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铁路公安工资工作计划篇一
作为一名中国^v^党员,我坚持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有关精神,注重思想政治修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思想意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觉悟,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努力争做一名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民警。
二、公安业务工作方面
由于我是非科班出身,对于公安工作的各项业务都还不熟悉,为了更好的做好各项业务,我不断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始终想着自己所做的每一件事,都事关警察的形象,时刻约束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团结同志,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半年来,在所领导及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打击处理了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派出所辖区的治安秩序稳固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力的净化了辖区社会风气。
三、组织纪律方面
今年以来,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不仅是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每一天上下班,每一次接处警,每一个案件办理,每一次接待群众,我都做到严格规范,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四、廉政建设方面
在廉政建设中,我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牢记自己是党员和人民警察的双重身份,不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自觉维护党和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回顾半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我发现自身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公安科技迅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将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二是在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有过畏难情绪。这是自己政治素质不高,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不好的表现。 针对上述问题,我为明年确定的努力方向是: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要适应新形式下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必须要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深入学习,增强分析问题、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二是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三是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的工作。时刻用周部长的四句话为行动指南,以新世纪、新阶段的三大历史使命为己任,深入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丰富警民关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去。
综上所述,在半年的工作中我有得也有失,但是我相信只要找准了自身的差距和不足,在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帮助下,就一定能创造性地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合格警察。
铁路公安工资工作计划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交流经验为我所用;
第四、从工作伊始,我就一直参与水政监察支队的建设,熟悉水政监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内容,2006年我曾带领水政监察支队顺利通过了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规范化验收,取得了优秀的成绩。
水政监察支队是水行政机关设臵的专职水行政执法队伍,肩负的任务是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对水事活动依法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假如我能竞选成功,担任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我对以后的工作将有以下几点设想:第一、加大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我认为水法律、法规宣传是水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基础性的重要环节。宣传水法律法规的作用虽远不如征收水利规费来的那样实在,但可以使执法者和相对人直接了解、熟悉当前的水法律、法规,分清对错。可以普遍提高法律意识,改变思想观念,减少纠纷和违法事件的发生。从一定的程度上讲也相应的降低了水行政执法的成本,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经济的发展。同时在水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中采取单一的宣传形式,已经难以收到理想的宣传效果。近十年来,各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并都在不断建全和完善,各行业都在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因此,要想提高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效果,必须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不能图形式、走过场,应采用广大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宣传方式。
第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随着中央一号文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提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队伍的执法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队伍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是搞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主张建立正常的学习培训制度,在理论上突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在业务培训上上突出专业法律法规执法业务知识及案例实务的培训。教育执法人员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的公仆,让人民满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团结协作,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第三、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在水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程序依法处理。具体做法是在内部机制的建设管理方面应以理顺关系、加强力量、完善职能为主,逐步实现综合执法中统一许可、统一处罚、统一征收的三项要求。在外部机制建设方面,积极与公安、法院、国土、环保、发改委、规划等执法部门协调,建立起联合执法与打击的体系,优化外部执法环境,大力推动综合执法工作进程。
铁路公安工资工作计划篇三
几年来,在市局党组的领导和关心下,作为支队班子成员,我通过不断加强思想修养、业务学习、工作实践和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在政策理论水平上和实际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思想修养,提高了政治素质
组织上任命我担任稽查支队副支队长的职务,首先要对得起组织上的这种信任,其次作为一名支队领导,我的思想和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每名队员。因此我把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作为首要任务。一是注重政治理论知识的储备。始终坚持用马列主义、^v^思想和^v^理论武装头脑,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学习。几年来,坚持做政治学习笔记_本约__万字左右。二是保持思想和行动的统一性。作为一名支队领导班子成员,我始终保持同局党组和支队支部在政治上的高度一致。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带动队员执行好上级的决定和支队的工作安排。____年,我的妻子患了重病,面对着一边是妻子期盼的目光,一边是支队的统一检查的工作部署,我毅然的选择了工作,怀着对妻子的愧疚,投入到绥化市药械市场的整顿检查工作中。三是通过政治学习,知荣辱、辨是非。以先进人物和事迹为榜样,通过自查自纠,寻找自己的差距与不足,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杜绝不良行为。____年_月,某省一家生物公司负责销售的一名同志找到支队,说要在北林区一个公共场所宣传生产的一种保健品疗效,并拿出一沓钱放在桌上,要求我们给予提供方便,当时就被我们给严词拒绝了。几年来,我个人没有办过一起人情案、关系案,没有接到一起相对人的投诉。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了工作水平
提高自身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是适应新形势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更是作为一名稽查支队领导开展好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践中,我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来不断的学习,从而促进自身能力的提升。一是在加强实体法学习的同时不放松程序法的学习。学习了《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专业性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综合类法律、法规,并注重程序法的学习。通过学习,既提高了自身素质,也加强了对各种法律法规的理解,同时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时刻注意遵循执法程序。几年来,办理的案件无一起受到行政复议或诉讼的。____年我代表稽查支队参加了市局组织的药事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取得了很好的名次,得到了局里的嘉奖。二是在加强从书本上学习的同时不放松在实践中学习。对日常执法中遇到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和分析,从中学习决策方法,组织协调、执行艺术、领导艺术,从而增强自己的领导能力。三是在带动年轻同志学习的同时不放松向老同志学习。在组织和带领导年轻同志学习业务的同时,也使我对自身的知识储备产生了危机感,为此,我不断的向曾经在一线执法的老同志学习与相对人的协调能力,向药检所的同志学习药品快速鉴别的能力,通过这些学习不仅提高了我的业务水平,也学到了良好的工作方法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尤其我作为一名gmp认证员,在历次省局抽调的认证工作中,都能圆满的完成任务,没有出现过一次纰漏。
在工作实践中,始终坚持勇于创新,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主要做到“四抓”。
(一)抓调研,形成工作思路。积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各种情况,对所有涉药单位的难点、重点进行全面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法。在担任副支队长时,能够主动和支队长研究根据各个科室的不同情况来调整工作,根据人员的不同来调整工作岗位,确保了药械市场监管的层面有序。在片区管理上,首先明确重点和难点,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方法来进行管理。比如在对农村药械市场的管理上,我通过工作的累积和调查研究,写了一篇关于如何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活动的调研报告上报市局,经领导审议后认为我的观点新颖独特,思路清晰可行,为扎实开展农村药械市场监管探索了颇具实效的思路。
铁路公安工资工作计划篇四
我于2月份被组织上任命为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党总支成员、副支队长职务,主管支队事故处理、法制和宣传工作。一年来,我恪尽职守,严履职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要总结报告如下,请组织上考核,同志们评议。
一、认真加强党性修养,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一名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我十分注重自身的修养和锻炼,以“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思想上做一个老实人,工作上做一个实干人,学习上做一个勤奋人,生活上做一个廉洁人”为目标,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一是精于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v^思想、^v^理论和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用科学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切实加强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认识,做到政治上合格,争当学习型干部。
二是勇于实践。努力实践“xxxx”重要思想,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注重调查研究,探索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勤于廉政。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为警清廉,不谋私利,不耍特权。
四是善于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积极维护班子团结。
五是敢于示范。坚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为人表率,充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力争做一名让人信服的好领导。
二、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制意识,努力提高交巡警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全面推进公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制意识,努力提高交巡警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
1、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领导法制部门先后出台了《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案件法律审核工作规定》、《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装订标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支队各项执法工作都套上了一道“紧箍咒”,进一步完善了制度,规范了程序,促进了支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今年以来,支队共办理交通各类案件173390起,其中刑事案件33起,行政处罚案件163364起(其中一般程序案件4085起),刑事拘留15人(侦查在逃1人),取保候审15人,提请逮捕15人,批捕12人(其中3人检察建议无逮捕必要),移送起诉22起;治安拘留1544人,吊销驾驶证62本,吊扣驾驶证508本,罚款500余万元,暂扣车辆14472辆,受理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重新评估案件11起。全年无错案发生,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法制培训,提高民警素质。在实际执行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警理解存在偏差,甚至出现理解错误等各种情况,指导法制部门制定培训计划,购买学习资料,编写违法处罚一览表,积极开展执法培训和考试工作。采用“季培训,月考试”的办法,对不同岗位的民警,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今年共举办法制培训班4期,通过全面地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大大提高了全体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3、完善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
首先,实行目标管理。对交通法制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层层分解,签定目标责任书,实行月评比、季考核、半年小评、年终总评,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的主要依据。
其次,今年在全市交巡警系统统一推行了兼职法制员制度。要求每个执法单位都设立兼职法制员,负责本单位案件的审核把关,将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在审批之前,杜绝办案程序违法和案件定性、事实等方面错误的发生,确保案件质量的提高。
第三,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对每一起案件的各个执法环节和民警的具体执法行为及时全面地记入执法台账和执法档案,做到一案一档,一人一档,执法情况一目了然,并进行科学分类,分柜存放,专人保管。
铁路公安工资工作计划篇五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七十三条 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十四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七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八十二条 实施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v^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v^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v^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四)运输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v^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v^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