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一
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于20__年11月22日产生纠纷,继而产生厮打,造成乙方受伤,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1、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元(小写),协议签订之日全部付清。
2、甲乙双方协议达成后不得因此事再产生任何纠纷,乙方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
3、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体现,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法机关备案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二
_________公司(债权人)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贵院提出申请_________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裁定受理_________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_________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公司
(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三
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xx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注册资金为万元,共有股东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元,流动资金元,应收帐款为元,资产总计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万元,总计负债元,资产负债率为x%,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条的规定,经公司第届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xxxx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四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xx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存在。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xx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xx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二、破产原因存在。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xx月xx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xx。
家用电器公司(章)。
xx年xx月xx日。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五
一: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向你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盖章或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重整申请书(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和解适用)。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院提出破产申请,你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已裁定受理______公司破产一案,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向你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盖章或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注册资金为万元,共有股东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应付材料款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万元,总计负债元,资产负债率为%,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条的规定,经公司第届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xx,注册资金为xx万元,共有股东xx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xx元,流动资金xx元,应收帐款为xx元,资产总计xx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xx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xx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xx万元,总计负债xx元,资产负债率为xx%,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条的规定,经公司第届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七
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解除合同协议书范本:
第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责担。
第三、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经济形势变迁造成的,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的甲方施工管理费__________万元;待该工程施工完成计量结算后(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纳甲方__________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四、甲乙双方都保留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的权利,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寻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本协议将不利于违约方的解释。
第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八
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向你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盖章或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九
限责任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注册资金为万元,共有股东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元,流动资金元,应收帐款为元,资产总计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_____费用万元,总计负债元,资产负债率为%,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条的规定,经公司第届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十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十一
兹因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双方发生纠纷冲突,现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互相道歉(或有错方向无错方道歉),并取得一致谅解。
二、某方给予某方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赔偿多少元。
三、经济损失一次结清,不得反悔;人身损害(可以选择一次结清,或在多少时间内因旧伤复发引起的费用由某方承担)。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五、本协议生效条件。
六、本协议份数,双方各几份,见证人几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十二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向你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盖章或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十三
所谓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制度法律特征编辑。
破产和解制度具有追求效率、正义和秩序的基本价值,其有着独特的法律特征:第一,和解制度的适用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必要条件。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和解。第二,和解虽然具有合同性质,但它的成立只需要一部分债权人同意即可,并不需要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和解的成立,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定许可。第四,和解程序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效力。在采取和解前置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中,和解程序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绝对效力,无论是自愿破产还是强制破产,都必须先行设置和解程序,只有和解失败后才转入破产程序。第五,和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在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完毕之前,不具有确定和变更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制度具体规定编辑。
各国的破产和解制度一般都是分为以下几个程序:。
一是和解的提起。破产和解可以分为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与开始后的`和解。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于破产申请前主动向法院申请的和解,或者在法院驳回或申请人依法撤销破产申请后亦可提出和解。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提出破产申请和和解申请,那么法院只能受理和解申请,因为根据“和解优先原则”,这种和解程序具有排斥破产程序的效力。和解申请一经法院许可,债权人不得再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全体债权人必须参加此和解程序。
二是和解的开始。和解的开始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做出。法院在接到和解申请以后,一般在法定期限内,对和解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大致包括法院对和解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否适合等。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实质审查则大概包括债务人是否具有和解原因,也就是破产原因;以及债务人是否具有和解障碍,即和解申请是在破产申请后、或破产宣告后、或超过申请期、或同时存在重整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债务人和解申请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破产宣告,明显没有重建可能性,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或是债务人有构成欺诈破产罪的行为或债务人曾因破产和解欺诈被判刑;或有确切事实表明,债务人对和解缺乏诚意;或和解的条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背了和解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法院都会驳回和解申请。
三是和解的效力。一旦法院许可和解申请,便会产生和解程序开始的效力,对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上的权利都会产生限制。和解开始的效力,发生于和解程序开始至和解成立或不成立时为止。法院裁定和解申请许可,债务人可以继续享有对财产和业务经营的处分权,但权力在行使时要受一些限制。和解申请经法院许可以后,对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就具有合同效力。
四是和解的成立。和解开始后,债务人至少要向法院提交三份文件,包括债务状况文件、债权人名单和破产和解方案。在性质上,和解方案属于要约,是债务人通过法院向债权人提出的要约。和解方案的内容大致分为债务清偿延期一次性进行、债务清偿延期分批进行和减少部分债务。和解机构应在法定期间内召开债权人会议,法院也应该在法定期间内将和解方案转交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接到和解方案后,可以以协商方式要求债务人进行修改,最后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对每个债权人而言,只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一旦和解协议通过,对没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和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同样生效。此后,债权人只能等待或要求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来偿还债务而不能再提出破产申请。
制度发展编辑。
破产和解制度最早出现于1673年的法国《商事条例》。18的《法国商法典》也规定有破产和解制度的内容。但作为预防破产的和解制度,则首创于1883年比利时颁布的《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为了避免传统破产制度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后果,欧亚一些国家也纷纷效法,制定单独的和解法,与传统的破产法并驾齐驱。尤其是本世纪七十年代出现了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破产改革运动,各国相继建立起企业拯救与再建型重整制度。美国1978年生效的破产改革法特别规定,一旦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针对债务人的单独追索债务的诉讼及担保权的行使自动停止。并且,实际占有财产的债务人或其财产托管人有权在整顿中的继续经营期间使用和处分财产,因继续经营而发生的无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法实施后,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案件迅速上升,而破产清算案件却相对下降。
法国1985年《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及清算法》的首要目标是拯救企业,维持生产经营和促进就业。该法在立法上的重大突破是将企业置于破产制度的中心地位:程序上确定了重整前置原则(即重整无效,再行偿债)和法院干预原则。企业重整方案可不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直接由法院批准生效,债权人无决定权,只有向法院陈述意见的权利。德国1994年《破产法》创设了灵活的和解制度,债务人及其财产管理人均可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偿债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批准生效;破产财产可交由债务人管理、占有,在监督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现代破产制度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于1986年12月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也构建了一套和解与整顿并存的程序体系。由于该法在指导思想上受到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约束,以公有制企业为核心,全面贯彻了行政干预的原则。和解制度的目标不是为了了结债权债务,而是为使国有企业免遭破产厄运。1991年《民事诉讼法》将非国有企业法人补充为破产和解制度的调整对象,虽然扩大了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但就其基本出发点而言,仍归属于破产法(试行)确定的和解制度。
制度意义编辑。
(一)破产和解制度是一条成本较小的清理债务问题、化解债务危机的途径,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历史上看,破产和解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弥补破产清算制度的不足。对债权人而言,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所支出的程序费用高昂,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巨大,这是债权人不愿意承受的;另一方面,债务人遭遇破产清算,其商业信誉已荡然无存,此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必将面临被廉价拍卖的损失,而这种损失最终将转嫁到债权人身上,导致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的比例进一步降低。相反,破产和解成本较低,债务人的财产又能避免无形的价值损耗,往往能够使债权人获得比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更多的清偿。
(二)破产和解制度可以使债务人避免因破产宣告带来的公私法上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债务人的复苏和再生。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沦为破产人,其直接后果是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受到公私法上的限制。对自然人债务人而言,其财产经破产清算分配后,很难再有必要的财产从事新的事业或者恢复昔日的经营能力。而法人债务人的财产一经破产清算分配,该法人便不复存在了。破产和解制度的出现和适用不仅能使债务人摆脱因破产宣告而受到的诸多束缚,而且还会给债务人以喘息之机,在客观上给债务人提供了一个重整旗鼓、东山再起的机会和条件。
(三)破产和解制度能够避免因债务人破产而发生的连锁反应,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破产和解制度创设的初衷就在于避免破产宣告给社会带来消极的影响。众所周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相互依存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在由众多市场主体结成的市场链条与网络中,其中一个市场主体的破产,往往会导致整个市场运转发生阻塞和故障,由此给社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破产和解制度有如一剂良方,它可以激活一个垂死的市场主体,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也避免了因企业破产倒闭而导致工人失业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冲击。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十四
破产重整是指企业经营遇到严重困境时,为了避免破产,通过与债权人的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重振企业。这个过程虽然充满挑战,但也蕴含着机遇和教训。在近期参与了一家公司的破产重整过程后,我对于破产重整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明确企业问题。
破产重整的第一步是明确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在面对困境时,不少企业会想方设法回避问题,而不是坦诚面对。然而,只有面对问题,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在破产重整中,我们通过调研、分析和深入沟通,发现了企业目前面临的核心问题:低效管理、高成本、缺乏市场竞争力等。只有明确了问题,才能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三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在明确了企业问题之后,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是破产重整的核心任务之一。通过与债权人的协商,我们制定了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包括了分期还款、债务重组、延期还款等等。在制定还款计划时,我们需要确保企业在短期内能够承担得起还款,同时也要兼顾到债权人的利益。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确保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过大的损失。
第四段:加强内部管理。
破产重整不仅仅是解决当前的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因此,重整过程中,我们也加强了对企业的内部管理。我们将精力放在提高管理效率、优化流程和降低成本上,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此外,我们还注重加强内部沟通和团队协作,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让企业在未来更加稳健地发展。
第五段:总结与反思。
通过参与破产重整的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企业在面临困境时,诚实面对问题然后积极寻找解决方案的重要性。此外,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对于破产重整也至关重要。尤其是要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解决当前问题的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团队协作。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真正理解和尊重各方的利益,才能达到全局的平衡。
专业破产重整协议书(汇总15篇)篇十五
一、对问题的说明。
我国新《破产法》正在起草过程中,这部法律借鉴了许多国家的先进理论与成功的经验,得到了许多外国专家学者和法律实践者的赞许。从程序设置上看,我们参照了德国破产法的立法体例,将破产清算、强制和解与重整程序规定于一部法律中[1].其中的重整程序是一种新型程序,虽然其在国外已经有许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大陆却从未见诸于立法和实践,故对许多人来说是陌生的。正因为如此,有些人做起了炒作概念的游戏:明明是在搞公司兼并或者资产收购,却偏偏说成是“公司重整”,更有人不合逻辑地将其称为“债务重组”;也有人带着疑惑在问:和解与重整究竟有什么区别?在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困境的情况下,重整是否是针对拯救国有企业而设立?其自愿性与强制性如何?所有这些问题,均要求我们从制度层面与价值层面作出比较与分析,并对制度设置的合理性作出正当化说明。
强制和解是指在法院的参与下,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自治组织-债权人会议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就债权债务关系的清偿达成协议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其之所以称为“强制和解”,是因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在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经多数人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对所有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这也正是这种和解与民法上自愿和解的差别所在。
而重整则是指对于有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一种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应该说,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有许多交叉与共同点:二者都是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均是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而设;二者均为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二者的实施均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论是重整还是和解,其成功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同时,都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重整与和解的原因有交叉之处-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等。但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不同。
和解虽然也是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但它只能消极地避免而不能积极地预防。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制度一样,重在清偿,有时债务人[非自然人]与债权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完债权债务关系而使债务人消灭。其与破产宣告不同的是,通过和解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对债务人的名誉有利,况且,和解费用较破产费用为少,债权人可得到更多的清偿,因而在实践中,债权人更原意适用和解程序。但是,这也恰恰反映出和解制度的局限性:债权人主观上并不关心债务人的生与死,对债权人来说,债务人[法人]生存只是为了对其债权进行更多的清偿。和解协议执行完毕而企业能继续生存下来,是和解的客观结果而非债权人的主观愿望。也正是在这一点上,许多人存在误解:认为和解程序也是拯救企业的程序。实际上,在国外通过和解对企业进行成功挽救的实例极少。
除此之外,和解制度并不象重整制度那样对各类债权人有极强的约束力。和解对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无任何约束力,和解程序开始,担保物权人可直接行使担保物权,即别除权。在实务中,往往是担保物权一经执行,企业财产便所剩无几,从客观上使企业的复苏的可能变为乌有。故和解制度不能积极地挽救企业。
重整制度则与之不同:重整的目的即在于拯救企业,是积极地挽救而非消极地防止与避免,例如,法国《重整法》与日本《重整法》(更生法)于第一条均开门见山地指出了重整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正是围绕着这一目的,重整制度规定了比和解制度更强的效力。重整程序一开始,不仅所有的民事执行程序均应中止,禁止债务人向个别债权人为清偿,而且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按一般民法程序行使其担保物权,须按重整计划的按排行使。这一规定使得重整对债务人的拯救在客观上有了物质保障。
2、适用对象不同。
关于和解的适用对象,与。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