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

时间:2023-12-13 作者:笔舞

在学校里,我们结交了许多宝贵的友谊,共同成长,一起进步。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优秀的学校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一

学校章程关涉学校全局,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依法确立法人地位的必要条件。依法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全面规范学校的办学宗旨、目标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人事、财务、后勤等重大事项,形成学校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提高办学水平和社会效益,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我校章程起草组织由学校领导、各年级组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章程起草过程中,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并充分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内容包括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三章学生,第四章教职工,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七章附则。本章程符合学校实际,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具有可行性,特报请教育局核准。

xx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我校在充分征求广大师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学校《章程》,并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报贵处核准。

xx中学。

章程起草组织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各年级组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家长委员会会代表、退休教职工代表参加。章程起草过程中,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章程制定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起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其内容包含:

一、学校管理体制。

二、学校机构的设置。

三、教育教学管理。

四、学校总务管理。

五、教师和职员管理。

六、学生管理。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2届党委会第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北京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9月3日。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三

章程起草组织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各年级组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家长委员会会代表、退休教职工代表参加。章程起草过程中,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章程制定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起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其内容包含:

一、学校管理体制。

二、学校机构的设置。

三、教育教学管理。

四、学校总务管理。

五、教师和职员管理。

六、学生管理。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四

汪清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于20xx年3月开始起草《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小学学校章程(试行稿)》(以下简称《章程》),经过多方听取意见,反复研究推敲,多次修改,现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对本校的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体制、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章程修改程序等重大问题,依法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学校行政管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此我校拟将于批准之日起实行《章程》。

以上如无不当,请予批准施行。

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小学。

20xx年9月21日。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五

xx市教育局: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xx学校章程》,其内容包含:

一、总则;。

二、管理体制;。

三、学籍管理;。

四、教育教学管理;。

五、财务后勤管理;。

六、卫生及安全管理;。

七、教师和学生管理;。

八、附则。

章程草案由学校领导、全体教职工、家长代表讨论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致同意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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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六

xx县教育局:

我于20xx年8月调至xx小学工作至今。因本人家在广xx乡,妻子不在县区工作等原因,导致小孩年幼无法照顾等实际困难,特向领导提出申请,将本人调到离家较近的广南县底圩乡第一小学工作。

20xx年5月,我与在企业上班的爱人结婚。20xx年我们按揭在广南县城区购置了房屋。我的.父母在广南县底圩乡下居住,爱人的父母也在底圩乡下居住,均因年事已高,不能来城区与我们一起居住,不能给我们提供任何帮助。我们的女儿今年2岁,明年可以上幼儿园,我们工作繁忙,根本无法亲自接送。因为妻子在公司上班,从事秘书工作,经常出差在外,无暇顾及家庭,教养女儿,以及家务劳动,都由我独自承担。长期以来,我一直在学校与家庭间奔波,疲倦之极,实在难以支撑。

为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的投身工作,我希望就近调入广南县底圩乡第一小学工作。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七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的规范化建设,使之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高级知识分子、中青年业务骨干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

第三条高等学校党委要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校党校的地位和作用,把党校工作作为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领域,高度重视、摆上位置、切实抓好。把高校党校办成学校党员、干部、师生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四条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研究高校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努力培养和建设党性强、业务精的高校党员队伍,充分发挥理论教育“阵地”作用,成为高校党员干部师生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五条党校的主要任务:

(一)培训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二)培训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四)专、兼职党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六)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班;。

(七)开展高校党建的理论研究;。

(八)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培训人员接受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察;。

(九)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党校的干部、教师必须在政治直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八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应根据党校年度培训计划将所需经费编入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并及时予以落实。设立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的学校,应按一定比例划定党校培训经费额度。党校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党校应用办公室和相对固定的培训场所。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逐年为党校添置必备的图书资料,不断改善办公条件。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九

高州市教育局: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xx学校章程》,其内容包含:一、总则;二、管理体制;三、学籍管理;四、教育教学管理;五、财务后勤管理;六、卫生及安全管理;七、教师和学生管理;八、附则。章程草案由学校领导、全体教职工、家长代表讨论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致同意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高州市xx镇xx小学。

20xx年5月4日。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十

学校章程申请书怎么写,以下是学校章程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

学校章程关涉学校全局,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依法确立法人地位的必要条件。

依法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全面规范学校的办学宗旨、目标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人事、财务、后勤等重大事项,形成学校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提高办学水平和社会效益,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我校章程起草组织由学校领导、各年级组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

章程起草过程中,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并充分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内容包括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三章学生,第四章教职工,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七章附则。

本章程符合学校实际,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具有可行性,特报请教育局核准。

申请单位:唐山市第三十八中学

20xx年10月28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我校在充分征求广大师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学校《章程》,并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报贵处核准。

附件:1.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章程》制定工作的情况说明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0xx年1月6日

附件1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是上海唯一一所培养警务人才的全日制公安高等院校,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为“shanghai police college”,英文缩写“spc”)。

第二条 学校校址设在上海市,分为浦东校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崇景路100号)、莘庄校区(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179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长为本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属行业办学性质,主要承担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公安理论与实战研究、公安实战和服务社会、公安文化传承与发展等任务,接受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共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xx思想、邓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xx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方针,以“服从服务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为办学思想,以“国内示范、亚洲一流、世界先进的警察院校”为建设目标,实施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警务人才,为上海公安工作和平安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智力服务和精神引领。

第六条 办学定位

一、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警务人才的公安高等(职业)院校;

二、上海警力资源开发的主阵地、主力军。

第七条 办学形式

一、学校实施各类型、多规格的学警培养和警力资源开发,重点开展第二专、本科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经考试合格者由学校择优录取。

三、学校发挥警学研究和公安实战职能,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并接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其它相关办学任务。

第八条 学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使用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经费和其它条件(资产),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执行本章程,履行对举办者负责的义务。

第九条 学校校训是“托起公安工作明天”。

学校建立于1949年,校庆日为6月2日,校徽的图案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学校校长由上海市公安局局长担任。

学校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经校长授权常务副校长行使校长职责,其他校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专家治学。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主要职责是:

三、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理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

四、确保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任务的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和其它需要由学校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副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全面负责业务和队伍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学校党委的决议;

二、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组织管理学校各项办学任务;

四、组织执行学校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和其它需要由常务副校长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问题的咨询、评审机构。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专业人才引进与发展中相关学术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和指导;

四、审定专业分委员会章程,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委员会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它学术事务的评审、指导和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引领青年思想、服务青年成长、凝聚青年力量的作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能力素质。

第三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十六条 培养适应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平安建设需要的高素质警务人才、提高警力资源开发水平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积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体现职业教育规律和公安教育特色。

第十七条 在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学校以公安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依据,以培养具有良好警察职业道德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为目标,融“态度、知识、技能、思维”培养于一体,自主制定教学计划,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构建大德育工作体系,加强德育工作的整体设计和实施,努力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切实打牢学员“忠诚为魂、纪律为纲、服务为本”的思想根基。

第十九条 根据公安工作的特殊要求,学校强化学员心智、体魄的健康及健全人格的养成教育,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体育活动,提升学员的综合素养。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建设主动适应公安工作发展对警种岗位能力的要求,根据实战的需要设置和加强公安专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专业建设要求,开发公安实战亟需的体现新理论、新知识、新业务、新技术的具有公安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和基础课程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完善实训设施,强化实训实习,促进“教、训、练、战”的一体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研工作必须与教学训练和公安实战紧密结合,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和公安理论、公安实战、公安科技研究,大力推广科研成果,为教学和公安实战服务。

在科研和公安实战中,不断提高教学人员的科研、教学和实战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上海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主阵地、主力军作用,紧密围绕公安实战中急需解决的能力素质问题对广大民警开展各类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完善“轮训轮值、战训合一”机制,不断优化培训内容、方式,积极承担反恐防暴、应急处突、治安整治、值班备勤等实战任务,强化“轮训轮值”机动部队在上海应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师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教官教师是学校教学的主体,教官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能战会教、善于教书育人和科研创新的人员担任。

学校实施教官制,聘请来自行业部门、了解行业发展、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专家和骨干来校任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官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公安教育事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教官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享有人民警察待遇,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上海市公安局教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教师工作的规定,贯彻执行教官教师资格制度、聘任制度、管理制度、培养制度等。

二、学校坚持“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发展方向,实施“德育辅导者、业务传授者、实战带领者”“三者合一”的师资培养战略,不断提高教官教师队伍素质。

四、教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制度。

第五章 学员育管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例》及有关规定,学校对学员实行警务化管理,执行《学员警务化管理规定》、《学员内务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学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安纪律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学习勤奋、训练刻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必备的知识技能、健康的身心素质,掌握公安工作需要的职业能力和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发展潜力。

第三十一条 学员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学校积极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一、学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二、学员思想品德合格,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三、学校对违反纪律的学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员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控告。

第六章 经费和财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给予必要支持,学费收入及其它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统一制定和颁布经费预算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经费收支和财务检查、监督,杜绝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和乱收费。

学校有权拒绝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摊派。

学校对接受的捐款、赞助等经费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受侵害。

对资产使用,注重合理配置,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执行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关于教职工工资、医疗、住房、交通、离退休等各方面的待遇规定,努力为教职工创造更好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组织专门小组负责起草,由校党委会讨论通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颁布。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程序为:

二、举办者提出章程修改,须提出方案,征求学校党委和教职工意见后,提请审批机关核准。

附件2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章程》制定工作的情况说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市属高校章程核准工作的通知》,学校组织开展了《章程》制定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章程》的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学校《章程》。

二、《章程》的制定过程

学校专门成立了由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郑万新教授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于海生副教授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组员的《章程》制定领导小组,在校办公室设立《章程》制定办公室,具体负责《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各项组织、协调、编制等工作,学校中层干部、专业带头人、教官教师和学生代表、以及举办者代表、相关职教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工作。

《章程》制定过程中,学校深入分析、总结近年来改革发展经验,结合未来发展谋划,并组织编撰人员专程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等公安院校开展专题调研。

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全国其它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编制工作经验做法。

在此基础上,形成学校《章程》草案,广泛听取全校师生意见建议,根据意见情况修改完善,报校党委会专题审议后,再次征询全校师生意见建议。

经过几上几下的意见征询,进一步优化完善,最终形成上报市教委的学校《章程(核准稿)》。

三、《章程》编制的主要思路

学校《章程》制定坚持普遍性、科学性、特色性、稳定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规律。

同时,根据公安院校办学特点,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进一步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公安院校制度,凸显了公安特色,使《章程》成为推进学校建设发展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指南。

四、《章程》的主要内容

《章程》内容包括序言和正文两个部分,正文分为八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教育教学与科研、师资建设、学员育管、经费和财产管理、教职工福利待遇、附则。

具体内容涵盖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必备内容,将学校正在做、能够做和应当做的事项以学校“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下来,能够满足学校当前及今后长远发展需要。

五、《章程》的主要特色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凸显行业特色

学校作为上海唯一一所全日制公安高等院校,不仅将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等院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内容列入其中,同时,还结合公安院校特点,更加突出了公安院校服从服务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办学宗旨,在专业、课程、教材、教法、科研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办学特色。

二、注重制度安排

学校《章程》规定了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同时,在办学形式、管理体制、专业建设、学员管理、师资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并对《章程》的修改程序做出严格明确规定。

三、明确职责任务

学校《章程》规定了党委、行政各自承担的职责及相关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以及学术委员会等机构职责任务,明确了全校师生的权利义务,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特此说明。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十一

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结束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表上的体检结论是否与体检现场时的体检结论相符,是否有漏项现象,核对无误后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等相关规定在《辽宁招生考试》上公布。高等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在该校招生章程中公布。

对在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考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参加高考资格和被录取资格的处理。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十二

我省高考按考试科类分文史类、理工类;按报考类别分普通类(文史、理工)、艺术类(文史、理工)、体育类(文史、理工)。

招生录取工作分科类按照批次设置顺序进行。艺术类本科一批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之前录取,艺术类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在普通类相应批次之前录取;体育类各批次在普通类相应批次之前录取。

(一)志愿设置。

1.批次设置。

(1)普通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

军队、公安、航海类等专业及个别经教育部和省招考委批准的院校的专业列入本(专)科提前批次招生。

高校综合评价录取安排在我省本科提前批次招生,志愿填报在本科提前批次志愿栏中,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了解相关招生规定、要求、条件等,符合报考条件(或者已经获得有关高校报考资格)、有意报考的考生,须将综合评价录取院校填报在本科提前批的第一顺序志愿。

教育部直属高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

农村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招生(以下简称免费医学定向生)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次。符合条件、有意报考的考生,须将免费医学定向生院校填报在专科提前批的第一顺序志愿。

(2)艺术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

(3)体育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

2.院校及专业志愿设置。

普通类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专业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下同)。本科一批设7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均设9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艺术类本科一批设1个院校志愿。艺术类本科二批分为两个阶段录取,使用我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并执行我省统一投档原则的美术类院校(专业)在本科二批第一阶段录取,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美术类院校(专业)和本科院校的其它艺术类专业,在本科二批第二阶段录取,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艺术类高职(专科)批院校录取分为两个阶段,美术类专业在高职(专科)批第一阶段录取,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其它艺术类专业,在高职(专科)批第二阶段录取,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艺术类各批次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和无条件的专业服从志愿。

体育类专业招生:本科一批设2个有序志愿;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均设5个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3.“征集志愿”设置。

我省普通类(文史、理工)本科提前批(除综合评价录取院校外)、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艺术类除本科一批外的其他录取批次(阶段),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体育类各批次均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在有关科类、批次的相应阶段录取结束后,如部分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省招考办将通过高考志愿网报系统公布剩余计划情况(同时在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公布,)。达到相应批次填报“征集志愿”分数要求、符合相应条件规定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填报“征集志愿”,参加“征集志愿”录取,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视为自动放弃。“征集志愿”设置如下:

(1)普通类。

本科提前批安排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设一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批次服从志愿(批次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批次的所有学校,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下同),院校志愿中设4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安排两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两次“征集志愿”的每个批次均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2)艺术类。

本科二批两个阶段和高职(专科)批两个阶段均安排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征集志愿”的志愿设置、投档原则与原批次相同。各批次“征集志愿”均设批次服从志愿。

(3)体育类。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均安排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征集志愿”的志愿设置、投档原则与原批次相同。各批次“征集志愿”均设批次服从志愿。

4.单设志愿栏的特殊类型招生录取。

(1)自主选拔招生(免费师范生的自主选拔招生除外)、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教育部有关高校面向我省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合并单设志愿栏(简称自主招生志愿)。自主招生志愿只设1个院校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只有经招生院校选拔考核合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的自主选拔入选考生、高水平艺术团考核合格考生、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考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考核合格考生,才能选报自主招生志愿。

免费师范生的自主选拔招生单设志愿栏,称为免费师范生自主招生志愿。只有经招生院校选拔考核合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的免费师范生自主选拔入选考生才有资格填报。

自主选拔招生(含免费师范生的自主选拔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一批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以下简称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单设志愿栏。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一批第一阶段录取结束之后、本科二批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视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确定进行一次或两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3)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单设志愿栏。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二批录取结束之后、高职(专科)批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二)志愿兼报有关限制及注意事项。

考生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只能填报理工类的院校(专业),文史类考生只能填报文史类的院校(专业),艺术类考生既可填报艺术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对应兼报普通类(理工、文史)的院校(专业),体育类考生既可填报体育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对应兼报普通类(理工、文史)的院校(专业)。考生要根据各科类各批次投档时间的先后顺序慎重选择志愿兼报。

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因有些录取工作时间重叠,所以有些志愿不能同时兼报。主要兼报限制如下:

1.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志愿(含“征集志愿”)、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志愿、艺术类本科二批志愿、体育类本科一批志愿(含“征集志愿”)不能兼报。

2.普通类专科提前批志愿、自主招生志愿、免费师范生的自主选拔招生志愿、艺术类本科二批志愿不能兼报。

3.普通类本科一批志愿(含“征集志愿”)、艺术类本科二批志愿(含“征集志愿”)、体育类本科二批志愿(含“征集志愿”)不能兼报。

4.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志愿(含“征集志愿”)、普通类本科一批“征集志愿”、艺术类本科二批“征集志愿”和体育类本科二批志愿(含“征集志愿”)不能兼报;已报考辽宁省高校专计划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选择填报普通类本科一批“征集志愿”、艺术类本科二批“征集志愿”、体育类本科二批“征集志愿”其中之一。

5.普通类本科二批志愿(含“征集志愿”)、艺术类高职(专科)批志愿(含“征集志愿”)、体育类高职(专科)批志愿(含“征集志愿”)不能兼报。

6.考生填报自主选拔招生、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志愿时,须先将本人所要填报的自主选拔招生、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院校对应填报在普通类本科一批平行志愿的a志愿栏内,专业志愿不必对应。

7.高校综合评价录取只招收第一院校志愿考生且不安排“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三)志愿填报办法、要求。

1.我省高考志愿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网上填报志愿工作分为预报和正式填报阶段,正式填报又包含录取前的统一填报、录取中的分批次分阶段的征集志愿填报等环节,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时间另行通知。

2.网上填报志愿的基本步骤。

(1)考生须使用ie7、ie8或ie9浏览器登录网上填报志愿系统(网址为:)。进入网上填报志愿页面后,选择所在地市进行志愿填报(考生首次登录网上填报志愿系统,必须将原始密码更改为只有本人熟知并牢记的新密码)。

(2)阅读考生须知、必读及网报操作手册等材料。

(3)输入考生号、新密码、验证码,进入志愿填报系统。

(4)点按各批次右侧的“填报”按钮选择填报该批次的院校及专业志愿(填入院校、专业的代号)。

(5)看到系统提示“志愿保存成功”后,方可确认填报成功。确认填报是否成功,考生可选择“总览志愿”功能进行确认。

(6)查看、修改各批次志愿信息。

(7)最终确认保存本人志愿信息(最终确认保存后将不可再修改志愿信息)。

(8)网报志愿结束后,可以下载带有加密二维码标识的最终确认的志愿信息表并保存。

3.特殊问题处理。

(1)考生忘记了密码,须持准考证、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到县(市、区)招考办办理重置密码。办理结束后,请考生当场确认重置密码是否成功并设置新密码。各县(市、区)招考办须做好相应记录,留存备查。

(2)考生因误操作造成“最终确认保存”,申请取消确认,须持准考证、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到县(市、区)招考办办理“取消确认”。各县(市、区)招考办须做好相应记录,留存备查。“取消确认”只能在志愿填报结束一天前进行。

4.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国家和省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5.已投档考生被退档的主要原因有:文化课总成绩低,单科成绩偏低,体检不合格,身体条件受所报专业限制,考生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又未报专业服从志愿等等。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所报院校志愿,考生档案只能投到最先达到投档要求的一所高校。考生如果被退档,在当前录取阶段将不再有投档机会。特别提醒考生,认真、慎重填报自己每个部分的高考志愿(包括专业服从志愿)并仔细核对有关信息,避免因志愿填报失误造成遗憾。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十三

制定并依据学校章程规范学校的管理,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实践证明了的共同经验。下文是学校章程核准请示范文,欢迎阅读!

高州市教育局: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xx学校章程》,其内容包含:一、总则;二、管理体制;三、学籍管理;四、教育教学管理;五、财务后勤管理;六、卫生及安全管理;七、教师和学生管理;八、附则。章程草案由学校领导、全体教职工、家长代表讨论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致同意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高州市xx镇xx小学。

20xx年5月4日。

汪清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于20xx年3月开始起草《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小学学校章程(试行稿)》(以下简称《章程》),经过多方听取意见,反复研究推敲,多次修改,现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对本校的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体制、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章程修改程序等重大问题,依法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学校行政管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此我校拟将于批准之日起实行《章程》。

以上如无不当,请予批准施行。

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小学。

20xx年9月21日。

xxxx:

章程起草组织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各年级组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家长委员会会代表、退休教职工代表参加。章程起草过程中,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其内容包含:一、学校管理体制;二、学校机构的设置;三、教育教学管理;四、学校总务管理;五、教师和职员管理;六、学生管理。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xxxx。

xxxx年xx月xx日。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大全(14篇)篇十四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师生员工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高校,学校党校可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规模较大的学校,除独立置党校外,院(系)可建立分校。学校党校和院(系)分校的培训对象应有明确分工。

第八条学校党委对党校实行思想、政治、组织上的全面领导。

(一)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和全校中心工作,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定,并对党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一)指导制定党校各类人员的培训政策和规划;。

(二)加强党校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三)加强党校专兼职教师的队伍和干部队伍的建设;。

(四)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学校党政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和工作条例。

第九条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按党委职能部门正职级别选配。分校校长可由院(系)党委(总支)书记兼任。

第十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由校长、副校长和委员组成。校委会委员一般由校党委部门负责人兼任,并由校党委予以正式任免。校委会在校长或党务副校长主持下全面负责党校工作。主持党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应列席与党校工作有关的校党委(或常委)会议。

第十一条师生员工总数在5000人以下的高校,设专职副校长或工作人员2人;5000人以上的高校可增设工作人员1-2人。

第十二条校党校与院(系)分党校的工作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党校的培训计划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对分党校的培训内容进行指导;。

(二)帮助协调分党校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党校工作作为考核评估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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