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心得体会思路篇一
鉴定人出庭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是在审判中重视证据的具体表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开庭时,通知鉴定人到庭,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组成诉讼参与人,参加法庭活动。作为案件的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因为出庭时,要当庭宣读鉴定书中的论证和结论意见,不能无故拒绝回答法庭、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如果公诉人为了进一步向法庭说明证据的科学性和鉴定的证明力,鉴定人还要针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鉴定的方法、过程、鉴定意见的主要根据等。被告辩护人往往提出证明被告无罪或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质疑,目的是当庭进行证据不足的辩护,是针锋相对的。如果出庭准备不充分,致使出庭效果不佳,会给法庭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一、鉴定人在受理案件时就应该做出庭的准备
从受理案件手续,检材的提取、送检、保存、使用检验法、步骤、论证的理论根据,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等都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持高度的严密性、科学性,防止马马虎虎、草率行事、粗枝大叶、不负责任,遇到疑难的鉴定,要认真分析,反复斟酌。尤其是有些疑难的工具痕迹同一认定,死因复杂的尸体解剖,事先作了手脚,伪病、诈病的伤害鉴定,字迹奇少,样本不足的文字鉴定等物证,要格外认真仔细,千万不要为了完成鉴定而迁强附合,敷衍了事。
1.详知案情,认真受理案件。鉴定人员在受理案件时,要详细了解案情,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自然概况、鉴定目的等都要认真进行了解,制定统一格式的委托鉴定表格,逐项填写清楚。
2.保证鉴定意见书的科学性、严密性。鉴定意见书是鉴定人在法庭活动中的重要文件,是公诉人、辩护人及案件当事人针对鉴定提问辩论的主要依据,因此鉴定人在书写鉴定意见书时,一定要保证鉴定意见书的科学性和严密性。第一,要求鉴定意见书书写格式正确,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规定的书写格式书写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人物姓名、年龄、职务等事项必须核对准确无误,案情介绍和材料摘要,不能断章取义、先入为主,更不能任意更改、添枝加叶。要求尽量简明扼要。检验过程的描述要求客观、真实、准确,不能用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的语言,应该详细描述的要十分详细,应该粗略叙述的,也要准确到位。整个鉴定意见书中的语言、文字力求精练,专业术语准确、层次分明、语法关系、标点符号运用等无任何差错。第二,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部分要求理论充足、科学性强,要求鉴定人熟知理论根据的出处。例如弹道的测定,要熟悉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现场资料,检验过程等,法庭运用时如同探囊取物,应有皆有。第三、鉴定意见要科学、准确,语言要精练、简明,直接确定鉴定结果。如果鉴定意见比较复杂,一次无法表述,可以分出几个条项说明,但绝不能前后矛盾,鉴定意见必须与鉴定委托要求、鉴定目的相一致,不能所问非所答。
3.鉴定档案的存档:鉴定意见是法庭审判中证据之一,是定案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按规定存档备查。
二、接到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做的准备
1.反复研究鉴定文书及存档材料,对法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问题,要拟好解答的提纲,找足理论根据,涉及到的法条,鉴定规定的规则章节条款要准确熟记.
2.对鉴定意见有争议的案件,要针对所争议的问题,充分搜集理论根据。为了达到出庭成功举证目的,开庭前应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针对争论的焦点,作好充分的准备。
3.出庭前,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着装整洁、泰然自若、言谈举止落落大方,谈吐有理有据,防止猥猥琐琐、嘻嘻哈哈、心不在焉、藐视法庭、人身攻击等不良现象发生。
4.接到出庭通知后,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拒绝和无故缺席。准时等待法庭通知到庭,
三、鉴定人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准备
鉴定人有时在法庭中可起到举足轻生的`作用,鉴定人的素质高低,会直接影响法庭审判的效果。因此,鉴定人要具务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1.要有较高的专业知识阅历。鉴定人是从事司法鉴定并具有的专门知识人员,相应的技术职务要有相应的知识阅历,要比法庭其他组成人员更多地具备专门知识,才能满足法庭其他人员的提问。相反,知识贫乏,一知半解,就会漏洞百出,出现法庭窘迫现象。鉴定人平时要不断积累相关的科学知识,要精通本专业,还要了解涉及鉴定业务方面的综合知识。尤其是要从罕见、疑难的角度研究和探讨问题,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2.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鉴定人员出庭是一种经常性的法庭诉讼活动,鉴定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就要为出庭活动积累经验,做好出庭准备。出庭活动,既有特殊规律,又有普遍规律。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法庭组成人员状况等,事先拟定好在法庭中的答辩内容,有时法庭提出的有关问题比较复杂,没有确切根据给予回答,如提出心脏刺伤后到底能走多远,头颅枪弹贯通伤之后为什么还能搏斗,两人同时服用同等量毒药,为什么一人死亡,一人活了下来等,都是难度较大的问题,回答起来也十分复杂,不回答也不行。因此,要求鉴定人员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回答时,既要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又要客观、简明、有理、有节,使法庭审判顺利进行。
3.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鉴定人出庭是为了澄清案件的本来面目,维护法律尊严的一种诉讼活动。因此,要求鉴定员除了要有较广的知识面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之外,还要头脑清晰,思维敏捷,口齿伶俐,语言精练,并有一定的应变能力,能够准确回答对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鉴定人出庭不是走过场、应付场面,而是对鉴定人的综合素质的检验。鉴定结论是否被采用,鉴定产品是否合格,要经得起审判实践的检验。
心得体会思路篇二
“法院改革了,法官座堂办案,不负责调查取证了”这是我多次听到法官和当事人讲的话。每当我听到此类话时,我内心总是感到很纳闷和不是滋味。
当然,我不反对庭审改革,我支持改革。但是,我是一个对庭审改革持谨慎态度的现实主义法官,也可以说是中立派,既不守旧也不激进。回顾过去,当我们的当事人一张诉状递交到我们法官手中后,法官就得忙里忙外为当事人进行全面的证据收集。庭审中,我们的法官还要不断的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出示相关证据。判决后,当事人不满意的话,还要受到当事人这样和那样的指责。工作方式相当陈旧落后,效率也相当的低下。为此,我们的法官在思索,我们的法律专家和学者们也在探讨。他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他们在法律条文中寻找改革的根据和缝隙,他们甚至于漂洋过海西天取经。终于,我们从陈旧的“纠问式”庭审模式走向了现代化的“控辨式”的庭审模式。从此,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关系也得到了合理的理顺,我们的工作效率也得到了普遍的提高。可以说这是非常令人可喜可贺的,也是世人有目共睹的一件功德之事。
然而,在庭审改革中我们有些法官和学者、专家不顾我们客观实际情况,跑得太快了。他们有一些观点已经与我们的现实社会和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格格不入了。他们高喊:“程序的公正是百分之百的,事实的公正是相对的”。甚至,我们有些人公开的讲:“只要程序到了家,哪怕它事实是否正确”。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们有些法院将我们的法官严严实实的关在进了法院,似乎越是与外界隔绝就更显得其越是现代化法院。我认为这种思想和做法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看看其到底是否正确。我个人认为,他们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思想上严重误导和禁锢了我们一些人。主要理由:
一、庭审改革必须兼顾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
二、庭审改革必须兼顾法官的水平和案件的各自特点,不可千遍一律铁板一块。
三、庭审改革必须兼顾现有法律规定,不可放弃法律已赋予的法律义务和职责。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法院有核查证据的义务和职责。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全面贯彻执行诉讼法,不得从中断章取义。目前,在我们的庭审改革中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法官就过多的强调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了,相对的或完全的放弃了法院核查证据的职责。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不应有的诉讼困难。至于我们法官现在的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证据为依据”,我认为作为法官还是应该以现有法律为根据,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庭审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切莫任意取舍。
心得体会思路篇三
3月14日修改并于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为适应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的新形势,我院通过创新工作举措、制定工作方案、优化公诉资源等多项措施,在全市首创简易程序集中审理“一二三”工作机制。通过一年来的实践,“一二三”工作机制,既强化了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又缓解了办案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既保证了办案质量,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增强工作的实效,现结合我院公诉科207月以来开展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出庭工作的实际,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工作机制以及保障机制建设作如下的探讨。
一、现行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工作机制架构
(一)规范行为,建立“一套制度”。我院在探索简易案件公诉人集中出庭的过程中,推行用制度规范行为、靠制度管人的运行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我院联合区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公诉工作的意见(试行)》和《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集中公诉和审理办法(试行)》,并制定了可以供集中出庭参考使用的《公诉意见书》(模板)及《出庭模板》,以加强对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及集中出庭行为的流程管理,规范公诉人的出庭行为。同时,我院公诉部门成立了简易程序办案小组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首先由公诉科科长进行初步审查,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交专门办案小组承办。目前,办案小组已按照相关工作规则进行简易审案件的办理,承担了90%以上的简易审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工作,并同步开展了办案情况记录和评估。
(二)稳步推进,强化“两项措施”。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权益,做到程序选择与程序转换相结合。办案人员应确保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变更权。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制作《告知书》;在庭审中应监督法庭是否明确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异议等分歧,公诉人应当按规定程序建议法庭终止适用简易程序,另行择时以普通程序审理。二是简化庭审程序,做到程序规范和合理简化相结合。在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公诉人省略讯问;有异议的,公诉人仅就有疑问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法庭调查采用概括举证的方式,仅就证据的名称及证明事项进行归纳说明。对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敏感度或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公诉人直接发表适用法律、量刑建议等案件处理意见,并视情况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简要答辩。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建议法院先对刑事部分集中审理,后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理,公诉人视情况只参与刑事部分审理。
(三)突出重点,实现“三个集中”。即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与法院、公安建立集中受理、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协作配合机制。针对简易程序自身的特点,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时,我院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等五类案件,协调公安部门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同时,我院积极争取法院的支持配合,并与法院形成共识。每周定期集中向法院移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在不违反程序的前提下及时将开庭时间通知公诉部门并于固定时间集中开庭审理此类案件。年7月份以来,已集中开庭74次,对372件不同罪名的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
二、现行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工作机制实践中的问题
我院推行的简易程序集中审理“一二三”工作模式,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不少矛盾与困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专人办案制度面临着公诉人考评机制的制约。简易程序办案小组办理的案件相对简单而数量较多,其他承办人所办理的案件相对复杂而数量较少,公诉部门的考核量化更多的是以办案数量来计算,对于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承办人的工作考核也面临制度限制;而定期轮换的方式,虽然避免了整体案件数量不均的矛盾,同时也让青年干警得到了锻炼,但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在一定周期内办理相对简单的简易程序案件,势必会削弱公诉部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力量,使得公诉部门人手不足、青黄不接的矛盾更为突出,给公诉部门的案件质量带来了影响。
2.简化法律文书面临着系统内部案件质量考核机制的制约。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夕,最高检、省高检相继下发了文书格式样本。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公诉办案工作流程在实践办案工作中虽已逐步淡化,但却未明令废止。在条线尤其是系统的案件质量考核中,对案件质量的检查仍以办案流程为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书仍以最高检、省高检的文书格式为样本。而最高检、省高检在全国、全省统一的文书格式,显然已不能适应基层院办案的具体要求。
3.多元化的出庭公诉机制面临着上级院规范性文件的制约。现行刑事诉讼法仅简易程序案件全部派员出庭这一项,给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公诉部门带来工作量剧增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基层院公诉部门在短期内通过增加人员缓解工作压力可能性甚小。而目前最便于节约司法资源的指定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和实行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都存在审查起诉承办人与实际出席法庭公诉人不一致情况,与上级院规定的“应坚持案件承办人与出庭公诉人相一致的原则”相矛盾。
三、强化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制度的探讨
(一)更新理念,充分调动现有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一是做到因人设岗。根据简易程序办案小组办案人员的个性特点,采取专人办专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办案小组人员结构,将同类案件交由同一检察人员进行审查,为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创造条件,同时为推进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公诉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是注重整体提升。采取“老带新”、“师教徒”、“组帮组”等形式,给年青干警压担子,下任务,明指标,在充分熟悉盗窃、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相对简单案件基础上,逐步接触和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推动公诉人队伍办案水平和能力的提升。三是更新评价要素。改变公诉部门以案件数量论英雄的考评观念,制订合乎公诉部门现状的衡量制度,如对案件综合质量以及疑难复杂案件数作为测评干警办案质量的主要依据和指标之一,使公诉队伍老中青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质量上同步发展、同步提高,从而解决办案因繁简不一,数量不均的矛盾,充分调动公诉队伍全员办案积极性。
2.紧扣实际,努力提高简易程序文书的实效性。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条线、条块的案件质量检查对提高和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公正执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案件质量的考评应注重检查案件实体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而不是拘泥于法律文书的格式。对最高检、省高院下发的文书格式,基层院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在遵循总体要求的情况下,应结合本院的案件类型、特点,制作适用本部门的可操作文书,达到简易程序案件文书制作精简化。如根据本院办理简易程序的案件数和复杂程度,制定《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模板》,在高检院、省高院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基础上,适用两种审查报告。对于有辩护人、共同犯罪,被告人可能翻供或法定情节存在争议的案件,对其中无争议的方面简化到力求省略,有争议的方面力求简化。但同时要求根据个案特点,突出重点,说明关键问题。对于无任何争议的一般简易程序案件,制定表格式审查报告,承办人只需按照类案分类进行表格式的填写,每一类的表格总结该类案件的常见证据和共性问题作为参数和内容,以便作为新案件办理的参考。
3.多措并举,致力实现出庭公诉模式的多元性。
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更多的为体现公正价值,一方面代表国家控诉犯罪支持公诉,履行自身法律监督职责,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是否违法;另一方面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和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由于简易程序案件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即使出庭公诉人虽非案件承办人,没有亲历办案,但其属于简案专办小组成员,事先已了解案情,只要具备一定的出庭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控诉与监督的出庭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原则执行“案件承办人与出庭公诉人相一致”的要求,可以尝试多元化出庭模式,如多起简易程序案件同时开庭时,可指定简案专办小组成员中的一人出庭支持公诉,既能区分情况、因案制宜,化解公诉部门人案矛盾,又能确保出庭人员能够了解案件情况,及时应对庭审问题,对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质量负责,从而实现了简易程序出庭价值的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契合。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盐城224001)
心得体会思路篇四
一、案件主要事实
20__年1月25日,a公司指派员工秦某到b公司提取出票日期为20__年1月26日,收款人为a公司的面额为5万元的转帐支票。秦某提取该支票后没有交给a公司,而是交给某百货五金店店主徐某,让徐某想办法将5万元提走,其中25000元归还徐某的借款,另外25000元以现金方式提走。次日,徐某在该支票的收款人a公司后面以括号形式添加某百货五金店。徐某持变造的转帐支票及填写持票人为a公司(某百货五金店)、帐号为a公司的帐号、开户银行某信用社(a公司在信用社没有开户),金额为5万元的进帐单到某银行要求兑现,该银行对转帐支票进行审查后将该支票及进帐单收下,通过票据交换中心将5万元转到某百货五金店开在信用社的帐户上,信用社将该款予以兑现,徐某将5万元提走,其中25000元作为秦某归还的借款,另25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秦某。a公司认为信用社和银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信用社和银行赔偿其损失,并承担利息。
二、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本案属于票据纠纷,银行履行了审查义务,至于以括号形式在收款人后面的添加,由于法律、法规没有作禁止性规定,银行对变造票据不承担过错责任。信用社对帐号与帐户名不符没有退票,是有过错责任,判决信用社赔偿a公司5万元损失及相应的利息。另一种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作者观点
对这一案件,我们应分清几个法律关系:首先要确定的是a公司与b公司的票据转让是否成立,即a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实际解决的是a公司的诉讼主体问题。a公司指派员工秦某到b公司领取了合法有效的`货款为5万元的转帐支票,作为a公司已经取得b公司支付的该转帐支票记载的金额,即取得了该票据的支配权。因此,a公司实际享有了该支票的票据权利,在其票据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a公司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其次a公司如何主张其权利。票据的变造者是秦某和徐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银行、信用社对变造的票据未能识别,是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行使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鉴章外的有关事项进行变更,使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变造前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而且变造后的票据在形式上仍然有效。变造票据的人对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秦某和徐某,共同故意在该转帐支票的收款人a公司后面以括号形式添加某百货五金店,已经变造了票据,秦某和徐某成为变造票据的人,他们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责任)。
徐某持变造的票据至银行要求兑现,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没有审查出变造的票据,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因是,银行应当知道每个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只有一个字号,而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在银行开户所用的名称也只能是经工商登记核准的字号。因此以括号形式在收款人后面的添加其他名称,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未尽履行审查职责,具有重大过失。
某信用社作为收款人的开户行在收到转帐支票和进帐单后未履行审查义务,即应当发现收款人的帐号与该单位户名不符,该转帐支票应由信用社退还付款人的开户行某银行,但该信用社错误地将钱划至五金百货店帐户,致使a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此,信用社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据此,银行与信用社都有重大过失,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但银行和信用社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变造者秦某、徐某依法追偿。
秦某、徐某变造票据与a公司和某银行、信用社之间的票据纠纷,虽在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该案法院应继续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而将票据欺诈犯罪嫌疑(即秦某、徐某变造票据)的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以上只是个人见解,敬请各位参与探讨。
心得体会思路篇五
认真贯彻落实市总“一年甩包袱、二年打基础、三年上台阶、四年争先进”的基本路线。我县总工会采取以下措施做好女工工作:
一、提高认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提高认识是做好女职工工作的前提。提高女工干部对女工工作的认识,使广大的女工干部感到骄傲,使她们认识到女工工作的举足轻重。在实际工作中,女工干部要克服他人对女工工作认识的不到位、女工干部要用热情和激情,积极组织广大女工建功立业,实行“有作为才能有地位”。女工干部要组织具有女工特色的活动,使女职工自我意识高度觉醒,认识到与男职工一样拥有自己的尊严、人格与价值。使广大的女职工认识到做好女工工作与实现自身价值密不可分,女工组织是自己的“娘家人”。
二、加强女职工学习,提升女职工整体素质,发挥女职工的重要作用
针对女职工的特点、弱点,女职工组织要加强对女职工的教育,通过举办“爱岗敬业,奉献社会”、“女性健康”、“妇女发展与社会进步”等讲座,引导她们树立崇高的理想,靠作为争地位,靠地位争权威,靠竞争意识和做大事创大业的自信心。在着力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竞争意识的同时,开展女职工的技能培训和技术教育,把培训考核与绩效结合起来,使女职工学有动力、学有榜样,营造鼓励女职工学习科学文化技能的良好氛围。通过培训教育,使广大女职工提高她们的文化技术素质、市场竞争和岗位竞争的能力。
三、加强女职工组织自身建设
要根据全县女职工的分布状况,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女职工的组织建设。符合建立女职工组织标准的应积极建立女职工组织,人数较少且不便于独立开展活动的应联合相关单位共同活动,尽可能扩大女职工组织的覆盖面。女职工干部兼职是普遍现象,我们要培养素质好,有前途的优秀女职工选拨到女职工干部队伍中来,利用网络学校学习加强女职工干部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创新女工工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工工作的传统模式已不能满足广大女职工的要求和需要。女工工作就必须创新。创新就是要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解决疑难问题上有所创新,注重工作方法,在解决疑难问题上实现新的突破,多为女工办好事、办实事,做到女职工的心坎上。只要把女工工作做深、做细,从实际出发,灵活工作,才能使女职工工作保持持久活力,做到更好。也希望我们的女工组织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在女工们的相互学习、互相激励中不断成熟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