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

时间:2023-11-16 作者:梦幻泡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

岗位职责是工作的基石,它定义了我们在团队和组织中的位置和作用。以下是一些关于岗位职责问题的常见解答,希望能够解决大家的困惑。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一

20xx年,市教体局信访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关心群众、促进稳定、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以控制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为重点,超前工作,标本兼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为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总的工作目标是:杜绝进京到省去青集体访和重复个体访,严格控制去青个体访和越级信。把矛盾和问题消化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签订本责任书。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意识。稳定的环境是确保各单位其他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发生重大的信访问题,必须第一时间亲临现场,亲自协调处理,确保稳定大局。

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在“治本”上下功夫。各级教育干部要严格按教育规律办事,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做好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精细化管理,关心师生生活,维护师生利益,切实践行“做学生喜爱的老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理念。对群众关心的晋级评优、学校收费、校园安全、岗位竞聘等热点问题,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从根本上减少产生信访的源头。

三、坚持关口前移,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学校负责人要总揽全局,对倾向性、苗头性、全局性的信访信息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提早了解,提前介入,尽快化解。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和重点人员,要逐一登记造册,逐一分析,逐一制定工作措施,逐一把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做好防范工作,做到及时排查,及时调处,按期结案,结服率达90%以上。杜绝进京到省去青集体访和重复个体访。

四、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校园稳定。一是坚持信息报送制度,每月30日前将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报市教体局审检室,重要信访信息随时报告。二是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在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由学校领导包案,并安排专人进行稳控。三是坚持重大活动期间值班制度。重大活动期间,各单位稳控责任人实行24小时值班,对重点稳控人员严看死守,确保不出问题。四是坚持重大活动期间信息零报告制度。对各单位稳控的人员情况,要每天报告信息,没有异常情况报平安。

本责任书所规定的目标列入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作为单位评先授奖的重要依据。因工作原因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信访案件,将按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并对单位考核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中心校与学校各执一份。

××镇××小学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20xx年2月。

校长(签章):

20xx年2月。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二

稳定是发展的基础,校园平安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保障,为保证我校平安校园创建工程落到实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有序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工作秩序。根据县教育局党委维稳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此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1、切实履行本校安全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2、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学校利用班会、少队、团队等活动,或大型的集会活动,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确保在校学生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100%.

3、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师生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

4、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格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学校交通死亡责任事故发生。

5、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学校无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校舍坍塌责任事故和学生踩踏责任事故的发生。

6、整治好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7、完成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

二、奖惩办法。

年底由中心学校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工作奖惩依据。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教师,由中心学校按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加分。如未切实履行好安全工作职责而造成事故的教师,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三、其它要求。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责任人如工作变动,接任者即为相应责任人。此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双方各执一份。

学校负责人签名:王守林。

教师签名:

李岭小学。

20xx年9月。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三

为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提高和预防应对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投毒、爆炸、破坏、劫持人质、危害公共安全等恐怖暴力事件,保障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一、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大冶镇金华矿业所属各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特别是矿区内发生的恐怖分子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等目的,利用投毒、爆炸、劫持人质等恶性暴力恐怖手段,给广大职工和企业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重大危害,需要由矿反恐防范领导小组直接指挥处置的各类恐怖暴力事件。

二、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针对不同性质的事件采用制止、宣传、保护、求援、疏散等方法,围绕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这一中心,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指挥体系。

一旦发生恐怖暴力犯罪事件,在反恐防范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立即进入应战状态,迅速启动预案。

1、领导指挥部。

总指挥:xxx成员:xxx领导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调度,负责日常事务,xxx任主任,xxx、xxx为副主任,电话:xxx。

2、指挥部职责。

(1)、指挥部领导小组在集团公司领导下,负责处置恐怖事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策;根据发生的恐怖案件情况,迅速做出是否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决定;协调调动救援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处置恐怖暴力事件的重大措施。

(2)、负责反恐防范的宣传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工作。我标段项目部、各个施工营地及施工现场等场所遭受爆炸、纵火、投毒、武力挟持等恐怖袭击事件。(3)、我标段项目部、各个施工营地及施工现场等场所遭受爆炸、纵火、投毒、武力挟持等恐怖袭击事件。(4)、我标段的临时配电室及输变电线路等电力设施遭受的恐怖袭击事件。

四、应急抢险。

(一)应急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设在事发地段附件,由矿长任总指挥,其他副矿长任副总指挥,相关科队为成员。成立应急救援队,配置---xxxxx为应急救援指挥车辆。

主要职责:

1、先期到达恐怖事件现场,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维护现场,疏散群众。

2、迅速确认事件、信息来源,并对信息来源分析判断,为公安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3、组织人员进行就近排查,发现可疑人员、物品迅速上报集团公司或附近公安部门。

(二)抢险救援组。

成立抢险队,抢险队设在通风队,组。

长:xxx,副组长:xxx、xxx成员:通风队全体人员。

主要职责:接到反恐防范领导小组通知后,按照指定地点迅速赶赴恐怖事件现场,立即投入抢险,实施救援,紧急调运抢险物资、设备、人员、车辆,组织人员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时处理和转移,恢复供应,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命令。

(三)安全保卫组组。

长:xxx副组长:xxx。

成员:安全科全体人员。

责:负责封锁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职工,对现场周边进行巡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指挥部报告,防止破坏分子趁机再次破坏。

(四)后勤物资供应组。

长:xxx副组长:xxx、xxx。

成员:xxx、xxx、及机电队全体成员。

责:负责组织救援所需的各种物资装备、器材的调集、筹备、登记、发放。保障有关救援人员的日常生活需要,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命令。

(五)水、电、通讯联络组。

长:xxx副组长:xxx、xxx。

成员:供电通讯队、供暖供水队全体人员。

长:xxx副组长:xxx成员:生技科全体成员。

责: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记录,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件现场原貌保存救援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及现场救援遇到的障碍进行现场指导、地点勘察提供准确数字资料,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命令。

五、力量调动和先期处置。

(一)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力量。

1、指挥部领导小组的领导及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

2、应急队伍;

3、抢险队伍。

(二)先期处置。

1、各相关单位应急队伍出动:

2、指挥部领导小组的领导赶赴现场:

接到报告后,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领导要在最快时间内赶赴事故发生地,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救援协助工件。

3、抢险队伍赶赴现场:

现场指挥部判明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调动各相关单位抢险分队赶赴现场,展开抢修,实施救援。

4、严格保护事件现场: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件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服从政府及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六、具体事件的处理办法:

一旦发生暴力袭击事件,立即报警,并向公司领导小组报告,在救援人员未赶到的情况下,现场人员要稳定群众情绪,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必要时动员群众帮助,避免产生恐慌,造成拥挤、踩踏等不必要损失和人员伤亡。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要把营救群众的生命作为首要任务,并注意自身的保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具体事件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暴力。

1、如没有伤及人员的情况下,应以宣传教育为主,不要用话语刺激对方,尽可能以平稳的心态缓和气氛,劝说其放弃伤害他人及破坏正常秩序的行为。

2、如已伤及他人,应予立即制止,以抢救伤员为主,如情况继续恶化应以武力制止。

3、注意观察暴力组织者的行为、特征。条件许可的话,当。

即擒获;不具备条件,也要想办法接近、控制,等待公安、武警或其他队员感到时再擒获。

4、注意收集证据、保护证人。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

1、如发现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管制刀具、枪械,立即向反恐应急指挥部汇报,同时采取隔离措施,仔细观察盘问,疏散人员集中至安全地带并保护好相关人员。

2、严禁人员进出,加强事故地点保卫、巡逻工作。

3、等待公安部门派人排爆并协助其工作。

4、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管制刀具、枪械一律进行严格登记,对收缴的要造册登记,妥善保管。

(三)、投毒。

1、如发现是邮寄毒品,应立即报告反恐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同时,集中所有可能接触到毒品的人在某特定区域,加以保护,等待公安等有关部门前来检查、检验,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

2、如发现是放置的毒品,应立即保护好现场,严禁他人进出,同时报告反恐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请求公安等相关部门前来解决。

3、如毒源蔓延,立即疏散人员至安全地点集中。并切断毒源,严禁他人进入,如:水、煤气及时关闭阀门,保持新鲜空气流通。

4、如食物中毒同时应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对厨房工作人员进行管控,对厨房及餐厅进行隔离管理,等待有关部门取样化验。

(四)、纵火。

1、立即进行扑救灭火,及时启动防火、消防应急预案,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并立即向集团公司或就近求助,2、保护好现场,引导消防车进入着火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3、如恐怖分子在现场或虽在逃但在可视范围内,立即组织围捕。

4、灭火后,保护好现场,统计损失。

(五)、绑架、挟持人质。

1、如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应在第一时间向反恐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汇报,有条件的同时采取围捕方式包围。

2、正面宣传教育对话,以情感化其放下凶器或释放人质。

3、保护好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4、如恐怖分子已离开现场,应保护好现场痕迹等证物、证人,等待公安部门前来侦破。

5、如恐怖分子已逃离现场但在可视范围内,应立即追捕,同时首要考虑人质的安全,等待公安部门前来解决。

七、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一)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件的消极影响,加强全矿的巡查;

(二)协助公安对事件进行侦破,查清事件的内幕;

(三)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工作,提高反恐怖能力。

八、预防措施。

(一)加强对全矿干部职工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严格执行内保管理制度,严格不明真相的外来人员进入矿区域。

(三)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可疑人员要逐一排查登记,耐心说服,尽力做好思想工作。

(四)严格食堂用品采购、食品操作人员管理等制度,严防有毒、有害食品进入食堂。

(五)严格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日常排查,防止发生危害。

严密保护全矿供水水源,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六)严格执行值班和查宿舍制度,防止不法人员进入。

(七)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排摸登记,耐心接待,尽力做好化解工作。

(八)有组织的针对恐怖袭击手段进行反恐怖演练,教给广大职工自救和逃生的方法。

(九)使用好人防、物防、技防,并及时、准确地进行紧急报警。

九、具体要求。

(一)、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各单位要对突发应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各自实际设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按照要求组建应急分队和抢险分队,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应急工作处置预案。

(二)、顾全大局,严明纪律。各单位在处置突发性应急工作中,要无条件服从反恐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小组要坚决服从命令,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三)、加强联络,掌握动态。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要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准确掌握活动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杜绝因信息上报不及时导致突发事件发生。

(四)、加强值班,确保稳定。各单位要加强值班,重点部位实行24小时值班。明确值班领导,坚持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坚持24小时在位。

(五)加强应急专门教育培训。各单位要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理专项培训,提高职工应急处理能力。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四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我镇创建国家卫生镇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xx镇创建国家卫生镇任务分解表》和《重点整治任务表》中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1、爱卫组织机构完善,经费落实,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位:在本单位有效开展健康教育、病媒控制、控烟及单位卫生等爱国卫生活动。

2、加强创卫工作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要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创卫氛围营造好,信息上报及时。

3、按规定收集、整理、上报创卫工作台帐资料。

4、加强内部管理,积极支持,配合全镇创卫工作,自觉遵守各项卫生行为规范。

1、完成镇党委、政府与创卫领导小组交办安排的各项工作。

2、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

3、健全健康教育组织网络、镇区主要街道、各村(社区)、各单位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新教育内容。职工和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技能掌握率达80%以上。

4、辖区内街道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背街小巷路面平整,路面硬化率90%以上,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镇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农贸市场划行就市,分摊经营,秩序良好,基本无蝇;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涂现象;无卫生死角,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规饲养畜禽等现象;镇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路灯亮化率达95%以上。

5、镇区住户均享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80%,无露天粪坑。

6、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均达到规定要求,确保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镇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9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0%。

7、开展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确保“除四害”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8、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各类食品的'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个体熟食店做到亮证经营,在密闭条件下制作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率98%以上。

9、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积极开展计划免疫工作,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100%,预防接种安全规范,安全接种率100%。

10、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11、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孽生的污水坑、粪坑。

1、各村(社区)、各单位负责人为目标任务第一责任人。创卫工作督办组负责对各村(社区)、各单位目标任务进行跟踪考核,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镇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跟踪督查,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2、国家卫生镇创建工作的评比结果计入各单位年终综合考评成绩,并纳入年终奖金发放指标。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盖章)(盖章)。

签字:xxx签字:xxx。

20xx年x月x日。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五

为贯彻执行《xx运管处关于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精神,避免和减少运输装卸过程引发的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现由xx市速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各种挂靠车辆车主签订如下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所有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危险品货物运输,否则不得从事危险品货物营运。

二、危险品运输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级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要达到一级,罐体、耐压和导静电性能合格,gps安装使用有效。

三、按照进行《营运证》年度检验,必须按照足额为限品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维修必须具有危险动品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自个的维修企业进行定点维修、保养。

四、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及业务管理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有《道路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五、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做到危运标志齐全。

六、在装运危险品时,必须由符合危险品货物的包装要求,危险品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司乘人员严禁吸烟,车辆必须远离明火和高温场所。

七、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品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注明,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品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品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品货物鉴定表》。

八、不得运输批准范围以外的危险品,禁止使用活动罐体,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同事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品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车主签字:xx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签字日期:xx年xx月xx日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六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20xx年发生的7.5事件再一次证明了反恐维稳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严厉打击和防范“三股势力”对教育系统的影响和渗透。因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教育文体局的反恐维稳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消除治安和安全隐患,全力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乌鲁木齐县小渠子中学与全体教师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学校教师高度重视反恐维稳工作,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学校一切平安的政治责任。在学生中积极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要充分认识反恐维稳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学校反恐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县教育局反恐维稳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学校维稳安保工作。

二、教师要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进一步强化他们的思想认识,做到立场坚定,不信谣、不传谣、不参加任何组织、任何形式、任何人组织的任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治安,起到维稳安保模范带头作用。如发现学校学生参加非法活动,班主任将承担全部责任。

三、教师全力做好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小学上学、放学作息时间。学生上、放学期间,学校门卫实行“双岗”制,各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疏散及校园周边安全状况的检查工作,值班要有一名带班领导在校门口进行疏导,做到疏散有序,责任到人。如出现安全事故,带班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四、值班教师严格落实学校维稳安保和日常值班制度。坚持校领导带班、教职工值班,明确维稳安保和值班人员的职责,严格学校大门不准任何车辆进入校园,对来访人员要认真查明身份,做好登记,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五、实验员要进一步做好危化物品和仪器设备的保管工作。对不用的危化物品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管或销毁;对各种仪器设备要严格加强保管不得随意处置或遗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开展。

六、各班主任要加强学生对学校校园、交通、用电、用水、食品卫生、消防等安全的检查工作,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

七、教师、学生要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对今年流行的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性疾病的防治情况以及重点防范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每日晨检与午检工作,防治疫情等传染疾病的发生,确保学校一方平安。

八、认真做好20xx安保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维稳反恐工作,为小渠子中学保驾护航。

九、本人向乌鲁木齐县小渠子中学承诺,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完成上述目标,如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失职、给全校稳定造成严重后果,本人自动辞职,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单位:

乌鲁木齐县小渠子中学教师(签字):

学校领导(签字):

签订时间:20xx年一月。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七

为认真贯彻xxxxxx市委办公厅、xxx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期间重点目标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及总公司反恐工作要求。全面强化反恐工作,真正落实反恐工作责任,防止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确保我站暑期反恐工作万无一失,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安保责任。

1、对站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在出入口伫立明显告知标志,设置警戒线。非本岗位及无关人员、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由单位值班领导和相关人员检查登记,待查明情况请示批准后2人以上陪同方可进入。

2、严格门禁制度,实行领导带班,中层干部值班,门卫保持高度警惕,对出入人员、车辆严格检查和登记。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检查携带包裹,以防xxx和不该进入的人及车辆进入已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区域。

4、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管理,根据人员的变化,实行。

动态管理,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隐忧。

5、按照总公司与消防支队签订的《暑期消防安全承诺书》要求,扎扎实实开展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不出现问题。

6、落实安全防范应急管理制定安保方案,完善反恐预案,层层签订反恐责任书;组建反恐队伍,落实人员、物资,加强反恐培训,组织反恐队伍应急演练,提升应急防范和先期处置能力。

7、在上级暗访中严格执行站封闭式管理规定,不得让上级暗访人员以各种理由、方式进入,不能出现上级遭到通报。

二、责任追究。

要建立健全反恐责任制,确定重点目标,责任到人,对发生以下问题以及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制度不落实等,导致发生事故造成影响的,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1、对上级的部署与要求落实不到位,工作出现遗漏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2、出现脱岗或在岗未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的;

3、对相关反恐工作标准、规定和工作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严格的;

4、因漏报、迟报相关反恐信息而造成危害后果的;

5、对上级反恐暗访检查遭到通报的;

6、对上级反恐督导检查汇总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的。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站长与书记副站长各执一份。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站长(签字):0一四年月。

书记、副站长(签字):二0一四年月日。

二日篇二:反恐责任状(表一)2鹤岗市反恐怖防范工作责任书(表一)。

为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反恐维稳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分解和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签订本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

必须将做好安全保卫、反恐维稳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坚决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四个坚决防止发生”(即坚决防止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坚决防止发生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坚决防止发生重大伤亡的恶性事件和事故,坚决防止发生规模型、群体性的社会安全事件)的总体要求和华谊集团提出的“五个不发生”(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发生重大环保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不发生恐怖袭击事件、不发生重大治安和影响恶劣的事件)的总体目标,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责任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1、各部门(车间)的负责人作为所辖部门安保反恐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把安保反恐维稳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投入更多的精力,亲自组织研究,亲自动员部署,亲自协调解决问题,亲自督促检查。

2、围绕安保反恐维稳工作目标,层层签约,逐级落实部门和部门领导人责任制,使职责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八

为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落实应急预案,我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提高了全体师生参与反恐防范的意识。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学校成立了反恐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以校长为组长,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活动安全领导小组。小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做了分工部署,明确了分工和责任。

(一)加强安全教育,注重师生意识领域的防范。

结合本校实际,利用升旗仪式做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教育活动氛围。充分利用校园内的宣传栏、广播对全校师生进行宣传。组织各班以“反恐怖防范”为主题的手抄报并进行评比,利用课堂教学、主题班会、标语等多种方式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宣传,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自我防范能力,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

(三)构建管理网络,及时发现和掌握相关信息,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学校领导上班期间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并做好日常监控值班记录。能做到及时发现和掌握相关信息,面对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反恐怖防范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努力创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狠抓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安全保卫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会继续把师生的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努力创建平安校园。

小街乡中心小学。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对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广大职工干部及患者对《反恐怖主义法》的认识,进一步提升职工干部反恐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要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我院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职工干部的反恐怖主义教育,为《反恐怖主义法》的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努力构建和谐医院。

二、工作内容。

(一)认真开展《反恐怖主义法》学习教育活动。1.我院党委理论中心组带头学。组织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反恐怖主义法》扩大会,我院领导班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参加,我院党委书记作中心发言,并对我院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工作进行部署。

2.我院邀请公安机关组织民警深入医院开展“反恐一课”宣传教育,结合反恐防恐对广职工干部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干部的反恐安全意识,培训职工干部面对暴力恐怖活动时,如何紧急避险、快速报警、迅即疏散、机智勇斗等方式和常识。

3各科室、部门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科室、部门职工认真研读《反恐怖主义法》,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

4.组织一次反恐防暴演练,提高广大职工干部在发生纵火、爆炸、枪击、砍杀等恐怖袭击时的避险自救能力。(时间安排:2016年—6月;负责部门:保卫处、行政办公室、医务科)。

1.在医院内悬挂有关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的横幅,在宣传栏出版“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板报。

2.在我院急、门诊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反恐主义”标语3.利用单位网站、微信、微博、qq群进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教育。及时上传学习资料,做好学习笔记。

4.在对口帮扶村开展《反恐主义法》的宣传。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我院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反恐怖主义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打赢反恐怖斗争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一把手对此项工作要负总责,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1、我院成立督导检查组,不定期对单位职工干部学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做好相关学习笔记,督导检查组不定期下科室检查笔记情况。

乌什县人民医院年3月28日。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十

为认真贯彻xxxxxx市委办公厅、xxx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期间重点目标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及总公司反恐工作要求。全面强化反恐工作,真正落实反恐工作责任,防止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确保我站暑期反恐工作万无一失,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安保责任。

1、对站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在出入口伫立明显告知标志,设置警戒线。非本岗位及无关人员、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由单位值班领导和相关人员检查登记,待查明情况请示批准后2人以上陪同方可进入。

2、严格门禁制度,实行领导带班,中层干部值班,门卫保持高度警惕,对出入人员、车辆严格检查和登记。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检查携带包裹,以防xxx和不该进入的人及车辆进入已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区域。

4、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管理,根据人员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隐忧。

5、按照总公司与消防支队签订的《暑期消防安全承诺书》要求,扎扎实实开展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不出现问题。

6、落实安全防范应急管理制定安保方案,完善反恐预案,层层签订反恐责任书;组建反恐队伍,落实人员、物资,加强反恐培训,组织反恐队伍应急演练,提升应急防范和先期处置能力。

7、在上级暗访中严格执行站封闭式管理规定,不得让上级暗访人员以各种理由、方式进入,不能出现上级遭到通报。

二、责任追究。

要建立健全反恐责任制,确定重点目标,责任到人,对发生以下问题以及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制度不落实等,导致发生事故造成影响的,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1、对上级的部署与要求落实不到位,工作出现遗漏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2、出现脱岗或在岗未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的;

3、对相关反恐工作标准、规定和工作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严格的;

4、因漏报、迟报相关反恐信息而造成危害后果的;

5、对上级反恐暗访检查遭到通报的;

6、对上级反恐督导检查汇总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的。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站长与书记副站长各执一份。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站长(签字):0一四年月。

书记、副站长(签字):二0一四年月日。

为进一步明确反恐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反恐怖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根据xxx中央办公厅、xxx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xxx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工作规定》和《反恐怖防范工作责任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反恐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反恐怖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将反恐怖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解决反恐怖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分管领导要规划部署并抓好反恐怖工作在本单位的落实。

2、根据本单位反恐怖工作职责,逐级落实责任制,将反恐防范工作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组织开展反恐怖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队伍防恐怖工作水平。

3、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关心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十一

a.十章97条b.九章96条c.八章98条d.十章9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哪一届哪一次会议通过(a)。

a.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b.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c.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b)、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a.隐瞒b.协助c.抵抗6.《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国家设立(c),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

7.《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b),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a.反恐怖主义信息中心b.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c.反恐怖主义讯息中心。

8.《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a),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a.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b.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c.监督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9.《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b),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a.安全检查制度b.安全查验制度c.安全监督制度。

13.《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b),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a.权力b.义务c.责任。

1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b)。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的,不得提供服务。

a.检查b.查验c.核实。

19.《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b),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a.国家总体应急预案b.国家应对处置预案c.国家应急处置预案。

23.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c)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a.尊重b.保障c.尊重和保障。

27.《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c)。

a.积极配合b.如实报告c.如实提供。

30《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c)拘留。

a.五日以下b.五日以上十日以下c.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a.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b.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c.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4.《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b)的恐怖活动。

a.较大社会危害b.重大社会危害c.特大社会危害。

3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a),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a.城乡规划b.经济规划c.环境规划。

38.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c)。

a.安全检查b.保卫工作c.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39.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b)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下罚款。

a.五万一万b.十万一万c.二十万一万。

43.《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作出明确定义,通过(abc)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a.暴力b.破坏c.恐吓。

44.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abc)的原则。

a.防范为主b.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c.保持主动。

4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abc)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扰乱公共秩序b.侵犯人身财产c.妨害社会管理。

46.下列哪些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a.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b.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c.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47.参与下列活动(abc)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c.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8.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abc)保护措施:

50.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abc)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c.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十二

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对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广大师生对《反恐怖主义法》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师生反恐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要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学校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师生的反恐怖主义教育,为《反恐怖主义法》的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二、工作内容。

(一)认真开展《反恐怖主义法》学习教育活动。

1.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带头学。组织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反恐怖主义法》扩大会,学校领导班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人参加,学校党委书记作中心发言,并对学校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工作进行部署。(时间安排:2016年3月中旬;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

12.学校邀请公安机关组织民警深入学校开展“反恐一课”宣传教育,结合反恐防恐对广大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反恐安全意识,培训师生面对暴力恐怖活动时,如何紧急避险、快速报警、迅即疏散、机智勇斗等方式和常识。(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保卫处)。

3.各系(部)、各处(室、中心)利用周二政治学习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部门师生认真研读《反恐怖主义法》,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各系(部)、各处(室、中心)和各党总支(支部)、学生工作处】。

4.组织一次反恐防暴演练,提高广大师生在发生纵火、爆炸、枪击、砍杀等恐怖袭击时的避险自救能力。(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保卫处、党委办公室)。

1.在校园内悬挂有关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的横幅,在宣传橱窗出版“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板报。(时间安排:2016年3月-12月;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

2.在学校广播站开辟“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专栏,每天用5分钟时间广播《反恐怖主义法》的内容。(时间安排:2016年3月-5月;负责部门:团委)。

3.利用学校网站、微信、微博、qq群进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教育。及时上传学习资料,报道学习活动(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各部门)。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学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反恐怖主义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打赢反恐怖斗争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一把手对此项工作要负总责,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十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综治办、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学校反恐怖防范暂行标准》以及漳教安2015(78)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以“积极预防、妥善应对、合理处置、确保稳定”为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反恐工作的总体部署,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为主线,以扼制影响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犯罪活动为重点,深化学校安全监管,加强校园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和演练,切实提高师生员工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学校安全与稳定。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

长:李永亮副组长:吕水旺。

员:陈友杭陈国城李晓月李阿田吕国栋。

组长职责。

1.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学校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研究部署反恐怖各项工作任务,积极预防恐怖事件的发生。

2.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吕水旺任反恐办主任。负责收集、发布反恐工作信息,及时传达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加强预警,检查班级反恐防范措施的落实。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和工作方法,做好宣传推广。发生恐怖事件后,及时调度、协调各方积极处置,使恐怖事件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3.将反恐怖防范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学生有选择反恐教育资料供各班选择教育,指导各班开展反恐怖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对恐怖事件的预警意识,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

与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反恐怖防范工作动员部署三个会议:领导小组会、全体教师会、家长会。宣传发动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各项活动之中。

2.第二阶段全面推进。

(1)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负责人职责。

具体分工如下:

李永亮指挥反恐怖协调防范工作,督查措施的落实,制止恐怖事件等。

吕水旺督查措施的落实,协调。联系安全部门、区反恐怖协调小组。制定应急预案,指挥反恐怖演练,制止恐怖事件等。

陈友杭协调各方积极处置,与公安、医院联系,指挥人员疏散,制止恐怖事件等。

李阿田开展反恐怖防范教育活动,组织安全演练,制止恐怖事件等。

陈国城负责收集、发布反恐工作信息,检查安防设施,加强反恐装备,督促门卫、食堂等重点部门工作,制止恐怖事件等。

李晓月负责收集、发布反恐工作信息,做好宣传工作,安排救护伤员,制止恐怖事件等。

年级组长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应急演练工作等。吕国栋对反恐工作全程检查监督。

(2)加强技防措施,加装监控设备,配备反恐器械。与派出所加强联系,畅通应急报警渠道。

(3)学校实行上课时间全封闭管理,加强门卫登记检查,对进入校园的人员严格登记,禁止其车辆进入学校。要求校内教师亲自确认来访人员身份后方可接待,防止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校园。

(4)校园门卫人员24小时值班守卫,对重点要害部位日检查,日记录,对校园周边可疑人员、车辆和物品提高警惕。(5)开展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各班级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开展反恐怖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增强师生员工的反恐意识。反恐教育要与日常课堂教学相结合、与校园宣传阵地相结合、与日常德育活动相结合,与教师师德培训相结合,尽力扩大教育面,提高教育的实效性。

(6)组织开展校园反恐怖防范演练。制定反恐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反恐演练,提高师生反恐防范的应急处置和规避危险的能力。

(7)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反恐怖工作台帐,以备检查。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摸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调解和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反恐领导小组。

四、工作原则和要求。

1.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将反恐怖防范工作纳入学校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扎实开展校园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督导,抓好落实。学校反恐领导小组要按工作职责亲自组织、参加学校的反恐怖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3.建立机制,注重长效。要积极开展校园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系列活动,落实各项工作规划,积累工作经验,形成校园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促进校园反恐怖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十四

《反恐怖主义法》立足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反恐怖主义的斗争需要,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并注意平衡与法治、保障人权的关系。

为突出表明“反恐”的治本之策是防止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传播,有利于动员、组织各有关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从源头上防范恐怖活动犯罪,便于开展国际合作,本法最终确定用“反恐怖主义法”作为法律名称。同时,规定了恐怖主义的定义: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在法律中规定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对于宣示我国反恐怖主义的基本立场,指导各有关方面有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法规定国家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采用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三)关于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本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决定的基础上,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认定条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公告效力及救济程序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工作机构与职责。

对反恐机构和职责进行明确。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五)关于安全防范。

安全防范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础环节。恐怖事件一旦发生,往往会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因此,需要重点做好事前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基础防范措施,包括宣传教育、网络安全管理、运输寄递货物信息查验、危险物品管理、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城乡规划和技防物防等。二是,禁止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是当前我国恐怖主义的主要思想基础。本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是,重点目标保护,包括重点目标范围、单位职责、主要安全制度及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等。四是,国(边)境管控与防范境外风险,包括边防管理职责、出入境监管、境外利益保护、驻外机构内部安全防范等。

(六)关于情报信息与调查。

情报信息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关键环节。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并与安全防范形成良性互动,有利于将恐怖袭击消除在发生之前和萌芽状态,避免恐怖活动造成实际危害。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法对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作了规定,并规定了情报部门、基层情报力量、信息化管理、“大数据”研判应用、情报信息通报等内容。为加强对恐怖活动及嫌疑人员的调查和管控,本法还规定了技术侦察、调查、盘查、要求提供信息材料、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对嫌疑人员的约束等措施。

(七)关于应对处置。

总结。

近年来应对处置恐怖事件的经验教训,本法对应对处置机制、措施和恢复社会秩序等作了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明确应对处置的指挥长负责制和先期指挥权。二是,制止和处置恐怖活动,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三是,规定了可以采取的各项应对处置措施,并对使用武器的条件、信息发布等作了规定。四是,为最大程度恢复社会秩序,降低并消除恐怖事件的影响,对恢复生产生活、查明真相、补偿援助、优先重建、总结评估等作了规定。

(八)关于国际合作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必须并行推进国内国际两条战线,强化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本法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并对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作了规定。

此外,本法还对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十五

为贯彻上级反恐防范工作要求,我们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严格落实维护学校稳定工作责任,对照《洛阳市部分单位行业反恐怖安全防范规范》,深入排查学校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隐患,创建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

一、高度重视,加强反恐领导。

学校成立有校长为组长的反恐怖防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实行责任追究。

二、广泛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学校利用会议、广播、宣传橱窗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并发动各班广泛开展班队活动、知识讲座活动,全员参与。学校制定《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西街小学反恐防范安全应急预案》等。

三、认真落实,维护校园稳定。

1.认真抓好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要求学校保安人员、行政值班人员做好巡逻与监控值守,学校严格值勤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门卫管理,建;做好校园报警系统、监控系统的安全监控维护。

2.上好安全教育课。为了创建一个安全稳定的育人环境,学校坚持安全教育进课堂。

3.学校领导深入基层,广泛听取社会、家长、老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4.加强校领导值班制度。

5.加强上学放学阶段安全防护工作。

学校反恐防范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因此,我校将继续按上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学校反恐防范工作,保障我校校园安全稳定。

西街小学。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十六

第一章总。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报信息与调查第五章应对处置。

则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任何人宣扬、煽动、教唆、帮助、实施恐怖主义,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任何国家机关不向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政治妥协或者让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科技、外交、军事等手段,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和资源,严密防范和严厉惩治恐怖活动,查处取缔一切恐怖活动组织,坚决反对和禁止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最大限度预防、降低和消除恐怖主义危险和危害。

第四条国家设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依靠、动员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下,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以及人员。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依法惩治恐怖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重在防范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传播、恐怖活动组织的形成和扩大,力争将恐怖活动消灭在预谋阶段和行动之前。

第八条任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方案、措施,必要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普及反恐怖主义法律知识和预防、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教育,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学校的反恐怖主义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反恐怖主义知识和应急演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反恐怖主义法律知识和预防、应急技能。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国家观和相应知识的教育引导,消除民族分裂和极端主义思想,教育各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学法守法,依法进行宗教活动。

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

第十五条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标准要求,综合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检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各项工作,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信和互联网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预设技术接口,将密码方案报密码主管部门审查。未预设技术接口,或者未报审密码方案的,相关产品或者技术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务、互联网服务的,应当将相关设备、境内用户数据留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拒不留存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从事互联网加密传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密码方案,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工作。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发现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有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国际互联网上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可以使用有关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可以要求服务提供者或者用户提供解密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客户身份查验等安全查验制度以及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对禁止运输、寄递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用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第十八条对下列危险物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

(二)枪支、弹药;

(三)弩、管制刀具等管制器具;

(四)核、生物、化学、导弹、常规武器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必要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在特定区域、时间的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实施管制。

第十九条对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危险物品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做出电子追踪标识,并对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三)对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全国联网管理;

(五)对废旧危险物品实行集中处理。

危险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被骗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危险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民政、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和资金来源情况。

第二十二条海关应当加强对进出境旅客携带货币现钞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监管,发现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前款规定的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特定商品和服务禁止使用现金和实物交易。第二十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公安机关以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城市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公共交通站点和大型市场、商场、广场等公共区域以及重点部位,安装具有视频图像采集、人像比对、车牌识别等功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及隔离防撞、紧急报警、安检防爆等防范恐怖活动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极端主义,禁止实施下列极端主义行为:

(一)制作、传播、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扬极端主义的;

(六)为宣扬、传播、实施极端主义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行为,经责令停止而不停止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相关人员,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对有关资料、物品予以收缴,对有关信息拍照、复制后予以清除,对违法网站、帐号、手机号码予以关闭、封停,对有关非法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传播极端主义的资料、物品、信息的,应当报告、上缴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对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倾向,或者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有关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应当进行教育矫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对服刑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犯进行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与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刑满释放后仍具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倾向的人员,刑罚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教育管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倾向,或者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进行民族、宗教政策、知识教育,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开展文化知识、劳动技能教育培训,提供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使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第二十七条防范恐怖活动的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营运、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重大活动;

(五)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建筑物、建设工程;

(六)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

(七)监狱和看守所;

(八)重要国家机关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

(九)驻外外交机构特别是驻战乱或者恐怖袭击多发国家、地区的外交机构;

(十)其他可能受恐怖活动威胁的重大目标。

第二十八条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为担负重点目标警戒、巡逻任务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必要的保障。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明确安全责任,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通报,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发生重大攻击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九条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故意犯罪、严重违法记录或者其他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可以扭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运营中的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重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工作方案、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和定期演练,及时排查、消除隐患,为担负重点目标警戒、巡逻任务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执勤业务指导和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营运、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第三十五条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行业、设施,其主管部门和营运、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边防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加强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地区出海船舶、港澳船舶、来靠大陆的台湾船舶的查验,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第三十七条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应当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三十八条检验检疫机关、海关发现恐怖活动人员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设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实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筛查、发现、监控恐怖活动以及嫌疑人员,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共享、核查、反馈和情况通报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跨部门情报信息机制,实现情报信息报送、研判和共享。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以及调查恐怖活动线索,经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有关部门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第四十三条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实现情报信息共享。对重要的情报信息、线索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报告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嫌疑、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第六章规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有关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联网,实行信息分类、分级共享和“大数据”研判应用。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实现对可疑情况的自动研判、报警。第四十六条本法规定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综合研判。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的,应当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法对嫌疑人员盘问、检查、继续盘问或者传唤、询问,采集其面部肖像以及指纹、声纹、虹膜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其他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按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执行武装巡逻任务时,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可以对有恐怖活动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

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查询银行账户、征信、收支等信息,对涉及恐怖活动资金实行网络查询和监控。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依照前二款规定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第五十一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有关情报部门经对有关情报信息研判、核查,认为恐怖事件可能发生或者需要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十二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其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所、区域;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商业活动;

(三)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特定公共场所;

(四)不得接受特定公共服务或者购买、使用特定物品、设施、设备;

(五)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六)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和经济来源情况;

(七)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区分各类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各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以及重点目标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五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跨区县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视情派员参加。

第五十六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第五十七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处置,并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人民武装警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现场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指挥员的领导。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第五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人员、停留在境外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海外油气管线等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时,国务院外交事务、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预警和应对处置预案,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或者人员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外使领馆警卫分队,应当在使领馆负责人指挥下参与应对处置。第五十九条制止和处置恐怖活动,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现场管制;

(三)交通管制;

(四)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出境入境管制;

(六)空域、海(水)域管制;

(九)组织公民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灾害的必要措施;

(十一)其他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采取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以及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物品,正在或者即将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二条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原则上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新闻媒体报道时不得夸大恐怖事件、渲染恐怖氛围以及发布残忍、不人道场景。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工作、生产和生活,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损失补偿,并向失去居住和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居住和生活的基本保障。卫生、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法律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国家优先保障建设被恐怖事件损坏的交通、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生活设施。

第六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第六章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第六十八条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组织、人员,可以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人员。

第六十九条对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公告。

对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并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公告。

第七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为组织、个人属于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请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进行审查、决定。

第七十一条对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国务院公安部门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

(三)恐怖活动人员是外国人的,依法逮捕、引渡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二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认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有关中央主管机关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国务院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工作的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派驻安全代表。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前提下,我国边境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与相邻国家的地区、主管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第七十五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条约和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第七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反恐怖主义工作负责。第七十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加强专业训练和合成演练。

第八十一条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

第八十二条国家对专职直接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人员的津贴、职级等给予优待。第八十三条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八十四条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致使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个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近本单位、接触本人及其近亲属;

(三)对人身、住宅和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个人及其近亲属的姓名,重新安排住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八十五条对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报告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嫌疑或者协助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八十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研究、培训,开发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第八十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基金,用于奖励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抚恤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等。

第八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存在渎职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八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一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发现恐怖活动组织、人员或者恐怖活动嫌疑,有条件报告但未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发生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三条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客户身份查验等安全查验制度以及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或者对禁止运输、寄递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用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承运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解密技术支持的;

(四)未通过网络信息安全评估,上线互联网新应用,造成恐怖主义内容传播的。

从事互联网加密传输服务的企业未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密码方案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对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和资金来源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二)制作、传播、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扬极端主义的;

(四)诋毁、侮辱、歧视其他民族和宗教的;

(五)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六)阻扰、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七)利用民族、宗教名义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八)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强迫他人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十)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教职人员捐献或者提供劳动的;

(十二)组织、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不参加义务教育的;

(十三)强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十四)为宣扬、传播、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七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八条防范恐怖活动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本单位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六)未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建设和运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

(七)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营运管理单位未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未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金融机构和非特定金融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决定冻结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一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二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企图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引发社会恐慌、影响国家决策、制造民族仇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思想、言论和行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宣扬、煽动、教唆恐怖主义的;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三)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恐怖活动而组成的人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以及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恐怖活动的人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极端主义,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

第一百零五条因采取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优秀17篇)篇十七

根据钦办发[20xx]119号《钦州市重要目标分等级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文件精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落实应急预案,我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提高了全体师生参与反恐防范的意识。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学校成立了反恐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以梁燕清校长为组长,王增祥副校长、刘飞副校长、梁华江副校长、韦忠华校长助理、李加旺校长助理为副组长,保卫科、后勤科、汽车学部、机电学部、经济学部、艺术学部等相关科室领导为成员的校园安全领导小组。小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做了分工部署,明确了分工和责任。

(一)加强安全教育,注重师生意识领域的防范。

结合本校实际,利用升旗仪式做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教育活动氛围。充分利用校园内的宣传栏、广播对全校师生进行宣传。组织四大学部各班出版以“反恐怖防范”为主题的学习园地以及黑板报并进行评比,利用课堂。

教学。

主题班会标语等多种方式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宣传,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自我防范能力,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反恐怖防范的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

生的生命安全,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反恐怖领导小组多次组织人员对学校的教学楼、宿舍、围墙、运动场及学校周边地区可能引起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

(三)构建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掌握相关信息,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学校重点部位共设129个监控摄像头,监控系统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平台,监控室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并做好日常监控值班记录。能做到及时发现和掌握相关信息,面对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

今后努力的方向。

反恐怖防范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努力创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狠抓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安全保卫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会继续把师生的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努力创建平安校园。

长治高速公路公司反恐工作总结汇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交通厅、省高管局反恐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高速公路的反恐防范工作,打造“平安交通”、“平安奥运”,我们根据省厅、省局反恐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高速公路行业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反恐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长治高速公路公司反恐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反恐工作领导。

为贯彻落实省厅、省局反恐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反恐防范工作,长治公司及时成立了反恐工作领导组,并制定了反恐工作方案,对反恐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和周密安排。一方面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充分认识当前反恐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正视恐怖主义的危险性,增强忧患意识,迅速进入实战状态,把反恐防范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好、抓实;另一方面要求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一把手”亲自挂帅的反恐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专项整治,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二、统一思想,增强反恐意识。

现“平安交通”、“平安奥运”的行动上来,各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反恐形势教育和知识培训,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最大的努力,做到上下齐动、人人参与、层层设防、坚守岗位、履行职责、部门联动、确保安全。

三、落实责任,强化反恐措施。

为强化责任,有效落实反恐工作措施,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长治公司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反恐工作重点,并对重点路段、重点部位进行了责任划分,将责任细化到具体人头。同时,各单位也制定了反恐防范工作方案,把工作责任和防范措施落实到岗位、部位和人员,及时掌握反恐工作动态,分析反恐安全形势,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1.各单位成立了专项检查组,开展了拉网式的专项整治、专项整改,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重点部位(包括施工期间及结束后的各种场所)、重要设施进行了反复检查,重点监控。做到了日查与夜查相结合,重点查和普遍查相结合,反恐专项检查与安全专项检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责任,积极整改,并组织跟踪复查,确保了隐患问题整改到位,成效显著。截止目前,长治公司未发生任何安全事件。

行了梳理,特别是对有法轮功倾向及非正常赴京、赴省上访和群访倾向的重点人和群体进行了排查。截止目前,长治公司未发生任何上访事件,无参与法轮功人员。

3.各单位均设立了安全反恐工作办公室,指定专职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应急任务的日常处置工作。完善了监控、报警等安保设施装置,保证设备运行良好,每月定时通报反恐防范工作信息,及时通报有可能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实行24小时领导带岗值班值守制度,执行恐怖事件零报告制度。截止目前,长治公司未发生任何恐怖事件,确保了设施设备、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4.各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全面检查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安全工作落实,找出安全工作疏漏和盲点,全面改进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加强各岗位尤其是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和落实。

四、制定预案,强化反恐应对。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敏高效的反恐应急机制,长治公司制定了处置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反恐预案,建立了渠道畅通、组织指挥有力的领导机构,建立了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时响应、工作环节衔接紧密、联运协调有力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了救援人员、疏散人员和物资器材的及时运输,为快速高效处置突发性恐怖事件提供了全方位保障。

当前,做好奥运期间反恐防范工作,确保“平安交通”、”平安奥运”是上级交给我们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扎实的工作、严谨的措施真正把反恐防范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责任,有效防控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稳定,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为构建和谐交通、和谐高速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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