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旅游的学年论文篇一
(一)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近几十年计算机技术发展很快,它给各部门的面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对输电线路保护的影响也不例外。在继电保护技术领域,计算机除了用作故障分析之外,19xx年已提出用作继电保护装置。在20世纪70年代,计算机保护只是探索,到了70年代末期,计算机出现了重大突破,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飞速发展,用于继电保护中增加了其可靠性安全性。那年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学会的教育委员会组织经过一次世界性计算机继电保护研讨班。在此之后,世界各大继电器制造商都先后推出了各种定型的商业性微机保护产品。目前,发展最快的是日本。
我国机保护的发展从硬件上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单cpu的8位微处理器构成的微机保护装置。主要特点为:保护采用8位微处理器mc6809构成微机系统,由于mc6809仅仅是一个cpu,因此需要在外部扩展许多硬件电路,所以总线必须引出插件,保护的存储器容量较小,程序和保护的定值均存放在eprom中,定值的改写十分不方便,保护装置中仅有软件时钟,东直流电源消失后始终便停止运行,硬件不具备数据远传功能。
仅有一个cpu,所有的保护功能只能集中有这歌cpu处理,可靠性较低。其代表产品为wxb-01微机高压线路保护装置。
第二阶段是以多个8位单片机组成的多微机系统,其主要特点为:具有多个8位单片机,由于采用了单片机,需要外部扩展的硬件电路较少,因此可以做到总先不引出插件,保护专职的定值存放在eeprom中,定值修改十分方便。设有硬件时钟芯片,依靠备用电源的支持,装置直流电源小孩死后,硬件时钟可继续运行,硬件上设计了数据原厂的串行接口,由于硬件有多个单片机系统组成,因此一天输电线路的多重保护的功能可分散于不同的单片机系统,增加了保护装置的可靠性。其代表产品为wxb-11系列微机保护装置。
第三阶段是以16位机单片机构成的多微机系统。例如以英特尔公司的80c196kb构成的微机系统。有些单片机内部资源丰富,具有叫大容量的ram和eprom,因而可以做到不需要在芯片外部扩展存储器,可以做到总线不引出芯片。例如一人本三菱公司的m77芯片构成的微机系统。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
1、能使学生们对微机保护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高效和可靠的供电;
3、能够对目前微机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个系统总结和提出一套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1、输电线路微机保护综述。
包括微机保护发展历程及趋势、线路微机保护的特点、线路微机保护的构成、微机保护的优缺点、微机保护算法、距离保护算法的研究等。
2、典型输电线路微机保护方案研究
系统介绍wbh-25(s)的保护特点、实现方法、优势及数据参数等
3、微机保护中距离元件的仿真
有matlab仿真微机保护,得出各种波形。
4、对微机保护的方案进行研究并予以评价。
根据上述研究内容,总课题下设如下章节:
第一章、输电线路微机保护综述
第二章、典型输电线路微机保护方案研究
第三章、距离元件仿真及分析
第四章、微机保护优缺点分析
(二)课题的研究目标
(三)预期成果形式
将所研究的课题的成果以论文的形式整理起来,并且参与以后参与现场输电线路微机保护的研究。
(一)研究方法与步骤
本课题的研究主要采用理论研究、现场参观(参观发电厂)、计算机仿真等方法。
对于个别带有创新性的,能提出重要见解的小范围的教学研究,则通过建立科学的假设,采用仿真实验研究的方法。
研究步骤如下:
20xx年6月上旬准备毕业答辩事宜。
(二)关键步骤
1、对于微机保护理论知识的研究分析及吸收;
2、电力系统模型构建;
3、计算机仿真实验。
1、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总结并形成基于微机保护的理论与方法;
2、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探索并总结微机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方法;
3、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探索以后微机保护的发展趋势;
4、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开发出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微机保护装置。
(一)研究条件
本次课题的研究借助了matlab软件进行仿真进行研究。
(二)参考文献
旅游的学年论文篇二
以下是硕士论文写作的基本步骤、几个重点环节,以及引证的规范问题。
第一节 写作八个步骤 严格地说,提笔写(或在电脑上打字)之前的许多步骤都属于论文写作的必要环节,一定程度上比实际动手写重要得多。许多过来的人都有体会,完成一篇较大的论文,准备过程时非常重要,一旦真正准备好了,动手写作的时间不过数天到数周。
第一步,确定论文的选题。选题是否得当,对于论文的成功,影响很大,甚至可以说,一个好的选题等于成功了一半。
虽然选任何本专业范围内的题目都能够写出东西来,但是一定考虑是否可以做到有新观点、新发现、新角度、新研究方法、新材料等。注意不要题目选的过大,无法在这个相对狭小的范围内展开。
根据许多硕士论文的选题经验,这一级论文的选题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本专业的研究空白、发生争议的热点话题(自己的观点感到较为充分)、对比性的话题、从其他专业角度研究本专业的话题(这是一种选题的学科交叉或边际效应)、有新的插入角度的老话题、刚刚冒出来的本专业的新问题等。第二步,围绕已经确定的论文选题,收集(或者叫“文献检索”)并细读相关的研究资料与理论依据。
这一步的工作是较为艰苦的,查找资料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很大。这一步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没有这一步,你的论文内容很可能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重复了别人已经做过的工作,等于白做;查找的过程,也是启发思路、产生观点火花的过程,不走这一步,等于掐掉了自己新观点、新视角、新材料的来源。
这也是为下一步做观点、角度、材料上的准备。第三步,提出你自己关于选题的理论假设,或要研究的具体问题与核心问题。
选题是指准备写的论文的大体方向和范围,真要动手写作,就会遇到两类具体的问题。第一类属于观点方面的:我的具体观点是什么?你可以设想出一个或几个观点,但它们仅仅是一种假设,通过许多证据、材料,通过严密的论证和适当的论证框架结构,证明你的假设是成立的,这才能形成论文的主体。
第二类属于实用方面的:我要具体论证什么问题?你可以提出许多原因、各种环境条件的影响,它们是不是与所论证的问题相关,相关到什么程度,这需要通过科学的调查数据和(实证)分析。不论哪一种情况,这涉及论文的中心思想或论证主题,一定要明确,并且贯穿论文的始终。
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大体可以归为两大范畴,思辨研究和实证研究,后者又可分为定性研究、定量研究两种具体的研究方法。人们为探究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而采用不同的研究取向,不同的研究取向又有不同的研究方法,不同的研究假设、收集资料的方式和对结果的判断标准。
但是各种研究方法在现在的论文写作中,已经越来越多地呈现相容和内在的连接。一般地说,根据自己的选题和讨论的具体问题,可以以一种研究方法为主,辅以其他的方法。
但是,一定要根据实际需要,而不要为了显示研究方法的多样而有意去做。例如一个很宏观的话题本来适于思辨研究,硬要加进一项微观的量化调查结果证明什么,反而会弄巧成拙。
这是现在写好论文要把握的一个具体问题。第五步,设计论文的框架结构。
一般文章的写作也需要有这一步,但对硕士论文来说,更为必要,其要求也更细一些。一般情况下,一篇硕士论文要有绪章、入题的第一章、主体章节,以及结束语。
章节的设置在写前要有个大体的布局逻辑,使之结构合理;章和章之间有一种逻辑上衔接关系,防止盲目写下去,淹没主题,不知所云。这一步很少有一次完成的,往往会根据收集材料的情况、调查访问中遇到的新情况,经常变动。
但是就像建筑师在盖房子前必须有图纸一样,到了写硕士论文这个层次上,大体的文章框架不能仅仅存于脑子中,一般要形成文字,相对细致一些,具体到“节”更好(但“节”的层次开始时不要固定化),便于写作时心中有数。到了设计论文框架这一步,因为有了文字化的章节设计,除了请导师指导外,这是在正式动笔写前较广泛地征求其他专家意见的一个好机会。
通过设计论文框架,可以大体看出文章的价值或存在的问题。第六步,对已经取得的文献资料、调查材料和各种论据进行分析、归类,分别充实到各章节中,再进行解释、论证。
旅游的学年论文篇三
科室: 设备名称: 数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购置必需性:
1、若科室已有同类设备,说明科室同类设备数量及品牌,并说明申请理由:
如是因为原设备老化,请说明使用年限;
如是因为病人量上升,不够使用,请说明现每天或每月或每年工作量; 如是因为原有设备性能不足不能满足现在工作需求,请详细说明新申请设备与原有设备区别,为何不能满足现有工作需求)
如有其它原因,请阐述清楚。
2、若科室无同类设备,请说明申购理由。
二、市场情况及其他医院使用情况:
目前了解到的该产品都有哪些品牌及对应的`市场价位,省内外其他医院的使用的都是哪些品牌,价位。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列入河南省物价局医疗卫生收费标准的收费代码及收费标准,预期工作量,预期收回成本时间。
2、有无与设备配套使用的专用耗材或者试剂,耗材医疗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模板或试剂名称,耗材或试剂的价格及收费情况。
四、安装地点:
五、使用操作人员资质:
操作人员是否需要相应的上岗证。
科主任签字:
旅游的学年论文篇四
智慧城市是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出现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概念引起全球关注始于 20xx年。由于全球智慧城市建设刚刚兴起,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都十分有限,主要是围绕智慧城市是什么、如何建设它来展开的,并且这些研究目前整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实践进展也十分有限,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借鉴他方现有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并为我所用,以促进中国智慧城市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和实践探索的持续深入,是行政管理学者需要承担的重大责任。对于笔者而言,阅读和借鉴前辈们的研究和实践成果,是寻求自身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的依据所在。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
1.信息技术与城市发展方面的研究。
2.智慧城市建设的目标、意义和应用领域方面的研究。
3.智慧城市建设的基本条件与策略方面的研究。
4.智慧城市建设的思路和路径方面的研究。
5.智慧城市建设的风险、效益和评价方面的研究。
6.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的案例研究。
(二)国内外实践发展状况。
(一)选题背景。
旅游的学年论文篇五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遭到很大破坏,尤其是一些引入重污染、高消耗的化工企业的地方,雾霾笼罩,其生态已十分恶化,当地的居民也因此而饱受环境恶化之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些规定都过于抽象,没有具体化为特定的环境权益,当事人也因此而缺少主张环境权益的请求权依据,不能维护自身的环境人格权利益。而且环境污染不同于一般的侵权,它是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并最终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影响子孙后代的利益,所以对于环境保护,应该是“预防为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损害后果出现以后再予以制止,但其造成的结果已经是不可逆转,要恢复原状须付出极大的代价。因此,要将环境利益予以法定化,待危害结果到来之前,权益主体能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此外,我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虽然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违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处罚,但从公权力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主动发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总是冰山一角,还有大量的环境污染行为没有受到监管,导致污染环境的行为总是屡禁不止。其实与其从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入手,倒不如转化为私权的主动行使,即将环境权益转为环境人格权并实现法定化。耶林认为,“法的本质是实际的执行相对于公法和刑法的实行被托付给国家权力机关,并以义务的形式得以保障,私法的实行以权利的形式完全听凭于私人个体的自由倡议和自我行动。”环境牵涉到每一个个体的身心健康,事关每一个法律主体的法益,因此,将环境人格权予以法定化,便使之内化为每一个主体道德上的义务,在一定范围内,让法律主体充当法律的守护者与执行者。
二、环境人格权的概述
郭道晖先生认为,“法定权利实际上是对权利的界定,即规定权利的范围与自由度。法定权利中往往隐含有某些不得超越界限的义务。”权利的界定,权利法定化,也会约束国家自身,从而监督公权力的行使,“一个完善且充分发达的法律制度,对于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这两种截然相对的形式来讲,处于居间的位置。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私法制度,它可以界定出私人或私人群体的行动领域,以防止或反对相互侵犯的行为、避免或阻止严重妨碍他人的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为和社会冲突。”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国家通过超实在的法,通过自然法,通过自然法的原则,而受自己的实在法的约束,在此基础上实在法本身的效力才能够得到确立。”也就是说,权利经过法定化之后,其界限得以明确,甚至是国家自身也不可以越线。因此,即使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法定化的权利也可以得到切实的保障与维护。可以说,权利的法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责任之一,应该通过法定化来实现具体的权利,尤其是社会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的权利的法定化。对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我国来说,环境人格权的法定化非常必要。
目前,关于环境人格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学界一般接受吕忠梅教授的定义,“环境人格权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环境人格权制度是借鉴民事人格权制度的框架、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内容建立的。”此外,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人格权与传统民法所规定的身心健康权是不同的,“环境人格权来自于人对整个环境资源要素的本能需要,来自于人类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参与自然界的能量流动与物质循环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身心健康权的利益基础是人的自然属性或生物属性,它是将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来定位的,而传统的身心健康权是以人的生理属性或人与自然的相互分离来定位的。”也就是说,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依据法律所固有的,以环境的生态价值与美学价值为基础的人格权。
从通说来看,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所固有的权利,目前环境污染已日益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人们也开始注重环境法益,而且环境是每一个个体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与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一样都与人本身是息息相关的,所以人格环境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有了环境人格权,人的主体性权利才是完整的。这里,环境人格权利益意味着环境人格权内化为主体自身的一种权益,法律主体便可自觉主动地维护自身的环境人格利益,从而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社会公共环境。但环境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性权利,它的客体是环境人格利益,其目的是保护人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此外,环境人格权还表征着人的自然属性,它除了具有物质性、精神属性的特征外,还具有公益性,原因在于环境权益与一般法益不同,环境具有公共资源的性质,一旦损害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也被破坏。同样,当环境的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个人利益也遭到损害,也就是说,环境人格权除了维护个体私益,还兼具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三、环境人格权法定化的法理论证
( 一) 环境人格权与人格权的视角
环境人格表征着人的自然属性,是人格权的一种,这里的人格权是广义的,包含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它是人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环境人格权的理论制度既包含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也包含特别人格权中的内容,“在民法中人格是与人格权分离的,正是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人格的法定化,所以该利益得到民法的救济与保障。同样,环境保护人格权也应该实现法定化,这样才有法律基础支持。当人们认识到民法可以对生命、健康、自由这些权利进行救济时,实际上首先认识到了人格权可以成为一项与人格相分离的民事权利。只有在成为一项民事权利以后,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才能成为侵权法保障的对象,民法才能真正地为它提供救济。”对此,耶林也认为,要求权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权利源于人格。并且认为,“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因此,是权利者自己的义务。”基于环境人格权与人格权的共性,笔者主张将“环境人格”与“环境人格权”相分离,使环境人格利益得以法定化,以使其成为一项拥有法律约束力的利益。
然而环境人格权又与人格权不同,因为民法上的人格权是以私益为内容的,而环境人格权兼具私益与公益,其受害主体是特定的,而受益主体是生活在环境中的每一个人,是不特定的,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任何人都不能否认优美舒适的环境对个人及其后代的重要性。如今我国的环境污染严重,而我国的国民对环境质量也有了越来越多的要求,这就不能不引起法律的重视与保护。环境人格只有法定化为环境人格权,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对利益主体而言,环境人格法定化可以使之具有一个请求权依据,从而维护自身的环境人格利益,排除他人对公共环境人格利益的妨害,对此有人认为,环境问题就是环保部的事情,交由其保护岂不名正言顺? 首先,从人的本性来看,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公益性,所以人人都会不自觉地互相推诿,无法像对待自己的权益的`一样对待公共利益。其次,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也是存在诸多漏洞的,这里主要是指立法者“有意识的漏洞”,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 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该法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字眼太过模糊,是立法者利益权衡故意留下的漏洞,如此,环保部不能全面地保护环境人格权。
( 二) 环境人格权的救济权视角
从理论层面上讲,环境人格权的法定化是权利具体化的过程,也是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途径。从权利的内容到权利的限度,从权利的实现程序到权利的灭失,从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到程序意义上的权利,将环境人格权进行法定化,能够建立起权利保护的制度屏障,从而切实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环境人格权的法定化是对权利的利益化进行明确化,将应然与实然的权利连接在一起,将抽象模糊的权利转化成为具体确定的权利,将自发性的权利转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实有权利。环境人格权法定化使得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的身份得以明确,简明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法律关系参与者可以预期法律后果,维护了法律的安定性。拉德布鲁赫对法的安定性的要求是: “在任何一个法的争论中,总要有一个是最终的结论,哪怕这一结论是不切实际的。”而在现行的救济法律体系中,多是以危害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为救济标准,如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笔者认为,环境人格权的侵害也应该是法律的救济标准,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最终也是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所以环境人格权应予以法定化并作为法律救济的权利标准。
同时,环境人格实现法定化意味着主体的环境人格受到民法的保障和救济,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应然的层面。我国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并不囊括环境保护的利益。对此有人认为,可以将环境保护人格权纳入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中,但是污染环境与侵害生命健康不同,后者是以危害后果作为赔偿的依据,而对于污染环境而言,如果到了有严重的损害后果才加以救济,未免太迟了。而且环境污染是个逐步恶化、日积月累的过程,事前可以采取预防措施,甚至在污染未达到严重后果时便可予以停止侵害。此外,我们的环境人格利益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主体存在不对等结构。民事诉讼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难道个人抑或群体的环境受到了侵害就无法救济了吗? 在现实中,深受被严重污染的环境之害的人们往往没有意识到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抑或意识到了但却申诉无门,而有公益心的一些组织有能力却又没有诉讼资格。笔者认为,应将环境保护人格权同生命健康权的位置对等,让每一个人像主张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一样主张自己的环境人格利益。
四、结论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的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加之人们的不重视,致使环境污染严重,雾霾横行。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也采取救济措施,但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来看,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救济存在立法缺陷,对于执行主体规定得过于模糊,从效果来看仅具有宣示性作用。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污染环境的违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监督管理,但我国的污染行为数不胜数,环境保护主观部门不可能一一予以查处,所以环境污染行为屡禁不止,空气质量也是每况愈下。而环境是每个个体生存都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基于环境的法益对每个人来说具有自然属性,也是每个权利主体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但环境所伴随的法益具有公益性,正是因为其仅具有公益性,人们基于一种惰性,便对公共事物不闻不问,互相推诿,造成“无人问津”的局面。因此,需要将环境权益纳入公民自身的环境人格权,实现法定化,将环境人格利益的应有权利转为法定权利。
环境人格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与民法上的人格权一样具有物质性、精神性,但其也具有公益性。因为环境人格权包含着私益,如果私益得到维护,公益也能得到保障,反过来也是如此。此外,环境人格权的救济也不同于一般人格权,民法上的权利救济多以造成损害后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环境人格权若是以造成损害后果为依据,其所产生的结果将是不可逆转的,而且治理环境的代价也非常巨大。所以笔者主张,将环境人格权予以法定化,环境人格权法定化的论证经法定化为权利为主张环境人格利益的主体享受法律的保障提供了可能,从而也才能够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应有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环境人格权法定化一方面可以保障个体权利,更好地保护主体的环境人格权利益; 另一方面,也可以约束国家本身,使得公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与监督,更全面地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