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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一
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于xxxx年x月x日早晨6:00左右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xxxx年x月x日早晨6:00左右,我公司职工xxx在青岛市开发区给客户安装机器时,被掉下的`物件砸伤右脚,随即被送往青岛骨科医院治疗,14日下午被转至xxx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xxx右脚多根趾骨骨折,具体病情详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单等。
在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体现出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安全教育不足,加之其本人安全意识较低,对生产、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所以造成了这次事故。
公司管理层在召开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会后,又立即组织召开了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会,教育外出安装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装要求,杜绝三违现象,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xxxx。
20xx年x月x日。
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二
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上午(下午)_______点_______分,我公司员工xxx同志在到岗(岗上)上班(工作)时,因_______,不慎在_______,发生了伤害事故,当即由同事送往xxx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医生认定为_______,并开据了休息_______天,_______天后再到医院进行复查。我单位认为此事件,是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该属于国家工伤认定范围内,特此报告。
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三
2016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连线车间带班曲万军在车间换活过程中,车完卡头,因卡具上有毛刺,使用左手戴着手套手持砂轮块,打磨旋转的卡具毛刺,被卡具卡住手套,由于卡刀器没有完全退出,刀具距离夹头较近,将手挤进卡具和刀具之间,将左手食指和中指末节挤伤骨折。
2、原因分析。
修磨旋转夹头过程,由于卡刀器没有完全退出,刀具距离夹头较近,卡头带着手套将手指挤入卡头与刀具之间,造成手指骨折。
3、事故责任及处理。
3.1主任张铁负这次事故现场管理责任,按《车工厂车间领导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扣罚张铁绩效工资200元。
3.2伤者曲万军安全意识差,违规作业,导致自己受伤按照相关规定罚款400元(分2个月从工资中扣除)。
3.3取消上述2人本年度评优资格。
4、事故防范措施。
4.1今后修磨夹头,必须把卡刀器完全退出。使用砂轮修磨卡头不允许旋转。另可以把刀具固定在卡刀器上去除夹头上毛刺。
4.2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四
张三是中国xxxxx公司操作工,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从事轧钢工作中,不慎烫伤左腿。经xxx医院诊断为:左小腿50%xx度烧伤。
(1)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个体、三资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事故单位在当日、最迟第二个工作日快报。
(2)事故快报,可用电话、来人口头或书面送达等形式报告。
(3)事故单位应向劳动保障(已投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需同时向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报告。
(4)属个人因工伤事故采反映的,来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写明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经济类型、当事人双方的联络电话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和有关证人、证据。
(5)接报人接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要求事故单位来人领榷工伤事故报告表》3份,未投保险的领l份。《工伤事故报告表》最迟不得超过15天送达保险退休和劳动社保公司,并由收件人签收。
2、工伤确认。
(1)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在国务院75号令规定的结案期限(结案时间一般9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内给予确认。死亡事故应在现场勘查后尽快给予确认,一般不超过15日,最长不超过法定结案期限给予确认。
(2)对已投工伤保险的,由经办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负责人(或分管的领导)签发,加盖安全监察专用章。
(3)分别交给事故单位、工伤者或其家属。
(4)职业病依市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书予以确认。
(5)当事人对确认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工伤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或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伤残鉴定。
(1)对受伤者,经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留有残疾或功能障碍,需做伤残等级鉴定的,经工伤确认后向本科室领榷医疗终结与鉴定表》、《劳动能力鉴定表》各3份。
(2)有关表格填好并盖章后,还应提供受伤者本人身份证、病历证明、各种检查诊断资料等复印件各1份及受伤部位彩照1张(四寸),送保险退休科审核,材料齐全后即可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再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伤残等级鉴定。如需办理伤残等级证书的,应提供1寸免冠照片1张。
(3)如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或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五
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于x年x月x日早晨6:00左右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x年x月x日早晨6:00左右,我公司职工xxx在青岛市开发区给客户安装机器时,被掉下的物件砸伤右脚,随即被送往青岛骨科医院治疗,14日下午被转至xxx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xxx右脚多根趾骨骨折,具体病情详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单等。
在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体现出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安全教育不足,加之其本人安全意识较低,对生产、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所以造成了这次事故。
公司管理层在召开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会后,又立即组织召开了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会,教育外出安装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装要求,杜绝三违现象,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xxx。
20xx年x月x日。
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六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七
工程部。
2012年4月20日。
彩镀车间。
机械伤害。
轻伤。
左大腿。
有安全教育,设备安全操作经验。
2012年4月20日下午3点20分左右,镀膜操作员梅长苏和蔺晨,两人合力推拉彩镀机转架车,进行换转架作业,在中途拐弯处,转架滑出转架车轨道,二人马上合力顶住转架,但没来得及,转架向前倾倒,在前面的梅长苏躲闪不及,被转架打到左大腿。事故发生后部门立即把伤者送至公明医院治疗。
经过急诊医生x光拍片分析,为大腿软组织挫伤,开了些消炎消肿药。但次日,梅长苏自己发觉膝关节不能活动且疼痛,再就医转入骨科,并做ct分析,为膝关节轻挫伤,用石膏包扎,现病情好转。需休养1周。
1、从事故现场发现,限位片掉落,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在推转架前没确认限位片是否放到位,推拉时没注意转架,
推拉速度过快是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3、从事故发生经过来看,镀膜操作员对安全防护意识不够,管。
理人员对安全操作宣导不够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当事人做检讨,吸取此次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1、镀膜操作员没有做好作业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
2、镀膜操作员操作时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对此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
3、设备安全人员对安全操作宣导监督不到位,负监督不力责任。
4、彩镀车间负责人对此事故负领导责任。
十二、事故处理意见。
公司负责伤者全部医疗费用,部分可用工伤保险填补。伤者因伤缺勤,工资按相关条例发100%基本工资。
工程部。
20xx—4—23。
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八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九
在我国的各种安全事故中,煤炭生产伤亡人数占的比重远远大于其它行业。我生在煤矿,长在矿山,那高耸的井架,猎猎的红旗,如同煤矿工人刚直的性格和坚韧的信念,给了我无限的憧憬和向往,赋予了我热爱矿山的精神;那暴怒的黑泉、断裂的岩壁狞笑着用肮脏的黑手扼杀父老兄弟魂魄,制造的呻吟和痛苦,也使我尝尽了人生太多艰涩的悲伤。矿山,这生命的故园—让我热恋,使我悲寒。难道我们为之奋斗的这方圣土的兴衰,必然伴有兄弟肢体的残破、亲人无辜的丧失吗?我不愿意。我想,在座的每一位也不会愿意。让我们认真地思考吧!
愿望与现实是一对孪生亲姊妹,同样美好但相差万里。愿望可以不付出就得到,那是海市蜃楼般的虚无的美。现实的美却需要某种努力才能收获,这就需要有拼搏和奉献精神,正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翻开中国煤矿前进的辙印,却总有人在做“天上不会掉馅饼”的梦,并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一页页翻去,满篇都是带血的文字,隐隐透出妻儿寡母嘤嘤的抽泣。那排列的竖起的鲜红的文字,向一座座人生浮雕,展现的悲壮不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惨烈,不逊于“三大战役”的苍痍,我们看到,那隐于黄泉路中的魂魄,用怎样的.哀怨诉说满心的不甘,给我们警示。那是谁用“三违”作颜料,构涂的人间悲剧,我们也许无从考证,但那让人久久不能忘怀的凄惨景象却总也抛之不去,教人心寒。
关心中国煤炭建设的人,常读《中国煤炭报》的同志,应该记得这样一个现实:每年开采百万吨煤炭,中国平均死亡人数约10人,俄罗斯约0.66人,美国约0.038人。可见,我国煤炭生产的安全形势是多么严峻。我们应该经常地,很好的反思自己,牢记前车之鉴,莫待“亡羊”后才想到“补牢”。近年来,集团公司把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出台了强制性的“现场工人六项权力”及一系列规章制度,矿党政和各级组织也以坚决贯彻党的安全第一生产方针为己任,采取了切实的办法落实“安全第一方针”及“现场工人六项权力”,并使之成为条文化的管理体制。不可否认,“六项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安全生产良好局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好精念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并造成严重的后果,翻开公司矿井事故的档案,当不难发现其中的根由。来自集团公司的统计表明,今年三季度,公司发生5起伤亡事故,死亡5人。5起事故,都是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的,北宿矿“7.27”盲巷窒息事故和“8.8”带电检修触电事故,均因专业人员在自己的专业内发生;兴隆庄矿的“9.1”单体柱伤人事故和我矿的“9.14”运输事故如出一辙。我并不想用这些压抑的数字再伤自己的感情,也无意使在座的同行们情感沮丧,我只想用这些带血的事实告戒今天的煤炭人和我自己,生命只有一次,不能自欺欺人的地在铺满火药的鲜花草坪上过那侥幸的生活。如要避免“亡羊”之痛,应该怎么办?我想大家一定会告诉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不可大意麻痹,掉以轻心”。是的,意识很重要,这是一切安全工作的基础,要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方针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仅仅局限这种意识还不够,还要有科学规范的运作体系。因此,要在健全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安监机构和群监网员、民兵哨兵、青年监督岗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形成纵横交织的群众安全网络,消灭安全死角。
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职工群众,在安全问题上,都应该负有相同的责任,共同承担应有的义务。让我们在不同的岗位上,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努力实践科学化的安全之路,减少事故,减少伤亡。善待生命,对你、对我,都是对党和国家及亲人的负责。愿矿山的生命之花常艳不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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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十
为做好各类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积极采取各项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大众汽车(含沪外工厂、上海上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
3.1工伤事故:本规定所称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1.1未遂事件:是指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3.1.2包扎/急救事故:经过医药箱药物或在医务室简单处理,不需要进一步去医院处理即可继续工作的伤害事故。
3.1.3可记录事故:指所发生的伤害经医院处理后暂时难以继续原工作内容,但不损失第二个工作日的伤害事故。
3.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范畴内,并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疾病。
3.3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4.1消防与安全(msf)是公司内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公司内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整改跟踪和管理工作。
4.2安全保障规划与控制(msp)负责工伤的认定申请和工伤假期、工伤档案的管理工作。
4.3职业健康(msh)是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工伤康复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工作。
4.4人事(mp)是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工伤待遇的管理工作。
4.5事发各级部门是事故处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抢救、事故的上报、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伤材料的提交、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整改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4.6工会参与并监督各类职工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
4.7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或配合)沪外工厂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整改落实、医疗救助、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假期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5.1.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k2部门,涉及人员伤亡的还应报告msh/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2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属k1/r1部门,所属部门工会,分工会,msf,mp或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在工伤事故发生的12小时内将工伤快报发送公司msf。
5.1.3事发所属k1/r1部门、msf、mp、分工会、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后,应分条线直接或逐级电话快报上级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
5.1.4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汽集团安监中心,区安监、公安、检察、工会等相关部门,并由上汽集团依法上报市局相关行政部门;沪外工厂负责人、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海大众汽车总部,并依法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当地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
5.1.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e)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f)事故控制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
(g)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5.1.6事故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新的情况主要指:
(a)事故发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b)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5.1.7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拍摄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1.8情况紧急的场合,各相关人员均可越级报告。
5.1.9msf收到事故快报后,应根据公司规定或领导要求快报两办,并责成督促工伤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2工伤事故现场处理。
5.2.1工伤事故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亲自或指定人员赶到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标记,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5.2.2工伤事故发生后,事发k2部门应立即组织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召开现场会,通报事故情况,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并做好继续生产的准备。
5.3.1未遂事件、包扎/急救事故、可记录事故由事发k2部门牵头,组织k2部门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5.3.2轻伤事故由事发k1/r1部门牵头,组织事发k2部门,事发k1/r1部门工会、分工会等相关的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5.3.3重伤、死亡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区安监局、区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沪外工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当地安监局、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部门应牵头,组织事发k1/r1部门、分工会和公司工会及相关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协助小组。
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十一
自接到分公司“1—9月份在外公司安全工伤事故汇总”以来,我矿区认真调研事故、分析事故。对于各种案例的起因、经过、结果分类结合矿区实际有针对性的对员工进行组织学习。学习分车间学、班组学、员工互相学、集体讨论等。矿区制定一套针对所有员工学习工作跟踪计划,并按照企业文化有指导、有布置、有跟踪、有结果评价的思路逐步开展安全学习工作,具体如下:
一、破折根系事故背后的土壤:
通过调研、分析事故案例,根系各类事故的土壤分以下几点:
(1)、安全意识淡薄:
员工对于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总存在侥幸心理,所谓“不割自己的肉,不知痛”。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是预防人为事故的核心工作,打好预防针,是拒绝血淋淋的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手段。
(2)、违章作业操作: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做事风格,风格不尽相同。但是,企业按安全操作只。
有一条流程、一个标准、一个安全理念。有些员工的做事风格却与安全理念背道而驰,久而久之,形成牢固的习惯性违章。无论领导怎么批评教育,他就是不能接受,甚至个别员工存在侥幸心理。于是,在特定的环境与时间内搓成事故的发生,酿成严重的后果。
(3)、管理严重落后:
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作为事故发生点的领导,特别是顶头管理人员在。
管理上是有问题的',至少此岗位在管理模式上严重落后。在管理中我们如何做到优化资源、强化责任、变化途径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落实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
二、做好员工学习、讨论、总结工作:
(1)、组织学习:
对于事故案例在学习会上逐一讲过程;对于参加员工在学习会上逐一谈。
感受。
(2)、集体讨论:
对于事故案例分类进行总结、讨论;对于不同岗位员工有针对性的进行讨论。
(3)、总结反思:
对于矿区整体学习情况车间分片区进行跟踪;对于员工学习情况与心得写反思。
三、矿区存在问题:
通过近期组织学习和讨论目前矿区存在问题分以下几点:
(1)、个别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2)、仍有习惯性违章操作:
(3)、个别班组管理严重落后:
四、今后做好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
(1)、努力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做好思想工作,打好预防针,拒绝血淋淋的事故再。
次发生。
(2)、杜绝习惯性违章操作:
规范员工安全操作流程与标准,树立员工安全理念意识;杜绝习惯性违章。做到批评教育与考核相结合。
(3)、跟踪班组管理:
做好班组安全管理人员优化组合工作;明确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依据生产情况变化,合理调整安全操作途径,充分做到操作途径与生产情况变化相吻合。
确实做到优化资源、强化责任、变化途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落实生。
产管理的重要工作。
今后矿区会认真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带领全体员工深刻学习和研究企业文化理念和思路,把安全作工作的重点。对于矿区安全工作特别是还存在安全意识不足的员工,矿区积极做好、做全他们的思想工作。使矿区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充分提高。
汇总单位:红星盐矿。
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十二
为做好各类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积极采取各项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大众汽车(含沪外工厂、上海上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
3.1工伤事故:本规定所称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1.1未遂事件:是指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3.1.2包扎/急救事故:经过医药箱药物或在医务室简单处理,不需要进一步去医院处理即可继续工作的伤害事故。
3.1.3可记录事故:指所发生的伤害经医院处理后暂时难以继续原工作内容,但不损失第二个工作日的伤害事故。
3.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范畴内,并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疾病。
3.3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4.1消防与安全(msf)是公司内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公司内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整改跟踪和管理工作。
4.2安全保障规划与控制(msp)负责工伤的认定申请和工伤假期、工伤档案的管理工作。
4.3职业健康(msh)是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工伤康复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工作。
4.4人事(mp)是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工伤待遇的管理工作。
4.5事发各级部门是事故处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抢救、事故的上报、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伤材料的提交、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整改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4.6工会参与并监督各类职工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
4.7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或配合)沪外工厂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整改落实、医疗救助、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假期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5.1.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k2部门,涉及人员伤亡的还应报告msh/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2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属k1/r1部门,所属部门工会,分工会,msf,mp或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在工伤事故发生的12小时内将工伤快报发送公司msf。
5.1.3事发所属k1/r1部门、msf、mp、分工会、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后,应分条线直接或逐级电话快报上级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
5.1.4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汽集团安监中心,区安监、公安、检察、工会等相关部门,并由上汽集团依法上报市局相关行政部门;沪外工厂负责人、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海大众汽车总部,并依法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当地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
(a)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e)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f)事故控制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
(g)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5.1.6事故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新的情况主要指:
(a)事故发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b)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5.1.7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拍摄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1.8情况紧急的场合,各相关人员均可越级报告。
5.1.9msf收到事故快报后,应根据公司规定或领导要求快报两办,并责成督促工伤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2.1工伤事故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亲自或指定人员赶到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标记,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总结。
事故教训,并做好继续生产的准备。
5.3.1未遂事件、包扎/急救事故、可记录事故由事发k2部门牵头,组织k2部门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5.3.2轻伤事故由事发k1/r1部门牵头,组织事发k2部门,事发k1/r1部门工会、分工会等相关的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5.3.3重伤、死亡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区安监局、区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沪外工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当地安监局、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部门应牵头,组织事发k1/r1部门、分工会和公司工会及相关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协助小组。
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十三
甲公司将一个采矿场转让给自然人张某,转让协议约定,张某使用甲公司招牌个体经营矿场,若出现安全事故,由张某自理。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又与王某等人签订劳务协议。2003年,王某因矿井塌方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不愿再承担王某伤残赔偿等费用。之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王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又以被诉主体不明,无法确认主体的合法性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各项伤残费用32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原告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再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再审认定,王某在采矿过程中受伤致残属实,但因无工伤认定,无法确认是否构成工伤,故判决维持原判。从此,王某走上漫漫信访之路。本案后经多方协调,王某最终从甲公司、当地政府等共获得15万元赔偿款,方息诉罢访。
王某工伤索赔案历经行政处理、仲裁确认、诉讼索赔、抗诉再审的漫长过程,未能得到有效救济,致其无奈地走上越级上访之路。回过头来反思,造成王某索赔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违法经营,使劳动法律关系复杂化
采矿行业是特种经营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但甲公司却违法将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自然人张某。张某再以实际经营者身份与他人签订劳务合同。实际经营者的更换,增加了劳动者是与单位还是与个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确认难度。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自然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确认问题,并且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实体权利的实现因程序性障碍变得复杂起来。
二、损害发生后,伤者欠缺法律知识,耽误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间
王某遭受严重伤残后,仅想到及时治疗伤情,没认真思考找谁赔偿、何时提出,如何索赔等。故其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也没有在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后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丧失了通过行政执法正常渠道,获得申请认定工伤的机会。客观上说,本案王某耽误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间,恐怕并非故意为之。尽管理论上有法律一经公布,即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说,但这一法律推定规则如果适用于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其范围似乎过于宽泛,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
三、现行法规规章不尽完善,在特定情形下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尽管规定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受伤职工的权利,但要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为前提,而且此期限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的可能。另外,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在本案劳务关系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受伤者单凭自身能力做到这一点,面临较大困难。
四、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在工伤行政认定不能时,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认定。
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特别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包括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不同于交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之处在于,后者并无必经的行政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审查并认定有关责任。笔者认为,法律如此规定的本意在于,通过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权划分,分而治之,达到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目的。但当受伤职工因客观原因未能或者无法获得行政工伤认定时,这一保障体制暴露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权的正常行使。
五、在缺乏工伤认定的情形下,司法的机械操作有可能在实质上剥夺伤者的最终救济权。
审理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当出现当事人没有或者无法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时,人民法院通常采取的做法有两种,一是要求当事人完成工伤认定申请过程,并在行政确认工伤认定之后再行损害赔偿诉讼;二是通过释明,同意或建议当事人将诉讼请求由工伤赔偿变更为一般侵权赔偿,适用普通人身损害法律规定进行救济。如果当事人既不能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又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只能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正是基于以上一些原因,本案王某在没有机会重寻行政救济,也未能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后,无可奈何地选择上访。尽管审理法院后来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对王某做了大量工作,希望王某能通过一般侵权赔偿方式获得保护,也未能阻止王某的上访行为。这起涉法上访案件,给我们留下了一些值得思考的东西。
一、全面客观的认识涉诉信访问题
涉诉信访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信访人合法权益通过诉讼获得了法律的支持,但因义务人无力履行或执行不力等原因无法兑现其权益而产生;二是信访人的权益本应得到法律支持,但因行政、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以及过失(包括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未能获得充分救济而产生;三是信访人的实体权益主张本无法律依据(包括超过法定时效等)而产生。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信访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经济困难,以救济、救助等形式给予一定补偿,不存在“花钱买平安”问题;在第二种情况中,对信访人的权益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标准适当从优从宽解决;对于第三种情况,不宜以构建和-谐社会等为理由,用“牺牲”法治、“放弃”原则为代价进行解决,因为这种情况下花钱不但不能“保平安”,反而会失去法治的权威,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应当看到,非正常上访是社会经济不够发达、法制不够完善的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客观现象,涉诉信访问题的防范与处置是较长时期内摆在法院面前的一大课题。
二、分析成因,探索司法保护新途径,从源头上遏制涉诉信访
涉诉信访案的特点在于,当事人的权益主张与现行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有的是立法本身的不足所致,有的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不妥当造成,有的则是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每一个涉诉信访案,从立法、司法上自身寻找可能存在的不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是非常必要的。这就对我们依靠法理分析和解决我国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自觉性和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拿本案来说,问题集中在“工伤认定”上。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针对“工伤认定”立法上的不足进行理论探讨进而提出有效建议;另一方面,更应当思考对某种特殊情形下无“工伤认定”,法院能否依据有关政策、运用证据规则等规定,直接予以审查确认进行理论探讨或实践操作。现行工伤认定行政前置程序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之处,体现在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不周延。鉴于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工伤,进而获得工伤赔偿。因此,在国内,有的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出现了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的案例。
三、建议完善工伤认定立法,改进司法措施
从立法上说,要充分考虑如何解决受伤职工因合理原因导致工伤认定行政阻却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有关因事故造成的工伤(非)认定的规定内容修改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从司法实践而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而在较为复杂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受伤职工很难取得这样的证据材料。由于缺少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材料,仲裁机关也不能对责任主体进行确认。在此情况下,为最大限度保障弱者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对相关问题(包括是否构成工伤)进行司法认定。笔者认为,根据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尝试在诉讼中对工伤进行审查认定:
1、非因受伤职工本人主观故意,致其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及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
2、受伤职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四、审判机关与信访部门的对接互动是妥善处置涉诉信访案的关键
就王某工伤索赔信访案的最终处置而言,本案不乏成功之处。诉讼过程中,针对判决后王某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法院加强了与党政部门及权力机关的汇报与联系,使相关政府部门心中有数;判决前,法院汇同有关组织和领导,对王某开展了较为全面的释明工作,力图使其变更诉讼请求通过诉讼获得权益;信访处置中,有关部门与法院共同会诊案件症结,并在赔偿额度问题上充分听取了法院的意见,从而使王某最终争取到了工伤赔偿待遇。从这个角度思考,如果能辅之建立起审判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对接互动平台,完善信访大格局的补救保障机制,在当事人准备走信访渠道的同时,就由特定的部门和人员,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进行妥善化解、妥善处置,或许可以使当事人少走弯路,降低因化解涉法上访问题的成本投入,做到防微杜渐、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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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十四
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于x年x月x日早晨6:00左右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职工信息。
二、受伤过程。
x年x月x日早晨6:00左右,我公司职工xxx在青岛市开发区给客户安装机器时,被掉下的物件砸伤右脚,随即被送往青岛骨科医院治疗,14日下午被转至xxx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xxx右脚多根趾骨骨折,具体病情详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单等。
三、原因分析。
在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体现出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安全教育不足,加之其本人安全意识较低,对生产、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所以造成了这次事故。
四、纠正预防。
公司管理层在召开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会后,又立即组织召开了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会,教育外出安装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装要求,杜绝三违现象,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xxx。
20xx年x月x日。
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十五
一般安全事故。
x级。
冲床操作工泮雪琴在进行机壳钢板下料作业时,由于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嫌安全夹使用影响送料速度,私自不用安全夹,在左手取料未及时收回的瞬间被冲压,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造成左手食指软组织缺损的伤害。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事故,本次工伤事故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所致。
1)员工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
2)安全意识不强,不使用安全辅助工具操作冲压设备;
3)未对泮某的行为进行制止,监护不到位;
4)该车间对安全工作监管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这次安全事故后,于当天上午11时在金工车间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针对我们公司的工人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力度不够的现状,现要求生产部加强安全工作管理,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车间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3)加强车间安全防护巡查工作。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1)对车间副主任王杰,罚款50元;
2)对违反操作规程员工泮雪琴,罚款20元。
事故责任人:
负责人签名:
制表人签名:
制表日期
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十六
3月31日10时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王府镇金峰萤石矿发生矿井透水事故,当时井下有9人作业,其中1人安全脱险,其余8人被困井下。
5月5日16时40分许,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万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时井下有19人作业,事故发生后,7名矿工通过井下自救安全升井,另外12名矿工遇难。
两次爆炸,一次透水,短短40天内,32条鲜活的生命离开了这个世界,矿业安全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白发苍苍的父母、年幼无知的孩子、年轻柔弱的妻子,痛失亲人的悲伤无情的袭击了他们。悲情只是40天吗?最亲最爱的人走了,幸福的家庭散了,美好的梦想碎了。
事故是瞬间的,可伤害是永久的,从遇难者家属那憔悴的面容和凄楚的眼神中不难看出,这种刻骨铭心的伤痛将伴随他(她)们一生一世。
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从2014年2月,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发生"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就已引起高度重视,正月初八开始责成自治区煤监局组成7个检查组,重点检查煤矿企业201个,其中:高瓦斯矿井107个;对35个工作面进行了检查,查处事故隐患267项,责令现场整改通知94条,提出安全建议书4份。
2014年3月,自治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12个督查组,检查了12个盟市31个旗县区的高危企业142家。组成了4个有32人参加的瓦斯督导组进驻国有重点矿。组成4个整顿关闭矿井落实组到各盟市核实"五整顿、四关闭"煤矿名单,结合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进行整顿和关闭。
就在4月26日,乌海市康海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2名矿工遇难后,为了从中吸取教训,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在乌海市紧急召开重点地区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
内蒙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安雅,在会议上就今年以来内蒙古煤矿安全生产形式分析说:"今年以来,内蒙古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看似平稳,但前景并不容乐观,在当前煤炭市场行情看涨的情况下,不少小煤矿经营者一心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埋下了诸多事故隐患。"
安全的焦点依然是小煤矿。
在此次会议上,内蒙古煤管局负责人当场宣布关闭内蒙古西部地区72家小煤矿,并宣读了企业名单。此外,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对整顿小煤矿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小煤矿必须安装瓦斯检测监控系统;改革采煤方法,采用壁式采煤,形成完善的通风系统;取消畜力车、机动车井下运输。
尽管如此,5月5日防也防不住的事故还是发生了。
矿难发生后,自治区主席杨晶发表书面讲话,要求各地要认真抓好煤矿安全工作,要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问题。杨晶在讲话中说,内蒙古提出整顿、关闭小煤矿比山西省早,但是落实的力度不如山西省大。小煤矿的问题不解决,发生事故是迟早的事儿,所以我们一定要下决心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事故的发生后,自治区党委书记储波也有明确批示。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了解到,未来3年全区要依法淘汰关闭312处年产10万吨左右的煤矿。今年首批关闭117个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其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改,整改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列入第二批关闭名单。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过程中不发生事故。通过关闭一批、整顿一批、再关闭一批的办法,下决心解决内蒙古小煤矿的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117家拟关闭煤矿的名单的公告日前已经公布,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能源处的陈哲处长说:"3起矿难直接催生了此公告。"
据了解,在4月27、28日,兴安盟煤炭局、呼伦贝尔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兴安站和突泉县经贸委煤管站在检查时,已发现万隆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并对其下达了停产整改通知书。
4月29日,突泉县煤管站再次对万隆煤矿进行了安全检查,并下达了立即停产整改通知书。
5月4日下午,即事故发生的前一天,兴安盟煤炭局及突泉县经贸委的工作人员还对万隆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抽查,并对4月29日提出的问题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该矿领导称已经整改,但实际上他们并未按检查组的要求停止采煤作业。最终造成了5月5日万隆矿难的发生。
事故发生是执法不力吗?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语出惊人:《安全生产法》存在纰漏和不足。
综合监管部门职权不清。《安全生产法》在这一点上叙述比较模糊,加上各部门法规相继出台,引起各部门之间依法争有利的职权,无利的事项谁也不愿意认真去做,造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难以落实。
《安全生产法》不能解决所有的安全问题,必须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的制定一批配套的安全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将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目前国家制定的配套立法都是部门规章,许多过时或急需的安全生产标准得不到及时修订或制定,致使安全生产责任难以落实,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难以适丛;立法欠缺和断层问题相当突出。所以,加快地方立法进程,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期,安全生产面临着很多的新问题。同时国家针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特殊情况,采取了许多的政策措施,但往往受《安全生产法》的限定很难及时到位。所以,法律制定要有系统性、前瞻性、实施性、便于操作的特点,并要留有一定的创设空间。
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仅一年的时间12各盟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99个旗县区、4个国家级开发区都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但受现有人员的编制限制,很多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上都很难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素质及待提高。
按行政法规规定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现状与发证条件差距较大,领证率很底。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领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太差;二是企业对颁证工作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和等待观望思想;三是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底,对颁证标准理解不深,个别企业重效益轻整改,致使企业达不到颁证标准;四是评价机构对企业评价标准掌握的不统一、不标准、不规范,从事企业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致使发怔机关对评价结果的采信度降低;五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制定的不科学,没有充分发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致使发证机关如履薄冰。六是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我区近90%的企业不具备领证条件,很难按规定全部进行停产。
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安监部门的变更急需法律、行政法规加以明确,同时对职权、程序都应该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真正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另外,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主体部门应随着管理体制的变更及时变更。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行政执法职能。
内蒙古矿难的连续发生,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5月20日至24日,以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李铁映为组长的全国人大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组近日在我区进行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
李铁映在检查时强调,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全社会综合治理。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安监部门对贯彻安全生产法负有重大责任,要适应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3日上午,自治区在内蒙古新城宾馆召开全国人大回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汇报会。在听取了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发改委、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情况汇报后,李铁映作了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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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工伤事故反思报告(汇总17篇)篇十七
二、经济类型:全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三、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x月x日16:30分
四、事故发生地点:贵州省六盘水市xx县xx乡xxx水电站
五、事故性质、类别:轻伤事故、物体打击
六、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项目部安全制度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厂队领导不重视对员工安全教育,检查、监督力度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七、事故严重程度:一名人员轻伤
八、伤亡人员情况:
九、本次事故经济损失:3万元(预估计经济损失)
十、事故详细经过:
20xx年x月x日16:30综合厂在进行大模板修复作业时,施工人员王胜利、张国庆在打模板销子,由张国庆手扶冲子,王胜利手持大锤打击时失偏,击到柳国庆手部,造成柳国庆左手受伤。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分析
1、施工人员王胜利、张国庆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是主要责任人。
2、综合厂现场管理人员张雷对现场安全监控不到位,是次要责任人。
3、项目部安全员刘龙检查巡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不能及时纠正违章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4、综合厂厂长杨林不重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
(二)事件处理意见:
1、综合厂施工人员张国庆、王胜利二位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各给予200元罚款。
2、综合厂现场管理人员张雷监护不到位,给予100元罚款。
3、项目部安全员刘龙检查巡视不到位,给予100元罚款。
4、综合厂厂长杨林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给予150元罚款。
5、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在20xx年4月21日项目部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及教育。
十二、纠正和预防措施:
1、从项目到班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一岗双责”的有效落实。
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教育培训、交底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杜绝“三违”现象的重复出现。
3、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刻反思,查找事故的根源,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处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教育让当事人深刻吸取教训,通过学习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提升员工安全保护意识,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4、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工作,使员工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意识,纠正只使用不教育培训的做法。
5、通过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全体员工敲了一次警钟,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的重要性,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三、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单位、姓名、职务):
xx(常务经理)、xx(副经理)、xx(安全总监)、xx(物资部主任)、xx(工程部副主任)、xx(综合部主任)、xx(综合厂现场负责)、xx(综合厂厂长)、xx(现场安全员)
十四、报告附件材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