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执业医师法课件 临床执业医师法规考点总结(优秀5篇)

时间:2023-10-01 作者:碧墨2023年执业医师法课件 临床执业医师法规考点总结(优秀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执业医师法课件篇一

(一)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 血栓的结局

1.软化、溶解、吸收:小血栓可在纤维蛋白酶的作用下,完全溶解吸收。

2.机化:血栓体积大时可发生机化。白血栓形成后1-2天即开始,2周内可完全机化。在机化过程中,新生的内皮细胞被覆因血栓于此周而产生的裂隙,使血栓上下游的血流部分沟通,称为再通。

3.钙化:未被机化的血栓可发生钙盐沉积。在静脉中形成静脉石。血栓的类型

无论心或动脉、静脉内的血栓,其形成过程都从血小板粘附于内膜裸露的胶原开始,其后血栓形成的过程及血栓的组成、形态、大小都取决于血栓发生的部位和局部血流速度。血栓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白色血栓:见于延续性血栓的头部及疣状心内膜炎的疣状血栓。肉眼呈灰白色、质硬、粗糙,与心血管内膜紧密粘连。镜下由血小板聚集形成,呈珊瑚状小梁排列,其间质可见纤维素及中性粘细胞等。

2.红色血栓:又叫凝固性血栓,见于延续性血栓的尾部,混合血栓阻塞血管腔层,局部血流停止,血液凝固而成。肉眼呈暗红色,如凝血块一样。镜下,在纤维素网眼中充满各种血细胞。

3.混合血栓:构成延续性血栓的体部。白色血栓阻塞部分管腔,下游发生漩涡,析出的白色血栓和凝固的红色血栓交替形成混合血栓。

4.透明血栓:是由纤维素构成的,见于微循环小血管内,因而又叫微血栓。

1.心血管内膜的损伤:心血管内皮细胞是一层分隔内皮下结缔组织和血液中凝血因子、血小板的单细胞薄膜,具有抗凝、抗血小板粘集的功能。但是当内皮细胞受损时,可合成willebrand因子,使血小板粘附于内皮下的胶原。由于内皮损伤,内皮下结缔组织内的基底膜胶原、原纤维性胶原、弹性蛋白都有强烈的促凝作用,导致血小板粘集形成血栓。

2.血管状态改变:当血流缓慢,血流停滞,漩涡形成时,破坏了正常的血流状态。正常时,血流的轴流由红细胞和白细胞构成,外层是血小板,最外围边流是一层血浆,将血小板和内膜分离开。当血流缓慢,停滞成漩涡形成时,血小板与内皮细胞接触机会增加,此时内皮细胞由于缺氧常发生变性坏死,局部的凝血因子、凝血酶浓度增高,可导致血栓形成。由于静脉血流缓慢,并有漩涡,容易受压,静脉血栓形成多于动脉,二尖瓣狭窄时左心房内血栓形成,心肌梗死时附壁血栓形成,动脉瘤内血栓形成等均与血流状态的改变有关。

3.血液凝固性增加:又称为血液的高凝状态,是指血液比正常容易发生凝固的状态,常见于dic,dic基本病理变化是在微循环内有广泛的纤维素性血栓形成,累及肺、肾、肝、脑及肾小腺等器官,引起广泛性坏死和出血。

上述三种血栓形成条件,在临床病例中,往往同时存在,共同作用。出血的原因

血液自心血管管腔流出到体外,体腔或组织间隙,叫出血(hemorrhage)。流到体外叫外出血,流到体腔和组织间隙叫内出血。出血可是外伤成的血管病等病变所致的破裂性出血,也可以由于血管运动性增加而发生漏出性出血。

一、破裂性出血:破裂性出血乃由心脏或血管壁破裂所致。破裂可发生于心脏,也可发生于动脉。静脉破裂性出血的原因除创伤外,较常见的例子是肝硬变时食道静脉曲张的破裂。毛细血管的破裂性出血发生于局部软组织的损伤。

二、漏出性出血:这种出血是由于毛细血管后静脉、毛细血管及毛细血管前动脉的血管壁通透性增高,血液通过扩大的内皮细胞间隙和受损的血管基底膜而漏出于管腔外的。

三、病变 内出血可发生于体内任何部位,血液积聚于体腔称体腔积血,发生于组织内的出血,量大时形成血肿,如脑血肿、皮下血肿等。皮肤、粘膜、浆膜的少量出血在局部形成淤点,较大的出血灶形成淤斑。

执业医师法课件篇二

近年来,我国执业医师法的修改和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在这段时间里,我有幸参与相关研究和实践,对执业医师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我看来,执业医师法的修改对于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五个方面总结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执业医师法的修改提高了医生的职业道德意识和医疗水平。新的执业医师法明确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责任,要求医生以病人的需要为中心,不得为个人利益牺牲患者的利益。此外,医生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医生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更加慎重和负责任,增强了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感。

其次,执业医师法的修改强化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和管理要求。新的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医生执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责任,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这也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通过对医疗机构的约束,可以使医院提升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提高医疗质量。

再次,执业医师法的修改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新的执业医师法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医疗隐私权等,要求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尊重患者的权益,不得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执业医师法还规定了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为患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全面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也提醒医生们要加强对患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执业医师法的修改还促进了医疗资源的优化和配置。新的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医生执业的条件和要求,对医生的数量、分布和专业结构进行了合理的规划和调控。通过控制医生总量和优化结构,可以避免地区医疗资源过度集中或过度稀缺的情况,保障了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公平性和便捷性。

最后,执业医师法的修改需要所有相关方共同努力和配合,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政府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对执业医师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医生执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医生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医疗水平和职业道德,时刻保持患者利益至上的态度。

总之,执业医师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前景。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医生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业责任,提升医疗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希望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执业医师法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和落实,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更好的保障。

执业医师法课件篇三

作为医学界的一部基础法律,执业医师法在医务人员的执业、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患关系等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严格规范医生的执业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提高,执业医师法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健康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段:执业医师法对医务人员的要求

执业医师法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基本执业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法律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医学相关专业资格,并且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此外,执业医师法还要求医务人员要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保守医疗机密,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第三段:执业医师法对医疗服务质量的促进

执业医师法的实施有效地提升了医疗服务的质量。根据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在治疗患者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严格的操作规程,开展有力的诊疗工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康复。法律还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对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患者的合理用药和诊断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段:执业医师法对医患关系的改善

近年来,因为医患关系的紧张局势,执业医师法对于改善医患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的实施加强了对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减少了医务人员的过错和违法行为,增强了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意识,增强了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感。同时,执业医师法还明确了医疗纠纷的管理制度,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处理平台,为医患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第五段:个人对执业医师法的思考和体会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深切体会到执业医师法在医疗行业中的重要意义。首先,我深深认识到持续学习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掌握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同时,我也明白了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一时的急切而忽略了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执业医师法的出台和实施,让我意识到医者的责任和担当,让我成为一名更加负责任和尽职尽责的医务人员。

总结: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对医疗行业起到了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它规范了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改善了医患关系。同时,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们也应该深刻的认识到法律对于我们个人和职业发展的重要性,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做到恪守医疗伦理和道德底线,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执业医师法课件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的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的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权、徇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课件篇五

建议修改执业医师法,取消执业医师注册制度,保留医师资格认定制度!让医务人员由单独为某个医院所有转变为全社会所有。医疗资源本来就应该属于全社会,而不应该为某个医院独有!医务人员定点执业制度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和现实困惑,如医生在执业定点医院以外对急诊患者的救治问题,最常见的事例就是在医生旅行途中,面对列车上突发的急诊患者,不再挺身而出,因为在列车上救人执业地点不对,就是“非法行医”!偶尔碰到溺水的患者,也不敢贸然施救,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等120医生来了再说!为什么?执业地点不对啊!还有很多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法律上的困惑和良心的谴责时刻困扰着善良的医务人员,医生本该救死扶伤的,可在现在的制度下只能在执业地点才行,出了自己所在的医院,你根本就不能做医生!不知当初相关制度的制定者是基于什么考虑,是否注意到现实生活中的些许无奈!按照现行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很多医疗行为涉嫌“非法执业”!现在不少外国专家来中国进行手术演示,是不是也属“非法执业”?中国每年那么多援外的医生办理过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吗?现在三甲医院的医生晋升前“下乡支边”办理过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吗?是不是也该属于“非法执业”的范畴?医学专家外出会诊同样可以说是非法行医!可能制度的制定者现在考虑到这些问题,出台了多点注册制度,可是即使现在推行多点执业,专家外出会诊也不会仅仅局限于两三家医院吧,知名专家可是在全国各地到处会诊啊!出了执业地点,到其他医院会诊、手术还是非法,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同样可以以医生是非法行医告状,而至医生轻易败诉,岂不是很荒唐!?事实上执业注册制度是医疗发展的倒退,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多点执业也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生在医疗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生、进修生上临床同样面临“非法执业”的法律问题。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cctv)歪曲报道的“公益医院非法行医,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事件”就突显了医院培养研究生面临现行法律问题的困惑。其实很多研究生是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但在读书期间教学医院不会给学生执业注册;不少研究生还有过几年的临床工作经验,甚至拥有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但在读研期间所在大学附属医院也不会接受在读研究生的'执业变更;进修生外出进修同样不可能变更执业地点,所以按照现行的执业注册制度,研究生、进修生上临床全部都是“非法行医”!一旦患者有什么不满意或者纠纷,“大学附属医院非法行医”就成了众矢之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执业注册制度只是又多了一道医院领导卡人的工具,不要以为现在的医院领导有多少能真正为职工着想,大部分还是为一己私利,我的一位朋友在医院办理了辞职手续,到外面找了工作,可是院长就是不签字给他办理执业变更手续,找了好多人,送了钱才放行,见钱眼开!黑啊!所以我觉得,面临现行执业注册制度的种种弊端,与其先后出台诸如增加医生执业地点的种种补充条例来修修补补,还不如干脆取消执业注册制度,单独执行资格认定制度!医务人员的资质由国家及省级卫生机构认定,只要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在哪里行医都是合法的!这样才可以真正解放医务人员,让医生由医院人变为全社会所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关“执业资格”的法律问题。以后在列车上、旅途中碰见急诊病人,医生也可以放心地、积极地去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救助!患者也不必在等待“合法医生”的救治中延误治疗!医院专家外出会诊也不用担心什么“非法执业”,有利于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记录激动时刻,赢取超级大奖!点击链接,和我一起参加“:我的世界杯blog日志”活动!

相关范文推荐

    2023年假期教师读书心得体会(汇总8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生活中不断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

    最新小班音乐教案汇编下载(优质5篇)

    作为一名教师,通常需要准备好一份教案,编写教案助于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那么教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教案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

    全国消防安全日宣传语(精选10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心得体会(模板5篇)

    当我们经历一段特殊的时刻,或者完成一项重要的任务时,我们会通过反思和总结来获取心得体会。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

    政府会议纪要标准格式要求 政府会议纪要标准格式(大全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

    2023年个人补贴申请书(模板9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

    2023年公安机关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实用5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

    2023年假期读书心得体会好(优秀9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

    医务人员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医务人员年度考核个人总结(大全9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

    2023年端午节演讲国旗下的讲话内容(优秀9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