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并弥补自己在学习或工作中的不足,进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较为完美的总结应该结合具体的实践和案例,充实和具体化表述。9.通过对自己过去一段时间的情况进行总结,我明确了自己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并制定了相应的计划,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反对恐怖主义手抄报篇一
“如同法国1789-1797年大革命当权的政党实行的威胁一样,凭借威胁的政府。”这个定义,主要是指国家恐怖主义,即政府实行的恐怖主义。此后,在实践中,恐怖主义一词被逐步适用于个人的和团体的各种暴力行为,但是,在恐怖主义的定义上没有新的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国际上出现的暗杀浪潮以及其他的恐怖行为导致了当时的国际联盟做出反应,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专门研究这个问题。其结果是1937年召开两个国际会议,一个是预防和惩罚恐怖主义的会议,另一个是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会议。前者制定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并有27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但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没有实行。公约第一条第2项把恐怖主义界定为:“恐怖行为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这是最早在国际性条约中对恐怖行为所作的界定。它明确指出恐怖行为是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是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但是,没有直接指出制造恐怖的手段是暴力。也没有提及国家恐怖主义。因为当时的暗杀浪潮,主要是针对国家和政府的。与法国大革命时由政府实行的恐怖主义显然不同。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初,恐怖主义大都与殖民地的冲突相联系,特别是在巴勒斯坦、马来亚、塞浦路斯、阿尔及利亚和肯尼亚的殖民地冲突。但是,当时很少把它们称为恐怖主义者,原因是人们对殖民统治的合法性有怀疑,同时,把这个词适用于以打击殖民武装为目标的战斗也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有人坚持认为,恐怖主义只能适用于直接针对非战士的暴力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期间,恐怖主义已普遍适用于来自反对国家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像美国三k党那样的保守组织的暴力行为。鉴于这些情况,1989年出版的牛津词典,给恐怖主义界定了两个涵义:其一是专门指法国大革命后政府的恐怖统治;其二是指“意图以恐怖手段打击异己者的政策;威胁方式的使用;引起恐怖的事实或者使人恐怖的情况。”其他词典关于恐怖主义的界定,已不再有法国大革命恐怖主义的专门涵义。
韦氏大词典(webster'sthirdnewinternationaldictionary)认为:恐怖主义是:(1)系统地使用恐怖行为作为强迫的手段;(2)一种威胁或者暴力的气氛。这个定义,强调了恐怖主义是一种系统的恐怖行为或者暴力、威胁的气氛,是正确的。恐怖主义必然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进行威胁,否则,就不能制造恐怖。而且,它不是孤立的暴力行为,而是系统地使用暴力。这种解释,是与“主义”的含义相符合的。所谓“主义”(ism),就是指“一种独特的教条,系统,或理论”。因此,恐怖主义就是把恐怖作为教条来信奉和实行。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恐怖主义的解释是:恐怖主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或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革命者和追求社会正义者,以及军队和秘密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这个定义,指出了恐怖主义的三个特征:(1)恐怖主义是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这种手段主要是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在暴力前面加上“令人莫测”的形容词,是非常恰当的,恐怖主义的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突发性,总是在人们意想不到的时间和地点,发动突然的袭击;(2)恐怖主义的打击目标是各国政府、公众、或个人;(3)恐怖主义的主体是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革命者和追求社会正义者。但这里列举的主体是不全面的,例如,没有提到国家。
《美国传统大学英语辞典》(americanheritagecollegedicitonaryoftheenglishlanguage1996,p.1854)对恐慌主义的解释是:对武力或暴力的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一个人或一个有组织的集团以威胁或胁迫社会或政府为目的而危害人类或财产,常带有意识形态或政治原因。
这个定义的最突出之点是:
(1)把政治目的具体化,明确指出“以威胁或胁迫社会或政府为目的”;
(2)指出恐怖主义行为是由于意识形态和政治原因;
(3)明确指出恐怖行为对财产的危害。
立法定义
2001年9月19日欧盟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通过两项法案,明确界定了欧洲范围内恐怖主义行为的概念和对相关罪行的量刑标准。有关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法案规定,恐怖主义行为的概念是个人或组织故意针对一个或多个国家,或针对被侵犯国家的机构和人民进行旨在威胁、严重破坏甚至摧毁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及其建筑物的行为。这个定义,显然是受美国“9.11”恐怖主义系列袭击事件的影响,就像是对“9.11”事件的描述。
1974年英国《防止恐怖主义法》界定的恐怖主义是“为了政治的目的使用暴力,包括任何为了使公众或其任何部分陷入恐怖而使用暴力。”这个简短的定义提及的三点内容:使用暴力、为了政治的目的、使公众陷于恐怖,我们认为都是非常必要的,但这个定义显然是不全面的,特别是没有指出使用暴力的目标。
在美国,《美国法典》第22条[title22,section2656f(d)]把恐怖主义定义为:“亚国家或者秘密代理人对非战斗人员实施的预谋的、基于政治动机的、通常意图影响公众的暴力。”这个定义包括5点内容,即恐怖主义的主体、目标、政治动机、目的、暴力。它把对象限于“非战斗人员”代表了不少人的主张,因为这个限制可以把战争与恐怖主义加以区别。但把主体局限于“亚国家或者秘密代理人”显然是不全面的。
虽然美国法典作了规定,但美国政府的各部门使用这个定义的只有美国国务院。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美国国防部却另有自己的定义。美国联邦调查局恐怖主义研究中心将恐怖主义界定为:为推进政治和社会目的、意在威胁或者胁迫政府、平民或者其部分而对人或者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者暴力(1991)。美国国防部(usdepartmentofdefense)将其界定为:意在胁迫或者威胁政府或者社会而对个人或者财产非法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通常为达到政治、宗教或者意识形态目的。
时为美国副总统的乔治·布什任命的恐怖主义特别工作组在1986年给恐怖主义所下的定义:恐怖主义是为了促进政治的或社会的目的而对人或财产非法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通常是意图威胁或强迫政府、个人或集团以改变他们的行为或政见。这个定义,在政治目的之外,还加上社会目的,这就扩大了恐怖主义的范围,把那些反对堕胎、保护环境或保护动物为目的而实施的恐怖行为,也包括在恐怖主义之内。
总结
恐怖主义的定义一直引起争议,各种法律体制和政府机构在他们的国家法规当中对恐怖主义采用不同的定义。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罪行定义一致性的进程一直停滞不前,这是基于“恐怖主义”一词含有政治和情感意味。安格斯·马丁就这一点向澳洲议会说明“国际社会一直未能就恐怖主义建立一套可被接纳、全盘的定义。在1970至1980年代,联合国曾经试图对此作出定义,但成员国对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所引起的冲突而使用暴力的情况上有分歧,最终不了了之”。
这些分歧使联合国不能订立包含单一、全面、具法律约束力的恐怖主义定义在内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不过,国际社会己采纳了一系列的部级公约,列明各种恐怖活动的定义及就此立法管制。自1994年,联合国大会再三以这样的言词谴责恐怖活动:“企图引起公众恐慌的犯罪行动,不管是个人还是团体为追求政治目的而从事这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不管其背后的性质是政治、意识形态、哲学、种族、宗教等都不能使之合法化”。
著名学者布鲁斯·霍夫曼(brucehoffman)评论道:
“不仅是同一个政府组织里的部门不能就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专家及其他在这个领域享负盛名的学者也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阿莱克斯·施密德在他的权威研究《政治恐怖主义:调查指引》里动用了约一百页的文字测试逾百种恐怖主义的定义,试图找出一个可被广泛接纳、合理全面的解释。在经历了四年及出版了第二版后,施密德仍未能达到目的,他在修改版本里的第一句便明言“仍在寻找适当的定义”。沃尔特·拉克尔对于施密德未能在他的重要著作里找到恐怖主义的定义感到失望,并指要么寻找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不可能,要么就是不值得这样做。”
不过,霍夫曼也认为恐怖主义的一些主要特征是可以辨识的,他提出将恐怖份子与其他罪犯作出区分,也将恐怖主义与其他犯罪作出区分,结果得出恐怖主义是:
不可避免地以政治为目的或动机
诉诸暴力或扬言要诉诸暴力
计划要对目标或受害人以外的人物或团体造成深远的心理影响
由亚国家组织或非国家行为者干犯。
马歇尔欧洲安全研究中心的卡斯滕·博克施泰特提出的定义强调了出恐怖主义的心理和策略层面:
“恐怖主义是不对称冲突当中的政治暴力,通过暴力使他人受害或破坏非战斗目标(有时是具标志性的事物)来试图引起恐慌及心理上的畏惧(有时是无差别的)。这些指挥行动的隐蔽非法组织意在传达信息。恐怖主义的目标是要透过暴力的表述在传媒面前曝光以达到最佳的宣传效果,以影响目标观众及达到短期或中期的目的,并进一步追求长期的最终目的的。”
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的沃尔特·拉克尔提到“恐怖主义唯一广被认可的特质是涉及暴力行为或其武力威胁”。不过这说法并未为恐怖主义提供一个可用的定义,因为恐怖主义的许多暴力行为并不视为恐怖主义,如战争、暴动、有组织犯罪,甚至是普通的袭击。不涉及人命伤亡的财物毁坏一般不被视为暴力罪行,但地球解放阵线和动物解放阵线却将财物毁坏形容为暴力和恐怖主义。
恐怖袭击通常以这种手段将心理影响的程度和受影响的时间提到最高,恐怖主义的每次行动都是一个“演出”,影响许多的观众。恐怖份子会袭击国家的标志性物件,以展示威力及试图动摇敌对国家的根基,这对政府有负面的影响,反之能提升操纵恐怖活动的恐怖组织的声望及其意识形态。
恐怖主义通常带有政治目的,如同抗议和写信一样,恐怖主义也是一种政治手段,当激进分子认为别无他法去达成目的的时候便会采取这种手段。他们认为如果诉求无法得到实现会比平民伤亡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宗教与恐怖主义便因此经常连上关系,当政治斗争融入在宗教的框架里,例如祖先故土及圣城的控制权(以色列、耶路撒冷),而政治目的的失败便会变成宗教上的失败,这比起他们失去生命或平民失去生命来得更严重。
通常来说,恐怖主义的受害人被当成目标不是因为他们是威胁,而是因为他们是恐怖份子眼中特定的“象征、工具、人物”。他们的受害让恐怖份子散播恐慌的目的得以达成,使他们的讯息得以传达开去,达成他们的宗教及政治诉求。
一些官员及政府机构以行动的合法性或不法性来定义恐怖主义。在这个定义下,如果在政府的规范下,一般被视为恐怖主义的行动也会因此而变得不被认为是恐怖主义。如在政府的许可下实施炸弹袭击以争取支持不会被视为恐怖主义。这种尺度的定义产生了不少问题,不是被一致地被接纳,因为这个定义否定了国家恐怖主义的存在。这些行动会否被视为恐怖主义取决于其背后是否得到国家支持。“法定”和“合法”可以是主观的,政府的观点具决定性的作用。
在各种定义当中,有些定义并没有考虑到平民在被占领地区使用合法暴力的可能性。另一些定义认为抵抗运动的暴力行为无差别地伤害平民或非战斗人员才被视为恐怖组织,区分出合法和非法的暴力行为。据学者阿里·卡恩所说,这种区分是从政治上作出判断。
与之有关连但又不完全相等的是暴力非国家行为者,语义包括恐怖份子,但并不包括国家恐怖主义。根据联邦调查局,恐怖主义是指非法对人物或财产实施暴力以恫吓或威逼政府、平民,以促成其政治或社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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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恐怖主义手抄报篇二
在1975年初,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就刑事司法准则与目标成立国家咨询委员会,在委员会写作的五册著作当中,其中一册名为《**与恐怖主义》,由**与恐怖主义的特别工作组所著,他们将恐怖主义的种类分为六类。
内乱-干扰和平、安全及社会正常运作的集体暴力行为。
政治恐怖主义-为了追求政治目的而计划在社会制造恐慌的暴力犯罪行为。
非政治恐怖主义-不以政治目的为前提的恐怖主义,显示出“其有意的制造高度恐慌,最终为了争取个人或集体利益,但没有政治上的意图”。
类恐怖主义-暴力犯罪行为的附属品,其形式及表达方式类似真正的恐怖主义,但缺乏其要素。它的主要目的并非要引起恐慌,但类恐怖主义利用恐怖份子的形式及技巧以达成相似的结果。例如在逃的重罪犯胁持人质就是类恐怖主义,模式与恐怖主义类同,但目的却大相迳庭。
有限政治恐怖主义-真正的政治恐怖主义采取革命的形式进行,有限政治恐怖主义是指“以意识形态或政治为动机的恐怖活动,但其活动并是要夺取国家的控制权”。
国家恐怖主义-“指以恐怖或压迫手段进行统治的国家,其程度与恐怖主义相若”,又可指由政府为了追求其政治目的或其外交政策而进行恐怖活动。
反对恐怖主义手抄报篇三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国际犯罪,但不属于政治犯罪。理论界公认的政治犯罪,应当是指政治敌对者或政治异己分子,出于政治性的动机,或为达到特定的政治目的,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更为确切的说,是指行为人因其政治理想或信念而形成确信,认为必须以其行动实现其理念,并因其实践政治确信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例如,政治偏激者(包括极左或极右派)出于盲目的政治狂热以及纳粹信徒的军官出于盲目的服从命令而产生的政治确信。这些“盲目的确信”必然导致丧尽天良的行为。长期以来,由于国际刑法理论一直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含有某种政治动机或政治目的,从而使恐怖主义犯罪与政治犯罪的界限变得难以区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是决定其犯罪性质的必备要件。
恐怖主义犯罪主观上无疑只能由故意构成,但其目的和动机则具有多样性特征,既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也存在种族、民族、宗教、道德和心理等方面的因素,甚至是出于寻求公正待遇而采取的暴力反抗方式。单纯分析这些因素产生的动机或形成的目的似乎易于获得同情和理解,因而会产生非否定性的评价。但实质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恐怖主义分子虽然寻求令人尊敬,但他们并不是“自由战士”。当他们实施暴行的既定目标直接指向执政政权时,其暴行可能含有革命性的一面;但如果他们实施暴行针对的目标是平民或平民财产,那么其暴行就是地地道道的恐怖主义。因此,恐怖主义分子不能以组成为自由而战的游击队来主张其行为的合法性。不论是由于多变的国际格局,还是人群的贫富分化或政治信仰滋生的暴力行为,不论其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多么看似合理,只要其行为对象是无辜平民或平民财产,就构成国际法上确认的恐怖主义罪行。
近年来,在国际社会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文件中,出现了“为了政治目的”的修饰语,但从联合国认可的恐怖主义犯罪原因的多样性上分析,政治目的只是其中之一,国际社会并没有强调构成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实施恐怖主义罪行的目的还有出于哲学、意识形态和宗教等其他性质的原因。这表明,政治目的只是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一个选择要件,而非必备要件。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是故意犯罪的灵魂,它们的形式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而非说明行为性质的本身。如美国起诉本·拉登及其同伙的主要罪行是炸毁美国驻肯尼亚内罗毕使馆和驻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使馆,以及阴谋在美国境外杀害美国国民,并没有提及其犯罪行为的政治目的或动机。联合国安理会第1333号决议进一步指出,这类事件对国家社会的和平与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关注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行为的目的。是否怀有政治目的,并不影响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及其应受到的惩罚。
反对恐怖主义手抄报篇四
恐怖主义是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一般是指有意制造恐慌的暴力行为,意在达成宗教、政治或意识形态上的目的而故意攻击非战斗人员(平民)或将他们的安危置之不理,这类行动由非政府机构策动。
在刑事法律上对恐怖主义的定义都不一致,有些定义还将非法的暴力和战争包括在内。一般来说,犯罪组织以相似的手段来勒索保护费或执行沉默守则并不被视为恐怖主义,不过如果由具有政治动机的组织来实施这些行动也有可能被视为恐怖主义。“恐怖主义”一词带有政治及情感上的含意,其精确的定义便更难以辨识,从学术研究上可以找到多达100个恐怖主义的定义。恐怖主义的概念具备争论性,因为国家当局可用以将政敌或其他对手非法化,从而便国家武装部队可理直气壮地打击敌人(这种武力行为可能会被敌国描述为恐怖活动)。恐怖主义由广域的政治组织实行以达成他们的目的,这些政治组织包括左翼及右翼政党、民族主义团体、宗教团体、革命分子及当权的政府。他们之间的共同点是他们会不惜肆意向非战斗人员使用暴力来为团体、思想或个人争取注意。
19世纪初,由于欧洲各国已经进入资本主义,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引起了底层知识分子不满,随之而来左翼思想在底层知识分子得到了广泛传播,随着巴黎公社的覆灭和无政府主义的活跃,各种恐怖活动随之欧洲各国活跃起来,连大西洋另一边的美国也未能幸免。到了20世纪代后由于欧洲各国爆发经济危机,各国政府不得不面对国内各种问题,在二战之后,随着欧美各国通过不同政策来提高本国底层民众生活,恐怖主义也随之消失了。
20世纪60年代以后,全球对石油需求不断扩大,恐怖主义活动又开始日益频繁,在西欧、中东、拉丁美洲和南亚等地区蔓延。恐怖主义活动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对策,先后颁布了反恐怖主义的法令,建立了反恐怖部队,并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1972年11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裁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措施。1973年起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的公约。还有一些区域性组织也制定了反恐怖条约。中国政府分别加入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反恐怖主义公约。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以恐怖主义手段进行政治斗争。
美国国务院全球恐怖主义形势报告,和一样,美国继续将伊朗、苏丹、古巴和叙利亚四国列入“支持恐怖主义国家”的黑名单,而因“天安”舰事件备受关注的朝鲜则未被列入黑名单。在黑名单上的四个国家中,伊朗被美国称为最活跃的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美国国务院在这份送交国会的年度报告中指出,伊朗为恐怖分子以及东亚和中亚的激进组织提供财政、物资和后勤支持,直接影响到国际社会促进和平的努力,同时危及波斯湾地区的经济稳定,破坏了民主制度的成长。报告同时指责苏丹、叙利亚、古巴为一些恐怖组织和激进组织提供安全避难所以及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支持。
反对恐怖主义手抄报篇五
你知道网络恐怖主义吗?事实上,不管你知道与否,随着网络犯罪的产业化发展,威胁信息安全的网络恐怖主义日益猖獗,,全球因为恶意软件带来的损失超过了1000亿美元。
当越来越多的数据在线化,当从笔记本或者手机中窃取情报越来越容易,当敏感信息泄露事件发生的越来越频繁,当网络犯罪由原来的小团伙行为发展到现今的分工专业且明确的产业链,由产业化的恶意软件导演的世界范围的愈发此起彼伏。这些事实再次证明了网络恐怖主义带来的不可忽视的威胁。而解决这些隐患的根本在于技术创新,也就是用更先进的技术来摧毁犯罪分子的企图。同时,他还呼吁加快全球的网络犯罪立法工作。不仅依靠安全厂商,还有通过相关部门和法律途径来抑制网络恐怖主义的发展。
反对恐怖主义手抄报篇六
1、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主要是指为实现民族独立、自治权或因为种族歧视和种族矛盾而引起的恐怖主义,如英国的“爱尔兰共和军”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宗教型恐怖主义。这类恐怖主义往往带有狂热的宗教信仰,或者因为宗教矛盾激化而采取极端暴力的手段,如“穆斯林兄弟会”和哈马斯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组织。
3、极端恐怖主义,主要是指极“左”派和极右派恐怖主义。这类恐怖主义在极端意识形态的控制下,往往采取暴力手段对待意识形态上持不同政见者,如德国的新法西斯组织和意大利的“红色旅”。
4、国家恐怖主义。这类恐怖主义或多或少地受到某国政府的直接或间接的支持,如本·拉登领导的恐怖组织曾受到阿富汗塔利班政府的支持。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和特征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
1、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性
“一般来说,当恐怖主义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恐怖主义便具有国际性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
(3)从该犯罪与国家的关系来看,恐怖主义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包括资金支持、运送或提供武器及提供训练营等。这种得到政府支持的犯罪团体(甚或个人),必然是针对其他国家的,因而具有国际性。
反对恐怖主义手抄报篇七
(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反恐防恐意识和知识,加强防范恐怖活动及安全应急自救教育。要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筑起铜墙铁壁,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二)、加强网络反恐力度:1、加强平台监控;2、监控涉恐信息;3、掌握活动踪迹;4、侦测恐怖活动;5、封堵传播渠道。
(三)、注重源头治理。在政治上要做到:减少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各阶层、各族群的平等政治参与;在经济和教育上则要做到:提升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口素质,提高其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增强其造血功能,缩减社会各阶层差距,减少社会矛盾激化的可能。
(四)、加强反恐专门力量建设,加大反恐战术训练以及加强反恐装备建设。
(五)、推进国际反恐合作。恐怖主义的全球化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仅靠某一个国家的力量已经不能对付,任何国家都有义务反恐。此外,我国还应当以不断增强的综合国力为后盾,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和地区范围内的作用和影响,积极同周边国家合作,以求在反恐怖行动中取得谅解、支持和协作。
(六)、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恐怖主义理论和恐怖组织的产生形成与民族宗教问题息息相关。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社会主义国家,要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首先,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其次,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缩小与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再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规定,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全力做好民族保卫和宗教保卫工作,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热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反对恐怖主义手抄报篇八
当前国际社会对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惩治大多还停留在案后刑事处罚的特殊预防阶段,在恐怖主义犯罪制造令人震惊的惨剧之后发出慰问与声援。这使我们不能不深深地感到国际刑法的滞后性。此外,对恐怖主义犯罪采取武装镇压并不是国际社会提倡的惩治策略,无论是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爆炸、袭击等,还是依靠武力惩治国际恐怖犯罪分子的“战争”,都与联合国要求的最终目标背道而驰。从事实上看,无论是邪恶的袭击,还是正义的自卫,受到伤害的总是那些易受攻击的和毫无戒备的平民。在美国发生的“9.11”袭击事件引起世界各国的震惊,对于美国而言,这次事件确实比1941年日本军国主义所制造的珍珠港袭击事件的损失还要惨重,而且无法单纯从客观物质损失上对之加以衡量;另一方面,美国为惩治恐怖主义分子的暴行而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和拉登基地组织进行的武装打击行为,同样给阿富汗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国际社会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公正、合理地解决地区冲突,并大力解决发展问题。惟有如此,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才能取得成效,才有可能彻底地遏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以战争方式惩治国际恐怖主义是治标,恐怖主义袭击及以反恐名义出现的不受制约的军事行动,无疑都会给世界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战争的形式甚至已经难以准确地区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恐怖主义使国际安全面临多重挑战,反恐怖行动同样使用世界秩序陷入一种暂时的混乱状态。美国月13日单方提出退出《限制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条约》,这不仅撼动了核威胁的平衡基石,而且预示了国际和平与稳定的潜在威胁,容易导致新的军备竞赛,从而出现“核恐怖”和“军事恐怖”的局面。有效地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关键是治本,而治本的关键是逐渐完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文件和国家之间的充分合作,及时消除导致恐怖主义犯罪根由的不公正现象,从根本上杜绝恐怖主义行为的产生与发展。这种方式可以防止或者减少愤怒的情绪和报复的心理,从而减少被害人的身心痛苦以及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宁造成的威胁。当然,要从根上铲除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在形成因素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即便对恐怖主义犯罪及时有效的制止,也需要各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坚定决心和积极的国际合作,如断绝恐怖主义犯罪的财力来源等。
就当前而言,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策略较消除国际社会的不公正现象更简便易行。近年来适用的非刑事法律的手段,是对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家或组织直接采取经济制裁;近期适用的法律手段,则是通过法律措施摧毁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暨资助的源头,严惩给予恐怖主义犯罪各种帮助的国家、组织和个人。然而,单纯的武力镇压、经济制裁只能治标,却不根治其内在动因。面对令人发指的恐怖主义犯罪危害,为了防止使用“同态复仇”的方式,为了更有效、更彻底地根除恐怖主义犯罪,为了国际社会的和平、字全与正义,各国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应考虑1970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原则之宣言》中所强调的“各国因此应以谈判、调查、调停、调解、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来化解矛盾、隔阂、妥善解决对立和对抗,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