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LZ文人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

活动总结是对某一活动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在这里,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关于活动总结的范文,希望对于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一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共建美好幸福家园。

2.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3.保护个人资料,尊重他人私隐。

4.处理资料要谨慎,安全第一最稳阵。

5.个人资料保护好,安全使用无烦恼。

6.个人资料要小心,资讯安全勿轻心。

7.互联网上路路通,个人资料勿放松。

8.谨慎保护个人资料,开心畅游网络世界。

9.私隐保护做得好,网络使用没烦恼。

10.私隐加把锁,骗徒远离我。

11.私隐重要勿轻心,预防泄漏要谨慎。

12.同撑资料安全保护伞,共筑信息隐患防火墙。

13.网络眼睛处处有,输入资料有保留。

14.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15.网安,民安,国家安。

16.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

19.同心共筑中国梦想,合力共建网络强国。

20.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网络空间网警保卫。

21.网络创造幸福时代,安全守护绿色家园。

22.网络服务各行各业,安全保障改革发展。

23.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

24.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25.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网络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六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三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和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二条除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四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四十四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五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六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四)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六十七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三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内容移至总则中规定,明确其重要地位。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积极主动应对境内外的网络攻击和破坏,应当进一步强化国家维护网络安全的措施,在相关条款中增加抵御境内外网络安全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惩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等内容。法律委员会赞同上述意见,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十一条的内容移至总则,修改为: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应当进一步规范网络使用行为,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二是,在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活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并在草案第五十八条中增加规定,发布或者传输上述违法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

三、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秩序,应当进一步强化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明确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的期限以及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二是,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不得少于六个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三项);三是,网络运营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四、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为协同推进网络安全与发展,建议增加支持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完善网络安全服务体系、促进大数据应用、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等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三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四是,增加大数据应用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处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规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五、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增强网络身份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中明确对即时通讯服务实行用户实名管理,并增加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在第二款中增加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六、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当前一些个人和机构随意发布系统漏洞等网络安全信息,对维护网络安全影响较大,应予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七、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草案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在管理对象上有交叉,应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予以重点保护。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不作列举,可由国务院制定配套规定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八、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我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一些部门、企业和专家建议进一步明确应在境内存储的重要数据为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重要业务数据也应存储在境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九、有的企业、专家提出,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应当鼓励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促进网络运营者、专业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同时加强对这些信息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是,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十、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加约谈、记入信用档案、从业禁止等惩戒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运营者,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二是,对故意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三是,对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三

为了及时上好“安全教育第一课”,组织召开全校班主任工作会议,并按文件精神要求,做好开展“安全教育”第一课的准备工作。

随后,在3月1日学校正式上课的第一天,各班班主任利用上午第一节课的时间,召开了以“安全教育”为核心的主题班会,会上就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教育、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教育、食品卫生、疾病防控、体育活动和防踩防踏等安全工作,作了详尽的阐释和强调,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应注意的事项,希望同学们在开学之际绷紧安全弦,时刻树立安全意识,珍爱生命,切实上好开学“安全教育”的第一课。使广大学生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了更多的安全防范知识,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安全保护能力。同时,这一天学校还进行了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以便及时进行整改治理,做到学期开学安全工作走在前,防患于未然。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四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校在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月”活动中始终围绕“强化综合治理、深化五五普法、构建和谐校园”这一活动主题,积极开展好“五个一”,着力营造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1、以学习促认识

学校在安全法制宣传月活动前期,认真组织全体教师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努力把握现今安全法制教育的重点、难点,将全体教师的思想统一到同一层面,形成全体教师齐动员抓安全的良好局面。学校于3月12日下午专门召开教师会议,对本次活动作一具体布置,突出今年教育的主题,围绕中心工作,将主题升华到每一个人心中。

2、以活动促提高

为更好地教育学生讲安全,记安全,学校紧紧围绕“强化综合治理、深化五五普法、构建和谐校园”这一主题,开展了“九个一”安全教育活动:即利用晨会集中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再教育;组织一次安全法制知识讲座;组织高年级学生寻找校园安全隐患,进行自我安全教育;各班出一期安全法制教育为主题的黑板报;进行一次安全法制教育图片展;召开一次“安全在我心中”主题班队活动;组织学生开展“我是安全小卫士”实践活动;发放一份安全教育告家长书;开展一次校园安全知识广播宣传。利用学校晨会课、班队课向学生开展“人人努力、构建和谐校园”的主题活动,出好安全队报、黑板报,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强化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学生做好“监督员”,负责监督指正同学中的不安全行为,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

全规则,并要求安全出行,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各项活动,确保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

为使我校安全工作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学校还专门向每个家庭下发了“安全法制知识宣传教育书”,指导家长安全工作的方式方法,指导安全法制教育工作,使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法制教育工作得以延伸。真正做到“安全伴我在校园,我把安全带回家”,使安全法制教育工作更有序,更具规范化。

3、以检查促巩固

学校借此次安全法制教育活动月的机会,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重点要求检查校舍、体育器材、下水道等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学校加强了课堂教学的常规落实工作,针对个别班级存在的体育课和体育活动课“放羊式”现象,我们要求各位教师加以重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切实使安全教育引起足够的重视。

总之,在安全教育宣传活动中,我们紧扣主题,强化意识,明确责任,真正是安全教育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把工作做实、做细。

20010年3月29日

年关将近,又到了铺天盖地写总结的时候,为济世救人,笔者特将访遍名师学来的年终总结秘笈奉献出来,希望能给各位同仁以启迪。

要点一:篇幅要够长

要想做到篇幅长,除了下苦工夫狠写一通外,还有一个捷径可走——字大行稀。即把字号定位在“三号”以上,尽量拉大行间距,但不可太过,否则会给人一种“注水肉”的感觉。

要点二:套话不可少

如开头必是“时光荏苒,2004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结尾必是“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或是“一定努力打开一个工作新局面”。

要点三:数据要直观

如今是数字时代,故数据是多多益善,如“业务增长率”、“顾客投诉减少率”、“接待了多少来访者”、“节约了多少开支”、“义务加班多少次”、“平均每天接电话多少个”、“平均每年有多少天在外出差”、“累计写材料多少页”等等。

要点四:用好序列号

序列号的最大好处是可以一句话拆成好几句说,还能几个字或半句当一句,在纸面上大量留白,拉长篇幅的同时,使总结显得很有条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层层排序,严格按照隶属关系,不要给领导留下思路不清晰的印象。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五

在本次我校开展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中,全校17个班级,898余名学生纷纷响应,积极参与,表现了广大师生极大的热情和认真的态度,体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整个校园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真正使广大师生增强了“安全大于天,责任重如山”的思想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重于泰山。正因为在全校广大师生及学校领导的共同努力下,学校校开展的春季安全教育活动才得以全力全面贯彻落实。

教育要提升,安全作后盾。我校20xx年春季开学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学校春季开学工作迅速走入正轨,并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大好景象,为再创新学年学校教育的辉煌奠定了坚实而牢固的基础,开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新局面。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六

一段时间的工作在不经意间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中有什么值得分享的成绩呢?好好地做个梳理并写一份工作总结吧。那么工作总结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法制教育活动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共青团昌宁县委昌宁县少工委关于开展20xx年“开学第一课”的通知》(昌团联发〔20xx〕1号)文件要求,更戛中学及时而全面地布置和落实开学安全教育第一课工作,认真开展“开学第一课”安全法制教育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大力开展了安全教育的一系列活动,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现将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共青团昌宁县委昌宁县少工委关于开展20xx年“开学第一课”的通知》(昌团联发〔20xx〕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我校在2月28日召开的全体教职工开学工作会议上,校长李文华对开学安全工作作了强调和要求。要求大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及班主任为组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初步研讨制定了有关活动方案,使此项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开展,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以确保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卓有成效。

为了及时上好“安全教育第一课”,组织召开全校班主任工作会议,并按文件精神要求,做好开展“安全教育”第一课的准备工作。

随后,在3月1日学校正式上课的第一天,各班班主任利用上午第一节课的时间,召开了以“安全教育”为核心的主题班会,会上就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教育、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教育、食品卫生、疾病防控、体育活动和防踩防踏等安全工作,作了详尽的阐释和强调,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应注意的事项,希望同学们在开学之际绷紧安全弦,时刻树立安全意识,珍爱生命,切实上好开学“安全教育”的第一课。使广大学生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了更多的安全防范知识,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安全保护能力。同时,这一天学校还进行了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以便及时进行整改治理,做到学期开学安全工作走在前,防患于未然。

在本次我校开展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中,全校17个班级,898余名学生纷纷响应,积极参与,表现了广大师生极大的热情和认真的态度,体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整个校园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真正使广大师生增强了“安全大于天,责任重如山”的思想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重于泰山。正因为在全校广大师生及学校领导的共同努力下,学校校开展的春季安全教育活动才得以全力全面贯彻落实。

教育要提升,安全作后盾。我校20xx年春季开学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学校春季开学工作迅速走入正轨,并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大好景象,为再创新学年学校教育的辉煌奠定了坚实而牢固的基础,开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新局面。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七

为了贯彻区教育体育局、镇教育组关于狠抓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提高学生的安全法制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我校在三月份开展了为期一月的安全法制教育活动。现就此项活动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长抓不懈。本次安全法制教育月活动本着“预防为先,教育为主”的指导思想,教育学生深刻认识当前安全工作形势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不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完善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预案,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以便防患于未然。

第一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宣传动员阶段。

(1)及时召开教师会和学生动员会,学习我区《关于继续开展中小学安全法制教育月活动的通知》精神,明确集中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和重大意义。

(2)制定了学校贯彻和落实通知要求,集中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的计划。

(3)利用广播、黑板报、手抄报、安全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全体师生明确了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到目前安全法纪教育的严峻性和迫切性。

第二阶段:3月11日至3月26日,教育整改阶段。

(1)利用班、团队会组织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如法制方面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纪律教育方面学习了《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贾村二中十条禁令》;安全教育方面学习了《陈仓区中小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贾村二中关于加强工作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的安排意见》。同时对学生进行了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增强了青少年学生耐受挫能力。

(2)召开了安全法制教育大会。在教育大会上,康校长就学生的安全法制教育,结合学校实际作了重点讲解和要求;政教处就学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和学生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提出了具体要求。

(3)配合“三风”整动活动和对九年级全体学生的理想前途教育活动,进行了“遵纪守法、珍惜生命、热爱生活、树立理想”的教育活动。

(4)进行了教育教学设施和校舍的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了及时整改,学校总务处及时组织老师拆除了操场危墙,更换了教师厕所锈蚀的天窗,并在校门口安装了防护网,消除了安全隐患,以便防患于未然。

(5)利用每周例会和每周一升国旗时间,针对近期学生活动中不安全的因素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和防护措施,并提醒学生养成安全健康的`生活习惯。

(6)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门禁制度》、《楼梯通道疏散护管工作制度》、《放学路队护管制度》等。

(7)3月25日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学校在升国旗后对全体师生进行了一次安全知识教育,政教处组织各班进行了一次安全法制常识测试。

(8)观看了《中学生安全活动常识》光碟,并要求学生写了观后感,增强了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9)开展了以安全法制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课,进一步强化了学生安全法制意识。

(10)学校政教处深入教室及宿舍对学生携带物品进行了检查,对个别携带打火机抽烟的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

(11)召开了食品安全专题会议,就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阶段:3月27日至3月31日,总结阶段。

(1)以班为单位进行了活动总结,并撰写了书面材料。

(2)召开了全体师生大会,总结一月来的安全法制教育活动情况,肯定了优点,摆出了存在问题,例如:一些领取蛋奶的学生不能及时食用蛋奶,个别学生纪律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走读生还不能及时回家等,针对这些现象我校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深化安全教育工作。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活月动,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落实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但是安全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长抓不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安全法制教育,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八

校园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4月11日上午,湘西州龙山县洛塔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校园安全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班会活动中,各班主任通过讲解交通安全标识牌及观看交通安全教育片等方式,向学生详细介绍了如何正确通过人行道、认识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文明常识,教育引导学生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同时就日常的校园安全、防溺水、用电用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防电信诈骗等几个方面对学生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此次法制教育促进了学生法制观念的.形成,为创建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旨在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文明交通意识及法律意识。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九

法制教育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我校学生的啊暖法律意识,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奠定基础。

二年级(2)班有38人,其中男生有14人,女生有24人。这些孩子由于才在小学读了一年多,对法制教育意识比较淡薄。只不过孩子都是农村,在读二年级时老师是天天讲安全、时时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对安全有了一些了解。法制教育学生比较陌生,在这学期就要对写生进行一些法制意识、法制观念的教学,提高学生分辨是非和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

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和各方面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学会明辨是非能力,提高自我约束与保护能力。

通过班会课、学科渗透等工作,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真正地提高学生分辨是非和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证学生各方面的安全、保持学生的犯罪率为零指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1、在班会课中,加强法制、纪律、行为习惯教育,开展《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教育,开展校纪、校规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各班可以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教育活动。抓安全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汇,把各方面的安全、《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常用的报警、报案、急救电话的使用方法等安全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

2、加强学科渗透。社学习有关法律的内容,教师要渗透并拓展;其他科目的教学中,涉及到有关法制的教育,教师要讲透。

1、学生在校一日要求——————2课时

2、《未成年人保护法》—————3课时

3、让意外伤害远离我们—————2课时

4、学会依法保护自己——————2课时

5、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怎么办—1课时

6、学习《收养法》——————2课时

7、最常用的报警、报案、急救电话的使用方法————2课时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十

10月13日,教师教育学院在6号教学楼108室举办“法律在身边”法制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教师教育学院部分学生参加。

首先进行“你对法律知多少”问卷调查,此环节使学生进一步了解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的主人翁意识。随后进行法律知识检测,学生深入学习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学生观看视频案例,并从中得到警示,纷纷表示会自觉运用法律来约束、保护自己。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十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及其决议,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好地宣传贯彻精神,根据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方案》(法宣组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状况,深入扎实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先将开展状况汇报如下:

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领导小组,同时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对此次活动作了细化分工,制定了实施方案。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促实效,为这次系列宣传日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紧紧围绕“深入学习宪法、劳动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透过采取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对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教育。

一是深入宣传《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好处,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是组织举办了法律法规讲座。围绕和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侵权职责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宣传,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透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维权的观念。

在今年的法制系列宣传活动中,我们紧紧围绕宣传主题,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扎实工作,使这次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次宣传活动的开展,不但在干部职工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为进一步建立平安和谐医院创造了有利条件。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十二

为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能力。教育科学学院21d03班于11月7日晚在教育大楼1208开展安全文明法制教育主题班会。全体21d03班学生参加了此次班会。班会由安全委员方世欣主持。

本次班会由方世欣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宿舍安全和规范使用电动车三个方面进行讲解。首先,她向同学们列举了几种常见电信诈骗方式。同时,她还讲解了相应诈骗方式的'应对方法,并鼓励同学们积极运用电信诈骗举报方式。接着,她强调宿舍安全为重中之重,提醒同学们要多加关注各种用电用火情况。最后,方世欣以校内电瓶车的行驶情况为例,指出同学们应当正确使用电瓶车,遵守校内交通规则。

此次主题班会的召开,让同学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得到增强,提高了同学们防诈骗以及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能力。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十三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十四

201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十五

为贯彻落实学院“安全、文明、法制教育月”活动精神,加强学院安全管理和文明法制教育,按照学院布署,9月27日晚,汽车学院各班在各自教室举行了“安全、文明、法制教育月”活动动员主题班会。

会上,各班传达了学院有关“安全、文明、法制教育月”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班主任强调了开展好“安全、文明、法制教育月”活动的重要性,并结合各班特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传达形式上,各班能结合生动的例子,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安全和文明行为养成的'重要性,增强了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从而做到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

各班班会开得严肃认真而又生动活泼,取得了较好效果。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十六

为认真贯彻学校开展的“道德、法制、安全、文明教育月”活动,增强学生的道德安全文明法制意识,提高同学们对此次活动的积极性。9月26日晚,机电学院各班级召开了“道德、文明、安全、法制”主题教育班会。

会上,班主任老师向学生提出了中国历史上关于道德、文明、法制的问题。简要的介绍了道德、文明、法制的起源和发展。通过各种案例向学生深入浅出的指出当今社会法制的重要性,教导学生要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点滴小事做起,首先自己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共同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我们的校园才能变成和谐、文明、安全的校园。

这次主题班会标志着道德、文明、安全、法制月的良好开端,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机电学院会举行道德、文明、安全、法制月一系列的相关活动,老师要求同学们要积极参与、主动学习,让道德、文明、安全、法制的观念能入脑入心,争做文明、守纪的优秀大学生。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总17篇)篇十七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中华民族永葆生机与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实际是一些不良习惯从轻到重的不断强化过程,增强法律意识,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保障。20xx年5月31日下午,为增强师生法制意识,庆阳山中心小学开展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班会上老师通过列举一个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鲜活的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分析、讲解,让同学们明白了法律的.概念、法律与我们的密切关系以及我们如何有效防止不法侵害相关知识。教育同学们要养成良好习惯、自觉接受学校管理、远离危险地方、注意交通安全、遵纪守法、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通过这次法制教育班会课,孩子们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得到了增强,对法律和保护自身安全有了更深的认识。

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教师们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须不厌其烦地强调、叮嘱,任重而道远,不过庆阳山中心小学的教师们会一直坚持下去!为营造安全和谐校园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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