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

时间:2024-04-05 作者:曼珠

写心得体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我们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和总结。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大家能够从中获得一些灵感。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一

作为法律领域中重要的职业,律师在法庭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以辩护为己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在长期的实践中,律师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心得,并逐渐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辩护策略。本文将探讨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并分别从准备工作、案件分析、证据收集、辩词发表和法庭表现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律师在进行辩护工作前,需要充分准备。这包括对案件本身的了解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律师要通过与当事人的详细交谈了解案情,并聆听当事人的陈述,熟悉其心理状态、行为习惯、语言表达能力等。此外,律师还需仔细研究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判例,以便在辩护中获得更充分的法律支持。在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律师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其次,律师在案件分析阶段需要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找出关键问题。律师应该细致地阅读案件涉及的文件和相关证据,并寻找其存在的问题和利益点。这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通过准确而全面地分析案件,律师可以发现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为辩护提供更有力的依据。此外,律师需要推理和预测对方辩护的可能性,以便在辩论中做好应对和反击。在案件分析阶段的仔细工作和透彻思考对于成功的辩护至关重要。

第三,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善于收集证据。证据是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律师的观点提供必要的支持。律师需要搜寻各种能够有助于辩护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在收集证据时,律师应注重真伪鉴别,尽可能获取到可信度高的证据。此外,律师还应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免因为证据的不合法或不合规而被法庭驳回。证据的收集是律师辩护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成功辩护的重要基础。

然后,律师在辩护中的辩词发表需要注重逻辑性和说服力。辩词是律师为辩护当事人的观点而发表的陈述。律师需要以客观、明确、具有说服力的语言表达观点和理由。在辩词发表过程中,律师需要善于利用多种修辞手法,包括比喻、反问、对比等,以提高辩词的说服力。此外,律师还需注意表达方式的精准度和节奏感,使得辩词更加流畅并且容易理解。有力的辩词发表能够有效地影响法官和陪审团,力争取得有利的判决。

最后,律师在法庭表现中需要注重形象和礼仪。律师的形象和态度对于法庭的判断有着重要的影响。律师需要保持专业、严谨的形象,并遵守法庭规则和礼仪。在法庭上,律师需要遵循法官的指示,尊重对方辩护意见,并恰当地引导证人作证。律师应当表现出自信和冷静,尽量避免情绪化和冲突。通过良好的法庭表现,律师能够建立起对法官、陪审团和当事人的信任,并为自己的辩护工作赢得更多支持。

综上所述,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进行深入的案件分析,善于收集证据,并提出逻辑性和具有说服力的辩词。此外,律师还应注重法庭表现,保持专业形象和礼仪。这些心得体会是律师长期实践和经验总结的结果,对于成功的辩护至关重要。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二

律师辩护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公正、维护正义的重要力量。在多年的辩护经验中,我深深地领悟到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逐步探讨律师辩护中的重要角色、沟通技巧、证据收集和准备、辩护的策略选择以及专业素养的培养。我希望通过分享我的体会,能够对即将从事律师工作的人们有所帮助。

首先,作为一名律师,我们扮演着重要角色。我们不仅仅是被告人的代表,更是维护正义和平衡的守护者。我们要发扬法治精神,坚守职业道德,以公正、客观的角度看待每一个案件。我们需要耐心倾听被告人的陈述,理解他们的困境和需求,并尽力为他们争取公正的权益。

其次,沟通技巧是帮助律师顺利进行辩护的重要工具。律师需要与被告人、法官、陪审团以及其他相关人士进行有效的沟通。在与被告人交流时,我们应该采取亲切、耐心的态度,关心他们的心理需求,才能够获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同时,在法庭上,我们需要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以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理解和接受我们的辩护意见。

第三,证据收集和准备是成功辩护的关键环节。律师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收集尽可能多的、可信的证据来支持被告人。我们需要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准确地识别证据的可信度,并将其与案件事实相印证。在证据准备中,我们还需要积极地寻找并排除可能对被告人有不利影响的证据,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第四,辩护策略的选择对案件的胜败至关重要。律师应根据事实、法律和审判环境来制定辩护策略。有时候,我们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全面回应指控;有时候,我们需要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证人的可信度;有时候,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找出法律漏洞和利益冲突。不同的策略对于不同的案件起着不同的作用,律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以便能够选择出最为合适和有效的策略。

最后,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我们必须注重自身的专业素养的培养。律师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持续提升自己的修养和能力。我们需要保持敬业、诚信的精神,不断追求专业的卓越和人格的完善。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经验和高尚的职业操守,才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维护公正和正义。

律师辩护是一项需要经验、技巧和理论知识相结合的工作。通过有效的沟通、准备充分的证据、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以及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律师能够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并在法庭上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作为从业多年的律师,我深知只有不断学习和磨砺,才能成为一名真正优秀的辩护律师。我希望通过这些心得体会的分享,能够给正在从事或者即将从事律师工作的人们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共同致力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三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深感这个职业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在多年的执业中,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以下是我对于辩护律师工作的深刻理解与体会的总结。

首先,辩护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法律是辩护律师的武器和工具,只有掌握了充足的法律知识,才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辩护。在日常生活中,我会不断地学习法律书籍、参加专业培训和研究相关案例,以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知识储备的强大,是辩护律师能够战胜对手、使客户得到公正裁决的基础。

其次,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在庭审中,律师的陈述和辩护对于案件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具备清晰明了地表达观点的能力,同时要善于捕捉庭审中的信息和修改辩护策略。此外,与当事人和其他司法工作者的有效沟通也是辩护律师必不可少的技能。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辩护和服务。

再者,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辩护工作的本质是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只有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能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保持冷静,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通过参与各类案件,我深知实践经验对于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它不仅提升了我的辩护技巧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也让我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入透彻。

此外,辩护律师应该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庭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辩护律师时刻保持敏锐的观察力,捕捉到每一个细微的线索,从中获取对案件的有利信息。逻辑思维能力也是辩护律师不可或缺的素质,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入分析案情,准确判断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辩护律师的敏锐观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是对抗对手的有力武器,也是赢得案件的关键。

最后,辩护律师要不断追求正义和挑战权威。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捍卫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这是一项充满挑战性的任务,但也是一种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权威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守职业道德,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坚决抵制一切以追求个人得利为目的的不道德行为。只有在对权力和利益的挑战中保持自己的原则和尊严,辩护律师才能真正成为正义的守护者。

总结起来,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敏锐的观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对正义的追求和权威的挑战精神。这些素质的综合运用,才能使我们在每一个案件中发挥最佳的辩护效果,帮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不断学习、提高自我,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应该不懈追求的目标。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四

做律师会遇到很多案件需要进行辩护。在辩护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更需要有一定的辩护技巧和心得。下面,笔者就辩护心得体会进行一些分享,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二段:提出问题。

在辩护的过程中,很多时候我们会遇到被告方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或者有不利的证据等情况,这时候我们该如何应对呢?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掌握以下两点:

第三段:提出方法一。

首先,我们要学会解决证据问题。在很多涉及证据的案件中,被告方往往会试图否认证据的真实性或者找出一些漏洞来拖延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对证据进行充分的检查和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从而为被告方辩护。我们需要找出证人的不当行为或者证据的不合理之处,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对抗。

第四段:提出方法二。

其次,我们也要学会处理被告方否认罪行的情况。在许多案件中,被告方都会否认自己的罪行,因此需要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被告方被顺利地辩护。我们需要在辩护过程中找到案情的完整性,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寻找有利的证据,并且采取最有效的方式来证明被告人的无辜。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合适的辩护策略来应对各种情况。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从而更好地为被告方辩护。未来,本文认为律师应该在互联网时代下提高自己的数字化设备使用能力,并逐步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五

作为律师,辩护是我们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我们展现专业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重要机会之一。在长时间的律师实践中,我从不同案件中积累了一些辩护技巧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分享我的这些体会,并希望能对其他律师和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首先,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是辩护的基础。在辩护前,我们必须仔细研读案卷材料,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将帮助我们确定案件的核心争点,为辩护奠定基础。同时,我们还要针对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获取有利证据。只有了解案件的全部细节,我们才能够有效地提出辩护观点,并为客户争取最好的结果。

其次,有效的沟通是成功辩护的关键。作为律师,我们需要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意愿和要求。我们要耐心倾听客户的陈述,理解其心理和情感需求,并根据客户的意愿制定辩护策略。同时,我们还要与检察官、法官、陪审团和其他相关人士进行有效的沟通,表达我们的观点和辩护理由,引导他们接受我们的观点,并最终达成有利于客户的结果。

第三,灵活运用证据是提高辩护效果的关键。在辩护过程中,我们要针对案件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进行呈现。有时,单一的证据可能并不足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这时我们可以运用多种证据类型相互佐证。例如,我们可以结合亲证、书证和物证,形成证据链条,从而增加我们的辩护力度。同时,我们还可以利用案卷材料中的矛盾和漏洞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推理,从而揭示真相,打破检察官的指控,为客户辩护。

第四,优秀的口才和表达能力是成功辩护的重要保证。作为律师,我们需要清晰、准确地表达我们的观点,并将其与法律规则相结合,从而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接受我们的观点。我们的陈述要逻辑清晰、条例明确,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将复杂的法律事实表达出来,使听众易于理解。同时,我们需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和出色的记忆力,以便在辩护中灵活应变,并充分发挥我们的口才和表达能力。

最后,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是提高辩护效果的重要条件。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必须始终遵守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维护法律正义。我们要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以身作则,亲自践行法律道德,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此外,我们要不断学习和积累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以便在辩护中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为客户争取最佳的法律利益。

总结起来,律师辩护技巧是一门综合性的艺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练和提高。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有效的沟通技巧、灵活运用证据、出色的口才和表达能力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都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条件。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辩护能力,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并为维护法律正义做出贡献。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六

律师辩护是法律职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律师在为被告进行辩护时,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条文,运用专业知识与技巧,以保证被告的权益。多年来,我在律师辩护岗位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体会到了律师辩护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挑战和收获。

第二段:案件准备。

一个成功的辩护离不开充分的案件准备。首先,律师要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事实,并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其次,要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深入理解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条文。在案件准备阶段,我通常会与被告和其他相关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听取他们的陈述和观点,以便更好地为被告辩护。

第三段:技巧运用。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必须熟练运用各种技巧,以提高辩护的效果。我发现,不同案件需要采用不同的策略和技巧。例如,面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时,律师需要善于观察和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追问,以剖析证人的真实动机和可信度;在辩论环节中,律师需要有逻辑严密的思维和快速反应的能力,以制造有利于被告的辩证场面。此外,律师还需要运用语言表达和口才技巧,以影响法官和陪审团对案件的认知和评判。

第四段:情感掌控。

在律师辩护的过程中,情感掌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律师需要冷静和理智地处理自己的情绪,并保持专业的形象。同时,律师还需要运用情感控制的技巧与法庭的氛围和法官、陪审团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互动。通过稳定的情绪和合适的语言表达,律师能更好地获得法庭的信任和理解,提高案件的辩护成功率。

第五段:总结。

通过多年的律师辩护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律师辩护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技巧与挑战。只有充分了解案件,熟练运用其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技巧,掌握情感掌控的技巧,才能在法庭上为被告发声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律师辩护并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职责,更是一项社会责任。它需要律师不断学习、积累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以为公正与正义发声,为无辜者辩护。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七

无罪辩护是法律从业者最为重要且复杂的任务之一。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肩负着保护被告权益的使命,为他们争取最好的法律结果。然而,无罪辩护并非易事,我们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心得的积累,才能在庭上做出精确、充分的辩护,这其中既充满了挑战,也孕育了新的认识。

第二段:增强证据分析能力。

无罪辩护的核心是分析证据,找出辩护点,针对性地进行辩护。通过我的实践经验,我发现只有当我充分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时,才能做出更有说服力的辩护。因此,我坚持熟读案卷和相关法律材料,将关注点集中在证据链条的调查和论证上,以便找到疑点和漏洞,并加以合理的解释。

第三段:精心准备辩护策略。

成功的无罪辩护不仅仅是挣扎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要巧妙地将法律条文与案件的细节相结合。因此,制定一份合理、有效的辩护策略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我学到了仔细审查案件,找出证人证言的不一致之处,并进行反问和重复追问,以便捕捉到关键信息。此外,我也意识到了充分调动媒体、社交网络等舆论资源的重要性,在适当的情况下,将它们作为辩护策略的一部分。

第四段:灵活运用口才和辩护技巧。

在庭审中,灵活运用口才和辩护技巧是确保无罪辩护成功的重要因素。在我的实践中,我发现通过打破常规思维,采用抓住关键词的“一问多问”或“倒控”等技巧,可以使得我在庭上展现出更具说服力和格调的辩护水平。另外,讲究语言运用也是我的一个关键策略。我认识到,以清晰、精炼、朴素的措辞陈述辩护理由,能够更好地打动陪审团和法官,并引起他们的共鸣。

第五段:永不止步,追求无罪辩护的卓越。

无罪辩护是一门艺术,不可能一蹴而就。为了不辜负被告的期待和信任,我会永不止步地追求卓越。通过与同行的交流和学习,我会不断吸取他人的经验和智慧,并进行自我反思和总结。同时,我也会勇于承担挑战,尝试各种不同的辩护策略,并在失败中成长。无罪辩护的道路充满了荆棘和挑战,但只有坚持学习和不断提高自己,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无罪辩护的行家里手。

结语:

通过实践和思考,我认识到无罪辩护不仅是对法律的解读,更是对案件的全面分析和巧妙调动。只有充分准备、灵活运用口才和辩护技巧,并追求在严峻挑战中的卓越,才能在庭上赢得无罪判决。无罪辩护既令人怀揣敬意,又接受各种挑战,我们应坚持不懈地努力,为公平正义而战。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八

第一段:引言(200字)。

女权运动是当代社会一个重要的议题,它致力于争取女性的平等权益与地位。作为女权辩护者,我深刻体会到,女权不仅仅是关乎性别平等,更是关乎社会公正与人类尊严。在长期的辩护实践中,我发现了一些有助于女权辩护的心得体会,它们使我更加坚定地为女性权益而奋斗。

第二段:强调知识的重要性(200字)。

在女权辩护中,理论知识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通过充分的学习和研究,我们才能深入了解女权运动的历史、现状和目标。掌握统计数据、法律权益和社会现象等信息,有助于我们更有说服力地辩护。此外,深入理解阶级、种族、性别等交叉问题,可以使我们更全面地思考女性权益争取的复杂性。

第三段:倡导平等与尊重(200字)。

女权辩护的核心是平等与尊重。在辩论中,我们应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言论暴力。我们应该以平等和和谐的方式与其他人交流和辩论,而不是争吵和攻击。我们要主张尊重女性的选择权,无论她们选择什么样的道路,都应该获得平等对待和社会支持。只有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真正推动女权运动的进步。

第四段:注重言辞和逻辑(200字)。

在女权辩护中,言辞和逻辑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要尽可能地用客观的事实和逻辑来支持我们的观点,而不是靠情绪和偏见。我们应该学会运用恰当的语言,避免使用攻击性的言辞。同时,我们要善于分析问题、归纳证据和梳理思路,以清晰明了的逻辑来引导辩论。只有通过言辞和逻辑的高度准确性,我们才能将女权辩护进行到底。

第五段:积极的行动和联合(300字)。

女权辩护不止于口头辩论,更需要将理论转化为实际行动。我们应该大胆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改革运动,争取女性权益的立法改革和社会变革。此外,建立广泛的联合和合作网络也是十分重要的。与其他女权组织和个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心得、分享资源,共同努力推动女性权益的实现。只有在联合行动中,我们才能实现真正的力量。

结尾(100字)。

女权辩护心得的体会,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个人的成长与进步,更是为了构建一个平等和公正的社会。我们要坚守正义,持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辩护能力。在不远的将来,我相信,女性将获得更多平等的机会,社会将不再有性别歧视和不公正待遇。这是我们共同的梦想,也是我们不懈辩护的动力。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九

不为辩护是我们在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与他人沟通交流,减少争吵,而且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处理问题,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在实践中所获得的不为辩护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第二段:学会倾听。

不为辩护首先需要的是倾听的能力。当我们与别人交流时,我们需要认真地倾听他人说话的内容,并掌握一些技巧来帮助我们理解他人话语的含义。比如,我们可以通过简单重述、提问、表达共鸣等方式来展示我们的倾听能力,向对方传达出我们的关注和理解。只有当我们真正的在倾听时,我们才能更好地与他人沟通交流,并得出正确的结论。

第三段:保持冷静客观。

很多时候,当我们遇到一些辩论时,我们就会情绪化地表现出来。这种情绪化的表现会影响我们的判断力,并可能导致我们偏离正确的方向。因此,不为辩护需要我们保持冷静客观,不要把情感带入到事实中去。我们可以运用一些调整情绪的技巧,比如像深呼吸,暂停几秒钟等方式,来帮助我们保持冷静客观,让我们能够更准确地做出判断。

第四段:多角度思考。

另一种有效的不为辩护的方式是多角度思考。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从各个角度去考虑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他人的立场和观点,并且能够让我们更加全面地分析问题。如果我们能够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我们就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事情的本质,并能够更准确地做出判断。

第五段:总结。

不为辩护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能力,它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与他人交流,学会倾听、保持冷静和多角度思考是实现不为辩护的关键。我们需要通过练习来慢慢地掌握这些技巧,并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它们,从而提高我们的不为辩护能力。我相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定能够取得很好的进步,让我们共同努力,学会不为辩护。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十

辩护意思有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和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诉的正确性等。我国的辩护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种方式。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辩护律师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并尊敬的魏*丽审判长、左*娜法官:

本律师接受刘*培受贿一案被告人之妻孙*琴委托并经他本人确认,作为刘*培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对法庭能接受我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因为尽管刑诉法第43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辩护人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法庭还是百般阻挠、十分不情愿。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及法庭自觉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诉讼过程后,我十分遗憾地发现贵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存在不少的于法无据或有法不依的情形。作为辩护人因职责所在,我不得不向贵院和诸位法官提出。

一、贵院对刘*培受贿案没有管辖权。

刘*培被控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没有一起发生在湾里区。贵院所受理的湾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刘*培受贿案(庭审笔录记载由中院于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审法院也向本律师说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个单独案件。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没有一起是刘*培一人单独所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此案分明是明确的共同犯罪。我们注意到同案当中的万*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别由南昌市下属的各个区县法院管辖,并且已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强制性管辖规定,不仅是查清本案事实的需要,也不仅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更是对同案犯起码的司法公平考虑。按照目前的违法分案审理,同案不同审级的情形,也就等于剥夺了刘*培等人的实质上的上诉权。

因此,你院审理此案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毋庸置疑,严重的程序违法之下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违法的。

不管这样强行的人为分案起诉、分案审判的决定是南昌市检察院、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还是由省级司法机关,哪怕是更高的什么机关或者领导作出的,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贵院作为执行机关难辞其咎,而案件的承办法官则是违法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必然要承担违法审判的法律责任。

另外,据悉贵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常务副院长黄*夏曾在湾里区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并参加了对刘*培受贿案的侦办工作,目前又主管贵院刑事审判工作。本辩护人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但诚如是,再由贵院审理此案,明显不合适。

刘*培的其他辩护律师也对贵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审法官于7月14日向本律师说明:贵院也曾以书面形式报告南昌市中级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头而不是相应的、必须的书面形式维持了对贵院管辖的指定。据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中院有关人员询问,得到的信息却是南昌中院并没有指定!

本律师再次就管辖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强调:上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下级法院违法审判的理由,而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无疑是违法审判的直接责任人。作为辩护律师,本人将会对贵院的严重违法问题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诉权。

二、贵院违法管辖,强行审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或严重的失职行为。

(一)刘*培于20xx年4月16日晚被湾里检察院侦查人员从湖南长沙明珠酒店抓走,并于次日解押回湾里检察院。而案卷里的法律文书显示,同年4月23日才对刘*培实施刑事拘留。也就是说,从4月16日到4月23日长达七天的时间里,刘*培被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于湾里检察院的审讯室,对这一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刘*培在庭审中多次强调,但贵院并没有查明。

(二)贵院曾召集诉讼参与人观看部分审讯同步录像(应当是全部录像),但并没有让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刘*培参与,严重侵犯了刘*培的诉讼权利,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连走过场都显得太不完美。

(三)没有真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被告人刘*培刑讯、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未按照刑诉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给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这样使得被告人对庭审没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贵院在20xx年10月30日开庭审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拿庭审笔录到看守所让被告人阅读、签名。且整个庭审笔录没有审判长、辩护律师的签名,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38、239条的规定。

(六)法庭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贵院向上级法院报批延长期限或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这些重要诉讼文书。这严重地违反了刑诉法38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起码的知情权,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认为贵院对刘*培一案的审理已经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96、97条的规定,应当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

(七)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7行记载:“刘*培故意伤害一案”,如果是笔误,本律师表示可以谅解;如果说要用捏造出的“故意伤害案”来搪塞违法指定,则十分荒唐。

一、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本案不但程序上严重违法,实体上更加荒唐。少羁押一天,少被动一分。

二、立即将此案退回公诉机关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贵院搁置一天,违法状态就持续一天;待同案的焦*军、江*才二人起诉后(如果有起诉的可能的话),一并与万*扬案并案审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

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法律人,辩护律师应当也必须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须尊重法律这个唯一的上司。我们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环境里,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但是一个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注定不会有好结果。请记住:“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刘*培的辩护人: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志强。

某某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

李某涉嫌。

合同。

诈骗一案,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20xx年12月29日,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贵局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已三月有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以上规定,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贵局也不得中断对该案的侦查,亦即不得拖延。

实体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该罪。批捕程序中,辩护人已向某某县检察院递交书面律师意见书,其中就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本罪的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人还是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贵局再仔细斟酌之。

从证据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后被取保候审。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几天后即被取保。就是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获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陈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应的书证——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虽然未亲眼所见控告人提交的该书证,但推测缺少不了这一控告关键的证据;李某父亲处也保有一份《购车协议》)。关于涉案车辆的转让、过户信息,我想贵局也应已掌握。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应该说都已基本收集到位。凭此如仍不能确凿定案的话,时间恐也难以改变这一切。

实践中,有些案情并不复杂、取证并不困难、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会被拖延至取保候审期满后再结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审结束后,再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继续拖延。辩护人认为,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既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也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终的司法处理结果,而使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辩护人请求贵局依法尽快侦结此案,或移送,将李某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或撤案,还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见,请贵局慎思,并期待尽快给予答复。

此致

尊敬的检察官:

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

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xx)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

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二、根据《河南省道路细则》附件“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被申请人安青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一款——而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均属于主动型行为过错类型,都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

《河南省道路细则》是公安部明文授权地方公安机关制定的,是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是明确、具体的责任认定规定——其更重要的意义也是对于交警行政权力的一种限制!

但涉案事故认定书明显违反这个细则,也是属于违法的!

首先,6月22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王某当日就被刑事拘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则是6月28日——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没有深入调查取证,就已经刑事拘留肇事司机,这不仅仅是违反刑诉立案程序问题,分明就是别有用心、试图巧取豪夺。

其次,根据《道路事故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发生死亡事故的,交警部门应当在事故认定书制作之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荥阳交警大队至今未向申请人方面公开证据。这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总而言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害人安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强行抢占道路所引发的。若果说肇事司机存在过错行为的话,则是没有按照三角形黄底黑字“慢”的指示标牌减速行驶——但若果被害人骑行自行车闯入机动车道,对于限速80公里每小时的平整路段,机动车即使减速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肇事司机的这种过错行为充其量属于被动型的过错行为!

纵观本案,荥阳交警部门故意颠倒事实、加重肇事司机责任、又严重违反程序,不由得让人疑窦纵生,这似乎就是别有用心、意图巧取豪夺!

另外,嫌疑人王某年龄已经55岁,没有犯罪记录,也属于在编在职人员,收入稳定,拥有住所;况且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实在没有逮捕必要。

以上意见,望检察官予以采纳。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十一

某某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20xx年12月29日,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贵局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已三月有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以上规定,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贵局也不得中断对该案的侦查,亦即不得拖延。

实体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该罪。批捕程序中,辩护人已向某某县检察院递交书面律师意见书,其中就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本罪的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人还是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贵局再仔细斟酌之。

从证据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后被取保候审。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几天后即被取保。就是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获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陈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应的书证——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虽然未亲眼所见控告人提交的该书证,但推测缺少不了这一控告关键的证据;李某父亲处也保有一份《购车协议》)。关于涉案车辆的转让、过户信息,我想贵局也应已掌握。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应该说都已基本收集到位。凭此如仍不能确凿定案的话,时间恐也难以改变这一切。

实践中,有些案情并不复杂、取证并不困难、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会被拖延至取保候审期满后再结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审结束后,再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继续拖延。辩护人认为,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既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也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终的司法处理结果,而使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辩护人请求贵局依法尽快侦结此案,或移送,将李某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或撤案,还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见,请贵局慎思,并期待尽快给予答复。

此致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十二

尊敬的检察官:

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

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xx)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

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二、根据《河南省道路细则》附件“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被申请人安青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一款——而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均属于主动型行为过错类型,都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

《河南省道路细则》是公安部明文授权地方公安机关制定的,是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是明确、具体的责任认定规定——其更重要的意义也是对于交警行政权力的一种限制!

但涉案事故认定书明显违反这个细则,也是属于违法的!

首先,6月22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王某当日就被刑事拘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则是6月28日——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没有深入调查取证,就已经刑事拘留肇事司机,这不仅仅是违反刑诉立案程序问题,分明就是别有用心、试图巧取豪夺。

其次,根据《道路事故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发生死亡事故的,交警部门应当在事故认定书制作之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荥阳交警大队至今未向申请人方面公开证据。这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总而言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害人安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强行抢占道路所引发的。若果说肇事司机存在过错行为的话,则是没有按照三角形黄底黑字“慢”的指示标牌减速行驶——但若果被害人骑行自行车闯入机动车道,对于限速80公里每小时的平整路段,机动车即使减速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肇事司机的这种过错行为充其量属于被动型的过错行为!

纵观本案,荥阳交警部门故意颠倒事实、加重肇事司机责任、又严重违反程序,不由得让人疑窦纵生,这似乎就是别有用心、意图巧取豪夺!

另外,嫌疑人王某年龄已经55岁,没有犯罪记录,也属于在编在职人员,收入稳定,拥有住所;况且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实在没有逮捕必要。

以上意见,望检察官予以采纳。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十三

第一段:引入背景和概念解释(200字)。

刑事辩护是律师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的是保护被指控罪行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有幸参与了许多案件,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刑事辩护的核心是为被告人争取公正的审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需要敏锐的洞察力、强大的逻辑推理能力和丰富的案例经验。在我长期的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刑事辩护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全面了解案情,构建强有力的辩护策略(200字)。

在刑事辩护中,全面了解案情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了解了案件的所有细节,律师才能构建一个合理且强有力的辩护策略。这需要律师具备收集证据、审查案卷、分析案发经过、质疑证人等技巧。在我的实际案例中,我发现只有当我充分了解案情,并根据案情特点制定对应的辩护策略时,我才能为被告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第三段:注重证据的质证和辩论(200字)。

在刑事辩护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律师需要善于寻找和利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通过质证和辩论将其呈现出来。在我的实践中,我发现对证据的质证和辩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律师需要细致入微地审视每个证据,善于发现其中的漏洞和矛盾,并通过对证人的有针对性的发问来揭示真相。只有通过充分地质证和辩论,律师才能在法庭上为被告人争取正当权益。

第四段:善于运用法律和条款(200字)。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熟悉程度。只有在法律的指导下,律师才能进行合法、有力的辩护。在实际操作中,我经常看到律师通过善于运用法律和条款,巧妙地为被告人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实际情况的分析,运用相关法律条款为被告人辩护。这不仅可以提高律师的辩护能力,还可以为被告人争取更好的结果。

第五段:坚持职业道德,确保公正审判(200字)。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除了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外,还需要坚守职业道德。律师需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保持独立的立场。在我的实践中,我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道德,确保在辩护过程中始终秉持公正和诚信。只有通过正当的手段和合理的辩词,我们才能为被告人争取公正的审判结果。懂得并坚守职业道德,是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必不可少的素质。

总结:

在刑事辩护中,全面了解案情、构建强有力的辩护策略、注重证据的质证和辩论、善于运用法律和条款以及坚持职业道德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些经验和体会不仅帮助我提高了刑事辩护的能力,也为我赢得了一些有意义的案件。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的目标是为被告人争取公正审判和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在不同案件中不断总结和提高,我们将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十四

律师是司法领域的专业人士,代表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捍卫他们的合法权益。然而,作为律师,有时候我们不得不承担不为辩护的责任,来保护某些价值和原则。本文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解释为什么有时候不为辩护很重要,以及我们该如何在这些情况下行动。

第二段:保护基本人权。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需要拒绝辩护,以保护被告基本人权,比如他们的隐私、自由和人格尊严。如果律师知道被告犯下的罪行,如果这些罪行涉及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那么律师就不应该为其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拒绝辩护,以表明他们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责任。

第三段:维护司法公正。

有时候,律师需要拒绝辩护,以维护司法公正。如果被告在法庭上承认罪行,但仍然要求辩护,则律师应该拒绝他们的请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将会破坏司法公正,违反法律和道德原则,以及法律系统的基本信任。

第四段:拒绝恶意诽谤。

在某些情况下,律师需要拒绝辩护,以避免参与恶意诽谤。律师需要维护法庭的尊严和庄严,不能允许被告恶意诽谤受害者。如果律师知道被告是诽谤受害者,或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他们是有罪的,律师应该拒绝辩护,以避免参与非法活动。

第五段:结论。

如果律师拒绝辩护,他们可能会受到社会的批评和舆论压力,但这是必要的,以保护法律和道德原则。律师需要冷静、理性地对待这些情况,在保护基本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避免恶意诽谤。虽然这样做需要律师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和判断力,但最终这会让我们的法律体系更为有信仰和健康,符合公民所期望和要求的法治本质。

律师辩护心得体会范文(15篇)篇十五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并尊敬的魏*丽审判长、左*娜法官:

本律师接受刘*培受贿一案被告人之妻孙*琴委托并经他本人确认,作为刘*培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对法庭能接受我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因为尽管刑诉法第43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辩护人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法庭还是百般阻挠、十分不情愿。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及法庭自觉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诉讼过程后,我十分遗憾地发现贵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存在不少的于法无据或有法不依的情形。作为辩护人因职责所在,我不得不向贵院和诸位法官提出。

一、贵院对刘*培受贿案没有管辖权。

刘*培被控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没有一起发生在湾里区。贵院所受理的湾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刘*培受贿案(庭审笔录记载由中院于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审法院也向本律师说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个单独案件。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没有一起是刘*培一人单独所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此案分明是明确的共同犯罪。我们注意到同案当中的万*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别由南昌市下属的各个区县法院管辖,并且已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强制性管辖规定,不仅是查清本案事实的需要,也不仅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更是对同案犯起码的司法公平考虑。按照目前的违法分案审理,同案不同审级的情形,也就等于剥夺了刘*培等人的实质上的上诉权。

因此,你院审理此案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毋庸置疑,严重的程序违法之下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违法的。

不管这样强行的人为分案起诉、分案审判的决定是南昌市检察院、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还是由省级司法机关,哪怕是更高的什么机关或者领导作出的,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贵院作为执行机关难辞其咎,而案件的承办法官则是违法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必然要承担违法审判的法律责任。

另外,据悉贵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常务副院长黄*夏曾在湾里区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并参加了对刘*培受贿案的侦办工作,目前又主管贵院刑事审判工作。本辩护人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但诚如是,再由贵院审理此案,明显不合适。

刘*培的其他辩护律师也对贵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审法官于7月14日向本律师说明:贵院也曾以书面形式报告南昌市中级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头而不是相应的、必须的书面形式维持了对贵院管辖的指定。据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中院有关人员询问,得到的信息却是南昌中院并没有指定!

本律师再次就管辖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强调:上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下级法院违法审判的理由,而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无疑是违法审判的直接责任人。作为辩护律师,本人将会对贵院的严重违法问题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诉权。

二、贵院违法管辖,强行审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或严重的失职行为。

(一)刘*培于20xx年4月16日晚被湾里检察院侦查人员从湖南长沙明珠酒店抓走,并于次日解押回湾里检察院。而案卷里的法律文书显示,同年4月23日才对刘*培实施刑事拘留。也就是说,从4月16日到4月23日长达七天的时间里,刘*培被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于湾里检察院的审讯室,对这一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刘*培在庭审中多次强调,但贵院并没有查明。

(二)贵院曾召集诉讼参与人观看部分审讯同步录像(应当是全部录像),但并没有让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刘*培参与,严重侵犯了刘*培的诉讼权利,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连走过场都显得太不完美。

(三)没有真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被告人刘*培刑讯、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未按照刑诉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给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这样使得被告人对庭审没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贵院在20xx年10月30日开庭审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拿庭审笔录到看守所让被告人阅读、签名。且整个庭审笔录没有审判长、辩护律师的签名,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38、239条的规定。

(六)法庭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贵院向上级法院报批延长期限或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这些重要诉讼文书。这严重地违反了刑诉法38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起码的知情权,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认为贵院对刘*培一案的审理已经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96、97条的规定,应当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

(七)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7行记载:“刘*培故意伤害一案”,如果是笔误,本律师表示可以谅解;如果说要用捏造出的“故意伤害案”来搪塞违法指定,则十分荒唐。

一、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本案不但程序上严重违法,实体上更加荒唐。少羁押一天,少被动一分。

二、立即将此案退回公诉机关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贵院搁置一天,违法状态就持续一天;待同案的焦*军、江*才二人起诉后(如果有起诉的可能的话),一并与万*扬案并案审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

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法律人,辩护律师应当也必须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须尊重法律这个唯一的上司。我们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环境里,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但是一个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注定不会有好结果。请记住:“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刘*培的辩护人: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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