厉的制度保护措施,让人们更加慎重地开车,增加了人们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减少了醉驾行为。通过加大对酒驾的处罚力度,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提升公众的道路安全意识,实现了守法文明的社会共识。

第五段:结尾。

新的酒驾法规的发布,是我国交通管理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化的迈出新的一步。在全社会的支持下,这个改变将有助于我们走向交通治理时代,对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酒驾事故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以此鼓励人们更加慎重地对待酒后驾驶的行为,守卫生命安全,共建和谐社会。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三

劳动法的作用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劳动法可谓是一部非常完善的法律了,它从各方面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促进社会生产力地发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23劳动法新规定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1、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依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和工资而定。

(1)工作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2)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支付;。

(3)不足6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2、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果违法辞退的,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工资确定,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个月支付,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支付,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劳动法》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等。第四章关于工作时间;第五章关于工资待遇;第六章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等均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利。

《劳动法》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力、生产资料等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要素。《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正是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与生产资料地有机结合,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地发展。

《劳动法》有利于推动社会法治建设。

《劳动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规范了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权利,也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逐渐规范。出现劳动纠纷,劳动者运用申劳动仲裁、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权利,这就是我国社会法治的明显进步。

《劳动法》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劳动法》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引导用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出现纠纷,劳动者也有法可依,依法维权。由此,减少社会矛盾,降低社会犯罪率,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劳动法》有利于提升劳动者素养。

《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及六十九条均规定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由此将提升劳动者的专业能力。而且,《劳动法》也提高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劳动法》《工伤条例》等维护自身权利。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四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产检是各位准妈妈们必须经历的过程,只有定期做各项产检才能够保证母婴的健康。了解产检假是进行产检时不可避免的事情,产检假国家规定2014就介绍了最新产检假的各项产检。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五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六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七

由央行颁布的、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信用卡的计息规则、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做出重大调整,取消了滞纳金、超限费,提高了预借现金每日限额,将给信用卡用户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

《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调整之后,日利率万分之五则变成上限,而下限则在万分之五上打七折,即万分之三点五,选择透支利率最低的银行自然可减少利息支出。

提醒。

此外,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都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所以,选择银行很重要。

在账单到期时还不上最低还款额?那就必须交滞纳金了。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

在信用卡新规中,央行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但这并不等于还不上也不用罚钱,而是改为由银行收取“违约金”。

提醒。

持卡人有机会“货比三家”。申卡时一定要比较一下银行“违约金”收取的比例问题,挑选最划算、最经济的银行。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新规完善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atm机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

提醒。

办卡前一定要了解现金提取额度、现金转账额度及手续费标准,更重要的是应了解银行是否允许用信用卡给微信、支付宝充值,这可以让持卡人使用更多的透支额度。

新规取消了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的规定,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新规实施后并不意味着每位持卡人的免息还款期均相同,银行会根据其资信状况、还款习惯、个人偏好等制定差异化方案。

提醒。

银行到底是延长免息期,还是缩短免息期,这将成为未来持卡人选择信用卡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新规取消了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的规定,改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提醒。

对于资金不宽裕、还款能力较差的人来说,最低还款额越低当然越好了,但需要注意的是还了最低还款额仍然会被收取透支利息。

对于持卡人最关心的盗刷风险,新规中也有明确规定。以前,信用卡被盗刷,发卡机构基本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后果都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新规首次要求发卡银行通过商业保险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对持卡人的非本人授权交易(盗刷)予以合理补偿,以保障持卡人权益。

提醒。

信用卡盗刷的事时有发生,办卡前可比较各银行的信用卡盗刷赔偿方式,选择保障有力的。

新规主要带来了四个方面的大利好,这包括:

1、免息还款期或超过60天、最低还款额可低于10%;。

2、透支利率有望下浮30%,实行上下限管理,最低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3、取消“滞纳金”,改为“违约金”;。

4、完善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持卡人通过atm提现的每卡每日累计额由2000元提高至1万元。

央行信用卡新规给了银行更多自主权,势必带来产品的个性化和差异化,这也是各方所乐于看到的。小瑞建议各位,今后办卡可先看银行提供的这6点,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信用卡。

一、透支利率。

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这也就意味着透支日利率最低万分之三点五,卡友们之后办卡,记得要先比较信用卡日透支率,选择透支利率最低的一家银行即可。

二、免息期。

新规取消了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的'规定,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不同银行的免息期长短原本就不一样,之后更完全由发卡机构自己做主,免息期的长短也是申卡的重要参考指标哦。

三、“违约金”

取消滞纳金引入“违约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办卡前,一定要比较下银行“违约金”收取的比例问题,挑选最划算的、最经济的银行。

四、预借现金。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在办卡前,一定要了解现金提取额度、现金转账额度及手续费标准,更重要的是:了解银行是否允许用信用卡给微信、支付宝充值,这一点可以使用更多的透支额度。

五、看最低还款额。

六、看盗刷赔偿方式。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八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三做:

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跟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

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

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该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把钱留着养自己。

3、对方父母如果没有退休工资、没医保,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了房,却要小两口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份,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下面是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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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九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道德和法律的意识日益增强。在这个道德法治的时代,醉驾行为对于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醉驾新规定,加强了对于醉驾行为的处罚和惩治力度。本文将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对于醉驾新规定进行解读和体会。

醉驾新规定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降低酒驾标准。从2016年起,我国开始实行酒驾为刑事犯罪的新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此次新规定将酒驾标准从80毫克/100毫升降低至20毫克/100毫升,从而更有效地打击酒驾行为。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内容是,醉驾行为的处罚将进一步加强。除了一次性处罚外,醉驾者还要接受连续两年的禁驾处罚,多次醉驾者甚至会被终身禁驾。同时,这些从未接受过酒驾治理的人员,还会被加入到不良信用记录中,对于他们的信用评级造成一定的影响。

醉驾新规定彰显了社会对于醉驾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于个人来说意义重大。首先,对于车辆驾驶人员来说,每次上路前都需要监测自己的酒精含量。这对于那些习惯于酗酒开车的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威慑作用。其次,这些新规定的实行,旨在加强对于醉驾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打击,可以有效遏制醉驾行为的发生,减少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了社会的安全风险。这也为我们每个人出行带来了更安全的保障。

有了新的规定,落实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首先,对于车辆驾驶人员来说,不能饮酒开车,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都要负责驾车。如果必须饮酒,就要选舆适当的代驾或者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是社会各界以及媒体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于醉驾行为的曝光和警示,增加公众的醒目。三是需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于酒吧和夜店等娱乐场所的监管,不能让这些场所成为鼓励醉酒和开车的莫台。

第五段:结论。

新规定的实施,为我们营造了更加安全的出行环境,让社会更加有序和和谐。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共同遵守规定,来共同落实和维护交通安全。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保持清醒和自律,不仅是为了个人的安全和健康,也是为了让整个社会更加平安和和谐。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十

醉驾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因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计其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近发布了一项醉驾新规定。在本文中,我们将会对这些规定进行解读,探讨其对于社会的影响和意义。

第二段:新规定的内容。

新规定规定醉驾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比如吊销驾照和行驶证,并且可能会被追刑事责任。同时新规定将会公开醉驾者的信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加强醉驾预防和治理工作。此外,新规定还规定了更严格的酒精测试标准,要求驾驶者不得超过20毫克/100毫升的酒精含量。

第三段:新规定的意义和影响。

这些严厉的新规定对于社会的影响十分显著。首先,对于发现醉驾者的处理将更为严格和迅速,这将会给广大民众带来更高的交通安全感。其次,公开醉驾者的信息将会提高醉驾者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预防醉驾的发生。同时,新规定也将有助于提升法律系统的信誉度和权威性。

第四段:每个人的责任和作用。

新规定的发布虽然可以从制度上防范醉驾行为,但是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地承担起防范醉驾事故的责任。首先,公众可以通过积极发声和宣传,提高对醉驾危害的认识和了解,并建立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酒驾和醉驾的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我们应当以身作则,不饮酒后驾车,不给酒后驾车者敬酒等行为。最后,对于治理醉驾问题,我们需要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同时对于醉驾者加强宣传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第五段:结语。

醉驾新规定的发布为我们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来抵御酒驾和醉驾行为,但是同时也需要每个人积极地参与,上下联动,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希望本文对于读者对于醉驾新规定的内容和意义有所了解,并且对于防范酒驾和醉驾行为有所启发。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十一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十二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

新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现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新的劳动合同法作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新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务派遣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新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修法前后法律实施作衔接规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本法修改后的法律实施工作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为实现修法前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稳过渡,新法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继续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十三

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总结起来,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

2、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

3、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5、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十四

一般情况下。

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

购买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未购买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难产的。

98+30=128天产假(增加产假30天)。

生育多胞胎的。

98+15=113天产假(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

4

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42天产假。

奖励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奖励假期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6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6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青海。而数据显示,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青海6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青海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16省份产假均延长:北京最多可休7个月。

对此,我省也最新出台了婚假产假规定。具体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同时,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十五

关注建筑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应该都知道“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在经历两年的停考之后,于本年,2017年再度恢复考试,在“国务院大批取消资格、水平等考试”的背景下,彷徨的城规考生们,终于松了一口气。考生们可以看到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即“注册城市规划师”更名为“注册城乡规划师”。接下来小编带大家看看城市规划师新规定解读。

就在刚过去的5月,人社部、住建部发出了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即“新《规定》”、“新《办法》”。

在聊新规之前,我们先回答一下有关“城市”与“城乡”的话题,大家都知道,我国08年实施《城乡规划法》,同时废除《城市规划法》;同年,建设部改革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随后几年,高校下设专业也陆续经历了“城市规划专业”向“城乡规划专业”转变的过程;当下,“城市规划师”,也更名为“城乡规划师”,与时俱进,响应改革。下面,我们提取新规的一些要点:

第一章,明确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的意义、城乡规划师从业的方向,以及对城乡规划师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明确参加城乡规划师考试的条件-城乡规划专业毕业年限如下:

大专 本科(受专业评估、认证) 硕士(受专业评估、认证) 博士

6年 4年(3年) 2年(1年) 1年

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相应学位毕业年限再加1年。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从业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受注册执业管理制度的管理,明确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明确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应具备的能力。

第五章,明确城乡规划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明确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与现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三、关于新《办法》的'解读

新《办法》共十三条,我们可以针对变动、重要条款逐一分析。

第四条,明确考试时长,没有变化。重要的是,新规中明确了考试成绩滚动周期,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考生们在4年内通过城规4个科目即可,成绩保留时间增加,有利于考生们充分复习;但也请考生们注意,所谓夜长梦多,新规给了我们更多的复习时间,故也很可能在题目难度上做调整。还是希望各位考生,一气呵成。

第十一条,强调命题与培训的分离,出题人不可做培训,考生们了解即可;

第十二条,保密、防泄密条款,考生们了解即可;

第十三条,违纪、违规要严格处理,考生们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通过新规、新办法的颁发,我们能看出,城乡规划师考试回到正轨,也请考生们密切关注建设工程教育网,关注教材的更新情况。最后,希望各位考生认真备考,祝愿您能通过2017年城乡规划师考试。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十六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xx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四、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劳动合同。

;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十七

辞退赔偿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违法辞退的,按这个标准赔双倍。但是补偿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十八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辞退补偿,希望大家喜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工资确定,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个月支付,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支付,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依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和工资而定。

(1)工作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2)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支付;。

(3)不足6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2、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果违法辞退的,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工资确定,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个月支付,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支付,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十九

根据该方案,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将协同推进驾驶考试与培训两项改革,实行考培分离,进一步开放驾考市场,优化调整教学大纲和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培训,改革后学员可自主选择驾考机构、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预约培训时间、自主选择缴费方式。驾考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单一模式将被打破,实行“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收费方式。

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意见要求,2016年上半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步骤,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开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

“驾考改革涉及3亿驾驶人及每年新增3000万学驾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破除培训考试积弊、提升新驾驶人安全文明素质、增进广大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对记者表示,“此项改革将深刻调整现有利益格局,面临的困难多、阻力大。”

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驾驶人已超过3亿,仍在持续快速增长。2020年将达到4.7亿。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驾驶培训市场。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共有机动车驾考机构1.3万多所,教练员75万人,教学车辆62万辆,全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年培训量达到2500万人次。

刘钊介绍,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提高了考试难度,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强化了素质培训,两年以来,驾龄1年以内新驾驶人引发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比前两年下降14.2%、12.3%,新驾驶人安全驾驶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他同时表示,目前一些新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仍然较多,因安全意识、驾驶技能不足导致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对记者表示,驾驶人是道路交通安全最重要的因素,驾驶培训考试质量直接关系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素质。“根据事故统计,90%的事故都是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的。”徐亚华说,“此次改革,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证和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素质作为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

“目前我国驾驶培训行业法规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培训服务质量稳步提高,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学驾需求。”徐亚华说,近十年学驾需求每年增长15%以上,驾驶培训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驾考机构应试教育的问题比较突出,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不高;一些驾考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服务水平称差不齐;有些驾考机构低价招揽生源,培训过程中又巧立名目乱收费,学驾收费不透明等。

目前,考试供给能力不足、考试积压问题日益显现。刘钊介绍,2010年以来,全国年均3000多万人申请驾驶证,受警力、场地限制,全国36个大城市中有17个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考试积压。

上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建设使用社会考场、增加考试员数量、优化考试资源配置,挖掘内外部潜力,提高考试能力,破解驾驶证的“约考难”问题。

刘钊介绍,意见还推出一系列“接地气”的便民措施,如完善驾驶人体检管理制度,将老年驾驶人每年体检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方便老年人驾车出行。考虑到未按期体检不属于恶意交通违法,对因逾期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的,体检合格后恢复驾驶资格,不再参加有关考试。意见还规定,允许全国异地考领、审验驾驶证。逐步放宽残障人士驾车条件,推进驾驶证国际互认等。

10日上午,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驾考改革新闻发布会现场。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徐亚华。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

驾考改革问与答

问:此次改革创新了培训模式,便利了群众学车。在方便学车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此次改革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规范驾考机构经营行为,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学员学驾的自主选择权、监督权。具体就是“四自主一监督”:

学员可以自主选择驾考机构。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将向社会公布驾考机构培训和服务质量信息,学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意愿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考机构进行学习。同时,这次改革将开展分科目、跨驾考机构培训的试点,让学员可以更便利、灵活学车。

学员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时间、自主选择教练员。驾考机构要为学员提供电话、网络、手机app等多种预约培训的方式自主预约培训时段,培训机构要公开教练员培训质量、诚信考核、学员评价、不同时段培训价格等信息,便于学员选择信誉度高的教练员。

学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方式。驾考机构要改变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单一模式,实行按学时收费、先学车后付费的收费模式,同时为学员提供现金、银行卡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学员选择学车付费方式及途径,让学员明白消费。

畅通学员监督和评价渠道。进一步完善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建立以学员为主的教学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让学员真正参与到驾驶培训监督管理过程中来。

答:驾考市场一直是向社会开放的,但也有一些地方出现了驾校发展过快、数量过多,培训能力过剩的问题,地方管理部门采取规划、听证等手段控制驾校数量,出发点是为了防止恶性竞争,但客观上也影响了市场的发展。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要求,这次改革意见对放宽搞活驾考市场提出新的措施。

规范行政许可。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先照后证”的规定,实施准入许可。取消法规之外设定的限制进入条件,取消以规划、听证等方式对驾考机构数量、类别和规模的管控。凡是符合驾考机构许可条件的申请者,都必须予以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者进入驾考市场。

定期公开驾考市场供求信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立市场调查和分析制度,定期公开驾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驾考市场。

保障驾考机构自主经营权。驾考机构可根据市场需要和培训能力,自主安排招生、培训,灵活确定招生数量、开班计划等;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增减和调整教练车,聘用和辞退教练员;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组织结业考核,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制作、发放结业证书等。

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驾考机构自主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或互联网等渠道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

答: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驾考市场也将进一步放开,提高市场化程度,但推进市场化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要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政府监管方面有四项措施:

强化监督管理。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要定期对驾考机构进行检查,评估驾考机构的培训质量、服务水平,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查处非法经营,并依法从严处罚。

加快驾考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结合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信息收集整理制度和信用档案,将诚信监管纳入交通运输部门日常工作,与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结合,提高驾考机构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自律意识。

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完善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学员投诉,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控。全面推广应用计时培训系统,督促驾考机构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加强对计时培训信息的管理,确保培训数据真实有效;利用科技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计时培训信息的统计分析,对驾考机构和教练员减少培训项目、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答:驾驶员是道路交通安全最重要的因素,驾驶培训质量直接关系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素质,培养安全文明高素质的驾驶员是驾考机构的根本使命和责任。此次改革,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提高培训质量方面采取了六项措施:

组织修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合理制定培训与考试内容、标准,以及驾驶培训的基本学时;落实驾考机构教学主体责任。驾考机构要建立规范化教学体系,严格按照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认真落实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落实结业考核制度;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培训。试点在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并引导各地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严格教练员管理。督促驾考机构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制定教学标准,严格教学行为监督管理,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依托社会组织建立教练员“黑名单”制度和“星级评定”制度,提高失信成本;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交通运输部门应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加强驾驶培训过程监管,计时培训系统监管平台要与公安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行培训记录电子化传输,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强化培训监督机制。健全驾考机构培训质量考核机制,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布驾考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以及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考机构进行学习,促使驾考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答:计时收费主要是指驾考机构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以学时为单元组织教学和测算培训价格,学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驾考机构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先培训后付费具体来说就是学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在每一次学习结束之后,向驾考机构支付本次的培训费用。

近几年来,上海市、江苏省等地一些驾考机构积极推行“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不仅培训学时得到了保证,教练员教学服务水平也大幅提升,学员满意度显著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当在全国普遍推行。这种服务模式有以下三方面好处:

一是推行“计时收费”,使驾考机构收费更加透明,也便于驾考机构开展差异化培训服务。学员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学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驾考机构购买学时,增加了学员消费的弹性。

二是“先培训后付费”的方式,增强了学员在培训过程中的话语权。按照传统的一次性缴费方式,所有费用已经提前支付,学员的学驾过程由驾考机构统一安排,自主选择的余地很小。但推行“先培训后付费”后,相应的培训费用在每次培训后再支付,大大加强了学员在学驾过程中的自主权,也对驾考机构强化管理服务、教练员提高教学能力和服务水平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杜绝了教练员吃拿卡要、教学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

三是切实保护学员的资金安全。按照传统的一次性缴费方式,学员在报名时向驾考机构支付了所有的费用,如果驾考机构不合理使用这些资金,将会威胁学员资金安全。一些地方已经发生多起驾考机构负责人卷款逃逸的情况,严重损害学员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推行“先培训后付费”,可以有效杜绝此类风险,切实保护学员的权益。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二十

生育保险维护了女职工的基本权益,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生育保险新规定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19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1月6日以第203号政府令正式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相对原《规定》,新《规定》增加了17条条款,以下是新条例实施的相关热点问题。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计划生育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同时,通过将妇女生育负担由用人单位责任转化为全社会责任,平衡企业间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妇女的成本,促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主要作用有:一是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二是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三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四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在职的男女职工均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三条明确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完善了参保机制。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其中,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规定》第十条规定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将缴费基数从“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细化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新成立的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具体缴费比例在不高于费基1%的前提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实施。

《规定》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细化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相比旧规,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相比旧规定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规定》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为以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二十一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0月3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本次修订规定了国家要完善生育保障措施,写入了就业性别歧视具体情形等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消除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新法列举规定了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在招录、聘用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多项行为,比如,将限制结婚、生育作为录用条件,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其婚育情况等,并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2023年教育产教融合心得体会报告(通用22篇)篇二十二

法定退休年龄2023年最新规定大家了解吗?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3退休年龄最新规定(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退休年龄除了有性别区分,不同的职业、身份、岗位,退休年龄也有所不同。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如下:

一、干部的退休年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1,普通男干部,年满60周岁;。

2,普通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干部,年满50周岁(病退);。

4,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女干部,年满45周岁(病退);。

5,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女干部,经医院证明后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很多用人单位尤其企业用人单位很纠结如何认定女员工的女干部身份?很简单:看人社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证明。若档案显示身份为女干部,则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为55周岁,否则即为50周岁。

1,普通男职工,年满60周岁;。

2,普通女职工,年满50周岁;。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即所谓的病退。

5,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女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三、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注意,只是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并非法定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

四、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居民养老金待遇年龄。

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达到60周岁以后,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如果参保人员在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可以不用缴费,便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五、特殊规定。

(一)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一条、第二天。

(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延长退休年龄。

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

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

(三)女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法律依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7]2号)。

最后提示:随着国家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在未来,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只是一个固定的数值,它将可能变成一个可变的数值,需要进行计算方可确定。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申请退休;。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退休。

目前我国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年满50周岁即可退休,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就可以退休了,退休可以领取相应的退休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即可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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