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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管理办公系统篇一
为了更好的规范公司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全喜公司员工和厂家在焦作业务人员
三、具体内容
1、例会
时间:每天早上8点,时间约为20分钟。
主题:沟通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分配当天的工作。
2、总部周会
时间:每周一上午8点30到12点。
地点:公司会议室或者其他指定地点。
参会人员:各部门经理,主管,以及在焦作没有出差的分公司负责人必须参加,厂家业务人员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可以参加。
主题:总结上周的工作情况及安排本周的工作任务。
3、分公司和分部门周会
时间:部门自定
地点:各自办公司
参会人员:各自分公司人员,部门人员
主题:工作总结和安排
4、月度会议
时间:每个月2号,时间为1-3天。
地点:公司会议室
参会人员:所有业务相关人员
主题:汇总上月的工作完成情况及安排分配本月的工作任务。
5、会议主体
会议准备:韩总、孙总、郑涛、孙新
管理会议:韩总、孙总、李素平、常峰、周小夏、张林、肖静销售会议:各县分公司经理
四、会议流程
1.由各部门负责人在每月3日前,根据工作报告制度,进行汇报月度
工作内容。
2.总经理根据汇报情况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现一处问题罚款100元。
3、根据会议记录政策,每次开周会,月会,都安排人员做会议记录。
分公司开会由销管记录,其他会议由会议组织者制定人员记录。(附会议记录表)
五、奖罚措施
1、员工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员工视同旷工处理
2、公司鼓励员工在会议期间多提好的、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建议,对提出能够促进公司发展的建议并被采纳通过的员工,公司会给予奖励。
3、经理主管开会迟到罚款50元,除出差以外不参加周会以上会议,(包括请假)罚款100元。
4、经理,主管组织会议要做会议记录,如果不能提供会议记录,视同未组织会议。
5、每月公司经理主管会议要对会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每无故减少一次规定会议,经理和主管罚款100元。
6、如遇不可抗力,出差等原因可以申请延期开会,或者合并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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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管理办公系统篇二
会议是企业处理重要事务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公司各类会议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议相关管理办法,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会议管理办法范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目的
为更好地完成公司各项任务,切实执行公司经营方针,公司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2.公司日常会议制度
任何会议都应有专人记录,会后统一交由综合部归档。
1)总经理办公会议
a.由总经理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b.会议地点与与会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c.会议记录:总经理秘书
2)公司部门经理工作例会
a.每周一上午10:00召开,综合分析各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
b.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c.与会人员: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或主管)
d.会议记录:总经理秘书
3)业务、项目专题会议
a.由各部门根据项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地召开。
b.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c.与会人员:由会议召集部门确定。
d.会议记录:部门助理(或指定专人记录)
4)部门工作沟通会议
a.每周五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着重信息沟通、解决工作问题。
b.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或部门内部办公区域
c.与会人员:部门内部员工(总经理将根据各时期业务与工作特点选择参与各部门工作沟通会议)
d.会议记录:部门助理 (或指定专人记录)
3.会议纪律
1)所有与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或所在部门请假,并说明原因。
2)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必须关闭手机或调到振荡状态,以保持安静的会议环境。有要事者可要求本部人员代为处理。
3)会议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记录,会后撰写会议纪要。
4)会议记录应交由专人进行统一的存档管理;并将电子文档上报总经理、抄送所有参会人员。
4.会议室使用管理规定
1)进入会议室后,应将会议室门关上,以免会议被无故打扰。
2)会议使用者应自觉保持会议室的清洁卫生,会议或接待结束后,应将电灯、空调等设备电源关闭,同时清理杂物、椅子归位。
3)会议室使用前由专人负责室内清洁、饮用水准备及负责提前准备会议设备及会议结束后验收设备,会后或客人离开后必须检查会议室以恢复整洁原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加强会议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有效组织和管理是改善办公秩序,及时传递、执行和保存办公信息,提高办公效率的一种重要手段,本所各部门应重视对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包括本所党组会议、行政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等例会,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全所性不定期工作会议,以及在重要来访或外事活动过程中组织的全所性会议。
不包括本所及所属各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会议。
第四条 会议的管理部门为所办公室,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由承办部门协作安排。
第二章 会议召开原则
第五条 本所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精简。大力压缩会议,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逐步利用现代网络和通信传播工具部署工作,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
(二)高效。召开会议应具备必要性,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
(三)务实。把工作重点放在科研、开发、管理和生产等重要部位,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可采取现场办公会议等形式,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节约。会议要厉行节约,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严格按照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
第三章 会议安排
第六条 本所例行会议均列入例会制度,要求按照例行会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组织召开。
第七条 本所临时组织的会议,涉及本所有关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应给予积极配合,保证会议所需材料、设备、器材、场地及时安排到位。
第八条 本所各部门组织的全所性不定期会议,均须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提前7天报送所办公室列入会议计划。所办公室负责于每周星期五将全所各类会议统筹安排,编制会议安排表,印发到会议参加人员。
第九条 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将会议主持者、议题、议程、与时间、地点安排报送所办公室,由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条 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日期、地点或会议内容时,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3天报送所办公室调整会议计划。未经所办公室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打乱或更改正常会议计划。
第十一条 凡需要所领导参加的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请示分管所领导,按分管所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近的几个会议,所办公室有权合并召开。对于准备不充分,或有重复性,或无多大作用的会议,所办公室有权拒绝安排。
第十三条 不定期会议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各部门会议不应安排在全所例会同期召开,应坚持部门会议服从全所会议,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第四章 会议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工作,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做好报到签到等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所党组会议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记录,行政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由所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各部门召集的全所性专业会议由各部门派专人负责记录;全所性的行政事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部门会议由各部门负责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原始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和主要与会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会议形成决议或决定事项需要所属各部门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或全所职工知晓的,可编制会议纪要,及时印发各部门。
第十八条 会议材料的归档:各级会议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简报、照片、录像、领导讲话和题词等均应及时整理,按时归档。
第五条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期间应将手机和传呼机打到振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会前另行通知)。
(二)会议须限时召开,无特殊情况应按时结束。发言应确定时间,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严禁偏离主题,延误会议进程。
(三)会议内容如有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会议的分类
会议是公司上传下达,管理沟通的重要方式。公司会议按会议召开的时间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按级别分为公司级会议和部门级会议。
二、会议的组织
公司级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准备,参会人员的通知(需提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接待,会议记录等。部门级会议由部门组织召开,办公室协助。
三、公司级定期会议召开要求
(一)办公室根据公司工作安排,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通知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主要议题、主持人及参会人员应准备的内容等。
(二)公司级会议召开前,办公室根据会议有关要求准备相关的资料并确认其议程。
(三)会议期间由办公室作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追踪落实。
(四)会议要求
1、总经理办公会(经营例会):
参加人员: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秘书。
会议地点:总经理办公室。
会议时间:每月26—28日。
主持人:总经理或常务副总。
会议议题:总结上月工作,剖析、解决、协调有关问题;布置下月工作。
与会人员要求:与会人员陈述本部门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汇报下月工作计划,并作好会议记录。
2、半年工作总结会:
参加人员:公司全体人员。
会议地点;会议室。
会议时间:每年七月中旬。
主持人:总经理或常务副总。
会议主要内容:总经理作半年工作总结报告。
3、年终总结大会:
参加人员:公司全体人员
会议地点:会议室。
会议时间:来年元月下旬。
主持人:总经理或常务副总
会议主要内容:总经理作全年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计划报告。
四、部门级定期会议召开要求
(一)各部门根据部门工作安排,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通知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主要议题、主持人及参会人员应准备的内容等。
(二)部门级会议召开前,各部门根据会议有关要求准备相关的资料并确认其议程。
(三)会议期间作好记录,以便追踪落实。
(四)会议要求
参加人员:部门全体人员
会议地点:部门办公室
会议时间:每周五下午
主持人:部门负责人
会议主要内容:部门负责人总结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布置下周工作。
参会人员要求:积极参与,提出在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细心聆听,按部门负责人布置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作好记录。
六、会议要领
(一)与会人员发言内容不能偏离了议题,应就会议议题积极发言;
(二)发言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能借机徇私或争夺个人利益;
(三)与会人员要专心聆听发言,严禁打断别人发言;
(四)发言者不能过于针对于某些人,应就具体事实展开发言;
(五)与会人员应根据准备的资料积极发言,严禁回避发言;
(六)发言应抓住重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能过于冗长;
(七)发言时应多提改进建议,少谈失败理由和做某项事情的具体经过。
七、会议纪律
(一)严格遵守会议的开始时间;
(二)会议进行之前,参会人员必须把手机、传呼机调到振动无声状态;
(三)在会议进行过程中有事应先举手请示,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席办事;
(四)积极参与,严禁交头接耳;
(五)严禁在会议进行其间,做与其无关的事情。
八、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会议管理办公系统篇三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二类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召开并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先代会(专项工作先进表彰大会)。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省性会议。
(四)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省直机关会议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类会议。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二)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每年不超过1次。各单位召开的其他全省性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参会人员超过50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四)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一、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
第十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其中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二、三、四类会议本地代表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榕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一类会议实行预算控制,驻会管理,按实核销。会前15天,办会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交会议支出细化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确定的预算范围内控制开支。会中省财政厅派人驻会,参与会议支出管理。会后办会单位及时结算,按实核销支出。
二、三、四类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本地代表按综合定额标准的50%核定。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一、二类会议费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附后)、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格式附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条会议费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月19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6号)同时废止。
会议管理办公系统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统一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五条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七条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八条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第十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一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地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议定点场所进行调整,调整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七条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签订协议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统筹推进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职责,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的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的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六条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54号)同时废止。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会议管理办公系统篇五
同志们:
在全国上下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之际,我们召开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总结交流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经验,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工作,开创税收事业新局面。温家宝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对加强税务系统基层建设作了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加强税务系统基层建设,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温家宝的重要批示,指明了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的方向、工作重点和基本目标,是我们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思想。全国税务系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下面,根据温家宝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我讲四个问题。
一、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取得的成效
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地税局以来,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依靠科技加强管理,基层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奠定了税收管理的基础。认真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了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改变了“一人进厂,各税统管”的传统征管模式,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基本形成了以信息化和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推行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深化纳税人户籍管理、发票管理,加强重点税源监管,增强了税源控管能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网络硬件初具规模,软件应用逐步深入,对加强税收征管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信息化支持下的征管改革要求,收缩了基层税务机构,实行集中征收,降低了税收成本。成立了专业稽查机构,初步形成了稽查各环节的分权制约机制。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查处了一大批涉税大要案,发挥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建立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强内部行政管理,提高了税收管理水平。通过强化税收管理基础,促进了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素质。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了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注重把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加强了班子的配备和管理。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努力提高理论素养和领导水平,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交流轮岗,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税务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发生了可喜变化。开展多种形式的干部培训,加强税法、稽查、计算机应用等专门业务培训,并把干部的培训与使用结合起来。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了系统的考核体系。一些地区还积极稳妥地推行了业务能级管理,调动了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许多基层单位开展群众性岗位练兵、争当业务能手活动,提高了干部队伍的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
(三)改善了税务部门的形象。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税务干部职业道德建设。积极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和办税服务承诺制,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好评。建立和完善了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群众支持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强化了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了效能监察。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了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体、争当先进个人活动,涌现出了袁庭钰、王振举、廖太洪、李玉国、张群等一大批先进典型,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1994年以来,税务系统共有1783个集体和745人次获得全国性表彰。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活动,在各地行风评议中,位次不断前移,树立了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税务系统基层建设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干部职工团结拼搏、艰苦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总局党组向全国税务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充分肯定近几年来基层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基层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一是有些领导干部对基层建设重视不够,工作浮在表面,对基层的状况不作深入了解,思想观念跟不上形势,习惯于用旧的思维方式看待基层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税收管理基础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征、管、查分离后有些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对税源的管理、分析不够,不同程度地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三是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不够,技术标准不统一,资源共享度低,使用效益还不够理想。四是基层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税务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有的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税务部门的社会形象。五是一些基层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配备不规范,组织体系不够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既影响工作效率,又给纳税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明确新时期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
今年7月1日,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共同心愿,体现了当今世界和中国发展的时代精神,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强大力量,是全党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引向深入。胡锦涛强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必须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去,必须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中去。胡锦涛“七一”重要讲话,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思想性、指导性,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全国税务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胡锦涛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进一步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要紧密联系实际,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税收工作,把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税收工作,就是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保持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这是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的税收工作指导思想。要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继续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或略快于经济增长,进一步适当提高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不断增强国家财政实力。二是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的对外开放形势,不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体系,更好地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三是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水平。依靠科学技术,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促进税收征管法制化、专业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
贯彻落实税收工作指导思想,全面实现税收工作目标,抓好基层建设至关重要。党的十六大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应该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基层税务部门是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单位,是做好各项税收工作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税收收入任务要靠基层加强征管去完成,加强基层建设是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基本保证。只有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不断增强国家财政实力,才能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靠基层去落实,加强基层建设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只有执行好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百万税务大军的70%以上在基层,加强基层建设是坚持从严治队、搞好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只有大力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税务形象,切实发挥基层税务部门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总之,加强基层建设是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各项税收工作的基础,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根据温家宝对税收工作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新时期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落实上述总体要求,总结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在基层建设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基层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使基层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向前推进,促进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为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以人为本,强化管理。人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关键因素。在基层建设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注重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围绕税务干部的全面发展,关心人,爱护人,激励人,塑造人,充分调动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基层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推进基层建设的不竭动力。基层建设必须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在实践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不断丰富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方法。坚持从时代要求和形势需要出发,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开创基层建设新局面。
第四,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基层建设各项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在基层建设中,尤其是在规范机构设置、调整业务流程时,要注意周密安排,做好思想工作,既要促进工作,提高效率,又要保持队伍稳定。基层建设必须立足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按照总体要求,通盘考虑各项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使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运行,平衡发展,推动基层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这些年来,基层税务部门的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过去在传统的征管模式下,税收征管工作主要由税务所承担,当时把基层税务部门定位在税务所。随着经济税源向城市集中,以及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县(市)税务局和大中城市的城区税务局(分局)直接承担了大部分税收征管工作,基层税务部门的范围扩展为县(市)税务局、城区税务局(分局)及所属稽查局、税务所等所有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单位。各级税务机关要立足本地实际,准确把握基层税务部门的范围,努力做好新时期的基层建设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大力推进税务系统基层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体要求,切实加强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设,开创基层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
基层领导班子有没有战斗力,能不能带好队伍,凝聚人心、聚合力量,直接决定着基层的面貌。党的十六大提出,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以提高执政能力为目标,切实加强基层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使之成为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真正能够带好队伍收好税。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努力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
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配好基层领导班子。及时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班子中,尤其要选好用好“一把手”。将可以作为“一把手”培养的干部安排到重要岗位上锻炼,安排到困难大、条件艰苦、矛盾比较集中的地方摔打磨练。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增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积极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市、县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要采用竞争上岗的办法产生。着眼于增强干部的实践锻炼,加大基层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力度。着眼于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不断优化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特别是要在班子中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配备,并加快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县税务局领导班子中原则上要配备一名35岁以下的领导干部。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任期制。
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完善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人事、财务、基建等重大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班子成员按集体研究的决定认真执行。健全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决策制度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班子内部要加强团结,齐心协力地做好工作。“一把手”要坚持原则,团结同志,既不能搞“家长制”、“一言堂”,又不能当“老好人”。
切实改进作风。全面贯彻中央在作风建设方面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学习,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决反对浮躁浮夸、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工作实际,密切联系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抵御腐朽思想侵蚀,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传统,坚决反对铺张浪费。
(二)加强组织体系建设
完善的组织体系是做好各项税收工作的基础。要按照服务税收中心工作的要求,大力加强组织体系建设。
进一步规范基层税务机构。对于基层税务机构的设置,总局作过明确的规定。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总局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基层税务机构的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基层税务机构设置的原则是,依法、求实、效能、规范,有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依法就是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置机构,否则就没有法律地位。求实就是在设置机构时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目前的纳税环境、纳税人状况和税源分布情况。效能就是机构的设置要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纳税人多、税源大的地方,要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和服务;税源小、零星分散的地方,要撤并、收缩机构,依法实行委托代征。规范就是要统一内、外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按照这些原则和国家行政级次规定,税务系统对外称谓应统一为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某某税务局稽查局,不同行政级次按规定设置相应的税务机构。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自行以税收管理的某项内容命名的不规范外设机构都应撤销,改为内设部门,并调整管理职能。
合理配置基层税务机构的职能。基层税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抓好干部队伍建设。要规范内设机构的职责,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做到按管理职能分工而不分家。职能配置和职责划分要有前瞻性,根据集中征收等情况的变化,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切实强化管理。
完善基层税务机构的运行机制。牢固树立干事创业的选人用人观,坚持在干事创业中考察识别干部、培养锻炼干部、激励约束干部。完善劳动分配制度,改进能级考评管理办法,将能级评定与干部任用、待遇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探索实行末位待岗培训,对全员考试考核中成绩特别差的干部实行待岗自费培训。通过奖勤罚懒,切实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切实加强国、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国、地税局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自觉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税收工作的合力,更好地加强管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国、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很多方面值得探讨。比如,同级国、地税局可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解决问题。积极开展联合稽查,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工作效能。探索简化税务登记发证的途径,方便纳税人。加强配合,管好交通运输发票。在税收宣传中互相配合,发挥整体优势。
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为保证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抓好必要的硬件建设。要制定基层经费最低保障线,保证基层必要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的支出。坚持勤俭节约,防止把改善办公条件片面地理解为花钱盖大楼。注重改善基层征管设施,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加大对工作条件相对比较差的基层税务局的扶持力度,不断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发展。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是做好各项税收工作的保证。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队,热情带队,积极开展税务文化建设,着眼于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岗位技能和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广泛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工、青、妇工作,发挥群众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与切实解决广大干部职工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在办实事中贯穿思想教育。把发动群众开展自我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方式,鼓励广大干部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开展热点问题讨论、参与各种集体活动,从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实现个人价值与集体目标的统一。
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胡锦涛指出,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各级税务机关都要从税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利用税务系统内外的教育资源,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格局。要统筹规划,统一制定培训课程,实行分级施教,加强组织管理和考核评估,五年内将全体干部轮训一遍。坚持系统的教育培训与专题短期培训相结合,在抓好岗位技能培训的同时,注重经济理论、现代管理、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培训要坚持按需施教,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务求实效。要创新教育培训方法,利用信息技术,加快建立税务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网络。大力提倡在岗自学,录制教学光盘发给税务干部就地学习。加大投入,保证教育培训经费。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培养一批业务能手。建立干部学习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与使用的重要依据,切实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形成自觉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的良好局面。
深入开展税务干部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是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伟大民族精神,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深刻领会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的内涵,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深入开展税务干部职业道德实践活动,运用各种方式和途径,使职业道德教育经常化。将税务干部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载体。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根本宗旨,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要目标,不断丰富创建内容,完善创建形式,进一步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征管,以扎实的工作和严格的管理为基础,继续大力开展创建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争当先进个人活动。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和检查,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风气。
(四)加强管理基础建设
加强管理基础建设是提高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要更新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依靠科技完善管理手段,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夯实管理基础。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坚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按照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转变管理思想,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责任观念。通过不断更新管理理念,更好地指导具体税收管理工作。要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实现专业化与信息化的结合,征收、管理、稽查的结合,管理与服务的结合,“人机”结合,切实防止和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建立完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适应信息化和专业化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和重组税收业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一般来说,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审核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处理逾期申报和缴款、计划会计统计等。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咨询辅导、税务登记与认定、核定申报方式与定额、发票管理、交叉稽核、减免缓退税审批、纳税评估、税源监管和征管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等。稽查职能主要包括实施涉税违法案件稽查、发票协查和牵头组织专项检查等。征收、管理、稽查是有机联系的整体,都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三者既有分工,又有密切联系。要不断完善各环节相互配合的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协调运行。加快研究制定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总局已经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等制度,正在抓紧修订发票管理、税务登记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工作也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纳税服务是税收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优化服务中不断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包括宣传咨询、申报纳税、法律救济等内容的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和管理,切实方便纳税人。国、地税局要共同办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强对税务代理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支持并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
认真落实管理职责。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干部,都要有强烈的责任感,按照岗责体系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要把各项职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各部门、各级税务干部都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和联系沟通,使各项工作紧密衔接、顺畅运转。根据一些地区的实践,积极探索在税收管理中引入国际标准质量管理原理,加强过程控制,强化管理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认真实行责任追究,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积极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积极采用先进科技特别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善管理手段,加强税收管理。要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即金税工程建设。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加快整合现有信息资源。以推行“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实现增值税管理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评估管理系统等六个系统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总局统一开发应用的综合征管软件(原ctais)与各省开发应用的征管软件的信息整合,沟通信息传输渠道。实现总局开发的各个单项软件的衔接,特别是要加快实现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与增值税管理系统的信息整合。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开发应用一些新的软件。总局直接组织开发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重要应用软件,省局可以按照总局统一的规划和技术标准开发一些用于管理的辅助性应用软件,并报总局备案。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包含国、地税主要征管业务,并实现全国网络化运行的税收征管核心业务系统。在优选一些地区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地税系统和中西部地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基层税务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大应用力度、提高应用水平上。在运用信息化手段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税务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加强管理,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切实加强内部行政管理。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目标,加强政务、事务、财务管理。完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绩效。加强会议、公文、出差、安全等各项日常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保持良好秩序。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带着深厚感情,积极解决问题,努力化解矛盾。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抓好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落实。强化经费预算管理,增强经费预算的约束力。实行基建项目库管理,签订基建项目责任状,确保基建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积极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是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源头治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加强教育,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税收工作的总体部署,作为党课、干部培训以及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纪政纪和“两个务必”教育,特别是利用近年来发生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筑牢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道德防线。领导干部要坚持廉洁自律,带头执行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
健全制度,强化“两权”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全面规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运用。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十五不准)等一系列制度。根据新形势下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要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认真落实“一岗两责”。建立健全巡视检查制度,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的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加大监督力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严格财务管理,强化审计工作,加强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大力推行执法责任制,认真分解落实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加强评议考核,严格过错追究,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要充分运用总局统一开发的税收执法管理系统,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实时监管。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全方位的“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
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力度,严惩腐败分子。重点查处税务人员贪赃枉法、以税谋私、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案件,特别是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坚决纠正在执纪过程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积极参加行风评议。树立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团结拼搏、争创一流的良好行业风气。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等措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还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努力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及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确保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取得新成效
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的任务已经明确。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建设的战略意义,进一步转变作风,把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对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的领导。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落实在基层,但关键在领导。要按照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在基层建设中的职责。总局和省局要认真制定基层建设的目标,明确基层建设的重点,提出基层建设的要求,加强指导,狠抓落实。基层税务部门要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把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基层建设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建立领导干部基层建设联系点制度,及时掌握和全面反馈基层建设情况,以点带面,推进基层建设。落实基层建设领导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基层单位,要给予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帮助。
(三)坚持统筹规划,实行分类指导。总局根据形势的发展修订了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提交会议讨论,修改后下发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立足实际,根据各地的工作基础、工作特点、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基层建设具体工作方案。要坚持重心下移抓基层,立足基层抓基础,扎扎实实练好基本功。在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的过程中,要按照总体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务求实际效果,切忌形式主义,乱铺摊子。既要抓好硬件建设,更要加强软件建设,不断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基层建设的规律,努力改进基层建设的方式方法,不断巩固基层建设的成果。
(四)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总局和省局干部要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为基层做表率,要求基层做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基层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带头学理论、学业务、学法规、学政策,学以致用,用有所成,以对税收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严明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持“两个务必”,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的奢侈浪费行为。
同志们,加强新时期税务系统基层建设是实现税收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拓进取,团结拼搏,大力推进基层建设,推动税收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会议管理办公系统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端正会风,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了关于最新的安徽省会议管理相关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端正会风,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议主要包括: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全体教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各类委员会和非常设领导机构的会议、学校领导主持召开或职能部门主持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会议等。
第三条会议应坚持高效、精简、节俭的原则:
(一)会议召开应注重实效,准备充分,与会人员汇报、交流要注意紧扣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态度明确,力戒空话套话重复话。
(二)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能合并的会议尽量统筹合并。学校专项工作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确定出席领导和与会人员。
(三)办会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凡能利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不到校外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香烟、花草、水果,不制作背景喷绘,不安排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发放纪念品。
第四条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条例规定进行。会议召开前学校应成立专门的会议筹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会议由筹备领导机构以文件形式通知,会议过程形成的各类材料由大会秘书组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条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分别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召集,会议的议题安排、会议组织、会议材料准备等应按照《中共安徽工程大学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安徽工程大学校长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学校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六条学校统一召开的全体教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议等涉及全校性的会议,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同意,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校办公室负责通知,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七条专项工作会议由学校分管领导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召集,并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八条学校各类委员会和非常设领导机构的会议,由学校分管领导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相应的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领导组组长召集,委员会或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九条学校主办或承办的涉及外单位参加的学术交流会或工作交流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成立由校级领导担任负责人的会议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并制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方案。根据会议内容由学校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十条各学院、各部门主办或承办的涉及外单位参加的学术交流或工作交流会,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并提前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如果涉及国(境)外单位或人员参加,须同时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十一条会议承办单位一般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填写《安徽工程大学会议审批表》并报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会议室、接待室。学校办公室将会议情况列入学校《一周工作安排》,经电子政务系统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向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会议组织和会务主要包括:发布会议通知、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组织会议考勤、安排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督促和检查会议决定(精神)的落实、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十三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履行请假制度,严格考勤制度,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二)对有保密要求的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不得擅自外传或讨论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会议管理办公系统篇七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x国税发[xxxx]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区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专业会议、部门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以下简称“区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决定、指示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3、制定区局年度工作计划;
4、学习税收政策,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定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6、讨论决定局属各单位请示区局的重要事项;
7、分析税收工作形势;
8、互通重要工作情况;
9、审定召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10、研究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四)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五)局长办公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二、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的`贯彻措施;
3、研究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方案;
4、初审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5、制定区局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
6、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
7、听取局属各单位的阶段和专题工作汇报及下阶段的工作安排,协调工作关系;
8、审议内部工作制度;
9、学习有关税收政策,讨论贯彻落实措施;
10、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局务会议议题由局属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交办公室集中,由召集人或主持人确定。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局务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报告,并指定人员代替出席。
(七)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三、局长专题会议
(一)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主持。
(三)局长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部署专题性工作。
(四)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局长专题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
(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总结全年税收工作;
2、分解全年税收收入计划;
3、表彰区局国税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交流工作经验;
5、讨论局长主题报告;
6、研究新一年税收工作要点;
7、讨论研究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五、专业会议
(一)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分管局长、区局承办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区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三)专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专业性工作。
(四)专业会议分专业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专业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六、部门专题会议
(一)部门专题会议由区局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部门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部门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布置部门重要工作。
(四)部门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部门专题会议由有关部门承办。
七、有关要求
(一)会议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能够精简的会议要精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二)会议实行审批制度。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审批;局长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签批;专业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局长签批;部门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长审批。
(三)记录纪要
1、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局长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3、专业会议由各承办单位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全套会议材料送办公室归档。
(四)会议办理
1、经批准的会议,由承办单位起草会议通知,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签发;
3、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的上网发布、会议材料的文印和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5、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的联系和车辆安排以及会议的食宿等工作。未经审批的会议,机关服务中心不得列支会议经费。
(五)会议地点
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区局召开,需要在局外召开的,应报局长审批。
(六)本办法适用于区局机关。
会议管理办公系统篇八
单位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就是开展会议。但是会议费的使用也是有要求的。福建省会议费管理办法最新管理是如何进行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福建省会议费管理办法完整版,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二类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召开并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先代会(专项工作先进表彰大会)。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省性会议。
(四)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省直机关会议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类会议。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二)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每年不超过1次。各单位召开的其他全省性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参会人员超过50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四)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一、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 其中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二、三、四类会议本地代表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榕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一类会议实行预算控制,驻会管理,按实核销。会前15天,办会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交会议支出细化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确定的预算范围内控制开支。会中省财政厅派人驻会,参与会议支出管理。会后办会单位及时结算,按实核销支出。
二、三、四类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本地代表按综合定额标准的50%核定。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附后)、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格式附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条 会议费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9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xx〕26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2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