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报告 现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优秀7篇)

时间:2023-10-13 作者:紫衣梦最新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报告 现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优秀7篇)

报告的撰写需要严格遵守格式要求,如标题、字数限制等。接下来,我们一起来阅读几份优秀的竞聘报告范文,欣赏他们的文笔和语言功底。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报告篇一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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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报告篇二

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出台,在构建新形势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有哪些新亮点、新措施?2月 18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称,《实施意见》提出依法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四项基本权益,“这是首次将以往各类文件中提出的职工合法权益,进行具体细化明确。”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陈泉介绍,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之一。目前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影响和谐劳动关系最大的因素是:建筑施工领域劳务人员工资拖欠。

《实施意见》提出,要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强化准入、许可、惩戒等监管措施;改革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逐步推广劳务人员工资由总承包建筑企业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直接发放,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规范总承包建筑企业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班组长用工施工管理,明确总承包建筑企业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对劳务人员工资的管理责任;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劳务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

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各项规定“在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中,明确提出要把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摆在重要位置,并在今年内制定出台具体细化的落实措施。”陈泉介绍,目前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状况并不乐观。

2019年,省人社厅对全省21个市(州)的2750余户不同类型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进行调研,结果发现全面落实此制度的只占30%,部分落实的占50%,没有落实的占20%。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省共查处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案件900余件,涉及金额830余万元。

陈泉表示,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难与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地位弱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等有关系。

《实施意见》提出要“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休息休假等规定,把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审批管理,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实施意见》明确的职工四项基本权益中的两项,这两项基本权益在落实方面也有具体举措。

陈泉介绍,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益方面,《实施意见》首次提出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的建立,将改变目前安全和卫生各自执法的现状,一体化执法对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将起到非常有意义的积极作用。

此外,职工社会保险和职业技能培训,都是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因素。为此,《实施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维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报告篇三

1月15日,省人社厅表示,今年我省将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人员依法给予3倍未休假工资补偿。

执行范围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性安排,也可以分段多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发放未休假工资补偿。

未休假工资补偿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国家规定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研究制订本单位的年休假制度,确保带薪年休假计划得到落实。积极推行“a、b角”工作制度,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报告篇四

3月7日,在今年两会中,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加强旅游交通、景区景点、自驾车营地等设施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旅游时代”。

携程网董事局主席兼ceo梁建章认为,带薪假期制度的落实将大大促进中国旅游业的发展,而在当前中国经济面临严重过剩、增长放缓的背景下,推动带薪假期,会引发新一轮旅游消费和投资的热潮,是中国经济未来的重大利好,可以促进投资,就业和均衡发展。

昨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落实带薪假期制度,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我认为这是促进投资、就业和收入分配的良方。

众所周知,现在中国经济面临严重过剩,增长放缓等严重的问题。 一方面,制造业和一线城市以外的房地产业面临过剩。另一方面,医疗、金融、教育等服务性行业虽然短缺,但是由于行业管制繁多,改革步履艰难。旅游业是个特例,旅游业是个长期短缺的行业,又是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瓶颈却是人们的时间。以往中国人的旅游往往是集中在几个黄金周。后果是,黄金周时旅游设施人满为患,但平时却利用率不足。以前有人担心落实带薪假期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实际上人们的工作和消费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让一个白领员工选择多10%的工资还是每年多四周的假期,很多白领实际是会选择后者。 还有,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在很多人在度假途中也可以处理紧急的业务。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让白领员工度假所造成的效率损失有限,反而适度的放松和度假可以有助于效率和创造力的提升。由此可见,随着中国经济逐步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普及带薪假期非但不会阻碍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反而可以促进旅游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推动带薪假期,会引发新一轮旅游消费和投资的热潮。中国的各种旅游设施的人均水平还是很低的,存在巨大的投资空间。例如,中国的机场数量不到1000个,但是美国却有10000多个机场,中国高档旅游酒店和景点的人均拥有量也很低。旅游景点的投入虽然很大,但是却是回报相当稳定和长期的,因为人们的旅游需求会随着收入提高稳步提高。中国的制造业和房地产业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会趋于饱和。这是因为,一般人到了40-50岁买房子的需求就饱和了,所以随着70-80后买完房, 房地产业就会饱和。(由于计划生育,中国的90、00后比上一辈人少了30-40%)。但是一般人的旅游需求一直到60-70岁还很旺盛。 所以中国的旅游是个几十年长期向好的行业。只要开发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旅游产品来,比如像乌镇和长隆这样的景区, 就会有长期稳定的回报。

推动带薪假期可以促进大量的旅游就业。旅游行业是一个需要各类人才的行业,既需要像携程这样的高科技公司,也需要很多酒店和景点高级管理人才,更需要千千万万一线的服务人员。 中国要做旅游强国,更需要富有创造力的科学家和艺术家——需要能够创造高速铁路、无人驾驶、机器人、太空旅行等新科技的科学家,也需要能够创造像disney童话世界的艺术家。中国如果能开发出国际竞争力的旅游产品,不仅能够吸引中国游客,还能吸引世界各国的游客,提升中国经济的竞争力和人民币的含金量。

促进旅游业发展还有助于优化收入分配和地区间的均衡发展。更多的旅游消费相对于更多的本地消费,可以促进落后地区的均衡发展。在上海的一个家庭,如果少买10平方米的房子,可以省下五十万元,如果这些钱花在到三亚或者到丽江度假,只要不是黄金周去,就可以让整个家庭五十年每年度假一次。当然上海的房地产老板会少了五十万收入,但是这五十万的旅游收入会带动更多人的就业,而这些人很多是偏远地区的低收入人群。所以促进旅游业有助于优化收入分配和地区均衡发展。

总之,推动带薪假期会加速旅游业的发展,这是中国经济未来的重大利好,可以促进投资,就业和均衡发展。中国的人均旅游次数还只是发达国家的几分之一, 未来旅游会有几十年的大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这个过程当中,有很多创新和创业的机会,我相信中国的旅游业者,也能凭借世界第一的市场,开发出世界领先的产品和技术,我也很荣幸能够带领携程一起参与和推动这个行业的发展。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报告篇五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xx〕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是更好地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鄂政办发〔20xx〕104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落实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发挥领导带头休年休假的示范作用;要准确区分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和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情形,合理把握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尺度,防止因此而影响年休假制度的落实;要严格把握安排年休假的计划、考勤、审批、公示等各个环节,强化痕迹管理;要准确掌握未休年休假报酬计算办法,严格计算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责,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年休假制度的政策规定,规范操作,严禁全面发放、虚拟休假情况发放、超计发口径发放等违规发放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情形发生。对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通知人:

20xx年x月x日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报告篇六

想要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9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1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各部门(单位)要按照2019年国务院第514号令和2019年原国家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确定年休假对象、时间、条件等。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2019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2019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2019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2019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息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因停职和立案审查、且所在部门(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部门(单位)要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待安置期超过其年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单位新录聘和调入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应冲抵其当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其补休。对已调整年休假计划、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员数量和不休假天数。各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应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和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的总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和计算。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各部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应在下一年一季度前将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前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按工资统发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前一次性审批。当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发放。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

(三)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报告篇七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通知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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