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的约定才具有有效性。请注意,以下是一份合同协议的示例,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一
3、负责工程项目的所有图纸的接收、清点、登记、发放、归档、管理工作;。
4、负责备案资料的填写、会签、整理、报送、归档:负责工程备案管理,实现对竣工验收相关指标(包括质量资料审查记录、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作备案处理。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二
时下,新课程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已没有了刚开始的神秘,它的理念、方法,已逐渐被了解。我们广大的一线教师也少了一些盲从,一些困惑,但是这次新课程改革毕竟是一场在基础教育领域展开的深层次、全方位的深刻的教育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传统的教育模式根深蒂固,积重难返,再加上我们因为地区发展差异造成的教育资源的匮乏,我们每天所进行的教学,还是囿于传统的教学模式,既便是所听过的一些公开课,充其量也是新瓶装老酒,穿上新鞋走老路。
首先,看我们的教学目标,仍以传授知识为主要内容,关注的是知识的记忆和理解,注重的是教学的效果,而忽视学生技能的培养、情感体验、态度、价值观的形成,忽视学生的发展,教学目标是我们确定教学方法、设计教学过程的着眼点、是出发点、也是归宿。如果从目标上忽视,那么,教学过程既使设计得再好、再丰富多彩,也只能是事倍功半。
其次是教学过程,虽然用一些诸如谜语、故事、歌唱等激情导入,但本身缺乏与教学目标的内在联系,不能让学生进行深刻的思考,效果只能停留在激发一时的兴趣这个水平上。教师又不自觉地扮演起“导演”的角色,教师牵着学生走,学生围绕教师转,让学生配合和适应教师的教,实际上学生学得并不主动,教师讲解和精心设计的一系列问题像一条无形的`绳子牵着学生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学生争先恐后的发言,似乎思维活跃,实际上学生思维活动的空间很小很小,几乎没有发挥的余地。虽然老师也在教学过程中安排了讨论这一环节,但也是为讨论而讨论,学生讨论的过程和结果千人一面,每个小组都是个别同学说,其余同学听,时时处处暴露着安排表演的痕迹,学生不是自主学、乐学,而仍然是在教师的安排下被动接受,思维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得不到情感的体验,学生没有感受到自已发现知识的快乐,思想的脚步不敢越雷池半步,整堂课上只有老师的智慧在闪光,没有学生的思想火花,教师仍然是指挥者而不是组织者、合作者。
传统教学中“惟书”、“惟师”思想仍然禁固着学生的头脑,在课堂教学中扼杀学生创造性,所以我们要尽最大努力从应试教育的束缚下摆脱出来,向素质教育迈进。
再此,看一看我们对学生发现问题、质疑问题的处理,我们只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回答,根本没有让学生去发现问题、质疑问题,我们的课堂氛围看似活跃,实际上并不宽松,我们只是引导学生按自己的思路把问题回答出来,并没让学生去发现新问题,没有鼓励学生提出新问题,不允许更不提倡怀疑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后者只须一点技能,而前者却须要的是创造性的想像力,对于这样一个培养学生发散思维,创造精神的重要环节,我们也忽略了,我们在担心学生提问会影响教学进程,完不成既定的教学任务,或者学生提出的问题而教师无法解答的时候忘记了学生的发展。
总之,我们的教学还是重结果而轻过程,没有把教学重点放在过程上,放在知识形成的规律上,没有放在师生互动、生生合作的学习上,没有让学生参与教学,没有让学生真正意义上去看、想、做、疑、观察、体验、感悟,最后发现真理、掌握规律,而只重视知识的结论的教学结果,忽略知识的来龙去脉,有意无意的压制了学生对新知识的学习的思维过程。
另外,在创造性的使用教材、开发课堂资源方面,我们也是“惟书”思想,只是被动地按书本上规定的内容完成教学任务,目标只放在知识传授准确明白、重点突出、难点突破上,而没有结合地方学校实际,开发利用更多的课程资源,为自己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创造出更广阔和自由的空间,我认为学生的学习不仅要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增长智慧,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综上所述,我觉得我们虽然对这次新课程改革已经有了一些了解,但不够深刻,很浮浅,我们的教学实践距离真正意义的新课程还很远很远,我们广大一线的老师,还需要不断深入地学习新课程的理论、技能,这样才能做到不误人,不被时代淘汰,才能适应这场意义深远的变革。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三
尽可能具体的写出策划名称,如“×年×月××大学××活动策划书”,置于页面中央,当然可以写出正标题后将此作为副标题写在下面。
二、目录。
这一部分应该要根据以后的内容来设置。
三、活动背景:
这部分内容应根据策划书的特点在以下项目中选取内容重点阐述;具体项目有:基本情况简介、主要执行对象、近期状况、组织部门、活动开展原因、社会影响、以及相关目的动机。其次应说明问题的环境特征,主要考虑环境的内在优势、弱点、机会及威胁等因素,对其作好全面的分析(swot分析),将内容重点放在环境分析的各项因素上,对过去现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并通过对情况的预测制定计划。如环境不明,则应该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分析加以补充。
四、活动目的、意义和目标:
五、资源需要:
列出所需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包括使用的地方,如教室或使用活动中心都详细列出。可以列为已有资源和需要资源两部分。
六、活动开展:
作为策划的正文部分,表现方式要简洁明了,使人容易理解,但表述方面要力求详尽,写出每一点能设想到的东西,没有遗漏。在此部分中,不仅仅局限于用文字表述,也可适当加入统计图表等;对策划的各工作项目,应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绘制实施时间表有助于方案核查。人员的组织配置、活动对象、相应权责及时间地点也应在这部分加以说明,执行的应变程序也应该在这部分加以考虑。
这里可以提供一些参考方面:会场布置、接待室、嘉宾座次、赞助方式、合同协议、媒体支持、校园宣传、广告制作、主持、领导讲话、司仪、会场服务、电子背景、灯光、音响、摄像、信息联络、技术支持、秩序维持、衣着、指挥中心、现场气氛调节、接送车辆、活动后清理人员、合影、餐饮招待、后续联络等。请根据实情自行调节。
七、经费预算:
活动的各项费用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周密的计算后,用清晰明了的形式列出。
八、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细节:
内外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的会给方案的执行带来一些不确定。
性因素,因此,当环境变化时是否有应变措施,损失的概率是多少,造成的损失多大,应急措施等也应在策划中加以说明。
九、活动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
注明组织者、参与者姓名、嘉宾、单位(如果是小组策划应注明小组名称、负责人)。
十、注意问题:
3、如有附件可以附于策划书后面,也可单独装订;
4、策划书需从纸张的长边装订;
5、一个大策划书,可以有若干子策划书。
6、字体要求:一级标题宋体小二加粗,二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正文宋体四号不加粗。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四
桑提亚哥是古巴的一个老渔夫,他年轻时非常出色,强健有力,他曾经和一个黑人比赛掰腕子,比了一天一夜,最后终于战胜了对手。到了晚年,他的精力和反应都不如从前,老婆死后,他一个人孤独地住在海边简陋的小茅棚里。
有一段时间,老渔夫独自乘小船打鱼,他接连打了84天,但一条鱼也没有捕到。本来一个叫曼诺林的男孩子总是跟他在一起,可是日子一久曼诺林的父母认为老渔夫悖运,吩咐孩子搭另一条船出海,果然第一个星期就捕到三条好鱼。孩子每次见到老渔夫每天空船而归,心里非常难受,总要帮他拿拿东西。
桑提亚哥瘦削憔悴,后颈满是皱纹,脸上长着疙瘩,但他的双眼象海水一样湛蓝,毫无沮丧之色。他和孩子是忘年交。老渔夫教会孩子捕鱼,因为孩子很爱他。村里很多打鱼的人都因为老渔夫捉不到鱼拿他开玩笑,但是在曼诺林的眼里,老渔夫是最好的渔夫。他们打渔不但是为了挣钱,而是把它看作共同爱好的事业。孩子为老渔夫准备饭菜,跟他一起评论棒球赛。老渔夫特别崇拜棒球好手狄马吉奥。他是渔民的儿子,脚跟上虽长有骨剌,但打起球来生龙活虎。老渔夫认为自己已经年迈,体力不比壮年,但他懂得许多捕鱼的诀窍,而且决心很大,因此他仍是个好渔夫。
老人和孩子相约第二天,也就是第85天一早一起出海。半夜醒后他踏着月光去叫醒孩子,两人分乘两条船,出港后各自驶向自己选择的海面。
天还没有亮,老渔夫已经放下鱼饵。鱼饵的肚子里包着鱼钩的把子,鱼钩的突出部分都裹着新鲜的沙丁鱼。鱼饵香气四溢,味道鲜美。
正当桑提亚哥目不转睛地望着钓丝的时候,他看见露出水面的一根绿色竿子急遽地附入水中。他用右手的大拇指和食指轻轻捏着钓丝。接着钓丝又动了一下,拉力不猛。老渔夫明白,一百英寻之下的海水深处,一条马林鱼正在吃鱼钓上的沙丁鱼。他感觉到下面轻轻的扯动,非常高兴。过了一会儿他觉得有一件硬梆梆、沉甸甸的东西,他断定这是一条大鱼。这激起他要向它挑战的决心。
老人先松开钓丝,然后大喝一声,用尽全身的力气收拢钓丝,但鱼并不肯轻易屈服,非但没有上来一英寸,反而慢慢游开去。老渔夫把钓丝背在脊梁上增加对抗马林鱼的拉力,可是作用不大,他眼睁睁地看着小船向西北方飘去。老渔夫想鱼这样用力过猛很快就会死的,但四个小时后,鱼依然拖着小船向浩渺无边的海面游去,老渔夫也照旧毫不松劲地拉住背在脊梁上的钓丝。他们对抗着。
这时,老人回头望去,陆地已从他的视线中消失。太阳西坠,繁星满天。老人根据对星的观察作出判断:那条大鱼整夜都没有改变方向,夜里天气冷了,老渔夫的汗水干了,他觉得浑身上冷冰冰的。他把一个麻袋垫在肩膀上的钓丝下面减少摩擦,再弯腰靠在船头上,他就感到舒服多了。为了能坚持下去,他不断的和鱼、鸟、大海对话,不断的回忆往事,并想到了曼诺林,他大声地自言自语:“要是孩子在这儿多好啊,好让他帮帮我,再瞧瞧这一切。”
破晓前天很冷,老渔夫抵着木头取暖。他想鱼能支持多久我也能支持多久。他用温柔的语调大声说:“鱼啊,只要我不死就要同你周旋到底。”太阳升起后,老渔夫发觉鱼还没有疲倦,只是钓丝的斜度显示鱼可能要跳起来,这正是他求之不得的事。他说:“鱼啊,我爱你,而且十分尊敬你。可是今天天黑以前我一定要把你弄死。”鱼开始不安分了,它突然把小船扯得晃荡了一下。老渔夫用右手去摸钓丝,发现那只手正在流血。过了一会他的左手又抽起筋来,但他仍竭力坚持。他吃了几片金枪鱼肉好增加点力气来对付那条大鱼。
正在这时钓丝慢慢升起来,大鱼终于露出水里。在阳光下,这浑身明亮夺目,色彩斑斓。它足有18英尺长,比他的船还要大。它的喙长得象一根垒球棒,尖得象一把细长的利剑。它那大镰刀似的尾巴入水中后,钓丝也飞快地滑下去。
老人和大鱼一直相持到日落,双方已搏斗了两天一夜,老渔夫不禁回想起年轻时在卡萨兰卡跟一个黑人比赛扳手的经历。他俩把胳膊肘放在桌上划粉笔线的地方,前臂直,两手握紧,就这样相持了一天一夜。八小时后每隔四个钟头就换一个裁判,让他们轮流睡觉。他和黑人的手指甲里都流出血来。赌注给黑人的渔民喝了朗姆酒使出全身力气,竟把他的手压下去将近三英寸,但桑提亚哥又把手扳回原来的位置,并且在第二天天亮时奋力把黑人的手扳倒,从此他成了人们心目中的“冠军”。
老人和大鱼的持久战又从黑夜延续到天明。大鱼跃起十二次后开始绕着小船打转。老人头昏眼花,只见眼前黑点在晃动,但他仍紧紧拉着钓丝。当鱼游到他身边时,他放下钓丝踩在脚下,然后把鱼叉高高举起扎进鱼身。大鱼跳到半空,充分展示了它的美和力量,然后轰隆一声落到水里,浪花溅满老渔夫一身,也溅湿了整条小船。
船驶进小港老人回到窝棚,天亮后人们看见船旁硕大无比的白色鱼脊骨,大家都惊叹老人桑提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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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五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劳动合同法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内容》()。(第二十八条)
二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四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5月2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编辑
〔劳动合同法内容〕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六
【提要】本篇《合同法:
【1】》由应届毕业生小编特别为需要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
合同范本。
赠与人:___________受赠人: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赠与财产的状况。
第三条赠与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赠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条赠与物的损毁。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赠与的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5)_________.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七
甲方(企业):_____。
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其他约定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确认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协议文本。
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八
1. 接听、转接电话;接待来访人员。
2. 负责办公室的文秘、信息、机要和保密工作,做好办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3. 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清洁卫生。
4. 做好会议纪要。
5. 负责公司公文、信件、邮件、报刊杂志的分送。
6. 负责传真件的收发工作。
7. 负责办公室仓库的保管工作,做好物品出入库的登记。
8. 做好公司宣传专栏的组稿。
9. 按照公司印信管理规定,保管使用公章,并对其负责。
10. 做好公司费用支出、流水帐登记,并对餐费做统计收纳、保管。
11. 每月环保报表的邮寄及社保的打表。
12. 管理好员工人事档案材料, 建立、完善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严格借档手续。 13 社会保险的投保、申领。
14 统计每月考勤并交财务做帐,留底。
15 管理办公各种财产,合理使用并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提倡节俭。
16. 人员的到职和离职的相关手续的办理。
17负责公司员工薪资异动的人事基本资料的提供。
18. 员工调休假、请假、日出勤稽查统计表并及时将其异常状况江报於上级。
19. 接受其他临时性工作。
20. 社会保险的投保、申领。
21. 统计每月考勤并交财务做帐,留底。
22. 管理办公各种财产,合理使用并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提倡节俭。
23、人事管理工作:招聘、辞退手续,人员培训等。
24、人事事务处理,员工档案编档与管理有序化。
25、办公室工作:文档打印、收发传真,日常考勤。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九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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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十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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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十一
一、摘要列在商业策划书的最前面,它浓缩了的商业策划书的精华,摘要涵盖了商业策划的要点,以便读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评审计划并做出判断。
摘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公司介绍;主要产品和业务范围、市场概貌、营销策略、销售计划、生产管理计划、管理者及其组织、财务计划、资金需求状况等。
首先要说明创办新企业的思路,新思想的形成过程以及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其次,要交待企业现状、过去的背景和企业的`经营范围。在这一部分中,要对企业以往的情况做客观的评述,不回避失误。最后,还要介绍一下风险、企业家自己的背景、经历、经验和特长等。摘要要尽量简明、生动。特别要详细说明自身企业的不同之处以及企业获取成功的市场因素。
产品介绍是商业策划书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通常,产品介绍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概念、性能及特性、主要产品介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过程、发展新产品的计划和成本分析、产品的市场前景预测、产品的品牌和专利。有了产品之后,第二步要做的就是结成一支有战斗力的管理队伍。企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良好的组织结构则是管理好企业的重要保证。因此,风险投资家会特别注重对管理队伍的评估。
在商业策划书中,营销策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机构和营销渠道的选择。
2、营销队伍和管理。
3、促销计划和广告策略。
4、价格决策。
在商业策划书中,市场预测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现状综述、市场需求预测、竞争厂商概览、目标顾客和目标市场、产品的市场地位、市场格局和特征等。财务规划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商业策划书的条件假设、预计的资产负债表、预计的损益表、现金收支分析、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西安环球工程咨询公司有限公司(简称西安环球咨询)是西北一家为企业提供全方面服务的专业型咨询公司。公司从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商业计划书、资金申请报告等报告的编写,并根据企业需要提供项目融资、代建等咨询服务。为企业项目提供整套解决方案。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十二
第八十八条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九条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九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设置慈善相关专业学科,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九十二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十三条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国家建立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记录和评价制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第九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自然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的,应当予以优先帮助。
第九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慈善监督管理规章;。
(二)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可能有违法行为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四)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其银行等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九条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慈善活动;。
(二)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真实;。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四)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
第一百零五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四)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五)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的赠与。
第一百零六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可以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一)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公开募捐;。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第一百零七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依法答复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信息查询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一百零八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慈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信息公开义务;。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五)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但应当遵守本法相关规定,并依法享受相关权益。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自2016年9月1日施行。
慈善法相关进程。
2009年11月2日,《慈善法》通过民政部送达国务院,法律的起草工作进入重要阶段。
2016年,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十三
1)创建工作单号,跟进检验工作的进度。
2)联系客户,检验员和实验室,促进检验工作顺利完成。
3)出具检验证书和形式发票,做好文件的归档。
4)做好检验检测样品和检验工作用品的寄送登记。
5)了解客户的需求,维护客户信息。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十四
3.处理个贷业务日常交易,包括贷款发放、还款以及还款再贷;。
系统定期维护贷款账户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精确并及时更新数据;。
5.处理其他交易:还款通知安排;呆坏账处理;hub系统授信额度的设置与更改;遵守所有当地的监管法规条例,信贷政策等以确保操作符合内部和外部的要求;处理客户还款并记录逾期,为个贷相关部门提供逾期报告;处理直线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十五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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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十六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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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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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十八
第八十八条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九条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九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设置慈善相关专业学科,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九十二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十三条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国家建立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记录和评价制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第九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自然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的,应当予以优先帮助。
第九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慈善监督管理规章;。
(二)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可能有违法行为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四)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其银行等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九条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慈善活动;。
(二)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真实;。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四)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
第一百零五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四)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五)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的赠与。
第一百零六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可以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一)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公开募捐;。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第一百零七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依法答复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信息查询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一百零八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慈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信息公开义务;。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五)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但应当遵守本法相关规定,并依法享受相关权益。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自9月1日施行。
慈善法相关进程。
11月2日,《慈善法》通过民政部送达国务院,法律的起草工作进入重要阶段。
20,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十九
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当地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在当地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二十八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第二十九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方式等。
第三十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三十一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三十三条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募捐活动。
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三十五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三十六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
第四章慈善捐赠。
第三十七条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慈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赠用于慈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实施捐赠,并将捐赠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二条慈善组织接受数额较大的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捐赠人表示不签订的除外。
慈善组织接受数额较小的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违背慈善宗旨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一)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二)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
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四十五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捐赠财产价值较大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等方式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慈善信托。
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是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十九条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该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第五十一条慈善信托根据需要可以由信托文件规定设信托监察人。受托人以及其他信托事务执行人不得兼任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确定。
第五十三条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条受托人和信托监察人的报酬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费用,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支出,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信托管理成本的具体标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终止的,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该民政部门,并依法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慈善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信托文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
第六章慈善服务。
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非营利服务。
第五十八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
第五十九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等事项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十一条慈善组织确定慈善服务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背慈善宗旨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二条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资助财产用途、数额、服务内容、方式等。
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资助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
第六十三条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
第六十四条开展医疗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第六十五条慈善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招募志愿者,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全部信息,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七条慈善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慈善服务,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八条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慈善组织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九条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十条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和便利条件,引导和支持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有序开展慈善服务。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七十二条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五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七条慈善组织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八条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九条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内部开展慈善募捐,应当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及时公开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
第八十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八章促进措施。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十三条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五条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七条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专业合同法具体内容范文(20篇)篇二十
4.货物及时跟踪,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5.货物运输在途查询,及时反馈货物在途运输信息;。
6.部门月度报表处理及与财务相关的报表分析;。
7.松江工厂所有运输回单的收集、核对、管理;。
8.其它主管交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