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

时间:2023-12-04 作者:影墨

建筑的功能包括住宅、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各个领域。建筑行业的一些前沿技术和创新应用,值得我们关注和学习。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一

建筑法规是指针对建筑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其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作为一名建筑从业者,我在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了建筑法规的重要性和作用。本文将从规范建筑行业秩序、保障施工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环境生态和实现社会和谐五个方面,对建筑法规的心得体会进行论述。

首先,建筑法规规范了建筑行业的秩序。建筑行业的发展十分迅猛,但也随之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如施工工期拖延、低价中标、质量不合格等。在建筑法规强有力的约束下,建筑企业将依法操作,工期得以保证,不会为了赶工而影响质量,同时也不会恶意压低价格来获得项目。建筑法规还规定了建筑企业需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确保建筑行业的合法、有序运行。

其次,建筑法规保障了施工的安全。建筑施工是高危行业,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法规通过规定施工企业需要设置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安全培训、配备安全设备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此外,建筑法规还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验收标准,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性。通过建筑法规的实施,施工企业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法规的第三个作用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筑行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对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有所增加。建筑法规规定了建筑企业需要使用环保的材料,开展节能环保的施工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建筑法规还对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提出要求,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通过建筑法规的引导,建筑行业逐渐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第四,建筑法规维护了环境生态。建筑行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建筑法规规定了建筑企业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建筑法规还规定了对环境的保护要求,要求建筑企业达到一定的环境标准,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通过建筑法规的实施,建筑企业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促进环境的修复和生态的恢复。

最后,建筑法规的实施能够实现社会和谐。建筑行业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利益、社会稳定的行业,如果没有建筑法规的约束,将会出现施工质量问题、违法违规行为等,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建筑法规规定了建筑企业需要依法经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违法手段谋取私利。通过建筑法规的执行,建筑行业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总结来说,建筑法规对建筑行业和从业者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建筑法规规范了建筑行业的秩序,保障了施工的安全,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维护了环境生态,并实现了社会和谐。作为一名建筑从业者,我深切体会到了建筑法规的重要性,将更加自觉遵守建筑法规,努力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二

《建筑法规》是土建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在专业课程改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工程实践能力强、应用技能型人才成为课程改革的重点。本文着重从教材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三个方面对建筑法规教学问题进行了简要探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建筑法规》是土建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主要研究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问题,使建设行业的新生力量在进行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然而《建筑法规》课程具有条文抽象、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等特点,需要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特点,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将教学内容与社会需要有效融合,才能满足具有工程实践能力、服务一线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文就《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课程改革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2.1教材内容抽象,知识更新慢。

《建筑法规》课程涵盖了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知识面广,知识点交叉,理论性过强,没有相关图表说明,案例过少[1]。教材内容抽象,学生接收起来困难,枯燥无味。由于法规课程主要讲解的是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然而土建类专业的学生大部分是理科生,基础法律知识有限,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学生吸收该课程知识的难度。同时,教材内容更新慢,体现不出新修订的法律、规范的变化。导致针对性性培养学生学习与岗位紧密结合的知识相对滞后,造成学生能力培养受到制约,从而影响其未来的'执业发展。

2.2教学方法单调,缺少实践环节。

目前大多院校的教学方法仍采用的是传统灌输式,教师讲学生听的方式,启发式教学和创新教育甚少,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时间久了,学生会对教师过分依赖,失去独立思考问题,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很多院校的《建筑法规》课程缺少实践环节,或是实践环节缺乏整体设计,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难以理论联系实际加以巩固,不利于学生毕业后的工程应用。同时,由于许多教师是大学毕业后直接从事教师职业,其本身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对实践环节不能进行很好的整理设计,这也会造成学生无法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2]。

2.3考核方式单一,评价方法片面。

传统的考核方式采用的是“期末成绩+平时成绩”,即教师出相应试题并按标准答案阅卷,给出期末考试成绩,同时参考学生课堂出勤和平时作业,得出总评成绩[3]。期末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占主要部分,大多采用的是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的考试内容大多是局限于教材的固定知识点,以记忆成分为主,考查不到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为应付考试,学生往往死记硬背,存在侥幸心理,从而造成其逐步失去学习的主动性。

3.1灵活选用教学内容,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

选择合适的、专业针对性强的教学内容至关重要,不仅有利于教师结合专业特点,做好组织教学,也有利于学生自学。因此,教师在选用教学教材内容时,应针对具体专业,以体现专业所需的应用能力为主线,突出课程内容的应用性和实践性。以建筑工程专业为例,教师可以以建设单位为视角,从项目前期阶段直至验收、保修全过程为教学主线,对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讲解。

此外,应在教学内容中安排具有实际应用意义的案例,单调的法律条文变成了实际工程,既巩固了理论知识,又提高了学生兴趣。最后,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还应补充一些职业资格考试、新修订的规范、强制性标准等相关知识来更新完善教学内容。

3.2以学生为主体,优化教学方法。

以学生为主体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念,基本原则是教学活动要能充分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让每个学生都能树立起学好这门课的信心[4]。教师要重视学生学习的需求风格,采用相应的教学方式有的放矢地设计教学方法,营造寓教于乐、民主的课堂氛围。教师在授课时应发挥其主导作用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每个班级每个学生的风格多多少少都不同,可以将具有相同或相近风格的学生分成一组,从而组成若干个小组,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即在传统灌输式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引入网上助学式、探究式、互助式、案例式,根据课程章节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组合,来兼顾每个学生。当然,前提是教师要以教学大纲要求为基准,围绕每堂课的重点、难点来设计教与学的过程,将教师与学生两部分有机结合在一起,来达到好的教学效果。

当然,教师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教学效果。教师不仅要有夯实的理论知识,也要有很强的实践经验。这样教师才有能力在课程上合理安排实践环节,做好整体设计。建设这样的师资队伍,一方面需要组织教师到建筑企业顶岗实习,丰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可从建筑企业聘请专业技术骨干作兼职教师。

3.3改革考核方式,体现评价全面性。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督促学生进一步学习和评价教师效果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考核学生的能力,有必要将传统的期末考试考核转变为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教学过程考核与期末试卷考核相结合。最终的总评成绩应包括课堂考勤、课堂研讨、课堂笔记、课程设计、结课考试等内容,减小理论知识考核的比例,适当增加运用知识能力、实践动手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的比例,对于那些能主动思考、解决问题、体现创新思维的学生给予成绩鼓励。

因此,教师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应灵活选用教学内容、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不断优化教学方法、强调学生的主体性,改革考核方式、体现考核的全面性等,争取在《建筑法规》课程改革上取得良好效果。总之,教师讲授《建筑法规》课程需要达到的最佳效果就是,能使学生对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初步分析并解决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为未来从业做好必要的铺垫。由此可见,为适应新时代建筑教育要求,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具有创新思维的专业人才,《建筑法规》课程改革势在必行。

[2]董春敏,郭可栋。我国大学就业与学生就业问题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xx.23(3):136.

[4]杨涌。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浅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xx.(10):249.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三

1、经调查研究发现,以前学者在研究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改革与实践的时候往往只是站在理论教学的角度,片面地对理论教学的改革进行研究、探讨,忽视了建筑工程法规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需要。从查阅的资料中,即使有少部分学者对高职院校建筑法规课程实践教学改革进行了探讨,但是,他们大都处于将案例教学法的引入理论教学或是仅仅在理论上对实践教学进行探讨,没有进一步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设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模块。

2、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空间研究处于空白阶段。建筑工程法规是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其教学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测量、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等专业学生在校学习、获取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进一步了解和理解国家权力机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政策以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沟通、协调的重要环节。因此,建筑工程法规知识运用于实践活动尤为重要。

3、对建筑工程法规课程实践教学进行多方面的评估研究还有待提高。目前,从我们查阅的材料中,尚未发现对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包括:企业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校生、任课老师等多方面的评估研究。没有有效的评估体系,就难以在高职院校中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不利于高职院校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根据以上研究现状的述评,基于我国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视角,以某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为研究对象,构建与该课程能够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土建类及相关专业职业教育课程体系。通过对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设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模块、教学空间、教学评估等方面展的研究,分析其对我国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课程改革的影响。最终为提出并完善我国改革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提供理论与实证的支持。

1、目前,很多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主要采取纯理论教学的授课方式,忽略了学生建筑工程法规知识实践方法、实践技能的培养,这不适应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特别是,实证分析对象执行大专业招生分方向培养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已经有四年,学生毕业后可到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监理员、安全员、测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等多个岗位就业,每个岗位对学生需要掌握的建筑工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侧重点均有不同。

因此,在实证分析对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大专业招生、分方向培养”的背景下,针对土建类及相关专业的岗位群及能力分析、人才培养目标、分方向能力模块的设置与课程组成、分方向能力课程模块,拟制定新的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调整和改变现有教学模式,建立建筑工程法规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对接的紧密关系。

2、更进一步的,在实证分析对象中建立适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理实一体化教学实验室。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进行现场模拟教学,使课程的学习情境与真实工作环境和真实工作任务一致,安排学生在课程学习中参与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管理、索赔等工作流程,真正做到“教、学、做”一体化,使课程内容更具吸引力。

3、形成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与就业岗位、知识能力需求分析报告。完成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课程模块、教学空间等改革后,如果没有进一步的。约束力,往往会导致教学改革的中止。所以,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课程模块、教学空间等改革是否能得到企业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校生、任课老师的认可,或将其结果运用到下一步的教学改革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与就业岗位、知识能力需求评估体系。

因此,通过设计针对建筑企业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校生、建筑工程法规授课教师的不同问卷,进行“四方”问卷调查研究,探索职业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知识教学模式并进行评估。

1、建立适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理实一体化教学实验室。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是一门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专业基础课程。理论—案例—实际操作有机结合,是课程教学的最佳途径。本课程加强工学结合,改变课堂理论教学与实际工程相分离的教学方法,建立适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理实一体化教学实验室。在新的教学空间中,模拟报建、招投标、索赔等真实情景,通过班上成员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改革,各班级分成若干各小组,各小组扮演土建类及相关专业所涉及工作中的各岗位,使学生全面获得岗位能力、职业能力和社会能力。在理实一体化教学实验室中,通过采用现场示范教学法,边讲边做,使学生有更直观的认识。教师的言传身教,对学生有正确的引导作用,发现学生操作不正确时,及时通过示范进行纠正。

2、建立适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通过对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初步改革开展问卷调查,探索职业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知识教学模式并进行评估,以课内、外项目活动为依托,开展有针对性的项目化教学。只有在一个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中,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机制,才能形成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与就业岗位、知识能力需求分析报告,实现课程动态调整的目的。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四

文章阐述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必要性,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策。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质量管理;问题;对策。

建筑业是我国基础产业之一,它健康运转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也得到空前发展。建筑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为业内和全社会普遍关注热点问题。如何规范建筑企业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值得研究课题。

一、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必要性。

1.工程质量关系到整个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形成是伴随着整个建筑程序而产生,从可行性研究到建设方案决策阶段都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可以出现在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每一个环节。如宁波大桥坍塌事故,就是由于设计质量不合格造成;九江城区长江大堤决口,则是因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筑材料而造成。可见,建筑工程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2.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信誉已成为企业共识。无数事例表明,一个施工企业乃至项目所完成工程质量好坏,将会严重影响到企业日后发展。不注重施工质量管理,不着力打造企业品牌,就不可能赢得市场,企业最终被市场所淘汰。

3.工程质量是国家经济建设效益基础。

工程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建设速度,工程质量差本身就是最大浪费。低劣质量一方面需要大幅度增加返修、加固、补强等人工、机械、材料、能源消耗,另一方面还将给用户增加使用过程中维修、改造费用,同时,低劣质量必然缩短工程使用寿命,使用户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质量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建设速度,把质量管理放在头等重要位置是刻不容缓当务之急。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

1.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存在问题。

建筑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目前农民工已经名符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素质却让人担忧。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未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较多,甚至有些农民工受包工头利益驱动,偷工减料,片面追求工程进度,结果酿成较大工程质量事故。

建筑工程管理人才缺乏。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人才结构失调,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现行管理人才结构将受到极大冲击,其主要表现在层次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才能结构、素质结构不合理。

施工设备与技术水平落后。长期以来,建筑业习惯于粗放式经营,偏重于铺摊子,上新项目,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科技开发和投入较少,论文忽视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缺乏鼓励科技创新政策和措施,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资金投入不足;对于建筑法律、规范、专业技术标准缺乏准确理解,设计、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强,给建筑物未来质量埋下隐患。

2.建设与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存在问题。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中存在问题:一是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致使资质不够施工单位流入建筑市场;二是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接受贿赂,造成施工过程中不敢管、不能管,出现一系列质量问题,最终导致“腐败工程”;三是对施工过程中材料、工序和技术等监督不力,特别是对隐蔽工程没有跟踪检查到位;四是盲目赶工期,造成有工序没有足够养护时间,造成质量隐患;五是业主单位管理混乱,设计要求朝令夕改,使施工单位疲于返工;六是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使不合格工程蒙混过关;七是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建项目,拖欠工程进度款从而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监理体制存在问题:一是监理收费过低,影响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制度不健全,制约监理单位监督权力,影响建设监理效果发挥;三是建设监理人才储备不足,特别是既懂技术又懂管理高层次人才匾乏;四是监理单位自身管理模式落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能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监理一线队伍往往专业不对口,没有相应执业资格考试证书等。

3.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

政府质量监督性质与现行监督方式不相适应。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包办式监管方式惯性思维仍在延续,监督人员习惯于过去那种质量检查员角色,习惯于签字认可,习惯于对实体质量评头论足,习惯于发号施令。因此现行质量监督方式仍停留在对实体质量直接监督为主、参与大量隐蔽工程检查层面上,政府质量监督执法性质没有体现出来。

监督人员综合素质与其政府质量监督性质不相适应。质量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监管执法机构,政府质量监督性质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是通过对建设活动或其活动结果随机检查、纠正和查处各方主体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行为,通过规范各主体质量行为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目。而现有监督人员虽然技术素质较高,由于长期以来职业和认识上习惯,往往把自己定位于技术管理角色,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水平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综合素质离依法行政要求有较大差距。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策。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

建立严格建筑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许可制度,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落到实处,这是工程建设保障和前提条件。

实行严格建筑工程招投标制。招投标制实行既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公平竞争原则,也为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改革经营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供外部动力,同时也可以减少建筑领域腐败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运行机制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建设业振兴和发展。

完善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可以改变那种建设项目成立庞大工程指挥部或工程部做法,避免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低水平建设弊端,避免项目指挥长既是行政主管领导,又是建设管理“一肩挑”现象。有利于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为工程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基础性建设。

质量教育培训。对不同培训对象,有不同侧重。对于管理者而言,应侧重于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及管理方法与技术业务等方面教育;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则侧重于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方面教育;对于从事生产活动员工,则应加强技术基础教育、技能培训以及关于质量管理知识、方法应用方面教育。

质量责任制。将质量职责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做到人人都有确定任务和明确责任,使事事都有人负责,形成一个严密质量管理工作责任网络。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措施,一旦发现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出现问题,即可查清责任,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与对策与以解决,并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提高。

标准化。标准化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基础工作,它使组织复杂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简单化,以保证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活动能够高效、准确、持续正常地运行。通过标准化工作,有利于使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活动合理化,改进质量,提高效率。

3.完善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保证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政府作用应该完善立法,公平执法,建立和完善一个有效、公平、能够互相监督和制约建筑市场环境,为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提供一个良好外部条件。根据国外经验,可以通过设计审核制度、资质评定和审核制度以及建立完善工程咨询制度来保证建筑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具体工作。一是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二是监督工程承包单位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检验与项目各有关单位上报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报告;三是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承建工程资格;四是监督对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正确执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五是督促本地区建设企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六是审定和考核建设企业质量检验测试人员资格和按规定应配备检测手段;七是抽验或查验本地区建设项目器材,供应出厂合格证明或化验单是否符合规定。

4.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市场行为。

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是规范业主发包行为。对规定限额内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应由第二方公正单位主持招投标工作,组织独立专家组进行评标,质量管理论文严禁业主私自发包、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以及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等违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业主建设资金监管。当前,许多建设单位利用施工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迫切心理,往往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垫资。这种情况是造成目前许多质量和安全问论文题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严格监督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资金到位率,资金不到位一律不准开工,严查施工过程垫资现象,杜绝拖欠工程款。

规范设计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一是规范企业市场竞争行为。加强市场监督,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禁止设计和施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对于违法行为予以严惩。二是健全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企业内部各类人员质量责任制;制定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每一工序都应有相应质量控制标准和方法;严格设计审核和施工工序交接检验手续,在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操作。对于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还应该做好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试验检验、现场自检、工序交接检查等行之有效施工管理制度,提倡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五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既是一次严峻的生存挑战,也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目前我国的中小型建筑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和管理水平,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与国内先进企业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外建筑企业比较更是不可同日而语。主要表现在合同体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较低。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一个的合同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中小型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加强对控制合同风险对策的研究,重视建设施工合同,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在日益竞争的建筑市场上求生存、谋发展。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三)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六)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随着时代的发展,建设法规和合同管理将会越来越得到重视,社会建设也会越来越规范化了。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六

建筑法规作为一种规范建筑行业的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建筑行业长期从业的过程中,我不断学习和实践建筑法规,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感悟。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建筑法规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第二段:合理规划与设计。

建筑法规首先要求合理规划与设计。在建筑设计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建筑的功能与使用需求,并结合当地的环境、气候、人口密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规划与设计可以减少建筑形态与实际功能的差距,提高建筑的使用效率。例如,在高密度人口的城市中,建筑的立面设计要考虑到能源的节约与环境的保护;在开放式办公环境中,要合理布局空间,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只有在合理规划与设计的基础上,建筑才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第三段:安全施工与施工管理。

建筑法规要求安全施工与施工管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和施工工艺的标准化。安全施工是建筑施工的首要任务,要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施工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施工进度的掌控、施工质量的监管、施工过程的协调等。只有做好安全施工与施工管理,才能保证整个建筑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四段: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建筑法规要求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在建筑过程中,我们要注重环境的保护,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例如,在选取建筑材料时,要优先选择环保型材料;在建筑设计中,要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能源的浪费。同时,建筑要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即能够满足当前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只有注重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才能够实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五段:加强法规宣传与培训。

建筑法规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包括加强法规宣传与培训。建筑行业涉及的法规众多,不仅需要建筑专业人员深入理解,还需要广大市民、政府乃至企业了解和遵守。因此,我们要加强建筑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传递相关法规的知识,增强公众对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意识。同时,也要加强建筑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规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保证建筑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段:结论。

建筑法规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建筑行为、保障建筑质量的作用不可忽视。通过合理规划与设计、安全施工与施工管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以及加强法规宣传与培训等方面的努力,我们能够更好地遵守和实施建筑法规,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相信在法规的指引下,建筑行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总字数:559字)。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七

摘要:《建筑法规》是高职院校建筑类专业中一门重要的课程,其教学任务是在学生掌握基本建筑法规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及运用法律解决建筑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教学和社会的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和创新,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并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建筑法规问题教学模式改革。

《建筑法规》这门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等方。建筑法规专业性较强,内容繁杂,且工科学生普遍重理轻文,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导致课程气氛沉闷。教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1《建筑法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教学方法单调。

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

《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

30%,期末考试成绩70%。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

《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这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都能为学生将来从事建筑相关工作提供强有利的法律支撑。但由于课时量较少,一般为32个学时,教师无法对内容进行全面地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不具备建筑行业的工作经历,分不清哪些知识是重点内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顺序进行讲解,重点内容不突出,导致学生无法准确的掌握重要的知识点。

1.4案例讲解阻碍大。

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学以流水线的方式进行,老师先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再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由于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法律法规专业术语无法理解,进而无法进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师自己分析。但随着知识讲解的增多,学生对知识点会产生混淆,并逐渐失去耐心,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目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规》课程新的人才培养目标。这就要求教师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2.1教学内容设计改革。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要更注重对实用技能的学习和运用,即便是理论知识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性,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教师应在讲授理论知识过程中穿插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增加课堂实践教学环节。比如在讲授《招标投标》这一章节时,可以让学生观看有关视频,然后对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其次,把课程设计为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工程建设从业制度、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法规、建筑法律责任及违法救济六个大的模块。同时,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时。

2.2教学方法改革。

《建筑法规》的授课对象为法律基础薄弱的工科学生,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采用其他教学方法,把学习由单纯的理论积累变成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

2.2.1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教学是一种新兴的建筑法规教学方法,主要让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使教学内容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顺序渐进地完成各项任务,让学生更好地吸收相关知识。如在讲解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时,给学生布置一个任务,让其在课堂上把工程建设的程序进行排序,通过任务的完成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2.2.2问题式教学法。

问题式教学方法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先提出问题,学生进行讨论并拿出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也可以由学生提问,在同学之间展开辩论,老师在学生辩论的基础上做小结,给出意见。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强调以人为本,教师要侧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并通过角色扮演将自己置于问题之中进行分析,探求解决的方法,改变了以往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2.2.4工程项目教学法。

为启迪学生的思维,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选取1-2个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将该项目从前期阶段到验收保修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编写成案例,打乱教材章节顺序,按照工程建设程序来编排,并在课堂上按此顺序讲解,使课程内容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也使学习更贴近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卢士华。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9)。

[2]王晗璋。任务驱动-建筑法规教学中的重要一环[j]。研究与探讨,2013(11)。

[3]由力。高职教育法律课程的探索与创新[j]。教育教学研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

[4]李秀红。高职院校建筑法规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探讨[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2(10)。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八

摘要:

《建筑法规》是土建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在专业课程改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工程实践能力强、应用技能型人才成为课程改革的重点。本文着重从教材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三个方面对建筑法规教学问题进行了简要探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1、引言。

《建筑法规》是土建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主要研究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问题,使建设行业的新生力量在进行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然而《建筑法规》课程具有条文抽象、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等特点,需要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特点,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将教学内容与社会需要有效融合,才能满足具有工程实践能力、服务一线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文就《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课程改革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2、《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突出问题。

2.1教材内容抽象,知识更新慢。

《建筑法规》课程涵盖了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知识面广,知识点交叉,理论性过强,没有相关图表说明,案例过少[1]。教材内容抽象,学生接收起来困难,枯燥无味。由于法规课程主要讲解的是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然而土建类专业的学生大部分是理科生,基础法律知识有限,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学生吸收该课程知识的难度。同时,教材内容更新慢,体现不出新修订的法律、规范的变化。导致针对性性培养学生学习与岗位紧密结合的知识相对滞后,造成学生能力培养受到制约,从而影响其未来的执业发展。

2.2教学方法单调,缺少实践环节。

目前大多院校的教学方法仍采用的是传统灌输式,教师讲学生听的方式,启发式教学和创新教育甚少,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时间久了,学生会对教师过分依赖,失去独立思考问题,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很多院校的《建筑法规》课程缺少实践环节,或是实践环节缺乏整体设计,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难以理论联系实际加以巩固,不利于学生毕业后的工程应用。同时,由于许多教师是大学毕业后直接从事教师职业,其本身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对实践环节不能进行很好的整理设计,这也会造成学生无法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2]。

2.3考核方式单一,评价方法片面。

传统的考核方式采用的是“期末成绩+平时成绩”,即教师出相应试题并按标准答案阅卷,给出期末考试成绩,同时参考学生课堂出勤和平时作业,得出总评成绩[3]。期末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占主要部分,大多采用的是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的考试内容大多是局限于教材的固定知识点,以记忆成分为主,考查不到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为应付考试,学生往往死记硬背,存在侥幸心理,从而造成其逐步失去学习的主动性。

3、教学课程改革措施。

3.1灵活选用教学内容,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

选择合适的、专业针对性强的教学内容至关重要,不仅有利于教师结合专业特点,做好组织教学,也有利于学生自学。因此,教师在选用教学教材内容时,应针对具体专业,以体现专业所需的应用能力为主线,突出课程内容的应用性和实践性。以建筑工程专业为例,教师可以以建设单位为视角,从项目前期阶段直至验收、保修全过程为教学主线,对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讲解。

此外,应在教学内容中安排具有实际应用意义的案例,单调的法律条文变成了实际工程,既巩固了理论知识,又提高了学生兴趣。最后,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还应补充一些职业资格考试、新修订的规范、强制性标准等相关知识来更新完善教学内容。

3.2以学生为主体,优化教学方法。

以学生为主体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念,基本原则是教学活动要能充分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让每个学生都能树立起学好这门课的信心[4]。教师要重视学生学习的需求风格,采用相应的教学方式有的放矢地设计教学方法,营造寓教于乐、民主的'课堂氛围。教师在授课时应发挥其主导作用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每个班级每个学生的风格多多少少都不同,可以将具有相同或相近风格的学生分成一组,从而组成若干个小组,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即在传统灌输式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引入网上助学式、探究式、互助式、案例式,根据课程章节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组合,来兼顾每个学生。当然,前提是教师要以教学大纲要求为基准,围绕每堂课的重点、难点来设计教与学的过程,将教师与学生两部分有机结合在一起,来达到好的教学效果。

当然,教师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教学效果。教师不仅要有夯实的理论知识,也要有很强的实践经验。这样教师才有能力在课程上合理安排实践环节,做好整体设计。建设这样的师资队伍,一方面需要组织教师到建筑企业顶岗实习,丰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可从建筑企业聘请专业技术骨干作兼职教师。

3.3改革考核方式,体现评价全面性。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督促学生进一步学习和评价教师效果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考核学生的能力,有必要将传统的期末考试考核转变为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教学过程考核与期末试卷考核相结合。最终的总评成绩应包括课堂考勤、课堂研讨、课堂笔记、课程设计、结课考试等内容,减小理论知识考核的比例,适当增加运用知识能力、实践动手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的比例,对于那些能主动思考、解决问题、体现创新思维的学生给予成绩鼓励。

4、结论。

因此,教师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应灵活选用教学内容、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不断优化教学方法、强调学生的主体性,改革考核方式、体现考核的全面性等,争取在《建筑法规》课程改革上取得良好效果。总之,教师讲授《建筑法规》课程需要达到的最佳效果就是,能使学生对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初步分析并解决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为未来从业做好必要的铺垫。由此可见,为适应新时代建筑教育要求,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具有创新思维的专业人才,《建筑法规》课程改革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2]董春敏,郭可栋.我国大学就业与学生就业问题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xx.23(3):136.

[4]杨涌.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浅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xx.(10):249.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九

《建筑法规》按照土木类专业的建设法规教学大纲要求,根据现行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编写,全面系统地反映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相关法律制度,从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从法理角度进行系统的阐述。本文提供了两篇关于建筑法规论文供参考。

论我国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法律法规建设。

摘要:法律法规建设是建筑遗产保护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对于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工作仍缺少关注。本文针对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这一议题,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两个层面出发,对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解析,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近现代;建筑遗产;环境;法律法规。

1.我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简介。

建国至今,我国的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有了不小的进步。1950年颁布的《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是我国最早的关于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条例,并在1960年代初出台了较为专业的法规文献《文物保护暂行条例》。1982年,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成为现今建筑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法律条文,并经过了数次的修订工作。其中第二章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相关条目成为了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不少城市相继推出有关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上海、南京、厦门、杭州、哈尔滨、天津、武汉、苏州等城市分别根据自己的近现代建筑遗产现状颁布了相关法规。相对于《文物保护法》的纲领性指导作用,各地方的法规则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细节描述。

但是伴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保护工作面临严重挑战,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本文将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建议。

2.从两个层次入手——对当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解析。

2.1、国家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护法》中对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条目,共14条,其中共有6条涉及到了对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有所涉及。按照条目针对内容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镇—街区的规划保护(第14条)。

该条目主要针对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体系建立,虽然没有明确关于周边环境的描述,但这种体系的建立与体系内的环境建设不可分割。文件中仅提及保护体系的申请和核实。

(2)对遗产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控制环境整治(第17、18、19条)。

关于周边的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是文物保护法关于周边环境的重点所在。就具体内容来看,周边控制建设(17、18条)的描述为“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可以看出,其关于周边建设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单位本身的安全问题和风貌问题。而关于明确的周边环境问题仅限于污染:“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相关规定(第20、22条)。

对于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问题也与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有所关联,这一点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谓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本身就是错误的做法,《文物保护法》在相关条目也对此做出批评和建议。但在具体规定中,关于原址保护并没有提到环境的保护,而是强调“避免拆除”。

《文物保护法》只是一个全国性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例,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描述很少,无法详细的介绍逐条内容,主要针对的也是政策指引。但从完整性而言,其关于周边环境保护整治的内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应该增加关于非物质要素的保护内容,例如空间格局和文化习俗的保护。(2)建设控制区不应只涉及工程建设和遗产本体的保护,还应该考虑周边风貌的协调。(3)全篇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定集中在建筑本体和工程建设中,强调的几乎全是关于遗产本体“避免拆除和破坏”,而没有明确周边环境的价值和范围概念。

2.2、对地方城市法规的解析。

《文物保护法》是一个有法律效应的全国性文化保护行为准则和建议,其内容上涉及面较广,但并没有详尽的相关保护和整治的内容和规范条目。所以,各城市依据自身特色和综合情况陆续颁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规。

地方城市法规是在《文物保护法》的指引下结合自身状况编订的关于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详细保护条例。其在各个层次和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是关于保护对象的确立较为完善。各城市的保护条例在保护对象的时间年限上都较为明确,而且着重针对了近现代建筑。同时,保护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建筑遗产本体,而是扩大到了风貌街区。其次是在法规中对于环境方面的保护也较为详细。比如各个地方法规都涉及到了风貌协调的概念,在高度、体量、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对周边灯光选择和建筑造型的协调;以及绿地、广场、公园等诸多方面,这些都是可取之处。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责任上也较为详细,基本上涉及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综合来说,地方的城市法规具有很强的执行能力。对于大多数法规来说,仍然没有明确关于单体建筑周边环境的条目,对于环境的保护仍然限制在历史街区和风貌区。如《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中,虽然保护对象是“控制保护建筑”,但有关周边环境的内容同样没有脱离“历史区域”的范围。其次是,有关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生产要素的保护仍然鲜有提及。同时,对保护区域的划定并不明确,缺少具体的范围和尺度限定。

3.相关法律法规在遗产周边环境问题上的不足和建议。

就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存在问题颇多。以下是作者在总体控制的概念上总结的几点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议。

3.1、缺少专项法律或明确针对环境问题的法律。

缺少关于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或着重环境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早早地形成了以历史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三个级别的保护概念体系,但是与国外相比却很少有明确针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特别是近现代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专项法律条目,在相关遗产保护法规中短短的几条规定无法对诸多问题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对于法国在1943年就颁布了《纪念物周边环境法》,我国直到目前还没有相应的遗产环境保护法规。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条文中单纯以“历史文化街区”“旧城风貌区”的环境保护等字眼一带而过,具体的环境问题只提到了相关建设控制区的建设以及污染的治理和处罚。这种以文物保护单位主体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异的建设中越来越呈现出它的弊端。大量历史风貌区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而被拆除或破坏,或者被开发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边环境的建筑遗产就变得毫无意义。

这些相关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缺失与缺少专项法律支撑有直接的关系。

现有法律条文中对于遗产环境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如《文物保护法》中第18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这条规定虽然对建设控制地带有所提及,但并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到底有多大,相邻建筑是改建还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终决定,浮动性过大。相对于英国和法国有关建筑遗产周边环境规定的遗产本体周围500米半径自动生成,并严格控制建设,我国的法律条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对较差。

3.2、运用缺乏灵活性。

我国大多数关于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缺乏灵活性。目前我国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仍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划和建筑规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积率,小到日照、消防。这些有时会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空间格局造成破坏,甚至影响遗产本体的历史价值。

比如,有些传统的街巷、胡同就因为无法满足当前关于消防通道的宽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宽。

其实,在这些问题上应该适当的灵活一些,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在规划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确条例,即在历史城区内,可以灵活调整土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规中针对了这一点。例如,《天津市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中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对国情和现状的调查分析。

对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例如,欧洲建筑遗产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战争对教堂等历史建筑的破坏,而法国在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中关注对“景观地”的保护则来自工业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对较晚,由遗产本体的保护发展到对古都和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再发展至历史街区。这些同样值得我们去借鉴。目前我国对遗产环境的认定和保护虽然有所涉及类似的层次,但似乎较多的是学自国外的经历,缺少针对本国国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问题。

当前我国有关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执行力度不足、问责惩罚尺度不当等诸方面的问题。在我国今年经济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这对于一些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甚至一些已经在录的文物保护单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谓的惩罚往往只是以罚款或责令重建的形式解决。这些都体现了当前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不足和相关制度的漏洞。

4.结语。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只经历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历程相对较短,相关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关国家的实际经验,发展速度较快。同时,由于我国的历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类型的建筑遗产在保护和整治中也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在经济能力和社会统一性上也比较差,这都给我国的保护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相关保护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断完善中。但正是因为起步晚,才应该在今后保护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参考国外在相关遗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经验,学习国外先进的保护制度和政策,才能缩短差距,早日完善我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工作。

参考文献:

[1].谢姝.建筑遗产周边环境整治模式探析[d].山西:太原理工大学,20xx.

[2].张松.20世纪遗产与晚近建筑的保护[j].建筑学报,20xx(12)。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十

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确立,是建筑行业安全的保障,关系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是建筑行业得以稳固提升,规模逐渐增大,质量逐渐增强的必要条件。本文对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帮助。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行业事故,也在不断的发生,提高建筑行业生产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种,比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等。而其中法律手段无疑是最好的一种制约手段,它可以将所有的建筑行业生产条例进行一个严格的规定,强制性的制约建筑行业的发展,使建筑行业的安全得到保障。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1]。

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条例,对建筑行业的生产进行相关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以及具体施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它对建筑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对相关事务的责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责任的目的。而准则中涉及的各个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安拆单位、租赁单位等等,都是执法渠道的相关责任人,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以及生产过程。它是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强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监管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法律途径。它倡导整个社会重视生产安全,提供了一个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范围。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项机构、各种院校等创造了一个浓郁的法律氛围,使他们能够得以有正确的参照,对相关技术人员专业人才等的培养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且该项法律体系还有效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1956年颁布了《三大规程》,使得施工安全技术工作有章可循,它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为今后法规体系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该项法规体系经过了岁月的磨练,从萌芽到发展到萎靡到崛起期,发展至今日,借助了各国先进法规条例以及我国的当下行业模式,已经确定了有经验的、专业性较高的、十分严谨的法律条例。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法规条例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完善,进入了较为成熟的状态。

2我国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以及改进措施。

我国的建筑安全法规条例体系在形式上确实是由国家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的法规设定,但是在各个位阶尤其是法律这一位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了整个法律的条例效应以及权威性。就拿我国最重要的母法之一的《安全生产法》来看,其调整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它是一项比较适合全社会行业的法规,那么对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这一块而言,则更适合一般的工矿、商贸企业,对于建筑行当并没有单独实行的细致详尽的法规条例,因此在具体的实施中就会造成很多的缺漏,使得法规并没有发挥它的效益。再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例,施工企业相关项目负责人,对于事故的处罚,从2万~20万不等,跨度幅度非常大,造成执法人员的裁量权也很大,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以书面形式规定处罚时应该遵守哪些原则,往往容易被各种因素所影响,造成处罚的罚款量不一,罚款的力度不同,造成了事故责任人玩忽职守的现象。偏重对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的规定,而对城镇乡村的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则选择忽视的态度。偏重对建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管理,而对拆除工程的管理并不是十分的看重。目前我国农民生活的水平已经逐渐提高,导致了城镇房屋建设规模也逐渐加大,并有调查显示,每年的农村房屋持续在8亿m2左右,其中农房占6亿多平方米,因此其建筑工程量极大。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出台的法律政策,比如台湾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特色就在于其政规章制度制定得非常的详尽谨慎,技术性非常的强,如《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法规条例中虽然标题将标准作为一个重要词条,但是其与真正的技术标准不同,它设定了具体的法规条例规定了相关作业场所、安全器材储备等等,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整改动政策,包括施工、工具的结构体、开挖、沉箱、打桩作业等等一系列的相关环节的规定,其技术特点非常鲜明,而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诸多的借鉴之处,我们可以多多翻阅其中的典籍以及法律条例来进行参考,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具有其优点的相关建筑安全法规条例系统。整个法规体系由于内容缺失导致严谨性不足实施度不高可行性不强。想要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首先要明确法规体系的指导思想,应当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将实践性、科学性作为法规确定的第一要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将各设计部门、各施工部门、生产部门等的基层人员的第一想法进行实时的记录,以提供法律制定的依据。对相关法规执行部门进行一个强制性的措施,加强实施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强制性的法规制度追究其责任,构建全过程全主体的责任体系。对有关整个行业的各项责任人都进行相关细则规定[2]。

3结束语。

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它关系到建筑工程以及整个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关系,通过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有关人群的权利以及相关义务。该法规体系既具有通常意义上行政规章制度等的法律意义,也被附有了法律效力和技术规范标准。它的保护对象是建筑活动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国家的财产安全,它调整的内容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具有政策性,又有强烈的技术性以及科学含量。该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一线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建筑施工的质量,还有建筑主体的结构构造、安全性能等。它为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的规范,使相关人等在从事建筑建造行业时获得相应的科学准确的行事准则。

作者:陆璐单位:九江市彭泽县建设局。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政策法规司编.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背景资料汇编.,1.

[2]华燕,王际芝,汪东,建筑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安全管理.土木工程学报,2003(3):79~83.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十一

摘要:近年来,建筑行业不断发展,同时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建筑法律法规的建立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文章对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最后提出了发挥建筑法律法规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作用;措施。

引言。

建筑法规是指调整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律及相关法规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得知,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认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发挥建筑法律法规的作用。

1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在建筑市场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采取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这就需要企业应与自身的发展规模与所拥有的注册资本相结合,注册与之对应的资质等级公司。但是,在实际的资质申报过程中,许多企业不是采取制作虚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册方进行资本注册,导致这部分公司不仅缺乏办公场地与工作人员,也缺乏相应施工机械与设备,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与国际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相关的措施与政策无法满足国际化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监理部门忽视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导致部分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质量监督部门采取程序性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但这也难以保障工程质量;第四,近些年,各种房屋、构造物倒塌的事故时常发生,不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而且给国家与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十分广泛的关注。

2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因素,同时也涉及到许多单位。要想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与标准,以避免施工中出现一些矛盾与冲突。法律法规为建筑质量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覆盖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够让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质量问题有法可依,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建筑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为了调整相关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内容对建设行为的可行与否进行确定,这样一来,就可以为一切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如果存在与建筑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我国来说,监理制度的起步比较晚,在建筑工程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建筑法律法规的存在就可以对建筑活动起到很好的监督与管理的作用,对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大有裨益。

2.2对施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内容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确定了施工与管理的规范性,并明确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有效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分别为纵向与横向。纵向管理指的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管理,主要的执行者为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的授权单位,在施工的各个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这样就可以有效保证施工中各个环节的质量与安全。建筑法律法规的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进行的质量管理,也是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规也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建筑法律法规对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法律法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在规范各个主w行为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人们会逐步提升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并懂得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时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强制性特点,会促使建造商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更加关注于工程质量。

3发挥建筑法律法规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3.1明确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

建筑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对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自建筑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其所确定的建筑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建筑法律法规对各个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明确,避免后期发生质量问题时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分配的客观性与公平性。此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的规定了各个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这一法规条例对于约束主体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制度。

根据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执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来说,其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只有通过认证并合格后,才会获得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质量认证体系可控制对质量产生影响的活动,提前对各种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相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与应对措施,从而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规范监理市场。

3.3.1确定衡量监理人工作水平标准。

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来看,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监理人员需要在建设岗位之上工作;第二,监理人员要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经过注册并获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另外,监理单位还会根据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专业技能以及资金数量等方面,将监理人员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且由高级建筑师、高级经济师以及在职高级师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需要在规定监理范围之内开展活动,切不可以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3.3.2确定监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理制度来说,其对施工、招标、材料采购、立项设计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依据与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建筑监理工程师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工程建设中必须要聘请监理工程师,这就体现出了建筑工程师的重要性,同时也表现出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然而,就我国监理行业而言,其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还需要一定时间让公司承认监理行业的权威性。因此,针对于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教育与开导,并确定监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

结束语。

总的来说,目前建筑市场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以此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为建筑工程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还能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从思想上提高对建筑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赵雪洁.分析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作用[j].中外企业家,,(19):162.

[3]赵海玲.论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作用[j].品牌,,(12):184.

[4]刘红娜.浅谈建筑法律法规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4).

[5]金光磊.我国建筑工程合同中的质量责任研究[d].吉林大学,.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十二

《文物保护法》中对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条目,共14条,其中一共有6条涉及到了对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有所涉及。按照条目针对内容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镇—街区的规划保护(第14条)。

该条目主要针对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体系建立,虽然没有明确关于周边环境的描述,但这种体系的建立与体系内的环境建设不可分割。文件中仅提及保护体系的申请和核实。

(2)对遗产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控制环境整治(第17、18、19条)。

关于周边的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是文物保护法关于周边环境的重点所在。就具体内容来看,周边控制建设(17、18条)的描述为“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可以看出,其关于周边建设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单位本身的安全问题和风貌问题。而关于明确的周边环境问题仅限于污染:“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相关规定(第20、22条)。

对于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问题也与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有所关联,这一点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谓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本身就是错误的做法,《文物保护法》在相关条目也对此做出批评和建议。但在具体规定中,关于原址保护并没有提到环境的保护,而是强调“避免拆除”。

《文物保护法》只是一个全国性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例,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描述很少,无法详细的介绍逐条内容,主要针对的也是政策指引。但从完整性而言,其关于周边环境保护整治的内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应该增加关于非物质要素的保护内容,例如空间格局和文化习俗的保护。(2)建设控制区不应只涉及工程建设和遗产本体的保护,还应该考虑周边风貌的协调。(3)全篇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定集中在建筑本体和工程建设中,强调的几乎全是关于遗产本体“避免拆除和破坏”,而没有明确周边环境的价值和范围概念。

2.2、对地方城市法规的解析。

《文物保护法》是一个有法律效应的全国性文化保护行为准则和建议,其内容上涉及面较广,但并没有详尽的相关保护和整治的内容和规范条目。所以,各城市依据自身特色和综合情况陆续颁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规。

地方城市法规是在《文物保护法》的指引下结合自身状况编订的关于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详细保护条例。其在各个层次和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是关于保护对象的确立较为完善。各城市的保护条例在保护对象的时间年限上都较为明确,而且着重针对了近现代建筑。同时,保护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建筑遗产本体,而是扩大到了风貌街区。其次是在法规中对于环境方面的保护也较为详细。比如各个地方法规都涉及到了风貌协调的概念,在高度、体量、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对周边灯光选择和建筑造型的协调;以及绿地、广场、公园等诸多方面,这些都是可取之处。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责任上也较为详细,基本上涉及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综合来说,地方的城市法规具有很强的执行能力。对于大多数法规来说,仍然没有明确关于单体建筑周边环境的条目,对于环境的保护仍然限制在历史街区和风貌区。如《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中,虽然保护对象是“控制保护建筑”,但有关周边环境的内容同样没有脱离“历史区域”的范围。其次是,有关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生产要素的保护仍然鲜有提及。同时,对保护区域的划定并不明确,缺少具体的范围和尺度限定。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十三

目前建筑业顺应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态势,但是由于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随着工程建设法律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完善,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建筑法规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对建筑许可、发包与承包、监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

1.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

国家对建筑企业实行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要求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和注册资本注册相应资质等级的公司。但大多数公司在申报资质时,往往是以虚假文件或拼合的注册资本注册的,没有办公场地和固定的从业人员,没有施工机械和设备,这就难以从根源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不能与国际全面接轨,尤其是工程咨询业管理粗放,水平低下,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远不能满足市场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3.监督部门监督不力。

政府管理存在执法不严、管理缺位等问题,有些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竣工验收不严格把关,同时,质监部门只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性监督的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

4.连续发生的一些房屋、构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以及法学界的关注。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建筑法律法规主要是从以下几点来保证建筑质量的:

1、明确建筑行为各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建筑法》颁布后,明确了建筑行为的主体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使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有了明确的界限,各个主体都要按照法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来承担自己的责任,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互相推诿,保证了建筑质量责任分配的公平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各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都有了明确的行为约束。这些约束对保证建筑工程寿命、安全、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制度。

《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质量认证体系通过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实施控制,对事先充分考虑到的各种风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稳定与提高建筑的质量。

3、设立建筑工程保修与损害赔偿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通过这一制度,能够使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同时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三、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作用。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关系重大。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建筑工程质量差的问题比较突出,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倒屋塌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针对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建筑法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立工程质量的基本制度,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面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有较强针对性的规定。

1、建筑法规为建筑质量的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有助于建筑质量的管理,提高建筑质量。

在我国,政府对工程建设活动一直都实行的强制监管。正是有了政府的监管,才丰富了质量监督的内容,强化了质量监督的手段,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手段。

2、建筑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出要求规定,规范有关建筑工程等各方面活动。

建筑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的质量如果不符合保证建筑物安全的要求,将会留下严重的质量隐患,危及使用安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是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必须始终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

3、加强公民法律意识,促进建筑质量的提高。

建筑法规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存在的,建筑法律的作用会在以后的时间里发挥的更加完美,人们逐渐认知到法律的重要性,就会在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时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造商们会因为法律的强制性,以及为了自身发展的长远目的等原因会加强对工程质量的专注。

结语:无疑,在现代社会里,建筑法规对保证建筑质量起到了很强的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另外,为了尽快与国际律法接轨促进我国建筑业适应国内外建筑质量的要求,我们应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建设法规对提高建筑质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高玉兰,《建设工程法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03.

2.张婷婷,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科学咨询。20xx(4)。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十四

在当前形势下对我国建筑法规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对建筑法规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规范工程承发包制度,严格资格审查制度。

首先,发包人须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才能进行发包,并要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承包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境外企业也需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未经批准不可进行承包活动。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不得通过介绍工程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也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2.2运用法律解决工程欠款问题。

(1)严把工程合同签订程序,完善合同条款。双方签订合同时,除使用合同示范性文本外,也须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针对企业实际问题制订合同时,结合企业和业务的需求,对财物问题进行全方位设想,做到有纠纷时有据可依。

(2)可对建设单位提出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的要求。为使建设单位按期支付工程款,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提供担保,也可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也可采用由发包方和第三方连带担保。一旦出现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为降低承包人风险,债务可由担保财产清偿,或由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3)加强诚信建设。制度建设不仅依靠法律,还可通过在建筑行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将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等情况与企业身份备案,打造“诚信企业”,以达到加强诚信建设的目的。

(4)通过立法保证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2.3规范监理市场。

(1)应明确对于监理人员工作的衡量标准。监理人员应合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2)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监理活动应贯穿于整个建设活动,一方面,应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转变建设单位的观念;另一方面,应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严格遵循法律和合同相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

2.4增强执行能力。

增强执行能力,首先须完善建筑法规本身的体系和制度,还应加强对于建筑法规的执行贯彻能力进行加强,使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中得到有效实施,获得更大影响力,在建筑领域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十五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只经历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历程相对较短,相关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关国家的实际经验,发展速度较快。同时,由于中国的历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类型的建筑遗产在保护和整治中也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在经济能力和社会统一性上也比较差,这都给中国的保护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相关保护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断完善中。但正是因为起步晚,才应该在今后保护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参考国外在相关遗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经验,学习国外先进的保护制度和政策,才能缩短差距,早日完善中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工作。

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6篇)篇十六

摘要: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课程是高职院校工程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在多年的任教过程中积极开展对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改革与建设,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有机结合,让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好地掌握本课程的内容,教学效果显著。

关键词: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

改革开放30年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和劳动力最密集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多的产业得到空前的发展,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将有更大的人才需求量。

为了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多年来我不断研究探索教学内容与课程开发改革,按照“以用定学,学以致用”的原则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将追求更高的教学效果作为教学行为准则,建立“课堂学习培养法律文书起草能力、施工现场培养解决工程法律纠纷能力”的课程改革思路,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积极改革。

一、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教学内容的组织。

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以建筑企业开展各项业务的主要作业程序为主线,按各项业务开展的先后顺序组织教学内容,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集成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全面地掌握建筑工程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教学目标。

课程教学以案例教学为手段,以“学”“会”“懂”和“知识”“能力”的跟进关系为主线,设计了以下目标: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2.具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阶段遵守、应用法律法规能力;3.教学过程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完成实务和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个人的综合能力和拓展能力。

三、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一)实现模块化、任务化、系统化教学模式。

根据工作过程的特点,精心设计项目与典型工作任务,将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划分为7个学习领域,每个学习领域又分为几个学习情境,每个学习情境又有若干个学习内容。学生通过“接受任务、制订计划、确定方法、完成任务、效果评价、工作总结”的工学交替教学模式,在课堂上或者实训室完成每个学习领域的学习任务。

(二)教学方法。

1、“面授+讨论”教学法。在讲课中,主讲教师搜寻与建筑法律、法规有关的实证案例,培养学生对建筑法律法规的学习兴趣。经常分组进行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采取过程讨论、考核鼓励的方法。2.“任务驱动+情境体验”教学法。通过布置起草合同书、投标函的作业形式,使学生提高实际能力。通过介绍相关律师事务所网站、专业法律网站等网络资源,从而开阔了学习的广度与深度。3.“启发+互动”教学法。课程讲授中,每次新概念的提出尽量采用启发和互动方式,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建课堂的积极气氛。4.“学+做+考+创”教学法。该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实例分析、招投标模拟、编制一系列合同,同时,打破传统的考核方式,考核评价中采用老师评价、学生自评和学生互评等方法,将考核与创新能力相结合。5.“课堂解惑+网上答疑”教学法。在课堂上,主讲教师针对学生的提问及时进行传道解惑,解答学生的疑难;在项目现场,由项目工程师进行指导,利用qq、e-mail等与学生保持沟通和联系。

(三)教学手段。

1、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手段是现代教育技术,当课堂教学引入多媒体课件,并与传统教学相结合,将增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使课堂教学更加直观、生动、具体、容易理解。2.网络教学手段。教师制作该课程的电子课件、电子教材、习题、教学素材库、试卷库等教学资源,形成网络课程,这一教学手段的应用将提高学生课后灵活学习、自主学习的积极性。3.情境教学手段。课堂教学以任务(项目)为载体,以工程过程为导向,引入职业活动训练项目,进行情境教学。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采用任务形式,充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4.现场教学手段。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将现场教学合理穿插于课堂教学中,有计划地带学生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现场结合实物进行现场教学,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较好地体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要求。

四、课程教学改革。

(一)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理念与思路。

为了加强该课程的可操作性,在对企业人才需求基本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从建筑企业、监理企业、项目咨询公司邀请行业专家,与本课程的教学团队共同研究、开发和设计,认真进行了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并将课程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重新编排。科学设计学习情境,认真选取了教学内容。在以任务(项目)为载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引导学生掌握应知部分的知识后,通过职业活动训练项目的情境教学,引入实践教学情境,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技能。

(二)课程师资队伍建设。

1、课程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通过培养、读研、访问、进修、兼职、客座等途径建设一支专业理论水平、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机制,鼓励、奖励引导教师全面发展;提高教师职称、学历;建立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学队伍。2.措施:(1)鼓励中青年教师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和业务素质;(2)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选送青年教师到生产单位培训、实践锻炼,同时聘请企业兼职教师参与教学,提高教学效果;(3)对新上课教师实行“导师制”。指派有丰富经验的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对新上课教师指导,要有学习计划和指导计划,期末写出总结交学院和学校进行考核;(4)加强课堂教学内容建设,提高教学质量。采用教研活动、参加科研、教学督导、课堂教学比赛和教学课件比赛等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5)提供平台,鼓励教师多出成果。结合学院的有关要求给青年教师提供了参加教学研究、编写各种教学文件和资料的机会,培养科研、教研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陈东佐。建筑法规概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朱宏亮。建设法规。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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