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

时间:2023-12-18 作者:梦幻泡

- 通知应具有明确、简洁、准确的特点,以确保信息的有效传达。这些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的通知样本,包括学校通知、企业通知、社区通知等。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一

对未成年人的身份,工作人员审核户口簿原件、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关于监护关系证明由哪些部门出具?公证处出具监护关系公证书、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即可,或市级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或者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等。

对未成年人的身份,工作人员审核户口簿原件、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关于监护关系证明由哪些部门出具?公证处出具监护关系公证书、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即可,或市级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或者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等。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审核,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均要核验原件或提交公证部门出具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书。比如企业营业执照要审核是否在有效期,是否进行年检;办理抵押登记时,对于金融机构等企业,还要审核是否具有贷款业务资格;如果还有问题的,应出具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的企业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证明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验机构代码证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审核是否还在有效期,如发生变更的,还要提交由有权机关出具相应的机构变更证明文件。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审核,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均要核验原件或提交公证部门出具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书。比如企业营业执照要审核是否在有效期,是否进行年检;办理抵押登记时,对于金融机构等企业,还要审核是否具有贷款业务资格;如果还有问题的,应出具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的企业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证明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验机构代码证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审核是否还在有效期,如发生变更的,还要提交由有权机关出具相应的机构变更证明文件。

3.对涉外人员的身份审核,对现持外国护照、台胞证、港澳身份证件等涉外人员证件申请购房权属登记的,如证件是外文,则要译成中文,同时还要审核是否在有效期、相片与本人是否一致等。如原以中国大陆地区的身份证件办理了房屋登记,现以境外人员的身份再来申请房屋登记的,由于身份证件记载信息发生了变化,此时,除要求提交有效的境外人员证件外,还应提供经过公证或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身份证变更证明书及中文译本,同时,还要比对本人相貌与照片是否一致。

3.对涉外人员的身份审核,对现持外国护照、台胞证、港澳身份证件等涉外人员证件申请购房权属登记的,如证件是外文,则要译成中文,同时还要审核是否在有效期、相片与本人是否一致等。如原以中国大陆地区的身份证件办理了房屋登记,现以境外人员的身份再来申请房屋登记的,由于身份证件记载信息发生了变化,此时,除要求提交有效的境外人员证件外,还应提供经过公证或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身份证变更证明书及中文译本,同时,还要比对本人相貌与照片是否一致。

二、房屋权属证明的真实性审核。

二、房屋权属证明的真实性审核。

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应掌握房屋权属证明真假识别方法,登记机构应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书、登记证明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为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房屋权属证书肖像指纹加密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登记准确率、减少伪造的房屋权属证明进入登记机构的机会;如果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无法提供的,则应当告知其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司法机关法律文书注销证明或公告作废;如果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系伪造、变造的,或者因补发、换证等形式而失效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应掌握房屋权属证明真假识别方法,登记机构应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书、登记证明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为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房屋权属证书肖像指纹加密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登记准确率、减少伪造的房屋权属证明进入登记机构的机会;如果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无法提供的,则应当告知其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司法机关法律文书注销证明或公告作废;如果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系伪造、变造的,或者因补发、换证等形式而失效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签字的真实性审查。

三、签字的真实性审查。

房屋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上申请人的签名进行审查、比对,防止欺诈。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审核常识,对于明显系伪造的签名能够分辨。建议对于申请房屋处分登记的签名(抵押人、出售人、赠与人、抛弃人),应要求经房屋登记工作人员核验身份无误后当场签名并加盖手印,尤其对那些不能签名的人应加盖手印,还需其配偶或成年子女代为签名(并注明代签名人姓名及理由);如果签名属伪造没有分辨出来,房屋登记机构还要承担责任。如果申请人不能到场,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对于申请处分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委托书,要求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或当事人到场在房屋登记工作人员面前亲自书写的委托书。在此,需强调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准确度及完整性,并审核人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与其他登记材料是否一致。

房屋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上申请人的签名进行审查、比对,防止欺诈。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审核常识,对于明显系伪造的签名能够分辨。建议对于申请房屋处分登记的签名(抵押人、出售人、赠与人、抛弃人),应要求经房屋登记工作人员核验身份无误后当场签名并加盖手印,尤其对那些不能签名的人应加盖手印,还需其配偶或成年子女代为签名(并注明代签名人姓名及理由);如果签名属伪造没有分辨出来,房屋登记机构还要承担责任。如果申请人不能到场,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对于申请处分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委托书,要求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或当事人到场在房屋登记工作人员面前亲自书写的委托书。在此,需强调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准确度及完整性,并审核人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与其他登记材料是否一致。

四、民事行为的有效审查。

四、民事行为的有效审查。

首先,在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抛弃合同)设立发生房屋权利变动的情况下,由于房屋登记机构的职权所限,无权对作为物权变动基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审查,相关法律也不可能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某种实质性判断,房屋登记机构也无权审核当事人之间房屋权利变动的真实性、有效性,但是应对该合同中条款是否齐全、房屋权利变动的内容与登记申请是否一致加以审核。具体来讲,有以下方面需要审查:第一,登记机构应确认合同中当事人要对哪一特定房屋权利变动。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指明具体房屋,或者该房屋与登记申请书不一致,则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此提交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该具体房屋,如果当事人拒绝补交材料或者补充协议确认的房屋与登记申请记载不一致,则应当不予登记。第二,登记机构应当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如果合同中欠缺房屋权利变动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该合同欠缺主要条款,例如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并未约定担保的主债权,则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对此提交补充协议,对欠缺的主要条款给予规定。第三,登记机构应让当事人在合同中具体表述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究竟是转移所有权,还是设立抵押权等。如果存在不一致,需要通过询问、补交材料等,以保证二者的一致。

首先,在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抛弃合同)设立发生房屋权利变动的情况下,由于房屋登记机构的职权所限,无权对作为物权变动基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审查,相关法律也不可能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某种实质性判断,房屋登记机构也无权审核当事人之间房屋权利变动的真实性、有效性,但是应对该合同中条款是否齐全、房屋权利变动的内容与登记申请是否一致加以审核。具体来讲,有以下方面需要审查:第一,登记机构应确认合同中当事人要对哪一特定房屋权利变动。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指明具体房屋,或者该房屋与登记申请书不一致,则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此提交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该具体房屋,如果当事人拒绝补交材料或者补充协议确认的房屋与登记申请记载不一致,则应当不予登记。第二,登记机构应当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如果合同中欠缺房屋权利变动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该合同欠缺主要条款,例如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并未约定担保的主债权,则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对此提交补充协议,对欠缺的主要条款给予规定。第三,登记机构应让当事人在合同中具体表述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究竟是转移所有权,还是设立抵押权等。如果存在不一致,需要通过询问、补交材料等,以保证二者的一致。

其次,因继承或者遗嘱发生房屋权利变动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内容与登记记载的是否一致。虽然登记机构不得对公证书中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审查,但是登记机构可以且应当审核公证文书记载事实的完整性及其内容是否与登记申请书一致。

其次,因继承或者遗嘱发生房屋权利变动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内容与登记记载的是否一致。虽然登记机构不得对公证书中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审查,但是登记机构可以且应当审核公证文书记载事实的完整性及其内容是否与登记申请书一致。

最后,根据行xxx不能审查司法权原则,关于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的效力,房屋登记机构无权审查,但仍需对其内容是否与登记申请书一致加以核对。如果其涉及的房屋并非申请登记事项的房屋或者其描述的房屋权利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登记机构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给予登记。在房屋登记实务中,申请人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作为登记的依据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对法院调解书的使用应区别情况加以对待。如果调解书载明“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时生效”,则可直接采用;若没有载明,则应告诉申请人提交对方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的证明;或者法院的送达回证复印件等,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协助办理登记;如果调解协议内容明确了房屋权利归属和房屋权利取得人自行申请房屋权利登记的条款,则可由权利取得人单方申请登记;如果调解协议对房屋权属归属附有条件,则应提交所附条件成就的证明;如果明确约定由权利人自行申请登记,则权利取得人单方申请登记,否则,应由协议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中,如受让人已经履行完协议书中的义务,而出让方却不履行协助办理转移登记义务,受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如决定执行,一般是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构凭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必要文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如依据法院裁定书、判决书办理房屋登记时,必须要求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因执行需要,向房屋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查封或者进行转移登记。协助执行机关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具有审查权,执行程序由法院启动,执行事项和内容由法院决定。协助执行机关并没有独立的意志,如认为执行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办理,由此可见,协助执行属于司法行为的延伸。

最后,根据行xxx不能审查司法权原则,关于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的效力,房屋登记机构无权审查,但仍需对其内容是否与登记申请书一致加以核对。如果其涉及的房屋并非申请登记事项的房屋或者其描述的房屋权利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登记机构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给予登记。在房屋登记实务中,申请人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作为登记的依据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对法院调解书的使用应区别情况加以对待。如果调解书载明“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时生效”,则可直接采用;若没有载明,则应告诉申请人提交对方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的证明;或者法院的送达回证复印件等,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协助办理登记;如果调解协议内容明确了房屋权利归属和房屋权利取得人自行申请房屋权利登记的条款,则可由权利取得人单方申请登记;如果调解协议对房屋权属归属附有条件,则应提交所附条件成就的证明;如果明确约定由权利人自行申请登记,则权利取得人单方申请登记,否则,应由协议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中,如受让人已经履行完协议书中的义务,而出让方却不履行协助办理转移登记义务,受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如决定执行,一般是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构凭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必要文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如依据法院裁定书、判决书办理房屋登记时,必须要求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因执行需要,向房屋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查封或者进行转移登记。协助执行机关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具有审查权,执行程序由法院启动,执行事项和内容由法院决定。协助执行机关并没有独立的意志,如认为执行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办理,由此可见,协助执行属于司法行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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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各种申请材料内容一致性、真实性的审查br。

五、对各种申请材料内容一致性、真实性的审查。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对各种申请材料内容之间是否一致、有无逻辑上的问题进行审查。比如房屋登记申请人李某提交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无房屋财产分割”;但李某又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李某与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屋领取的,两者存在矛盾。因而,“无房屋财产分割”这一表述是不准确或者不真实的。又如在受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中,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表述无抵押、无查封,但申请人提交的备案商品房销售合同上却有抵押标注;在受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时,所有报批文件手续中,均有两个单位名字出现,但房屋登记申请人却只是其中的一个单位来申请;规划验收合格证上表明只有6层楼,申请登记材料只有6层,但房屋登记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却发现建了7层楼,此时不能给予登记,等等。同时,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办证材料真实性辨识能力要比一般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高,比如说对用地证明文件、规划证明文件等官方批文的鉴别,等等。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对各种申请材料内容之间是否一致、有无逻辑上的问题进行审查。比如房屋登记申请人李某提交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无房屋财产分割”;但李某又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李某与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屋领取的,两者存在矛盾。因而,“无房屋财产分割”这一表述是不准确或者不真实的。又如在受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中,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表述无抵押、无查封,但申请人提交的备案商品房销售合同上却有抵押标注;在受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时,所有报批文件手续中,均有两个单位名字出现,但房屋登记申请人却只是其中的一个单位来申请;规划验收合格证上表明只有6层楼,申请登记材料只有6层,但房屋登记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却发现建了7层楼,此时不能给予登记,等等。同时,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办证材料真实性辨识能力要比一般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高,比如说对用地证明文件、规划证明文件等官方批文的鉴别,等等。

六、权属登记其他方面的审查。

六、权属登记其他方面的审查。

房屋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处分登记时,各级审核人员,要审核以下内容。如房屋是否有抵押;是否有异议登记;是否已拆除;是否征求具有优先购买权人同意;是否属于共有房屋;是否有法院等司法机构查封限制;房屋申请人是否有权处置房屋;该房屋处置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处置的范围;房屋登记机构是否按照收件、审核、核准登记等三大程序开展房屋登记业务;房屋登记机构是否依照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以及是否严格依法办事;等等。

房屋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处分登记时,各级审核人员,要审核以下内容。如房屋是否有抵押;是否有异议登记;是否已拆除;是否征求具有优先购买权人同意;是否属于共有房屋;是否有法院等司法机构查封限制;房屋申请人是否有权处置房屋;该房屋处置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处置的范围;房屋登记机构是否按照收件、审核、核准登记等三大程序开展房屋登记业务;房屋登记机构是否依照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以及是否严格依法办事;等等。

存入我的阅览室。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二

【法律文书】异议人:北京x公司异议人下属x项目部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执字第9988号《》,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05)朝执字第9988号《》。

事实和理由:

一.该通知书无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适用于本案情形(2005)朝执字第9988号《》明确该通知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该规定只针对财产证照的转移,不涉及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2.《》的送达对象、执行标的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阶段,《》的送达对象应当是(1)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2)财产权利登记机关;(3)为被执行人发放收入的单位等,而不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执行标的要么是存款,要么是收入,要么是产权证照等,而不是到期债权。

3.《》的内容不合法。

该要求:1、冻结泰州x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130万元;2、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将工程款发还。异议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至69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不清偿债务,执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不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还应当明确履行期限、第三人的异议权及第三人不履行或不提出异议的后果。而(2005)朝执字第9988号《》根本不具备上述内容。

二.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足协助金额,亦未到期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劳务合同约定,被执行人现对异议人的债权金额约为10万元,远远低于人民法院要求异议人协助(并要求冻结)的130万元。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债权为劳务合同尾款(保修金),支付期限为2008年12月8日,异议人的债务尚未到期。

三.即使异议人的债务到期,该到期债权也不宜执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署的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被执行人的债权即为农民工工资,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欠农民工工资,因此,为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维护社会稳定,本案到期债权也不宜协助执行。综上,异议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5)朝执字第9988号《》。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北京x公司。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三

我有一张珍藏了二十年的高校录取通知书,它是油印的,表面泛黄,它承载了我的青春记忆,也蕴含着浓浓的父爱。

1993年的夏天,我收到了这张广州一所高校寄来的录取通知书。那时父亲刚下岗,正在街边摆摊卖瓜。父亲拿过我的录取通知书如获至宝,看了一遍又一遍,然后揣进怀里。那年夏天,父亲被晒黑了许多。为了能多赚钱,父亲更忙碌了,但他整天乐呵呵的,我是父亲的骄傲。

临近开学,父亲执意要送我去学校,我提醒父亲带好录取通知书,父亲嘿嘿一笑说:“宝贝我带着哩!”

在列车上,父亲不停地唠叨着,让我不要为钱担心,他会努力去挣。我不耐烦地说:“您就少说几句吧。”父亲知趣地打住了,他从旅行包里拿出准备好的两碗面条,天气炎热,面条已馊了,我忙把面条倒进垃圾桶,父亲心疼地说:“倒掉可惜了,其实处理一下还可以吃。”乘客们发出一阵笑声,我脸上火辣辣的。乘务员推来餐车,我忙从车上拿过两份盒饭。父亲一问,每盒12元,他念叨着,咋这么贵。“你到底要不要啊?”我读出乘务员的鄙夷。“我不饿,就买一份吧!”父亲为难地说。我无地自容,默默地吃完我那份饭,一路上和父亲没再说一句话。

到学校报到时,老师说要录取通知书,我催促父亲把包里的录取通知书拿出来,父亲却没有打开旅行包,而是把鞋脱了下来。他的这个举动让在场的老师面面相觑,我也惊讶地看着父亲。父亲的脸通红,他支支吾吾地解释说:“老家人出远门,把金贵的东西都藏在鞋里,这样能防盗不说,我的脚能感觉到它的存在,心里也踏实。”我感觉周围的人在嘲笑父亲的迂腐和土气,在办完手续后我便匆匆拉着父亲走出了办公室。

父亲把行李帮我安置妥当,又为我买了生活必需品。父亲要回去时又是千叮万嘱,我对父亲说:“您赶紧回家吧!我又不是小孩子。”父亲憨憨地笑了。猛然间我发现父亲鬓角已经生出不少白发来,这时我才意识到自己太粗心了,在我心目中永远不会老的父亲也老了。父亲转身离去,我呆呆地望着父亲。忽然他转过身,小心翼翼地问我:“听说你们学校食堂有免费的稀饭喝,带我去喝一碗好吗?”我这才想起,父亲从登上列车的那一刻起,还没吃过一口饭呢!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四

xx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委托,指派周律师作为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沙洋县公安局已于20xx年6月20日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捕。我作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之规定,就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陈某某的决定时予以考虑: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无逮捕之必要。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其供述:无非是土地问题才关到这里,我现在也不想争了,我举手投降,我知道争不过。高阳供销社起诉我侵占土地一案,他们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没有当庭质证,从始至终也不给我看,所以我认为判决不公,才不愿意执行判决。后来我于20xx年和20xx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最高人民法院给我条子,说是立了案,让我直接回来找下面解决,并且交代我三个月去北京反馈一次,最长不要超过六个月。并且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我还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是因为对该案还是存有疑问。但是他们都不重视我说的疑点,土地使用证还是不给我看。如果(高阳镇供销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我当然服从判决,立即就主动拆除(建筑物)了。我一个老百姓,虽然不懂法,但也讲事实,又不是不讲理的,判决公道我肯定执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当天,书记员要来强制拆除我的房子,我当时就要求他们把对方的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给我看。但他们不给我看,还把我抓起来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现了三个核心内容:

其一,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执行判决并非出于一般的“老赖”的恶意,而是认为判决存疑有望拨正才不予执行,并没有明知判决生效无疑仍拒绝执行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后认为仍没有看到对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等关键证据而申请再审、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等行为表现出其对于判决本身不服,不论该种不服是缘于判决真的有问题还是由于其自己欠缺相应法律知导致理解不周,都是对判决本身有疑问,仍抱有希望能拨正。我们不讨论判决本身是否有问题,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识欠缺导致对判决理解不周才有了“不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但此种不执行判决的故意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老赖”们的不执行判决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不服,后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藐视。当然并不能简单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才不执行而机械地归纳为其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确实判决不以当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响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决生效那就是必须执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这个层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没看到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他始终认为自己很冤,所以无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其主观方面有责性也是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看到对方关键证据,对判决存疑,就可以不执行判决,就是清清白白不会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决无疑仍拒不执行或者明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属于犯罪行为仍然拒不执行,其虽也有“不执行判决”的故意,但该种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显著轻微。因此,恳请贵院在审查批捕时适当考虑上述通知的意见,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讨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故意的问题,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采用过激行为拒不执行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行为在于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回避或者抗拒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列举了一些涉案行为:(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该通知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消极不执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采用积极手段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更有甚者,除了转移或损害标的物,还以暴力方式进行抗拒。我们认为,此种涉嫌犯罪的行为情节相对恶劣。而本案中,相较之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客观行为上曾经不主动拆除涉案建筑物、在强制执行当天只是要求看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虽然可能要求略有不当,但是该行为方式本身并不恶劣,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更何况,现状是尽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筑物,有关部门还是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且事实上目前已经强制拆除了。这说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去执行,有关部门也还是有权依法付诸实践进行强制执行,在此种情况下仍选择多次要求陈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认为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个老百姓,心灵深处就始终认为某物件是他本人的,尽管有判决要求他毁掉,但是从人之常情来想正常人也难下痛心亲自拆除,还不如有关部门拆。这就像我国自古以来的一个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制度要表达的意思一样,让一个亲人去协助自己的亲人入狱实在下不了那个手。因此,考虑到这点,我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消极不执行判决的客观行为的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

其三,追悔态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当,多次追悔,并且称愿意举手投降、不想再争,说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主观故意有别于一般的“老赖”、主观恶意微乎其微、客观行为上情节显著轻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至144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可能应按犯罪处理仍有疑问,确无逮捕之必要,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谢谢!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周律师。

六月二十四日。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五

协助执行是执行组织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律文书的一种执行方式。协助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辅助性制度,主要是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助执行的主体是执行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其他法院、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公民个人等。在需要协助执行时,执行法院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须对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内容、执行方法,完成的期限和注意事项等作出说明。接到的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中的内容来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执行或者推诿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威胁、恐吓、报复协助执行人的,应当予以惩戒。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xxx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xxx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xxx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有关货物涉嫌侵犯已经在xxx备案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举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需要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是,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xxx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xxx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六)xxx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xxx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xxx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向xxx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同时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向xxx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备案费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备案费的收取标准由xxx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xxx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条例》施行前经xxx核准的备案或者核准续展的备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计算。

第十条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xxx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xxx准予续展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说明理由。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第十一条下列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xxx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

(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三)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

(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xxx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一)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二)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xxx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xxx申请注销备案。

xxx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自xxx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xxx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xxx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知识产权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xxx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依申请扣留。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xxx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二)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且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向海关请求查看有关货物。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七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十八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第十九条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第四章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xxx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二)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xxx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一)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三)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二十四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但是,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货物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二)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三)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二十八条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二)收发货人名称;

(三)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四)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

(五)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需要海关协助调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证据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涉嫌侵犯《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扣留;对经调查认定为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对侵权物品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货物处置和费用。

第三十条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置:

(三)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助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拍卖侵权货物的,拍卖费用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有权自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有关费用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于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或解除担保责任。

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自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裁定或者放行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收到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三条海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判决或者裁定的通知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退还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本办法中,“担保”指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货物的价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货物价值由海关依法估定。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根据本办法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将复印件与文件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确认。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xxx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xxx令第54号)同时废止。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七

申请执行人: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执行被执行人______一案。贵院于____年2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_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______款,亦没有被执行人______的债权可供执行。故无法直接向申请执行人______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此致

__法院。

异议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八

被执行人:

你(或你单位)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判决书(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字号和名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或移送或报请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月×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

(院印)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九

刑事,有关刑法的,在刑事调查中,任何违犯法规的标记已被消除;应受刑罚、处罚或惩罚的。对于刑事执行。

通知书。

该怎么写?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执行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刑字第号。

公安局:

罪犯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执行。管制期满时,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刑期:,附加剥夺治政权利年。

起刑日期:年月日。

羁押抵刑:年个月日。

刑满日期:年月日。

附执行根据:

人民法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份,

人民法院()刑字第号刑事裁定书份。

(院印)。

______公安局: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______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局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如发现被告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请及时告知本院庭。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为xx个月,自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局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如发现被告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请及时告知本院庭。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xx年xx月xx日。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十

公安局:

罪犯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执行。管制期满时,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刑期:,附加剥夺治政权利年。

起刑日期:年月日。

羁押抵刑:年个月日。

刑满日期:年月日。

附执行根据:

人民法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份,

人民法院()刑字第号刑事裁定书份。

(院印)。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十一

______公安局: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______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局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如发现被告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请及时告知本院庭。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十二

自荐信党课欢迎词仿写记事了先进个人现实表现协议意见书的政治表现说课体会感恩信的先进个人屈原寒假作业法制同义词的员工手册朋友圈了开学绝句介绍信,事业单位标语庆典的食品谜语大全资格考试教材,教学通告竞聘协议。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十三

各市(县)、区环保局,局各处室、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油气污染监管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油气污染监管的通知》(苏环办[20xx]1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环保局应将辖区内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纳入日常监管,加大抽查频次,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测,其中对本辖区储油库、加油站的抽查、抽测比例每年不低于10%。对存在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市环保局将定期组织督查。

各市(县)、区环保局应根据《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锡环发〔20xx〕1号)文件要求,严格新、改、扩建储油库、加油站的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油气回收装置严格把关。

各市(县)、区环保局应积极会同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油气污染协同监管机制,定期通报存在问题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名单。结合环评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油气回收管理台账的动态更新制度。每年1月**日前,将油气回收管理台账(包括日常抽查、抽测检查表等)报市环保局。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8月6日。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十四

亲爱的家长朋友:

大家好!

秋冬季即将到来,我园将于下周一(20xx年10月10日)起执行秋冬季作息时间,其中晚接时间由17:00变更为16:50,各班离园顺序不变,请家长朋友调整好时间,按时接送宝宝。

顺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十五

你(或你单位)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判决书(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字号和名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或移送或报请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月×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十六

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公安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你在执行管制期间,。

管制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年。

起刑日期:年月日。

羁押抵刑:年个月日。

刑满日期:年月日。

(院印)。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十七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需要停止执行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至作出复议决定之日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印章)。

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用18篇)篇十八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与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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