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不足之处及改进方法篇一
摘要:“贿赂”,是贿赂罪的犯罪对象,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许多以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案件,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由于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使这部分贿赂犯罪成为法律上的漏洞。笔者认为应扩大贿赂罪的内容范围,以适应我国当前形势所需,弥补法律漏洞。
关键词:贿赂,现状,构建
一、我国贿赂罪的立法现状
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子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我国贿赂罪的立法缺陷及危害
综合关于“贿赂”的不同观点,主要有财物说、物质利益说、需要说三种观点。我国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于财物,排除了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造成立法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也往往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
索取或收受其他非物质性的利益,与索取、收受财物在本质上没有差别,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客体,客观上也造成严重的后果。索取、收受非物质性利益,有时可以直接转化为财物或者比财物的价值更大,其社会危害性也更明显。
与财物无关的非物质性利益,如升学就业,招工指标,提供职务,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等,不能成为贿赂的对象,没有全面反映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在我国由于法治环境不健全,以至贿赂罪广泛蔓延,纵深扩展,不仅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人员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高,而且贿赂的内容范围也不断扩大,手段越来越高明。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腐败犯罪分子并不仅仅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而且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当前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尤其是性贿赂成为当前贿赂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治经济的交易中显得特别灵验。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得到财物贿赂根本得不到的利益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危害,有时甚至远远超过财物贿赂。在司法实践中,被揭露惩处的贿赂犯罪分子中,不少有性贿赂的问题。据报道,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贿赂案件中,被查处的官员百分之百的包养“二奶”。
由于历史、社会、个人等原因,目前,在我国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具有广阔的市场和极大的危害性,既破坏廉正建设,社会稳定,又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还腐蚀社会空气。
[1][2][3]
论文不足之处及改进方法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市场对人才的需求量已逐渐呈现出饱和的趋势,与此同时,加之我国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使得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呈指数递增,从而导致人才供大于需的不良现象,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很多大学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间接地限制了我国经济发展活力,不利于中国梦的实现。因此,“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理念也随之出现,而鼓励大学生创业就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一方面其可以给经济注入新活力,促进经济再发展,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另一方面则可以解决大学生面临的就业难等一系列问题[1]。然而通过对我国大学生创业现状的分析,发现存在诸多阻碍其成功的因素,其中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的不足就是主要因素之一。
一、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存在的不足
通过对目前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主有四个方面:政府、学校、企业、大学生自身[2]。
(一)政府方面的不足
政府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中所扮演的是一个扶持者的角色,其对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扶持主要表现在出台相应创业政策及其宣传两个方面。虽然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投入,也出台了不少与之相关的优惠政策,完善了创业政策体系,但是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在落实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导致的直接结果必然是收效甚微。(二)学校方面的不足学校是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中引导者,起着灌输创业知识和培养大学生创业理念的作用。然而我国高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起步较晚,创业教育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不足表现在三个方面:(1)课程资源匮乏,且未能将其纳入必修课范围,重视程度不够;(2)师资队伍不足,师生互动较少;(3)校企合作不够密切,创业教育缺乏企业参与。因此使很多对创业有想法的大学生得不到系统、科学的教育,致使大学生失去创业的积极性。
(三)企业方面的不足
据调查,很多大学生认为在创业过程中资金是决定创业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且从我国目前针对大学生创业基金的投入来看,其主要来自于社会企业居多,但是从设立的基金规模来看,却是十分有限。因此企业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中的不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大学生创业基金投入不够,二是为大学生提供的创业实践机会有限,缺乏实践指导。
(四)大学生自身方面的不足
大学生作为创业教育体系中的主要主体,是创业的践行者,其自身的创业意愿及素质如何,直接决定着创业的成败。虽然大学生年轻有活力,具有思维活跃、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大胆的创新精神等优势,但从一些创业失败的例子中不难发现其依然存在诸如缺乏管理经验、急于求成、抗压能力和心理素质较差等方面不足。
二、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政府层面的完善对策
政府层面可根据其不足从两个方面进行相应完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创业政策体系,积极学习并借鉴国外有关创业政策的高效做法,如增加相应的政府创业职能部门和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大力促进和保障创业政策的真正落实,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个健康的创业环境体系;其次应加大对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宣传资金投入,加大对大学生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务必使宣传有实效。
(二)学校层面的.完善对策
首先在创业教育课程方面,学校应在专业教育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专业知识的特点,灵活地将其与创业教育相结合,提高大学生利用自身专业知识进行创业的能力;其次在创业教育教师队伍方面,学校应选拔具备多学科领用知识的老师任课,在扩张教师队伍的同时,严格把关教师队伍质量建设,做到教师数量和质量双重保障;最后在校企合作方面,学校可充分利用校友资源,定期邀请成功创业的校友返校,以讲座的形式给大学生进行创业教育,亲身传授创业经验,提高大学生对创业的认知。
(三)企业层面的完善对策
任何企业都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而为大学生创业教育提供帮助就是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针对企业方面的不足,可从两方面提出完善对策,一是增加创业基金的投入,二是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指导。
(四)大学生自身层面的完善对策大学生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应努力提高自身心理素质,以面对创业失败的打击;切勿急功近利,应清醒地认识到创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高创业风险意识;坚持以实事求是、脚踏实地作为创业准则,不断拓宽自身的知识面,积极主动的学习创业管理技能,使自己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能力强的创业践行者。
参考文献:
[1]白晓薇.大学创业教育的误区解读与建议[j].福建质量管理,2016(04).
[2]茂田.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对策[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2012(09).
论文不足之处及改进方法篇三
一、法学专科学生特点
河北农业大学渤海校区法律事务专业是河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于开始招生,每届招生约90人。在三年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将修读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等课程,接受全学程1486学时,实践环节21周的教育过程。这也是目前我国高校比较普遍的法学专科教育模式。
以河北农业大学渤海校区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为例,他们在专业课程学习中思想活跃、敢想敢问,但也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
第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对法学的前期认识和理解不够充足。相当一部分同学在选择法律作为大学学习方向时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与想法,对法学学习也没有特殊的热情和爱好,缺乏对未来职业规划的构想。
第二,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很多学生课堂听课不认真,有的学生甚至连完整的课堂笔记都没有。
第三,对未来有迷茫、自卑情绪。在聊到有关未来职业构想的问题上时,很多学生对从事法律工作感到悲观,认为自己在将来与本科生的就业竞争中没有优势,因此学习中也缺乏动力。
我们相信,这些问题在各个高校法学专科中应当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应当反思专业教学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和改革。
二、专业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一)目标定位不明确
目标定位是教育的基础问题。有了明确、合理的教育目标,才能在此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从传统上来讲,法学教育界认为法学教育具有二重性,即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而长期以来,这两种属性在法学教学中并未获得同等的重视,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重基础知识,轻职业技能的情况普遍存在。这种现象直接导致法学学生毕业后缺乏从事法律工作的必备技能,从而导致法学学生就业率节节下降,许多学生不得不被迫转行,离开法律领域。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还需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
对于以渤海校区为代表的独立校区法学专科学生而言,此问题尤其严重。国家关于司法考试的有关规定直接导致他们毕业后不可能立即从事传统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而对于学术培养而言,他们显然又需要走更长的继续教育之路才能窥其门径。那么,对于这批学生,我们对其教育定位何在?相应的,短短三年中教育重点又应放在哪里?如何保证他们在未来的就业中拥有特色和竞争力?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二)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
在课程设置方面,专科学生与本科学生差异不大,理论课程居多,实践课程不足。20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定了法学专业的《宪法学》、《民法学》等16门核心课程。这16门核心课程对于培养本科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必要的,然而对于专科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来说,显然是不恰当的。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水平有限,同时动手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又得不到突出,当然难以体现出特色和竞争力。
与此同时,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设置也未能充分考虑独立校区法学专科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就业需求。必修课程是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根本体现,开设这些课程是为了保证所培养人才的基本规格和质量,使学生达到统一的要求。选修课的设置则是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和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法学专科在学生培养目标、能力需求、就业方向等均与我校本科法学专业有所不同,对实践事务的操作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广泛开设经济学、社会学甚至财会方面选修课程对学生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三)教学方法未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法学专科教学仍然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方法。教师是教学的核心,学生的实践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自学能力未能得到充分的锻炼和开发。法学当中博大精深的理论积淀和细致繁杂的法律条文决定了讲授是不可缺少的教学方法,但若将讲授无限放大,必定产生“耗时长,见效低”的弊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经常发现学生上课时不是积极投入,而是被动记笔记、抄课件甚至拍课件,缺乏主动探究和学习的兴趣和氛围。与之相应,以期末书面考试为主的考核方法的单一,更助长了学生们这种不求甚解、只重记忆的学习风气。
(四)教材选用不科学,针对性差
目前法学专科所使用的教材基本与本科法学专业相同。这些教材大多是普通高校法学专业规划、统编教材,这些教材体系完整,理论内容深入,但往往缺乏实践性的案例分析环节,缺少专业技能培养的部分。这样的教材对于注重理论学习的本科学生而言是有益的,但对于法律事务专科学生而言,一方面难度过大,无法激发学生的阅读和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也无法做到突出重点,达不到有的放矢的目的。在笔者担任专业教师的半学期里,经常发现学生的课本到期末还是崭新的,针对此问题进行交流时,也屡次有学生谈到“课本太难懂,几遍看不明白就没兴趣再看了”。
三、解决方案
(一)确定清晰合理的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从问世之初,就有着不同层次的目标定位。不同的定位凸显出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就业方向的学生的差异化培养方案。针对法学专科而言,以操作型、非讼型综合法务人才培养作为目标是比较合理的。
第一,法学专科学生入学分数较低,基础知识相对薄弱,学习习惯欠佳。要求他们在短短三年的学习过程中掌握艰深晦涩、数量庞大的是不现实的。
第二,从就业角度来讲,培养操作型、非讼型法律人才也是符合就业市场需求的。以著名的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其近几年来本科毕业生中真正能够从事传统法律职业的只有10%左右,继续将就业定位在传统法律行业——律师、法官等——已经非常不现实。因此,我们应当认清形势,对于大多数学生而言,他们的就业方向将面对中小企业,从事包括经济事务、行政事务在内的综合法务工作。
这两方面最终决定了我们需要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操作型、非讼型综合法务人才。有了这个明确具体的目标定位,我们才能在教育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统一态度,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将有限的教育资源进行科学的配置和使用。
(二)加强专业课程师生联系,促成和谐互动的师生关系
目前,开展法学专科教育的院校往往同时开展法学本科教学,因此,教师能够专注于专科学生的精力是非常有限的,往往只局限在课堂上,缺乏课下交流。停留在课堂上的师生关系,教师无法及时的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态与心理动态,也就不能更好的改进教学方法。因此,我们要根据专科授课的特殊情况设立相关制度,促进师生联系。
1.引入国外officetime制度,即定时、定点的交流办公室制度。针对渤海校区的具体情况,可以每个专业设置一个专用的师生交流办公室,确定任课教师值班时间和顺序安排。学生可以根据教师值班情况,选择自己愿意沟通的老师进行预约交流,老师对来沟通和交流的学生建立档案,进行交流情况记录,了解教学情况和其中出现的问题,如谈话内容涉及学生隐私,必须予以保密。
2.积极利用网络技术和平台,削减地域、年龄、身份等带来的沟通难度。目前,随着通信交流技术的飞速发展,学生们越来越热衷于网上交流,很多学生在课上沉默寡言、紧张羞涩,但在网上交流时则表现得积极、主动、自信。因此,教师应学会利用qq、微信等平台建立师生网上联系,并通过微博或朋友圈了解、关注学生的所思所想,进一步将这些信息反馈到教学中。针对目前学生智能手机使用习惯逐渐建立的特点,也可以考虑开发专用app,集教学、管理、交流于一体,便于教学工作的开展和进行。
(三)改革课程体系,加强职业技能训练
如前所述,我们应将法学专科的培养目标设定为操作型、非讼型综合法务人才,那么针对这个目标就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课程调整。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加大民商法、经济法类课程的教学比重,适当降低法史类、刑法类、国际法类的教学时数。民商法、经济法类课程教学应做到学时充足、内容细化,而其他课程尤其是实用性较差的课程可通过专题讲座的方式给学生提点重点内容,以“学生自学+教师答疑”方式完成。对于可以加以整合的课程内容,如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基本原理、具体程序等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完全可以合并到一门课程中进行讲授。对于节省下来的课时,应鼓励学生选修经济学类、社会学类、财会类的专业课程,以做到复合型知识储备。
对于职业技能训练部分而言,我们应保证硬件设施,建设模拟法庭、模拟法律援助中心等校内实践教学场所,改变目前这些场所只在教学实践周组织学生使用的情况,将其充分利用,鼓励学生日常组织模拟审判、辩论会、案例讨论会等活动,将书本中学到的知识实践化、应用化。作为校方应当积极联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设学生实践基地。从一年级开始,为学生提供近距离观察法律操作过程的机会。同时与社区建立合作关系,组织学生进行法律宣传,并有针对性的完成一些社会实践调查任务。
(四)调整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热情
针对法学专科学生的特点和课程设置情况,教学方法上应有所调整。
1.改“讲授型”为“讨论型”,把课堂主体由教师转变为学生。对于法律事务专业的重点课程如民法学、经济法学等,应保证每两次讲授课之后安排一次专项案例课程。每次案例课程由教师事先布置案例,组织学生课前进行知识点的搜集整理等必要准备工作,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并发言。对于稍高年级的同学,可以在案例的操作过程中要求他们制作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法律观点的辩论。通过这样的专项案例课程,可以促成学生独立思考习惯的形成,同时锻炼他们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事务操作能力。
2.改变课程考核方法。针对不同专业课程建立电子资料库,督促学生进行自学。依靠网络云盘为硬件基础,针对课程内容,收集近几年热点、重大案件包括起诉、答辩、庭审、判决以及专家讨论等各个环节的材料,和其他院校课程教学课件、以及与法律相关的名校公开课视频。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一学期中至少完成其中3—5项内容的学习并写出心得作为课程考核依据之一。
(五)教材选用科学合理化
在法学专科教材选用上,必须充分考虑到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生特点,突出实用化、通俗易懂、便于学习等特点。所选教材除理论知识外,还应包括学生就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内容。同时,针对专项案例课程环节,应配发与教材配套使用的案例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专业教师针对法律事务专业编写案例训练与习题集。
论文不足之处及改进方法篇四
众所周知,教师专业中主要涵盖了学科专业性内容和教育专业性内容等,教育部门与机构对教师任职提出了学历标准要求,教师务必具备教育知识和教育能力,教育机构陆续颁布了教师专门教育内容与教育方案。
一、现存问题
特殊教育教师群体中存在不合格教学人员和不称职教学人员,教师本体职业素质和教学能力相对较低,特殊教育教师学历起点较低,大专学历以及大专以上学历教师人员数量极少,因为特殊教育教师就业体制尚未有力完善,部分特殊教育教师在就业中便会遇到诸多困难,加之社会特殊教育基础性支持力度不足,致使大众群体无法深度熟知特殊教育内涵,特殊教育教师因此不青睐于本专业工作就业,多数非特教专业出身教师跻身与此行业之中,一般情况下由普校而来,并未接受过相应特教训练与培训。因为受到特殊教育师资力量不足影响,特教教师过往阶段并未进行特教培训与特教知识深度学习,任职过程中,仅能通过摸索来执行教学任务,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正规理论知识引导。继续教育机会较少,即便增加继续教育机会,也会因为理论基础薄弱而不能理解培训知识,无法做到将理论与实践有机融合。
二、小学特殊教育教师发展策略
通过数次分析和调查可以看出,特殊教育教师对盲童教育基础知识回答方面有所欠缺,所掌握知识含量较少,其主要原因为,聋童教育教师和弱智儿童教师以及盲童教师人数比例较不均衡,聋童教育教师人数较多,弱智儿童教育人数较少,而盲童教育教师人数则更少;还有就是特殊教育职前培训阶段,专业教育知识培养过程中,聋教育专业和弱智教育专业是培养基础,盲童教育基础知识此时仅以学生选修课形式产生。
1.加大职后培训力度以至有效提升特教教师教学能力
特殊学校教师职后培训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应从实际角度出发,加大职后培训力度,完善特教教师培训机制,提升教师教学水平的同时也能稳步提升教学质量。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一般情况下均由普通小学调任,而其余部分教师则由不景气单位所调入,所以校方和相关教育机构应对此类教师群体进行职后训练,旨在培养其基础性特教能力,循序渐进的提高教师从事特教工作的水准与能力。
2.学科合理设置
小学特殊教育学科设置环节中,科学设置度和合理设置度均有所欠缺,特殊教育基本知识信息内容中,特教教师具体技能即为特殊教育职前培训重点,此时应逐步加强弱智教育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和聋童教育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在进行盲童教育时应更具针对性。特殊化教育方案制定和特殊化教育方案制定尤为重要,此时主要涵盖了行为管理内容、早期教育内容和听说训练内容等。
3.特教教师学历水平提升
通过实践调研,结果显示多数教师学历均为中专,小部分特教教师为大专学历,剩余特教教师均为初中水平教师和高中水平教师,大多数教师群体并未接受正规特殊教育培养和特殊教育培训,多数均为未获取特教资格的教职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特殊教育教师务必具备本科学历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只有满足学历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特教任务执行,所以我们应该从根本上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内在学历层次,以此为前提来深度落实特殊教育资格制度,上述内容对稳步促进特教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的提升具有深刻意义。
三、结束语
从特殊学生角度加以分析,义务教育阶段教学最终效应分为两点内容,第一点内容为学生文化素养提升,而第二点则为学生品德素养提升,特殊学校学生文化水平明显低于普通小学学校学生文化水平,弱智学校学生群体和随班就读学生群体中也会出现此类状况,从表面上来看是教师问题与学校自身问题,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实际上是我国教育政策问题。特殊教育工作是我国教育整体事业中的核心组成部分,特殊教育课程设计内容、教材设计内容、教学方法设计内容和教学形式设计内容等均与普通小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应按照特殊儿童身心特点和发展现状等进行设计方案优化与积极整改,使此类学生知识合理增长,达成技能优质获取、人格合理完善的主要教学目的,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
论文不足之处及改进方法篇五
自信心是指人们对自己完成特定目标时的一种信心和信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对自己能够取得成功的信念,即“我能行”。它是一个人稳定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人要取得成就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调查研究发现,自信心强的人,一般都情绪饱满,乐于迎接生活和学习中的挑战,并且在处理问题时,有“我能行”的信念支持。而自信心不足的人,在面对困难时一般采取逃避的方法或者是情绪化地处理这些问题。由此可见,自信心对于个人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学生自信心不足的表现
上课很少主动回答问题;性格孤僻,和其他的小朋友交流较少;依赖父母,很难一下子适应新的环境,不愿意留在幼儿园过群体生活;在做决定时,喜欢征求别人的意见;面对自己不擅长的事情,大多数时候都选择逃避。
二、影响自信心的因素
1.遗传因素的影响。有些孩子天生比较内向,有些孩子一出生就有一些生理上的缺陷,有些孩子天生在某一方面的脑神经不发达。如果这些遗传因素的影响没有教师和家长的合理引导,就会对幼儿自信心的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2.粗暴的家庭教育方式和过度地否定。幼儿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犯些小错误,但是有些家长脾气比较急躁,没有耐心跟幼儿友好地沟通,只会过多地指责幼儿。
3.过度保护的家庭教养方式。现在的家庭中,独生子女占了很大的比例,因此,父母会将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唯一的孩子身上,总害怕孩子受到伤害,所以当幼儿想尝试着用自己的方式去了解世界、锻炼能力的时候,父母总会代替或阻止他们。当有一天,幼儿必须自己面对这些事情的时候,由于缺乏尝试和锻炼,他们很难独立完成任务。
4.家庭经济条件和完整程度的影响。一般家庭条件的好坏也会影响幼儿自信心的发展。当看到别的小朋友穿着漂亮的衣服,吃着高档的食物,而自己却没办法享受这种待遇,幼儿就会通过自我比较产生挫败感。
5.整齐划一的评价标准。每个幼儿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独特的爱好、性格,有各自擅长的方面。但是很多时候,家长和教师在面对幼儿时很难做到对他们个性的充分尊重,总是喜欢拿一些孩子的长处跟另外一些孩子的短处做比较。
三、培养幼儿自信心的方法
1.最基本的就是要充分尊重幼儿。在要求他们完成一个任务之前,先试着征求一下他们的`意见,虽然他们的想法是多么不成熟,但也要把他当做独立个体和他沟通。
2.在教导幼儿的过程中,家长和教师都要有很大的耐心。不应该还没有了解事情的经过,就以大人的思维方式去思考幼儿犯错的原因,至少得先听完幼儿的解释。
3.不断地让幼儿获得成功的体验是提高自信心最直接的方式。作为教师和家长,应该鼓励幼儿不断地去尝试他们感兴趣的活动。活动的难度可以适当地降低一些,比如说扫一下地或者是画个苹果。虽然幼儿刚开始做得可能并不是很好,但是我们可以找出他做得相对好的方面并及时地给予他们积极的反馈。
4.正确地给予反馈。一旦发现幼儿表现良好,就应该迅速地给予赞美,这样反馈的效果才会更好。一来可以强化他的这种成功体验,从而增强自信心。二来可以固化他做得比较好的行为,从而培养好的习惯。此外,还可以让幼儿感受到老师和家长在时时关注着他的存在。
5.尊重个体的差异性,发觉孩子的优势,这就需要家长和老师用心地观察幼儿的一言一行。并且还需要创造机会,将孩子的优势最大化地发挥出来,尤其对于遗传因素影响较大的孩子,家长和教师应该正确地引导他们对自我的认知,挖掘他们的过人之处,发挥他们正能量。
6.家长应该尽可能地给幼儿创造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环境。并且,要让幼儿保持一个良好的形象。即使有些家庭没有钱买优质的衣着,但也应该让幼儿洗漱干净,这样也不至于被其他同学嘲笑。
对于幼儿的教育,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三者缺一不可。幼儿时期是一个人心智发展最重要的阶段,所以不管家长多么需要时间忙事业,都应该在这个阶段多多关注和呵护自己的孩子,要不然等孩子各方面发展定型之后,再想改变,就得付出好几倍的努力。对于学校来说,应该严格地把控好幼儿园教师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防止教师不正当的教育对幼儿造成身心的伤害。对于社会来说,要努力的范围就更大了。
论文不足之处及改进方法篇六
1、要学会劳逸结合,学会忙里偷闲,学会品味生活,放松自己。主动打破封闭的工作和学习方式,积极参加一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培养自己的业余爱好。在多彩的生活中培养自己的生活情趣,增强自己的生活乐趣。
2、要注意培养乐观、自信、积极的生活态度。多与他人交流、沟通,乐于合群,积极参加学校、教研室和学生的集体活动,与学生、同事、领导和家长友好交往,建立和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
3、要保持乐观的工作态度,要学会称赞自己、奖励自己,要多关注自己成功的点点滴滴,积极地进行自我肯定。千万不要作茧自缚,只关注工作中机械重复的一面,而忽视动态变化、生动活泼的一面,这样容易产生工作的乏味感。
4.要提高业务水平,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面对当前喧嚣与浮躁的社会,作为教师,要保持一颗平常心,不争名利,并且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在业务上,要善于专研,吃透教材,精益求精,用精湛的教学水平让学生折服,培养自己的成就感.在学生管理上,多学习研究教育理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努力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增强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教学工作的正向激励和反馈.5、要了解自己,悦纳自己。心理学研究发现,尽管许多人认为对自己是了解的,但事实上他们并没有很好地了解自己。只有清楚地认识了自己,才能为自己确立适当的奋斗目标,提高成功的可能性,而不至于目标脱离实际,以至因为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经受挫折;也才能更理性的分析所面对的种种压力,增强处理问题的自信心。
民族的振兴在教育,教育的振兴在教师。教师的职业倦怠不仅涉及教师个人的身心健康问题,更维系着学生的健康成长,维系着人才的核心竞争力问题。作为教师要善于调整自己的心态。为了自己的事业,更为了自己的身体。好好工作,好好做事。把做一个受学生欢迎的好老师作为自己追求的最朴素的目标,相信自己一定会获得成功。
论文不足之处及改进方法篇七
有法不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缺乏对执法权力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现代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运行的法则,科学的权力制约应具备三大特征:一是权力制约的全面性;二是权力制约的相互性;三是权力制约的可行性。然而,我国现阶段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无论是在制约机制的设计上还是运行中,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立法对执法缺乏有效制约,既无财政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直接有效控制权,又无审计监督和其他有效手段,无以制约执法过程,致使人大监督缺乏力度;其次,执法权力内部缺少相互制约机制,除了办理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一定程序的相互制约以外,其他执法活动都只有本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权力行使的单向监督,执法权力间的平行或交叉双向制约均不存在;再次,执法机构的配置与运行缺乏相互制约,导致为政不廉,工作低效,执法不力,执法效果不佳。
2.没有健全、高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的执法监督,无论是执法内部监督,还是执法外部监督,其效能都是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执法监督机制本身不够健全,尤其是执法外部监督机制及其相关机制的'不健全,是造成执法监督不力的根本原因。而执法监督不力,必然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难以根除。
3.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驱动。有的执法部门受地方党政个别领导的干预、唆使,让法律为地方或部门的不正当利益服务;有的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偏袒本地当事人,争案件管辖权,作不公正裁决或推卸责任;有的地方机关和个人阻碍法院判决的执行,以扣押人质的方式追讨债款;有的党政领导甚至执法部门或公开参与和支持,或暗中纵容包庇,凭借靠山大、关系网宽、保护层厚,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千方百计逃避法律的制裁。
4.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几千年传统专制观念积淀成一种凝固的民族心理,至今仍是根深蒂固的,它与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严重的冲突,成为阻碍当代社会走向现代法治的重负。一是“人治”、“权大于法”观念与“法治”、“权力必须受法律约束”观念的冲突。二是传统法观念与现代法观念的冲突。三是等级观念与法律平等的冲突。四是一些基层受宗法家长统治影响,诉讼“私了”,甚至公然抵制公正执法,成为基层执法的拦路虎。
切实解决有法不依问题,主要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要通过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些实质性权力,使立法对整体执法机关和执法过程形成有效制约;另一方面要对我国执法系统内部各项执法机能的配置进行重新设计,构造平向或交叉的双向制约机制,与现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相结合,使执法权力运行实现全方位制约。
2、完善执法监督机制。首先应使执法的外部监督规范化。这就是要通过立法使外部监督的形式、程序、方法、效力规范化、具体化,使外部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和效力发挥的法律保障。其次,应建立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联动机制。因为只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密切配合,协同作用,才能形成对执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最后,应建立执法监督的司法救济机制,即在执法监督活动受到不法权力阻挠和非法处分导致监督无法进行的情况下,经由法定程序直接启动司法程序,以司法手段保障监督主体合法权力和监督活动继续进行。
[1][2]
论文不足之处及改进方法篇八
近年来,随着中央政策的出台水利工程的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整个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较多。水利工程的建设是一项极其繁琐并且浩大的工程。多年以来,为确保整个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能有好的质量,监管部门出台了很多措施,但真正落到实处的却很少。不稳定因素的增多,导致水利工程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管理难度相对较大。水利工程建设不但包含项目的后期管理,还包括整个项目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及设计环节、施工,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目前看,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较大,之所以会有这种问题的产生,笔者认为需要认真着手解决,这对水利工程在建设与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项目认识不完全;监督管理水利工程项目机制不完善等有重要联系。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就遇到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今后工作有更加深刻的指导意义。
1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1.1项目管理机制不完善、目标不明确
水利工程涉及管理方面的问题最重要是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水利工程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福祉安危,好的质量是保证水利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基础。管理机制不完善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者的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效率低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速度快,但是没办法保证高质量,导致项目在管理中很被动。此外,很多管理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对管理的目标认识不清晰,认识的深度与广度不够,未能对管理目标进行很好的规划,对一些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隐蔽性较强的工程,更应加强监管,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避免今后出现质量问题。
1.2登记法人负责制度不完善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对于在建水利项目的每个环节都进行合理高效管理,法人的职责包括,资金的筹措、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等各个阶段进行综合的管理。合格的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能够建设完备的第一步,是每位职工利益的有效保障的关键环节。但当前水利工程法人负责建设与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体现就是项目建设和管理不够规范化,甚至还存在一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没有项目法人的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本身不完善,这些造成的'负责主体并不是十分的具体,为后期的风险责任承担带来很大风险。政府方面,替企业解决登记法人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造成资金、建设、管理的不间断性的发生,所以登记法人负责制制度的不完善都会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影响。
1.3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不严谨
在水利施工现场中,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是面对的重要问题,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管理规范。现在大多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都有监督检查环节,检查并不是严格或者未按照严格程序来定。很多情况下,在整个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出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规范的情况非常普遍。另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队伍本身的问题,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进行相应的技术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应具备资质,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管人员并没有达到项目本身所要求的资质,因为管理队伍人员的参差不齐,知识与经验的不协调等问题突出。未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监管,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监督程序并没有被严格的执行,这都使得监督机制的建立形同虚设。
2主要对策分析
2.1深化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将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对一些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整个项目在施工前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为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专门的施工安全检查,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规范操作流程,避免不规范操作的发生。培训、监管以及责任的落实三者相辅相成,才能更加有效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2.2加强质量管理,完善法律与责任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制度已经迫在眉睫,特别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人的投入,针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一是完善法人负责制。法人在整个水利工程项目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法人制度的完善可以抑制盲目负责问题的出现,不仅是对项目本身的负责,也是对于更多工作人员的负责。二是必须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选用有知识、有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对于专业化的水利工程来说,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系对于项目的长远发展有深远的意义。三是要对现行的规定进行一次合理的梳理,认真审查每一项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法规和要求始终体现最科学的原则特征。
2.3严格管控水利工程成本
管控水利工程成本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管非常重要,严格管控工程成本,可以提高管理水平,从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成本管控规章,为项目评估提供可靠依据。完善工程监理管控成本,在质检和监督作用中发挥出重要作用。建立完整的项目内控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内控机制,加大工程成本的严格管控。对每一个环节都进行有效的数据核对,为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方便。
论文不足之处及改进方法篇九
法学实践教学论文【1】
[摘要]高校法学教育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但是,随着法学专业的发展,其课程设置、教学模式与就业现状反映出诸多问题,反映了法律教学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
那么如何利用在教育的课堂上将法学教育的理论课程和实践相结合,既能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是法学教育非常重要内容。
[关键词]法学教育研究
一、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内涵
一般认为,法律实践教学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为配合法学理论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
包括:如针对课程不同内容,进行的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辩论等“模拟教学”;如为给学生创造理论联系实际的锻炼机会,组织不同年级的学生参加的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等“社会实习应用教学”,以及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专门安排学生参与的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实践活动。
但目前,各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认识并不一致,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的实践教学形式不统一,实践环节的学时安排、开展模式、成绩评定方式及实践设施、师资情况也千差万别,发展极不平衡。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课堂内实践教学,即课堂案例讨论、课堂模拟法庭、课堂辩论等;二是课堂外实践教学,即认识实习、毕业实习、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
这两方面各有优缺点,应相互借鉴、补充、包容。
事实上,某些实践教学已实现了课堂与课外的衔接,例如法律诊所既包括课程教学,也包括诊所实际锻炼;有的高校将模拟法庭、课堂辩论扩充为课堂外的实践教学环节。
从现阶段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看,课外实践教学形式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如法律诊所的设立、模拟法庭专用教室的配置等;而课内实践教学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充实、深化内容,如案例教学的具体环节安排、案例的选择标准、成绩评定方法等,且两方面均应配套师资、教材的建设。
二、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一般认为,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职业基本素质上应具备六方面能力:第一,扎实地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并清晰地了解这些概念、规则及制度背后的理念与价值;第二,明晰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结构以及司法救济程序;第三,具有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与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论证法律判断;第五,正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不同的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第六,在实际工作中具备不断自我学习以掌握法律新知识的能力。
这六大能力,都离不开对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运用实践教学方式开展法律教学,能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紧密相结合,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学习能力,更好地完成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
通过实践教学的开展,能够使学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生动地学习法律知识,“以法眼看世界”,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和实践双提高”。
2.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各高校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但在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仍然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仍以“灌输式”的课堂讲授为主,教师仅仅就理论和现行法律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
国内许多著名的法学教育家都曾指出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认为实践教学是改革的根本措施。
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谈到“我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方法落后。
现在的多数法学本科教育采用的方法是教师在上面照本宣科,而学生在下面记笔记。
教师既没有提供与学生在知识和思维上相互进行挑战与应战这一教学相长的空间,也不去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应对实际问题,训练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法学本身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律实践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
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独立的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
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
所以,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
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
否则就会作出错误的规范,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走向反面。
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决定的。
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
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法律的。
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主要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有: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毕业实习)。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尽管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就拿模拟法庭来说,首先,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是复杂的智能技能。
教育学的教诲是:“智能技能的重要特征是学习任何一种技能之前必先学习更简单的技能。”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分析好案例、熟悉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规定,而且承担不同角色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学习重点。
然后,再以模拟法庭审判过程的方法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诉讼能力一并展现。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往往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式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及技能,要进行完整个模拟的法庭程序必须拥有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而程序法多在大学二年级才开始学习,所以大学低年纪的法科学生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学知识,要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是非常困难的,也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
大四毕业班的学生由于写毕业论文加上找工作的压力,往往无暇参与,模拟法庭实际适用的阶段非常有限。
其次,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把握基本的知识及技能,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他只能采取快捷方式恶补,这样的方法学习到的法律内容不会久留,因此对学生没有长远好处。
第三,一次模拟庭审耗时甚多,角色有限,既不能保证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也不能给予学生有多次练习的机会。
总之,模拟法庭作为学生活动有它的优点,但作为技能培育方法却存在着多种缺点。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骤增,给实践教学的组织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一方面,指导老师和试验室资源的有限性,难以保障每个学生拥有足够的实践机会。
另一方面,学生数量过多也使得实习、法庭观摩也难以集中安排。
由于实习生众多,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也不够重视,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等,实习效果参差不齐。
而且,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多数学校程度不同地忽视了这些教学形式的建设,对之缺乏规范的治理,使本来就极为有限的实践教学活动在实际上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学校甚至这些基本的教学环节在形式上都没有健全。
一般的的法学本科的院校都有组织法庭观摩活动。
而在毕业实习方面,由学生人数众多,94%的院校都采取学生自己联系和学校安排实习单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完善和更新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建议
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实际运用中尽管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但其在增强学生的学习爱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所以,为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
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来加以实现。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
针对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加以完善:
第一,在教学计划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加重实践教学活动设置和评价的比重,在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强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
第二,增加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建立、改善实践场所和设施。
如扩建刑事侦查和证据实验室,增加试验设备,按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模式建立专门的模拟法庭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保障学生都能有足够的实践机会来把握实践的技术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
第三,根据招生数量配备适当比例的教师,同时提高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自身多参加一些法律实践活动,正所谓,师高弟子才能强。
2.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
实际上,每一种实践教学方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其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
因此,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都显的尤为必要。
可采取的实践活动有社会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等。
社会调查是通过组织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而获得对社会的熟悉。
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诊所法律教育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课堂模拟练习;一是真实案件的代理。
在课堂模拟练习中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件,而是由指导教师设计各种虚拟的场景,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当事人、律师、证人、检察官、法官等,就案件问题进行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使学生在教师完全控制的场景中学习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技能。
在操作过程中,学生还可以互换角色,以便在同一场景中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
直接代理真实案件是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最本质的特点,学校的“法律诊所”直接面对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主要是进行社会法律援助工作),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实际的法律服务工作,会见当事人,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乃至代理各种法律事务,让学生在一个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去锻炼自己的法律工作技能。
法律诊所教学还运用定期的课堂研讨会,为选修同一课程的学生一起锻炼技能、讨论案件、相互交流、共同解决案件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创造机会。
这种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有利于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因此,对改革和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