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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一
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信访材料写法。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规范的书面材料,有利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所以,信访人要写好向有权机关及信访局送的信访材料。
一、信访材料类型。
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信访条例20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二
根据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尽快落实工作执行力重点工作的通知》(兴效能办发〔〕5号)要求,我局紧紧围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这一重点工作执行力情况及时开展自查,进行深入剖析,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加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县、乡、村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均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要求,按照“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到位的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安全监管网络。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成立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为主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相关职能部门也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有相关股室具体抓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步是建立、健全乡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乡镇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相应地成立了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企业服务站兼管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备了一名安全生产监察员,监察员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做到持证上岗。第三步是建立、健全村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了村委会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了一名兼职安全生产监管员。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随着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不断得到落实,从而相应地、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在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上,着力在两个方向上做文章:一是横向扩展。xx年县委、县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改变了原来的在领导层面上安全生产责任只由政府、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承担,扩展为现在的在政府、部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二是纵向延伸。通过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与下属单位、企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所辖企业,村委会与村小组、所属企业,企业与车间、班组等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3.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围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这一重点工作执行力情况进行自查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是推广“一岗双责”制度力度不平衡。部门与部门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在推行“一岗双责”制度的进度不一致,有的部门、乡镇能够按照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各自实际,及时以文件的形式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推行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而有的部门、乡镇还未完全推广、落实。
二是监管力量有待加强。特别是乡镇一级,虽然乡镇都有抓安全生产的股室,并配备了安全监察员,但都不是专职,抓安全生产的同志往往还要兼做许多安全生产以外的工作,不能集中力量去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还达不到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
我们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针对自查中寻找到的突出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进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妥善地加以解决。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对近期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组织机关全体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机关党员干部要切实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本单位要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落实好请示报告制度。
2.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内法规的科学内涵、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贯彻实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规定(试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市台联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内法规,要求各党员干部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同时,要把学习贯彻党内法规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精心组织,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党中央新制定出台的其他党内法规文件。把学习贯彻《条例》和《规定》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落实到每一名党员头上,全面协调推进学习贯彻工作的开展,针对学习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目标,靠实责任,确保学习贯彻推进有力。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自觉学习、主动学习,理解其要义、吃透其内涵、掌握其重点。
改进宣传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原则,尽量压缩宣传报道数量、字数和时长。
二是缺乏对党内法规制度的深入理解和详细解读,对于新的党内法规的具体内容还缺乏详细的解读与理解,工作上、认识上还多停留在初级阶段。对法规中的内容未能及时、准确把握,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新变更内容掌握得不够全面、深入。
无考核过多过滥、重复考核,文山会海,过度留痕等,增加基层负担问题。
强化组织学习,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熟练掌握、严格遵循,认真研究部署,大力推进落实,切实统一党员干部思想,坚决践行“四个服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体现到工作全过程。强化党内法规的学习贯彻落实,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学、分类指导重点学、结合实际常态学、灵活方式全员学等多种途径,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掀起学习的新热潮。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四
根据aa人办发[2017]15号《aaaaaaa人大会办公室关于检查〈法官法〉贯彻情况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充分讨论分析了我院“法官队伍建设总体情况、法官队伍教育培训情况、法官保障机制有关情况、贯彻实施法官法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以及今后贯彻实施法官法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对法官法实施十四年来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法官法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和所取得的成绩
(一)基本情况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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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初任法官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川高法发[2004]9号)的要求,在报请省高院审核同意后,按组织任命程序提请任命法官。做到了严谨、科学;二是对任命的法官进行任前和任后的业务培训,使其达到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水平。法官在每一届区人大会的任期内,必须至少向区人大会述职一次,报告自己履职尽责的情况。做到了认真、全面;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的要求首评和晋升法官等级,每年开展此项工作两次,做到了及时、准确。四是根据市中院制定下发《成都市〈法官培训条例〉实施细则》,我院先后制定了《aaaaaa人民法院2002—2017年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规划》、《aaaaaaaa人民法院2004—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关于对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人员的奖励实施办法》、《aaaaaaaaa人民法院2004年—2017年法官文化建设规划》、《aaaaaaaa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法官素质逐年得到提高;五是对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法官,及时按组织程度先向区委组织部请示提请免去其法官职务,后向区人大会报告免去其法官职务。
目前,我院有法官51名,其中95年7月以后任命的法官有44名(详细情况见表一);本科以上学历50人,专科1人(目前本科学业已修完,毕业证待发)。
(二)取得的成绩
实施法官法特别是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提升了法官准入的“门槛”,严格了法官的任免、任职回避、考核培训等规定,使法官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认识到做好一名法官必须要有高素质、高水平。最近几年来,我院的法官们纷纷参加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到院校参加提升学历的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种思想政治建设活动,从思想上不断加强修养,从业务上不断提高水平,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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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
(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予以终结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等方法进行。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瞒报、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五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六
自从《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及《政府令》实施以来,颍上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县政府加大了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对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双重体制落实、人影工作、防雷工作、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予以落实,在政策上支持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为我局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乡镇自动雨量网措施、灾害性天气预报发布等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下面就我县对“一法两例”和一令“政府令”的贯彻实施的情况报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颍上县气象局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培训、考试,还专门进行了气象法的执法业务培训,部分气象职工已取得执法证,进一步规范了气象活动和行为。同时在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广播、张贴标语等方式,开展对《气象法》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取得初步效果。气象局基本能够按照《气象法》赋予的职能,开展气象服务工作。长期以来,颍上县气象局始终坚持气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把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服务放在首位,努力提高监测预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开展了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各种重大社会活动服务等多项服务工作。气象局每年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生产计划安排,及时提供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工作,重点抓住各个生产期关键环节,及时准确地为工文章!农业生产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在防灾减灾和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面成效显著,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计划财务双重体制得到了县政府的落实,20xx年双重财务体制县政府给予落实了15万元,人工增雨、乡镇自动雨量网建设等专项经费落实了24.5万元。
二、以防灾减灾为中心,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多年以来,气象部门坚持把为农业服务放在首位,在关键农事季节,为县委、县政府部署农业生产和抗灾夺丰收提供了及时有效的预报情报服务。同时,紧紧围绕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以粮食为重点,防灾减灾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目的,应用先进的气象科技手段,科学有序地组织了干旱季节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作业,降低了和缓解了旱情、有效地遏制了冰雹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称赞。如20xx年的夏旱和秋旱,我局分别实施了四次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和解除了旱情。特别是去年11月9号,在市气象局的统一指挥下,我局在六十铺镇和十八里铺乡炮点,实施作业,周围的乡镇增加降雨量近10毫米左右,有十多个乡镇受益,减轻了旱情,对小麦播种起到良好效果,充分发挥了气象的科技优势,体现了气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价值。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三、为方便人民群众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服务。
县气象局坚持走气象现代化发展的道路,加强地面测报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开辟了气象信息服务新渠道。开设了“12121”气象信息服务语音信箱、电视天气预报节目、手机短信,满足了工农业生产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的.迫切需要。
四、依法开展防雷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气象法》的规定,气象部门广泛宣传防雷安全知识,我局每年与县安委会、消防队联合到全县的加油站、重点企业、学校、医院、粮食储备库等公共场所和重点单位进行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在县服务大厅还设立了服务窗口。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观测环境保护状况。
自《气象法》实施以来,县政府很重视对气象观测场环境的保护,县建委对影响其环境的征地、建筑进行了最大限度地禁止。县政办以(20xx)17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意见”的通知,目前,我县的气象观测环境保护良好。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气象事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日益繁荣,各行各业对气象预报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落后的预报手段、方法、传递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不能适应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气象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已不太协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气象法》的宣传力度、广度不够,执法队伍初步建立,法律意识和执法业务素质亟待提高。《气象法》颁布施行以来,宣传、学习主要在本系统内开展,社会面不广,深度不够,很多部门和群众对《气象法》的了解.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向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述、控告、检举。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的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所需信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要求。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要求受理或者办理机关告知其所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或者听证;。
(六)对其控告、检举的有关事宜要求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请求。
第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事先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信访人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或者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不宜采用走访形式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其近亲属提出信访请求。相关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三)向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
(二)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
(三)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以及排查调处制度;。
(六)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七)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电话;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请求、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国家机关出具的有关信访凭证到当地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信访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热心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处置紧急事项。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不得粗暴对待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人或者信访人提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信访请求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十)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级分别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控告、申诉;。
(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请求;。
(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三)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控告、申诉;。
(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刑事赔偿的请求;。
(七)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申诉;。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对属于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
第三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对信访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办理。
第三十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办理或者复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提出撤回信访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终止办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报告。
第六章信访督办。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专人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事项。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信息和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转送、交办、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有关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信访秩序。
第五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并且建立畅通的信访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第五十五条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四)组织、策划、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六)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八)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九)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信访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地方和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和上访群众所在地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处置。
第五十七条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组织、策划、煽动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重大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的;。
(二)处理信访事项超过办理时限而不报告办理结果或者报告虚假办理结果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国家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中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八
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自我约束。全院法官干警要充分认识到《三个规定》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加强自身纪律约束的重要保障,院党组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要常怀敬畏之心,增强规矩意识,做到慎独、慎微、慎行。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xx的良好形象。
要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要在全院兴起再次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热潮,要认真学习贯彻领会“三个规定”实质,注重“三个规定”的宣传和执行,使“三个规定”深入全院干警及辖区人民群众心中,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
坚持齐抓共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坚持齐抓共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好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各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守“三个规定”,狠抓办案纪律。把遵守“三个规定”变成自觉行动,为有效预防“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发挥积极作用。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学习传达“三个规定”要求“全覆盖”。全面落实“三个规定”要求,是高检院、自治区院和分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大以来历次重要会议精神,全面贯彻依法治国重要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把“三个规定”的要求精准传达到办案一线的检察人员,确保全盟两级院的思想和行动全面统一到上级领导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
2、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三个规定”的贯彻执行。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标准、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零报告”。
3、要对标自治区院要求,进一步强化系统总结。基层院身处司法办案的一线,要自觉发挥优势,找好工作的切入点与实际的结合点,坚持边实践、边总结,探索抓好“三个规定”配套措施的建章立制工作,为深化落实“三个规定”积累宝贵经验。要落实普法责任,加强“三个规定”的宣传引导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
“三个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中央依法治国方略与维护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要求,对于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组织学习,深刻领会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着力提高执法办案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要结合“三个规定”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把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深刻理解“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确保学习到位、领会到位、落实到位;结合“三创四建"活动,确保全员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在全警深化警示教育,全面进行自查自纠,有针对性研究改进措施,扎实开展创建活动;结合“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活动”,全局上下严明“十项要求”,即“学习要加强,士气要提振,作风要硬朗,任务要细化,责任要明确,督办要跟进,保障要到位,配合要顺畅,失责要追究,能者要重用”,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警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着力锻造“四个铁一般”公安队伍。
一是领导干部提高思想认识,以身作则,发挥好“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头作用,将该项工作抓实抓细,以更加认真的态度、持久的韧劲,落实“三个规定”,筑牢“防火墙”。
二是将“三个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的形式,要求每一位民警熟练掌握文件内容和要求,切实领会文件精神和实质,确保学习贯彻有效落实。
三是牢固树立法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守“不能过问案件、不敢干预司法”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彻底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文件要求。
(1)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院、自治区高院的部署上来,切实抓好落实,务必取得整改实效。
(2)各部门负责人要落实好“一岗双责”,督促并抓好本部门专项整改工作,结合党支部学习计划安排落实好“三个规定”学习工作,做好摸底自查。
(3)组织工作要做实做细,相关干警要如实提供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不遮不掩,对反映情况不真实、填报数据不准确、报送材料不及时的,要责令补课,严肃问责。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人合理合法的投诉请求,化解矛盾纠纷。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信访专题会议,排查化解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格化管理,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第十五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二)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说明理由。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
(四)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五)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十
1.严格文件制发审核,部门提请党委、政府印发或报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文件前,必须先送分管领导审核对发文必要性、发文形式、发文范围、文件密级、合法合规等方面进行审核,坚决防止文件“倒流”问题发生。
2.大幅减少文件数量,涉及范围较小,可直接进行工作部署的事项,党委、政府不再发文;党委、政府不再印发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细则、年度工作要点;不单独印发党委、政府文件的分工方案。会上已作出部署,会后不再印发文件。未经党委、政府批准,机关站,所不得向村级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3.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精神时,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杜绝重复发文、层层发文。不得以上级职能部门检查考核为由出台“迎检性”文件。常规工作一律不发简报。
4.提倡“短实新”文风,政策性文件、综合性报告一般不超过8页(4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2500字。杜绝“穿靴戴帽”“照搬照抄”,上级文件已明确背景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等内容,下级配套文件不再重复表述。与上级文件重复率超50%的,由文件审核机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5.减少会议总量,提倡集中开会、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实行“无会周”“无会日”制度。省委、省政府每月第一周为“无会周”,每周三为“无会日”,除特殊情况外不召开全省性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安排在周一或周五。2019年省市开到县级以下的会议减少30%以上。
6.省市两级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要占会议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上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下一级。省里直接开到县级的会议,市(州)不再开会传达部署。切实提高会议实效性,同一事项不反复开会。各级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7.严控会议规模和时间,未经党委或政府批准,不得邀请本级党政负责同志出席部门会议,不得要求下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党政负责同志一般不得要求分管领域外的部门“一把手”参会。按确有必要原则确定参会人员,切实减少陪会。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90分钟。
8.严格会议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前,各部门要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按序列归口报批。计划外会议必须按程序一事一报批。各市(州)要将年度会议计划报省委办公厅备案。
9.严格执行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部门开展督查检查考核前,必须将工作方案按序列归口报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审核,在统筹指导下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计划外督查检查考核。2019年,全省性督查检查考核减少70%以上,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
10.考核评价地方和部门工作要突出结果导向,强化解决问题和群众评价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代替工作落实,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报材料,不得把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及视频影像等痕迹资料作为考核评价的加分或扣分项目。不得提出不符合基层实际的工作考核标准,不得以引入第三方评估等为由懒政怠政、增加基层负担。
11.坚持省市县乡四级各尽其职、共同担责,热诚帮助基层排忧解难,纠正过度依赖层层签订“责任状”推动工作的片面做法,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一律取消,坚决避免以“属地管理”为由把应由上级或部门承担的责任推卸给基层。
12.倡导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真督实查。不得在同一时段对同一地区或部门重复开展、多头开展督查检查考核。一般不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到地方开展工作。除必要的执法检查外,一般不得到厂矿企业学校开展督查检查。
13.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有效解决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14.正确对待受党纪政务处分和被问责的干部,影响期满、表现良好的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使用、该重用的重用。
15.严肃查处恶意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16.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和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在提拔重用、生活待遇等方面最大限度给予倾斜。
17.在省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改革办、省直机关工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落实工作。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委督查室。
18.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站在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政治高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以上率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列入巡视巡察内容,与绩效考核挂钩,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决防止用形式主义做法来解决形式主义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十一
我办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更好助力城市副中心建设。
(二)树牢政治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将理论中心组学习作为提高班子成员政治意识的重要手段,定期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今年以来,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18次,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班子成员的政治意识和理论素养。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根据区委《关于在全区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实施方案》,制定了具体方案和详细的日程安排,先后组织集中学习5天,主题研讨5次,蹲点调研7次,班子及班子成员共查找出问题46个,制定整改措施46条,组织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逐一检视存在问题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在主题教育中xxx党组始终贯彻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坚持抓思想认识到位、抓检视问题到位、抓整改落实到位、抓组织领导到位,达到了预期目标。
(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今年以来支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召开党员大会3次,组织观看电影决胜时刻、小巷管家2部,组织参观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国庆70周年大型成就展,通过一系列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办党员的党性修养,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召开组织生活会的通知要求,提前下发通知要求党员干部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和对照检查,实事求是地撰写个人发言提纲,会上,全办党员依次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我批评鞭辟入里,相互批评一针见血,开出了团结—批评—团结的浓厚氛围,达到了加深了解、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紧盯“七节一暑期”重要时间节点,做好节前廉政提醒。坚持早研究、早部署、早警示,节前召开会议,警示教育全体干部严格遵守“八个严禁”,节日期间要严格自律,时刻保持不踩底线、不碰高压线的警醒意识,积极营造廉洁过节的良好风尚。消除特权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在业务工作中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始终把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根本点和出发点,竭尽全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克服“官本位”思想,主动接受监督,注重权力运行流程、办事流程的公开,主动为企业、为群众服务,树立良好的政务形象。
(一)开展谈心谈话。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开展经常性的谈话提醒活动。党组书记强化对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今年以来,党组书记与2位班子成员共进行了6次谈心谈话,通过谈心谈话,既谈工作,也谈生活,增进相互了解,起到提醒教育和凝心聚力的效果。2位班子成员强化对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今年以来,共开展谈心谈话16次,通过谈话了解了科室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掌握了干部思想动态,明确了纪律要求,起到了提醒教育的作用。
(二)召开警示教育大会。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召开了“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全办人员集体观看了《褪色的“丹”心》警示教育片,xxx同志做了警示讲话,要求全体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真正把自己摆进去,反思反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强化思想教育。
作风建设离不开思想教育,我办高度重视全体成员的思想问题。一年以来,组织全办人员对《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新党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规章纪律、法律法规进行学习,通过学习强化了全体工作人员的遵章守纪意识,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要求全体干部通过学习强国软件、干部教育网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党性修养。用好反面典型案例这本活教材,警示教育干部筑牢“防火墙”,自觉做到守纪律、懂规矩、遵制度。今年以来,组织学习了区纪委区监委下发的典型案例通报,通过身边的案例提醒教育全办党员干部,摒弃侥幸心理,自觉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同时以这些案例为警示,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自觉查找自身问题,切实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2021年,我办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奋力开创我区金融业发展新局面。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十二
县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坚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我系统党委高度重视,及时转发了县委有关文件,并认真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学习了文件精神,使全体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了贯彻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重要性,准确把握了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主要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了中央、省市委和区委的要求上来。各总支、支部也讨论制定了强化贯彻落实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实现了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坚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供给了切实可靠的制度保证。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迅速学习传达。文件下发后,党委立即召开了党委工作会议,学习传达了文件的精神,并对文件及时向各支部进行了转发,使全局上下充分认识到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四个长效机制文件贯彻落实的重要性,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了落实四个文件的具体行动当中。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努力营造学习氛围。我局充分运用党务公开栏、专题讲座等多种载体,及时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宣传四个文件的主要资料和精神实质,发放学习资料200多份,举办学习培训班61多场次,为学习和贯彻四个文件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是夯实领导职责,修订完善制度。结合今年年初全局作风集中教育活动的开展,局党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抓好中央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贯彻落实。系统党委及时修订完善了《先进性长效机制》,各支部详细制定了具体的落实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对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建立、党员活动场所建设等工作进行了督查。
四是坚持开拓创新,促进各项工作。把改善工作方法、创新活动载体作为有效激发党员活力的重要抓手,按照方便帮带的原则,动员党员与困难户结成联系对子,机关支部与xx-xx小学组成帮扶对子,xx公司党员和困难学生组成帮扶对子。经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为广大党员作用的发挥搭建了新的平台,辐射带动我局党建工作进一步走向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我委注重总结和汲取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好措施、好办法,着眼于从根本上、制度上、机制上解决问题,抓紧建立健全坚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努力使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更大成效。
(一)建立常抓不懈的党员学习教育机制。一是建立各项学习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学习日制度等相关制度。围绕提高党员自身素质,增强坚持先进性的本事等方面,在教育培训的途径、方式上,进取进行创新,探索适应形势发展和党员实际的教育培训模式,采取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典型教育、集中教育等形式,重点对党员进行六个方面的教育: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梦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执政本事教育;履行岗位职责的本事教育。二是建立和完善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我们把党员干部参加学习教育的情景和理论考核的成绩与党员评议、年终考核、评先评优、干部提拔结合起来,经过这些措施,切实改变了一些部门和干部“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多与学少一个样,学深与学浅一个样”的状况。
(二)建立坚强的组织保障机制。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以来,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保障制度,我们着力抓好“查、整、带”三个环节,对基层党组织中存在的活动开展不正常,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因地制宜,及时解决,抓好整顿工作。“查”,即派出调研组,结合机构调整,深入对全系统七个党支部逐一排队摸底;“整”,即根据每个软弱涣散党组织的具体情景,认真分析其主要原因,找准存在的突出“症结”,针对各自的问题,采取不一样的措施予以整顿。到目前,共调整基层党支部6个;“带”,即经过在全局系统党支部中开展一系列争先创优活动,树立一批党建工作先进典型,带动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工作。2009年全局共表彰优秀基层党支部5个,表彰优秀党员10多人。经过这些措施,建立起坚强的组织保障机制,促进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规范化。
(三)建立完善的激励管理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典型激励机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局高度重视选树先进典型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系统树立了4名先进典型,全系统广大党员经过学习身边典型先进事迹,以实际行动体现先进性,极大激发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为此,在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进一步健全典型激励机制,做好典型引路。我们经过各单的工作位简报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各类先进典型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将他们的先进事迹及时推荐到上级进行大力宣传。此举,为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激励全局广大党员干部把优秀品质挖掘出来,可贵精神弘扬开来,切实把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进形象树立起来。二是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唤起党员内在动力,使党员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也实现自身需要,我局在各企业窗口单位中推行了“党员示范岗”,从而有效地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进取性,充分激发了他们的创造性和工作热情,有效地坚持了党员的先进性。此举不但有效地发挥作用,还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
(四)建立健全领导联系点制度。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系统党委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了第一职责人职责,坚持“四个双重”和“六个带头”,即履行双重职责、明确双重身份、过好双重生活、取得双重效果,带头学、带头讲、带头用、带头查摆、带头剖析、带头整改,党员领导干部在活动中切实发挥了表率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联系点和包单位工作制度,每个领导干部都建立了1-2个联系点,每月到联系点不少于3次,构成了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落实的工作机制。
(五)建立全面的联系服务机制。进一步改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了各项服务群众的工作制度,近年来,我局的联系服务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坚持,为对挂钩村供给资金、技术、信息、政策等方面的帮扶,仅2009年我局就为该村落实了3万元的帮扶资金,为全系统生活困难的职工发放了1、8万元的救济金。2009年,全局系统帮忙群众解决各种困难207件,解决生活困难57件。
(六)建立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必须注重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吐故纳新、自我纯洁的机制。一是加强入党进取分子培养,严把党员“入口”关。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入党进取分子的教育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教育,认真把好政治审查、党员标准、入党手续、上报审批等关口。二是坚持从严党方针,疏通党员“出口”关。我们不断探索和改善方式方法,努力拓展评议途径,切实提高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在坚持原则,规范程序的基础上,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对党员的党内监督约束。强化对党员的党内外监督,异常对领导班子的监督。
一是部分企业支部各项机制落实情景不好。部分企业主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对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各项机制坚持和落实的不够好。
二是在教育管理特殊类型党员方面缺乏长效机制。失去联系的党员,我们采取了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联系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但这部分党员为了生计四处奔波,居无定所,不能象其他党员一样按时正常的参加组织生活,也在必须程度上影响了全局各项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有效落实。离退休党员,这部分党员因身体原因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都有困难。
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有效地推了全局系统党员干部作风的转变,真正到达了“党员长期受教育、群众长期得实惠”的目的,为做好全县交通工作工作,建设“和-谐交通”供给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十三
(一)全力整理问题,细分整改工作方案。会上,庭长何定云逐一分析了我庭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整理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细分了对标问题的责任分工,确保了整改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坚持做题导向,形成长效机制。如何做好整改工作,何定云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标准,严格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全庭干部要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责任,加强措施,正确对准,及时整顿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地方,长期坚持的地方要形成监督机制,整顿工作不是暂时的,要建立规范稳定的长期机制。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十四
过去一年,全县政府系统各部门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严政纪、惩腐败、转作风、建机制,全县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维护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一是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对标对表查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台账、抓整改、促落实,确保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推进。二是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通过拉清单、明分工、定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认真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力促进了“两个责任”落到实处。三是坚持把简政放权作为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努力清除阻碍发展的“堵点”和政务服务的“盲点”,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大力推行局长进大厅和“六个一”政务服务新模式,群众即办件办结率达100%;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二十四证合一”登记模式,新增市场主体6620户。四是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惩治扶贫、民生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等领域及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立案审查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171件200人,有力遏制了新“四风”问题反弹和蔓延。五是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严格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常务会议会前学法等制度,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69件、政协提案92件,办复率100%。六是深入推进“基层减负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委“七破七立”要求和省政府“十不准”规定,持续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政府行政效能不断提升,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政府系统廉政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乡镇、街道和村社、社县服务群众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到位,一些干部工作能力不强,服务态度消极,缺乏敢于攻坚克难开拓创新的勇气和担当。二是个别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证件、审批手续时还存在拖着不办、办了不发,等着要态度、要表示的现象,企业和群众办事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三是项目建设管理还不规范,特别是一些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假招标、串标、围标、资质挂靠等问题,影响了项目建设公平、公正、高效推进。四是村社干部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漏洞,部分村干部优亲厚友、假公济私、挥霍浪费集体钱物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身边“微腐败”问题依然存在。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经济社会发展压力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艰巨。我们要充分做好打硬仗的准备,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市纪委四届五次全会和县纪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信心、决心和恒心,加大干劲、拼劲和闯劲,坚持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处腐败问题、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责任担当,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廉洁从政是对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只要能做到清正廉洁、一心奉公,干工作就能底气十足。政府各部门党组要有强烈的政治担当意识,把政府系统、行业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担起来,进一步加强对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确保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在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的同时,也要管好家属、亲友、身边工作人员。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既抓好业务工作,也要认真负责抓好职责范围和分管领域的廉政建设,坚持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实现两促进、双提升。
二是聚焦“关键少数”,持续推动党风政风转变。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关键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今天在座的各位都是“关键少数”,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守纪律、讲规矩,不碰纪律规矩红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要认真遵守《准则》《条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和述廉述责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市各项规定要求,洁身自好,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要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切实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特别是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一把手”,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个人的形象,而且影响着单位的作风和形象,在工作中既要挂帅,更要出征,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事情亲自到场、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做到带头作为、主动作为。
三是严守纪律规矩,切实筑牢廉洁从政底线。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严格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以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活促进作风转变和廉政建设,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四是狠抓执纪问责,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环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反复强调要强化责任追究,纪委监委“一案双查”已成为常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警醒起来,坚决摒弃“管好自己就没事”“出了问题各算各的帐”的错误观念,既要履行好领导责任、主体责任,也要落实好监督责任、管理责任,对任何工作都要抓细抓实、抓小抓早。要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一方面要发现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宣传,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要从群众举报、明察暗访、违纪违规线索中,严肃查处一批不守纪律、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反面典型,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要按照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有关部署要求,着力营造鼓励干事、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决不能让工作中的“领头羊”成为失误的“替罪羊”,切实保护好干事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好干部消除后顾之忧,挺直腰杆、甩开膀子、迈开步子,全身心投入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去。
同志们,当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严峻,任务重、压力大。做好当前政府工作,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我们重任在肩、责无旁贷。希望大家集中精力,只争朝夕,切实把心思放在抓发展上,把精力用在抓落实上,把项目一个一个抓实,把事情一件一件办好,确保上半年“双过半”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十五
区纪委:。
20**年****召开的区纪委第*届二次全会是总结我区2013年纪检监察工作,安排部署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会后,我乡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乡全体干部学习,及时将会议精神融会到今后的各项工作中.现将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我单位于1月28日上午召开了由乡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级干部参加的大会,会上传达了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主要精神以及区纪委*届二次全会精神,学习了《突出中心任务,护航跨越发展为加快“****”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的工作报告.会上,与会人员对学习内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各抒己见.
20**年,我们将以区纪委*届二次全会为起点,继续贯彻落实各项会议精神,锐意创新,扎实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围绕学习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廉政思想教育。
1.立足警示,抓宣传教育.认真开展好警示教育活动,注重典型引导,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让全乡党员干部紧绷反腐倡廉这根弦,在适当的时候组织部分乡、村干部到**接受廉政文化警示教育.在阵地建设上更加科学规范,并向村、组、机关延伸,形成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让全乡党员干部受到心灵的洗涤.在行动上,以习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践行“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坚决纠正“四风”,严格要求.
2.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设.严格执行廉洁自率各项规定,认真开展对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问题、狠刹领导干部参与赌博和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开展以公款吃喝为主要内容的纠正奢侈浪费问题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使遵守规定和执行纪律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是立足规范,抓制度建设.在规范制度上狠下苦工,做实做细.从严规范上班、请销假、财经和考核等制度,用刚性制度管理干部,约束干部和保护干部.
二是责任任务分解到人.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项目、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主管领导,责任单位一一落实到人,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
三是立足监督,抓典型查处.常态化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工作,和惠民资金的使用,民生项目资金使用,逗硬落实“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机关单位作风建设的跟踪监督检查,狠抓典型个案的查处,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达到办理一件,教育一片,净化一方.
对这次会议的精神我们深刻领会、全面落实,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以会议精神为指导,把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贯穿于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服务大局,在“****”的建设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新局面,为加快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而努力工作.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十六
市人大各位主任、副主任:
今天,我受人民府委托,向本次会议报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我市宣传贯彻和落实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是新的《工会法》颁布五周年,为了全面了解我市各企事业、机关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进一步推动工会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工作,于3月1日—3月10日分三个组对全市11个系统88个企事业、机关以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调研。通过调研,了解掌握了我市《工会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听取了建议。
一、新的《工会法》颁布后取得的成绩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程《工会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规定》并颁布实施的。五年多来我们在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工会法》在实际工作中较好地得到了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贯彻落实《工会法》的重要性的认识。
《工会法》修改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政府支持工会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高度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工会法》列入“四五”普法中,作为宣传普及各项法律法规的重点。市总工会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作为“让工会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工会”的大好时机,把《工会法》的宣传达到“各级工会熟知,每位职工皆知,全社会广知”的目标,采取下发文件、组织培训、电视讲座、举办一条街宣传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了学习宣传《工会法》的高-潮,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各系统、企事业工会也采取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制作宣传版面、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工会法》进行宣传。《工会法》的宣传,提高了各级领导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增强了各级工会干部做好工会工作的信心,加大了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加大贯彻力度,推进工会各项工作
(1)、建立有效机制,推动建会工作。
工会组建速度明显,占新建工会组织的93%。同时加大了在进城务工人员中组建工会的步伐,尽可能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去年参加工会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有5866人,入会率达75%。
(2)、强化维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1、推进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为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工作,以突出重点,主攻难点,不断扩大建制面为目标,选树典型,着重抓巩固、提高、完善,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化。截至目前,我市签订集体合同建制率分别有国有集体企业80%,外商投资企业12%,私营企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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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十七
下面对20xx年市体育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强化四个意识”的要求。
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把手”是主要责任人,其他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
二要强化警醒意识,思想要跟上新形势,要敬畏法律、敬畏纪律、敬畏组织。
三要强化政治意识,加强基层党的建设,提高各级讲政治的能力,无论干什么事情都要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
四要强化效率意识,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今天的事要今天干,防止工作拖沓影响成效。
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全面启动之年,是我市“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建设进入“三年有突破”的决战决胜之年,市体育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二是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三是坚持以巡察整改为动力,持续强化监督执纪力度。各级都要做到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实现全市体育工作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十八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代表: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x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xx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发展活力,促进了民营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方向迈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我县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我县采取多项措施宣传、落实“一法两条例”,不断强化对中小企业在财税、融资、创业、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扶持支持力度和服务措施,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开展宣传学习,普法工作不断推进。
一是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平时的企业走访、安全生产月、3·15普法等活动多次开展“一法两条例”的宣传;积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志到各乡镇、循环经济示范园集中宣传,深入企业、车间面对面宣传,累计参与宣传的民营企业逾百家;通过我县政府门户网站、各相关部门子站平台、各行业各领域政企交流互动群以及其他多媒体渠道进行广泛宣传。
二是多方位开展学习培训。自“一法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专题会议学习法律、条例的内容、精神;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自身法律法规理解水平和业务素质;多部门联合组织企业培训班,为企业家开展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受训企业家达1000多人次。
(二)聚焦减负融资,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
一是注重政策支持。制定《肥东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肥东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办法》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是推进减负工作。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出台了《肥东县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等规范涉企收费的文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围,增值税起征点从3万提高到了10万,增值税改革继续深化。从2019年第一季度涉税数据显示,全县3099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面100%,减免企业所得税额3290.08万,同比新增减免税额1634.58万,新增享受户209户;2019年第一季度全县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10405户次,减免税额2302.03万,同比2018年第一季度优惠税额增长了43.03%,新增享受户1958户;2017年以来,为开发园区和乡镇工业聚集区39家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免收费60项次,免收资金达1251.1万元,其中:市级免收金额4.4万元,县级免收金额1246.7万元;取消、停征我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8项、政府性基金收费2项,年减负额约2700万元。
三是积极破解融资难题。加大财政扶持,2019年初预算安排扶持产业资金3.5亿元、扶持企业科技创新资金1.2亿元、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积极推广4321”新型政银担、续贷过桥资金、“劝耕贷”等财政金融产品,2019年新增政银担贷款3.96亿元,全县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提供的贷款余额逐年递增,2018年民营经济贷款余额约161.1亿;推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截止目前全县3家民营企业(合矿机械、久易农业、东锦园林)在“新三板”挂牌,54家民营企业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挂牌省股交中心科创板企业共10家,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额14098万元(中南光电5800万元,超清科技4998万元,合矿机械3300万元)。
(三)围绕创业创新,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推进双创基地建设。全县建设小微企业“双创”基地12个,入驻企业406户,其中5个被认定为市级双创示范基地,1个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
二是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培育科技计划项目。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改造传统产业,持续推进海源机械、中原内配等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在人工智能、机器人和生物技术等领域探索布局重点项目,扎实推进合肥亿达智慧科技城、华夏幸福机器人小镇等项目建设;以发展需求为导向,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培育以海特精工、中南光电、希尔凯电气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制造业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促进制造向“智造”转型,推动制造业生产技术水平、智能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
三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下好创新“先手棋”。三年来,全县专利申请10244件,其中,申请发明专利6839件;专利授权1898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204件。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6家,省、市创新型企业36家。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点2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6家,企业技术中心59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33家,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4家,市知识产权贯标企业16家。“三品一标”总数达147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发展到41个。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总量均位居全省前列。2018年我县在全国科技创新百强县排名前移十位,跃居第74位。
(四)完善服务保障,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成肥东县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智能小家电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中盐红四方“众销”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决策、创业辅导等免费服务。
二是着力提升服务效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县政务服务中心实体中心共进驻县级部门、机构49个;努力推行网上政务服务,全面落实“一网通办”,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表登记、一站服务”;开展营商环境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广泛了解企业意见和建议,全面贯彻落实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深入开展“四送一服”工作。
三是强化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新型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合理流动和激励保障机制。研究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吸引高端人才来我县干事创业。加大本土人才的培育力度,在企业选拔一批技术拔尖人才,动员企业积极申报“363”团队、庐州英才、228创新创业团队等人才项目,努力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姻合作,搭建人才和技术服务平台,吸纳高层次人才落户发展,吸引高新技术落地产业化,力争在相关技术研发、应用上创新突破。
(一)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重视还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构不健全。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但我县尚未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配合,各自为战,导致有些工作无人问津、出现盲点。二是法律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开展了很多宣传活动以及学习培训,但是效果不明显,部分执法人员对一些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的现象依然存在,相关职能部门对承担的法律职责比较模糊,企业负责人及管理层主动学法用法的意识也较为淡薄。
(二)管理工作粗放,监督检查机制缺失。首先,管理体系不完善、统计信息不健全。我县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为经信局,具体业务由经信局下设的中小企业局负责,工作人员少,管理职能淡化、弱化,统筹协调非工业行业中小企业力度不够,对不同行业企业牵头抓总、分类指导能力不足,致使管理粗放。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但我县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的中小企业数据较为全面外,中小企业税收、就业和非工业行业、规模以下企业等方面基础性数据欠缺,资料不完整,影响了对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的准确把握、分析判断及制定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其次,没有建立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虽然其中没有具体明确定期的时间间隔,但是应该根据各自的情况作具体的细化规定,在每年的工作安排中予以明确。
(三)服务效能亟待提高,扶持措施亟需加强。首先,职能部门服务意识有待加强。“放管服”改革还不够彻底,重检查、轻服务,重收费、轻管理现象和企业办事难、慢、繁问题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创新、市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帮助协调解决的工作力度不够,措施不得力,工作缺乏主动性、灵活性、有效性。其次,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市场开拓方面,法律规定落实不到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但实际上,中小企业获得本级政府采购合同情况不容乐观。再次,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担保、法律、审计、征信等中介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且分布不平衡,服务效率不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中小企业发展困难多。我县中小企业发展总量不大、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不少中小企业管理方式落后,以家族式经营为主,缺乏经营管理人才,创新动力不足,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亟待提高;企业用地难、融资难、负担重等老问题依然突出;企业投诉维权渠道不畅,机制不健全,当企业权益受到损害和侵犯时,很少走司法程序,也不知道向哪些部门和行业组织反映、投诉或举报。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部门法定职责。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一法两条例”中的法定职责,细化、硬化为中小企业服务、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做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发展创造最优的营商环境。
(二)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普法宣传氛围。一是狠抓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采取专家解读、专题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一法两条例”的主旨精神和实质内涵,使每一个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都能全面掌握并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二是积极主动深入企业、深入基层,面向全社会宣传“一法两条例”。开展送法律、政策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利用我县中小企业服务等平台为依托,将涉企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原本本地宣传到每一个中小企业,并做到突出重点、经常更新,想方设法地调动企业学法懂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好企业及自身合法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中小企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研判我县中小企业发展形势,总结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找准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突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依法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听取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汇报,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工业行业中小企业的统筹规划、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二是完善中小企业经济指标统计体系。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其他行业企业相关数据统计分析,落实分类统计、运行分析、监测预警等制度,定期发布全县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及时把握企业所需所求,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针对性。三是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县政府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职能部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扶持政策执行效果的检查和考核,推动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大扶持,不断健全服务体系。
一是加强财政扶持。在财政预算中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力度,依法设立县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导向作用,并以此带动社会投资。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服务体系的资金扶持,促进中小企业聚集发展。严把项目评审关,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实效。
二是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将宏观管理服务与精准指导支持有机结合,认真对照“一法两条例”,逐章逐条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改进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将“放管服”改革一项一项落到实处,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不断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切实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指导,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机会。
三是强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规范价格收费,加强服务监管,破除服务垄断。不断发挥“互联网+”作用,加强已有的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信息覆盖面,增强平台影响力。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培育信用文化,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
(五)全力以赴出实招,依法依规为企业排忧解难。
一是着力推进产业升级。立足我县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推进主导优势产业持续发展,出台奖励扶持政策,扶持壮大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推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服务业达标升级。培育壮大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化产学研合作,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引导企业把握市场动态,增强品牌意识,弘扬工匠精神,提升产品质量,形成一大批“专特新精”企业。
二是提升县域工业化水平。以县域特色资源和比较优势为依托,优化配置土地等生产要素,完善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等基础设施和服务,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引领作用,招引聚集一批配套中小企业,延长强化中小企业上下游产业链,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对于要求转型转产或依规治污的小微企业,引导其入驻工业集中区,并提供政策、技术支持,帮助其实现转型升级。
三是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提升企业资信度。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帮助企业用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充分挖掘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潜力,发挥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四是强化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支撑。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鼓励贫困家庭劳动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完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五是加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严格落实市场准入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公平获取社会资源,综合协调、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中对土地、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的需求。为中小企业减负减压松绑,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对企业及其产品重复交叉检测、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对企业采取限产压产措施,保证企业正常产能。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查处力度,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中小企业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我县和全国各地一样,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多互为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考察中小企业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尤其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六个方面政策举措,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逐一对照“一法两条例”中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办法研究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的各项措施,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最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范文(19篇)篇十九
20xx年9月17日全县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上主要领导分别对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和部署。根据会议精神,我乡迅速行动贯彻落实。具体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乡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传达会议精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关工作的落实。结合近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各级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和部署,及时转发、印发了相关文件,对近期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强化部署和安排。
1、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两节”期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安排,开展以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重点建设施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理;三是开展生产经营是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专项执法监察行动,提高企业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3、督促个企业对照相关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并对查处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之后我乡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复查。
4、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认真组织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特殊岗位工人参加市乡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全面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5、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搭理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等,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同时印制各种宣传单、手册的,发放到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的单位和部门,广发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会后一周以来,我乡工矿商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共计查出安全生产隐患4项,整改4项,整改率100%。
一是工作责任坚决落实到位。要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深入基层,深入生产第一线,抓好落实。
二是安全监管切实执行到位。要求各部门坚持监督在一线,管理到现场,仔细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切实抓好隐患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对于安全隐患无法实施整改或整而不改的,坚决实行停工停产处理。
三是事故责任严格追究到位。坚决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向行业和基层单位延伸。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细致、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切实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责任。
下一步,我乡将继续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加强监管,严控事故发生率。同时针对群众中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自我防范能力较差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力争从根本上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