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

时间:2025-08-18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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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

合同。

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闭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24日起施行。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三

为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改变&方^案范%文库-整理^&机关工作作风,结合反分-裂斗争在教育学习,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特制定本制度,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带头执行。

一、镇机关考勤工作由主管机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由机关考勤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实施。

二、镇机关全体干部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应积极主动完成自己分管和分配的各项工作。

三、机关干部平时请半天假的,由各部门、站所负责人批准(必须有文字假条)后报考勤人员登记,一至二天以内的由负责考勤工作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并将假条送交考勤人员进行登记有效。上班时间外出办公必须给部门领导打招呼,部门领导外出办事的必须向主管考勤的副书记或主要领导及考勤人员打招呼,副科级以上领导外出办事必须向主管考勤的副书记或主要领导打招呼,否则按旷到或早退处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外出必须向党政主要领导请假。

四、请病假必须持医院证明,并附本人假条。

五、凡请病、事假的必须向主管考勤领导及考勤员打招呼请假,需延长假期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到处理。

六、无故旷到1天扣除当天工资,迟到或早退一次者扣工资10元。

七、全年事假超过30天,每超过一天扣工资5元,全年病假超过40天,每超一天扣工资10元(因病住院的除外),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15天不再享受休假。(年底考核时也不得评为优秀)。

八、每周政治学习无故迟到、早退一次扣工资5元,有事需请假的必须由主管考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人员进行登记方能生效。

九、工作时间内不准打牌、下棋、上网聊天,违者每次罚款10元,领导罚款20元。

十、考勤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时不在岗,也没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到一天,扣当月一天工资。

十一、每月工会活动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必须积极参加,按正常上班对待做到有事请假,否则按旷到处理。

十二、本制度每月兑现一次,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树立我镇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串岗、不闲聊,严禁玩电脑游戏。工作时间实行大星期制,每周为10个工作日(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六理论学习),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二、实行考勤工作责任制。机关、各单位、站所的群体干部职工的考勤,每月月底交党政综合办公室汇总;办公室负责群体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及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和情况通报。

三、规范考勤登记。考勤登记的内容主要为迟到、早退、上班、开会、下村、事假、病假、出差 等。“上班”是指在办公室坐班或市级办公事;“开会”是指参加市级以上的会议和培训 学习;“下村”是指到七个村委会指导和帮助工作; “事假”是指因私事请假;“病假”是指因病不能上班请假休息;“出差 ”是指到上级开会、学习、培训 等公事。

四、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请假须履行逐级请假程序。一般工作人员因事请假两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三天及以上的,经站所长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副科请假一律由主要领导批准。群体干部职工请假一定要先写请假条(除特殊情况外),假条批准后,及时送到党政综合办登记,假期满后,及时到党政综合办销假,逾期未销假的一律视为旷工。

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婚、丧、产等假(按照特殊假处理)按规定享有,但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六、节、假日值班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按规定上报。

八、要严肃考勤制度。对工作人员迟到、早退上班、开会、下村、事假、病假、出差、旷工、婚丧假、产假等,认真做好报批手续和记录,坚持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九、群体干部职工的考勤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 的依据并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

十、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无故旷工每天每次罚40元;

十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在办公室饮酒、赌博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十二、上班时间不按规定要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发现一次罚款30元; 。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四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场开办第五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市场开办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五)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六)设立专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第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五)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缺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四)经营者不得销售含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渔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五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场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

日起施行。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五

南关兴南农贸市场是吕梁现代城市建设的产物,这一大型零售商业购物市场的建成,不仅方便了本市居民购物,同时对周边地区及陕北等地商贸产生集散辐射作用,随着人们对商品质量和购物环境的追求,搞好本市场的物业管理服务,无疑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我公司作为吕梁市唯一一家正规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也想一试身手在该市场拼搏一番,以期扩大企业效益和影响,现就本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提出我公司服务方案如下:

南关市场紧邻市区龙凤大街,由原南关蔬菜批发市场和原永宁路荣宁农贸市场搬迁演变而来,这种沿袭演变,一开始就奠定了市场繁华昌盛的基础,是商家经营聚财的宝地,居民生活购物的天堂,不仅是城市型购物中心,也是地区型商贸批零市场,其特点为:

1、市场建筑规模大、面积大、物流量大、店铺多,且多是既零售又批发,其物流可视为川流不息,夜以继日。

2、综合性强、包罗范围广,市场不仅包罗食用品、日用品小百货等,还有家居用品、出行用品等,以及餐饮和作坊等场所。

3、人流多,根据原永宁东路荣宁农贸市场人流和本市场经营范围分析,其人流将会更多。

4、市场大开放、管理难度大,商场多由商家租用,以店铺形式出现。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根据对市场特点的分析,南关兴南农贸市场的物业管理服务,拟在总公司领导下设兴南市场分部,分部分设环境卫生组、设备设施维修组、秩序维护组、统计收费组,四个组在分部经理带领下展开工作,完成物业管理服务任务。

环境卫生组:主要任务为市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厕管护。每日早晚全面清扫两次,中间时间保洁,保持垃圾点垃圾不乱抛撒,并及时清运出场,保持市场经营环境整洁干净无杂物和垃圾。

设备设施维修组:主要任务为维修养护供电变压器到经营户内干线、缆线、电器等。供水管道维修,疏通污水管道和清淘化粪池等。其中到用户室内维修,实行有偿服务,保持经营需要保证管路电路正常运行。

统计收费组:主要任务为收取物业费、电费、水费等。物业管理费按与甲方合同约定标准收取,水电费按实用指数加规定损耗比率收取,保证不发生额外乱收费,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三、服务项目质量标准。

1、环境卫生:市场外围为市场服务的道路,每天清扫二次早上8时前扫完,晚上6时后进行至9时前扫完。

市场内从二楼楼梯处到市场场院早上9时前扫完,晚上6时后进行至9时扫完,(夏季适当延时)中间保洁,主要为清理杂物,收集垃圾,清运垃圾,并进行必要的情况允许的打扫。

公共厕所每天清扫3次,分别在早上9时前午2时左右晚8时进行,保持公厕内门窗、照明设备整洁干净并清理娄桶脏物。

楼顶每季清扫一次,保证不发生杂物堵塞落管的情况。

2、设备设施维修。

供电变压器和主干电缆、电线、配电盘等,按国家规定定期维修养护,发生问题随时修复,保证正常供电(从用户表到用户户内的维修实行有偿服务,保证随叫随到)。

给水管道、供水总表每天巡查一次,消防设施每月试运行一次,发现问题随时修复(用户室内维修实行有偿服务,保证随叫随到)。

排污管和化粪池每年雨季前,冬冻前疏通清掏二次,平时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随时疏通清掏和修复,雨水落水管随坏随换(用户室内维修实行有偿服务保证随叫随到)。

供暖维修维护根据与供热部门约定进行,但不论责任归谁我们都要保证业主正常供热,(室内维修实行有偿服务,保证随叫随到)。

3、秩序维护:

通过市场秩序巡查来维护市场的治安秩序,通过调解调停来维护业主间正常关系,通过规范场地和车辆的管理来维护市场环境秩序。

秩序巡查分日夜两班进行,白天巡查重点为制止滋事打斗、醉酒闹事、纠纷械斗、小偷扒窃、规范车辆停放,制止乱堆乱放乱设摊等。晚上巡查重点为治安安全隐患排除,提醒业主保全自家财物,吆喝驱散盗窃人员。

秩序调停调解主要是解决业主间纠纷矛盾,使市场各经营户在和睦氛围中经营生财。

秩序维护属一般防范性管护,一般不负保全财产责任,如要保全业主生命财产,各业主可通过保险渠道或办理特殊守护手续。

统计收费主要负责收费报表报账等。

4、费用收支测算:

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兴南市场属商业区,收费执行商业标准。特殊排放垃圾污水的加收费用,摊点与工商管理部门协调收取,住宅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商区住宿的不属本标准)水电按实用加损计收,只作往来,不计收支。

物业费总收入。

商业收费标准为楼上0.80元/平米/月,楼下1.0元/平米/月,本市场各幢楼房均为两层,二层面积15400平方米,月收费总计10780元,年计123000元.一层楼面积15400平方米,月收费总计12320元,年计147800元。商住楼两层的门店均按一层标准收费,摊点收费暂无法计算,因需与市场管理和市容环卫部门共同协调,市场卫生费按市容环卫收费标准1.0元/平米/月,院场0.5元/平米/日,本费用大部分应交市容环卫部门,但不计入物业管理费内。

以上三项合计年收入为432800元。

支出情况:

(1)人员工资福利社保205200元。

分部经理1人:月工资1500元,年18000元。

卫生清洁包括公厕6人,月工资800元,年57600元。

秩序管理:包括晚巡查6人,月工资1200元,年86400元。

维修(包括绿化管理人员)2人,月工资1500元,年36000元。

收费人员2人,月工资800元,年19200元。

(2)清洁卫生费38000元(暂定)。

清扫用具包括扫帚、铁锨、运输车、小苕帚等,污水管疏通机,10000元。

清掏化粪池疏通污水管道8000元。

二次垃圾清运20xx0元(市容环卫费),本项因要交市容环卫局故不包括在本物业费内。

(3)维修费50000元。

供电变压器和主干电缆线路维修30000元(包括路灯)。

供水管道5000元。

消防设施20xx元。

排水管道3000元(包括检查井及井盖)。

供暖5000元。

院场道路维修5000元。

(4)秩序维护费15000元。

警用值班室10000元(分7年摊完)。

服装对讲机照明等5000元。

(5)绿化维护费:包括锄草、浇水、修剪、施肥、施药等3000元。

(6)办公费:包括人员服装、标牌、办公用具、通信、交通差旅、招待等10000元。

(7)折旧费:5000元。

(8)保险费:5000元。

(9)不可予见费:20xx0元。

(10)税金:(以上9项合计351200元×5.575)=19579.40元。

(11)利润(351200×16%)=56192元。

以上合计426708元,收支相顶赢余6092元测算收支基本平衡。

5、本公司情况简介。

吕梁市温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8月由白海亮、刘新华投资50万元兴办,资质为三级,营业证、资质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物业收费许可文件等,五证俱全,内部及所管小区规章制度建全,现有人员46人,领导人员、专业人员及技术人员均具有从业资质要求的资格证书,现管理三个小区和现代办公大楼一座,15万平方米,其中商业面积近3万平米,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其余为住宅,本公司诚信经营,既从规范入手管理服务,又注重与业主沟通,贯彻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在全市最难管的世纪花苑小区打出了自己的品牌,在历次资质审查时得到大多数业主和主管部门的好评。

吕梁市温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xx年四月二十日。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六

-******2121213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场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投资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在场内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合法市场。第三条本市场范围内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细则。

第四条本市场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第五条本市场履行下列职责:

(四)、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者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本市场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

第七条本市场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第八条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本市场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因地制宜的开展经营者评奖评优工作,调动经营者积极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市场管理部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者赔偿损失,并按《农贸市场铺(摊)位租赁合同》相关条例处罚。

(二)、擅自出租、转租市场摊位、店铺的,责令改正,市场管理方有权收回(铺)摊位另行安置。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示之日起实行。

第六章附则。

一、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树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礼貌待客的良好风气,规范市场秩序,特作如下承诺:

(一)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二)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三)不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商品和不合格的商品。

(四)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不销售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六)不销售走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或淘汰的商品。

(七)自觉接受行政单位及市场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二、食品质量承诺书。

为确保合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特作如下承诺:

(一)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市场投资者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记录已退市食品,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市场负责人是本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提高全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政策法规水平,督促食品管理员和全体员工落实食品安全措施。

(二)市场负责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行为,整改和落实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参与指挥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行动,对本市场食品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三)市场管理员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食品查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质量抽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积极维护食品安全,抵制不安全食品。

六、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销售的食品合法,制定本制度。

(一)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

(二)经常检查食品的质量,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三)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四)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等内容。

九、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卫生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管理处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保洁员,公共部分由保洁人员清扫,铺(摊)位内由业主清扫。

(二)经营者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三)经营者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者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随时保持摊位及摊位四周干净、整洁。

(五)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者搞好清洁保洁工作。

(七)活禽水产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八)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九)每天收市时,经营者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十)经营者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

(十一)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活禽水产区的经营计划。

(一)经营者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者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者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四)严禁重型车辆、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不准在市场公共通道停车。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者、责任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

1.各经营者用电情况,凡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一律进行整改。2.其它公共照明用电和加工用电,经常性巡查。

3.严格执行市场用电时间规定,即市场开门时送电,下班清场后切断电源,定期检查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使其完好运行。

4.杜绝市场内各经营者使用明火、电炉、电炊器具、石英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作取暖或生活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5.经营者进场须装修的,必须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五)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检查中经营者存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责任者当年考核的主要内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本人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组员:

十四、市场文明公约。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者合法权利,制定本公约,凡入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公约: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随时接受检查。

(三)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内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四)计量准确,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器,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五)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实行摊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

(六)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严禁私自安装水表、电表等行为。

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炉具,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

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法添加剂。

(五)不经营过期食品和未经动物卫生检验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和肉制品。

(六)熟食加工经营者按规定着装、戴口罩。

(七)酱菜、半成品、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要加盖加罩销售,按规定放置标签、标识、散装食品公示卡等。

(八)餐饮、副食品、熟食、豆制品、蛋糕等现场制售行业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九)食品加工房及经营场所卫生保持清洁,相关设备及时清洁、消毒。

(十)场内经营者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照经营。

十八、监督考核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者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给经营者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租赁合同。

十九、安保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规,做好市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

(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市场各通道畅通,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贯彻值班、巡检制度,按时上岗、到岗,对重要设备和重点部位的加强管理,防止和打击盗窃等各种犯罪活动,确保市场内外安全。

(四)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保持监控室和值班室的清洁干净,天天打扫,窗明地净。

(六)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

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

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责任。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八

为了确保生态卫生厕所和沼气系统稳定安全的运转,防止沼液冲厕循环系统的堵塞,保持厕所的清洁卫生,特制定生态卫生厕所使用管理制度。

1.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夏季高温期要开窗通风,雨天或冬季低温要关闭窗户,挂上保温门帘。

2.大便后要手纸入篓,严禁投入池内,切勿将废塑料、垃圾等杂物投入池内。

3.大小便入池,严禁在厕所随意随地大小便。

4.非工作人员严禁使用冲厕系统。

5.卫生厕所粪池严禁使用农药及有害化学药品。

6.保持地面、墙体、屋顶干净卫生,严禁在墙面乱写乱画。

7.按时打扫厕所卫生。各班级学生轮流每天清扫两次(早上7:10―7:40,下午1:00―1:30),不能将污水排入便池内,不能在厕所内的水龙头上涮拖把。

8.学校把卫生厕所打扫纳入班级评估,如打扫不彻底将扣除班级积分。

9.如果检查发现将手纸没有投入纸篓,要进行处罚。

10.每个学生要爱护厕所及沼气池内设施。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九

1、工作餐:原则上在政府食堂用餐,用餐标准不超过15元/人。(主要包括:县上部门因公办事、兄弟乡镇对口交流工作、乡中心工作及突发事件处理等)。

一是各部门、各分管领导要严格执行接待费管理办法,自觉带头遵守,严格把关。

二是要规范和完善接待费审核审批手续,对菜单、单价等要认真审核,不得随意签单。

三是要严格控制烟酒接待,不得酗酒,不得损害政府形象。四是各接待饭店要严格执行规定,按标准接待,凡随意扩大接待标准的由各接待饭店自行负担接待费用。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十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十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战略部署,推动乡镇党委抓党建主体责任和党委书记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促进乡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全面提升,有效解决乡镇党委党建功能弱化、党委书记党建责任虚化、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抓党建工作边缘化、党建考核“指挥棒”作用不明显等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参照执行。

第二章抓党建工作职责。

第三条明确乡镇党委抓党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从严治党有关要求,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把上级党组织党建要求与本乡镇情况紧密结合,制定本乡镇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中的“规定动作”,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把握好“规定动作”与乡村实际相结合这个关键,有针对性地提出目标要求、具体任务和推进方式,做到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使党建工作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工作实际、贴近党员群众实际。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班子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内组织生活、工作运行机制、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强化乡镇党委书记统筹谋划职责。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拿出足够时间和精力思考党建,带领党委班子提出科学合理、明确清晰的党建工作思路,指导制定本届党委班子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责任分工,明确党建具体责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党建工作“一岗双责”。每月主持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安排基层党建工作。每半年专题听取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抓基层党建工作汇报,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研究分析。将党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委和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注重总结、提升、宣传本乡镇党建工作创新经验和特色做法。

每月按时参加村党组织的“主题党日”活动,每半年参加1次村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每年为村党员上1次党课,每年参加1次全体党员大会;按照规定期限,完成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转化工作。

第六条抓实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年度计划要求和党建责任分工要求,围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强化领导核心地位,加强对分包村基层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抓好村党组织7项组织生活制度规范落实工作,每月参加分包村“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每季度参与分包村“逐村观摩”活动,每半年参加1次分包村民主生活会,每年为分包村上1次党课,每年参加1次全体党员大会;每半年向乡镇党委汇报1次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第三章领办党建工程。

第七条领办总体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乡镇党委书记领办党建工程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乡镇党委书记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通过书记抓、抓书记,以上率下,示范带动,促进乡镇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一岗双责”,推动乡镇党委党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街道党工委书记领办党建工程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组建党建工程库。县(市、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县年度中心工作、党建工作要点、党建工作问题、“三单制”管理要求、党建创新要求等,在征求乡镇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建立本县(市、区)党建工程库。党建工程库内容一般在上一年度末确定,年度内确需新增工程的,要提前征求乡镇党委意见。

第九条集中开展工程申报。各乡镇党委书记在党建工程库范围内,按照“抓住热点、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创新亮点”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党建工程库工程进行细化,确定1—2个本人拟领办党建工程,报县(市、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建工程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既从预计实现的目标倒推,厘清到时间节点必须完成的任务,又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顺推,明确破解难题的途径和方法。每个党建工程的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严格进行工程初审。县(市、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乡镇党委书记上报的领办工程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围绕工程工作导向、课题价值、可行性分析评估等方面开展。

第十一条认真确定工程项目。县(市、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初审工程进行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以文件形式进行印发,同时报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抓好相关工作落实。乡镇党委书记要高度重视领办党建工程,要以具体执行人的身份亲自负责工作推进和落实,严禁其他党员领导干部代管代办;要注意发挥本人领办党建工程的示范作用,带动本乡镇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一岗双责”。县(市、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乡镇党委书记领办工程建立台账,把工程纳入党建调研、督导范围,确保每个工程年度内督导走访一遍;对成效突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党建工程,要指导乡镇及时总结经验。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择优对乡镇党委书记领办的党建工程进行“以奖代补”,跟踪指导,并积极进行宣传推荐。

第四章督导考核与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抓实督导考核和结果运用。县(市、区)委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乡镇党委和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职责。乡镇党委每年初将制定的党建工作年度计划,报县(市、区)委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乡镇党委书记领办的基层党建工程,由县(市、区)委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向市委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市委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效突出、具有推广价值的乡镇党委书记领办党建工程进行“以奖代补”,跟踪指导。县(市、区)委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2次对乡镇党建工作进行综合排名,结果一式四份报市委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乡镇党委和乡镇党委书记评先评优、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其中,半年综合排名末位的乡镇,对党委书记进行提醒;年度综合排名末位的乡镇,对党委书记进行通报;2年内有2次排名后2位的乡镇(所辖乡镇、街道总数少于10个的县(市、区)中,指2年内有2次排名末位的乡镇),责令乡镇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党委书记向县(市、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检讨,并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诫勉;对连续2年年度综合排名末位的乡镇,对乡镇党委进行通报,对党委书记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十二

出租方方:

承租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平塘县通州镇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年,自年月日起至______年月日止。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期满后,如甲方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捌拾元整。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甲方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甲方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甲方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电费水费。

2.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3.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

第六条甲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征得甲方同意。

第七条租赁期间,乙方应注意安全、防火、防盗、

第八条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通知甲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共___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十三

“1.31”青龙水果市场顶棚垮塌事故发生后,引起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辖区农贸市场的安全问题。根据区人大3月4日主任会议安排,区人大组织力量于3月5日至14日,对我区农贸市场的总体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工商及镇、街等部门、单位统计,我区辖区共有农贸市场25个,总面积3万多平方米,其中室内市场11个,顶棚市场12个,马路市场2个。具体情况如下:

1、河口集贸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经营户约15户,钢架水泥瓦顶棚市场,建设年代为96年,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为河口镇闸口村,是河口地区唯一的一个市场。

2、西塞农贸市场。该市场面积约1200平方米,经营户约200户,建筑结构为钢架梁石棉瓦结构,2000年建成投入使用,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为西塞街办。

3、工人村市场。该市场面积约2000平方米,经营摊位约30多户,建筑结构为砖混,该市场为60年代建的旧房,产权及经营者为毛高平(私人买断)。

4、马家嘴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2700平方米,经营摊位近180个(面积为1290平方米),门面房34个(面积660平方米,其中黄思湾街办产权门面房4个,120平方米),建筑结构门面房为砖混结构,摊位为钢架梁石棉瓦结构,建设年代为97年,土地属冶钢集团,产权单位及地面建筑物属孙盛普等5人,经营业主为孙盛普等5人。

5、黄厂街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2600平方米(其中光冉公司1400平方米,区商业局土产日杂公司1200平方米)。经营摊位70个(其中光冉公司40个,土产日杂公司30个),建筑结构为砖混,建设年代为60-80年代,产权单位为光冉公司和日杂公司,经营业主为市光冉有限公司(原蔬菜公司改制私人买断,法人代表方再兴),区商业局土产日杂公司(国有企业尚未改制)。

6、新建区农贸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500平方米,经营摊位约30个,建筑结构为钢架梁塑料瓦结构,建设年代为50-60年代(60年社区曾出资扩建),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为新建区社区。

7、二门农贸市场。该市场原总面积约600平方米,经营摊位约30个,建谢谢筑结构为钢架梁石棉瓦结构,虽然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冶钢集团已将该市场拆除,但经营者仍占用消防通道经营。

8、一门源华农贸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500平方米,经营摊位50个,建筑结构为砖混,建设年代为50年代,产权单位以及经营业主为工矿集团东井煤矿。

9、中窑集贸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经营摊位近60个,建筑结构为室内市场,建设年代为97年,产权及经营单位为市恒兴物业公司。

10、青龙水果批发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4200平方米,经营门面近20户(面积约700平方米),市场内摊位110多个(面积3500平方米),建筑结构门面房为砖混、摊位为钢架梁塑料瓦结构,90年代建设,产权单位为市建化总厂,经营业主为市青龙水果批发有限公司。

11、轮渡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3000平方米,经营摊位近80个,简易钢架顶棚市场,70年代建设,产权单位为市轮渡有限公司,经营业主为青龙水果批发有限公司。

12、冶钢集团龙腾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摊位约60户,建筑结构为室内市场,98年建设,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为冶钢龙腾实业总公司。

13、金象农贸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摊位约80户,钢架梁水泥瓦顶棚结构,建设年代为96年,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为西塞山区商业局。

14、新安综合批发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为520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室内市场,95年代建设,摊位数约为380户,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为祥泰房地产开发公司。

15、新源集贸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室内市场,摊位数约为80户,98年建设,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为新源房地产开发限公司。

16、十三排马路市场。该市场属自然形成的露天市场,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经营门面房30户(约600平方米),摊位约20个(约400平方米)。

17、王家湾农贸市场。该市场属自然形成的露天市场,总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经营门面约60户,摊位约40个。

18、陈家湾集贸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为1400平方米,2000年建设,建筑为十五冶旧剧院,摊位约150个,产权单位为十五冶,经营业主为金翌房地产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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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澄月集贸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95年建设,建筑结构为室内市场,摊位数约80个,产权单位为冶钢集团,经营业主为郁建新。

20、颐阳路集贸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2002年建设,建筑结构为室内市场,摊位数约80户,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为美尔雅房地产开发公司。

21、二建集贸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为140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室内市场,摊位数约150户,2001年建设,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为建工物业公司。

22、伊家人超市。该超市总面积约100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室内市场,摊位数约60户,2017年建设,私人买断经营。

23、长龙集贸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建设年代为2002年,建筑结构为室内市场,摊位约为160个,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为长龙物业管理公司,后私人买断。

24、石料山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为400平方米,96年建设,建筑结构为砖瓦结构,摊位约40个,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为陈劲。

25、胡家湾集贸市场。该市场总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经营摊位约60个,建筑结构为砖混及砖木结构,99年建设,部份为钢梁塑料瓦结构,该市场的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为市恒兴物业管理公司。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中我们发现,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场投资主体的日趋多元化,居民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辖区农贸市场在改造升级、新建迁建、日常监管等方面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安全隐患十分严重。目前我区农贸市场大多是砖混、砖木和露天简易雨棚结构,部分钢架梁结构的因其架构跨度大,抗积雪堆压及大风的强度较差,加之年久失修,普遍存在摇摇欲坠、随时都有可能倒塌的安全隐患。

2、市场规划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区还没有一家是真正意义上的先规划后建设、布局合理的农贸市场,绝大多数市场都是自然形成的,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就便入市消费的需要,规划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一大因素。如青龙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原有的车辆进出货通道为“u”型单车道,没有设置停车场,车辆经常停占黄石大道与湖滨东路交界的丁字路口,造成交通堵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提出搬迁该市场的建议和提案)。再如每天进出轮渡市场的人流量达1.6万余人,而在轮渡市场唯一的进出口却设立了黄石至浠水的客车停靠站,造成大量的人车混杂,给交通、购物带来较大安全隐患。

3、市场基本功能不健全。一是环境较差。“脏、乱、差”一直是市民对农贸市场的普遍评价。近几年,虽经市场主办单位对马路市场和棚式市场进行了投资改造,但改进却不大。如十三排、黄陂街、公安路前的马路市场、轮渡的棚式市场。这些市场棚顶严重老化,连基本的遮风挡雨的功能都无法保证。市场的地下排水系统已基本丧失功能,经常出现污水横流的状况。这是市场“脏、乱、差”的一大成因。二是设施简陋。辖区市场最突出的问题是硬件设施问题,绝大多数农贸市场活禽宰杀没有专门设施,熟食摊位设计没有防蝇设施,水产摊位设计排水不科学等等,经营户和消费者怨声载道。

4、市场业主偏面追求经济效益。农贸市场是带有公益性功能的农副产品交易场所,一些市场投资者只注重经济效益,在日常管理中重收费、轻管理,重权利、轻责任,把注意力集中在摊位费的收取上。对市场内环境卫生、占道、搭建、扩摊或流动经营等行为管理力度不大,使“脏、乱、差”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一些市场主办者只注重眼前利益,经营理念陈旧,短期行为,对市场几乎不进行必要的投入维修,而且缺少竞争、创新意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贸市场的提升改造和更新换代。

5、场内经营户整体素质不高。目前在市场经营的基本上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其人员构成比较复杂,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一是经营者缺少必要的商品知识、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存在隐患;二是经营者与市场业主的矛盾时有发生,大多由摊位安排、市场环境等原因引起,往往影响消费者正常消费;三是场内经营方式传统单一,多是小规模小本经营,市场吸引力不大。

6、市场外围环卫设施数量少、等级低,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农贸市场外围的情况均不容乐观:自行车、三轮车、机动车随意停放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有的市场外围无证摊贩较多,管理难度较大。同时,场外的卫生保洁问题也比较突出。

三、几点建议

针对现有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为避免类似“1.31”这样的事故再度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物质生活需求,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特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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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筹市场规划,分步实施改造。政府应将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作为关注民生、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大事项认真对待,统筹考虑,制订和出台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实施方案。出台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中在规划、土地、报批及资金等方面支持和补贴的相关政策。统筹安排,规划定点,可采取先易后难、或旧城改造同步实施、或就地原址改造、或搬迁新建、或融资招商投资等方式进行。

2、积极转变观念,加强主管力度。农贸市场是关乎大众民生的特殊企业,不仅要讲经济效益,更要关注社会效益。由政府掌控产权,有利于制定统一的规格和标准,有利于农贸市场的升级和治理,有利于农贸市场的监督、维护和长效管理,有利于提高居民菜篮子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利于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采用租赁方式,由政府掌控农贸市场产权。当前,政府完全有实力、有财力、有能力、有必要掌控农贸市场产权,这是农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鉴于目前农贸市场产权的复杂性,对农贸市场采用租赁方式(有条件的可买断),掌控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权,而新建的农贸市场应归于国有。

3、加大建设投入,提升硬件设施。加强硬件设施的改造和整治,依据“以人为本”和“划行规市”的原则来进行总体布局。硬件设施要统一规格,摊位的面积大小,要照顾到经营户进出便利和留有一定储存商品的空间为好。摊位之间的间距要合理,摆放不同产品的摊位要有所区别,要根据产品特点来安排位置,如水产摊位要防止水的外溢,水果摊位要防止水果滚落等等。

4、规范市场管理制度,提升市场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多方统筹和协调;进一步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如入场经营户必须得到市场管理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到工商、卫生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办不到证照就不予入场经营。同时,要坚决取缔或规范各马路市场,确保入市经营。

5、加强商业知识培训,提高经营户综合素质。采取入市前免费培训和在市综合培训的方式,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和服务标准,包括服装、用语、交易方式等,创造一个适合经营户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6、加大市场外围环卫设施建设,提高场内外环境卫生质量。加大对各农贸市场外围环境的关注力度和投入力度,特别是对外围车辆、卫生、无证摊贩的管理,要坚持长效化,确保市场外围卫生。这样不仅能方便市场管理,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也将带来方便,并且可以提升市场的总体水准。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村级农贸市场的基本情况,为区委区政府的城镇化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工作提供参考,我局在认真做好镇级中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了对全区村级农贸市场的基本情况的调研,调研情况如下:

一、我区村级农贸市场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我区除了自发形成的地摊式的 “马路市场”外,经过规划的有固定建筑与固定摊档的村级农贸市场共有81家,其中,会城7家(不包括2011年已升级改造的5家)、司前10家、大泽4家、双水14家、罗坑6家、崖门7家、三江9家、睦州7家、古井3家、沙堆8家、大鳌6家。

据调研,我区村级农贸市场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有32家,1000—2000平方米的有24家,2000平方米以上的有25家,市场所属权基本上是村委会,有3家为个人所属,2家为镇所属,2家为市场物业站所属。市场主体建筑主要是混泥土结构和棚架结构,大概各占一半,大多混有两种结构,基本上是敞开式经营,流动摊档较多,约占总摊档的40%,其中,部分市场的建筑面积很小,商品交易主要在室外进行,以流动摊档为主。市场经营商品主要有果蔬、肉类以及日杂与服装等,是我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经营场所,其中,蔬菜和部分水产品主要是当地农户自产自销,其它商品基本是外地采购的。

二、我区村级农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建筑残旧,设施设备简陋。

1、我区大部分村级农贸市场主体建筑大多建于上世纪80年代,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搭建铁棚架扩大经营面积。由于使用年代已久,加之薄利经营而难以投入资金进行适当的维护,部分市场出现墙壁剥落、铁棚生锈、渗水漏水等现象,风雨天更是满地狼藉,甚至发生水浸地面的现象。

2、市场地面基本上都铺设了水泥,但由于不同年代的反复修补而坑洼不平,而且没有一定的倾斜设臵,有的是几级路面,没有通畅的排水系统,排水沟渠经常被菜渣阻塞,部分地面因常年潮湿而生长青苔,过往顾客必须倍加小心才能防止滑跌。

3、部分市场摊档的经营布局比较混乱,没有做到整齐划一,高低大小没有统一的标准,档位没有规范的证照公示设臵。台面水泥铺设但并不光滑,清除肉渣比较困难,以致肉类水产摊档台面的卫生难以保证。部分市场设臵了木制临时摊档台,存在着极不安全的卫生隐患。

4、部分市场商品没有规范地按类分区经营,特殊档口则散落于各区域中,熟食档口没有封闭设臵,更谈不上消毒保鲜设备,杂食档口与半成品档口基本上是瓜菜摊档式的敞开经营,冰鲜档口的保鲜设施不健全,而且对这类食品的销售日期的管理不规范,食品质量难以保证。

(二)环境卫生差,乱摆卖现象严重。

1、部分市场摊档台设臵不合理,没有配臵排污槽,水产操作

台的污水乱流满地。经营者的卫生意识薄弱,菜渣肉渣随手就扔,又不及时清理,任由行人踩踏,渣汁污水污泥混在一起,卫生状况相当之差。

2、由于摊档面积较小而且数量不够,部分经营者则在摊档台旁用木板加长加宽,有的甚至利用市场空隙加设临时木制摊档,用于摆卖蔬菜,而且不时地用清水喷淋蔬菜保鲜,既阻塞了人行通道,又让水流满地。

3、部分市场活体禽类档口既没有与其它商品区域相对隔开,存放间、宰杀间、销售间也没适当隔离,宰过的禽毛禽渣随水乱流,禽毛流到沟渠引起阻塞,气味难闻,苍蝇乱飞。

4、由于保洁制度不健全,保洁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保洁人员和保洁设施的数量也与市场规模不相称(有的甚至没有专职保洁人员),部分市场内外的菜渣垃圾不能做到及时清理,有的甚至不能日产日清,严重影响市场内外的环境卫生。

(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1、我区村级农贸市场开办者基本上是村委会,市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几乎都放在出租与收费两个环节上,没有制定一套相对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对物业维护、商品质量、交易秩序、清洁卫生等市场第一职责难以做到真正落实,商品交易差不多处于天然自发的原始状态。

记制度,食品经营者没有记录食品的进货来源和销售起始日期,更没有食品的合格证明,绝大多数市场没有食品质量公示牌和果蔬农药残留检测设备,食品销售基本上处于无监管无记录的任意流通状态,食品安全令人担忧。

3、部分市场没有建立基本的卫生管理制度,也没有实施定岗定位的动态保洁制度,市场的保洁员和保洁设施也达不到农贸市场的基本要求,以致地面垃圾和沟渠污水不能彻底清除,日复一日,滋生细菌,污染空气,使得农贸市场成为农村环境卫生恶劣的重点地区。

4、市场固定摊档少,流动摊档租金便宜,农村存在大量临时摆卖蔬菜和水产类的农户,以及部分日用品经营户的集日摆卖,导致我区村级农贸市场流动摊档数量相对较多。在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不足的情况下,质次价廉、以次充好、过期变质的商品,特别是劣质自制食品,充斥着村级农贸市场,严重地损害着村民的利益。

三、整治我区村级农贸市场的建议。

(一)加强市场规划,逐步升级改造。

农贸市场为基础,对我区村级农贸市场进行全面规划,制定村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组织开展村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

2、调研的81家村级农贸市场中,各镇可按照地理位臵、人口规模、经济水平、城镇化建设规划以及原有农贸市场情况筛选出1-2家,特别是以前作为镇圩市场的会城的七堡市场、双水的小冈市场、崖门的崖南市场以及罗坑的牛湾市场,作为镇级副中心农贸市场,以城区和镇级中心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其它按照规划而应该保留的或者是原来没有而需要新建的村级农贸市场则可以适当降低标准进行升级改造。

3、村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可按规模分类逐步推进,力争3年时间完成。首先是对镇级副中心农贸市场按照新会区集贸市场升级改造标准进行升级改造,然后再对其它村级农贸市场着手升级改造。同时,镇级副中心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应根据各镇(街)的特色农产品的种植养殖情况及其经营规模在设计市场升级改造方案时向专业化市场方向倾斜。

4、在进行村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同时,应逐步取消部分农村地区自发形成的无固定摊档的“马路市场”。按照我区村级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暂无农贸市场而需要设臵的自然村或行政村,要根据我区村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统一要求,新建与当地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农贸市场。其它可以不设臵农贸市场的自然村或行政村,也不绝允许“马路市场”的存在。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扶持。

1、与城区、镇级中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相同,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经营主体,是市场开展各项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担负起市场建设或改造的主要资金来源,区、镇财政应给予补贴。但考虑到农村地区暂时的消费能力不强而导致的村级农贸市场的摊档铺位租金相对便宜,政府给予村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财政补贴标准应适当高于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财政补贴标准。

2、村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资金扶持的建议:经验收合格,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于局部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1000㎡以下且投资30万元以上的补贴10万元,1000-2000㎡且投资50万以上的补贴15万元,2000㎡以上且投资70万元以上的补贴20万元。扶持资金由区、镇(街)财政各占50%分担,另外,对于市场开办者是村委会的农贸市场,则可由镇(街)政府与村委会协商,镇(街)可出部分升级改造资金而占有市场相应股份或者由镇(街)出面担保筹集资金,以缓解部分村委会筹集资金的困难。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十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闭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月24日起施行。

精选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模板15篇)篇十五

一、上班时间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中途离岗,严禁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干部上班衣着要整洁端庄,不准穿拖鞋、背心、超短裙。

二、实行包片驻村制度,每个干部每年下村组检查指导工作、解决问题时间不得少于100天(其中书记、镇长不少于60天)。

三、机关干部除赶场天在机关办公、节假日休息和出差、参加会议外,其余时间深入村组农户,抓各项工作落实。若遇突发事件全体干部必须要服从党委、政府统一调度,不得推诿耍滑。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群众在镇政府机关办事问到的第一个人即是首问责任人,属本人办理的事就认真为群众办好,不能办理的,就对群众作好解释;不属本人办理的事就将办事群众带到有关部门办理。

五、严禁在上班时间开展打麻将、扑克、下象棋等娱乐活动,严禁在公务场所开展打麻将、扑克、下象棋等娱乐活动,严禁下村组或到社区茶馆打麻将、扑克等娱乐活动,严禁和服务对象以打麻将、扑克等形式论输赢,严禁以打麻将、扑克等形式赌博敛财,违者每人每次扣款50元,情节严重者,报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六、书记在单位时由书记主持党委工作,书记不在单位时,由任镇长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工作。

七、各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书记、镇长对县委、县政府负责,分管领导对书记、镇长负责,党政一般干部和部门领导对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工作人员对部门领导负责。干部凡在上级参加会议后,必须向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有关精神,并提出贯彻建议。

八、下属机构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具体安排,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开展好为民服务,通过服务创收,但必须服从党委、政府统一管理,参加有关中心工作突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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