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影墨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

在聘用过程中,雇主需要充分考察求职者的能力、经验和潜力。以下是一些聘用指南和指导原则的梳理,供大家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运用。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一

根据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不断完善与医院发展相适应的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更合理的调配使用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通过制定规范化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与医院发展相适应的聘用人员管理考核体系,为充分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聘用人员的才智,创造公开、公平的竞争平台,以期建立对聘用人员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和人尽其才、优胜劣汰的激励竞争机制及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二、聘用的程序和方法

1、人事科根据医院“十一五”期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医院对人员需求的实际状况,制定年度人才需求计划,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人事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需求计划,拟定招聘程序,向社会(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及相关人才人事网等)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招聘过程中由人事科会同医务、护理部等用人部门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安排聘用人员进行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同意。

3、经考试、考核后,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科负责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人员的待遇

1、医疗卫生技术岗位的聘用人员,其待遇根据来院时的学历,分为以下几类:

(1)聘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进入聘用期,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不享受奖金待遇,未取得岗位准入资格或具备岗位准入资格在医院工作未满一年,享受医院平均奖的二分之一。

(2)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支付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他卫生津贴、工作餐津贴等按医院有关规定享受正式职工待遇;奖金待遇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大专、中专学历人员,工资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工作满一年且取得岗位准入资格者,(按照本办法的考核方法)考核测评合格上岗后,工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奖金待遇由所在科室考核发放。上述人员卫生津贴、工作餐津贴均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具有助理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确属医院急需人员,比照医院同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他卫生津贴、工作餐津贴等按医院有关规定享受正式职工待遇;奖金待遇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5)医院引进和聘用的高层次学历人才(如博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学科带头人等,按照医院的《南昌市第九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执行。

2、医院聘用的非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另议。

3、所有正式聘用人员,医院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及公积金,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双方分别承担。

4、聘用人员享受正式职工的工会福利待遇。

5、聘用人员享受正式职工的休假待遇(含男、女职工计划生育假)。

6、聘用人员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包括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组织生活以及参加各种会议等。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人事科组织,安排相关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专家等对聘用人员进行授课培训。人事科负责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评估、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对培训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聘用人员一经正式聘用,须岗位准入资格的人员,必须在两个考试周期内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岗位准入资格,方可继续聘用。

3、已取得岗位准入资格的聘用人员,服务年限均不少于5年。因个人原因未到服务年限提出辞职的人员,须按聘用合同规定条款支付违约金。

4、聘用人员如若报考研究生,需经医院同意,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医院报考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5、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负责。聘用人员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

五、聘用人员的考核

(一)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聘用人员考评委员会,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实行科室、专业考核小组和医院考评委员会三级考核。

(二)各级考核组织职能

1、科室考核

科室考核由科主任、护士长等组成评议小组,成员3-5人。负责对本科室聘用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按量化的考核标准对其执行和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专业考核小组

专业考核小组由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和本专业资深专家5-7人组成,在科室考核的基础上对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评分。

3、医院考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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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 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 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罚。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罚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获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总则 

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录用 

(1)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2)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 

(3)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 

3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 

3.1档案管理: 

(2)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补充归档所需文件。

3.2劳动合同管理: 

(2)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4入职培训 

4.2新员工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1)公司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 

(2) 本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

(3) 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 

(4)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 

5试用期 

6转正 

6.1员工试用期转正有部门负责人提报和员工本人申请两种形式。 

7工作表现评估 

7.1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7.2评估结果作为员工奖金发放、晋升、调薪、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8.1公司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8.2培训: 

(2)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培训计划; 

9.1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2)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 

(3)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9.2辞职: 

(3)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工资、奖金只计发到离职日。 

9.3擅自离岗: 

(2)员工擅自离岗后,其所在部门必须在确认员工擅自离岗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综合办公室。对于擅自离岗员工,公司将按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情况严肃处理,冻结其相关结算手续的办理,同时公司视损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责任。

9.4员工离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

(2)结清欠款和预借款; 

(3)经签字确认的工作移交清单; 10.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黄田坝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原则

1、坚持因岗聘人原则,按照区人社局、区监察局成青人社发〔2011〕48号《关于冻结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原则上不新设岗位聘用临时用工人员。

2、上级主管部门需要聘用临时用工人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二、聘用方式和待遇

1、招聘人员实行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时由用人科室提出聘用意见,试用合格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原则上由用人科室负责一年一签,并交党政办存档。

2、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由街道办事处按月支付工资,其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奖,由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事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依法享有公休假日、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等政策性福利待遇;综合执行队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

三、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1、分管领导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主管科室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及培训。

2、聘用人员须服从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3、聘用人员须遵纪守法,遵守办事处各项规章制度。

4、公正履职,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利用岗位职权违规牟取个人利益。

5. 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工作保密纪律。

6、聘用人员出勤、请假规定,参照《黄田坝街道办事处机关考勤、值班制度》、《黄田坝街道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执行。

四、聘用人员的考核和监督

1、主管科室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平时考核,每月25日前填报《临聘人员平时考核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党政办作为兑现绩效工资报酬的依据。

2、年底根据《黄田坝街道办事处临聘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3、街道纪工委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纪律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

五、聘用劳动关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七、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某某某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某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某内户籍居民中招聘;某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某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某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某人事局共同负责。某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某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某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某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某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某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某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某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某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某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某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某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八、附则

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罚。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罚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获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罚。

第二十条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五

为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和《阜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市直用人单位原则上于上年末提出下年度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及所需人员的岗位安排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送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1 、用人单位凭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招聘;

2 、聘用岗位应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3 、聘用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

4 、招聘方式。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5 、组织实施。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事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考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招聘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6 、聘用手续办理。对按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编外聘用手续。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 、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用人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签订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2 、聘用合同鉴证。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合同鉴证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到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办理。

3 、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标准、程序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4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聘程序和办法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由单位自主决定。

5 、工资福利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所需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根据事业单位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档案工资和办理工资调整手续。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准审批后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依据。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

1 、用人单位要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大病救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在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也可通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办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本市事业单位规定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工勤岗位人员按企业标准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2 、编外聘用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保险和医疗保险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政不拨款。

3 、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帐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以上的,由市人事部门审批退休手续,按本市城镇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严格界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范围,对未纳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和未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不得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缴纳范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将每年的编外聘用人员情况及时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金缴纳的顺利进行。

六、其它事项

1 、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外聘用人员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 15 日内书面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编外聘用人员因解除聘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 、编外聘用人员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 1 年内,市直其它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原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已办理编外聘用手续的人员按本意见完善相关手续。

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但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人员的聘用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相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进行。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聘用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应当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五)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文艺、体育等特殊岗位外,不得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档案。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条件;

(四)岗位纪律;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一) 连续工龄满25年;

(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三)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四、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2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五、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聘用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的,解除行为无效,聘用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者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五)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一)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八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视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七)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第四十一条 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相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 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失业救济,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违约和纠纷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给受聘人员造成损失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聘用单位聘用尚未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对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受聘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造成的聘用不当,聘用单位可以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第四十九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聘用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聘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七、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中受聘人员医疗期,可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病假期间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5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细则变更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化内部改革,提升工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省、市局清理临时聘用人员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如下:

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前,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作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的作风与工商机关的作风建设相适应,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工商部门应有的良好形象。

在现有人员数量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对待的原则,逐步减少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确保三年内达到省、市局规定的要求。

一是要与在职在编工商干部一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国家局、省局“六条禁令”的学习教育,加强对工商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是强化约束,抓好督查。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凡是在聘用期内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辞退。

三是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人数,对确实需要使用临时人员的,各分局要做到计划在前,审批在先,不得擅自聘用,录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切实把一些综合素质高、年龄轻、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技能的人员充实到工商行政管理辅助岗位。四是规范聘用手续,今后,各用人单位对临时用工人员一律实行一年一聘,严格按照县局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资渠道。

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新聘人员必需报局领导批准,到人教科备案,方可聘用。对一年一聘的协议也需报县局人教科存档备查。对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工商部门廉政行风建设带来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相应扣除考核得分。对擅自聘用临时人员,在以后辞退中造成不良后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时聘用责任人的责任,所有损失由聘用责任人自己承担。

以上管理制度,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把临时聘用人员认认真真的管好、用好。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七

(2)部门负责人(经理)的聘任:

2)部门副职的聘任,采取部门正职提名推荐的方法,报总经理室认可确定,副职与正职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由正职聘任上岗。

(3)部门工作人员的聘任: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及年度工作目标,合理提出一人多岗的岗位设置及人选建议,总经理室按其专业职能确定后,由部门负责人与职能人员签订仁岗合同后上岗。

(4)直属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部经理,分别由股东单位和职能部门联合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总经理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或项目管理责任书后聘任上岗。

(1)受聘期间调出本公司,自行解聘,按现职务工资等级介绍给调入单位。

(2)聘期届满,基本称职的。因企业调整等原因不再续聘。除保留其最后受聘时的工资等级外,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安排新工作后,其职务、特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3)在聘用期间,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信誉、经济损失或考核得不到本部门的多数人员拥护,或表现较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其不称职的,给予解聘。解聘后不再享受最后受聘时的工资待遇,如重新聘用,按新岗位确定待遇。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第五条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八条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由各部门部长、经理、主任和部门副部长、副经理、副主任组成。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人员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2、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3、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备选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十六条对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对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

第十八条职位升迁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经总经理审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高级经理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福利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可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调动申请书,经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后,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调动,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有岗位变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新员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延长试用期的必须报总经理审批,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试用员工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由人力资源部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别为1年、2年、3年。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员工提出,可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员工在试用、正式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制度;

4、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5、公司因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调整、变化;

6、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十五天;

8、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劳动合同趋于届满;

10、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合适岗位工作要求且不触犯国家有关法规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提出。

第三十二条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员工解聘后,公司将不再负担员工的任何非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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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九

第一条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解决。

第二条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体检。

第六条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第八条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推行规范化、程序化的聘用管理程序,从招聘、录用等环节上确保任职人员符合企业岗位需求、任职后能够顺利开展业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员工的了聘用管理原则、流程、要求及入离职管理,适用于各部门。

1)因岗定人,公开招聘。

2)科学甄选,择优录取。

3)教育训练,贤者适用。

见附件《招聘、录用管理流程》。

5.1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规划方向对本部门各岗位定岗人员定编情况进行预报和编制,并统一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为常年行政部门考核人员定岗定编和招聘依据。

5.2各部门根据增补需求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逐层进行审核批准后报送公司行政部执行,属于年度岗位定编表计划内的《人员需求申请表》可安排增补,不属于计划内的《申请表》应报总经理特批后方可进入招募。

5.3行政部根据《人才需求申请表》及《岗位说明书》的内容对求职者进行初试,初试包括资格审查和提问式面试(部分岗位还需采取人才测评、笔试等形式进行甄选),初试通过后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及产品…,并安排复试。

5.4用人部门需按要求进行复试,复试包括面试和模拟测试(部分岗位还需采取岗位实习考核的方式进行观察后确定),复试完毕后签署复试评定意见。

5.5需要联合复试时由公司行政部组织,各面试人在面试结束后出具详细的评定意见,并对是否录用达成共识。

5.6特殊招募的人才或超编招募要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用人部门不得私自用工,公司行政部不得批准权限外的人才招募需求。

5.7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申请表》,在面试结束后最迟在三天内等通知。人力资源部对综合面试结果、笔试成绩等做出综合分析,与用人部门最终确认录取人名单,报总经理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需报经董事长面试同意)后办理录用手续。

5.8录用前对预录用人员的学历、工作履历、劳动关系、联系方式、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被核实无误的人员由公司行政部电话通知其办理职前体检,并告知其办理录用手续的时间及所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6.1被录用人员凭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行政部报到,报到时请提供:个人一寸免冠彩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体检表、失业证(本市)、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相关从业上岗证或证书留存公司员工档案库,同时要求报到之日将相应证件原件带上,经审核后马上归还本人。

6.2操作类岗位和经特别批准的人员可由行政部先安排入岗试用,相关证明材料应在行政部指定限定时间内交齐[最多不能超过5天,除应届生毕业生证书未发外(必须提供"推荐表")],超过限定时间公司有权不予聘用。

6.3根据岗位性质必须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书。

6.4行政部为新录用员工办理各类录用手续,如考勤编号、工卡办理、宣导公司管理制度和体系等,在进行基本的入职简介后,通知员工至其所在部门报到。

6.5部门在接到新入职员工后,为新录用员工办理各类上岗手续,如劳保用品领取、劳动工具领取、填写工作用表、岗位责任书(上交行政部与其人事档案归档)等,在对其进行了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根据岗位要求,未获得相关资质证明的员工应直接安排资质培训或鉴定,严禁焊工、电工、会计、司机等要求持证的岗位无证上岗。

7.1公司试用期为1-3个月。根据各部门对该员工考核情况可由部门提出提前转正的申请,逐层申请考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正手续。

7.2针对照常转正的试用期员工,在转正期到之前15天内行政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用人部门必须按要求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经试用期员工自我评定逐层审批后报行政部办理转正事宜(必须于该员工转正日前5前上报行政部)。

7.3在试用期间各部门应对该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团队协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业绩考核进行跟踪考评,一经发现不适用经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者,用人部门必须于5天内以书面形式评定是否继续试用,报送行政部经公司领导评定后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办理劝退等事宜,同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7.4在试用期内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拟离职之日前7天提出,并做好在职期间的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7.5取消录用资格特别规定。

即使办理了录用手续,如在办理过程前后经公司调查、考核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有权取消其录用资格,包括以下(及类似)情况:

试用期内多次出现工作失误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被认为工作素养达不到基本员工要求的;

试用期内多次出现专业判断失误或出现重大专业判断失误,被认为专业水平不够的。

试用期内经考核后被认为不符合岗位说明要求的。

试用期内多次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参照薪资管理办法规定的业绩量考核等内容)。

试用期内未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延长试用期后仍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

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流程、标准规定的。

试用期内不服从调配或上级指示的。团队协作性差,个人行为规范有违于职业道德或一切法律责任的,除取消录用资格外,同时公司有权追究给公司所造成损失的一切法律责任。

8.1经考核合格后行政部门必须为其办理试用期转正相关事宜,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做好劳动关系备案工作并给予办理缴交相应的医社保等相应福利。

8.2普通职员劳动合同签定期限为2年;中层及以上岗位人员合同签定期限至少为3年。

8.3确立劳动关系后,凡是委派其参加厂商或第三方组织的培训课程,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定劳动服务协议,同时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不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相冲突,以期限未履行完的为主。

8.4在职期间,公司或当事人若有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者,任何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待新人到位交接清楚后解除劳动关系。

8.5若员工未经申请总经理批准单方要求离职的,或违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私自缺岗或旷工者(或公司其他管理体系约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工作标准的),公司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同时不给予办理劳动关系退工手续并视为自动放弃其未发放工资。

8.6所有员工离职前30天必须填写《离职申请表》逐层上交审批后,上交于行政部备案(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及时上交《人员需求增补单》实施招聘活动),同时于离职当天填写《离职人员手续交接清单》逐层审批同意后,留存于行政部后方为办理完离职手续。

8.7员工离职清单必须逐层审核审批,各部门将根据该员工在职期间所拥有的公司财、物、客户资料或信息等结算交接清单无误后方可批准离职,否则公司将追究审批人连带责任。(例如:公文包、服装款、培训服务未履行完所应承担的培训费用、办公文具、客户资源书面信息、车辆、公司信件等等)。

8.8结合公司《薪资管理制度》的标准要求,每位销售顾问每月的销售任务至少完成2台,若连续2个月未完成基础任务指标或连续2个月业绩均为最后一名(未位淘汰),则将该员工列为岗位不称职处理,并自行办理完手续后解除劳动关系不予续用;同时,销售主管、经理、销售副总连续2个月均未完成公司指定的月度任务目标者,一并同等处罚。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执行,由行政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协助执行。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一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办公室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另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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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聘用管理,提高公司员工聘用效率,实现人员需求与招聘的合理配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管理。

三、 工作职责

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的统一管理。

1. 行政部负责员工招聘计划的制定及经批准后的`实施。

2.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用工需求申报。

3. 总经理负责招聘计划及新增岗位人员招聘的审批。

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试用员工的确认。

5.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用工部门和人事部共同协商,对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批准。

6.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试用期员工的试用考核及转正申报。

7. 行政部负责员工试用转正的审核。

四、 招聘原则:

1. 德才兼备原则:行政部及各用人部门在招聘人员时,尽量选拔有志于公司发展、忠于企业的“德才兼备”人员,同等条件下,以德为先。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事部在有人员需求时,要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在选拔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

3. 人岗匹配原则:人事部在进行人员筛选时,要量才录用,尽量选择适用型人才,避免能力过剩或能力不足造成的不良影响。

4. 亲属回避原则:人事部及用人部门进行筛选时,应尽量避免亲属在直接管辖的工作岗位任职。

5. 先批后招原则:人员招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人事部进行统一招聘,不允许用工部门私自招聘和录用。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录用:

1) 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2) 有政治、经济问题者;

3) 不满《劳动法》规定年龄者;

4) 公安机关追捕或通辑的犯罪嫌疑人及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5) 所填简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者。如学历要求、年龄要求、工作经历、个人资历等。

6) 与原单位或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尚未解除。

五、 招聘程序

1. 用人需求与招聘申请: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及内容,明确本部门人员编制。当新增工作任务、员工离职空缺等原因产生的人力需求,报人事部负责人,人事报总经理批准。

2. 用人需求审核:人事部按需求组织各部门编制下年度人力编制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作为行政部审核部门人力需求的标准。如为编制外招聘、战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进人才,须以呈批表形式报总经理审批。如果为新增加岗位,用人部门必须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经公司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招聘。

3. 制定招聘计划:人事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人力需求表,编制人力需求汇总表,并在明确用人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拟订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包括拟招的人数、职位名称、任职资格要求,应聘人员的考核方案,招聘的截止日期,确定入职的员工上岗时间;招聘资料费、摊位费、广告费,以及招聘工作时间表等。

六、 招聘活动

1. 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行政部根据需求岗位特点、任职资格要求、人力市场情况等因素,慎重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渠道选择及信息发布在完成招聘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前,公司主要依靠以下渠道:

1) 报纸招聘:本地发行量较大,读者群较多的报纸。

2) 网络招聘:目前主要通过钢铁英才网、智联招聘网等直接发布职位。以后视招聘工作需求,再寻求新的招聘网站合作。

3) 各种现场招聘会:参加各种大型招聘会。

4) 校园招聘:与大、中专院校保持联系,定期输送毕业生,接收学生进行实习,并从中挑选合适人员留任。

5) 内部推荐:鼓励公司员工推荐。

6) 政府就业中心:搜集人才信息,或参加现场招聘会。

7) 职业介绍所、个人中介:工商注册或个人从事的中介服务。

8) 个人中介及其它可行的招聘渠道。其中,当地报纸、内部推荐、政府就业中心和职介所及为普工、熟练工招聘的主要渠道,网络招聘、校园招聘、内部推荐为技工、工程师、管理人员的主要渠道。

2. 行政部初试

对于资料筛选合格者,行政部及时通过电话约谈或面试的方式组织初试。电话约谈适用于外地且不方便近期到来的应聘者,行政部面试人员需记录约谈结果;应聘者来公司面试,需填写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行政部面试人员填写面试评估表的初试部分。面试内容包括个人背景、所接受过的教育和训练、具备的资格、经验和能力等。

1) 个人背景:个人特性、家庭情况、爱好、年龄、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等。

2) 教育和训练:个人受教育程度和职能训练的深度、广度,相应的职称等级。

3) 工作经验:曾经服务单位、任职、薪资、离职原因、个人专长,最突出的成就等。

4) 资格和能力:上岗证、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际操作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

人事部面试人员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复试。

七、 录用及入职

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均可进入公司录用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录用人员报到,人事部负责组织办理员工录用审批手续,查验相关证件,并根据需要进行背景调查。行政部负责审核录用员工的职务级别和工资级档等人事资料。

被录用人员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入职资料:

1) 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

3) 最高学历证明(含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业技术人员提供);

5) 健康证(仅食堂工作人员提供);

行政部在审核以上资料无误后办理入职手续;如体检不合格(各类传染性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或提供证明资料与实际不符者不予以录用。

办理入职手续时,人事科负责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开始正式试用,起薪日从入职报到之日起。

入职手续完成后,新员工立即进行入职培训,包括行政部组织的一般入职培训,安环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用人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等。

八、人员报批及备案

公司各级录用人员都需按照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报批备案手续。中层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批;一般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向集团公司报备;一般员工须报总经理批准。公司所有员工档案由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备案。

九 、试用及转正管理

所有录用员工均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确定。目前,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如没有试用期,部门必须在录用审批表上注明。试用期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负责人对试用期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做出评价。评价合格者转正。所有新招聘人员从试用期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十、 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 、 附则

1.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解释。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三

为客观、全面地反映本社各部门及成员的工作情况,使记者社的制度完善规范,作到真正的有章可循,奖惩分明,保障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开发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的意义

记者社档案是记者社的组织干部管理、教育、活动等工作开展所积累的文字及实物资料,为以后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是记者社至关重要的公共财产。

第三条 档案内容

本制度包括总则、档案分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和附则五部分。

第二章 档案分类制度

档案按内容划分为:部门档案、人事档案、活动档案、会议档案、财务档案、外来资料档案及记者社相关制度档案。

第一条 部门档案

(一) 档案范围

本档案共五册(包括社委人事档案),并按部门划分。包括各部门职能介绍、成员相关资料(简介、个人获奖情况说明等)、成员名单和通讯录。

(二)档案建立

1)本社成员的人事档案由秘书部成员为其建立,其中的个人履历等基础资料由个人及部门填写。

2)部门档案是社委会对各部门日常工作的考核纪录,作为先进评选、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人事档案

(一)档案范围

包括记者社指导老师简介,社委会简介及各部门部长、副部长、成员名单。

(二)档案建立

记者社指导老师、社委会档案在每年换届后由秘书部成员为其建立,其中的个人履历等基础资料由个人填写。

第三条 活动档案

(一)档案范围

档案按内容划分为:招新活动档案、换届活动档案、外出联谊交流活动档案、评报活动档案。各类档案包括各相关活动的活动策划书、活动通知、活动流程、发言稿、活动工作安排表、活动总结、活动成果等相关文件。

(二)档案建立

1)记者社各部门在举办大型活动后的7天之内,需把本次活动的所有相关文件一并提交,由秘书部存档。

2)举办大型活动时,摄影部要注意保存各种文字图像资料,要及时采集活动图片,及时将照片、相关宣传稿件存档,并在秘书部工作人员收集时及时提交。

第四条 会议档案

(一) 档案范围

会议记录本、部长例会流程、会议下发资料、发言稿、会议ppt、资料图片。

(二) 档案建立

1) 秘书部对每次学生会全体成员会议在会议记录本上进行记录,并于会后收集本次会议所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存档。

2) 社委会例会资料由秘书长进行收集,月末交给档案管理人员收集存档。

第五条 财物档案

(一) 档案范围

活动预算表、活动结算表、学生会财务帐目、发票、学生会集体获得的奖品、纪念品、文具、展板、条幅、装饰品等。

(二) 档案建立

1)各部门举办活动前,根据活动计划书,本着节约务实、具体详尽的原则编制预算申请,然后交由社委会审核通过,再上报分管老师审核签字。

2)发票填写所购物品、时间要符合实际。背面注明经手人、所购具体物品及时间,做到详实具体,以便登记入账。最后主办部门将预算申请和发票一并交秘书部报销、存档。

3)秘书部专门设立财务账目本,每月应作账目整理,并向社委会汇报批示,接受社委会监督。

4)秘书部为每一件办公物品都建立档案,详细记录其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条 外来资料档案

(一) 档案范围

校各学生组织及外校组织的.通讯录、报刊等外来资料。

(二) 档案建立

秘书部每次领取资料后,进行资料整理,重要资料备份存档。

第七条 记者社制度档案

(一) 档案范围

ci系统、场地借用流程、物资借用办法、值班制度等相关文档。

(二) 档案建立

1)记者社秘书部在学生会内部制度修订后进行收集,并整理归档。

2)对于上级下发制度文档进行复印下发各部门,并备份存档。

第三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档案管理人

1)档案收集与管理总监督人为秘书。秘书部内委任档案管-理-员,由档案管-理-员对各个部门进行跟踪负责。在活动频繁时可适当在秘书部内成立档案小组进行一对一跟踪负责。

2)档案管-理-员于各部门举行大型活动后主动联系相关部门提交档案所需文档,并对档案的收集进行监督。

3)各部门应确定一名委员作为档案收集工作的联系人,负责收集活动的相关资料。重要文件(包括工作计划、总结以及某些重要活动的文件资料),各部门信息员除了上交一份文字资料外,还应将文件用word形式存入磁盘上交或发到秘书部的邮箱中。

4)档案管-理-员负责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坚持平时整理,根据不同种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特征,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归档。管-理-员一学期须作一次档案统计汇报工作,并将本学期的重要文件及活动照片统一录入磁盘,以便保管及查阅。

5)归档做到排放合理,页号编写准确,案卷目录清楚,案卷标题简明扼要。按归档时间在档案首页档案目录中进行登记,方便检索。

6)各部所需收集范围具体请参见《校报学生记者社档案》里各部门业已归档的资料。除此之外,各部门还可以增加收集对学生会今后工作有参考利用价值的资料。另外,工作计划书与各大型活动的工作总结也应在收集范围之内。

第二条 归档时间

1)各部门的档案收集工作的联系人,在活动结束后七天内把相关资料交给档案管-理-员进行归档。

2)对于年度工作总结、各种年报、成员名册,应于每个学期末进行归档。

3)每个学期末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归档,各部门要把上一年应归档而未归档的全部文件材料移交秘书部归档。

第三条 归档范围

按各档案的档案范围进行。

第四条 档案格式

1)各部门上交归档文档统一运用应届学生会模板,并用a4纸打印后提交。

2)外来文档原件归档。

3)每册档案首页为档案目录,档案本每页张贴页码,并要求对更新的文档内容在档案目录进行登记,方便检索。

4)每册档案侧面填写档案名称、册数。

第四章 档案借阅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搞好各门类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记者社各部门借阅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在档案借阅登记表上进行登记,注明借阅人姓名、部门、联系方式、借阅内容,并记录归还时间,是否完整归还等具体事项。特殊情况需借出的,需经档案管理人批准,但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不得转借他人。需继续使用者要办续借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条 外单位来人查阅本单位档案,需经秘书长签字批准,方可查阅,不得抄录或借出。

第三条 对于借阅、借用的档案,未经允许不得圈画、涂改、折卷、裁剪、撕毁、抽调、翻印、转借、公开引用、增删档案中的任何材料及文件等。

第四条 如发现档案错漏请及时与档案管理人员联系,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实后进行修正,不得私自修改。

第五条 对所有借档案或经批准复印的材料要妥善保存。违反要及时追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片等档案一律不借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学生会每年换届时,以往文件移交下届成员作为参考,由秘书部成员接管档案。

第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秘书部请示社委会后决定。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 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定编及岗位设定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第五条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四章岗位聘用原则

第六条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八条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

第五章管理人员任免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由各部门部长、经理、主任和部门副部长、副经理、副主任组成。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人员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2、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3、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晋升和降职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备选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十六条对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对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

第十八条职位升迁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经总经理审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高级经理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福利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可保持不变。

第七章岗位调换

第二十一条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调动申请书,经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后,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调动,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有岗位变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章试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新员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延长试用期的必须报总经理审批,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试用员工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由人力资源部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别为1年、2年、3年。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员工提出,可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员工在试用、正式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解聘

第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制度;

4、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5、公司因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调整、变化;

6、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十五天;

8、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劳动合同趋于届满;

10、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合适岗位工作要求且不触犯国家有关法规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提出。

第三十二条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员工解聘后,公司将不再负担员工的任何非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费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条 确定岗位编制的原则: 

1.符合总公司及子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经营战略目标和满足实现利润计划的需要;   

2.符合目前或近期业务的需要;    

3.需做好劳动力成本的投放产出评估; 

4.有助于提高办公效率和促进业务开展,避免人浮于事;    

5.适应用人单位领导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幅度。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参加非法组织; 

4.品行恶劣,曾受过开除处分;   

5.吸食毒品; 

6.经医院体检,本公司认为不合格;   

7.年龄未满 18周岁。  

1.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招聘准备工作: 

(2)拟定招聘日程安排;   

(3)成立主试小组; 

(4)编制笔试问卷和面试纲要;    

(5)需要准备的其他事项。   

2.实施步骤: 

1.讲解公司的历史、现状、经营范围、特色和奋斗目标;  

2.讲解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介绍各部门人员;   

3.讲解各项办公流程,组织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4.介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辅导使用办公设备; 

5.讲解公司对员工道德、情操和礼仪的要求;  

6.解答疑问; 

7.组织撰写工作心得及工作意向。  

1.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得担任保证人。 

2.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付赔偿及追缴责任:    

(1)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   

(2)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    

(3)窃取机密技术资源或财物;  

(4)拖欠账款。 

(1)保证人死亡或犯案; 

(2)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     

(3)保证人宣告破产;    

(4)不欲继续保证。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制订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五

尊敬的领导:

本人参加教育工作已经33年,现年51岁,20xx年11月28日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20xx年4月——2010年10月聘任小学高级教师十级岗位。

20xx年11月——现在聘任小学高级教师八级岗位,在此期间我分别担任中坝小学和三星小学的负责人。

在工作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因此本人的管理工作得到教师和家长的好评,同时本人担任的。教学成绩突出。

故根据省人社厅【20xx】194号,黔人通【20xx】165号文件精神,本人符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聘任条件,因此特申请继续聘任小学高级教师八级岗位。望各位领导同意拟聘为感!

申请人:

20**年**月**日。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六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办公室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另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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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聘用管理,提高公司员工聘用效率,实现人员需求与招聘的合理配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管理。

三、 工作职责

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的统一管理。

1. 行政部负责员工招聘计划的制定及经批准后的实施。

2.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用工需求申报。

3. 总经理负责招聘计划及新增岗位人员招聘的审批。

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试用员工的确认。

5.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用工部门和人事部共同协商,对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批准。

6.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试用期员工的试用考核及转正申报。

7. 行政部负责员工试用转正的审核。

四、 招聘原则:

1. 德才兼备原则:行政部及各用人部门在招聘人员时,尽量选拔有志于公司发展、忠于企业的“德才兼备”人员,同等条件下,以德为先。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事部在有人员需求时,要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在选拔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

3. 人岗匹配原则:人事部在进行人员筛选时,要量才录用,尽量选择适用型人才,避免能力过剩或能力不足造成的不良影响。

4. 亲属回避原则:人事部及用人部门进行筛选时,应尽量避免亲属在直接管辖的工作岗位任职。

5. 先批后招原则:人员招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人事部进行统一招聘,不允许用工部门私自招聘和录用。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录用:

1) 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2) 有政治、经济问题者;

3) 不满《劳动法》规定年龄者;

4) 公安机关追捕或通辑的犯罪嫌疑人及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5) 所填简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者。如学历要求、年龄要求、工作经历、个人资历等。

6) 与原单位或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尚未解除。

五、 招聘程序

1. 用人需求与招聘申请: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及内容,明确本部门人员编制。当新增工作任务、员工离职空缺等原因产生的人力需求,报人事部负责人,人事报总经理批准。

2. 用人需求审核:人事部按需求组织各部门编制下年度人力编制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作为行政部审核部门人力需求的标准。如为编制外招聘、战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进人才,须以呈批表形式报总经理审批。如果为新增加岗位,用人部门必须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经公司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招聘。

3. 制定招聘计划:人事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人力需求表,编制人力需求汇总表,并在明确用人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拟订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包括拟招的人数、职位名称、任职资格要求,应聘人员的考核方案,招聘的截止日期,确定入职的员工上岗时间;招聘资料费、摊位费、广告费,以及招聘工作时间表等。

六、 招聘活动

1. 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行政部根据需求岗位特点、任职资格要求、人力市场情况等因素,慎重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渠道选择及信息发布在完成招聘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前,公司主要依靠以下渠道:

1) 报纸招聘:本地发行量较大,读者群较多的报纸。

2) 网络招聘:目前主要通过钢铁英才网、智联招聘网等直接发布职位。以后视招聘工作需求,再寻求新的招聘网站合作。

3) 各种现场招聘会:参加各种大型招聘会。

4) 校园招聘:与大、中专院校保持联系,定期输送毕业生,接收学生进行实习,并从中挑选合适人员留任。

5) 内部推荐:鼓励公司员工推荐。

6) 政府就业中心:搜集人才信息,或参加现场招聘会。

7) 职业介绍所、个人中介:工商注册或个人从事的'中介服务。

8) 个人中介及其它可行的招聘渠道。其中,当地报纸、内部推荐、政府就业中心和职介所及为普工、熟练工招聘的主要渠道,网络招聘、校园招聘、内部推荐为技工、工程师、管理人员的主要渠道。

2. 行政部初试

对于资料筛选合格者,行政部及时通过电话约谈或面试的方式组织初试。电话约谈适用于外地且不方便近期到来的应聘者,行政部面试人员需记录约谈结果;应聘者来公司面试,需填写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行政部面试人员填写面试评估表的初试部分。面试内容包括个人背景、所接受过的教育和训练、具备的资格、经验和能力等。

1) 个人背景:个人特性、家庭情况、爱好、年龄、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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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和训练:个人受教育程度和职能训练的深度、广度,相应的职称等级。

3) 工作经验:曾经服务单位、任职、薪资、离职原因、个人专长,最突出的成就等。

4) 资格和能力:上岗证、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际操作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

人事部面试人员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复试。

七、 录用及入职

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均可进入公司录用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录用人员报到,人事部负责组织办理员工录用审批手续,查验相关证件,并根据需要进行背景调查。行政部负责审核录用员工的职务级别和工资级档等人事资料。

被录用人员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入职资料:

1) 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

3) 最高学历证明(含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业技术人员提供);

5) 健康证(仅食堂工作人员提供);

行政部在审核以上资料无误后办理入职手续;如体检不合格(各类传染性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或提供证明资料与实际不符者不予以录用。

办理入职手续时,人事科负责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开始正式试用,起薪日从入职报到之日起。

入职手续完成后,新员工立即进行入职培训,包括行政部组织的一般入职培训,安环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用人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等。

八、人员报批及备案

公司各级录用人员都需按照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报批备案手续。中层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批;一般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向集团公司报备;一般员工须报总经理批准。公司所有员工档案由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备案。

九 、试用及转正管理

所有录用员工均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确定。目前,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如没有试用期,部门必须在录用审批表上注明。试用期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负责人对试用期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做出评价。评价合格者转正。所有新招聘人员从试用期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十、 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 、 附则

1.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解释。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使公司员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招聘原则

公司聘用员工,以任人唯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员工招聘流程

1.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求,需要招聘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综合部提出招聘申请和招聘计划,并在招聘计划中注明需要招聘人员的原因、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条件(包括应聘人员的专业要求、性别、工作经历年限等)、受聘人员主要工作等事项。

2.综合部接收到申请后,根据各部门招聘申请,结合该部门人员编制和实际情况,尽快与各部门人员沟通后提出招聘意见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获准后执行招聘。

3.综合部制定招聘方案及与招聘工作相关的表格,同时拟定招聘计划后按照招聘方案施行招聘。并通过各种方式(如报纸、电视广告、网络、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等)面向社会发出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条件、应聘人员需带的资料、应聘时间地点等)。

4.综合部要求应聘人员携带个人资料及证件到公司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有需要可让其先参加笔试后再面试)。

5.综合部在收齐应聘者资料后,协同用人部门主管或部门专业人员对应聘者资格进行书面材料初审并对前来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

6.综合部配合用人部门对应聘者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价,共同决定合格者并拟定录用。综合部负责将面试结果及拟定录用人员资料汇总后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获准后,由综合部通知受聘者到公司报到进行试用。部门负责人或经理一级人员的招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对其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进行试用。

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一、录用

1.试用期

1) 公司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都需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综合所在部门评估合格后,由综合部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

2) 员工上岗后要先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内容为:公司简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部门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培训等,培训期满与公司签署试用合同。

3) 培训期间,如果所在试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认为员工的各方面能力达不到公司的要求,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有权停止试用。

4) 试用期间,综合部及用人部门对员工是否胜任其职务进行评估。能迅速掌握所需要的工作技能或达到岗位所需要的要求,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5) 试用期间,如果员工违反试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或违纪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6) 试用期间,公司有权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来调动岗位及根据试用期满后的考核结果调整和变化员工的工资水平。

7)公司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转正、延长试用(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或不予以录用。

2.转正

1) 试用期满的员工,在考核合格后,由综合部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综合部存档,一份由员工自行保管。

2) 正式的劳动合同按公司的经营年度一年签订一次。合同到期时若未发生解聘和离职的情况,综合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该员工进行沟通,双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

二、离职

1.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自认不适合其职务必须提前(工作一个月的提前一周;工作两个月的提前15天;工作两个月以上不满三周的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向综合部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2.正式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报综合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3.公司将要辞退的员工,将在其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由综合部通知其本人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4.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离职要填写《离职申请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办理离职交接时必须按照《离职交接单》上的内容一一进行交接,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单》由综合部进行存档。

3)任何离职员工都无权在其原工作时所使用的电脑上复制、删除任何文件,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4)无论任何情况下离职,应无条件向公司转交与公司业务有关或已由公司掌握、控制的全部信息的载体。

5)离职员工薪资于办理完交接手续的次月薪金发放日领取。

6)如员工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扣除当月薪资,待按《离职交接单》交接手续完毕后,扣除当月薪资的80%作为该员工非正常离职的处罚。

三、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 员工未能履行其职责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严重违纪行为的;

2.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泄露公司机密的;

3.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者;

4.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者;

5.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

6.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

7、不服从公司管理,对抗本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利用工作时间聚众影响工作的;

8.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9.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阻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

10.员工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兼任本职以外其他有偿报酬和具竞争行为的工作者;

12.其它有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四、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经预告后解除劳动合同,发给本人上个月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公司依法破产、解散或转让时,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因病或非工伤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服从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实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七

为了使公司员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招聘原则

公司聘用员工,以任人唯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员工招聘流程

1.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求,需要招聘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综合部提出招聘申请和招聘计划,并在招聘计划中注明需要招聘人员的原因、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条件(包括应聘人员的专业要求、性别、工作经历年限等)、受聘人员主要工作等事项。

2.综合部接收到申请后,根据各部门招聘申请,结合该部门人员编制和实际情况,尽快与各部门人员沟通后提出招聘意见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获准后执行招聘。

3.综合部制定招聘方案及与招聘工作相关的表格,同时拟定招聘计划后按照招聘方案施行招聘。并通过各种方式(如报纸、电视广告、网络、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等)面向社会发出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条件、应聘人员需带的资料、应聘时间地点等)。

4.综合部要求应聘人员携带个人资料及证件到公司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有需要可让其先参加笔试后再面试)。

5.综合部在收齐应聘者资料后,协同用人部门主管或部门专业人员对应聘者资格进行书面材料初审并对前来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

6.综合部配合用人部门对应聘者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价,共同决定合格者并拟定录用。综合部负责将面试结果及拟定录用人员资料汇总后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获准后,由综合部通知受聘者到公司报到进行试用。部门负责人或经理一级人员的招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对其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进行试用。

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一、录用

1.试用期

1) 公司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都需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综合所在部门评估合格后,由综合部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

2) 员工上岗后要先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内容为:公司简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部门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培训等,培训期满与公司签署试用合同。

3) 培训期间,如果所在试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认为员工的各方面能力达不到公司的要求,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有权停止试用。

4) 试用期间,综合部及用人部门对员工是否胜任其职务进行评估。能迅速掌握所需要的工作技能或达到岗位所需要的要求,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5) 试用期间,如果员工违反试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或违纪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6) 试用期间,公司有权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来调动岗位及根据试用期满后的考核结果调整和变化员工的工资水平。

7)公司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转正、延长试用(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或不予以录用。

2.转正

1) 试用期满的员工,在考核合格后,由综合部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综合部存档,一份由员工自行保管。

2) 正式的劳动合同按公司的经营年度一年签订一次。合同到期时若未发生解聘和离职的情况,综合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该员工进行沟通,双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

二、离职

1.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自认不适合其职务必须提前(工作一个月的提前一周;工作两个月的提前15天;工作两个月以上不满三周的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向综合部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2.正式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报综合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3.公司将要辞退的员工,将在其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由综合部通知其本人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4.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离职要填写《离职申请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办理离职交接时必须按照《离职交接单》上的内容一一进行交接,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单》由综合部进行存档。

3)任何离职员工都无权在其原工作时所使用的电脑上复制、删除任何文件,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4)无论任何情况下离职,应无条件向公司转交与公司业务有关或已由公司掌握、控制的全部信息的载体。

5)离职员工薪资于办理完交接手续的次月薪金发放日领取。

6)如员工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扣除当月薪资,待按《离职交接单》交接手续完毕后,扣除当月薪资的80%作为该员工非正常离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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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 员工未能履行其职责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严重违纪行为的;

2.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泄露公司机密的;

3.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者;

4.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者;

5.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

6.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

7、不服从公司管理,对抗本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利用工作时间聚众影响工作的;

8.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9.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阻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

10.员工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兼任本职以外其他有偿报酬和具竞争行为的工作者;

12.其它有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四、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经预告后解除劳动合同,发给本人上个月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公司依法破产、解散或转让时,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因病或非工伤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服从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一、 公司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后,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据此执行;

三、 为减少意外风险,公司以聘用人员名义办理保险,实际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公司;

六、 聘用人员监理因工作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终身责任;

八、 聘用人员旷工的,公司除不发工资外,还视情节给予扣除履行保证金、辞退等处罚;

十一、 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国汉监理公司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 聘用人员工作成绩突出,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的录用、增补均需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新员工招聘录用一律公开向社会招聘,本着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等符合岗位要求为原则。

第四条 招聘录用应由公司定期组织,以便于岗前培训。

第二章 招聘申请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人员的使用情况提出员工的招聘要求,并填写《招聘申请表》,报办公室。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的招聘申请,并根据情况提出招聘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办公室在拟定招聘计划时,应优先从公司内部进行人员调配。

第三章 招聘方式和筛选

第八条 公司招聘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

(2)校园现场招聘。

(3)员工及其他人员举荐。

(4)委托中介机构或猎头公司寻找。

(5)离职员工复职。

(6)适合公司的其他招聘方式。

第九条 招聘员工应明确职位、岗位职责、学历、经验、能力、年龄等要求。

第十条 成立公司招聘小组,可由办公室人员、用人部门人员、公司领导等至少3人组成。招聘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筛选工作:

(1)初选。办公室对全部应聘材料进行筛选后,选出初步合格者,并向其发放面试通知。

(2)面试。招聘小组负责考察面试人员,并将其表现详细填写在《面试记录表》中。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对面试者进行笔试、专业技能考核等。

(3)录用。招聘小组负责对所有复试者进行评价,并提出录用或不录用的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向录用者发放《录用通知书》,向未录用者发放《未录取通知书》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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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了解应聘人员的期望因素:

(1)优厚的福利待遇、交通便利的工作地点及雅致的工作环境。

(2)公司有良好的信誉及发展前景。

(3)开明的上级领导。

(4)有省内外进修培训的机会及快捷升迁的机会。

(5)工作内容符合自己的兴趣。

(6)工作具有完整合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面试注意事项:

(1)安排充分的时间,环境应安静、舒适。

(2)面试人员事先应熟悉招聘的具体要求,与应聘者谈话的主题要明确,列出发问的'重点范围。

(3)创造融洽、轻松的面试气氛,并随时记录面试的重要事项。

(4)控制面试的时间与场面。

(5)检查应聘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面试提问要点:

(1)请其简单描述家庭背景、过去的经历、应聘本职位的原因及自身的优缺点等。

(2)分析所投入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预想有机会重新选择将会选择什么行业。

(3)询问其喜欢的领导类型、业余爱好、休闲活动、常看的书籍等。

(4)询问其对待遇的要求。

(5)询问其对人生目标、安排及如何理解成功与失败的具体含义。 第十四条 涉及录用、面试必须注意的事项:

(1)应聘人员的待遇及福利,是否能够接受工作岗位、地点的调换,是否愿意出差。

(2)公司的录用条件。

(3)应聘人员可接受录用答复的期限及上岗日期。

(4)其他特定的工作要求。

第四章 录用报到

第十五条 办公室发放录用通知时,必须注明报到须知,尤其是报到期限。 第十六条 新员工报到时须带齐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业证等相关证件,办公室负责核查原件,保留复印件。

第十七条 证件检查合格后,办公室负责向新员工发放《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汇编》《保密协议》及表格等,并经员工确认后签订劳动合同,办公室将新员工相关资料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在员工入职当天办公室负责通知财务部和用人部门。通知内容包括:员工姓名、入职日期、所属部门、直接上级等。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介绍公司有关情况及框架,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工作岗位场所的设施、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并将成绩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试用期

第二十条 除特殊情况可以免除或缩短试用期外,所有聘用人员均须试用,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管理

1、办公室负责在员工试用期到期的前两周,提醒员工的直接上级对该员工的试用期表现进行评估。

2、员工试用期到期前一周,回收员工的《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并报总经理审核。

3、 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将其转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4、向未通过试用期的员工说明理由,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1)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 违反公司规定职业素质较差者;

(3) 隐瞒健康状况患有疾病者;

(4) 其他原因不胜任工作者;

6、办公室负责将《新员工试用期评估表》存入员工的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拟定及修改,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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