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念青松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

通知是一种官方或正式的文书,用于向特定人群传达信息或要求行动。它可以用于学校、企业、社区等不同场合,具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通知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创新和变化。在您阅读以下通知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一

黄兴路步行街位于长沙市最繁华的地段之一,是一条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文化及旅游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步行商业街。商铺众多,品牌齐全,每天都吸引着大批市民和游客前去消费游览。为了给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提高步行街的停车管理水平,步行街引用了科拓停车场免取卡管理系统,通过车牌识别,实现对车辆免取卡收费。

科拓停车场免取卡管理系统设置在黄兴路步行街停车场出入口处,系统采用目前最先进的`车牌识别管理模式,配备专业的卡口专用高速摄像机,可实现车辆1秒钟超速识别进出。无论是步行街的vip车辆还是临时车辆,进出时都无需取卡、刷卡等复杂程序,待系统快速完成车牌识别过程后,道闸会自动抬杆放行,从而实现不停车快速进出,一改步行街出入口车辆拥堵的现象。而且,通过车牌识别自动核算停车费,核算机制严密,且以车辆的车牌为进出唯一凭证,对出入车辆进行照片对比,严格车辆管理制度,可有效保障步行街消费者的车辆财产安全。

另外,除了常规的车配识别和收费功能,科拓停车场免取卡管理系统还可有效统计黄兴路步行街的车流、停车场使用率等信息,提升步行街停车场的信息化功能,便于步行街管理方随时掌握停车场的整体使用状况,方便即时管理。

目前该项目科拓停车场免取卡管理系统还在施工阶段,再过不久便可正式投用。相信随着科拓停车场免取卡管理系统的顺利运行,长沙黄兴路步行街的停车拥堵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步行街的停车环境也将得到大大改善。

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为确保全体业主都能公平、合理地使用小区的公共停车位,避免发生产权和管理方面的纠纷,经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共识,特通知如下:

六、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原则是“就近停车,先到先停”,如果居住地附近公共停车位已满,就选择其他车位停放,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公共停车位上喷涂车牌号或作标记,任何试图将公共停车位据为已有的行为均可视为违法行为。

宜良县汇东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三

1.加强收费人员力量,确保收费服务到位。按照“服务到位”和“应收尽收”的要求,各区要合理安排工作力量,各收费点原则上每班次安排2名工作人员,确保在工作时间段内(8:00-22:30)各收费点有工作人员在岗,以提高收费服务效率,杜绝停车不付费现象。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夜间繁华路段和停车包月等路段应延长收费服务时间。

2.加强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力量,确保监督管理到位。市、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要按照岗位职责配足监管人员,做到专职专岗;区级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也要配足管理人员,加强收费服务巡查和管理,提高收费服务效能。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要适时对各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管理效能等进行检查和督查。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收费人员素质。加强收费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广泛开展技术练兵、岗位技能总结交流等活动,在收费人员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加强收费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落实“五个不准”(不准预收费、不准乱收费、不准停车未收费、不准违反票据管理、不准拒绝刷卡)的要求,切实加强收费人员文明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道路停车服务水平,创造文明有序的停车环境。

4.加强巡查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认真落实杭州市道路停车收费工作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推动各区停车收费服务、管理工作到位。以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市民投诉率、提高收费服务工作效率为重点,大力实施科技监管,充分利用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各停车收费点收费服务、泊位需求、使用周转等的运行分析,有效发现和解决各类停车收费服务方面的问题。实施监管工作全覆盖,市、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要每天开展巡查监管,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每十天对区域内所有道路停车收费工作点全覆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每月对全市所有道路停车收费工作点全覆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停车收费信息系统建设,在提高停车信息系统稳定性、可操作性、实用性上下功夫,为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掌握泊位信息、实时了解收费状况等提供技术保障。

1.加强道路泊位停车“有偿有序”宣传,增强司机的公德意识。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偿有序”停车理念,增强司机停车付费、自觉服从收费人员管理的意识。

2.加强停车收费服务信用研究,探索社会约束机制。积极参与杭州市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向市信用办提供停车人员失信记录,并通过社会约束机制解决停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车主拒付或少付停车费、逃逸等问题,使广大司机自觉养成停车付费的习惯。对首次发生停车违规行为的车主,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并可向车主单位通报;对发生两次以上停车违规行为的车主,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以维护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3.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公务协作,改善道路停车收费环境。市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切实消除违反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现象。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要加强巡查监管,坚决查处和制止违法经营道路公共泊位的行为,及时查处泊位内擅自设置障碍物妨碍停车等行为,加强对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时段性泊位内违法停车行为的管理,实现“严管重罚”。

4.加强社会监督,实施有奖举报。要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211号)的规定开展收费管理工作,公开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城-管热线12319),完善收费标识牌设置,形成规范、公开的收费环境。规范道路停车票据管理,鼓励司机参与停车收费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凡发现道路停车收费人员对现金结算不出具发票、不足额出具发票或出具非道路停车收费专用发票等,可以拨打公开监督电话进行举报。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应做好举报登记和核实工作,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管办另行制定。

1.统一收费管理。道路收费工作统一由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社会单位、社区均不得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收费。

2.统一人员管理。收费人员由区收费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各区收费中心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与收费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各区道路停车监管中心要制定考核办法,落实奖惩措施。

3.统一收支管理。要认真执行停车收费服务收支管理规定,各区均设一个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和一个停车收费账户,不得设立账外帐,所有道路停车收费的收入均存入该账户。收取的现金应与收入记录以及使用的`发票相一致,支出应符合相关规定。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要每年对区停车收费中心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1.完善小区停车包月程序。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杭州市住宅小区周边公共泊位包月停车收费暂行方案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小区停车包月程序,并尽可能多地提供道路泊位用于小区居民包月停车,切实缓解小区“停车难”。各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应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小区停车包月办理工作。小区停车包月具体申请程序由市城-管办另行制定。

2.实行服务企业门前公共泊位委托管理。为支持我市宾馆、饭店、金融等“三产”服务企业的发展,经企业申请,各区可对“三产”服务企业门前公共停车泊位实施委托管理。

3.坚持主动服务,推广“刷卡收费”。鉴于目前停车付费ic卡发行面不广,难以全面推行“刷卡付费”的实际,各区要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尽快全面推广“刷卡收费”,以提高收费工作效率,堵塞管理漏洞。凡在道路停车泊位刷卡付费的,给予一定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城-管办另行制定。

4.开展停车诱导服务。进一步完善道路停车收费服务系统功能,抓紧推出停车诱导服务。第一阶段通过电台等媒体向市民提供全市重点区域停车诱导服务,探索整合社会经营性停车资源,扩大诱导停车范围。第二阶段进一步探索自助式诱导停车,争取尽早推出华数移动多媒体与gps导航系统相结合的自助泊位诱导服务。

1.广泛开展宣传。市、区两级停车管理部门要有重点、有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要加强“停车新政”理念和已出台政策、道路停车泊位公共-产品属性以及有序停车、有偿停车、违法严管的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破解停车收费管理难题。

2.完善市民-意见办理机制。市、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和12319城-管服务热线要认真践行“党政、媒体、市民”三位一体的民-主促民生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专人对市民-意见进行汇集整理。进一步完善意见办理责任机制,建立健全物价、公安交-警、城-管、宣传、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服务中心的市民-意见处置网络,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进一步完善意见办理反馈机制,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及时向市民和意见人反馈处理情况,做到复杂问题5个工作日内回复、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3个工作日内回复、一般问题当天回复。进一步落实督办考核机制,市、区两级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和12319热线要加大意见处置督办力度,对市民投诉处置情况100%实行电话回访,重要投诉在反馈后的3个工作日内回访、一般投诉在10个工作日内回访,市民表示不满意的要进一步予以处置。

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四

今年遇到一件闹心的事情,因为各种原因在一个学校的小区内租了一套住房,开始还觉得这小区好,尤其是物业的服务工作做得很好,但是后来的一件事情搞得整个小区尤其是租赁户的怨声载道,那就是针对租赁户收取停车管理费。

说起这件事情还是源于部分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用,导致物业公司相当一部分费用没有收到,于是就在业主大会上提出收取停车管理费的问题,那些业主当然不可能同意,后来物业公司就提出只针对租赁户收取,一下子业主也乐了,这好啊,每个月又可以少交一点物业管理费了,于是业主大会就通过了决议,决定按照每个月80元/辆的标准收取,不缴费的车一律不准进入小区。

幸好我是一个学法律的,于是把所有相关的法规整理了一下,得出以下结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确实有权利确定是否收取停车管理费,但是不能侵犯租赁户的权利,因为租赁户享有和业主相同的停车权利,也就是说你做出的决议只能是都征收或者都不征收,不能只针对租赁户。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我就信心满满的去找物业公司交涉,你说业主不懂法你们也不懂吗?不懂干嘛出来做物业,物业毕竟是做服务行业的,态度还好,只是一个劲的说业主大会的决议不执行那就是砸自己饭碗,想了一下,好吧,于是我就去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接待的不知道是谁,估摸着可能也许是一个老师吧,老师素质也高啊,沟通中他也承认错误说和其他委员商量一下,毕竟是业主大会的决定,我就高兴的离开了,以为这事就这么解决了,阔是第二天,房东说家里要重新装修,叫我搬走。还说了一句我经常听到的话:“学法律的是不是都有病?”

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五

六、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原则是“就近停车,先到先停”,如果居住地附近公共停车位已满,就选择其他车位停放,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公共停车位上喷涂车牌号或作标记,任何试图将公共停车位据为已有的行为均可视为违法行为。

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六

各位上午好!

很高兴有一个机会跟大家一起来探讨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停车场风险责任的规避问题。我今天的讲座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讲: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时停车场责任的认定;第二部分讲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内货物的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三部分: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第四部分:停车期间,如果发生车主将停车卡或停车小票丢失,如何收取停车费用。第五部分:有关停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第六部分:停车场的风险规避以及发展前景。

首先讲第一部分: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时停车场责任的认定问题。总体上讲,法院在审理停车场丢失车辆的案件时,普遍的观点是:把停车人和停车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认为停车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理服务企业,对它管理范围内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发生车辆在停车场丢失的情况,通常会判决停车场赔偿停车人的损失。

关于停车场责任的认定问题,我讲两个案例:案例1:交纳4元停车费 停车场赔偿车主六万元[案件简介]2014年8月,西城法院对一起停车场丢车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停车场的管理者北京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主黄女士6.1万元丢车款。据黄女士说,她是一辆桑塔纳2000型车的所有人, 2014年4月15日,她将车借给同学关某使用,同日20时许,关某将车停放在被告负责管理的一个电影院停车场内,并交纳了4元停车费,同日22时20分关某取车时,发现该车辆已不在原位置。关某立刻找到停车管-理-员询问,确认车辆丢失后,拨打了110报警。后车主黄女士将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车辆丢失损失费9.9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停车场一方否认黄女士的车辆是在该停车场存放丢失的事实,不同意黄女士的诉讼请求。为证明黄女士的桑塔纳2000是否在停车场丢失,法院根据黄女士的申请,调取了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对黄女士、停车场女收费员等人的询问笔录。在对丢车人关某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发现车不见后,那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员说过什么,关某回答,她当时说电影散场之前她还曾看见车在。在侦查员对一名在场保安员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那个停车管-理-员说过什么,保安员说,停车管-理-员说电影散场前还曾见过这车,车还在。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公司对在其管理经营的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其停车场内,原告的车辆丢失,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收费停车场内丢车 法院判赔11万 [案件简介]2014年2月,张先生驾驶一辆03年购买的帕杰罗越野车前往朝阳区一家饭店用餐。在交纳了4元钱停车管理费后,张先生将车停在了饭店对面的停车场里。过了一个多小时,用餐完毕的张先生从饭店出来准备驾车离开,却发现自己的帕杰罗已经不翼而飞了,张先生立即拨打了110并联系保险公司。由于此前购买了保险合同,张先生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了34万元的赔偿,但是当时买这辆车的时候花了50多万元,剩下的钱谁来赔?为此,张先生将该停车场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车管理公司赔偿剩余的损失。但停车管理公司不同意赔偿,他们的理由是,停车场只收取了停车费4元钱,车主并未把车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车辆始终在张先生的控制之下,所以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公司不应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车管理公司向张先生赔偿损失费11万元。 [法院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停车管理公司在向张先生收取了停车费并出具了盖有其财务公章的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后,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张先生是否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管理公司不影响该保管合同的成立。因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张先生车辆丢失,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做出的赔付,无法弥补张先生的实际损失时,停车管理公司应予以赔偿。

第二部分: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内货物的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当一辆机动车存放在停车场后,车上的物品能否作为车辆的一部分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上物品的丢失,停车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认为:停车管理服务只是针对车辆的一种保管关系,并不针对车辆内的物品,因此,通常会判决:停车场对车主车上物品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我讲两个案例:案例1:车内笔记本电脑丢失 车主责任自负 [案件简介]:2014年7月5日,杨女士搭乘朋友的汽车到机场接人。当晚21点30分,他们一行人将车辆停放在机场楼前的停车场后去附近吃饭,杨女士将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了车的后座上。两个小时后,他们回到停车场,发现车内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杨女士当即报案,刑侦支队在现场勘察发现,该车左前门车锁有被撬痕迹。杨女士认为,是停车场保管失职造成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被偷,要求停车场对此进行赔偿,索赔金额为:电脑的价款11.32万元以及汽车换锁费用2874元等。而停车场认为,杨女士既非车主也非车辆驾驶员,与停车场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在停车场入口处的“停车须知”告示牌上,已明确告知车主“请妥善保管车内外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在管-理-员发给车主的停车票据上也印有“特别提示”,声明“停车场对放置于车辆内外之物品,或停泊期间车辆之被盗窃与损毁概不负责,我方只保管车辆,不保管车内物品”。因此,他们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停车场和杨女士等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的责任是对整个保管物进行保管,因此,停车场对杨女士放在车内的财物具有不可推卸的保管责任,其为了免除其法定责任而单方做出的各种“声明”均属无效。2014年3月,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考虑到笔记本电脑折旧因素,判令首都机场赔偿杨女士电脑丢失的损失7000元以及更换车锁费用2874元。一审判决后,首都机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2014年7月,该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虽然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但能出示存车发票,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的安全隐患,首都机场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杨女士离开车辆时没有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对笔记本电脑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其要求首都机场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首都机场赔偿杨女士2700余元更换车锁费用,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的观点是:未经保管方同意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审理此案的北京市二中院告知该案中,杨女士的存车发票可作为保管合同,证明寄存人与首都机场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杨女士存放车辆时,既没有将笔记本电脑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没有将笔记本电脑放置在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所以,无法认定杨女士与首都机场达成笔记本电脑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对于笔记本电脑的丢失,首都机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未明确约定 停车场对车载货物无保管责任 [案件简介]:原告罗某、黄某合伙驾驶赣c22836东风货车跑运输。1999年6月2日,两原告与第三人某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两原告承运第三人交付的50套空调,从珠海运至合肥。该空调单价6977元/套,总价值348850元。运输途中,两原告于6月4日晚11时许,将车停进被告的停车场,并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车上装有空调,要好生看管,但未说明数量、规格和单价,也未进行验收交付。6月5日晚8时左右,一男青年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他与两原告是合伙的,即到服务台交了8元停车费将车开走了。6月6日晨6时许,两原告到停车场取车,发现车不见了,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因案件一时不能侦破,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保管不善致车货被盗造成的车辆损失38010元、货物损失348850元。因货为第三人之货,故某运输公司以货主身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货损348850元。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沿用当地习惯口头达成的汽车保管合同合法有效。两原告的车停放在被告停车场被盗,被告应对该车进行赔偿。但对车上货物,原告仅说装有空调,未要被告验收,也未讲明货物数量、规格和单价,未取得被告给付的空调保管凭证,故原、被告之间未形成空调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两原告与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可保留向两原告索赔的权利。依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之规定,该院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车辆损失38010元,对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货损的诉讼请求。通过上面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停车场有偿向客人提供停车服务,车辆是保管标的物是没有争议的,保管标的物是否同时包括车上所载货物或客人放在车内的其他物品,这就要根据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质、特征来判断。一般来说,停车服务指向的标的物为车辆,并不包括车上物品或车载货物的保管,如果包括,则必须另行以明示的方式成立保管关系,保管人因责任重大,相应的就需要另行收取车上物品或货物的保管费用。所以,在保管人收取的费用仅为停车费的情况下,很难推定停车服务包括车辆保管和车上物品、货物保管都在内。本案原告虽然向被告工作人员说车上有空调,要好生看管,但并未要求工作人员验收,也就是说没有交付行为,工作人员也未开出该方面的保管凭证,根据上述,认定就车上空调成立了保管关系就缺乏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就车上空调未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是有理由的。

从上边讲的案例,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有关停车场车辆损坏、丢失时一些工作经验。作为停车场一方,当发生车主的车辆在停车场内损坏时,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首先,车管员应记下肇事车辆号码,暂不放其驶出车场,并联系值班主管及受损车主与肇事车主共同协商解决。第二、如果车辆被损坏而未被当场发现肇事方时,车管员发现后也应立即通知车主,并报告主管及负责人,共同商讨处理问题的办法。当发生车辆被盗情况时,停车管-理-员应首先立即通知车主,协同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第二、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投保人(车主、停车场)双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第三、停车场应配合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以上这些工作,一但发生纠纷,都可能成为证据,采集和保留这些原始证据,对于停车场责任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以上讲的大多是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应负责赔偿的案例,那么,车辆在停车场存放期间丢失,是否停车场一定要进行赔偿?停车场是否可以不赔偿?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现实中也有车主丢车,但是因为车主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丢失的车辆丢失在停车场,法院会判决停车场不予赔偿。一般法院判决不予以赔偿的案例,大多与停车凭证有关。通常认定车辆是否在停车场存放的凭证是停车凭证。停车凭证是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车主拿不出停车凭证又找不到其他有利的证据如停车纪录、证人证言等,其索赔请求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关于丢车,停车场不赔的案例,我讲两个,案例虽然说的是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但和存放汽车的道理是相同的:案例1:停车场管理无瑕疵,失主索赔败诉 [案件简介]原告单某是上海市某小区居民。2004年12月,原告购买了一辆菲利普电动自行车,并自2014年1月起与被告某停车场建立了保管关系,租赁由被告管理的原告居住小取内的非机动车停放库一个车位。2014年4月14日,原告与停放库的管理人员交涉,认为其停放在停放库内的电动自行车被窃。后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诉称,2014年4月14日上午前去取车时,发现所停放的车辆不见了,遂与管理人员交涉,但未果。因被告在寄存车辆的管理制度中存在瑕疵,故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经济损失2600元。被告辩称,非机动车停放库24小时有人管理,车辆进库时由管理人员交给车主号牌,车辆出库时由车主将号牌交还管理人员,现原告的停车号牌在被告处,证明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未进停放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车辆已交付被告保管的事实,且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车主在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号牌,而在领取车辆时则交还号牌,故号牌系双方约定的保管凭证。现原告的号牌仍在被告处,更不能证明原告已将车辆交付保管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没有存车凭证 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案件回顾]朱先生诉称,2014年1月25日下午17点,其到海淀区知春路沃尔玛超市,将自行车停在被告的存车处,存车时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特意问清被告是在晚上20点下班后进入超市购物,当原告在18点50分从超市出来时发现存车地方的看车人不在了,朱先生自行车也丢失了,随后报110,后去双榆树派出所作笔录,后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没有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车费用1298元。被告则称,原告没有将自行车存放在我公司所属的停车场内,我公司没有和原告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公司的存车场在存车时均有存车凭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工作人员疏忽管理,致使原告车辆丢失。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被告并不认可原告将车辆存放在其所管理的停车场,因此原告应当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将车辆存放在被告管理的停车场。而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报案回执单和发票,无法认定原告所述存车事实的存在,只能认为是报案人的单方面陈述,由于原告所报的盗窃案目前公安机关尚未侦破,因此对于相关事实亦无法认定,也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保管合同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购车款,证据不足,据此,2014年4月2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朱先生要求某停车公司赔偿其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除非停车双方有特别的约定或者法院判定时能够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如口头、证人书面证明)证明等,停车凭证是为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停车场一般制作停车牌等停车凭证,规定一车一牌、凭牌停车、交牌取车等,停车凭证在停车合同中意义重大,它直接反映了车辆控制权的转移,是证明保管合同的有力证据。因此,我建议停车场应注意在停车凭证和停车告示等方面改进,比如:1、停车场应该制作并公示停车场管理规定,如“请车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有丢失车场不承担负责”,“车主凭停车凭证入出停车场,一车一牌,驶入取牌,驶出交牌”等。提示停车人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减少车主车上丢失物品的责任;2、管理好停车牌、停车证等停车凭证,做好相关停车记录,出现相关纠纷后做到证据完备,为己方主张提供有力支持。3、车主停车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停车管-理-员跟随、记录车辆有无刮蹭等状况,以防止车主主张在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伤时,己方无法证明该事故并非发生在该停车时段。

第四部分:停车期间,如果发生车主将停车卡或停车小票丢失,如何收取停车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停车场张贴有告示牌,事先声明按全天收费,则可能被判决按照全天的收费价格收费。

这方面的案件,在北京法院已经有了一审判例:案例:丢失停车卡按全天收费,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案件简介]王先生在北京某广场的地下停车场停车。后由于丢失进场时被告停车管理人员发放的停车计时磁卡,导致双方对实际停车时间产生分歧。原告要求按实际停车1个半小时收费,被告管理人员以其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即“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为由,要求原告交纳120元停车费。经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交纳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原告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退还强行收取的实际停车时间之外的费用112.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汽油费11.5元;被告取消其停车管理规定中“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规定;赔礼道歉;由被告提供3日停车场监控录像及停车电脑相关资料,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广场停车场在庭审中陈述了五点理由,说明停车场已在入口处放置了“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告示牌,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全天停车费并没有过错。关于原告要求取消告知牌上的相关规定的诉讼请求,原告作为个人无权提出此项主张,而且被告在此事发生后已经对相应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该项规定已不再存在。据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停车场已经摆放了停车收费的相关告示牌,在停车磁卡上也有相关的提示规定,王先生没有尽到对停车卡的保管义务,遗失了停车磁卡时理应按照停车场内的告示标准支付停车费,因此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120元停车费并无不妥。宣判后,原告王先生表示上诉,该案是否有二审,以及二审结果目前无法得知,但一般来说,法院将支持一审判决。

第五部分:有关停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前,法院审理停车场纠纷案件主要依据《合同法》来认定停车场和车主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另外,还根据2002年7月北京市公布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停车场对车辆丢失、损坏是否负有责任。我简单地给大家讲解几个法条,帮助大家理解法律的规定:1、《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条款: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此条是停车双方成立保管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案例均为车主向停车场交付车辆时保管合同即成立。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上述案例中就是根据当地的习惯仅有口头约定,法院也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关系的案例。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此条规定了保管人的义务。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条规定了保管人的责任。2、《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第六款是法院认定停车场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清楚了这些法条,大家可以对法律规定有一个简单的了解,有助于作好工作。

第六部分:停车场的风险规避以及发展前景关于停车场的风险规避,除了上边谈到的对于停车凭证、告示牌的重视以及出现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时的处理问题方式时,还应该重视的是保险问题。

目前,北京不少停车场采取为车位投保“停车场公众责任险”来分散风险,尤其是经营性的停车场。“停车场公众责任险”的作用是:使本应由停车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比如说由于停车场经营者的过失、管理不善引起的碰撞、剐蹭、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盗抢和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般情况下,保费在3000—10000元左右,投保100万元保额。因此,我们建议停车场可以向有关保险公司咨询有关停车场公众责任险的事宜,以降低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风险。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停车场的规模、位置、管理制度等来衡量,拟订一个保费的系数,从而最终确定保费,也就说,保费是可谈的,而且管理越完善的停车场,保费会更低。

对于北京的停车场发展前景,权威专家都认为,大力利用地下空间,发展地下停车场是最佳方案,也是趋势。因为这样好处很多:不会占用有限的土地;不会因花花绿绿的车辆颜色而影响城市景观;有利于进行停车管理,杜绝乱停乱放现象和因此引发的其他交通问题等,在北京是切实可行。对于地下停车场的发展在国外比较成熟了,比如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均有立法明确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不承担停放车辆的丢失、损坏责任,这个责任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我国立法虽然没有此规定,但是可见,参加商业保险以转移风险将成为未来停车场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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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七

2015年11月7-8日,由山东省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和中国停车网共同主办的“停车场管理技术暨产业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中土大厦成功举行。出席会议的嘉宾和代表来自工信部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公安部科技局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交通委、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西图速宾s&b、西门子、新利泊联邦apd、安满能amano、无锡天业、香港科协、沈阳桃仙机场、深圳宝安机场、青岛流亭机场、北京华源亿泊、北京帝豪、四川鑫鸿福、成都通和、中国交通报、中国建设报等共计40多家单位60多名代表。

近年来,随着私人汽车保有量的剧增,停车需求、停车场的数量和规模在逐渐扩大。如果单纯采用人工管理停车场,显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日常的管理需求,也影响到了所在物业的形象。采用先进的停车场管理技术和设备来提高停车管理水平、提高停车收入,成为停车场业主和用户的迫切需求。

在这样的市场需求背景下,最近几年,国内的停车场管理系统行业发展迅速,特别是出入口管理系统,市场份额显著增加。但是该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1.停车场管理系统行业目前尚处在没有主管部门的混乱时期,设备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2.企业更关注工程商的需求,而忽略了最终用户的使用和管理需求,这样做的结果经常是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实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3.企业大多单兵作战,整个行业缺乏对于成功经验的交流和探讨;4.还有企业间的低价竞争,既损坏了本行业的自身形象,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些都制约着整个停车场系统行业的`发展。

停车场系统在国外的发展始于上世纪60年代,以自动出票机的面世为标志。在目前国内停车场人工成本逐渐升高、人工管理弊端屡现的环境下,以自动化设备代替人工已成为经营者们正在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在机场这样的车流量非常大的停车场环境下,采用设备进行管理,可以显著降低管理成本,但另一方面,大型停车场对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和软件是否能满足管理者的需求,都提出了比常规停车场系统更高的要求。

随着技术的提高,停车票的介质逐渐多元化,出现了包括远距离微波卡、条码票、晶片硬币、信用卡、手机、智能卡等。与会企业一致认为,在未来,全球停车管理系统、java技术、车位预定、手机付费、车位引导、车牌识别、远距离读卡将是停车场系统的发展趋势。

从会上获悉,为了加强停车场安全防范系统管理,公安部已委托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并于今年6月份正式推行。该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停车场安防系统的规范化发展。下一步,该部门还将拟定有关的设备标准。

收费政策是关系到停车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专家建议,停车收费应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不同的区域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以此来鼓励投资商建设和经营停车场,解决目前车位短缺的问题,也有利于停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工信部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的宋新力处长认为,从国家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来讲,他更加关注的是停车场行业中大量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这里包括中小企业的创业、成长、就业、技术创新、国外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资本和社会资本与企业的融资对接的关系。他建议,停车行业里的中小企业,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促进产业化升级。 山东省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主任、《城市停车》总编刘民安先生就停车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发展重点及成立停车产业联盟的设想做了重要发言。

本次研讨会是国内首次针对停车管理技术和停车产业发展举办的高层交流大会。在会上大家就停车场安全防范立法、行业标准起草、应用、推广等方面以及停车场管理系统在国内外的发展历史、最新技术的应用等多方面进行了探讨和交流。来自全国的机场停车管理公司向来自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停车设备商就设备的技术、管理、价格等问题进行了咨询,为下一步机场设备的选型做好准备。 这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对今后搭建停车产业交流平台奠定了坚实基础,明确了停车产业化发展的方向,加强了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企业管理、技术、经营水平的提高,建立了资源共享的信息渠道,对推动整个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八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进行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对员工进行考核并填写(员工考核表)

5.负责对外协调和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6.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

1、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2.规定着装,佩戴工作证,对出入车辆按规定指挥放行,并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3.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得擅离职守。

4.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5.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6.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

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内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班长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工作。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4.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7.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8.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

负。

注:各车主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无条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处罚。无理取闹者取消泊位资格,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3.值班室(岗亭)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4.值班室(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5、值班室(岗亭)不准作其他使用。

九.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

1、着装规定

统一按当地机动车保管场保管员的着装规定,大方、端庄,精神抖擞。要求举止文明、

2.制服统一,穿黑色皮鞋,佩戴员工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3.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4.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或赤脚。

5.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

6.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懒腰,不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执勤边吸烟、吃零食,不搭肩挽臂。

7.做到“微笑服务”,对待车主、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服务用语。

上岗前,必须对照整容镜整容,检查衣、领带、鞋带及装备是否穿戴整齐、规范,班组长、分队长、房管员在场应检查或予以纠正。

以上管理规定至本日起执行实施

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九

2012年1月1日起,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将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局。停车设施管理体制调整后,将形成以区级为管理的主体,最大限度地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并利用“五高五低”的价格杠杆缓解停车难。昨天上午,南京市政府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城-管局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靳楠、公安交管局秩序科科长毕衍蒙、城-管局停车管理中心负责人刘国强就停车管理的新政和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亮点剖析

停车管理改革以“区建区管”为主

因为街道社区更清楚辖区内哪里有停车空间

南京市城-管局停车管理中心负责人刘国强介绍说,这次调整将理顺南京停车设施管理的体制,形成以区为管理的主体。一直以来,南京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长期统在市级层面,经费管理融不进区级财税体系,形成了条与块的分离。实施停车设施改革调整后,在管理体制形成市级层面主要实施业务指导,区级为建设和管理主体的模式,以发挥最大效能。因为街道和社区最为熟悉辖区的地理情况,可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停车空间。

刘国强还举例说,此前南京已经有了社区管理车位的成功模式,今年以来,白下区南旗社区就引进“车管进社区”,通过车管合理的整合配置停车资源,从原先只有110多个车位,增加到了200多个,较好地解决了停车无序和停车难的问题。交管局秩序科科长毕衍蒙则详细介绍道,该社区请交-警二大队协助其社区里的物业,到小区里重新划定车位,“小区物业比较了解小区里的道路资源状况,而划车位又是专业技术活,有了交-警的协助,车位的划定更科学也更合理,大大增加了小区车位。”

记者了解到,北京等城市在挖掘城市停车潜力时也是采取类似办法,区里培训社工人员等,组成车位调查小组,下沉到小区里掌握一手的停车位资源信息,汇总后再统一划分车位。刘国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些都说明,停车位的挖潜和有序停放,都需要充分挖掘街道等基层力量,由区里来“统建统管”这种新体制将会带来更加合理的资源整合。

焦点关注

鼓励私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车位缺口大,90万辆汽车无法完全停得下

毕衍蒙介绍说,目前南京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38万辆,除去48万辆的摩托车,汽车仍有90万辆,而市公安交管局统计到的停车位为17万个,这个17万是不完全统计,包含的是经营性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路内占道停车场等,而各大厦大楼和机关单位等内部配建的地下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在其中。因此,要想让90万辆车完全能停下是困难的。而从目前全市违停乱停现象突出来看,全市停车泊位的供给和需求的落差是非常大的,导致那么多的违停,每年的处罚量都那么大,该问题已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里已成立停车场建设和领导管理小组,其中建设小组设在住建委,管理小组设在城-管局。

关于停车位的建设,建设小组也出台了年度工作计划,同时也把建设任务的一部分发到区里。不过具体车位增加多少有关方面未透露。

至于如何来弥补停车位,毕衍蒙介绍说,将来还要出台政策鼓励私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泊位影响交通,勘察后可取消

智能化引导加网格化巡防,治理违停乱象

记者在新街口就常看到各种五花八门的违停现状,比如华联商厦正在建设,密密实实的围挡里就常“藏”着几辆汽车,交-警也大多没有放过,罚单照贴。另外,主干道上靠边违停,骑在路牙上卸掉车牌的现象也非常多。

昨天的发布会上,城-管部门也表示,管理手段将智能化,提高停车设施管理的科技含量,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利用好全市各项交通管理资源,把停车设施管理和车辆分流有机结合起来,使市民更方便停车,减少违停。

同时,停车管理还纳入南京市网格化管理模式,依托网格化巡防,做好停车日常管理及执法,发现违停就尽快引导。另外,也有一些划出的泊位让市民感觉到交通影响。毕衍蒙表示,南京有一些泊位是划在夜间流量非常低的干道上的。泊位情况对交通有影响的,市民可以提出意见,现场勘察后确有影响的可以取消。

“五高五低”价格杠杆正在制定

中心区和白天停车收费相对都会比较高

对车主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停车收费问题,之前有消息说,元旦后南京的停车收费将实行“五高五低”的思路:路面停车收费高,地下停车收费低;中心区停车收费高,非中心区停车收费低;白天停车收费高,夜晚停车收费低;大车停车收费高,小车停车收费低;长时间停车收费高,短时间停车收费低。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靳楠也确认了这一消息,利用价格杠杆来调整城区的停车量,而这在其他城市也得到了实践,特别是在北京起到了很大作用,缓解了奥运会期间停车难的问题,因此南京也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经验,学习了北京、成都、无锡等地价格调控的经验,目前市城-管局正在和物价部门紧锣密鼓制定南京市的停车收费的杠杆调控办法,具体的办法举措正在制定当中。

而对于目前有些收费员收个几块钱不撕票,而私揣腰包的'现象,也将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予以规范。(记者 孔小平)

新“管家”推出八大新政

1为使管理规范化,市政府办公厅将正式下发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2建立市区两级管理体制,市里成立了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城-管作为停车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

3不断开拓停车资源。市区两级城-管部门将对全市各区域、街巷停车需求与实际供给之间的矛盾,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进行公共停车泊位增量挖潜和调整运用。

4实现管理手段智能化。南京将提高停车设施管理的科技含量,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

5把停车管理纳入南京市网格化管理模式,依托网格化巡防,做好停车日常管理及执法。

6提升管理队伍的素质。对停车场人员的管理,南京市也将制订管理办法,规范完善招录、培训、考核、奖惩等事项。

7规范停车设施配套建设,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许可、统一施划、统一标志、统一价目公示、统一票据。

8规范信息披露,提高市民的参与度,围绕停车问题主动征询市民群众好的意见和建议。

热点问答

违停罚单今后谁来开?

还是交管部门

靳楠:南京市城-管局管理的是停车场内部的一些设施设置、收费人员等,对社会停车场管理则是行业指导。对于执法工作来说依然在交管局,所谓的贴单子等处罚权依然在交管局。

停车费用去哪里?

主要用于区里统配统建

靳楠:这次在深化和优化停车场管理实施意见中,非常明确的是,为避免利益的部门化,收费收上来以后倾向于基层,服务于建设,满足现有的管理需求的三原则。目前南京停车场管理人员有700多人,今后随着停车场数量增加,人员还将有所增加,在保证这块开支基础上,目前采取以区为管理模式,把管理权限下放到区里面,这样“建”与“管”紧密结合在一起,既管又建,区里对这部分收费作为统配统建的补充,市里面也有统一的建设的规划。

小区停车位只卖不租怎么管?

即将出台办法来清理

靳楠:很多新建小区的地下都建了大型停车位,但开发商只卖不租,导致买不起的车主就把车停在小区外面或者道路上,造成道路拥挤,这个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且具有一定代表性。这次调整管理工作中,南京市住建委牵头正在制定南京市停车建设和管理的办法,里面已考虑到停车设施如遇到只售不租的情况,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中,住建委将牵头与房管局和人防部门,对这一块做进一步清理,同时成立相应法规进行限制。

政府机关停车位对外开放吗?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推广

靳楠:全国很多城市这么做,南京也提倡这样,利用一些社会资源,包括一些政府机关大院的停车场,学校、工厂等夜间闲置的停车位,来提供给社会服务,缓解停车难问题,这也是解决停车难的出路之一。南京在方案中也明确提出来,鼓励错时停车,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其实,南京有些部门和单位已有所尝试,有些学校已把操场或者操场周边区域,在夜间集中起来,供周边小区停车。但停车牵扯到安全等问题,所以这一举措在全市推广还有个过程,现在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提倡这一方式。

中心城区占道车位会变少吗?

严格控制并趋向减少

毕衍蒙:繁华区的公共交通很发达,加上也是交通拥堵区,所以“繁华地区的占道车位要让位于通行”,因此像商贸繁华区等中心发达区域的占道停车位将严格控制,并趋向减少。像新街口繁华区,公交和地铁的线路非常多,甚至超过了东京和新加坡,仅次于香港。这样中心城区的占道停车位减少后,为了方便开车市民在城市外围进入中心区,城-管部门已和地铁公司沟通,下一步要完善地铁尤其是外围站点的大型换乘枢纽。届时,市民开车只需到城市外围的地铁站点。

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十

周末,女儿开车带着家人兴致盎然地去南通市滨江公园游玩,却无故遭到景区停车场管理人员一顿暴打,并导致57岁的母亲受伤入院,嘴巴缝了11针。受害者将打人场面上传至网络后,5天之内,数万名网友浏览、跟帖,并由此牵出景区停车场违规收费、两次转包、不给发票等问题,景区已公开向市民道歉。同时,嚣张的停车场打人者不仅涉嫌故意伤害,还被查出吸毒等。20日,行凶者已被处以14天行政拘留和2000元罚款。

惨遭暴打

劝收费女“有话好好说”

57岁女市民被打缝了11针

南通市滨江公园,一处让所有南通人引以为傲的临江风景区,因免费开放成了许多市民和外来游客最爱光顾的地方。可一周前发生在景区的一起暴-力事件 水包水多彩涂料,却让这个著名的“城市客厅”蒙羞。

15日上午9点多,南通市民何霞女士带着57岁的母亲胡秀兰、姑妈以及3个孩子,开车前往滨江公园游玩。在公园门前,她向一名女子交了10元钱,将车停放到了一处刚刚开放、坑坑洼洼的停车场内,一家人兴致盎然地进入公园游玩、拍照。

一个多小时后,一家人出了公园。何霞去停车场取车,母亲和姑妈则带着小孩在停车场出口处等候。等何霞开车出门时,发现出口处有了一起小纠纷,收费的女子坐着拦在另一辆汽车前面。看到女儿的车出不来,胡秀兰就上前劝说收费女子:“不要堵在这里,有话好好说……”可就这一句不带任何挑衅意味的话,却惹来大祸。边上一名穿蓝色t恤的男子,上来就对胡秀兰拳打脚踢,何霞连忙下车阻拦,也遭到痛打。被打得满脸是血的胡秀兰很快倒在地上,大口吐血,怀抱的孩子也被喷得满身是血。边打人 多彩涂料,“蓝t恤”还满嘴脏话骂人。这时,周围又围上来几名男子,继续殴打何霞。直到一名身穿绿衣服的中年妇女上来干涉,一群男子才停止动手,并四处散去。

此时,被殴打-倒地的胡秀兰已无法站起,何霞和姑妈以及3名孩子吓得嚎啕大哭。接到报警不久后,110和120赶到现场 水性花岗岩。看到倒在地上满脸是血的胡秀兰,医护人员准备抬伤者,“蓝t恤”却出来阻拦,“不行,先救我老婆(坐在地上的`收费女子)。”继而又指着躺在地上的胡秀兰说:“死不了的,死了我偿命”。

在被送到南通市瑞慈医院后,胡秀兰的左嘴部位里外共被缝了11针。

发帖求助

受害者上网痛诉不幸遭遇

数万名网友声讨打人者

女游客的上述不幸遭遇,在事发后分别出现在了南通濠滨论坛和天涯论坛上,题目是《阳光下的罪恶――滨江公园停车场血腥一幕》。“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 花岗岩涂料,在南通著名的风景区,我们受到这样的侮辱和伤害,感觉很无助和委屈,(发帖)是想出口气,也让社会公众评评理。” 何霞说。

只是想“出口气”的何霞没想到,她和家人的不幸遭遇引来了许多网友的关注、声援。

据悉,打人的主犯“蓝t恤”名叫黄新龙,当地人,有犯罪前科,曾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事发时在景区停车场从事收费工作。事发当天,南通市崇川公安分局狼山派出所接手处理此事。当晚,黄新龙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

更多问题

收费停车场被转包给个人

多收费用还不给发票

在众多网民和当地媒体关注下,南通滨江公园停车场违规收费和转包收费的乱象也被一一揭发出来。

据了解,这处临时停车场面积为4000平方米,今年4月30日刚刚投入使用,是为了解决滨江公园游客车辆乱停乱放而设立的,由风景区投资,崇川区狼山街道桃园居委会承包管理。但记者看到,这处临时停车场,连基本的路面硬化都没有。不过,桃园居委会承包这处停车场后,并没有直接管理,而是又承包给了另外一名个体老板,年租金2万元人民币 水包水多彩。打人的黄新龙,正是受雇于此收取停车费。

此外,停车场的收费也存在违规行为,崇川区物价局对这处临时停车场进行了审核,有效期到明年4月30日。物价局核准停车场计次收费 水性大理石漆,对小车收费5元一次、中型车辆7元一次、大型车辆9元一次。但自投入使用以来,临时停车场一直是按10元一次收费的,且往往不提供正规停车服务发票。事发后,崇川区物价局已责令停车场相关负责人,将收费标准现场公示,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收费。

记者还综合各方信息获知,除了黄新龙外,当天在停车场行凶的另外两名男子张某和蔡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和社会舆-论压力,也于5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殴打何霞的违法事实,目前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张某、蔡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而对于此案的处理,当地有关部门在看望胡秀兰时也表示,一定会妥善处理此事 水包水涂料,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严肃处理

行凶管-理-员涉嫌吸毒再被拘留

景区收回承包并致歉

警方进一步调查获悉 液体花岗岩,打人者黄新龙刑满释放后,依然劣迹斑斑。目前掌握的证据,至少证明黄新龙涉嫌吸毒。根据这一事实,当地警方再次对其行政拘留14天,并罚款2000元,而黄新龙是否存在其他违法事实,当地警方仍在调查中。据当地媒体报道,附近村民反映说,早在停车场建设期间,黄新龙就和村民发生过纠纷,并殴打他人。

滨江公园管理方也对停车场收费和秩序进行了整顿。滨江公园责成桃园社区居委会终止停车场原承包合同,立即清退管理人员,由滨江公园职工来管理停车场。同时,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来执行收费,并在停车场门前张榜公示。

20日下午,滨江公园还向市民和游客发出公开致歉信,信中称“在景区发生此类事件,说明我们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管理者服务群众意识还不强。我们对在市民中造成恶劣影响深表歉意,对肇事者的违法行为表示严厉谴责……”

本报记者 郭小川

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十一

为维护辖区道路畅通,车辆停放、行驶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7座以上客车、1吨以上(含1吨)货车不得在辖区内停放。

二、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车辆入内,2.5吨以上货车、大型客车、农用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小区。

三、业主、客户拥有的车辆(人心所向轿车、7座以下客车、1吨以下货车)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业主、客户自有车辆均应入库停放,未入库或没有车库的应在划定车位停放并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摩托车、助动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放入储藏室内;不得在消防通道、非停车场地及他人的车库(位)前、储藏室门口停放。

五、外来临时车辆(非业主、住用人)进入辖区必须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划定车位停放,离开辖区应自觉接受检查,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

六、房屋装修户运送材料的超载车辆进入辖区,须经管理处同意。

七、车辆应严格遵守辖区交通标志提示文明行驶,不鸣号、限速在10km/小时以下。

八、不得在辖区范围内洗车、学习驾车、修车、试车和清扫车上的杂物于地面。漏油、漏水的车辆不准进入辖区。

九、不得擅自挖掘辖区内道路或在道路上任意堆放物品。

十、不得在辖区主干道上玩耍、搭席乘凉、踢打球等。

十一、小区主、次大门口禁止停放车辆及堆放物件,确保小区出入口道路畅通。

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十二

停车场管理制度是小区物业、大厦物业对停车场管理必要的制度,停车场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停车场的.车辆安全有序行驶,以下停车场管理制度提供范文参考。

二、需要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四、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 

五、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七、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八、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九、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十三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停车管-理-员闫某在收费时被保时捷车主殴打,之后迁怒于所花岗岩涂料同款车,多次将高档轿车划伤液体花岗岩。昨天记者获悉花岗岩涂料,海淀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闫某花岗岩涂料期徒刑7个月。

今年5月2日下午4点,车主付某将保时捷凯宴停放在海淀区金五星市场西侧路边,停车管-理-员闫某误以为艺术漆此前殴打过他的车主,捡起路边的石子将该车右前门划坏水包水多彩涂料,经鉴定车损修复价值为3000余元。5月13日下午两点多彩漆,闫某又在同一地点再次将该车左前门划坏水包水涂料,被车主付某发现并报警,闫某被当场抓获多彩涂料,经鉴定车损修复价值为3000余元水性花岗岩。

庭审墙艺漆,闫某说,他之所以对此车下手,艺术漆因为之前驾驶同款车的一位车主质感漆交停车费水性大理石漆,还打花岗岩漆他,闫某记下车型、款式后,屡次划伤相同款式车辆。

法院认为,闫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质感涂料,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主审法官提醒车主,进出停车场

某停车管理公司的.一名停车管-理-员因琐事将所管理车辆的轮胎扎破,被事主发现,事主起诉公司要求支付修车费960元。今天上午,记者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公司赔偿事主960元。

2015年1月15日早上8点左右,孟先生将一辆捷达汽车停在海淀区大柳树路东某大厦对面的路边停车位。晚上7点左右,孟先生从大厦出来走到过街天桥处时,看到一路边停车管-理-员在他的车边鬼鬼祟祟,手里拿着东西在围着车对车进行破坏。孟先生跑向停车位,管-理-员慌忙骑车逃窜。孟先生随即拨打110报警,后发现汽车右前和左后轮胎被扎。孟先生到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发现是停车管-理-员陈某所为,陈某随即被拘留。

孟先生认为自己将车辆停在公司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员不但没有认真负责地看管车辆,还扎破两个轮胎,造成损失960元,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财产损失96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经过审理,查明案情,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叶满天律师评析此案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案中,孟先生将车辆停在停车管理公司管理区域内,公司出具了计时凭证,双方已形成车辆管理关系。但公司停车管-理-员将孟先生车辆轮胎扎破,该公司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时要确认车身艺术漆否完好。同时建议,花岗岩涂料条件的停车场应安装监控设备。

停车管理通知(精选14篇)篇十四

第一条 为了维护停车场内的秩序,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辖区内停车场

第三条 职责:

(一)保安按标准收取非酒店消费客人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并放行。

(二)保安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三)保安各班组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一条 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条 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等醒目标识。

第三条 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泊车位设置停车标识。

第四条 车辆进场必须服从保安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五条 保安必须提醒车主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六条 保安必须提示并监督驾驶员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

第七条 保安必须监督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设施。

第八条 停车场由保安24小时值班。

第九条 不准保安员私自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安员承担。

第十条 车辆进出:

(一)保安应引导驾驶员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二)保安需和驾驶员核对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保安员承担一切责任。

(三)夜间停放的`车辆,保安应做好记录并在交接班记录上注明并由交接班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巡视:

(一)保安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值班经理处理。

(二)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数量,确保安全。

(三)值班经理检查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四)保安负责维护好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第十二条 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当保安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值班经理。

(二)属撞车事故的,保安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好现场。

(三)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保安应立即制止,并立即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四)保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处理情况。

(五)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保安应立即汇报酒店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安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酒店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酒店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免费范围:

(一)酒店消费客人免费停放。

(二)各董事车辆、酒店车辆、到酒店进行业务办理的相关单位车辆免费停放。

第十四条 收费范围:

(一)未在酒店消费的客人车辆一律采取有偿收费。

(二)停车时由保安发放停车卡收取费用,取车时见卡放行的方式执行收费。

(三)收费标准按照轿车5元/次/车执行。

(四)针对大货车或装有货物的车辆按照20元/次/车执行。

(五)次日早9点下班前,保安将收到的款项上缴财务部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由酒店值班经理进行审核、监督。

第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昭化大酒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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