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

时间:2025-08-26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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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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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二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__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_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______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三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发起,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杂草、大豆、玉米、马铃薯、白瓜籽种植;农副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农药、种子用于成员自用);牛、马、羊生猪养殖;畜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牲畜饲料;开展成员所需的加工、包装等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上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协议,履行本章协议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__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在 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部分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12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协议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____。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成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四

还在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人。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注:或者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五

负责人:

乙方(社员):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为规范本社经营活动,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成为        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的社员,享受合作社社员的一切优惠待遇,履行一切社员应尽的义务。

二、合作社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组织成员养殖畜禽、开展养殖畜禽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回收销售畜禽。合作社负责提供种畜禽、饲料、畜禽药、笼具、技术以及销售,实现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社员可以以现金入股或者以出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差价和二次分红作为股份。

主要业务及服务内容如下:

1.统一提供优质种畜禽,社员购买种畜禽按社员价格供给,非社员按市场价格供给。合作社所供种畜禽七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可调换。所供种畜禽均按规定防疫程序进行了疫苗。如果本社成员对够种畜禽事宜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购买,仍可享受社员优惠待遇。

2.统一采购配送各阶段专用全价颗粒饲料、专用畜禽药,社员购买按照成本价供给,非社员购买按市场价格供给。

3.统一回收社员的商品畜禽,承诺价格高于市场收购价,产品回收方法:一是距离近的可直接回收活畜禽,二是距离远的可安排客户定点定时回收。如果本社成员对价格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销售。(向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可以享受加工销售增值提取的二次分红,不向合作社销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不能享受二次分红)。

4.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畜禽养殖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养殖畜禽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5.合作社定期举办免费的技术培训课程,请专家为广大养殖户答疑解难!同时安排专人为社员提供跟踪服务。

6.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绿色食品,提升产业结构和品牌价值。

7.本合作社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经营原则经营。

三、本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养殖畜禽生产,履行本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望共同遵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专业合作社。

乙方(签字):

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六

为加快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和机械化作业水平,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自己承包地及流转乙方耕地面积亩(以实际测量为准),交付乙方种植管理,由乙方统一整地、统一购种、统一购肥、统一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存放、统一出售。

二、入社种植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负责入社所有土地从种到收全程机械作业,作业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机耕费由甲方在分两期付给乙方(播完后_______天付清)。

四、化肥、种子、农药品种选择由乙方同甲方协商选定(1—3个),由乙方负责统一购进,但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五、乙方保证甲方每亩土地产量不低于_______斤,低于_______斤由乙方补齐,(自然灾害除外)。

六、分配方式:秋收粮食全部归甲方(当年实际平均产量×入社土地面积=甲方所得粮食总量)。

七、如果因天气干旱、浇水电费由乙方支出,甲方出工,土地保险费由乙方支出。如果甲方不配合乙方工作,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土地入社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九、如有其它未尽事项,以补充协议为主。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七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八

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共人发起,于年。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二);

(三);

(四);

上述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依法》规定,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杨金锋发起,于2014年1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阜阳市颍泉区益尔丰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500000元。本合作社住所: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李营行政村白营。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10%;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1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4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7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7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2月20日至2月20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5日(或每季度第1月1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5。

第四十五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3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7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第三十九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________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___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____________。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其他非单位成员名,所占比例%。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

其他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出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五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_一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三_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理事会万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

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二条本社应当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表等其他财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四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人作为可配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六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一条本社清算完华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五篇:不设理事会、监事会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2014年2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西峡县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元。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本合作社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依法为成员提供猕猴桃生产技术资料的购买,猕猴桃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猕猴桃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证件号码。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七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

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九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

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二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其。

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三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组成。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长、执行监事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

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长认为必要的。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

以在十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

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

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3年。

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九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促进订单农业的生产,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种植的产品的名称、面积、播种日期。

乙方负责种植:_________________(品名)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亩,(品名)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亩,(品名)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亩,(品名)___________面积亩,(品名)_面积_亩。播种日期由甲方安排,乙方必须按期播种。

第二条种苗由甲方提供。种苗款由乙方在该种产品首次出售时向甲方支付,具体价格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品名)______每公斤___________元,(品名)每公斤_元,(品名)_____每公斤__________元,(品名)______每公斤元,(品名)每公斤元。

第三条种植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收购。

一甲方无偿负责种植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种植,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二产品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

三产品收购:_________________甲方按产品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产品不予收购或议价收购。

第四条产品价格,货款结算。

一产品的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具体价格约定:_________________(品名)_____________每公斤元,(品名)每公斤元,(品名)每公斤元,(品名)______每公斤_____元,(品名)_____每公斤_____元,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二货款结算:_________________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经乙方同意也可采用银行结算方式。

第五条收购地点、期限:_________________。

收购地点:_________________,收购期限自年月日至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止。

第六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如需提前收购,要商得乙方同意,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不种或改种其他品种或少种合同约定品种的面积,应承担差额部分%的违约金。

二乙方在产品收获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三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的,甲方可以拒收,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接到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工商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十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十一

青州市谭坊诚信肉鸭产销服务合作社于20xx年6月23日成立,经青州市工商局注册,由谭坊10个村众多养鸭专业大户共同发起,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成立的。合作社以优质肉鸭产销为主,为社员提供肉鸭养殖产前、产中和产后全方位的服务,运营以来,合作社为广大肉鸭养殖户提供了一流的养加销服务,辐射面积进一步加大,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经营规模进一步膨胀,更好地满足了青州市肉鸭养殖的需求,更好地满足了广大肉鸭养殖户的需要。合作社成立后,形成了以合作社为龙头,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农业经营大户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特色主导产业为依托的运行机制,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业经营效益和农民经济收入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1、管理机构:

青州市谭坊诚信肉鸭产销服务合作社是工商注册的合伙企业法人单位。建立了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并通过了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会有7人组成,设有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5人。监事会有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3人。服务处所辐射青州、寿光、临朐、昌乐等县市区。

2、运行机制:

合作社为全体社员养鸭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方位服务,合作社实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了“六个统一”。一是统一购料。选择品牌饲料,并且因量大能享受价格优惠;二是统一购苗。选择信誉好、质量好的种鸭场的鸭苗;三是统一购药。选择名牌厂家的名优产品;四是统一饲养管理规程。聘请大专院校的专家为社员养鸭户定期举办技术培训班,并且定期对社员户的肉鸭养殖场进行巡回技术指导;五是统一销售。解决养殖户卖鸭难的问题;六是统一结算。彻底解决卖鸭结账难的问题。

3、制度建设:

合作社自成立以来,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注重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结构,有力地增强了我镇养殖业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改变了过去肉鸭生产管理技术落后、疫病防治知识淡薄等问题,提高了谭坊镇肉鸭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合作社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也在不断增长。为规范发展,合作社建立了《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大会通过了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合作社新章程》,对合作社宗旨、社员权利义务、组织结构、财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实施了议事、决策、管理、监督程序,这是诚信肉鸭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里程碑。同时印发了《肉鸭防疫技术操作规范》,积极推广使用低毒药品和绿色环保饲料,杜绝了高毒、高残留药品的使用,提高了产品质量。

4、资金管理:

合作社由谭坊10个村众多养鸭专业大户共同发起,现已有200余户加盟,每个社员户股金200元,团体社员户500元,现累计吸收社员股金5万余元。合作社专门成立理财小组,设有组长组员若干人,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合作社及时做好分红工作,加盟户均得到了产加销一条龙服务,及时得到了分红受益。我们每个社员户现已分红多次,同时社员户最少的享受购物优惠达到3000多元。

1、组织生产、加工、销售情况:

科学组织生产,专门印发了《肉鸭防疫技术操作规范》,积极推广使用低毒药品和绿色环保饲料,杜绝了高毒、高残留药品的使用。聘请防疫专家对高温鸭棚从防疫角度进行全面消毒,确保肉鸭生长在健康的环境中。

大力发展基地建设,坚持把基地建设作为展示谭坊诚信肉鸭品牌的窗口,在镇党委、政府和兽医站的支持和协调下,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和“一个龙头进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原则,发展起高标准肉鸭棚100多个,建设规模化肉鸭基地2个,对基地内的肉鸭从鸭苗到上市完全按有机食品标准进行生产。

为搞好销售工作,我们实行了龙头企业连接合作组织,合作组织连接农户的销售模式,依托各大冷藏厂、食品公司,养成后再返销给冷藏厂、食品公司,完善了销售链条,解决了广大养殖户的后顾之忧。

2、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技术培训情况:

质量是通向市场的“身份证”,是信誉的“保证书”,有质量,才有市场竞争力。基于此,合作社围绕改善肉鸭品质做文章,着力打造谭坊诚信合作社肉鸭养殖的品牌影响力。为此,引进了纯正的樱桃谷鸭sm3,并切实加强技术培训。聘请省市畜禽养殖专家实地讲解肉鸭养殖技术和日常管理方法,定期对社员进行培训,提高养殖技术。两年来,先后举办6期培训班,培训社员10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6000多份。

3、提供质量检验、品种培育、互助保险、贷款担保、行业维权服务。

合作者依托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契约、入股的形式,为养殖户积极提供质量检验、品种培育、互助保险、贷款担保、行业维权等一系列服务。在龙头企业中和农户之间建立起来的中介组织,建立了“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目前主要依托潍坊美城食品公司华美冷藏厂、寿光康利佳食品有限公司、青州惠邦食品有限公司等。

1、促进了当地畜牧这个优势产业的快速发展。

青州市谭坊镇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镇,分别与昌乐、寿光两县市为邻,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肉鸭养殖一直是谭坊镇的主导产业之一,其产销量一直位列青州前列,但起初当地群众在肉鸭养殖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管理水平差、饲料转化率低、饲养成本高、饲料品牌多乱、药品杂、劣质兽药充斥市场、鸭苗质量混乱、饲养管理不规范、卖鸭难、结帐难等诸多问题。合作社成立后,进一步提高了谭坊镇肉鸭养殖的规模,加快了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进程,实现并达到了国家“城市准入制”的要求。目前,畜牧业已经成为了谭坊镇的农业支柱产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

2、有力地带动了农民的增产增收。

合作社注重加强养殖户的管理和引导,强化合作社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分配机制,促进合作社自我服务、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合作社成立短短几个月的时间,由合作社成立之初的27个社员户发展到现在养鸭社员户500多个。

合作社成立之前养殖户普遍存在着赚钱少,钱难赚的现象,通过合作社的“六个统一”,社员养殖户赚钱多了,钱好赚了。据初步统计,诚信肉鸭合作社社员利润超过15万元的社员养殖户达20多户、10万元以上的40多个户、5万元以上的60多个户。年向社会提供400万只肉鸭,增加社会效益400万元。同时,市场越来越大,合作社已经由原来单一的区域经济拓展到寿光、昌乐、临朐等县市,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不断增强,受到了众多养殖业户的一致称赞。

合作社的成立,改变了过去一家一户小规模单一养殖的模式,真正成为集约化规模化的合作型养殖。统一供药统一供料等行为的实施,真正肉鸭产品成为绿色食品,成为名牌,为下一步的名扬全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合作社的进一步膨胀问题。如何吸引更多的养殖业户和周边县市群众加入合作社,并为社员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服务,从而让合作社发展进一步壮大的问题。

2、合作社发展壮大中的技术支持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与上级畜牧部门、科研单位联系,学习和引进最先进的生产技术、科技知识,并加大与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肉鸭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直接促进农民增收的问题。

3、基地建设问题。如何通过基地的建设、交易设施的改善,市场的交易额增加,进一步提高市场的吞吐能力,增加就业机会,使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问题。

4、不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全面规范完善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利益分配机制,有效强化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和市场开拓能力,切实提升合作社的组织功能、运行质量和发展水平,在最大限度上优化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和技术进步,降低农产品经营和交易成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增加群众收入的问题。

20xx.8.26。

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十二

地点:

主持人员:

参会人员:

沧县禾林盛农业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由孙会敏召集并主持,全体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通过并做出如下决议:

一、由全体设立人举手表决,一致通过《沧县禾林盛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四、选举为本合作社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

五、委托孙会敏办理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社员签字:

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十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村组织化建设,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民增收的必要条件。为科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方面的作用,近日,县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办公室对我县专业合作组织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的70%;代销农产品42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0.13亿元,社员增收3.67亿元。合作社运作模式(以林业为例)有:荒山、土地、资金、劳力、技术五种入股形式和合作社+农户+基地+公司+市场等形式。

一是发展速度快。xx年底,全县工商注册合作社不足50家,自xx年至今,在工商注册合作社每年平均新增约240家。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为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是组织能力强。当前我县合作社组织已涵盖农业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全过程,涉及所有特色优势农产品,有力地推进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三是合作内容多。合作社自身不断创新,充实丰富合作内容,形成了生产型、流通型、服务型涵盖多种业务的合作社组织,由简单的生产合作、销售合作向信用合作拓展,在强化风险应对能力,特别是在农产品闯市场、树品牌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四是辐射效应高。合作社组织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具有先进的农业生产力,在信息、技术、投入和市场开拓方面具有传统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其经营收益是传统生产的二倍、三倍甚至十倍,从而极大地带动了群众入社的积极性。

范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将各乡镇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建设情况列入镇域经济考核重要内容,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是宣传培训。利用各种形式对农民合作社进行宣传。结合创业培训,累计组织近400个合作社负责人到青岛农大进行免费培训,提高了农民合作社负责人的理论水平,开阔了视野。同时县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业务人员也积极到合作社进行实地指导,提供各种信息服务。

三是政策扶持。各职能部门树立发展合作社就是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三农”,打造亮点的理念,在履行好指导、服务职责的同时,积极帮助合作社向上级申请政策、资金扶持。在加强协调、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解决贷款等方面提供了便利。通过引导扶持、强化服务,促进了我县合作社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在合作社组织的辐射带动下,我县农村土地流转有序,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促进了农民增收,助推了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力短缺、新生代农民不愿回乡务农,“谁来种地”成为现实问题合作社的发展,引导土地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集中,让更少农民种更多的地,找到了破解发展难题的答案截至目前,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等方式,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23.27平方。

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十四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稳步增长。xx年设立xx户,注册资本xx万,从业xx人;xx年设立xx户,注册资本xx万,从业xx人;xx年设立xx户,注册资本xx万,从业xx人;xx年至7月设立xx户,注册资本xx万,从业xx人。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面广。全区15个乡镇都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农民生产生活有关的农、林、牧、副、渔业等多个领域,其中种植业xx家,占xx%,注册资本共计xx万;养殖业xx家,占xx%,注册资本xx万;其他类共xx家,约占x%。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导向性增强。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打造“xx豆腐干”、“xx”、“xx西瓜”、“xx”榨菜等独具特色的地方农产品和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如以xx区佳美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xx区青绿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凭借“全国无公害蔬菜基地”和产品质量优势与宜宾绿源、xx家园、xx家家乐、xx家乐福等超市签定了各类蔬菜的种植订单,xx年,合作社种植蔬菜6.1万亩,实现销售收入2.3亿元,其中直接进入超市销售达7000万元,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是农村能人带动型,主要由农村致富带头人、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等群体,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管理和销售渠道等优势牵头兴办,然后带动其他农户参与。实行“合作社+农户”或“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发展模式。如目前,该社种植面积已达1200余亩,预计年产量8万斤,能为社员带来的人均年收入可达x万元左右。

二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主要是由农产品加工或销售企业、批发市场等起龙头作用的企业,利用生产技术和市场销售等优势带头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模式。此类合作社起到了桥梁作用,一方面提高了社员的收入,同时可保证公司有稳定的原材料来源,可实现公司与农户的双赢。如宜宾市xx区xx白鹅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签订书面合同,为社员提供优质品种、技术指导,由宜宾市娥xx食品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的统一收购,作为该公司稳定的货源。因为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且依靠龙头企业的资金优势,该社通过低价发放种鹅、高于市场均价收购,同时实行保护价等一系列的让利措施,极大的提高了农户的积极性。

三是“农民+协会+营销户”运作模式。xx县xx西瓜协会于xx年3月经县民政局批准正式成立,现有会员486人,协以协会作为xx西瓜外销的主渠道,有效克服了瓜农自产自销、各自为政的无序状况,保证了上市西瓜的品质和售价。

一是社员的不合理经济预期。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资金发展,一般情况是由牵头公司或技术能人进行前期资金的投入,鼓励农户加入,对于农户来说如果当年不能看到效益,那么将挫伤其积极性,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资金的回收、经济效益的体现需要较长的周期,因此前期通常是牵头主体承受较大风险。

热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得体会(案例15篇)篇十五

自20__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的经济组织发展迅速,为高效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我们在通过对姜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还伴生着一些问题,凸显出工商部门的监管盲区。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的虚假问题。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很小,有的则纯粹就是家庭作坊式的,这种以家人为成员,实质上是家庭经营的种养殖户,并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条件,属于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目的是为了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是虚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显示,这类虚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数不少,占总数的近30%,它们的存在,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不和谐因素。

从事重热点行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律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的重热点行业主要为食品经营和农资经营。姜堰市6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际从事食品经营和农资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18户,占总数的35.73%。我们在调查中发现,218户从事食品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在设立时按规定领取了相关许可证外,没有1户能够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和台帐,食品安全和农资质量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但在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向成员以外的农民销售农资。由于农业生产资料的特殊性,特别是农药的销售涉及前置许可,这种向成员以外的农民销售农资的行为实质上已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并没有明确赋予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检验和日常监管职能,再加上不少工商干部认识偏差,认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讲服务和扶持,不能讲监管,从而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监管的盲区,工商部门陷入只登记不监管的“尴尬”地位。

那么,工商部门应该如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管呢?我们对此也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是对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类似于企业年度检验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须申报年度检验,工商部门无法通过年检对其实施监管,我们认为应当建立起一种类似于年度检验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每年至少1次的定期检查,检查的方式可以是实地检查,也可以是书面检查。检查的重点除看合作社是否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至28条所列的7项违法行为外,还应包括合作社经营是否正常、盈利亏损情况、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各个方面。通过定期检查,规范合作社经营行为,收集合作社发展的一手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

二是对从事食品、农资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重点行业进行特殊监管。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重点行业主要是食品经营和农资经营两种。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属于这两个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这两个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起相应的自律制度,工商部门对涉及这两个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按照省局《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特殊监管,除了每年的定期检查外,还应当实施不少于1次的实地检查,检查的项目、要求参照省局对食品经营者、农资经营者检查的规定。

三是用行政指导来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手段的单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工商部门的监管手段只有责令改正、撤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3种,一般违法行为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就要吊销营业执照,监管手段过于单薄,容易陷入非左即右的监管误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一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承载着国家促进农民增收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希望。对这样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我们的监管手段应当更加柔软、更加人性化,以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为最终目的。而行政指导因为具有很强的行政性、鲜明的导向性和显著的非强制性,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要求,能够很好的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手段的单薄,应当成为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当然要吊销营业执照;对一般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尽量采取提示、提醒、建议、告诫等柔性的行政指导手段,指导其规范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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