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计划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计划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篇一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篇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篇三
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篇四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篇五
全面两孩政策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昨天,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内容,就出生人口等具体问题回应公众关切。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昨天详解了我国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和计划,据他介绍,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近几年出生人口会有所增加,但仅相当于20xx年前后的出生人口规模。记者从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本市将先行修改“人口计生条例”,之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现就市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