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

时间:2023-10-26 作者:紫薇儿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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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篇一

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篇二

紧张而又繁忙的2006年即将过去了,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感慨颇多,我稽查三科的同志们在“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在分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下,胜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稽”字。

认真履行职能。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

确保收入完成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狠抓“素”字。

解决营养不良。

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学习每个人的查帐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使大家在提高工作能力方面收益匪浅。我国以加入wto,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做好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今年我们着重学习了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了江泽民“7.31”讲话以及在“十六大”上的报告,提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政治业务学习,每位同志的自身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稽查业务更加精通了,税收政策、法规掌握更加准确了,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了,政治立场更加坚定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力求“准”字。

贯彻税收政策。

在贯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力求准确,我们按照分局制定的“四无”承诺,准确无误地加以贯彻,我们利用稽查工作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具体落实不走过场;在稽查质量上力求准确,“准”在稽查当中很重要,它是稽查结果的综合体现,我们在实施稽查前,先对被查企业纳税情况进评估,找到最佳切入点。实施稽查时,为了政策掌握的准确,我们还经常咨询综合科的同志,求得帮助,一年来我们稽查过的企业没有因我们的稽查结果而发生争执。

五、推进“优”字。

提高服务水平。

经过几年的“双评”工作,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优化服务意识,我们时刻没忘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出发点,改变了过去只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忽视纳税人权利,只注重行使征税权利、忽视对纳税人服务的倾向,我们摆正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服务意识,将服务寓于稽查中,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不忘“廉”字。

树立地税形象。

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是我局的治局方略,我们严格按照分局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负责一级。一年来,我们认真参加分局的各类廉政建设活动,认真学习关于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收看廉政教育片,做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平时我们还结合每个季度的廉正写实,全体同志重温自己所写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全年累计拒吃请10余次,还谢绝了礼金。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七、提高“率”字。

%。表面上简单的数字,实际上标准是非常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中既要高标准又要严要求。稽查中我们不论税种大小税额多少,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没少得罪人,尽管如此,我们也乐此不疲任劳任怨。正是有了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才保证了稽查质量。

八、突出“严”字。

遵守规章制度。

我局是全国税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分局的要求是非常严的,各项规章制度较细,平时考核又多。为了树立良好的地税干部形象,我们全科同志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严”字当头,与局领导班子保持一致,时常温习税务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全年没有发生违规现象。

九、强调“宣”字。

普及税法知识。

宣传税法是我们的一项工作内容,今年四月税法宣传月期间,我科负责了两幅大的宣传条幅,接到任务后,我们立即行动,克服了诸多困难,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此外,我们还负责了市局税法宣传的部分工作,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平时,我们在稽查时也不忘税法的宣传,随时随地解答一些人的咨询,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十、其他方面。

1、地域管理,我们担负电力办事处,尽管路途比较远,天气寒冷,我们照样按照分局的要求做好地域户籍管理,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有关科室。

2、临时工作,我们对局里安排地临时工作,积极按时间、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

3、存在的不足,我们的稽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我们的检查表及文书的制作还需下大力气,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需努力的地方。

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篇三

2018年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倒贴了23.9万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以后的企业信用等级,得不偿失!我的女王叫萌萌:呵呵。。很多公司收入不入账,都入老板个人账户了。

李守勤会计师:公司的收入放入老板自己的口袋里,这是中小企业普遍的现象,公布的收入只是冰山一角。大白说会计:以后这种情况确实要小心了,不要做违法的事情,自由才是世界上最贵的东西!越后之凤:这不叫有限公司,叫无限公司了,税务有什么权利查私人账户。案例启示:

权利来自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限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你的监管有限,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今年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由此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有些地方参考行业利润率来定企业税负,把税负标准化,凡是不达标的一般纳税人,请明年补税,而且是按指定金额补税,不补?严查!

每月你网上报送的数据成为税务评估、稽查案源的来源,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金三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

在这里,大白再次提醒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企业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杜绝税负预警和税务稽查!

马小兔兔兔兔兔:论金三的威力那是刚刚的,最近税务局挤满了抱着账去解释进项销项的,我目前见了一个企业是罚款三十万。这么强大的功能赶紧都出来这样做财务的心就不累了。许克安:如果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千万不要从外面购买进项票抵扣。

系统一定会比对出来一张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有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标志营改增之后地税部门终于要发威啦!

其中这个条例,几个新提法非常明确: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其中最主要的合作就属于税务和银行的合作了,这个震慑作用和征管效果可能大幅提高!

案例二。

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这个老板2年操作1904笔,金额这么高,这个企业出纳也够累的)

其账户大额资金交易频繁,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其账户不设置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合常规。

黄某本人身份复杂,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特征明显。(其实现实中大多数企业老板私户都是这么操作的)。

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案例启示:

1现在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将共享信息!

为什么银行现在要跟税务合作打架大额可以交易呢?

因为国办函[2017]84号这个重量级文件,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的工作思路。要求各部门发现异常,互相分享信息。因为之前税务掌握私人账户资金变动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变得越来越容易!

2法人和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风险增大!

其实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虽然有权查询个人和企业银行账户,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执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是从2018年开始,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到时候,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

3虚开发票路子彻底堵死!

为什么还和虚开发票有关系呢?因为目前主流的虚开发票的方式往往是高开发票扣除手续费后流回公司老板私人账户。以后这些异常的资金交易被监管之后,虚开发票的资金流水落石出!似乎虚开发票走到尽头!

4公司偷税必然遭到严查!

公司偷税的一贯伎俩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频繁流入老板个人账户,这样似乎天不知地不知的就偷税了!

税务和银行没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税务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现在可能在税务局拿到银行的数据就已经大体发现企业偷税的链条了!

1虚开发票将清算。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

2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格管控。

今年中国将参与涉税信息交换,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3股权转让税务政策面临变数!

之前中国各地热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税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为目前其实股权转让这一块个税已经明确了,有些地方执行出现了偏差,必须清理和改正!

4新业态征税将有大进展!

之前北京地税查处的某直播平台主播个税巨额补税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中国没有业态不再税务监管范围之外!目前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

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篇四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属于法定事项公告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查处的偷税案件或其它情节严重,涉税违法数额较大案件的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主要的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告的一项工作制度。

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机可以是税务检察机关也可以是税务征收机关。

2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内容必须是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理决定,对于尚未生效的税收行政处理决定不能以公告的方式公开对外发布。3.税务违法案件的形式主要是公告文体或者其它形式。4.,,的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1.查账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利。

2.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3.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拥有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4.询问权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5.查证权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6.检查存款账户权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7.税收保全措施权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9.调查取证权是税务机关依法拥有的在税务稽查时调取证据材料的权力。

1.案件来源及初查情况2.备查对象的基本情况3.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4.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5.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9对其他应当说明的事10.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案例一1998年6月20日,某县地税局,,王某汽车的轮胎等部件被盗。

2.税务机关在查询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3.税务机关可以对码头拒绝检查行为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第54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元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就觉得有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案例三:某涂料制造有限公司a是一家私营企业,,提供了方便。3.a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阻碍税务检查行为?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阻碍税务检查行为。首先,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办理了有关调帐通知的手续,实施税务检查时两个人以上、出示了检查证和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因此,a公司并没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赋予的拒绝税务检查的权力。其次,a公司已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的规定。最后,a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明显阻碍税务机关获取任何资料的目的。检查需能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得以顺利进行,但a公司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在公安机关到来之前就已发生。如果没有公安人员到场,稽查人员就不能独立地行使税务检查权。也就是说,其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已经构成。

案例四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有权检查。

答;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该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必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的批准。

何某属于私营企业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何某在银行的存款储蓄存款账户,属于银行存款账户的检查范围。但对何某妻子的储蓄存款的检查需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第54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案列五某纳税检查局人员张某,,商业,技术保密权。5.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和纳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为自己保密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行检查时,应担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检察人员保守秘密”由此可担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见,请求保密权具有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法定义务,纳税人具有请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为自己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纳税人和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篇五

李(学号:),女,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x级本科学生。该生于x年3月7日办理复学手续后不假离校,至今未返校学习,学生本人有退学意愿,但未到校办理任何学籍手续。

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注销学籍:(三)未经请假批准连续10个工作日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的。经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9月12日联席会议审核,x年9月2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根据学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我们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教务处。

x年9月22日。

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篇六

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

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务检查力度的消息一经媒体传播开来,被列为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象的大多数行业或企业无不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然而,仍有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企业点多面广、涉及税种多项目计算繁杂,该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呢?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试以建筑行业为例,谈谈企业自查自纠的内容。我们都知道,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工程结算价款和其他业务收入。工程结算价款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来核算,其贷方反映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借方反映月终结转“本年利润”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计算应交税金,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为计税依据的,计提税金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因此,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检查,一般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问题。而检查的重点则是企业有无少报工程进度,漏报工程项目;有无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入往来账户的贷方,将支出记人往来账户的借方,完工后余额长期挂账,或者直接结转“本年利润”的情况。

入”账户;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八是印花税的自查。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等等。

当然,要是属于在群众举报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税务机关可能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实施检查。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检查的同时,要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实施税务检查时,稽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要是检查金融、军工、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二、实施税务检查时,需到被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存款帐户时,稽查人员应凭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银行支行级会计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后办理有关手续。需查询税务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实施税务检查时采取询问方式的,必须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参加,稽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事先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同时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或逼供。询问调查时,应有专人记录,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在询问前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做伪证、假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就有关涉税事宜填写《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并由其在自述材料中签章、押印。调查询问结束后,《询问(调查)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章、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如果笔录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核对无误后,再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和补充处签章、押印。

四、实施帐务检查时,原则上应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当然也可以责成纳税人将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携带到稽查局接受检查。必要时可采取调帐检查,由稽查人员持局长审批的《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填制文书送达回证,将被查对象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调取帐薄资料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被查对象以前的涉税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调取被查对象当年涉税资料的,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五、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取得证据原件的可向当事人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复印、复制或照像,但必需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此件由我单位(个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字、押印。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局长审批的《调取空白发票收据》;确需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查验并作为重要证据材料使用时,凭局长审批的《发票换票证》办理相关手续。

务资料、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接受询问情况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同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要弄清楚自己拥有的法律权利。现实中还有相当一部份企业,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由于他们不能或者没有全面了解税法、认真研究税法,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寄托于执法的公平、公正。他们认为,只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就不怕自己的合法权利受侵犯。正因为纳税人对税法了解不多,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所以就出现了“一碰到税收问题,不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都一味言听计从,连最起码的陈述、申辩权也都自动放弃”的现象。

那么,纳税人到底拥有哪些法律权利呢?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15项: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三是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二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四是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纳税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纳税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五是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六是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七是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八是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九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十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要在15日内举行听证。十一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十二是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十三是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十五是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明材料。三是依法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8218;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四是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8218;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8218;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五是依法取得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8218;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8218;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8218;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人唯有全面了解税务稽查,弄清楚自己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做到“知彼知己”,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篇七

1.税务稽查的客体是()。a.涉税犯罪嫌疑人b.纳税人c.扣缴义务人。

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活动与应税活动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在法律上具有()。a.独立性c.强制性a.口供。

b.规范性d.同一性b.会计资料d.税收法律b.单一。

4.税务稽查要以()为依据。c.财会制度a.个别c.某类。

5.专项稽查是指对()纳税人进行的重点稽查。

d.某个。

c、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d、税法宣传。

7.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是()子系统之一,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市、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a.ctaisv2.0系统b.发票管理系统c.金税工程d.稽查管理系统。

8.()是税务稽查模块的核心模块。

a.稽查选案c.稽查审理。

b.稽查实施d.稽查执行。

d.税收征收全过程的事务处理。

11.根据“金税三期”的规划,整合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稽查与征管的协作的主要举措是()。

b.税款追征权d.行政处罚权。

b.警告d.记过b.警告d取消评优资格。

14.下列责任追究形式中()属于一般过错责任追究。c.通报批评。

15.下列责任追究形式中()属于行政责任追究。a.作出书面检查c.通报批评。

16.稽查人员的下列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是()。

17.稽查人员的下列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徇私舞弊罪的是()。

b.玩忽职守d.罪责令待岗。

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篇八

一、会议费支出: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浏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招待烟、酒、糖、果等,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和发放任何物品、纪念品。(会议中用的矿泉水、茶叶适量可以记入会议费)。

二、差旅费支出:

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财行(2006)313号关于差旅费补贴标准规定:(1)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而未购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2)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3)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天数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4)到基层单位实习、锻炼、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开支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三、固定资产支出: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四、无形资产摊销:

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五、其他应收款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1、财税[2008]83号文件明确: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2、赠送礼品: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和年会、座谈会、庆典,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送员工的礼品,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

六、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下列情况不征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

5)公务用车补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需向地税局备案,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允许扣除一定标准金额,然后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七、税收政策:

1)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篇九

界定虚开主要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购货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资金结算往来情况、纳税人是否故意隐匿事实真相等方面来判定;有时违法者通过中间人完成出售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一)、开票方虚开专用发票主要证据: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为虚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

3、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资金往来凭据。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有关部门等出具的生产能力、交易行为的鉴定结论。

7、发出协查的回复资料及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8.、已证实虚开发票的证明等。

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受票方主要证据:

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6、其他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对于单位犯罪,通常情况下除需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还应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的双罚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

1、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所称适当凭据是指能够证明企业的业务支出真实发生、金额确定的合法凭据,包括外部凭据和内部凭据。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列出各种税种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重点问题、频发问题和盲点问题。

2、收入方面:查合同、查发货单、查库存、查仓库、查价格、查往来。

3、成本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入库凭据、查仓库、查相关费用、查领料单、查消耗,查方法,行业比对和预警值比对。

4、费用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手续、查制度、查限额费用、查关联方费用、查费用增减合理性、查所属期。

5、税金方面:查税款所属期、查申报数额、查有无完税凭证。

6、损失方面:查制度、查凭据、查内外部证据、查申报、查鉴证、查进项转出、查保险。

1.收入:是否隐瞒收入;收入确认时间的及时性与金额的准确性;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2.扣除:是否虚列支出;扣除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配比性;票据的合规性。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和程序性。4.亏损弥补的真实性。

5.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真实性、资料充分性、程序合规性。

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3.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表申报的利润率长期与预缴所得税采用的预计利润率趋同的;2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利润表反应的金额与缴纳的所得税不配比;25.有明显迹象拥有或使用较多的不动产但未申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26.营业外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项目金额变化较大;27.在年度内发生重组并购交易的;28.向境外(或关联企业与个人)大额支付商标使用权费、管理服务费等非实质性劳动支出;29.营业收入大但印花税申报金额小的;30.关联交易迹象明显的。

七、销项税的检查。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八、进项税额的检查。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5.是否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5.是否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6.是否存在购进材料、水电、燃气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7.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九、营业税的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计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7.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8.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9.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10.与增值税之间的混合销售处理不当。

十、所得税收入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9.不符合规定的折扣、折让冲减收入10.未按规定操作的返利、回扣冲减收入。

15.企业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未缴税。

十一、所得税扣除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1.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手段虚增成本。

3.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4.税前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

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工费用处理不当6.税前扣除不符合要求的职工福利费。

7.税前扣除不符合条件和程序性要求的资产损失。

8.将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列入当期成本费用。

15.成本归集、核算及分配不正确、不准确(如原材料收发存计算错误,或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6.多计销售数量进而多结转销售成本17.销货退回不冲减销售成本。

19.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者税前列支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20.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篇十

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稽查机关将需由纳税人履行的各类税务稽查处理、处罚文书送达纳税人,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和必要时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的活动过程。作为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执行工作是实现税务稽查查处成果的最后环节,执行工作的效能直接关系到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和稽查整体工作成效体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经济关系日渐复杂,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执行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执行难”正成为困扰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问题。与此同时,伴随着企业走逃、暴-力抗法等执行难问题日渐尖锐,作为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税务执行人员的执法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所谓风险,是指稽查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稽查人员、被稽查对象以及社会等各类主体遭受到损失、伤害、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而稽查执行风险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从稽查执行风险的来源看,可以分为:由外部原因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如被稽查对象、法制环境等因素所产生的风险;由内部原因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如稽查人员自身失误或者过错所产生的'风险等等;从稽查执行不利后果的作用对象来看,可以分为对稽查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对被稽查对象造成损害的风险、对国家税款造成流失的风险、对社会稳定造成损害的风险等等;从稽查执行风险的可控性来看,可以分为可控性稽查执行风险和不可控稽查执行风险。

常见主要风险:

1.税务人员渎职被起诉风险

工作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利用法律赋予的一切手段,督促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国家税款按时入库。然而在现阶段,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执行不及时或者执行不全面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一些案件甚至触犯了国家刑法,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是渎职犯罪的两种重要表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税务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但是在日常工作当中,滥用职权的行为仍然存在,在稽查执行环节主要表现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行政赔偿风险

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通过媒介及多种渠道已被纳税人所关注,纳税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执行行为有异议时,越来越多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利。而税务机关一旦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判决,将承担一系列的不利后果,执法风险也随之加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于是代表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权利采取措施的过程,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背负行政赔偿的风险。

3.社会秩序风险

当前的经济环境下,部分被查企业尚有经营,但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处于亏损状况,资金周转困难,对其查补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总额占其资产的比例过高,导致其不能完全承担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处理处罚,无力缴清补税和罚款,如果强制执行极可能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甚或破产倒闭,更甚带来职工失业、闹-事等不稳定社会问题,极易产生社会风险。出于维护公法秩序、维护公权之价值考量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要求,以牺牲私法秩序、私权为代价所最终造就的执行风险。例如,被执行人为企业,如果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其破产,因此造成大量工人失业等社会不稳定因素。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税务机关在是否继续强制执行上会有顾虑,甚至不得不放弃执行。

4.税务人员人身风险

风险类型除了行政责任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外,对税务工作者而言,还涉及人身风险。由于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具有单向主动性,而执法对象处于被动执行的地位。稽查工作是一个高风险的岗位,处在查处、打击涉税违法案件的第一线,容易受到暴-力抗税的侵犯。税务稽查过程中遭遇暴-力抗税而引发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被查对象法制观念淡薄,在拒绝检查或抗税过程中,通过暴-力、威胁方法,使税务检查人员乃至家庭、亲属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被查对象或其唆使人员的侵犯。这种风险最直接威胁到税务工作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5.外部连带风险

在工作当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作为执行主体的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却因为外部原因而造成责任无法划分,最终导致税务人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例如,执行中在对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或者采取冻结等相关措施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自身部门利益,可能存在拖延甚至拒绝配合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现象。又如在对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过程中,可能存在相关司法职能部门以工作忙、案件多为由拒绝接受而造成案件无法及时移送的现象。这种由于其他部门等各种外部原因造成的风险往往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不到位而造成责任最终无法得到合理划分,造成税务人员被-迫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一、内部因素

(一)稽查队伍的素质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我们一些同志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对新形势下的税务稽查工作不够适应,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具体地说一是有的同志不能正确对待改革,追名逐利,计较得失,工作讲条件,讲待遇,不讲奉献;二是有的同志不思进取,甘居落后,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大事做不来,小事不愿做;三是执行政策不到位,办事程序不严谨;四是岗位工作不协调,推诿扯皮,懒散拖拉,效率低下;五是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不执行规定,不服从领导,作风拖拉,自由散漫;六是稽查业务技能不高,服务质量低下,对新形势下偷税洞察力不强等等。

(二)基层建设的生机和活力不够。反映在工作上有推着走、压着干的情况。这主要是管理制度操作性差,激励机制不完善,考核办法没有打破常规,奖惩管理不过硬,干好干坏差距不大。

(三)推动税务稽查事业发展的力量不足,表现为把握形势不准,创新思维不够,工作的重点、规范要求不能很好的通过制度来贯彻落实。因此工作业绩不够明显。

(四)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尚未到位,纳税人征管信息资源缺乏,信息渠道非常不畅,不能充分分析纳税人的经营状况,不能最大限度地比对纳税人的税负高低,给选案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所以选案的正确率将会大打折扣。

(五)稽查工作内部流程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没有真正做到高效、便捷。某些考核内容也影响了稽查的深度,例如对案件数量的考核,收入任务的考核等等。《征管法》规定的稽查局专司偷、逃、抗、骗税的职责没有很好地落实到位,造成稽查局工作赶查案数量进度,抢收入任务完成,在办案的深度及程序、证据的研究上大打折扣。

(六)一些不该作为税务案件检查的内容,强行并入税务稽查,如政府性基金的收取,社保费的征缴等并不符合《征管法》的执法范围,造成税务稽查执法的不严肃性,给有效执行带来隐患。

二、外部因素

(一)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给依法稽查造成不小的难度,想钻税收空子的人大有人在,纳税意识还待提高。

(二)部门协作机制很不健全。银行、公安、国税、地税及其他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强化协调机制,还没有真正从法律、制度上加以根本完善,税务稽查案件的落实往往不是单独可以完成的,要有部门的配合。

(三)由于目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是部门利益的保护,出现某些行政干预税收的现象,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了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得违背税法的规定,但实际工作却出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难度。

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十五条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终了前制订下一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第二十一条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第三十三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四条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九条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七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八条《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九条《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条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章执行第六十一条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八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第七十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七十二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第七十六条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七十八条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七十九条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篇十二

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共七章六十条。

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

其他部门或是上级转办、交办等。

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见是否得当等内容。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报人的事宜。

性地进行检查。

否正确,从而发现问题的一种检查分析的方法。

优秀税务稽查分析报告范文(13篇)篇十三

一、本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应缴税金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对流转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的流转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相关的账户即可。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与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二、以前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属于以前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进行调整,一般在当年的“以前损益调整”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及相关的对应科目进行调整。若检查期和结算期之间时间间隔较长的,可直接调整“以前损益调整”和相关的对应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可不再调整,以不影响当年的营业利润。对查补(退)的以前增值税,为不致混淆当的欠税和留抵税额,应直接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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