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证据瑕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吗篇一
最近,我参与了一起瑕疵案件的调查与审理工作。这起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对法律体制和司法审判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公正与平等的重要性
在这起案件中,我看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重要性。不论身份地位、社会背景或有无财富,法律都应依据事实和法规来判断。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始终坚守公正与平等的原则,确保每一个当事人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获得公正的裁决。这使我相信司法体制的公正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信任的基础。
第三段:证据的重要性
这次案件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物证、口证还是书证,都必须经过合法途径获得,并能够直接证明或间接推断出事实真相。而在法庭上,质证和辩论是保障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关键环节。经过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我们可以更加客观地识别真伪,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第四段:审判的严谨与公正
在这起瑕疵案件中,法官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他们需通过对证据的准确分析、对法律的准确解读,以及对案发经过的了解来做出公正的裁决。而要做到这一点,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理经验。通过亲身参与这次案件,我深刻领悟到正确的法官裁判决定是对社会公正的承诺,也是对执法权威的维护。
第五段:改革与完善的迫切性
这次案件也暴露出了我国司法体制中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在证据收集、审理程序和法官培训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正和公平,我们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例如,通过提供更加严格的证据收集标准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培训和素质要求,提高司法体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结:
通过对这次瑕疵案件的参与与观察,我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更深刻的理解。公正与平等是司法审判的核心要求,证据的收集与审理的严谨性是确保裁决公正的关键。然而,在完善司法体制方面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加强。只有不断改革与完善,才能让司法体制更好地发挥作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正的审判。
证据瑕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吗篇二
再美的玉也常有瑕疵,在妙的文章也会存在缺陷。人生就是这样,随着缺陷,伴有瑕疵,力争完美。
瑕疵铸就了别样的美。在中国达人秀用脚弹琴的刘炜,在十岁时遭受电击失去双臂,这次意外使他成为运动员的梦想成为泡影。可他并不为此沮丧而是用自己的双脚开辟了另一条光明大道。用脚趾练琴的辛苦超乎常人的想象可他始终如一,坚持不懈。后来就有了中国达人秀舞台上那精彩的表演。正是瑕疵,酝酿出这些别样的风景。
瑕疵不仅仅局限于人的容貌,在人们的生活中也是如此。在学习上,在工作上,总会有那么些不尽完美的地方。追求完美固然没有错,但是假使追求无用,请停下脚步,细细品味这些不足的瑕疵,或许在此,可以发现更多奥秘,收获到意想不到的东西。
杨光是一位歌手,他的声音雄浑有磁性,可他却是一名盲人。许多人遇到失明这种悲剧,总是很消沉,可阳光却不,他坚信上帝为你关上一扇门就一定会为你开启一扇窗。现在,他成功了,成为了一名得到人们认可的歌手。不仅仅是他,还有贝多芬,他的《英雄交响曲》《命运交响曲》等一些享誉乐坛的经典不都是失聪后创作的吗?所以,不要埋怨,不要气馁,有的时候,瑕疵正是你致胜的法宝。
然而也有一些人却不是这样,比如一些运动员在自己事业上升时期,为了有个完美的结局,想方设法回避该有的挑战,早早结束运动生涯,失去了获得更大成功的机会。还有一个人得到了一个鸡蛋大小的珍珠,他很开心,可是后来发现珍珠上有一枚小小的黑点,他总觉得很别扭,于是他将珍珠一层层刮下来。到了最后,黑点没了,他的珍珠也没了。因此,有时瑕疵虽然使我们的人生不完美,却激发出更大的能量,绽放出更美丽的花朵。
我国有“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的谚语,英谚也有“世上没有不长杂草的.花园”之说。尼采说过:“追求完美是正常而有缺憾的人性。”允许瑕疵的存在,是人生淡然的大智慧。
证据瑕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吗篇三
小时候,在家边的河里看到过那种绿色的植物。下到河里拎起它,看见它没有根。它就这样四处漂荡着,不知道来自哪里,也不知去向何处。
有时,河水干涸了。这是小伙伴们的快乐时刻,他们会蜂涌着挤到河里,抓鱼,抓虾和螃蟹。它就伏在泥土或者石子上,静静地,看周围嘈杂的世界。我们,这个喧嚣的小城,只是它漫长旅程里的过客。它一定熟悉了这样的场景。于是没有惊恐,只是经久地沉默着,沉默着。任凭你怎么拨弄,凭你怎么踩踏。它会哭泣吗?如果它也感到了疼痛。
它可能会死去,当河流一直这样干涸。河里其它的生物都被抓光了,它变得愈加地孤独。于是,真的就这样死去了。绿色渐变成黄色,身子由饱满而枯萎。最后,粉碎在泥里,或者粉碎在一些不知道名字的虫子嘴里。它曾有遗言吗?如果在远方有它的故人。
侥幸它没死,那么新的旅程又开始了。在你醒来的某个清晨,新来的河水托起它奄奄一息的生命,来不及休养,它就匆匆地走了。匆匆的,连道别的话也没有一句。又或许它从未想过道别,它从不曾接纳这个曾停留的`世界。只是,在下一个河的弯角,它会回望吗?它会留恋吗?如果你曾触碰过它的灵魂。
证据瑕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吗篇四
朋友说,江南水好,花也好,你来不来?我去了,是带着一份这样心思去的。第一站,划船去莫愁湖。水还好,不再能看见一层赶着一层的泡沫。穿过疏朗的浮萍,去莫愁身边观赏深情绽放的并蒂莲花。夕阳里,人来人往,船来船往。看着莫愁,看看莲,不由得让我想到爱情。繁华的都市里,还有多少人的爱情能像莫愁湖水里并蒂莲样盛开。
在秦淮河,我没看到莲,在苏州河里也没见……几朵浮萍散漫地生长着,没有一点生气,仿佛有太多的心事。
但愿,每一次遇见都不再是萍水相逢。
窗外,雨声叮当。那一池池流淌着的苍翠里,不知道哪一朵浮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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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瑕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吗篇五
在别人看来这也许是一个太平凡的故事,以至于不知道还有多少类似的事情在上演。
一个女孩,一个家境贫寒的农村女孩通过自己的奋斗成功了,考取了天津的一所大学。由于家境的贫寒不可能给予她更多的帮助,她勤工俭学,用自己的双手挣学费,她省吃俭用,把余下的微薄的薪水寄给远方的家。在那个家里,有她含辛茹苦的双亲及懂事的弟妹。
日子一天天平淡的过去了,突然有一天,她接到了家里的电话,告诉她她的弟弟以优异的成绩也考取了一所大学。在欣喜高兴之余,母亲很犹豫地问她能不能把弟弟的学费凑出来,因为在那靠天吃饭的偏远农村,对于这个家几千元的学费无异于天文数字!(注:她家年收入不过千元)电话这头,“好,我试试吧!”于是,从这个电话之后,她更加苛刻地对待自己,我无法想象,她甚至用30元过了整整一个月!她开始疯狂地课外打工,洗碗、清洁工、家教什么都干。
一天她看到一张聘请家教的广告,是一位父亲为他10岁儿子请的,通过电话,双方都比较满意,约晚上给孩子补习。可是到了他家,她只看到了那个父亲,此时的那个披着人皮的不是个东西,竟以广告作为幌子夺走了她的第一次……他只扔给她200元钱。屈辱、惶恐一阵阵袭来,她恨眼前的这个人,想杀了他,她想把钱扔在他脸上,抽他一记耳光后,愤然报警,将他绳之以法……但是她什么也没做,她只是抹干了泪水,拿着那让她受辱的200元钱平静的离开了。可以想象,一个年轻的女孩在陌生的城市遭遇到这种事情,不敢声张,只有委屈的让自己接受!
还差3000元,这块无形的石头压得她喘不过气来!在一个周末的晚上,宿舍里只剩下她,她那天刚好没有工作,百无聊赖之下打开了同寝室好友的电脑,打开了qq。这时闪亮了一个头像,是她的好友陈君。他们聊了很多,生活、学习、工作以至近况。人有时很奇怪,在现实中不愿意说的话,在虚拟的环境中反而愿意一吐为快,也许人真的需要倾诉。就这样她把她的状况全说了,也许只是为了轻松一下减减压。但是陈君听后说愿意帮她,不过前提是需要维持一种情人关系。(注:此人在天津做生意,家在南方)她沉默了,她不想用身体挣钱,根本就没想过,但是她也不想让弟弟因为钱而丧失前程,还有自己也想顺利完成学业。她权衡再三,同意了,于是他们定了一个协议,大致意思是,这种关系维持到她大学毕业,此期间她不许交男朋友,他付给她每月5000元。说白了,就是用钱买她的青春!
一晃两年过去了,她就要毕业了,她像一只就要逃脱樊笼的小鸟一样兴奋!但是陈君还想续约,他用双倍的代价诱惑她,但是她断然拒绝。她有能力了,她不允许自尊再次被人踩在脚下!为了彻底告别这段灰暗的日子,她选择重生,选择离开天津,去北京开创事业。
在北京她恨快找到了工作,开始有点不顺利,但是凭借着她坚韧的毅力,拼搏的精神,很快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获得了部门经理的职位。在不断的业务交往中,还收获了爱情。男朋友是她的业务客户,一位年轻有为的公司经理。男朋友很珍惜她,他们经过长期的接触,决定在“五·一”结婚。
似乎幸运之门重又对她开启,幸运之星重又降临!但是太顺利了,她感觉有点不现实,幸福如影随形,她迷醉了!结婚那天,来了很多亲朋好友,人们笑着闹着,开着玩笑,她呢正幸福的被化妆师摆布着。面对着这样的场景时,她却有一种不祥的预觉,心里七上八下的,好像要发生什么似的。因为婚礼中的一点事情,需要联系男朋友,但是却是手机关机的提示,他怎么会在这是关机呢,她的不祥感觉加重了!
就在这是,她却意外接了个电话,对方阴险地说:“恭喜你今天大婚,我想你的新郎正在路上,但是可能不是在去接你的路上。我刚刚恭喜了他,顺便回忆了一下我们曾经的美好……”
挂断了电话,她站起身褪下了婚纱,平静地宣布婚礼取消了!原来此人也是男朋友的生意客户,男朋友为了办一个盛大的婚礼,邀请了很多人!
梦碎了,幸福飞走了,她再一次跌入了那不堪的心酸的往事!
后记:在写这个故事时,我的脑子里一直闪烁着“纯洁”这个词。“纯洁”,有人肯定会说,她纯洁吗?她曾经被人侵犯过,她曾经做过人的情妇!是的,没错,但是这种不纯洁,是为生活所迫,与道德无关。也许纯洁也是需要物质作为基础的吧!如果她不纯洁,她完全可以生活在陈君为她打造的金丝笼里,享受着优越的生活,拿着高额的“薪水”!但是她没有!当初的委身,确有她无可奈何的理由!!!我想事情都是相对的,如果你一定要拿着放大镜去观察人的思想灵魂行为,那么,我想,你同样也是不纯洁的!!!
证据瑕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吗篇六
我的家乡在一个美丽的小镇,这里青山叠翠,绿水环绕。镇上的街道交错纵横,平坦宽阔。道旁的绿化带四季花香,常年葱茏,令人赏心悦目。
生活在这样的地方,人们无论上班、上学、休闲、娱乐,都是步履从容,身心舒展。
曾几何时,这一切悄悄发生了变化:那发臭的河面上漂浮着花花绿绿的垃圾;那肮脏的树枝上塑料袋随风飘荡;那贫瘠的草地上撒满了果皮纸屑……清清的小河,绿绿的森林,蓝蓝的天空,离我们愈来愈远。
曾几何时,走过河边那条熟悉的小径,我不再悠闲漫步,而是掩起鼻子,匆匆逃离;曾几何时,经过小区的转角,我不再驻足观赏,那棵我最喜爱的木芙蓉,已是积满尘埃,历尽沧桑了。
9月7日,是我难忘的日子。当老师把一张《创造洁美家园,共享品质生活》倡议书发到我手中时,我的眼前亮了。
学校倡导我们争做环卫知识宣传员,向家人、邻里宣传“清洁乡村”的意义,宣传卫生保洁知识,主动教育家庭成员、邻里朋友自觉遵守公民“六不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卫生文明规范;倡导我们争做“清洁乡村”小卫士,自觉增强卫生意识,和爸爸妈妈一起踊跃参与社区、村镇开展的各种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等行动;还倡导我们争做“文明家园”监督员,对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用设施的现象和行为进行劝阻,特别是对同学、家人、邻里、朋友的不良卫生行为进行监督和帮助。
这张倡议书仿佛一盏明灯,照亮了我的内心。我怀揣着它,就像怀抱着一个美丽的希望。
来到家里,我才发现,没等我宣传,人们已经开始了行动。于是,我二话没说,立即加入了清洁家园的队伍。
我们这一组人员主要负责清理河岸上的塑料袋、一次性饭盒、废纸、果皮、死鱼等。面对垃圾夹杂泥土散发出来的难闻气味,我们没有像往常一样掩鼻逃避,戴上口罩和手套,就开始工作了。扫把、铲子、锄头、垃圾篓、大袋子等一起上。垃圾车一次次装满垃圾拉往垃圾清理处后返回,我们一次次擦去脸上的汗珠后又埋头苦干。生活垃圾长期堆积后散发出的臭味,咬起人来人又痛又痒的蚂蚁,甚至还有四处乱窜的小老鼠,都没有减弱大家的干劲。
经过一段日子的整治,小镇又旧貌换新颜了,那光彩照人的模样,是我向往已久的。
望着那容光焕发的碧水蓝天,我陷入了沉思:比整治更重要的是保持啊!我们应该从每个家庭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自觉保护生态,不让美丽的家园被瑕疵掩盖。只有这样,人们的心情才会舒适,身体才会健康,生活才会美满。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为了让清风常拂绿柳,碧水永伴苍山,为了高品质的生活,为了美好的家园,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证据瑕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吗篇七
付钱的时候,小贩又重复了一次:
“我卖你这玛瑙,再便宜不过了。”
我笑笑,没说话,他以为我不信,又加上一句:
“真的――不过这么便宜也有个缘故,你猜为什么?”
“我知道,它有斑点。”本来不想提的,被他一逼,只好说了,免得他一直嗦。“哎呀,原来你看出来了,玉石这种东西有斑点就差了,这串项链如果没有瑕疵,哇,那价钱就不得了啦!”
我取了项链,尽快走开。有些话,我只愿意在无人处说给自己听。对于这串有斑点的玛瑙,我怎么可能看不出来呢?它的斑痕如此清清楚楚。
瑕的右边是,有赤红色的意思,瑕的解释是“玉小赤”,我喜欢瑕字的声音,自有一种坦然的不遮不掩的亮烈。
完美是难以冀求的,那么,在现实的人生里,请给我有瑕的真玉,而不是无瑕的伪玉。
证据瑕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吗篇八
忙了好长时间的小小工程马上就要进入尾声了,闲睱时在长长的回廊里绕上几圈,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想想当时的想法全变成今天的成果,满眼全是自己的小作品,不免有几分得意在心头。
转的久了一些,便发觉这些小作品乍看无懈可击,细细品味却隐隐有那么的些许缺点,就好像美玉上的小小瑕疵,看起来不妨碍总体的布局与审美,但琢磨起来,却有一丝丝的遗憾让我挥之不去。回到办公室翻看着大堆的设计,大大的字号和图形再一次把我包围在中间,在脑海中任意地堆砌,组成一个个活生生的符号,像流畅的`乐章一样,奏出动听的音符。把这些音符拉近一点点,再拉近一点点,就发现了其中的奥妙与那点点不足。五颜六色、美轮美奂的图形中,如果把这个背景拉虚一点,加上小草;如果我把字再放大一点点;如果我把其中三幅变换一下内容,再调整一下颜色;如果我把图板的尺寸再放大10厘米;如果我把背景的色调变换一下;如果把材质更换一下,便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把图的位置变动一下。如果、如果、如果………n多的如果,每每想起这些,心中的遗憾便又放大了许多,占据了我的思想,有时做梦时也会是在这些图形中间取舍,黑黑的眼圈足足折磨了我n个白天黑夜。
正当我无法从这思路中自拔的时候,偶然的一个机会,网络上的一篇文字出现在我的面前,本想一点而过的我,却被其中的几行文字吸引过去,再也不愿离开。这篇没有属名的文章开篇有几句话是这样写的:不要将事情想得太完美,因为世界上不存在完美;不要将事情想得太完美,因为那样只会自欺;不要将事情想得太完美,因为那不是真空。做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太完美,太完美的事物在这个世界上是不存在的,只要是人设计的事物,总有更好的出现,正所谓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所谓的瑕疵,实际上是另外一种美学形态,叫做“瑕疵美”。因为有“瑕疵美”的形态存在,人的精神才会有力量。要是连“瑕疵”都没有了,那人就失去了活着的新鲜意义了。总有缺憾,人才能有追求;总有缺憾,人才能有前进的动力;总有缺憾,人才能有新的目标;总有缺憾,只有这样人才能进步,推动我们这个世界向前发展。
久久地读来,慢慢地释然,瑕疵也是一种美,不过,追求完美是人生的目标这个志向则是永远不能改变的。
证据瑕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吗篇九
一、《合同法》之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之利弊
在《合同法》生效之前,依《民法通则》第58条1款3项之规定因受诈欺、胁迫而为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行为亦然,故无适用《意见》第73条之余地。至于重大误解而为之法律行为,因撤销权人认识上、表示方法上及动机上有错误,往往不自知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订立合同,故虽然有撤销制度以为救济,但由于要从行为成立时起算,为时过短,难收其效。
现在,对合同行为依《合同法》第55条,受诈欺而订立合同之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之当事人,皆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较《意见》73条之规定,有很大进步,权利人的地位益形加强了。但对于受诈欺或因重大误解而为之单方行为,因合同法无以适用,故仍一如既往,要适用《意见》第73条,从而呈现出二元悖离之状态,仍有待于对《民法通则》之修正,来加以解决。再者,受胁迫而为之单方行为,亦无《合同法》之适用,仍应按照《民法通则》58条1款3项,认其无效,无所谓除斥期间;但受胁迫而订立合同时,只要不是损害国家利益,其效力非为无效,而仅可撤销(《合同法》54条2款,52条1项)。此际,自应适用《合同法》55条1项有关除斥期间之规定,但与受诈欺或重大误解不同的是,受胁迫之人对撤销事由,于行为之时,无有不知者。(注:即使通过代理人订约,而代理人受胁迫时,亦然。德国民法第166条曰,意思表示的法律上效力,因意思欠缺,或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而受影响时,其事实之有无,不应就本人方面而应就代理人方面判断之。我民虽无规定,似亦应为相同之解释。)然若胁迫之事由持续存在,受胁迫之人虽在法律上有撤销之权利,但实际上终无行使之可能,而令除斥期间自其时开始,则不平殊甚。抑且,为胁迫之人于此法制下,难免心存侥幸,尽其所能,为持续之胁迫,则55条之规定,岂不徒托空言!德国民法第124条明定,除斥期间“于胁迫情形,自胁迫终止之时起算。”台湾民法第93条亦同。(注:立法者既操权柄在手,自当慎重。复言广泛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之法例,何故此等一索即得之事,而不能为之致人民权利,危如累卵,实足令习法之人心寒。)望司法解释能考虑及之。
三、.关于可撤销行为之性质
《合同法》56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59条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关于可撤销行为之性质,学说上有争论。梁慧星先生原先认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既不同于有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却又既有变成有效的民事行为的可能,也有变成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可能,是处在有效无效不确定的状态,性质上属于效力未定。”(注: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撤销权的存在当然障碍了法律效力的发生。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并不受民事行为的约束……实际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仅对无撤销权一方有约束力……”。(注: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5页。)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依《民法通则》59条之反面解释,可撤销行为于撤销前则属有效。(注:孙亚明:《民法通则要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9页。)
生效力,撤销权必失其作用之客体。故可撤销行为与效力未定行为,观念上应严予区别。(注:梁慧星先生一方面已抛弃“可撤销行为性质上属于效力未定”的提法,另一方面又以之为“效力不完全”,坚持“可撤销行为仅对无撤销权一方有约束力。”(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版,第194页))
第三,德意志学理上对可撤销行为作这样的分析:法律行为一方面暂时有效,另一方面绝对无效处于暂时停止状态。无效的发动取决于享有撤销权人的意思。中止法律状态这个概念在德意志法上占重要地位。撤销权是典型的形成行为,引起某一法律状态追溯既往性的消灭。(注: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36页。)
第四,我民法规定可撤销行为,不为撤销而仅请求变更亦可。若初时即不生效,嗣后即无变更之可言,而纯为创设了。变更者,非无中生有,而是从一种效力变为另一种效力之意,故必以法律行为已生效力为前提。
第五,这种观点不能正确解释现实中的各种法律现象,而且会有害于交易安全。若撤销权“当然”障碍了法律效力的发生,那么又怎会出现对一方有约束力,而对另一方面无约束力的后果约束力本身又为何物法律行为固然有一部无效,一部有效的情形,但即便在一部无效时,也是就此一部分对所有当事人皆不生法律行为之效力;若一部有效,也是就此一部分对所有当事人皆生法律行为之效力,不可能将一行为之效力人为地截成二段!按这种观点,广告人因错误而为悬赏广告,固得撤销之,然撤销之前,他自己可以不受约束,而依广告完成行为之人倒要受约束,这显然不合理。再如,一买卖合同中,卖方甲有重大误解,固有撤销权,买方乙为相对人,无撤销权。若该合同只对乙生效,有约束力,岂不意味着乙应支付价金,甲却无须移转财产所有权,而可坐收渔利,又非为不当得利了吗甲本因疏忽而有误解,乙却反蒙其害,即持此论者亦必不能同意。
第六,认可撤销行为性质为暂时有效,并不会导致撤销和解除之混淆。盖撤销者,法律行为之撤销也,单方行为、双方行为皆有适用;解除者,契约之解除也,惟有效契约有其适用。作成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有瑕疵,始生撤销权;契约解除权之发生,则以相对人不履行契约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且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则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只溯及地否定其效力,在法律上其“成立”之事实仍予肯定;而契约一旦解除,则视该契约自始为不存在,非特否定其效力,而且在法律上否定其“成立”之事实。惟其如此,在撤销时,可生不当得利问题,在解除时,则能发生回复原状之问题。
四、.关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之法律后果
《合同法》颁布以前,《民法通则》第61条是有关于合同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基本规范。该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