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笔舞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可以减少摩擦和冲突,并有助于维护组织的内部秩序。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范文,希望对大家了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有所帮助。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一

规范各经营单位的预算管理,增强计划组织和预算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发挥预算的规划、控制、激励功能,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协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所有中心部门及实质控制的子公司。

3、管理职责。

3.1预算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副总经理、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负责审议公司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审批确定目标分解方案;负责组织召开预算平衡审议会,提出修改与调整意见;根据预算授权审批制度对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内、超预算和预算外事项进行审批控制;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协调各部门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根据预算授权审批制度对预算调整事项的决策和审核;预算考核意见的审核;其他相关事项。

3.2预算管理部:财务部执行预算管理部的职责,预算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预算的编制方针、程序、具体指导子分公司、部门预算的编制;根据预算编制方针,对子分公司、部门编制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调和平衡、汇总后编制公司的预算案,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根据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汇总和分析预算责任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编制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3.3预算执行机构:由预算责任中心执行,主要职责包括:根据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编制业务计划和年度预算,报相关部门审核;执行和控制预算委员会下达的预算;定期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制度,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协调本单位或部门内部资源及单位或部门之间的预算关系。各运营单位应设立专(兼)职人员进行预算的编制、跟踪及分析评价。

3.4预算监控机构:由审计部执行,其主要职责包括: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预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编制分析报告,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对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5预算考核机构:预算考核小组,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会同预算责任单位确定预算考核指标,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根据各预算责任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由各具体负责预算指标考核、评价部门,出具预算指标达成结果和意见,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4、定义。

4.1全面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是企业全过程,全方位及全员参与的预算管理。

4.2预算责任中心是根据各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在预算总目标实现过程中的作用和职责划分的,承担一定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力和利益的企业内部单位,是预算的责任主体。

5、内容。

5.1.1统一规划原则。预算目标由公司总部统一规划,并与公司总体的经营目标一致,各级预算单位必须服从于公司的总体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

5.1.2分级管理原则。预算目标经过逐级分解后实行分级管理,下达的预算指标由各级运营及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各单位对各自归口的业务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负责,公司统一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

5.2全面预算的期限与效力。

5.2.1预算期间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按月份编制执行。

5.2.2预算编制期,指预算实际编制的时间。预算编制期为每年10月-12月。

5.2.3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在公司内部具有效力,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以确保预算的权威性。

5.3.1预算编制的原则: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预算分为业务预算和财务预算两类。

2)财务预算主要是指资金筹措和使用的预算,包括现金预算、长期资本支出预算、长短期借款预算、预算会计报表等。

5.3.3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一xx公司年度预算编制的内容。

采取“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并反复修订、平衡、调整的方法。预算编制的流程详见附件二xx公司年度预算编制的流程。

1)准备阶段:在编制下一预算年度预算之前,预算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预算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信息收集、本预算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资料的整理,分析下一预算年度的发展趋势,预测下一预算年度预算的总体情况,测算并调整制定预算的有关指标数据。

2)目标下达:董事会根据战略规划确定预算年度的经营目标,将预算目标具体分解到各预算单位,包括销售目标、成本费用目标、利润目标和现金流量目标等,并确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政策,由预算管理部下达各部门。

6)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财务预算方案由预算管理部发布,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遵照执行。

5.4.1执行部门:各预算责任单位是预算的执行机构;各预算责任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具体业务负责人对预算执行负主要责任。

5.4.2预算控制主要体现在预算审批方面,具体详见附件三xx公司年度预算控制的流程。

5.4.3执行控制原则:“先算后花,先算后干”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突破预算指标(包括预算项目、金额和数量);如果客观环境、内部条件以及公司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突破预算的执行预算外审批程序;预算结余可以跨月份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

5.4.4预算分析:月末各责任中心应编制月度报表,列明预算执行情况;财务部进行汇总分析,编制预算分析报告,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信息。预算分析报告应包括:进度分析(累计计算并汇总各月完成预算情况,以收入预算完成进度为起点分析成本和费用进度,为调整计划和控制提供指导),业绩分析(根据各部门预算完成情况,通过差异分析的方法,评价部门业绩,为考核提供依据),改进措施(各级预算管理机构根据预算分析报告,组织相关责任部门落实各项不利差异的改进措施,以及有利差异今后进行巩固、推广的措施)。

5.5预算的调整。

2)内部挖潜原则:当不利于预算执行的重大因素出现后,应首先通过内部挖潜或采取其他措施弥补,只有在无法弥补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3)积极调整原则:当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积极主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以保证预算方案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1)董事会调整公司发展战略,重新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3)公司内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发生不可抗力;。

5)董事会或预算管理委员会认为必须调整的其他事项。

5.5.3预算调整的方式。

1)定期调整:每季度20日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责任中心负责人参加的预算分析协调会,讨论预算调整事宜。

2)不定期调整:公司外部环境、内部条件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根据情况随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1)自上而下:当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等客观因素导致公司全局性重大变化,经董事会协商一致后,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其审批程序:由董事会提出预算调整意向,审计预算部编制预算调整申请表,提交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说明调整内容和原因,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对于重大预算调整(调整金额超过预算10%的属于重大调整),应提交董事会审批。董事会或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申请,交由预算管理部下达(编写预算调整通知书)。

2)自下而上:当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等客观因素导致公司局部重大变化,而且符合预算调整条件的,可以由各责任中心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其审批程序:由预算调整申请部门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提交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说明调整内容和原因,交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预算管理部审核;预算管理部审核后,提出调整建议,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对于重大预算调整(调整金额超过预算10%的属于重大调整),应提交董事会审批。董事会或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申请,交由预算管理部下达(编写预算调整通知书)。

5.6预算的考核评价。

5.6.1预算执行按月份进行评价,考核奖惩按具体考核制度周期执行。

5.6.2财务、审计部监控预算执行情况,组织进行预算差异分析,找原因,落实责任归属,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预算执行的考核意见。

5.6.3各责任单位的预算数据指标完成评价结果由财务部门出具,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预算管理委员会依据预算执行结果及相关意见审批后转人力资源部执行考核。

5.6.4人力资源部接收审批后的预算执行结果及意见,依据《xx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业绩考核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奖惩。

6、其他与本制度相关的说明与要求。

6.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4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本制度的修订、修改和解释;此前有关公司对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及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提高项目监管的规范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项目是指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农业部财务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直接组织、授权或委托等形式组成审计组,对部门预算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部门预算项目专项审计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使用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农业部财务司对确定开展专项审计的项目,结合年度资金规模选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承担单位进行抽查审计,审计资金量原则上不少于项目资金规模的30%。

第六条专项审计重点审计项目的实施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具体包括:

(二)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的到位、拨付、使用与核算情况;。

(四)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实现情况;。

(五)项目有关的审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六)项目有关档案资料保管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审计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二)制定部门预算项目专项审计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三)督促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开展与专项审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农业部有关项目管理业务司局负责配合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专项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

(四)协助督促审计整改落实,根据审计建议进一步完善项目有关制度,规范项目管理;。

(五)配合完成与专项审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配合专项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电子数据、经济合同、项目申报文本、管理制度、检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拒绝、干扰专项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制定审计计划。农业部财务司每年年初根据农业部近三年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分配情况,拟定年度专项审计计划,提出当年开展专项审计的工作建议,报请分管部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农业部财务司根据批准的年度专项审计计划,会同有关项目管理业务司局制定专项审计实施方案,明确专项审计的范围、重点内容、重点单位、审计时间和审计人员组成、分工安排等内容。

第十二条组成审计组。农业部财务司以直接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授权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下级内部审计机构,以及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等形式组成审计组。

第十三条印发审计通知书。农业部财务司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印发专项审计通知书,并于进驻审计前3个工作日将通知书发送给被审计单位(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实施现场审计。审计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进驻被审计单位开展现场审计,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期间,审计组可采取检查账证、查阅资料、实地观察、监督盘点、书面函证、个别问询、会议座谈等方式进行充分、适当的审计取证。

第十五条编制审计证明材料并确认反馈。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根据审计取证情况编制审计证明材料,交由被审计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十六条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审计组依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和反馈确认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管理不规范问题提出审计处理意见与整改建议,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农业部财务司审核。农业部财务司审核后分别发送有关项目管理司局、被审计单位(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征求意见。相关司局和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十七条正式印发审计报告。农业部财务司根据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组织审计组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相应修改,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印发给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农业部财务司对违反财经制度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对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按照审计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并于60日内将相关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财务司和有关项目管理业务司局。农业部财务司将视情况对部分单位的整改情况组织回访检查。

第二十条对审计过程中不认真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以及故意隐瞒、篡改或销毁审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财务司将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取消该单位今后承担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的资格,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农业部审计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并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如存在违反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出具虚假结论、泄露秘密等行为,由农业部财务司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资金,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

第三条局长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督促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局机关年度预、决算需经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财务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执行局机关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办理财务收支事项,监督计算机信息中心和审计干部培训基地的财务收支活动。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局长把好财务审核关。

第六条财务主管人员负责制定局机关预算草案和财务收支计划,组织机关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监督计算机信息中心和审计干部培训基地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第八条局机关全部收支活动纳入计划和预算管理。预算年度内,各处室应编制基本支出项目计划和估算,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汇总平衡,经局长批准备案,作为实施预算管理控制的依据。

第九条局机关对支出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除工资性和常规支出外,其他支出项目均应事先编制预算申请表,经局领导审批后执行。支出项目预算金额20xx元以下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再经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签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预算项目(审计外勤经费自理项目除外),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局长签批。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执行。特殊情况来不及预先审批的支出项目,事后由当事人讲明情况,补办预算审批手续。

第十条预算申请表应写明支出的项目、依据、标准等内容。预算编制应坚持节约原则,做到合规、合理。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每年按要求编报机关经费预算。报批后要及时请领经费,同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局机关所有收入要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经费支出要贯彻“保障供给,厉行节约”的方针,既要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行的资金需要,又要精打细算,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和规定。

(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局级领导乘坐高铁、动车为一等座,其他火车为软席(软卧、软座),飞机为普通舱(经济舱),轮船为二等舱;其他人员乘坐高铁、动车为二等座,其他火车为硬席(硬卧、硬座),飞机为普通舱(经济舱),轮船为三等舱。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二)出差人员应住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宾馆、饭店,局级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开支标准为:局级每人每天6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市外300元、青岛四市200元。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4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可上浮15%。应当选择低于报销标准的饭店住宿,优先选择国家或市确定的定点饭店。国家定点饭店及相关收费标准可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网站查询。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标准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且不收取食宿费用的,参会人员不得报销和发给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和发放。

(五)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的项目,其报销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审计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加强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管理,合理控制办公费用支出。

(一)计算机中心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电子类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非电子类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原则上每季度编报一次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采购预算,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二)采购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应坚持质量与节约并举的原则。除需政府采购的物品外,日常耗用量大,成本较高的物品应进行比价采购,选择质量好、价格低、服务优的厂家稳定供货,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三)办公用低值易耗品要做到专人采购(二人以上办理)、专人保管、专人审批领用。领用时办理审批手续,领用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后,由计算机中心或办公室主管人员签批。

(四)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限额管理。各处室根据核定的领用限额,做好办公用低值易耗品日常使用管理,计算机中心和办公室主管人员要按限额进行发放控制,原则上每季度统一调配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局机关报纸、杂志、书刊征订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提出征订建议,由局长审批。机关审计法规征订由法制处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提出征订建议,经办公室审核,由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支出项目按规定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凭证一律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核签,1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批后报销;1000元至20xx元的经办公室主任核签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报销;20xx元以上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后,由局长审批报销。

第十七条局机关资产全部纳入财务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办理付款业务在支票起用点以上的原则上用支票或公务卡结算,起用点以下以及支付给个人的款项用现金结算。现金借用、支票领用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由借款人凭批准的预算办理借款。个人因私借款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项资产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坚持定期盘点清查制度,每年年终资产管理人员应组织对局内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其他事宜按照《青岛市审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实行月度财务收支报告制度。每月初,局办公室应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汇总,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阅。

第二十一条实行季度、年度财务情况分析制度。每季度结束后,局办公室应组织进行财务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阅。

第二十二条实行年度内部审计制度。每年由局领导指派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局机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四

2、协调及平衡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经营活动与财务预算;。

3、监督和控制各子(分)公司企业经济运行和资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分析和考核各子(分)公司及公司本部各部门的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

1、预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年度预算需按季或按月加以分解,求得季度或月度预算,以利逐月跟踪分析。

公司预算的对象包括xx集团有限公司本部预算和各子(分)公司预算。

xx集团有限公司为一级预算单位,各子(分)公司为二级预算单位,各子(分)公司投资的控股或全资单位为三级预算单位。子(分)公司预算包括子(分)公司本部和所属三级预算单位预算。二级预算单位的确定原则为是被投资企业的绝对或相对控股公司;三级预算单位必须是绝对控股企业。

5、不调整原则。财务预算一经董事会确定,一般不再调整,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严格执行,作好监控分析,考核奖惩。

(一)xx集团有限公司本部预算的管理。

1、本部预算的对象为:公司本部各部室。

2、本部预算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

(2)本部管理费用预算。具体包括: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及归口管理的各项费用。

(2)各预算对象按照分工,于当年十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建议;。

(3)资金财务部对各预算对象的预算建议进行初审平衡后,编本部预算预案,经财务总监、公司总裁审核后,于当年十二月中旬前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于当年十二月底前完成预案的审定。

4、资金财务部应对本部预算的正确实施负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按季向公司总裁、财务总监汇报本部预算执行情况。

5、年度终了,资金财务部编制编报决算案,并上报公司总裁、财务总监,由公司总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子(分)公司预算包括子(分)公司本部预算和所属三级预算单位预算。子(分)公司预算参照xx集团有限公司本部预算编制方法。编制程序如下:。

1、各子(分)公司经营者根据本部传达的预算提示目标,组织子(分)公司预算的编制,将提示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和所属三级预算单位。

2、三级预算单位预算的编制。

(1)采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内容包括生成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编制预算前应进行详尽的市场分析和企业本身状况分析,以销售预算为起点,依次进行材料采购预算、生产预算、成本费用预算和应收帐款、库存预算以及各项期间费用预算,形成三张主要预算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全面预算需要各部门协同一致,销售部门编制销售预算和应收帐款预算,供应部门协助生产部门根据本年度预计销售量,编制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预算,仓库保管部门根据材料入库、生产、销售情况编制存货预算,财务部门编制现金收支预算以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预算,最后由财务部门对各部门编报的预算进行协调平衡,最终形成本企业的总预算。

(3)如果本年度预算的结果与本部的提示目标不一致,本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层层推进,降耗挖潜,调整预算,力争达到提示目标要求。

3、子(分)公司协调平衡所属各预算单位的预算,形成完整的二级单位预算。

4、经本部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本部向子(分)公司经营者正式下达年度预算要求,并按此要求在该子公司法定机构上通过预算方案。

5、子(分)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

(1)预算一经确定,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要严格依照预算进行,定期进行预算跟踪分析,向本部资金财务部提交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2)根据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对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应及时向资金财务部报告。

(3)本部预算监控人员应深入企业实际,体察实情,为预算完成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信息。

6、决算的编报。

(1)决算编报应根据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准时进行。

(2)决算时,本部资金财务部和审计监察部对子(分)公司损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逐项审查,然后作出指导并进行处理。

(3)资金财务部对照预算,认真分析经营结果与预算的差距,并为来年的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4)资金财务部将决算形成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财务总监,由公司总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预算的职能部门。

1、总裁。

全面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预案和决案,批准预案执行过程中偏差解决方案,核准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建议名单。

2、财务总监。

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建议,具体指导资金财务部预算编制工作。

3、资金财务部。

为财务预算编制的具体工作部门。

(1)审核二、三级预算单位名单;。

(2)编制公司本部财务预案;。

(4)对所属单位上报的预算进行评审并综合平衡后报公司领导;。

(5)跟踪分析子(分)公司预算执行情况;。

(6)审核和编报公司决算草案。

4、审计监察部。

对下属公司预算完成指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5、人力资源部。

编制公司本部工资、福利预算,实施本部中层及以下人员、下属公司管理层的考核与奖惩。

(二)预算的工作组织。

资金财务部为预算专门机构,其它部门为预算编制、执行、决算、考核的相关职能部门。

资金财务部作为预算专门机构和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预算的编制、跟踪、决算信息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同时提出监控意见,保证预算执行。

相关部门在日常监控预算完成时,应及时与资金财务部沟通,以便协同一致,快速解决问题。

资金财务部根据各下属公司的预算完成情况作出合理评价,分别确定各项预算指标的权重,考虑客观因素影响和预算管理的完善程度,给予适当的评分,供人力资源部考核参照。

本办法由资金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本办法自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总裁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五

适应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全面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规范乡镇财政财务工作提出如下十项管理制度:

(一)加强收入管理,严格依法理财。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乡镇政府不得以税收返还、奖励等手段,从其他乡镇或地区“拉税”、“引税”或变相“买税”;不得为完成收入任务虚列收支,搞收入“空转”;农业税征收严格实行户缴户结,不得税费混征;严禁乡镇、行政村“垫交”农业税收,贷款交税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

(二)全面实行“乡财县管”改革。实行“预算共编、帐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管理方式。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方案设立银行帐户。乡镇财政所要在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撤消各单位现有的银行帐户,确需保留或开设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乡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县国库或就地缴入“结算专户”,由县财政局统一核算和管理。乡镇各单位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由单位设立一名报帐员,负责单位日常收支统计和财务报销工作。支出业务量大的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由乡镇财政所核定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单位报帐员定期与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设立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各乡镇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预算共编”的要求,在县财政部门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乡镇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方式,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收入预算本着按照各乡镇和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改革、促发展”的顺序合理安排,特别是要将人员工资放在第一位,优先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乡镇预算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要严格实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未列入预算的,一律不得办理支出。

(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各项开支标准,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明确“一支笔”审批权限,规范“一支笔”审批行为,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支出,实行乡镇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各项开支一律做到“四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支出审核,对无预算以及不符合制度规范的开支,不得办理报销。

(五)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建立“以票管收”机制。乡镇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乡镇财政所要建立健全各项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各单位使用票据必须指定专人向乡镇财政所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缴销,乡镇财政所要定期对单位领用的票据进行清理,严格实行“以票管收,票款同行”,严禁单位坐收坐支。对自行购买、印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罚款的,一经发现,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各乡镇要结合清财工作对本乡镇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查明债权债务性质、原因和主体,对乡镇债权,要组织力量,加大清收力度,确保该回收的债权足额回收;对不属于乡镇政府负债的,要明确主体,从乡镇债务中剔除;对属于项目结算或帐务处理不及时的,要及时进行结算和帐务处理,相应冲减债权债务数额;对确属乡镇政府负债的,要核实数额,并分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逐年消化。乡镇债权债务要全部纳入乡镇帐务核算,严禁乡镇债务不清或帐外负债。要坚决控制乡镇新增不良债务。凡现有债务负担超过乡镇预算内可用财力30%的乡镇,一律不得举借新的债务。

(七)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验收、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盘点和维修等制度,乡镇固定资产要纳入乡镇帐务核算,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严禁存在帐外资产和公物私用。乡镇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移交手续,不得将公有财产带走。乡镇新购(建)财产、物资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八)进一步加强乡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会工作和财会人员的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要按要求配备财务报帐员,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帐;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按照钱帐分管的原则,明确人员岗位分工和职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及时办理会计核算。

(九)全面实行乡镇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各乡镇要全面实行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和财务执行结果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定期公布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内容包括:预算安排,各项收入、支出、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广大职工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如乡镇企业改制、承包,集体资产的处理,重大工程项目和大额开支等必须提交乡镇干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加强民主监督。各乡镇都要成立由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务、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审核、分析、评价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本乡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有权检查、审核财务收支帐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财政收支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事业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局财务审计处是全局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水产技术推广站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局财务审计处暂为代管,待条件成熟时交有关事业单位管理,其他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仍按原管理渠道执行。

第四条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局财务审计处代管的事业单位,要指定一名报帐员,协助局财务审计处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本单位资金结算及其他财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局属各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收入预算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编制。财政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经营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经费、项目经费和离退休经费预算。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农业局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编制支出预算。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遵循应编尽编、做实做细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和资产状况,合理配置资产,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十条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局财务审计处按要求统一上报审批;年度部门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管理。

第十三条各项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准的项目、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坐支、截留、挪用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要切实采取积极措施,强化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本单位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按税法有关规定需要交纳税金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交纳税金。

第十六条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适度从紧、压缩一般的原则;。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有利于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人员经费的管理。

(一)各事业单位按照市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标准及补助(补贴)标准发放人员工资;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统发工资有关管理办法,如实提供由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工资资料。

(二)人员经费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对调入、调出、退休等情况,及时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三)严禁虚增人员套取财政资金;严禁违规发放各种补贴、奖金等。

第十八条商品和服务经费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商品和服务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业务费等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经费。

(二)事业单位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必须严格按《济南市农业局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交通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交通费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车辆数量实行定额管理,车辆运行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付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的管理。

项目经费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或上级业务部门专项下达的指定专门用途的农业专项资金。各事业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按照《济南市农业局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离退休经费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是指单位负担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资金。

(二)各事业单位缴纳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必须做到计算准确、缴纳及时,不准拖欠、少缴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每笔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对外经济合作等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用货币计量的各类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预算管理,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各事业单位必须明确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

(一)各事业单位如需购置固定资产,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采购,如确需采购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重大国有资产购置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

(一)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单位统一管理、调配和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和出借。

(二)各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要重新登记、造册,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资产。

(三)各事业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举办经济实体,如需对外出租、出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每年年底各事业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损毁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按原价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交通车辆的管理。

(一)各事业单位交通车辆由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严禁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二)严格遵守节假日封车规定。封车期间,除批准的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七条资产处置。

(一)各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处置,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价值在1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局财务审计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1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等原因拟报废的大型固定资产(含交通车辆),应经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办理报废手续。

(三)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残值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事业单位必须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及附注,每月向局财务审计处报送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年末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和编制说明,由局财务审计处统一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财务报告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

第三十条局财务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属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项收入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收支两条线”执行和税费交纳情况;。

(三)各项支出合法性、及时性及手续完备性;。

(四)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财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局属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和检查,根据审计检查情况撰写审计检查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财务审计处的财务监督工作,并按照财务检查小组的要求,全面、如实地提供相关会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局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20xx年9月28日起施行。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程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的预算业务管理。第三条预算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单位预算是指单位根据工作目标和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反映了预算内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和资金使用方向,是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收入预算编制范围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资金收入等。相关科室和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预算收入的预测、计划编制与分解、征收、考核、分析、退库、减免、调节基金筹集、专项资金征管等工作。

支出预算编制在保障政府公共支出的前提下,按照综合。

3.审定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4.研究审定单位预算草案,特别是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5.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6.审批预算追加调整方案。7.审定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8.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督促各业务科室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并改进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9.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八条成立由财务科室负责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的预算业务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由财务科室代指),履行预算日常管理职能:

1.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督促各相关科室和岗位落实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拟定预算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3.组织和指导业务科室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4.汇总审核各业务科室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经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订后对外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本科室的具体工作及相关岗位。

3.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4.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工作计划的调整及单位的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5.配合财务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和执行监控,及时按要求解决本部门或本岗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6.执行其他相关任务。第十条归口管理。

承担单位内部跨部门的经济业务及相应的经费支出的指导、审核职能、即业务科室拟提交的预算建议数由归口管理部门先进行审核后,再由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汇总平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

1.负责汇总审核其归口管理业务事项的预算基础资料、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和细化调整数。

2.负责归口审核相关业务科室提交的预算执行申请和预算调整申请。

3.对归口管理业务事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

4.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一条预算业务岗位。

预算业务包括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分析、绩效管理、(四)财务将预算草案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对建设工程、大型修缮、信息化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应按要求对业务事项的目的、方案的可行性、计划的科学性及金额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立项评审。

(五)审批后的预算草案,由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经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本单位要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改变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由于外部环境、国家政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或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增加的支出,应办理预算调整。

1.业务科室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建议方案、调整前后预算指标的比较及所带来的影响等内容,报财务审核。

决算编制要求和单位实际经济业务进行年终决算,编制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决算编制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决算编制完成后,应由专人进行审核。重点对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与会计账簿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与财政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的对账数据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报表间、报表内各项目间的逻辑关系。审核人员审核后要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财务加强决算分析工作,重点分析业务科室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和实物资产使用情况、各项支出安排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达到既定的效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分析结果报告,报送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并反馈给各业务科室,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和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卫生部预算管理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院健康发展,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x1〕24号)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院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院利用各种来源资金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医学装备是医院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管理制度,加强人力配备,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六条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实行院领导、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和使用科室三级负责管理体制。

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由院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医院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计划、采购、保管、维修、质控等职能。

第八条医学装备工作主管院领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学装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二)按照分工权限,领导本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工作考评,协调院内相关部门工作。

(三)对应当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提交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九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本院医学装备配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实施等工作;。

(三)负责本院医学装备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管理;。

(四)保障医学装备正常使用;。

(五)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装备信息,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六)组织本院医学装备管理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医学装备使用科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科室医学装备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科室医学装备购置需求计划。

(三)配合做好医学装备安装、调试、验收、维护和建档等工作。

(四)做好医学装备使用、保管等工作,保证医学装备安全运行。

(五)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及有关科室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

第十二条医院要注重常规医学装备配备,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推行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

第十三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根据本院功能、规模和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有计划分重点逐步实施。

第十四条使用科室提出医学装备年度购置需求计划,按照工作急需程度排序,提交医学装备管理处室。

第十五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根据本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对各使用科室医学装备购置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全院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均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购置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

第十八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将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提交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报主管院长审核并提交院务会审定。

第十九条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经院务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医院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医学装备采购管理,建立医学装备采购论证、技术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审批。

第二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采购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纪检、监察、审计等处室要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医院购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国家规定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医学装备,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未实行集中采购的医学装备,应当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采购预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获得采购进口产品核准。进口医学装备属于国家规定的机电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采购医学装备属于辐射源产品管理目录的,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计量产品管理目录的,应当取得计量合格证明;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应当取得配置许可。

第二十九条医院应当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可追溯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

第三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采购合同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供货商资质管理,建立供货商评价和淘汰机制,形成合格供货商名单。

第三十二条医学装备验收是医学装备投入使用之前的。

关键环节,医院应当严格执行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

第三十三条医学装备验收工作一般由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组织使用科室和供应商共同完成。技术复杂的医学装备验收,可请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加。

第三十四条医学装备验收前,验收工作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医学装备采购合同和相关技术资料,熟悉了解医学装备各项技术参数、性能和安装条件。

第三十五条对安装机房有特殊要求的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安装图纸要求做好机房布局改造、室内装修、水、电、气和防护等准备。

第三十六条医学装备验收包括到货验收和性能验收。

(一)到货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查验外包装、合同号、箱件数、收货单位名称、品名、货号、批次及相关资料;。

2.开箱查验医学装备品名、规格、数量、外观、技术资料、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

(二)性能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验证医学装备功能;。

2.验证医学装备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第三十七条医学装备验收过程应当做好现场记录,留存必要影像资料。

第三十八条属于国家规定商检范围的进口医学装备,到货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商检部门申请检验。检验结果作为验收工作内容和依据。

第三十九条对医学装备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属于供应商责任的,医院应当及时办理换货、退货、索赔等事宜。

第四十条医学装备验收结束,应当填写详细验收报告,由各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货款支付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十一条医学装备到货后,应当及时完成安装和验收。进口医学装备验收应当在索赔期限前15天完成。

第四十二条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安全意识,保证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确保在用医学装备状态正常,满足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学装备使用人员操作培训与考核制度,加强医学装备使用人员操作培训工作,为医学装备临床使用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分级管理、预防为主、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学装备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度,依据医学装备风险级别和风险评估结果制订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实施方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医学装备根据以下特征划分风险等级:

(二)物理风险:反映医学装备发生故障时对患者和使用人员健康、生命安全的影响程度;。

(三)设计属性:反映医学装备自身风险属性或生产商对维护保养的要求;。

(四)故障频率:反映既往医学装备发生故障或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医学装备风险分为三级:

(一)i级为低风险级别,是指通过常规管理可以保障安全性、有效性,发生故障不会或不易对患者和使用人员造成损害的医学装备。

(二)ii级为中等风险级别,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医学装备。

(三)iii级为高风险级别,是指直接与患者和使用人员生命安全相关,具有较高潜在危险,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医学装备。主要包括生命支持类、植入类、灭菌类、辐射类和大型医用设备。

第四十八条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医学装备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四十九条医院应当定期开展在用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确保医学装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保障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第五十条预防性维护周期根据医学装备属性、使用频率和风险等级确定。一般ii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i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2年至少进行1次。国家规定或医学装备使用说明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预防性维护工作内容一般包括外观检查、清洁保养、功能检查、性能测试校准、电气安全检查和医学装备使用说明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预防性维护应当由具备技术能力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商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定期执行。

第五十三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定期对在用医学装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防止医学装备故障和减少安全事件发生率。

第五十四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医学装备维修方式。对不同医学装备,可以选择自主维修、供应商维修或第三方维修。医院应当提高自主维修能力。

第五十五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加强维修工作管理。使用科室报修后,由医学装备管理处室进行检测、分析,确定维修方案并及时修复。

第五十六条医学装备修复后,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校验或计量检定,确保医学装备性能可靠,使用安全。

第五十七条医院应当优化维修工作流程,提高响应速度,缩短医学装备怠机时间。

第五十八条医院应当制订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临床工作需要。

第五十九条医院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报废的医学装备。

第六十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如实记录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及时整理纳入医学装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医学装备质量检测原始记录;。

(二)医学装备计量记录;。

(三)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记录;。

(四)医学装备巡检记录;。

(五)医学装备故障记录;。

(六)医学装备维修记录;。

(七)医学装备安全事件报告记录。

第六十一条医学装备使用科室应当加强在用医学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日常维护保养不得替代必要的预防性维护和巡检工作。

第六十二条医院应当按照客观真实、定量为主、综合分析和适用可行的原则建立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促进医学装备合理应用,提高设备购置选型的科学性,减少资源浪费。

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在本院内调剂使用。

第六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评价工作,结合医院实际,制订评价考核办法,完善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效率、配置效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个方面。

第六十四条医学装备处置是指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医学装备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医学装备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报损等。

第六十六条医院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

(二)因医院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医学装备;。

(三)因医院隶属关系改变需要划转的医学装备。

第六十八条在使用期限内,但技术落后,功能已不能满足本院工作需要的医学装备,可予以调拨。

第六十九条医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可对外捐赠、调拨未变质残损和未过期报废的医学装备。

第七十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报废:

(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经修复无法达到质量安全指标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且无改造价值的;。

(四)超过使用寿命的;。

(五)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

第七十一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装备,可予以报废:

(二)在使用期限内,设备发生故障,但维修费用过高,接近或超过重置成本。

第七十二条对经批准报废的医学装备,医院应当按照公开、安全、环保、高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出售、转让。

第七十三条对所有待处置的医学装备,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七十四条对已完成处置的医学装备,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账务手续。

第七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准入制度,加强植入类耗材等医用高值耗材管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确需使用的,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并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十六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入出库管理制度。严格核对订货信息与实物一致性,包括数量、规格、外观、效期、批次等,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信息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第七十七条医用耗材仓储空间应当实行分区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医用耗材贮存要求,确保安全存储。

第七十八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根据本院医疗工作和管理需求,合理制订计划,设置医用耗材安全库存,及时补货,保障临床工作需要。

第七十九条医用耗材库存应当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及时发现近效期产品、滞用产品并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或者有效日期等,并进行登记。

第八十一条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应当及时毁形。属于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医院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医用耗材全流程监控,建立医用耗材追溯制度。

第八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用耗材临床应用培训,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十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用耗材不良事件的监控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十五条医学装备档案是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本信息。医院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医学装备档案完整、明晰和准确。

第八十六条医院应当设置适宜的医学装备档案保存场所,设有专人管理。

第八十七条医学装备档案包括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

(一)管理档案包括:

1.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印发的与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

4.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相关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等资料。

(二)技术档案包括:

1.医学装备申购资料:申请报告、论证报告、购置计划、上级部门批复等;。

4.医学装备运行资料:计量检测报告、维修维护记录、质量控制记录、维保合同等;。

5.医学装备处置资料:报废、调拨、捐赠等申请及批复。

第八十八条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建立技术档案。

第八十九条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需要立卷归档的资料应当收集齐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九十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在医学装备管理活动中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医学装备档案。

第九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学装备管理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原则上档案应当在档案室内进行查阅。如需复制、外借须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第九十二条借阅人应当妥善保管医学装备档案,不得涂改、拆散、遗失档案。借阅档案应当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

第九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档案管理交接工作,确保档案完整、连续。任何人不得因工作变动、离职或退休等,擅自带走或销毁医学装备档案。

第九十四条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医院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时,与医学装备质量保障相关的技术资料、运行资料等医学装备档案,应当一并移交。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可备份留存。

第九十五条医学装备报废后,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归集、整理完整的技术档案移交医院档案管理处室,按照规定年限保存。

第九十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档案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医学装备档案的作用,开展数据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为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决策参考。

第九十七条卫生部对各医院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

第九十八条医院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九十九条对在医学装备管理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处室与个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一百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主要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医学装备管理职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医学装备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部预算管理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各医院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本院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九

为加强医院预算管理,规范和加强各科室、只能部门预算行为,科学合理筹集、分配和使用医院预算资金,进一步促进医院事业的发展,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1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能够细化医院战略规划和年度运作计划,是对医院整体经营活动一系列量化的计划安排。预算管理是对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控制、调整、分析和考核等管理方式的总称。

第2条预算管理旨在实现经济业务的有计划开展,体现了经济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有利于优化医院资源配置。

第3条医院通过预算管理监控发展目标的实施进度,实现经济业务的可控、有序发展,通过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评价,实现绩效管理。

第4条医院需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预算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相应的硬件与软件,通过在各级部门加强预算管理的业务培训,推动预算管理在医院的发展,构建基于预算的医院经济管理模式。

第5条预算管理要实行目标管理,预算目标是根据医院战略行动计划和年度目标的要求,配合战略实施和保证日常业务开展所应完成的'工作目标。

第6条医院应根据发展战略目标,确定本年度经营目标,逐层分解到各科室、职能部门,以一系列的预算、控制、协调、考核为内容。

第7条医院预算目标分解应自上而下分解并下达,医院发展战略目标为长期目标,长期目标应分解到中期目标,再分解为年度目标,最后分解到每月。

第8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医院战略目标,确定医院年度经营目标并组织实施;明确医院各科室、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发挥各级预算部门和预算科室的职能作用;合理配置医院各项资源;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分析和监督;为考核评价医院经营财务业绩提供有效依据。

第9条医院预算编制的期间为自然年度。

第10条医院预算编制是实施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预算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预算执行结果。预算编制要在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编制仿真指引下进行。

第11条医院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医院预算编制有预算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由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科室、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2、完整性原则。

3、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

5、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

1、医院年度经营目标;

2、医院经营导向;

3、费用分摊标准;

4、业绩评价标准。

第13条预算编制要求:

1、预算内容需与各科室、职能部门业务活动性质相一致;

2、预算的水平需与各个科室、职能部门业务活动规模相一致,保证责权利对等;

3、预算需明确财务计划目标的实现,相互之间应能协调一致;

4、预算的确定需充分发挥各科室、职能部门的积极性,考虑其合理要求。

第14条医院预算编制内容。按照预算管理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医疗收入预算、财政补助收入预算、科教项目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包括医疗业务支出预算、财政项目补助支出预算、科教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费用支出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15条医院预算编制应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支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支出预算。

第16条医院收入预算编制要根据医院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影响预算收入各项因素增减变化情况,全面统筹考虑。

第17条医院指出预算编制要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实现收支平衡。

第18条医院预算编制步骤。

预算编制工作分为准备、编制、审批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预算管理办公室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预算编报的具体要求和医院下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进行调研准备。

2、编制阶段。

预算管理办公室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编制指导方针,统一组织职能部门和各科室预算编制工作。

3、审批阶段。

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医院总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并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

1、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医院的发展战略和医院经济状况,提出下年度总体预算目标,确定预算编制政策。

2、预算管理办公室结合财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编制规定,提出预算编制要求,通过医院文件或办公网等形式下达各归口职能部门和医院各科室。

3、归口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特点和上年度预算完成情况、本年度工作安排,编制本部门下年度预算,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部门。

4、预算管理办公室对归口职能部门申报的预算进行收集、分类、汇总、初步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查后形成预算草案。

5、预算管理办公室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管理委员会对所申报预算逐项审核、讨论,综合平衡,全盘考虑,提出修改意见,确定预算草案。

6、预算管理办公室将预算草案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形成医院正式预算。

7、预算管理办公室向各部门下发预算方案。

第20条预算责任分解。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医院严格执行,由预算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预算管理办公室要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预算执行部门或个人。医院预算执行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预算原则;

(2)分级组织实施原则。

第21条医院应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省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

第22条预算调整。

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预算调整需要经过申请、审议和批准三个主要程序。

第23条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24条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预算执行分析。预算管理办公室须加强预算分析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1、由财务部门建立预算管理账户。采用电子版或纸质版形式,对各归口职能部门、各预算执行科室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析,做好预算调控工作。

2、预算分析的内容:

(1)对职能部门、各预算执行科室预算管理账户进行统计,分析各部门预算完成情况;

(3)将当期预算执行数与上年同期预算执行数相比较,并与年初预算、预算批复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产生差额的原因。

3、定期检查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25条考核主体。预算执行的结果应纳入医院整体绩效考核工作中,由绩效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实施考核。

第26条预算的考核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医院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二是对预算执行者的考核。预算考核是发挥预算约束与激励作用的必要措施,通过预算目标的细化分解与激励措施的付诸实施,达到提升医院经济管理的目的。

第27条预算考核是对预算执行效果的一个认可过程。预算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目标原则:以预算目标为基准,按预算完成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者的业绩。

2、激励原则:预算目标是对预算执行者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考核必须与激励制度相配合。

3、时效原则:预算考核是动态考核,每期预算执行完毕应立即进行。

4、例外原则:对一些阻碍预算执行的重大要素,考核时应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5、分级考核原则:预算考核要根据组织架构层次或预算目标的分解层次进行。

第28条财务部门须将预算执行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29条预算绩效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2、预算执行情况和执行效率;

3、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预算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第30条绩效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方法主要采取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第31条医院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32条预算绩效考核的程序。

1、由预算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预算绩效考核,提出考核方案,预算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4、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预算实际执行情况与预算目标相对照、对预算部门进行综合打分;

5、根据考核结果,对预算执行科室实现奖惩;

6、预算管理委员会或财务部门将预算绩效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监督;

7、财务部门和职能部门总结分析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总结经验,为下年度预算做好准备。

第32条本制度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规定未作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须经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然后执行或办理。

第33条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十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全面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的意见》(云政发(20xx)6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坚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立核算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129个县(市、区)(下同)所辖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站所已上划县级管理,其工作经费原托乡镇财政所代管的,维持原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条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预算管理方式,在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第五条乡镇财政所作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代行县财政的相关职能。主要职能:

(二)负责乡镇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

(三)负责乡镇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以及资金的解缴;。

(四)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

(五)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

(八)负责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的管理;。

(九)负责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执行。

第六条县财政局预算股和国库股的主要职责:

(一)预算股的主要职责:1.负责指导乡镇编制年度财务综合收支计划,审核乡镇财务收支计划,统编县乡财政收支预算;2.管理乡镇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库;3.制定乡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业务费等支出的标准和定额;4.审查和批复乡镇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5.提出乡镇发展经济、节约支出和化解债务的政策措施和建议;6.统一办理乡镇预算调整事宜;7.审核乡镇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及工资统发数据;8.监督检查乡镇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二)国库股的主要职责:1.负责根据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2.指导乡镇财政所会计业务;3.统一管理乡镇各类资金的银行账户;4.负责乡镇组织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入库管理,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5.按月分析乡镇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股室对乡镇预算内外资金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6.会同票据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财政票据的使用;7.负责组织乡镇部门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第七条乡镇财政所设统管会计、专户会计和资金会计。

(一)统管会计职责:1.负责乡镇基本账户、收入汇缴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按月编制财务收支月报、会计报表及财务执行情况分析;2.负责乡镇财务综合收支计划编制和预算调整工作;3.负责乡镇财务预算指标管理,办理与县财政的会计结算事项;4.编制乡镇分月用款计划,办理经费的请拨事项;5.组织办理年度乡镇政府部门决算编审、汇总和上报工作;6.其他应由统管会计办理的各项工作。

(二)专户会计职责:1.负责乡镇专项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按专项资金性质分类按月编制会计报表;2.负责预拨报账制资金管理及报账工作;3.负责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和使用管理;4.办理已开票据的录入工作,负责清算和解缴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及其他收入;5.其他应由专户会计办理的各项工作。

(三)资金会计职责:1.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的现金收付、缴存和日常报账工作,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2.及时将所经手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分类整理汇总后,定期移送统管会计或专户会计;3.办理工资统发的相关业务;4.负责银行账户的对账工作;5.其他应由资金会计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乡镇财政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乡镇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综合预算,乡镇的各项收入统一纳入县级预算管理,乡镇的各项支出统一由县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条县财政局按照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制定乡(镇)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乡(镇)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和乡(镇)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等管理办法,明确乡镇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编制的标准和办法。

第十一条乡镇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1.财政拨款(补助)收入;2.预算外收入;3.政府性基金收入;4.使用财政结余资金;5.事业单位经营收入;6.其他自有资金。

(二)支出预算包括: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机构运转支出、维护社会稳定支出和村组支出等;2.项目支出。包括乡镇财源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支出;3.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由乡镇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乡镇基本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支出由乡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通过可行性论证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乡镇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县财政局在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纳入乡镇的年初预算。

第十四条乡镇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日内召集乡镇有关负责人会议,通报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有关测算情况,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确需调整的财务收支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后,经乡镇长审查签章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乡镇上报的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后,统编县乡财政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代表会审查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批复各乡镇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调整的预算,由乡镇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常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乡镇及所属各部门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银行账户一律撤销,由县财政局国库股统一规范账户的开设。实行国库集中收付试点的乡镇,由县财政局国库股在各乡镇具有开户资质的金融机构为各乡镇统一开设“零余额账户”;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试点的乡镇,由县财政局国库股为各乡镇统一开设“基本账户”,以及“专项资金专户”、“村级资金专户”和“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六条“零余额账户”或“基本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映乡镇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收支活动。必须建立健全基本支出明细账和项目支出明细账,项目支出与乡镇单位日常预算经费须分离,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国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县级各职能部门向乡镇拨付的其他各类专项资金等。

第十八条“村级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映乡镇代管的村级资金。村会及村组干部的补助通过银行卡直接拨到个人账户;村会公用经费由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拨入“村级资金专户”;在各村会和村民小组实施的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通过“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或“专项资金专户”核算和映,不得拨入“村级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收入汇缴专户”用于核算乡镇组织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该账户存款除向县财政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缴款时使用《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缴款书》,严禁使用支票支取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款。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预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组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所有收入应及时结账,并在取得收入的2日内解缴县财政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其中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汇缴县级国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缴入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严禁将应缴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乡镇预算单位从上级拨入或领回的专项资金以及收取的押金等往来款项的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乡镇,纳入乡镇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建立往来款项明细账;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乡镇,除应纳入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纳入乡镇基本账户管理,建立往来款项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乡镇财政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存量控制、限量发放、规范填开、及时录入、对号核销、票款同步”的管理办法。乡镇财政所向县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提出财政票据领购申请,县财政局国库股根据票据使用及缴款情况,对领购票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县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通过票据管理系统将票据的起止号码录入计算机后,方能将财政收入票据领给乡镇财政所。

第二十三条乡镇财政所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建立票据登记台账,责任明确,妥善保管票据。严禁私自印制、买卖、转借、违规使用、串用、涂改、伪造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乡镇财政所应每月定期清理乡镇预算单位领用的票据,及时办理收入结算,票据缴销,并将已缴销的.票据存根联报县财政局票据监管机构查验,同时办理新票购领审批手续。每年4月底前,对乡镇财政所上年度财政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缴销等情况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五条乡镇应根据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日常零星支出由乡镇财政所长审核,报乡镇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乡镇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宗支出时,须经乡镇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财务集体会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种津贴、补贴严格按照规范津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开支范围;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补助;或者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筏资性支出业务发生30日内,支出凭证持有人必须办理财务报账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已审批的支出凭证90日内未报账的,须重新报批;审批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的,从宣布离岗之日起,审批的所有支出无效;已审批未及时报账的凭证,由新的分管财政领导重新审批。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对实行县级报账制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县级有关部门凭专项资金审批单将资金直达乡镇“专项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建立明细账分类核算。对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和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所要严格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二十九条乡镇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统一采购。按月申报采购计划,采购支出纳入乡镇年度综合预算。

第三十条实施采购时,由乡镇财政所填写《政府采购需求申报表》,经乡镇分管财政的领导、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后,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批。支付采购资金时,乡镇财政所需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随同申请支付的原始单据通过网络传送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后,通过县财政国库拨付或支付。

第三十一条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落实相应的资金来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县政府采购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十二条资金支付程序:

(一)乡镇上报计划。乡镇财政统管会计根据该乡镇年度综合预算,于每月5日前编制《财政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经乡镇财政所长审核,乡镇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后,通过网络上报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审核。特殊性突发事项的用款,实行临时用款计划申报。

(二)县财政局审批计划。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根据预算指标,对乡镇上报的《财政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按照进度进行审批,资金使用超进度的用款计划,须报分管国库的领导审批。

(三)资金支付。县财政局国库股按照先工资后其他的原则,结合国库存款情况,根据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乡镇每月的工资性支出由县财政局国库股按工资统发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职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加强乡镇债权管理,限期清收单位或个人借款,将债权视为乡镇化解债务的资金来源之一。乡镇应将所有债权项目于每年6月或12月全面清理,并书面催收一次,取得借款单位法人代表或借款人签收的回执单,同时将清理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认真清理核实乡镇单位债务,通过查合同、凭证等原始依据,对原有负债进行重新认定。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完善债权债务会计核算制度,按债权人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并对乡镇清理后的债权债务实行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控,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必须在网络上映。并制定还款计划,逐年偿还。

第三十六条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举借债务。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监督检查股等股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财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乡镇预算执行情况、账户资金和相关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各业务股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

第三十八条乡镇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乡镇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套取、骗取财政性资金。凡采用虚报、冒领、挪用、虚列、编造、多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凡违实施细则有关预算管理、账户设置、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十一

9、中小校园务必强化预算编制的管理,要把预算编制工作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抓好落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教育系统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xx〕167号)《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绩〔20xx〕2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预算管理机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部门。财务处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部门整体预算绩效和项目预算支出绩效。

(一)部门整体预算绩效:是指学校各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项目预算支出绩效:是指项目预算支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全过程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实现资金使用与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围绕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有序推进原则。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为指导,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和内容的全覆盖。

(四)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采用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

(五)绩效问责原则。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促进部门管理与执行能力提升。

(六)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应逐步公开,以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七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领导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部署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

(二)审议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工作规范,研究确定预算绩效指标以及绩效评价原则、方法、指标体系等。

(三)审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审定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八条财务处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起草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操作规范等。

(二)协调和指导预算执行部门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审核预算绩效目标。

(三)设定和发布预算绩效共性评价指标,推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等。

(五)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公开预算绩效管理有关信息。

第九条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管理职责:

(一)协助财务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研究确定项目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审核、汇总报送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三)跟踪、反映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配合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措施。

(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工作报告。

第十条预算执行部门的绩效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预算绩效实现结果。

(二)按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报告,配合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反映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落实绩效评价问题整改措施,改进和加强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是指使用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其中:

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二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预算申请部门设定。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所反映的内容应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要的保障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以及项目管理内容和相应的目标要求等。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当与部门职责匹配、符合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重点方向一致,与资金使用范围、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应结合项目管理的基本要素和相应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结果为导向,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

(四)标准科学。绩效指标的设定时应参考一定的标准,如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第十五条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编制。各部门应根据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要求,编制本部门整体收支预算绩效目标,以反映本部门整体收支预算与实现本部门事业规划的关联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促进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的提升。

第十六条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管理的重点,是加强基本支出范围、资金渠道、定额标准以及重点支出内容控制等方面的管理,以发挥基本支出对事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审核。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预算控制目标等,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审核的要点包括:绩效目标与事业规划的相关性,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绩效指标值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清晰、完整、细化、可衡量,实施方案及措施的可行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对于审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将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相关政策变化、意外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经审核后可以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的相关内容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监控工作由财务处列入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需要确定绩效监控目标和分解工作任务,协同预算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的预算执行动态信息,分析和对照检查绩效目标,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预算执行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促进预算绩效目标实现。

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项目管理要素与绩效目标的关联度和融合度。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协同完善项目绩效管理机制,将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进度管理、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与项目绩效管理有机结合,以项目绩效管理为纽带,对项目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部门明确保障措施、实现途径和工作程序,对预算执行各个阶段进行有效管理和目标控制,为实现绩效目标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客观评价。

第二十七条预算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依据:

(一)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二)预算批复,绩效目标资料;

(三)资金及管理规章制度,财务会计资料;

(四)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五)有关的审计、监督检查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发展规划、工作重点的适应性,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二)资金使用、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情况。

(四)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等。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部署评价工作;

(二)汇总、分析、审查绩效资料等;

(三)综合评议并形成评价结论;

(四)发布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对象。财务处在征集预算建议时发布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或者结合预算管理重点选择事业规划确定的战略性项目、重大项目、大额资金项目、绩效空间提升潜力较大的项目等作为绩效评价对象,报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预算绩效资料汇总审核。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评价对象应报送预算绩效工作报告。绩效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为达到绩效目标采取的工作程序、保障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情况等。

财务处根据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和相关操作规范,收集整理相关基础数据,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对照分析,结合预算执行结果形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审核资料。

第三十三条综合评议。财经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绩效评价机构进行预算绩效评价。

(一)综合评议采取专家集体评判方式。通过听取预算执行部门绩效工作报告,结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审核资料进行集中评议。

(二)根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采用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对评价对象给出评议量化分值。

(三)根据绩效评价量化分值确定评价分级结果。评价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报告发布。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由财务处报经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公开。绩效评价报告应充分揭示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缺陷与薄弱环节,以及改进和提高绩效的建议、评价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执行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提高。

第三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问责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和部门年终考核评优的参考因素。

第三十七条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况收回预算、核减下年度预算、暂停预算申报权等,并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八条学校有关部门发布的《事业规划》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状态等研究报告,也是绩效管理的重要形式,是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十三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本着量入为出,事前控制的原则,有计划的调配使用教育资金,合理配置办学资源,安排好费用支出,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学校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收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项目,不搞赤字预算。

2、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财力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安排所需资金,是学校筹集、分配、运用、控制资金的依据。

3、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要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要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4、学校基础信息是做好财务预算的根本保障,各部门有义务向财务部门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基础信息负责,对于重大数据差错,要追究其责任。

5、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参照上年度本部门各项实际开支,考虑可能出现的变化因素,先自行作出本部门费用预算。财务部门汇总后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6、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支出预算首先要保证基本支出。

7、项目支出的预算要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其安排要做到“量力而行”,对于不能短期完成的项目要制定项目规划,分步实施。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及时上报局财务科。项目支出实行项目管理,要有执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招投标制度、重大项目审核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8、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学校下年度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单位收支计划,汇总编制预算方案,并于规定时间以前将预算方案报学校校务会议讨论,经校务会审定、校长批准后执行。

9、学校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实施,必须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部门应严格按预算进度执行,严格控制超过预算及无预算开支情况,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突破。

10、凡是未报预算或未经批准执行的预算项目,所需支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校务会审定或者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资金,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

第三条局长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督促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局机关年度预、决算需经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财务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执行局机关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办理财务收支事项,监督计算机信息中心和审计干部培训基地的财务收支活动。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局长把好财务审核关。

第六条财务主管人员负责制定局机关预算草案和财务收支计划,组织机关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监督计算机信息中心和审计干部培训基地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第八条局机关全部收支活动纳入计划和预算管理。预算年度内,各处室应编制基本支出项目计划和估算,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汇总平衡,经局长批准备案,作为实施预算管理控制的依据。

第九条局机关对支出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除工资性和常规支出外,其他支出项目均应事先编制预算申请表,经局领导审批后执行。支出项目预算金额元以下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再经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签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预算项目(审计外勤经费自理项目除外),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局长签批。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执行。特殊情况来不及预先审批的支出项目,事后由当事人讲明情况,补办预算审批手续。

第十条预算申请表应写明支出的项目、依据、标准等内容。预算编制应坚持节约原则,做到合规、合理。

第三章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每年按要求编报机关经费预算。报批后要及时请领经费,同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局机关所有收入要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经费支出要贯彻“保障供给,厉行节约”的方针,既要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行的资金需要,又要精打细算,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和规定。

(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局级领导乘坐高铁、动车为一等座,其他火车为软席(软卧、软座),飞机为普通舱(经济舱),轮船为二等舱;其他人员乘坐高铁、动车为二等座,其他火车为硬席(硬卧、硬座),飞机为普通舱(经济舱),轮船为三等舱。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二)出差人员应住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宾馆、饭店,局级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开支标准为:局级每人每天6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市外300元、青岛四市200元。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4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可上浮15%。应当选择低于报销标准的饭店住宿,优先选择国家或市确定的定点饭店。国家定点饭店及相关收费标准可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网站(http://)查询。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标准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且不收取食宿费用的,参会人员不得报销和发给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和发放。

(五)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的项目,其报销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审计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加强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管理,合理控制办公费用支出。

(一)计算机中心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电子类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非电子类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原则上每季度编报一次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采购预算,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二)采购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应坚持质量与节约并举的原则。除需政府采购的物品外,日常耗用量大,成本较高的物品应进行比价采购,选择质量好、价格低、服务优的厂家稳定供货,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三)办公用低值易耗品要做到专人采购(二人以上办理)、专人保管、专人审批领用。领用时办理审批手续,领用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后,由计算机中心或办公室主管人员签批。

(四)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限额管理。各处室根据核定的领用限额,做好办公用低值易耗品日常使用管理,计算机中心和办公室主管人员要按限额进行发放控制,原则上每季度统一调配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局机关报纸、杂志、书刊征订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提出征订建议,由局长审批。机关审计法规征订由法制处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提出征订建议,经办公室审核,由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支出项目按规定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凭证一律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核签,1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批后报销;1000元至2000元的经办公室主任核签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后,由局长审批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局机关资产全部纳入财务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办理付款业务在支票起用点以上的原则上用支票或公务卡结算,起用点以下以及支付给个人的款项用现金结算。现金借用、支票领用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由借款人凭批准的预算办理借款。个人因私借款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项资产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坚持定期盘点清查制度,每年年终资产管理人员应组织对局内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其他事宜按照《青岛市审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务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实行月度财务收支报告制度。每月初,局办公室应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汇总,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阅。

第二十一条实行季度、年度财务情况分析制度。每季度结束后,局办公室应组织进行财务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阅。

第六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实行年度内部审计制度。每年由局领导指派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局机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卫生部预算管理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院健康发展,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xxx1〕24号)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院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院利用各种来源资金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医学装备是医院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管理制度,加强人力配备,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实行院领导、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和使用科室三级负责管理体制。

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由院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医院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计划、采购、保管、维修、质控等职能。

第八条医学装备工作主管院领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学装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二)按照分工权限,领导本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工作考评,协调院内相关部门工作。

(三)对应当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提交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九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本院医学装备配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实施等工作;。

(三)负责本院医学装备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管理;。

(四)保障医学装备正常使用;。

(五)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装备信息,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六)组织本院医学装备管理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医学装备使用科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科室医学装备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科室医学装备购置需求计划。

(三)配合做好医学装备安装、调试、验收、维护和建档等工作。

(四)做好医学装备使用、保管等工作,保证医学装备安全运行。

(五)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及有关科室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要注重常规医学装备配备,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推行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

第十三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根据本院功能、规模和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有计划分重点逐步实施。

第十四条使用科室提出医学装备年度购置需求计划,按照工作急需程度排序,提交医学装备管理处室。

第十五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根据本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对各使用科室医学装备购置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全院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均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购置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

第十八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将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提交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报主管院长审核并提交院务会审定。

第十九条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经院务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医院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医学装备采购管理,建立医学装备采购论证、技术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审批。

第二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采购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纪检、监察、审计等处室要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医院购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国家规定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医学装备,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未实行集中采购的医学装备,应当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采购预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获得采购进口产品核准。进口医学装备属于国家规定的机电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采购医学装备属于辐射源产品管理目录的,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计量产品管理目录的,应当取得计量合格证明;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应当取得配置许可。

第二十九条医院应当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可追溯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

第三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采购合同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供货商资质管理,建立供货商评价和淘汰机制,形成合格供货商名单。

第四章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医学装备验收是医学装备投入使用之前的。

关键环节,医院应当严格执行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

第三十三条医学装备验收工作一般由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组织使用科室和供应商共同完成。技术复杂的医学装备验收,可请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加。

第三十四条医学装备验收前,验收工作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医学装备采购合同和相关技术资料,熟悉了解医学装备各项技术参数、性能和安装条件。

第三十五条对安装机房有特殊要求的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安装图纸要求做好机房布局改造、室内装修、水、电、气和防护等准备。

第三十六条医学装备验收包括到货验收和性能验收。

(一)到货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查验外包装、合同号、箱件数、收货单位名称、品名、货号、批次及相关资料;。

2.开箱查验医学装备品名、规格、数量、外观、技术资料、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

(二)性能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验证医学装备功能;。

2.验证医学装备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第三十七条医学装备验收过程应当做好现场记录,留存必要影像资料。

第三十八条属于国家规定商检范围的进口医学装备,到货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商检部门申请检验。检验结果作为验收工作内容和依据。

第三十九条对医学装备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属于供应商责任的,医院应当及时办理换货、退货、索赔等事宜。

第四十条医学装备验收结束,应当填写详细验收报告,由各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货款支付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十一条医学装备到货后,应当及时完成安装和验收。进口医学装备验收应当在索赔期限前15天完成。

第五章质量保障管理。

第四十二条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安全意识,保证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确保在用医学装备状态正常,满足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学装备使用人员操作培训与考核制度,加强医学装备使用人员操作培训工作,为医学装备临床使用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分级管理、预防为主、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学装备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度,依据医学装备风险级别和风险评估结果制订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实施方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医学装备根据以下特征划分风险等级:

(二)物理风险:反映医学装备发生故障时对患者和使用人员健康、生命安全的影响程度;。

(三)设计属性:反映医学装备自身风险属性或生产商对维护保养的要求;。

(四)故障频率:反映既往医学装备发生故障或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医学装备风险分为三级:

(一)i级为低风险级别,是指通过常规管理可以保障安全性、有效性,发生故障不会或不易对患者和使用人员造成损害的医学装备。

(二)ii级为中等风险级别,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医学装备。

(三)iii级为高风险级别,是指直接与患者和使用人员生命安全相关,具有较高潜在危险,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医学装备。主要包括生命支持类、植入类、灭菌类、辐射类和大型医用设备。

第四十八条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医学装备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四十九条医院应当定期开展在用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确保医学装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保障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第五十条预防性维护周期根据医学装备属性、使用频率和风险等级确定。一般ii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i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2年至少进行1次。国家规定或医学装备使用说明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预防性维护工作内容一般包括外观检查、清洁保养、功能检查、性能测试校准、电气安全检查和医学装备使用说明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预防性维护应当由具备技术能力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商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定期执行。

第五十三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定期对在用医学装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防止医学装备故障和减少安全事件发生率。

第五十四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医学装备维修方式。对不同医学装备,可以选择自主维修、供应商维修或第三方维修。医院应当提高自主维修能力。

第五十五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加强维修工作管理。使用科室报修后,由医学装备管理处室进行检测、分析,确定维修方案并及时修复。

第五十六条医学装备修复后,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校验或计量检定,确保医学装备性能可靠,使用安全。

第五十七条医院应当优化维修工作流程,提高响应速度,缩短医学装备怠机时间。

第五十八条医院应当制订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临床工作需要。

第五十九条医院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报废的医学装备。

第六十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如实记录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及时整理纳入医学装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医学装备质量检测原始记录;。

(二)医学装备计量记录;。

(三)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记录;。

(四)医学装备巡检记录;。

(五)医学装备故障记录;。

(六)医学装备维修记录;。

(七)医学装备安全事件报告记录。

第六十一条医学装备使用科室应当加强在用医学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日常维护保养不得替代必要的预防性维护和巡检工作。

第六十二条医院应当按照客观真实、定量为主、综合分析和适用可行的原则建立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促进医学装备合理应用,提高设备购置选型的科学性,减少资源浪费。

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在本院内调剂使用。

第六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评价工作,结合医院实际,制订评价考核办法,完善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效率、配置效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个方面。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推动企业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和集团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集团企业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财务预算基本资料。

第三条: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第四条:企业财务预算是企业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全面预算的中心。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必须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第五条:企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预算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第六条:企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月份落实。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企业应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或指定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八条:财务预算委员会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状况,督促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九条:财务预算编制在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负责预算执行和日常流程控制;负责预算执行状况的分析和报告;负责预算执行状况考核等。

第十条:企业内部生产、投资、物资、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预算委员会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参与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是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经营层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各项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控制、分析工作,理解企业董事会的检查、考核。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承担职责。

公司对公司所属企业实施财务预算管理各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务必上报公司总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是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预算执行结果。财务预算编制要在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编制方针指引下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要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职责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坚持用心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三)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第十四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要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并按照各预算执行单位所承担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其职责权限,编制不同形式的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业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企业可能构成现金收付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营业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制造费用预算、产品成本预算、营业成本预算、采购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企业可根据实际状况并参照公司具体要求编制。

第十六条:资本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筹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人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主要依据企业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发行债券审批文件、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编制。

企业经批准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股票,应当根据股票发行计划、配股计划和增发股票计划等资料单独编制预算。股票发行费用,也应当在筹资预算中分项作出安排。

第十八条:财务预算主要以现金预算、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损益表等形式反映。企业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表格和财务预算指标计算口径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企业财务预算能够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分别采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进行编制。同时在编制时,为确保预算的可执行性,可设立必须的预备费作为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条:编制企业财务预算,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按照下达目标、编制上报、审查平衡、审议:批准、下达执行等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并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编制政策。

财务预算编制结束后,于当年11月底前将财务预算方案上报集团公司,经审查、汇总、平衡后批复各企业执行。

第二十一条:预算的编制日程:年度预算的编制,自预算年度上一年的10月1日开始至11月25日全部编制完成,并在次年1月底前分解落实财务预算指标。各企业要依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编排预算,并制订详细的编制日程和要求,确保财务预算的顺利编制。

第五章:财务预算的执行、控制与差异分析。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务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构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职责体系。控制方法原则上依金额进行管理,同时运用项目管理、数量:管理等方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强化现金流量的财务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销售或营业、生产和成本费用预算,努力完成利润指标。一般状况下,没有预算的,:要坚决控制其发生。对费用预算实行不可突破法,节约奖励,且预算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在日常控制中,企业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加强适时的监控。各预算管理职能部门都要相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簿,按预算的项目详细记录预算额、实际发生额、差异额、累计:预算额、累计实际发生额、累计差异额。

第二十七条:在管理过程中,对纳入预算范围的项目由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进行控制,预算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并逐步借助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预算外的支出由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直接控制。

第二十八条:企业务必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部门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状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状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部门查找原因,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推荐。

预算差异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资料:

(二)对差异额进行的分析;

(三)产生不利差异的原因、职责归属、改善措施以及构成有利差异的原因和今后进行巩固、推广的推荐。

第二十九条: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状况,:及时向预算执行部门、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乃至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带给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企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六章:财务预算的调整。

第三十条: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能够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十一条:提出预算修正的前提。当某一项或几项因素向着劣势方向变化,影响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时,应首先挖掘与预算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的潜力,或采取其他措施来弥补,只有在无法弥补的状况下,才能提出财务预算修正申请。

第三十二条:确需调整的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部门逐级向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状况、客观因素变化状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幅度。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对预算执行单位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务预算委员会审报公司总部确认后方可下达执行。

第七章:财务预算的专评与激励。

第三十三条: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状况,并依据财务预算完成状况和财务预算审计状况对预算执行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财务预算的考评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对整个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系统进行考核评价,即对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二是对预算执行者的考核与评价。财务预算考评是发挥预算约束与激励作用的必要措施,透过预算目标的细化分解与激励措施的付诸实施,到达:“人人肩上有指标,项项指标连收入”:

第三十五条:预算考评是对预算执行效果的一个认可过程。要结合企本业济经职责制考评求要,制定考评细则。考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原则:以预算目标为基准,按预算完成状况评价预算执行者的业绩;

(三)时效原则:预算考评是动态考评,每期预算执行完毕应及时进行;

(五)分级考评原则:企业预算考评要根据组织结构层次或预算目标的分解层次进行。

第三十六条:为调动预算执行者的用心性,企业能够制定激励政策,设立经营者奖、效益奖、节约奖、改善提案奖等奖项。

第三十七条: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财务预算审计,纠正议批准,重大的调整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财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财务预算审计能够全面审计或者抽样审计,在特殊状况下,也可组织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管理部门应当构成审计报告,直接提交财务预算委员会乃至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作为财务预算调整、改善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考评的一项重要参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20××年×月×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九条:企业能够根据本制度及本企业管理需要拟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十七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预决算管理制度》、《浙江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试行办法及考核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原则,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1、在编制预算时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结合本院情况,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应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当年的计划目标及医疗收费标准增减情况进行编制。

3、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水平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收入预算、物价变动情况等进行编制,既要保证医疗业务活动的需要,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处理好需要与可能两者间关系。

4、差额预算补助、专项补助、科研经费、大型维修、大型设备购置以及清欠基金及其他专项补助,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做到专款专用。

5、预算编制一般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定额预算法、比例预算法、标准预算法、零基预算法、弹性预算法、概率预算法。上述的预算编制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交叉或综合运用的,预算编制人员按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测算每一科目、款项支出的需求。

1、各项预算报表应经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并经院务会及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凡未列入预算或超出预算的重大开支应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才可执行。

2、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在对预算期经济形势做出初步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目标。

3、各职能科室根据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工作目标,要求所属责任科室上报为完成工作目标需要的经费及预算项目。

4、购置专业设备和电脑设备的预算需要提交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审议。

5、财务科汇总职能科室的预算项目,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院级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财务科严格遵照执行。凡已列入预算的,财务科应保证正常用款需要;凡未列入预算或超出预算的开支,未经规定程序追加或调整的任何人无权决定付款。

医院应至少每半年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评价收支预算进行执行情况,分析完成与否的原因,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保证全年预算的顺利完成并为编制下半年度预算提供依据。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使原批准的预算数发生较大的变动,应编制调整方案(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并经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经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十八

1、乡镇财政应按照全面推行综合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单位预算收入的编制:遵循所有经常性收入纳入预算的原则。将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预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纳入预算收入管理。

2、乡镇单位预算支出的编制:遵循以收定支,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的原则。按照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顺序安排支出预算,确保工资有保障。预算编制草案,报经乡镇政府审核和乡镇人民代表会审议通过,然后以政府名义行文下达执行。

1、收入征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内外收入。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截留、占用、挪用应征收入。

2、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按进度、按程序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3、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上级追加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用途,更改计划。

预算调整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合理是指调整有依据,有调整项目,有调整金额;合法是指预算调整须经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通过。

决算遵循按预算计划或调整计划的原则。决算要求:年度终了时,应及时清理全年收入、支出数字的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决算各项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1、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向本级人民代表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2、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接受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3、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不规范的口头交办,便条批复的拨款必须坚持原则,一律拒绝办理,否则,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十九

为推动预算管理的顺利实施,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是提高公司整体绩效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其主要任务是:

1、推进战略目标管理,实现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相结合。通过编制预算,细化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对公司整体经营活动进行一系列量化的计划安排,有利于战略规划与年度经营计划的监控执行。

2、为绩效管理提供制度依据。通过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为公司的全体员工设立行为标准,明确工作努力的方向,促使其行为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及年度经营目标的要求。

3、强化事中控制与成本监控。通过寻找经营活动实际结果与预算的差距,可以迅速地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强化内部控制,降低了公司日常的经营风险,加强对费用支出的控制,有效降低公司的营运成本。

4、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沟通,使各部门的目标和活动协调一致。通过全员参与、全方位和全过程预算管理体系的设计,实现对公司整体经营活动的事前规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反馈,增强公司对经营活动的控制能力。

5、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通过编制预算,使公司管理层必须认真考虑完成经营目标所需的方法与途径,并对市场可能出现的变化做好准备,促进公司各类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全员参与、覆盖,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程监控。

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条件和管理特点,公司预算的重点是目标利润,采取以成本控制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以销定产、以产促销,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各项目标的完成,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利润。

公司实行统一规划、逐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确定以下管理原则:

1、统一规划原则。预算目标由公司统一规划,并与公司经营目标相一致,各级预算必须服从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

2、分级管理原则。预算目标按逐级分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经下达的预算指标由公司各级部门负责落实,各单位对各自归口的业务做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负责,公司统一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

3、适度性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低估或高估预算目标,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并重,保证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切实可行。

4、上下结合原则。自上而下分解目标,自下而上编制预算。

5、不调整原则。预算一旦确定,没有审批,不予调整,以保预算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公司领导班子、预算管理小组及预算责任网络。

董事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依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结合股东的期望收益、经营环境、经营计划等因素审议、负责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预算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并通过授权公司领导班子组织制定,下达正式年度预算方案及其调整方案。

2、审议预算管理小组提交的公司季度滚动预算草案和各部门季度滚动预算草案;。

3、审查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提出改善措施;。

4、裁定公司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发生的重大冲突;。

5、审议与预算执行情况挂钩的考核及奖惩办法。

预算管理小组是预算管理的执行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2、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将公司领导班子提出的预算总目标进行分解、下达;。

7、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并组织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和反馈,在规定的权责范围内处理相关问题,向公司领导班子提交本预算年度预算管理工作的分析报告。

预算管理涉及面广、业务交叉点多,各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分工协作、职责明确、充分沟通、密切配合,为确保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预算责任网络。

预算责任网络以公司的组织机构为基础,根据所承担的预算责任划分,包括公司各部门、二级公司。

预算责任网络负责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包括:本部门的预算初稿和初稿依据;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进行反馈;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协调本部门内部资源及部门之间的预算关系;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承担第一责任。

预算责任网络是各级预算执行主体,根据其在组织内部具有的一定权限和承担的相应经济责任划分为不同的责任中心,以承担不同的预算目标责任。

责任中心可分为以下几类:利润中心(内部利润中心)、费用中心。

1、利润中心(内部利润中心)为负有利润责任的营销管理部与二级公司,其决策能够决定本责任中心的利润(内部利润)、收入、成本费用等主要因素,控制目标是特定预算年度的利润(内部利润)及其相关指标。

2、费用中心。

费用中心为有期间费用责任的部门,控制目标是特定预算年度的各明细费用指标。

预算期指预算编制覆盖的经营期间和预算的`实际执行期。公司预算期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预算编制期指预算实际编制的时间。

公司实行保持以一年为一期,每三个月滚动一次的预算编制方法,因此公司的预算编制分为年度预算编制与季度预算编制。

公司年度编制期为每年10月-12月,这一期间为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编制期。

公司季度预算编制期为每季度末月的15日(暂定)开始着手编制下一季度滚动预算。

1、预算表编制的相互关系上分三个层面:预测表、计划表及预算表。

(1)预测表是对外界市场情况和内部资源所做的预测,包括市场需求、销售价格、采购价格、生产能力的预测。预测结果只与内外部情况相关,不受公司战略目标和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影响,是制定计划和预算的依据。

(2)计划表是在预测表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制定,包括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计划,如销售计划、生产计划、物资需求计划、采购计划等。以上所指计划只是公司和各部门及生产单位所有计划的一部分,作为制定预算表的依据。

(3)预算表是在对市场情况及内部资源状况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涉及预算的计划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价值量化,形成一个完整的具备一定风险防范措施的资源优化配置方案。

2、按预算涉及的业务活动领域分类,包括业务预算与财务预算两大类。

(1)业务预算又分为销售预算和生产预算,用于计划公司的基本经济业务。包括销售收入、销售费用、货款回收、各项采购预算、生产计划、各种生产物资、能源需求计划及预算、制造费用预算、产品成本预算、生产成本预算、库存物资结存预算、运输计划及预算、零修计划、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分摊预算、运输费预算、差旅费预算等。

(2)财务预算是关于资金筹措和使用的预算,包括现金预算、长期资本支出预算、长短期借款预算、预算会计报表等。

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区别不同的预算项目,结合使用固定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等多种预算编制方法。

1、采用滚动预算编制方式的项目。

(1)销售预算,包括销售收入、销售费用、货款回收等预算,采用按季进行滚动的方式;。

(4)库存物资结存预算、运输计划及预算、零修计划等;。

(5)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分摊预算、运输费预算、差旅费预算、投资变动预算等;。

(6)所有会计科目预算及财务报表预算,但财务报表预算填列各月度详细数据,只需要季度总数即可。

2、按年度编制固定预算的项目。

(2)管理费用中各部门费用预算、咨询费用预算、保险费预算;。

(3)销售费用中产品广告宣传费预算、市场调研费用预算。

3、以上项目在分别采用滚动与固定预算编制方式时,可根据项目性质同时结合使用零基预算方式确定预算指标,如各项费用预算、技改更新改造预算等。

公司采用滚动预算的编制方法,预算期一直保持12个月,每季度连续进行预算编制,即每过去一个季度,便补充一季度的预算编制,永续向前滚动,最近一个季度的预算数据细化到每月,后三个季度的预算编制数据以季度总数为准,实现“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目标。具体编制如下:

1、本年末(10月-12月)编制下一预算年度全年预算,同时将下一预算年度第一季度总数细化分解至1月-3月的月度预算,二、三、四季度预算编制以季度为单位。

2、预算年度第一季度预算执行结束前(3月15日前),根据当季预算执行情况的差异分析、上期编制的第二季度预算总额,以及对第二季度的预测编制二季度4—6月月度预算,并调整三、四季度预算总数。在调整三、四季度预算总额时应保证年初预算确定的当年年度预算总目标的完成,同时增加下一预算年度第一季度预算总数的编制。

3、第二季度结束前(6月15日前),根据一、二季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对本年度内剩余预算期情况的预测,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当年的年度预算,同时根据年度预算调整情况编制第三季度7-9月月度预算和第四季度预算总额,调整下一预算年度的第一季度预算,增加该预算年度的第二季度预算。

5、第四季度开始后(10月15日),开始编制下一预算年度预算,同时将下一预算年度第一季度预算细化分解至1-3月的月度预算,二、三、四季度预算编制以季度为单位,以此类推。

在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年度预算之前,预算管理小组组织各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信息收集、本预算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资料的整理,测算并调整制定预算的有关指标数据,分析研究下一预算年度的发展趋势,预测下一预算年度预算的总体情况,拟定预算假设。

(1)每年10月1日前,公司领导班子根据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确定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目标。

(2)根据下一预算年度预算目标和公司初步分解的经营计划目标,预算管理小组负责将预算目标具体分解到各部门和单位。

(3)公司预算管理小组制定详细的预算指导文件,在10月15日之前下发到各部门。

(4)预算指导文件具体包括:公司预算目标下达文件;预算假设、表格、编制说明和编制进度要求。

(5)公司各部门和各二级公司分析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对下一预算年度经营环境的变化、年度经营目标、预算目标、预算指导文件的要求及部门计划,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草案,交本部门主管领导初审,由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并进行修改。

(6)11月20日之前,公司各部门将审核后的预算草案上报公司预算管理小组,预算管理小组初步审查各部门和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草案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并提出修改。

(7)公司预算小组负责汇总平衡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公司总体预算,包括现金预算表、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利润表、预计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

(8)11月30日前,由公司领导班子组织召开预算编制质询会,审议各部门及公司整体预算草案。

(9)12月5日前,由预算管理小组组织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质询会的审议,修改各部门及公司整体预算草案,并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核。

(10)12月15日前,由公司领导班子将通过审核的预算草案报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的预算方案,由预算小组确定成文后正式下达给各部门执行。

1、每季度末15日前,公司领导班子围绕公司年度目标的实现,根据本预算年度前几季的实际执行情况,分析未来趋势,经营环境若无重大变化,按年度预算确定的目标,确定下期预算目标,由预算小组进行指标分解,并组织各部门开始编制下季度滚动预算。

2、若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按预算的调整原则和流程调整本预算年度公司目标,并按照调整后的目标,组织各部门开始编制季度滚动预算。

3、公司各部门在分析以前季度、预计未来各项业务情况的基础上,编制预算年度剩余各季预算,将最后一季预算细化到3个月份,并同时增加一季预算,使预算期始终保持四个季度,制定出季度滚动预算草案,交主管领导初审,由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并进行修改。

4、每季度末月23日之前,公司各部门将审核后的预算草案上报预算管理小组。预算管理小组审查公司各部门上报的季度滚动预算草案是否符合公司总体的方针、目标,讨论通过各部门预算草案或返回重编。

5、公司预算管理小组负责对讨论通过的各部门季度滚动预算草案汇总平衡,编制公司季度滚动预算草案,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

6、每季度末月25日前,由公司领导班子组织召开季度滚动预算质询会,审议各部门及公司整体季度滚动预算草案。

7、每季度末月28日,由预算管理小组组织各部门,根据季度滚动预算质询会的会议精神,组织各部门修改季度滚动预算草案,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批。

8、每季度末月30日前,预算管理小组将经公司领导班子审批后的季度滚动预算下发执行。

预算编制时,公司预留一定的预备费作为预算外支出的备留,预备费总额为公司年度预算总成本的一定比例。

预算预备费总额的确定根据预算编制和执行经验、对预算年度基本假设的依赖和争议程度、预算年度重大经营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其它不确定因素的分析等,由预算管理小组建议提留比例,经公司领导班子审批通过。该比例一般为10%左右,首次可以扩大到15%以内。

在公司预算执行有一定积累、预算数据较准确的前提下,当预测预算年度经营环境比较稳定时,预算预备费可限定为3%-5%;当预测到预算年度经营环境变化比例比较大时,预算预备费可限定为5%-10%;当预测到预算年度经营环境将发生剧烈变化时,预算预备费可设定为10%-15%。

全年预算管理制度(热门20篇)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八条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等。

第九条财政基本建设预算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投资支出。

第十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采取按一般预算拨款、核拨资本金、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基本建设事业费形式分类拨款的办法等。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都要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并结合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进度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各基本建设项日单位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末根据国家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财力的可能确定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控制数。

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本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编列。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中有其它投资来源的,要列明其它投资来源。下一级财政向上一级财政申请补助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也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编报和申请。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负责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安排与执行,具体组织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严格按程序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加强财政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凡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相应成立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必须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及项日建设的工程进度拨款。建设项目有其它资金来源的,财政部门要督促其它资金来源按相同的比例拨付到位。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送基建预算执行报表,以便财政部门合理掌握资金拨款进度,避免大量资金在基建部门和单位积压、沉淀。

第十六条为保证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所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防止由于建设项目施工高峰季节和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等情况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供给不足,影响项目建设正常进行,各级财政要按当年基建预算投资的5%设置基建设备储备资金。基建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的基建管理机构设立了专门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的,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核算监督。对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基建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预算资金的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建资金的收纳和资金的拨付。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支配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审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报表;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汇总审批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年度决算。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是指经同级权力机构批准的当年基建支出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时,而对原批准的基建支出预算所作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需要动用可用财力或上级部门需要追加基建支出预算时,本级财政要相应调整基建支出预算,并要及时追加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后,由于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基建支出预算划拨。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预算收支科目执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不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科目间的调剂使用,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调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监督。对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都要自觉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反映实际情况,防止和纠正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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