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

时间:2023-12-15 作者:HT书生

规章制度是组织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利益。遵守规章制度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体现自我素质的表现。

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一

1、为了保障仓库货物保管安全、提高仓库工作效率和物流对接规范,特制定仓库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货物储运安全。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仓储部门(简称仓库)。

(一)货物入库

1、收货后,办理入库手续时,库管员必须对照货物与采购单、提货单所列的型号、数量或规格是否相符;如发现型号、数量、规格不符及包装破损的,应做好相应记录,并不迟于次日报送办公室处理。

2、入库货物明细(入库单)必须由库管员确认货物验收无误后,由库管员把单据交给文员及时入库。由系统生成进货单后,交予库管员核对并签字确认。做到帐、货相符。

3、若库管员因工作失误,出现货物与单据不符等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库管员承担。

(二)货物出库

1、库管员应按照文员提供的出库单认真核对出货型号及数量。

2、库管员在确认出库货物的型号、数量无误后,按出库单所列型号进行配货作业;配货作业完成后,同时对货物及单据进行再次检验核查;物料装运前,库管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等整装工作,并将货物集中至出货区。

3、货物出库时,库管员在出库单上签字,并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4、若库管员因工作失误导致货物与单据不符等问题,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均由该库管员承担。

5、发放货物时,要按照“先进先出”的顺序原则出库。

(三)货物盘库

1、文员:必须在每月月底前2天做好“库存盘点表”交与库管员,并配合库管员进行库存盘点,确认库存货物与系统中的数据实际情况后,发邮件通知办公室。

2、库管员:每月月底前2天进行盘库,库管员必须对存货进行定期清查,确定各种存货的实际库存量,按照文员提供的“库存盘点表”进行库存盘点,与电脑中记录的结存量核对,并存档盘点后的单据。

3、盘库完毕确认无误后,仓管员须在“库存盘点表”上签字认可,并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3、仓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并保持仓库环境卫生。

4、仓库所有人员不得擅自挪用、转送仓库内的任何物品,其他人员需要到仓库借用货物,必须持有办公室批准的借条,才能让其借走。该借条由办公室保留至货物归还后,交借货人自行销毁。

1、仓库人员要加强对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潮的工作,注意清洁卫生,定期实施安全检查,每天下班前在关闭各种电器电源后,必须关闭电源的总闸和门窗,以确保安全。2、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入内;不得在仓库内会客;任何进入仓库的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寄递信息、寄递物品安全,维护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寄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第四条寄递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不得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寄递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寄递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寄递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寄递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寄递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寄递安全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督促、检查寄递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寄递安全事故。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寄递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应当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寄递安全等相关工作,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

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制定收寄验视操作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

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

寄递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不需要没收、销毁的,寄递企业应当与用户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武器、弹药、毒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的,寄递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寄递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寄递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六条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寄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处理中心、分拨中心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寄递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第十九条运输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道路交通运输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运输专用标识。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为寄递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递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封闭,标明寄递企业标识。

第二十条寄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

高等院校、集中办公场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寄递企业收寄、投递物品提供通行和车辆临时停放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的,寄递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寄递企业应当对处置前款所列事件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的,加盟人、被加盟人应当及时协商处理,避免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第二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寄递详情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销毁。

第二十六条邮政管理机构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与监督寄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二)组织处置或者联系其他部门共同处置寄递安全突发事件;

(三)及时受理处理用户的申诉、举报;

(四)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寄递企业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寄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安全规范,引导会员企业提高寄递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寄递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

(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

(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

(五)倒卖用户信息;

(六)其他影响寄递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未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监控设备未二十四小时运转,或者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三十天;

(三)未建立寄递详情单或者相应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寄递企业未按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三)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商处理,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

(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

(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

(五)倒卖用户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快递服务

第九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

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

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快递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条寄递服务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物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递服务企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寄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应不超过1个月,应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寄递服务企业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递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寄递服务企业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应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本身(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的监管。对违法收寄,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四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快递安全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杜绝库房快件遗失,提高整体营运质量,特制定客房安全管理制度,从宣布之日起生效,库房全体员工必须执行:

一、库房员工上下班,统一进场,统一离场,出入中心人员,必须进过安检人员检查后方可外出,外出回来后,必须向主管或安检人员报到。对于未经检查外出的员工,第一次罚款50元,二次100元,三次500元。

二、吃饭时间,除管理人员及安检人员外,中心员工一律不得进入库房,上班后统一进场,特殊情况必须经过主管或安检员同意方可进入。对于私自进入中心的员工,第一次罚款50元,二次100元,三次500元。

三、对于揭发偷盗者,情况落实后,对举报人进行2000元奖励。

四、进出库房由2号门统一进出。

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五

为加强公司的物流管理,妥善保管仓库库存物资,使采购物资入库及领用、产品出入库规范化,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包括产成品入库、销售、外协加工、采购物资入库、材料领用出库的相关管理。

3 物流管理的要求

所有物资应做到:每日清点、核对,保持帐、卡、物三一致,并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长期不用以及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及时清理,办理相关手续。

3.1产成品

3.1.1产成品的入库

3.1.1.1产品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员检验合格后,车间核算员填写"产成品入库单",要求把入库单位、日期、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工时等填写齐全,经车间主任签字批准,检验部门加盖"检验合格"章后,仓库管-理-员核对实物、合格证验收入库。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把关,对于手续不全或单据填写不完整,不允许物资入库。

3. 1. 1. 1. 1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工时一律按技术部提供的标准填写。

3. 1. 1. 1. 2入库单价一律按财务部提供的产值(不含税)价格填写。

3.1.1.2验收入库的产品按品种,按社会销货需要摆放整齐,做到合理、牢固、整齐、安全不超高。

3.1.2产成品出库

3.1.2.1 产品销售发出时,必须经质量检查部门认定无质量问题后,销售人员填写产品出库单及收发清单,财务部根据出库单开出门证,收发清单须购货单位签字或盖章后返回仓库,由仓库核对后返财务部。

3.1.2.2产品发货程序:第一步仓库保管员接到通知后,在仓库查看产品品种是否齐全,以备发货;第二步按销售员开具的出库单上的产品数量清点清楚发货;第三步提货人持产品出库单到财务部交款或办理相关手续,由财务部开据出门证;第四步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后方可发货。

3.1.2.3对于社会零星销售的要先收款后发货,若销售价格低于公司规定最低价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

3.1.2.4发出货物退回,由业务人员在货物退回当月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经质检部门检验签字,有质量问题的,应根据质检报告单写有关处理报告总经理批示后,交财务帐务处理。

3.1.2.5对于售后服务需用的产品必须经总经理签批后,才能往外发货,同时经办人要求对方将旧产品返回,以旧换新,否则不予以发货。若是先发货的,售后服务人员要在当月负责追回旧产品,并办理退库手续。

3.1.2.6所有发出商品应在当月及时办理结算,若遇特殊情况,最迟在2月内办理完结算手续。

3.2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加工材料的出入手续由生产部协助受托加工单位办理,并负责委托加工材料的收回。

3.2.1委托加工材料出库

3.2.1.1应填领料单并填写齐全。内容包括:领料单位、时间、材料类别、材料名称、型号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用途、领料人、发料人、批准人签字。

3.2.1.2领料单一式三份, 仓库、财务、受托加工单位各一份。

3.2.1.3领料人持领料单到财务部开据出门证,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方可发货。

3.2.2委托加工材料完工入库

3.2.2.1 入库程序同材料入库程序相同,同时按入库数量减少委托加工材料数量,

3.2.2.2仓库办理入库时,应核对原出库数量,完工返回入库的'数量与出库数量不符时,属加工报废或者丢失的应填"委托加工赔偿清单"交受托单位签字确认后,随同发票和入库单、受托加工单位所持原出库时的领料单,返财务部。

3.2.2.3委托加工的成品入库价格应为:加工费加材料费,要求分别注明加工费、材料费,加工费按委托加工协议价格办理。

3.2.2.4委托加工材料要求当月返回,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个月,年终全部收回,若外协未完工而不能收回,应致函对方予以确认。

3.3采购物资

3.3.1采购物资入库

3.3.1.1仓库保管员根据采购员填制并经检验员盖章后的外购物资验收通知单核对实物,根据购货发票填写入库单,要求分清类别,内容完整,准确无误。

3.3.1.2无采购发票的物资可根据同类物资的账面价格或市场价格(采购员提供)办理估价入库,并在入库单上注明"暂估入库",交采购员一份。开回发票后,先开红票冲原暂估,注明"冲×年×月×日暂估",再办理正式入库。

3.3.2采购物资出库

3.3.2.1生产物资由领料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成套领用,注明用途,认真填写领料单,经车间主任或生产部长签字批准后,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料。

3.3.2.2主要材料钢材的领用。在仓库不能存放的情况下,需存放生产现场的,由车间代保管,购进后由仓库保管员协同领用车间核算员共同验收数量,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车间核算员按入库数量同时办理出库,月末将未用材料办理假退料手续,并填制"月份主要材料( )领用明细"报表。仓库每月对车间未用材料退库进行核对,无误后开据下月1日领料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3.3.2.3对外销售的材料由仓库保管员根据业务员填写的收发清单,按账面价格填写领料单。用于售后服务的材料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

4考核办法

4.1仓库人员没按要求验收入库的,每次考核10元。

4.2产品及材料出库手续不齐全,当事人每次考核5元。

4.3没有开出门证而出公司的,每次考核门卫50元。

4.4售后服务发出的产品,旧产品当月未返回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第2个月仍未追回的考核产品原值。

4.5发出商品办理结算不及时,超过1个月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超过2个月的停发工资。

4.6委托加工材料返回不及时,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4.7产品出厂检查出现失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搞好物流管理不仅是库管员的责任,而是每位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物流管理,为生产、营销等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物流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养成勤奋、好学、吃苦耐劳的工作习惯,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本岗位《库管员作业指导书》内容。

二、按规定做好原材料及其产成品、半成品和工具的出入库手续,正确开具出、入库单,正确记账并输入erp系统中,做到随进、出,随记账,保证账实相符。

三、熟练掌握各种物品、材料和产品及其零配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性能,并按规定摆放整齐,做到分类排放、数字准确、标识存放、帐实相符。

四、库管员要保管好有关单据,对因失误丢失单据的一次扣岗位责任制考核分20分(每张单据开的不标准的罚5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给予赔偿。

五、出入库产品名称做到跟erp软件名称相符,发现一处不符的扣20分岗位责任制考核分(每有一张单据名称不符的罚5元)。

六、坚决拒绝手续不全的物品进出库,对本公司待加工品的进、出也要按规定填写出、入库单,并有经手人签字;对没有出库单和入库单私自进出的将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需要外协加工的产品全部实行投标制,按照中标书中中标价格、数量填写《出库单》;未投标的新产品、应急产品一律由各厂区第一责任人签发《工作派遣单》发货。

七、库管员要经常对库存产品进行清点、对账。公司将每旬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抽查对账,每月月底进行清资调帐,发现因工作失误造成账实不符的一次扣岗位责任制考核分10分(合格率98%,每差一件罚5元)。

八、外协加工单据每月月底前对完,到财务下帐。库管员、财务结算员应出据证明,作为外协加工户投标资格的主要依据。由于库管员、财务结算员原因造成外协加工户对帐、财务下帐不及时的,每拖一日扣20分岗位责任制考核分。

九、外协加工返修的产品出门的: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由检查员出据《不合格品处置单》,工序流转库库管员开据《出库单》;已办理入库手续的应增加冲减入库数手续。严禁白条出门。

十、厂区间工序产品流转,一律办理出入库手续,没手续的产品司机不得运输,车间不得卸车入库。当班库管员、司机未严格执行的扣责任人岗位责任制考核分10分。

十一、产品退货。三包人员将现场服务单附件到东厂办理入库,《入库单》由东厂库管员开据,一式四份:质量部、营销部、财务部、留存各一份。三包人员以入库单、现场服务报告单作为财务报销差旅费附件;营销部以现场服务报告单、入库单冲减本月销售额,作为三包人员出勤记工的附件;质量部根据现场服务报告单、入库单拆卸、检查退货原因进行责任追究。退货产品经检查能够回用的,由东厂库管员开《出库单》,总厂开《入库单》存放到零件成品库。没有《现场服务报告单》、《入库单》的,营销部不得为三包人员记出勤,分管领导不得签字,财务出纳不得报销差旅费,违反以上规定的扣责任人岗位责任制考核分50分,并勒令改正。

十二、借用工具、量具等物资,一律用排码号的单据开单,借用人、批准人应在单据上签字,注明使用日期,到期由库管员收回;外协户借用收不回的由批准人代还。库管员一月一清,落实不到责任人的自己赔偿。

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六

1、为提供优质快递服务,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用户对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据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企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邮政行业(快递服务)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1、快递业务员必须遵循客户至上的服务原则,进行上门收、派件,对客户提问有问必答,按公司标准收取运费。

2、服务中心人员认真接听每个客户来电,并做好记录。电话铃声响起时,应在第一时间内接听;有礼貌地问候客户后,根据客户要求,立即提供快捷和准确无误的服务,让客户感觉到亲切、热忱、彬彬有礼。

3、对上门来访人员安排专门接待室,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好洽谈事务。

第六条、建立客户回访制度,业务经理等公司领导人员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对客户满意度及需求进行调查。

4、当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时,要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5、在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并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6、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等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7、对办公场地、运作场地安排清洁工每天清扫,清除杂物和圾垃,保证快件的卫生和整洁,保持走廊及安全出口的通畅。

8、车辆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车辆清洁,要求司机严格遵循交通法规,文明行驶。

本企业提供的服务种类主要有同城。对外营业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资费参考标准为:

发生问题件或丢件时,要第一时间与客户联系说明情况,并安排人员前往客户处协商妥善处理,使公司和客户的损失降到最低。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寄件人违规交寄或填单有误,造成快件延误、无法送达或无法退还,或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

1、开通总经理信箱,随时收集员工或客户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投诉。

2、成立专职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客户投诉、315投诉、快递协会转接投诉的受理。

1、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七

武威市邮政管理局:

贵局于xxxx年5月28日对我公司安全生产经营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认真、严肃、全面对我司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充分肯定了我公司所做的工作成绩,同时针对我公司管理现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中肯的整改意见。我公司针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地制定了相应的改正措施,进行了深刻、细致的整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按照检查组整改意见的要求,我们逐条落实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现将整改工作的实际情况报告如下:

首先,按照贵局的要求,我司于xxxx年5月30日与武威中通速递总公司签署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按照责任书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正常,有序,规范的运行。

第二,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针对我司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的问题,我司结合贵局的要求,制定了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例会教育培训制度;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的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台账,确保了各项检查和改进措施有详细的记载。

在面单及预留底单上加盖了验视章,加强了揽件员工签字的规范性要求。

第四,针对我司未公示警示语的问题,我司积极着手,联系上级公司,在当日就张贴了“扫黄打非”警示语,此举对我司的规范操作和客户的提醒尤为重要,我司将严格按照贵局的'要求落实执行。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司已积极进行整改,并对存在的各项安全隐患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对比自查,以确保公司的各项操作流程规范且有序,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奠定长久的基础。

中通速递黄羊镇分部

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八

为规范仓储各项操作行为,确保装卸、搬运、码放等各项工作安全有序,作业质量符合要求,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仓储操作整个作业过程。

一、仓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仓管员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好安全帽,防护鞋及棉衣裤等劳保护具。

2、现场作业工程中,仓管员必须维持好现场秩序,保障安全作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现场排除或上报仓储部长。

3、仓管员指导相关人员在穿堂叉车通道(黄线)外行走,如需横穿叉车通道,要明确告知注意躲避来往车辆,无关人员不准围观装卸作业。

4、仓管员严禁在叉车运行中靠近叉车,待叉车停稳后方可靠近,进行点数或传递票据等作业。

5、进库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库内设备的运转和照明情况,正常后方可进库作业。

6、库内货物码放整齐牢固,货物要与各种管路、线路、设施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无特殊情况下货物码放不准占用叉车通道。如发现险垛、歪垛要及时调整,在险垛未排除前不得安排人员、车辆到险垛周围作业。

7、正确使用和精心爱护库内的设备、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维修,运用冷廊潮湿的电器开关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8、仓管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库门安全脱险手柄,保证其能灵活使用并做好记录。

9、工作完毕和下班前,确认库内无人后方可锁门。

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使用手机或对讲机等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车辆启动前,检查车辆、音响信号、电瓶电路、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笛起步。

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叉车在行驶时严禁任何人攀爬与乘坐,货叉腿上严禁站人。

5、除装卸货物外,必须靠右侧行驶。

6、空载时货叉距离地面50—150毫米;载货行驶时货价离地高度不得大于500毫米起升门架须后倾到上坡限。

7、应于其他叉车保持安全距离10米左右,叉车会车时除外。

8、叉车在运行途中若遇交叉路口或狭窄路口,应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随时准备停车。

9、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非紧急情况下,不能急转弯和急刹车。

10、上坡载货时需要货叉向前行驶,倒退行驶下坡,这样重心会落在前轮上,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斜坡上调头或停车。

11、叉车原则上不准超车,如需要超越停驶车辆时,应减速鸣号,注意观察,防止该车突然起步或有人从车上跳下。

12、严禁超载、偏载行驶。装卸货物时,即货叉承重开始至承重平稳,必须启动刹车。

13、作业速度要缓慢,严禁带有冲击性的装载货物。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卸货后应先降货叉至正常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14、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平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叉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如出现遮挡驾驶员视线或易滑的货物时,应倒车缓慢行驶,如遇上坡则不应倒车行驶,应有一人在旁指挥货叉朝上前进。

15、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托盘等。

16、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车叉物升降时,货叉范围半径1米内禁止站人。

17、运货上货柜车前,应先观察货柜车与装卸平台是否靠紧,车厢里是否有人,落实货车的承重能力和货车与踏板的倾斜度,确认安全后再进行装卸。

18、尽量避免将叉车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则应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车轮,拉紧手刹车并熄火。停放时应将货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紧手刹车,切断电路,但不能停放在坡度大于30度的路段上,不能将叉车停靠在紧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等地方。

19、严禁在叉车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装拆零部件。严禁自行维修叉车和装拆零部件。

20、遵守“七不准”:

不准将货物升高后做长距离行驶(高度大于500毫米)。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

不准叉一托盘货物顶撞另外货物或顶撞其他物品。

不准将叉车交给无驾驶证人操作。

不准直接铲运危险品、用单货叉作业、利用惯性装卸货物。

不准用货叉载人作业,货叉升起后下方严禁站人和进行维修工作。

不准用叉车拖拽其他车辆,如确实需要叉车牵引,则需经过负责人同意。

三、充电工安全操作规范。

1、充电室内禁止明火、火花,设立“禁止明火”标识,配备灭火器。

2、充电室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充电时应打开门窗或通风设备。充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出。

3、工作前必须穿戴保护用具,耐酸手套,安全鞋,防护镜等。

4、充电前须检查蓄电池、连接线是否完好无损,并打开气盖。

5、不许打开或拔出电池上的注液塞。

6、须开启蓄电池上的盖板进行充电,充电前或充电时不许加液体。

7、充电室严禁吸烟,杜绝任何可能产生火花或明火行为,蓄电池要远离火源和热源。

8、充电时电池上不要搁置金属物品、不要修理电池、电解液温度须低于55摄氏度。

9、蓄电池充电环境必须通风良好,尤其随车充电四周须强行排风。室温不要高于40摄氏度,避免电池充电时积聚氢气氧气混合气体引起爆炸。

10、充电完毕须盖上气盖,擦净外溅电解液,保持接头清洁干燥,并涂抹黄油。

11、蓄电池冲洗必须吊离车外进行,备用蓄电池应存放在通风、阴凉的场所。

12、使用吸入式比重计检查比重作业时,不要让电解液溅洒出来。

13、每次充电前必须检查电解液的额定液面高度,按规定的液面添加蒸馏水。

14、如果因电解液太少而导致蓄电池发热损坏,责任由当事人自负。蓄电池接近使用寿命终期时单格电池内的电解液消减得非常快,应每天补充蒸馏水。

15、严禁为了延长加水间隔时间而添加过多的蒸馏水,以免因加水过多而导致电解液溢出。

16、电解液泄漏应立即进行以下紧急处理:

电解液溅到皮肤、眼睛上,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接受专业医生治疗。

电解液溅洒到衣服,立即脱下衣服,用清水冲洗后再用弱碱性皂液冲洗。

电解液泄露到外部时,立即用石灰、碳酸苏打等进行中和,并用大量的清水冲洗。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a、行驶前准备工作。

1、首先检查上个班次的设备运行记录,确认电梯有无问题。

2、开启层门进骄厢之前,须确认轿厢在该层。

3、进入轿厢后,打开照明灯,观察电梯内有无异常。

4、对电梯进行时运行,观察有无异常,尤其要注意平层准确度有无明显变化。

5、厅门外不能用手扒启。

b、工作时注意事项。

1、电梯装卸货物时,防止碰撞,有散垛危险的货物不得进入梯内,严禁超载,严禁装运易燃易爆物品。

2、货梯除指定的操作人员外,未经允许,不许承载任何人。

3、行驶中不得突然换向,必要时应先停轿厢,再换向启动。不允许以手动轿门的启闭作为电梯的启动。

4、运行中如碰到停电,应将电源钥匙关闭,待来电时开启。

5、若发现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按急停警铃按钮并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操作骄内发出指令并关闭层轿门后,电梯不能启动。

在厅、轿门开启情况下,按下轿内指令按钮时,电梯启动。

厅、轿门关闭后未加指令,电梯启动。

内选、平层、换速、召唤等信号失灵失控。

电梯以额定速度运行而限速器和安全钳误动作。

超过端站而继续运行。

有异常噪音、较大振动和冲击。

电气部件有烧焦气味。

6、有故障的电梯要在一楼厅门外设立“禁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等安全警示牌,能够正常使用后,及时撤掉。

7、电梯使用完毕后,将轿厢停于基站,清理好机内外卫生,关闭照明开关,锁好厅门,并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记录。

五、装卸平台安全操作规程。

1、平台必须由指定的操作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动。

2、操作人员在升降平台时,必须告知他人远离升降平台,站在穿堂安全区域内。

3、车辆未安全停靠在站台时,操作人员不得启动装卸平台。

4、装卸平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操作人员不得强行启动装卸平台。

5、装卸平台的搭接板至少搭接在车厢板上100毫米处。

6、正在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装卸平台紧急停止按钮转到停止位置。

7、装卸平台工作时,操作人员要关闭好电源,防止误操作。

8、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将装卸平台恢复到原位置,关闭电源。

9、维修人员每月按要求对装卸平台进行保养,并做好记录。

10、对有故障的平台要及时设立“停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的安全警示牌,维修完毕后,及时撤掉。

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九

5、除装卸货物外,必须靠右侧行驶。

7、应于其他叉车保持安全距离10米左右,叉车会车时除外。

8、叉车在运行途中若遇交叉路口或狭窄路口,应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随时准备停车。

12、严禁超载、偏载行驶、装卸货物时,即货叉承重开始至承重平稳,必须启动刹车。

14、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平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叉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如出现遮挡驾驶员视线或易滑的货物时,应倒车缓慢行驶,如遇上坡则不应倒车行驶,应有一人在旁指挥货叉朝上前进。

15、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托盘等。

19、严禁在叉车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装拆零部件、严禁自行维修叉车和装拆零部件。

20、遵守"七不准":

不准将货物升高后做长距离行驶(高度大于500毫米)。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

不准叉一托盘货物顶撞另外货物或顶撞其他物品。

不准将叉车交给无驾驶证人操作。

不准直接铲运危险品、用单货叉作业、利用惯性装卸货物。

不准用货叉载人作业,货叉升起后下方严禁站人和进行维修工作。

不准用叉车拖拽其他车辆,如确实需要叉车牵引,则需经过负责人同意。

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十

1、仓管员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好安全帽,防护鞋及棉衣裤等劳保护具。

2、现场作业工程中,仓管员必须维持好现场秩序,保障安全作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现场排除或上报仓储部长。

3、仓管员指导相关人员在穿堂叉车通道(黄线)外行走,如需横穿叉车通道,要明确告知注意躲避来往车辆,无关人员不准围观装卸作业。

4、仓管员严禁在叉车运行中靠近叉车,待叉车停稳后方可靠近,进行点数或传递票据等作业。

5、进库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库内设备的运转和照明情况,正常后方可进库作业。

6、库内货物码放整齐牢固,货物要与各种管路、线路、设施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无特殊情况下货物码放不准占用叉车通道。如发现险垛、歪垛要及时调整,在险垛未排除前不得安排人员、车辆到险垛周围作业。

7、正确使用和精心爱护库内的设备、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维修,运用冷廊潮湿的电器开关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8、仓管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库门安全脱险手柄,保证其能灵活使用并做好记录。

9、工作完毕和下班前,确认库内无人后方可锁门。

1、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使用手机或对讲机等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车辆启动前,检查车辆、音响信号、电瓶电路、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笛起步。

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叉车在行驶时严禁任何人攀爬与乘坐,货叉腿上严禁站人。

5、除装卸货物外,必须靠右侧行驶。

7、应于其他叉车保持安全距离10米左右,叉车会车时除外。

8、叉车在运行途中若遇交叉路口或狭窄路口,应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随时准备停车。

9、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非紧急情况下,不能急转弯和急刹车。

10、上坡载货时需要货叉向前行驶,倒退行驶下坡,这样重心会落在前轮上,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斜坡上调头或停车。

11、叉车原则上不准超车,如需要超越停驶车辆时,应减速鸣号,注意观察,防止该车突然起步或有人从车上跳下。

12、严禁超载、偏载行驶。装卸货物时,即货叉承重开始至承重平稳,必须启动刹车。

13、作业速度要缓慢,严禁带有冲击性的装载货物。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卸货后应先降货叉至正常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14、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平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叉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如出现遮挡驾驶员视线或易滑的货物时,应倒车缓慢行驶,如遇上坡则不应倒车行驶,应有一人在旁指挥货叉朝上前进。

15、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托盘等。

16、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车叉物升降时,货叉范围半径1米内禁止站人。

17、运货上货柜车前,应先观察货柜车与装卸平台是否靠紧,车厢里是否有人,落实货车的承重能力和货车与踏板的倾斜度,确认安全后再进行装卸。

19、严禁在叉车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装拆零部件。严禁自行维修叉车和装拆零部件。

20、遵守"七不准":。

不准将货物升高后做长距离行驶(高度大于500毫米)。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

不准叉一托盘货物顶撞另外货物或顶撞其他物品。

不准将叉车交给无驾驶证人操作。

不准直接铲运危险品、用单货叉作业、利用惯性装卸货物。

不准用货叉载人作业,货叉升起后下方严禁站人和进行维修工作。

不准用叉车拖拽其他车辆,如确实需要叉车牵引,则需经过负责人同意。

1、充电室内禁止明火、火花,设立"禁止明火"标识,配备灭火器、

2、充电室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充电时应打开门窗或通风设备。充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出。

3、工作前必须穿戴保护用具,耐酸手套,安全鞋,防护镜等。

4、充电前须检查蓄电池、连接线是否完好无损,并打开气盖。

5、不许打开或拔出电池上的'注液塞。

6、须开启蓄电池上的盖板进行充电,充电前或充电时不许加液体。

7、充电室严禁吸烟,杜绝任何可能产生火花或明火行为,蓄电池要远离火源和热源。

8、充电时电池上不要搁置金属物品、不要修理电池、电解液温度须低于55摄氏度。

9、蓄电池充电环境必须通风良好,尤其随车充电四周须强行排风。室温不要高于40摄氏度,避免电池充电时积聚氢气氧气混合气体引起爆炸。

10、充电完毕须盖上气盖,擦净外溅电解液,保持接头清洁干燥,并涂抹黄油。

11、蓄电池冲洗必须吊离车外进行,备用蓄电池应存放在通风、阴凉的场所。

12、使用吸入式比重计检查比重作业时,不要让电解液溅洒出来。

13、每次充电前必须检查电解液的额定液面高度,按规定的液面添加蒸馏水。

14、如果因电解液太少而导致蓄电池发热损坏,责任由当事人自负。蓄电池接近使用寿命终期时单格电池内的电解液消减得非常快,应每天补充蒸馏水。

15、严禁为了延长加水间隔时间而添加过多的蒸馏水,以免因加水过多而导致电解液溢出。

16、电解液泄漏应立即进行以下紧急处理:。

电解液溅到皮肤、眼睛上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接受专业医生治疗。

电解液溅洒到衣服立即脱下衣服,用清水冲洗后再用弱碱性皂液冲洗。

电解液泄露到外部时立即用石灰、碳酸苏打等进行中和,并用大量的清水冲洗。

a、行驶前准备工作。

1、首先检查上个班次的设备运行记录,确认电梯有无问题。

2、开启层门进骄厢之前,须确认轿厢在该层。

3、进入轿厢后,打开照明灯,观察电梯内有无异常。

4、对电梯进行时运行,观察有无异常,尤其要注意平层准确度有无明显变化。

5、厅门外不能用手扒启。

b、工作时注意事项。

1、电梯装卸货物时,防止碰撞,有散垛危险的货物不得进入梯内,严禁超载,严禁装运易燃易爆物品。

2、货梯除指定的操作人员外,未经允许,不许承载任何人。

3、行驶中不得突然换向,必要时应先停轿厢,再换向启动。不允许以手动轿门的启闭作为电梯的启动。

4、运行中如碰到停电,应将电源钥匙关闭,待来电时开启。

5、若发现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按急停警铃按钮并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操作骄内发出指令并关闭层轿门后,电梯不能启动。

在厅、轿门开启情况下,按下轿内指令按钮时,电梯启动。

厅、轿门关闭后未加指令,电梯启动。

内选、平层、换速、召唤等信号失灵失控。

电梯以额定速度运行而限速器和安全钳误动作。

超过端站而继续运行。

有异常噪音、较大振动和冲击。

电气部件有烧焦气味。

6、有故障的电梯要在一楼厅门外设立"禁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等安全警示牌,能够正常使用后,及时撤掉。

7、电梯使用完毕后,将轿厢停于基站,清理好机内外卫生,关闭照明开关,锁好厅门,并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记录。

1、平台必须由指定的操作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动。

2、操作人员在升降平台时,必须告知他人远离升降平台,站在穿堂安全区域内。

3、车辆未安全停靠在站台时,操作人员不得启动装卸平台。

4、装卸平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操作人员不得强行启动装卸平台。

5、装卸平台的搭接板至少搭接在车厢板上100毫米处。

6、正在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装卸平台紧急停止按钮转到停止位置。

7、装卸平台工作时,操作人员要关闭好电源,防止误操作。

8、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将装卸平台恢复到原位置,关闭电源。

9、维修人员每月按要求对装卸平台进行保养,并做好记录。

10、对有故障的平台要及时设立"停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的安全警示牌,维修完毕后,及时撤掉。

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国际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八条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遭遇不可抗力等灾害;

(二)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三)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的报告时间,第(一)项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二)至(四)项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海关监管货物,园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第二章海关对园区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园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园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

(二)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

第十四条园区企业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等事项的,应当报经直属海关批准;变更名称、组织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注册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备案。

园区企业有前款以外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第十六条园区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园区企业应当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第三章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一节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凭舱单将货物直接运至园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一条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一)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三)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二十二条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一)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二)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三)转口贸易货物;

(四)外商暂存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六)进口寄售货物;

(七)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八)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九)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十)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六条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二十九条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四)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

第三十三条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园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四条检测、维修完毕运回园区的机器、设备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园区。

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或者附件,如需退税,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园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三十五条区外原进口货物需要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需要复运进境的,不得经过园区进出境或者进入园区存储。

根据无代价抵偿货物规定进行更换的区外原进口货物,留在区外不退运出境的,也不得进入园区。

第三节对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第三十七条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入园区的货物、物品,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第三十九条申请在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园区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及其零配件仅限于来自境外,检测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第四十条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第四十一条进入园区的国内出口货物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要退还出口企业时,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办理退运手续,且无需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应当予以退还。货物以转关方式进入园区的,园区企业出具启运地海关退运联系单后,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需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可以免领出口许可证件,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四十三条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园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

放弃货物由园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变卖后,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园区主管海关提取变卖该货物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确因无使用价值无法变卖并经海关核准的,由企业自行处理,园区主管海关直接办理核销手续。放弃货物在海关提取变卖前所需的仓储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对按照规定应当销毁的放弃货物,由企业负责销毁,园区主管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园区主管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三)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坏货物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并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需退运到区外的,如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属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对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第四节对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四十九条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四章对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五十条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园区。

第五十一条对园区和其他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由经海关备案或者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承运人应当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园区与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企业可以使用其他非海关监管车辆承运。承运车辆进出园区通道时应当经海关登记,海关可以对货物和承运车辆进行查验、检查。

第五十三条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查验后,可以由园区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一)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四)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五)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除国际中转货物和其他另有规定的货物外,从境外运入园区的货物和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从区外运入园区和从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园区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园区综合办公区,是指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投资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和其他有关机构使用的具有办公、商务、报关、商品展示等功能的场所。

拼箱,是指从境外启运的国际集装箱中转货物,在中转港存放期间由园区企业根据收发货人指令单独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或者与中转港所在国、地区的其他进口或者出口货物重新组合拼箱后,再次装船集中运往境外同一目的港的物流活动。

核库,是指经企业申请,由海关盘查企业实际库存,并对海关及企业电子账册进、出、转、存的数据进行比对确认的行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园区、保税港区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保税物流园区是新生的经济模式和新兴的经济区域,按照海关的要求,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园区一般具备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税收五大功能。通关效率是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

保税物流园区是新生的经济模式和新兴的经济区域,按照海关的要求,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园区一般具备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税收五大功能。通关效率是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

由于上述特性,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与现在被大众广为熟悉的一般物业(住宅、办公楼和商业)有着明显的不同。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保税物流园区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暂没有成熟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的服务经验。

笔者从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开始建设至今就一直负责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现结合一般物业管理服务时所取得的经验及学习考察境外其他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和服务经验,就如何进行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谈一些看法。

现根据国内保税物流园区所存在的共性,从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去分析,物流园区目前存在着以下特点:

1、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家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暂无特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现有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标准,主要适用于民用住宅、商业、办公楼和普通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

2、产权形式多样

保税物流园区内的物业产权形式有出租、出售、自营和提供给第三方,第三方再将物业产权进行转租、转售、分割等。由于保税物流园区存在着物业产权多样化的形式,因此,在双方订立出租、出售和物业管理合同中,必须依照国家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等法规加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3、环境成本高

保税物流园区占地面积大,仓储库房分布广,四周装有金属围网和周界报警;整个库区的重要部位都设有监控探头;园区内还设有配套的加油站;变配电站(道路照明);雨污水泵站;垃圾房;停车场;绿化面积大;大量的标识标牌、交通指示系统和包括进出口卡口的日常维护较频繁,加上周期短成本又高。

4、设施损耗高

保税物流园区具备现代化物流的各项功能,各项设施配备齐全(围网、周界报警、监控设备、集装箱卡车专用道路、集装箱堆场、堆场照明、海关卡口、待检区设备、包括各种吊装机械等),在日常的使用和运行中损耗较高。

5、仓库维修成本高

由于保税物流园区占地面积大,仓库库房分布广层次多,加上园区仓库建造成本高(仓库还配有自动滑升门、升降渡板、库房灯、防火卷帘门、自动排烟窗和空调等),设施设备先进,由于客户使用频率高、故障多、损耗也较高,所以仓库的维修成本更高。

6、易燃易爆物多

保税物流园区各种类型的仓库面积均要达到几十万平方米,其中部分仓库为危险品仓库,堆放着易燃易爆物品,尽管仓库已配备各种的防护设施设备,但还是存在着易燃易爆的可能性,更需要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警惕性,以防为主,细心管理确保安全。

7、公共区域管理难

区外车辆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前必须在待检区等待预检,在这聚集区域,由于具体管理责任的不明确,经常出现交通堵塞,甚至出现盗窃和斗殴等治安事件的发生,加上当地人在公共区域内乱设摊、乱停车等现象严重,这对公共区域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8、物业管理费难以调整

物业管理费十几年未调整,开园初期,物业管理费在测算上因众多客观因素,加上招商引资,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物业管理费最终还是定在2.50元/平方/月。但随着物价指数的逐年上升,人员费用等不断上涨,物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不少困难。直接影响管理的质量和服务的水准。

9、消防要求高

由于保税物流园区仓库点多面广、覆盖要求高,内部存储的货物多、价值高,又有危险品仓库。根据消防要求,除仓库内设有自动报警,烟感、喷淋系统等消防装置外,对仓库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加以消防技能的培训,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预案,加强巡查和指导。

10、人员管理难

保税物流园区的建设用地,是通过大量征地取得,势必要吸纳安置征地劳务工,因此,物业公司每年要对征地劳务工进行培训及教育。另外,进入园区的人员种类多,有当地人、外省市人、还有境外人士,这给园区物业公司和公安在人员管理上增加了难度。

11、交通出入难

保税物流园区一般远离市区,加上公交车不能进园区,交通相当不便,没有交通出入园区,客户不能顺利开展工作,意见很大。

12、重要接待多

保税物流园区经济地位具有重要性和特殊性,并对国内外现代物流园区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借鉴作用,国家和省市级领导人、物流同行及国外重要宾客考察参观十分频繁,接待任务相当多。

13、客户知名度高

保税物流园区现有世界500强企业,如ge、美孚、霍尼威尔、索尼、东芝等在园区内开展业务;还有世界著名的物流企业,如德国邮政dhl;荷兰金属世天威;日本的日通、商船三井、经贸山久、大创、新熙地;新加坡的太平名威;香港的东方海外等。因此,这些客户对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要求相当高。

根据保税物流园区的特点,我公司在近几年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中,形成了以下行之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的措施:

1、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结合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实际,为客户积极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并遵循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和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标准,导入iso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出一套物流园区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操作流程及规则,在园区海关、国检和公安的协作下,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2、建立和配备一支技术硬、素质高、拉得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并对物流园区的维护进行24小时监控,维修及时率定为100%,确保园区机械设备、强弱电和给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3、通过积极走访园区客户,举办客户联谊会,建立客户联席会议制度,请客户对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测评等活动,及时听取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准确详实的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盲点,转换传统管理理念和模式与国际接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客户对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满意度。

4、加强保税物流园区的综合治理,尤其加强预防人员管理出入卡口、货物检查、盗窃、偷逃税和走私案件的发生;加强整个园区的监控,特别是夜间的值班和巡逻,白天交通秩序的维护,卡口待检区域的管理;并协同园区客户共同开展防汛防台和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观念,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符合物流园区实际的各项安全制度,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园区安全生产。并与各协作单位联合搞好园区的环境整治,承担起部分社会的管理职能。

5、负责做好保税物流园区的后勤保障工作。通过积极挖掘潜力,在园区内建立非营利性质的食堂,解决进区客户的用餐问题;开辟连锁经营的小卖部,解决园区客户零星购物的实际困难;引进送水站和劳务中介机构等,为入驻园区的客户解决实际困难。另外,通过一些增值服务,为园区客户提供最贴心的服务。

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十二

2、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公司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二)车辆的行驶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三)车辆的停放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2、距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四)机动车装载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部分不能触地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m,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车不超过4m,小型车不超过2.5米3、装卸时,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驾驶室内不得有人,货物不准经过驾驶室的上方4、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5、各种拖拉机、翻斗车、平板拖车、除驾驶室内允许定员坐人外,不准乘坐其它人员(五)非机动车1、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车间、库房、值班室、办公室及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2、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时,手推车从地面起高度不超过1.6m,宽度不超过左右车轮10m,(六)驾驶人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持有经公安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执照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3、对持有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或安全操作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5、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6、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7、执行“三勤”、“三检”制度8、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

(七)奖励和事故处理的规定1、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批准教育、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3、对公司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可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4、车辆在公司外发生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凡受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者,公司不再重复处理。但重大事故公司可按公司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5、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6、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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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十三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规范日常业务操作,做到节约开支,明确责任,确保安全行车,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购置的管理:

5、新车购进后必须及时及时登记,建立登记卡,将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等各项数据逐一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

6、购置旧车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上述购车程序办理;

7、车辆内部调拨必须经公司主管业务副总批准,并填写车辆调拨清单,由交换双方负责人签字,连同车辆登记本及相应的随车技术档案一并调拨。

二、车辆使用的管理:

1、新车投入使用在磨合期内应做到减载、限速行驶;

2、对车辆管理实行司机负责制,未经公司主管业务副总批准,不准擅自调换车辆使用。

3、严禁司机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4、经批准在外停放的车辆,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若晚上19:30以后工作用车,必须报车辆管理(调度)员备案,十一时前必须返回指定停车场停车,否则按私自用车处理。特殊情况须同时报车辆管理(调度)员及主管业务副总同意。

5、分公司各营业部因工作用车驶离特区时,必须提前向分公司业务部报告并保持与车辆管理(调度)员联系,以便车辆管理(调度)员掌握车辆动向。车辆在外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调度)员,并妥善处理。

6、公司所有员工因私需使用货车时,必须报主管业务副总批准后,由车辆管理(调度)员安排车辆及司机。

7、严禁将公司车辆交由外单位人员驾驶,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主管业务副总书面同意。

8、分公司应根据所辖车辆的数量、业务生产情况合理调度车辆,车辆的日常调度由分公司总经理或指定车辆管理(调度)员负责。

三、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

4、车损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填写损修情况和处理结果存档;

6、保修情况记录由车辆管理(调度)员负责填记在保修技术卡片上,重点写清保养类别、日期、间隔里程、重大技术情况等。

四、车辆保养的管理

1、为保证车辆在任何条件下使用的可靠性,减少燃料和材料的消耗,延长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必须及时地进行车辆的修理和保养,车辆的技术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

2、一级保养是检查车辆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各总成内润滑油平面,加添润滑油,排除发现的故障,每周由正班司机负责。

3、二级保养除执行一级保养的作业项目外,主要清洗各个空气滤清器,检查、调整发动机、底盘及电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并完成一些附加小修项目。

4、三级保养是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消除隐患为中心,以改善其技术状况,可与车辆季度审同时进行。

5、每年5月及11月须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检查蓄电池、冷却系统的变化,夏季蓄电池电液容易蒸发,每日收车后必须检查液面高度并及时补充。

五、车辆维修的管理

1、零件修理:为节约原材料,降低保修费用,应对磨损、变形或损伤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修理。

2、汽车小修:主要是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对自然磨损或总成的外部征象能预先估计的小修项目,应集中组织计划性的小修作业并结合一、二、三级保养进行。

3、总成大修: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后,其基础件和主要零件破裂、磨损、变形,需要拆散进行彻底修理,以恢复其技术性能的修理作业。

4、汽车大修:车辆行驶一定里程后机件严重磨损,技术性能下降并经过技术鉴定,对各总成进行一次恢复性的修理。大修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车辆维修由各正班司机写好维修项目,按公司汽修申报流程报批后,在定点厂维修。

6、进厂维修的车辆司机应监督按报修项目维修,如发现报修项目与维修项目不符,额外部分由报修人自负。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六、车辆用油管理

1、广州、深圳地区车辆用油统一由公司按一车一卡的方式,实行加油卡的管理,广梅汕分公司、珠海分公司、怀化分公司实行实用实报的管理。

2、严禁司机携带另外容器加油。

3、对汽车用油确定定额指标,按不同类型的车辆,每百公里定额用油指标,以单车核算,按月统计行车公里和汽油的消耗情况,在定额之内的按实际节约数提取10%作为司机节约奖金。

4、公司车辆管理(调度)员为车辆用油的管理责任人,对各汽车的耗油标准应随时掌握,确定每百公里的耗油定额指标,实行节约有奖,超额受罚的办法以调动驾驶员节油降耗的积极性。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企业货运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货运车辆。

第3条  权责单位

本企业的货运用车统一由业务部主理,办公室监管。

第二章  货运用车管理

第4条  对外出租用货运车辆需按照《货运车租用合同》进行管理。

第5条  特殊情况下企业各部门需自用货运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货运用车申请单》,并需常务副总经理签名同意后方可出车。部门货运用车需提前一天申请,最多使用一天。

第6条  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货运用车,行政管理部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对无法安排的用车,办公室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部门自行租用社会车辆,事后并票据报销。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7条  企业货运用车的相关证件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第8条  每部车辆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在使用车辆后,应记载行使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月对其抽查一次。

第四章  车队纪律

第9条  日常行为管理

(1)货运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

(2)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接送人员、运输货物或办理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或驾驶证不符)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3)未经业务主管同意,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严禁私自对外经营,否则除取得收入归企业和与之相关发生的费用自理外,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4)任何车辆必须凭《派车单》外出,用车人员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中的内容“部门、时间、地点、用车人、用车事由及用车人要求”。填写完后依次由本部门主管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业务主管签字、副总经理签字。签字不全不得放行。

(5)用车人员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归队后应将车辆擦洗干净、停放整齐。需维修车辆必须先擦洗干净后再维修,否则按绩效考核扣分。

(6)不得擅自将货运车辆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严禁酒后开车,酒后开车损坏车辆者,由使用车辆人员负责维修费;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8)用车人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该业务负责人,并说明原因,并上报业务部批示。批准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9)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10)用车人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10条  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上、下车前不搞好车内外卫生。

(2)用车人员在货运时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

(3)用车后不签退,不交车钥匙。

(4)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

第11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货运负责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2)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用车人员与企业共同负担。

第五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12条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行办公室安排办理。

第15条  企业车辆的维修,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厂家。

第16条  维修费在____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____元及以上的须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费用报销

第17条  货运用车油料及维修费根据相关凭证实报实销。私车公用依凭证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19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发放、修改、废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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