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人就业工作调研报告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
第四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安排一名视力残疾等级达到二级以上者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聘。
第七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可以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接受就业推荐和职业培训。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九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本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数额。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实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二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缴纳数额和期限,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对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核定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与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由市级财政会同残联、地税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残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施行日起,1994年9月24日颁布的《昆明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昆政发〔1994〕80号)同时废止。
残疾人就业工作调研报告篇二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规定文件出台后,为残疾人更好地就业提供了平台,同时更好地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些许不足,亟待逐步完善。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的主要变化和影响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方面。
新旧政策对比有以下几方面变化:(1)认定程序简化。《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那一世小说网穿越小说网言情小说网免费小说网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第067号)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部门为当地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而旧政策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部门必须由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三家联合认定。与旧政策相比,新政策简化了认定程序,下放了审批权限,执法风险相应降低;(2)范围扩大。旧政策规定的福利企业,仅限于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新政策根据现阶段我国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状况,将福利企业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3)残疾类型增加。新政策将残疾类型由“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增加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增加了这部分残疾人就业机会;(4)安置残疾人员设置底限,安置比例适度下调。新政策规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至少10人,同时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新政策既有人数限制又有比例限制,而旧政策只有比例的限制,即只要达到35%或50%的比例就可享受优惠;(5)新政策加强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新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福利企业为残疾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同时对残疾人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方式及劳动合同等方面均作了硬性规定,使残疾人权益有了可靠保障。
(二)税收优惠方面。
新旧政策对比有以下几方面变化:(1)增值税方面来看。旧政策按安置“四残”比例来退税,即安置残疾人比例50%以上的,全额退还已交的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比例35%以上的,部份退还已交的增值税,以企业不亏损为限。新政策实行的是限额退税,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旧政策实行的是全额免税,新政策为退还的增值税部分免征所得税,同时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在税前可以加倍扣除。上述变化,一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中潜在的执法风险。
二、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政策给企业人员管理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
残疾人在得知企业每月必须实际支付不低于590元工资标准后,少数残疾人开始“出工不出力”,请病假、事假的次数、人员同比往年明显增多。
(二)新政策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每月退税手续比较繁琐,再加上最近要求登记的三个台账,财务人员工作量加大。
(三)按月退税执行难度大。
新政策实行的是按月退税。由于福利企业情况复杂,审查工作琐细,退税审批周期较长,加上基层工作人员有限,按月退还增值税难度很大。如果不能按月退还,一方面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增加了国税机关的执法责任和执法风险,影响国税机关形象。
(四)部分残疾职工“参保”难。
根据社保部门有关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的大龄职工不能参保、未缴足保险的不能参保等,这样,将导致部分残疾职工因享受不到社会保险而无法就业,造成了对最需要扶助特殊群体(如大龄残疾人)事实上的歧视,限制了他们的就业,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与制定政策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五)退税限额计算依据的最低工资标准与缴纳保险金使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
文件确定的退税限额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来计算,同时不得超过每个残疾人每年3.5万元。然而,在交纳四项保险时,计算依据是实发工资,甚至高于实发工资,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企业提高残疾人的工资标准。同时过低的退税限额压缩了企业的安残收益和利润空间,不利于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工作调研报告篇三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九条残疾人被正式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终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有关单位名称和应扣款金额,财政部门协助予以代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可预算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亏损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康复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费用的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应当扶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劳动、人事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人事管理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不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协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6月19日发布的《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残疾人就业工作调研报告篇四
推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第十五次“全国助残日”前夕,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在这里主持召开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表彰会,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残联和全市12.5万残疾人向参加今天会议的汪书记、周市长、罗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向一贯关心与支持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崇高的敬意!下面,我代表市残联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报告近几年来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
一、高度重视,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我市有12.5万残疾人,其中处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8.7万。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和发展权,既是解决残疾人根本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省政府颁布实施《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即省政府145号令,明确规定了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政府向全市各部门转发了省政府145号令,并批准成立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开展这项工作。省政府145号令明确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市残联在深感责任重大的同时,敏锐地抓住这一契机,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解决残疾人根本问题,扩大残联影响,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突破口,作为残联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省政府145号令,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和残疾人勤奋工作、自强不息的典型,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就业的氛围。另一方面切实加强领导,组建工作专班,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核查,始终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
在开展省政府145号令的执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以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手段。我们执法人员深入各用人单位认真核查残疾人安置情况,向那些未达标单位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对一些单位录用残疾人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要求单位予以补办;对有些单位长期让残疾职工待岗居休或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及时指出,切实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东贝集团以前由于安排残疾人没有达标,每年缴纳10多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市残联的指导与协助下新安排了40多名残疾人就业,“安残”比例超过了1.5%的规定,当年市残联不仅没有征收东贝集团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报请市政府给予该公司1万元的奖励。去年东贝集团又安排了几十名残疾人就业,目前残疾职工已达90多人。
截至底,全市各用人单位共分散安排了3210名残疾就业,其中近5年新安置681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成为我市残疾就业的重要渠道。
三、严格执法,依法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了有力促进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我们按照省政府14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比例的单位依法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们的主要做法是:第一,规范操作,依法行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市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取得了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在执法过程中能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我们还认真遵守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环境的有关规定,避免了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违规执法的发生。第二,以情动人、文明执法。对一个单位,每年从年审、核查、到推荐残疾人就业,下达缴款通知书,最后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常要跑一、二十次。我们提倡的是“跑断腿、磨破嘴”的精神。有一位执法人员给某单位送达缴款通知书时,对方一连三次将通知书扔到地下,我们的'执法人员每次都耐心地捡起,终于感动了该单位的领导。正是这种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春风化雨般的工作,我们依法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到了绝大多数单位的理解与支持。第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对一些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经再三协商无效后,为了维护省政府145号令的严肃性,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我们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们对8个用人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0多万元,有力推动了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四、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残疾人就业工作调研报告篇五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