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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公平、等价有偿在哪里?为此我方要求解除结算清单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们恳请依法驳回起诉,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代理发言暂时到此,希法院能充分注意我们的发言观点,并予以合理采纳为盼。同时,我们也坚信法庭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该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谢谢法庭!
委托代理人;吴xx。
xxxx年8月10日星期二。
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二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
a、应等到履行期到来后追究其违约责任。
c、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b、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可立即要求其承担责任。
d、立即解除合同。
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为标准,适当减少。该比例为()。
a、50%c、30%。
b、40%d、25%。
3、下列关于违约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a、违约金和解除合同不能够并用c、违约金是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
b、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d、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4、当事人因防止扩大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
a、守约方承担c、双方共同分担。
b、违约方承担。
d、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何方承担。
5、关于预期违约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b、与现实违约对应,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害者提前获得法律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d、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救济制度,都是指对预期违约规定的。
a、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其到来之前毁弃合同。
c、预期违约包括声明毁约和事实毁约两种类型。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甲、乙签定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服装的设计图纸,由乙公司按图纸制作样品,由甲方确认后,再由乙公司按合同要求的数量进行生产。在履行中,乙方未经同意,擅自改变了图纸,在确认时,甲公司的验收员由于疏忽未发现这一变动,当乙公司最后履行合同时,甲公司以所交付的服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款式而拒收。对上述现象,合同法理论称为()。
a、不适当履行b、双方违约c、单方违约。
d、实际违约。
2、合同法中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a、继续履行b、补救措施。
c、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d、解除合同。
3、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有()。
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履行费用过高。
d、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预期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a、行使合同解除权b、追究违约责任c、坚持合同效力d、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不适用完全赔偿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a、约定赔偿b、合理预见范围c、惩罚性赔偿责任d、法定赔偿。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在有约定赔偿条款的情况下,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
正确。
错误。
2、因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合同,属双方违约。
正确。
错误。
3、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后,守约方还可以再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
错误。
4、违约方支付不履行违约金后,守约方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正确。
错误。
5、违约方对于超出合理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
正确。
错误。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下列情形中,属于特定承受的是()。
a、企业合并c、营业的概括承受。
b、债权人承继债务人的财产d、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2、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和守约方共同负担。
a、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d、协议解除不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3、标的物提存后,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主体是()。
a、债务人c、提存机关。
b、债权人。
d、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
4、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在债务尚未履行时,两公司合并,原合同的债权、债务都归合并后的公司承受。这属于()。
a、提存c、抵销。
b、免除d、混同。
5、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清偿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为()。
a、代物清偿。
b、代为清偿。
c、抵销。
d、清偿的抵充。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下列哪些情形出现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a、债务人李某将欠王某的1万元钱还给了王某。
b、张三欠自己哥哥张二两万元,不久张二因车祸去世,张三是张二的唯一继承人。
c、甲借乙3万元,为期一年,但过了4年乙也没有向甲要钱。
d、甲偿还拖欠乙的两箱啤酒,乙拒绝受领,甲便将啤酒放在乙的门外,后被乞丐偷走。
3、下列关于免除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即全部消灭。
b、债务部分免除的,债即于免除的范围内消灭c、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d、从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主债务也随之消灭。
4、下列关于混同的效力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d、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消灭。
5、有下列哪些情形,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三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d)关系的协议。
a.行政权利义务b.经济权利义务c.刑事权利义务d.民事权利义务。
3.在大陆法系中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帝王规则”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c)。
a.公序良俗原则b.公平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公正原则。
4.下列各选项中,阐述正确的是(c)。
c.逾期承诺为要约邀请d.逾期承诺原则上为效力待定的承诺。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时间为(d)。
6.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a)。
8.现代合同法中,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以及合同法律约束力最集中的体现是(c)。
a.合同订立b.合同成立c.合同效力d.合同履行。
9.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协议的,则(a)。
c.交付动产的,在动产所在地履行d.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10.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物的担保方式的有(c)。a.保证b.抵押c.质押d.留置。
1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c)。
a.债务人负担b.债权人负担c.次债务人负担d.保证人负担。
12.下列各选项中不受债权转让限制的是(c)。
a.陈某享有的请某作者为其代笔撰写回忆录的债权b.张某所享有的获得退休金的债权。
13..甲将其收藏的一幅某画家遗作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满前,该遗作灭失,则乙(a)。
c.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d.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14.债权人提存物领取权的除斥期间是(d)。a.1年b.2年c.3年d.5年。
15.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采取的是(d)。
a.总则中的严格责任立法模式b.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立法模式。
c.过错推定责任立法模式d.总则中的严格责任与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16.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c)。
a.签订合同之时b.履行时间c.交付时间d.占有之时。
17.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
c.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应列入破产财产d.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18.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一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d)。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1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a)。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必须包含的要素有(acd)。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关于以上四种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b)。
4.下面言辞属于要约的有(bd)。
a.甲告知一直想购买其邮票的乙“我正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说“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d.赵某一直想购买郭某的一幅字画,一日二人饮醉,赵某再次提要求,郭某便说“好,你拿30万来,这副画就归你”
5.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向其出售一批货物。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ac)。
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b.在乙公司发出承诺之前到达乙公司。
c.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d.在乙公司发出承诺的同时到达乙公司。
6.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要件有(abcd)。
c.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d.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10.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对此,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bcd)。
1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范围包括(abcd)。
a.主债权及其利息b.违约金c.损害赔偿金d.实现债权的费用。
12.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合并时,原已订立的合同作如下处理(abcd)。
a.合并后的企业成为原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新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b.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移转于新企业,不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13.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14.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有(abcd)。
a.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
b.当事人明确、肯定的作出将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c.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d.须不履行无正当事由。
15.根据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cd)。
16.因租赁合同承租方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适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cd)。
a.支付违约金b.停止侵害c.恢复原状d.赔偿损失。
17.张某乘坐长途车,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acd)。
a.从高层卧铺摔下受伤,承运人有尽力救助义务b.钱包丢失,承运人有赔偿责任。
c.因急刹车被碰伤,承运人有赔偿责任d.托运的行李丢失,承运人应当赔偿。
18.甲公司欲购买一批钢材,委托乙提供媒介服务,后在乙的撮合下,甲公司与丙公司顺利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双方对乙的工作都很满意,但在对乙的报酬和费用支出由谁承担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关于该问题,以下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ad)。
a.报酬应由甲、丙平均分担b.居间费用应由甲、丙连带负责。
c.居间费用应由甲、丙平均分担d.居间费用应由乙自负。
d.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0.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有(abcd)。
a.专利权转让合同b.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c.技术秘密转让合同d.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案例分析题(共1道试题,共20分。)。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请分析: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答案: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为预先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透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甲银行行使抵押权的权利标的是a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甲银行应请求人民法院将a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及a公司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一并处分,但对于处分新建商品房所得的价款,甲银行无权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元权优先受偿。”6.丁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因为a公司已经将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汪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a公司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再将该房屋交付给丁某。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汪某经登记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房屋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应属于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8.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a公司违约不支付工程款,b公司有权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b公司可向a公司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四
住所:xx市xx路xx号。
电话: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xx市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严x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xxx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x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xx年6月18日,经xx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x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xx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20x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
地址:____市__区__街__村28巷8号。
被告一:广州市___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
地址:广州市__区__镇___村__开发区。
被告二:__,男,汉族,________年5月8日出生,住所:广东省__市___镇___村___二巷1号。
被告三:__,男,汉族,______年1月24日出生,住所:江西省__市___县___镇__村__组2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00000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3月至________年8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钮扣,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0000元人民币。被告于________年10月19日出具欠条(详见证据一),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尔后,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催收欠款500000元人民币,但三被告都以种种借口、不同方式搪塞敷衍拒绝支付欠款。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望公正判决。
此致
___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六
住所地:___。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
被告:___。
住所地:___。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___元。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元。
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款如下:___年___月份,人民币___元;___年___月份,人民币___元;___年___月份,人民币___元,___年___月份,人民币___;以上合计人民币___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___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及《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___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具状人:___。
法定代表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
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七
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xx市******。
被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胶州市******。
申诉请求:申诉人不服(xxx)潍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对该案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买买合同纠纷一案经xx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被申诉人欠申诉人货款88969.54元。申诉人不服,特提起申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该案在一审、发回重审以及终审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三组证据,分别为: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xx年7月18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1、于xxx年7月内付款90000元;2、于xxx年8月内付款190000元;3、于xxx年9月将余款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申诉人仅在xxx年8月7日向申诉人付款xxx0元,该笔付款也是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最后一次付款。
上述协议虽然没有明确欠款的总额,但可以确定的是,截止xxx年7月18日,被申诉人至少尚欠申诉人货款280000元。该欠款额减去其于xxx年8月7日向申诉人支付的xxx0元货款,至申诉人起诉时,被申诉人至少还有260000元货款尚未偿付。
二、在双方买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诉人向申诉人交付的转账支票里有23张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支票密码不符等原因而未得到兑付,票面金额共计724947.54元。根据被申诉人提供的对账清单,在申诉人第一次遭到拒付,即xxx年5月12日之后,被申诉人又向申诉人付款8笔计235221.45元,并称该款系为弥补出现退票的转账支票款。
根据上述退票和付款的事实,不论被申诉人欠申诉人的货款总额是多少,也不论在xxx年5月12日之后双方是否又发生过买卖关系,但完全可以确认被申诉人应再向申诉人支付因支票遭到拒付的款项为489726.09元(724947.52元—235221.45元=489726.09元)。
三、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诉人曾自认两项事实:1、从xxx年到xxx年共支付给申诉人货款620多万元,现在还欠50000元左右;2、发生23张银行退票后,被申诉人共向申诉人支付了462929.1元,其中的382277.25元是用于弥补23张遭到退票的支票款的,实际尚有342670.29元未予弥补。
根据被申诉人上述自认的事实,至少可以认定被申诉人的欠款总额应为39万元左右(342670.29元+50000元左右)。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上述任何一组证据,而是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数次组织双方对账,将对账时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对争议事实未作全面审理,对不利于被申诉人的证据视若无睹,而直接采信了不利于申诉人的相关证据,从而武断的作出了被申诉人只欠申诉人88969.54元货款的错误判决。
申诉人认为:
一、终审法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对账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
终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回避了双方此前提交的付款协议、对账清单、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而另行组织双方对账,这是一种典型的纠问式审判模式,严重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
再者,是否对账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该案所涉证据并不属于法院主动调取和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范畴,对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是否提供证据、提供什么样的证据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仅需根据现有证据对事实作出判决即可。法院的审判权可以监督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不得无端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而且,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足两年的时间里共发生买卖关系二百余次,其间未形成一份可以明确欠款数额的对账单等证据。如此庞杂的业务关系,显然无法仅在几次庭审中就核对清楚,而终审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主要就是其组织对账所形成的所谓无争议事实。
二、终审法院应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和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对该案作出判决。
该案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所提供或自认的证据虽然没有达到欠款数额非常明确的证明作用,但是通过各组证据材料所形成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欠款事实,以及欠款数额至少在260000元以上。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补偿,证明标准只要达到盖然性占优即可,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它是不可能完整的重现于法庭之上的,法官应从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转向追求“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只要是依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能够得到的真实,就是法官所要认定的法律上的客观真实。
申诉人在该案中提供的付款协议、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等书证属于不变证据,而终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账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属于当事人陈述,是可变证据,而且每次对账都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对账结果。因此,对账结果在证明力上不足以抗辩申诉人提供的书证。综合全面衡量应认为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处于优势。只要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能形成一个优势的状态,就可以去认定案件事实。
三、终审法院不应回避被申诉人曾自认欠款总额为39万元左右的事实。
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自认一经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约束力。对当事人而言,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法院而言,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而本案中,被申诉人自认欠款39万元左右的事实就是赋予申诉人的最大的证据优势,而且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自认并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可以撤回的情形。
但是,本案的终审法官回避了被申诉人自认的这一事实,又另外组织双方对账,对此前的审理程序中出现的各份有利于申诉人的证据拒绝采信,仅依据法庭组织的对账结果这一单一证据就作出了一个明显不利于申诉人的判决,并未全面、客观的去审核认定证据,这显然是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的。
综上所述,本案终审法官未全面综合的去认定证据,故意回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各份书证以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仅仅依据单一证据最终作出了明显不利于申诉人的错误判决。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特提起申诉,恳请贵院予以再审。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申述状副本三份。
申诉人:xx******有限公司。
xxx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知识。
第一、履行合同手续要完备。
许多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尤其是在履行买卖合同时,交付货物时只让对方的收货人员打个白条,更有甚者边白条都不打。这种行为在诉讼时会处于被动,若债务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认收到货物时,我们不能以足够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债权的存在。所以我们在交货时手续一定要完备。如要求对方在送货单中加盖公章或者要求有合法授权的员工签字。
第二、注意诉讼时效及其证据。
有一些企业在交货后,并不积极主张权力讨要货款,导致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另一种情况相反,就是积极主张权利,但是没有收集主张权利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债务人不认可债权人主张过权利,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时;债权人举不出主张过权利、未过诉讼时效的证据。以上两种行为都将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在产生欠款后,一定要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时注意收集主张权利的证据。
第三、注意保全。
官司胜诉了,债务人有执行能力,但执行不了,也就是俗语说的“赢了官司,赔了钱”。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要注意做到两点:
(一)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让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的相应财产,避免出现不能执行的局面。
(二)积极寻找债务人的财产,发现线索向人民法院反映,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准备的证据材料。
第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2、订(定)货单;。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第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第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八
原告:张xx,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住址:泰安市泰山区xx街8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xx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xx、郑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被告郑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xx日,被告郑xx、郑xx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xxx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xx。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九
事实:被申诉人经常拖发工资,根据约定,被申诉人承诺每月15日前必须发放工资,最近三个月未及时发放工资,2010年5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6月20日支付,2010年6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7月30日支付,2010年7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8月28日支付。
仲裁证据:
发放的工资邮件和银行卡帐户明细,被申诉人全体职工。
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5、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申诉人的劳动合法权益,故追加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的1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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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十
查询qq密码申诉进程/结果查看步骤如下:
1、进入qq网站安全中心之后,点击“密码管理”-账号申诉“-”查询申诉进度“;
2、填写申诉的qq账号及提交申诉之后系统所给的”回执编号“;
3、这个里就可以看到申诉进程了。
申诉结果成功,进入之前填写资料”接收结果邮箱“里面复制”凭证号码";如申诉未成功,需再重新申诉一次。
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十一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日,债务人____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____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_______偿还原告_______人民币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____份(借条为证)。
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十二
被申诉人: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xxx,男,xx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法定代表人:黄xx,男,xx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法定代表人:张xx,男,xxx县人民法院院长。
申诉请求:不服上述单位的判决、裁决、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请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纠正,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是一个x6岁高龄的国家退休干部,由于在原工作岗位时,向新闻单位写稿揭露大方县一些不正之风,如:《蛮横无理的顾客》《局长营私舞弊》《吃喝歪风还在长》等,均先后在《贵州日报》上发表和被《贵州人民广播电台》采用广播,因而得罪县委书记,被非法砸毁房屋一幢,从而引起行政官司。本来这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诉讼,但由于经办此案的某些法官与被告互相串通,凭借手中权力,编造伪证,官官相护,徇私枉法,使本案经过上诉和多次申诉,一直拖了3x余年均未获得合理解决。地、县两审判决均认为:“被告适用的三个法律、法规,均未授权城市规划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违反法定程序,有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但却不依照《行诉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其违法行政,反而判原告败诉。这种“被告违法,原告败诉”的荒唐判决,在中外法律文书中,实属罕见。为了节省篇幅,详细情况,敬请上级领导查阅本人历次上诉状、申诉状及有关证人、证据,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关键问题作以下申述:
上级审判机关认定被砸毁房屋的依据是大方县人民法院(x2)方法民字第3x号判决:“建房的土地是被征用并获得赔偿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影响市容,限期拆除。”
这是在县委书记赵福亮压力之下,因找不到原告违章依据,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谎言。想不到中级法院和省高院竟然会把它当着金科玉律,鹦鹉学舌,照搬照套来“维持”“驳回”,真是荒唐至极。对此,原告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土地并未征用,也未获得赔偿。
其二、“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建房影响市容”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黔高行监字第113号、第114号两份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是两份执法不公,上下勾结,官官相护的枉法裁决。
事实是毕节中院的两个判决,是在行政干预下,出尔反尔作出的枉法判决。当他们收到申诉人“被告判决原告,古今中外奇文”的上诉状后,曾多次在电话上与申诉人交谈,所谈内容还算公道。他们说:“大方(x2)3x号判决简直是胡扯谈,既然建房土地是国家征用的,为什么国家又会给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我们已了解了全部案情,一定公正执法。”但事隔不久,他们又在电话上告诉原告说:“由于某种原因,我们对本案不好硬判,最好是由你自行撤诉,我们出面和当地政府协商,为你办理建房准建证”。我知道,在权大于法的现实生活中,硬来是斗不过的,只好同意撤诉。当他们接到我的“同意撤诉”申请后,审判长王建斌和审判员罗本林,立即赶到大方与地方政府协商谈判,但不知他们在谈判中私下达成了哪些见不得人的交易后,就悄悄地回到毕节,下了两个维持原判的判决。这两个判决的内容,也并非像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所说的“清楚”“充分”“正确”,而是把原来已被依法撤销的中院2号判决和大方法院的14号判决的内容照抄来进行判决。这有毕节中院毕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为证。该裁定书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因而撤销发回重新再审,这与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认定,显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结论。作为全省的最高审判机关,竟然会作出如此是非颠倒,亵渎国法的裁定,岂不荒唐可笑。
这不是执法,而是在大耍无赖,其无赖手法也极其卑劣愚蠢。一方面认可原告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又死死咬住建房土地已被征用属违章建筑,其张冠李戴,大耍无赖手段,比之赵高的指鹿为马和《水浒传》中杨志卖刀遇到的泼皮无赖牛二,有过之而无不及。使人们看到法律被后暴露出来的可憎、可恨的丑恶面目。
更为恶劣的是数年前,当原告不服毕节中院的两个维持原判决的判决而向省高院申诉时,立案庭的某些执法人员,竟然违反《行诉法》第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规定,对一个耄耋之年的当事人进行百般刁难和残酷的折磨。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由于我年迈体弱,申诉状由儿子到贵阳代交。经办人对我儿子说:“你是不是申诉人的儿子,我不知道,必须本人前来交。”儿子回来告知后,我只好由儿子陪同再次到高院交诉状,说明陪同者确是我儿子,由于年老行动不便,今后的诉讼由儿子代为办理。经办人又说:“你们是不是父子关系,无法证明,必须回去找派出所出具证明。”这就是李克强总理痛斥的“必须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荒唐现象。为了能够递交申诉状,我父子二人又回到大方,请派出所开出父子关系证明。但经办人又继续刁难说:“中级法院的判决是两个,你的申诉只有一个,必须重写。”我按他的要求补写成两份申诉状。但他又说:“你的申诉只说不服中院判决,没有写明是根据哪条法律提出的。”我说:“记得是《行政诉讼法》第63条,由于年老不知是否记错,你能不能把《行诉法》借我查看?我再补上。”他说:“我的书怎么会借给你看,你到书店去买。”执法部门本有宣传法律的责任,怎么连书都不借?后来,我按照他的要求补上了。他又说:“你交来的附件中,缺少一审14号判决和二审2号判决,必须补上。”我又恳求他:“由大方至贵阳,来回要花数百元的车费,我是否可以通过邮政寄给你们。”他说:“不行,必须亲自送来。”于是,我父子又回到大方,亲自送来了两份判决的复印件。最后,经办人仍拒绝受理,说他们微机中存有xxx4年对我的申诉不立案的通知书,根据规定概不受理。
这就令人费解了,既然要以这个“不立案通知”作为拒绝收申诉的依据,为什么不一开始就说明,而要对当事人进行多次折磨后才说出来,不是有意造成当事人经济上受到损失和精神上遭到损害吗?想不到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今天,这种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事,竟然会出现在全省最高的审判机关,这与x6号特务机关的所作所为何其相似乃尔。不得已,我只好写了一篇:《往返千里路,花费数千元,民告官,难!难!难!合法申诉被拒收,百般刁难苦难言》的情况反映,邮寄高院的张林春院长和中央一些领导,但均如石沉大海,渺无音讯。直到十八大五中全会后,省高院才不得已在xxxx年5月勉强立案,一直拖到xxxx年2月2日,我才收到如前所述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看来,他们是决心违法到底的。
违法行政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文书中,均有明确规定。被告违法行政,砸毁原告地处黄金地段的四间门面和运走一些贵重物资,时间长达3x余年,经济损失不下数百万元。三级法院的判决中,对此躲躲闪闪,官官相护。本案在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干预下,毕节中院才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两个裁决。大方法院再审中,当庭宣布:“被告违法行政,应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和为原告办理建房准建证。”可是,庭审判决报经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被改得面目全非。虽然也承认违法行政,但只判决赔偿原告被损坏微机等设备的修理费3万元。而对几次被砸毁房屋的经济损失,只字不提。这种避重就轻的判决,于法不容,于理不合,原告坚决要求,按房屋砸毁多年后的实际损失赔偿。
本案诉讼活动中,被告等人伪造的证据,达七个之多,很多伪证漏洞百出,荒唐可笑,不值一驳。诸如不是党组成员的先知友竟能证明党组会议的内容“属实”,而作为党组成员的副局长郭华荣却不知道党组会议的内容;我1x61年建房“侵占”别人土地时,1x63年才出生的高登英和杨兴华就对我进行过干预,等等。三级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不但不追究其伪造证据的责任,反而将这些伪证作为判原告败诉的依据,国法何在?!公理何在?!说穿了就是因为被告等人是政府官员,应该享有法律之外的豁免权,而必须官官相护。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共和国土地上,竟然会出现如此荒谬的判决,岂非咄咄怪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司法解释全集》第二卷6xx页《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因此,法院收取我1万多元的诉讼费属于乱收费,应无条件退还,并承担占用资金时间银行贷款的双倍利息。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xx年四月十四日。
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十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十四
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杨某
20__年3月5日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专业欠款申诉状(案例15篇)篇十五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xx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上诉人因不服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撤销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欠条的法律效力,改判由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事实认定不全面且不清楚,没有全面、客观的认定证据,没有公正的进行判决。
一、事实认定不清楚。
一审认定:x年开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出现矛盾,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所在派出所“闹”,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年出现矛盾,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所在派出所去找被上诉人要钱,被上诉人却避而不见,打电话也不接,万般无奈的种情况下才找到派出所所长,说明情况后,所长x处于同情才同意帮着解决,上诉人根本没有“闹”,而是去合情、合理、合法的去向被上诉人要钱。
二、欠条并非系受“胁迫”所为,相反,确实系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什么是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身体施加暴力强制等的行为。
首先,所长主观上不存在“胁迫”的动机和故意,更没有非法的目的。所说“自行解决问题,否则,停止工作”的话,是履行职责的需要,没有针对性,更没有暗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打欠条。任何人因个人的事情影响工作、违反制度,都可以用“停止工作”加以管理,行使职权。根据《民法通则》对胁迫的解释,在主观上应该有让被上诉人打欠条的故意,被上诉人作出迎合性的表示行为,才构成胁迫。所长所说的“自行解决问题”的证言根本不具有让被上诉人“打欠条”的故意与暗示,被上诉人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解决如还清欠款或者先还一部分,或者协商等,而给上诉人打欠条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存在欠款的事实。
其次,所长没有胁迫的因果关系。我去派出所找被上诉人要欠款时才认识所长,没有必要去威胁、强迫被上诉人打欠条。
再次,被上诉人头脑清楚,是一个完全正常的人,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因为领导的几句话而为上诉人打欠条,此时被上诉人应该清楚的知道其行为的后果。因此,被上诉人并非在胁迫下所为,而是基于实际欠款的事实而为,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所写欠条应当受法律保护。
三、证人与被上诉人关系密切,不能作证,或者其效力及其弱小。
四、胁迫人不能做证人。胁迫主体与本案有密切联系,不能做证人,自己胁迫自己作证。其后果却毁了一张欠条的效力,这样的后果是法律关系及其脆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恳请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xx区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全部撤销原判决;。
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因原告浙江省xxxx总公司诉被告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做出的杭西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人对该判决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上诉人认为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欠款纠纷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已丧失了胜诉权。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承认x年12月20日的函件系因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发给原告的答复,但并没有承认原告是在2年的诉讼实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是表明了他在x年12月20日之前曾口头向被告主张了权利,但原告却没有证据来表明是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提出。
由于该项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原告自己来承担他是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举证责任。但一审法院却对此将举证责任倒置,责令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显对上诉人不公正。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53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x年3月4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