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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一
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保证,外出学习、参观和交流是促进教师整体素质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了规范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管理,做到有序有效地培养师资,经学校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1、为进一步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安排教师外出参观培训学习,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
2、教师因公外出学习、培训等活动,须持有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文件,到教务处登记,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具体安排,私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3、参加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必须提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教务处安排调课或代课,需要代课的,相关教师做好课务交接,兼职其它工作的,要做好相应安排。
4、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必须遵守培训活动安排,不得擅自外出办私事,不得迟到早退,认真学习,作好笔记,并积极进行经验交流,带回相关材料,回来后填写《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活动反馈表》交教务处和教科室存档;按照要求写出学习汇报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书面稿交教务处、教科室存档,电子稿交学校办公室存档。外出观摩听课的,在教研组内举行一节"移植课"。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根据教学情况安排。
5、外出教师必须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虚心好学,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人师表。
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加快教师专业化成长,使每次学习的资源能让全体教师达到共享,使每次学习活动达到学有所获,学有所值的`目的。同时也为了规范学校外出学习和培训的管理,使全体教师能按照学校的制度进行工作、教研和学习,树立我校教师良好的师表形象,特制定教师外学习、培训及汇报制度:
1、外出学习、培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教导处安排,全体教师必须服从大局,珍惜每次学习机会。
2、优先派遣工作兢兢业业,乐于奉献,爱学习,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强的,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教研活动的中青年教师参加。
3、外出学习、培训教师所任课程必须由自己与相关年级、学科的教师协商调课,一天内由本人安排课时,上报教务处登记;一天以上由学校安排代课。
4、各级学会或者协会通知会员参加的相关业务活动,视具体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课程按外出学习规定执行;学校没有同意的,按旷课处理。
5、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将学习情况进行汇报。通过汇报课、讲座等多种方式在学校内传达学习的精神实质,传递新信息、使全体教师了解新动态。具体汇报方式安排如下:
凡参加国家、省、市级或县级两天及以上听课学习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向年级组或教研大组的老师反馈学习、听课情况(几位老师同时参加同一活动,推荐一位或几位老师进行汇报),并将汇报材料、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上交教导处存档,听课的教师推荐一位或几位必须上一节汇报课。
凡参加千课万人听课的教师,必须上交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同时上一节汇报课,出差报销上限控制在1300元以内。
6、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活动安排,认真学习,作好笔记,并积极参加与交流讨论。
7、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应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外出办私事,不得迟到早退。
8、外出学习、培训教师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趋势,经学校同意,为学校带回相关书籍、光盘等资料,必须上交教导处登记备案后,方可报销。
9外出教师必须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虚心好学,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人师表。
10、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必须按时返回学校,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汇报(包括汇报课)、上交材料和学习培训登记表后,由教务处主管领导证明、校长签字,到总务处报销。
11、学校安排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如有非常特殊情况,教师不能按时参加活动,应提前上报教导处,以便应急调整,否则以旷课处理。
顺应学校办学水平发展的需要,满足素质教育、课程改革和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应用的需求,根据中心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实际,适时选送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为确保培训人员选派程序规范,提高培训效益和质量,经学校集体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指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中心校组织的涉及学校在职岗位培训、学科课程标准及教材培训、学科专业知识学习、现代教育教学信息技术应用等在职中短期学习培训。
中心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学校工作需要,明确通知参加学习培训项目、时间及人员指标到校;各校根据本校教师结构,照顾特殊群体及个别情况,确定具体选派教师名单,报送中心校,并通知被选派人员培训学习项目、时间及行前准备工作。学员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1、凡被选派外出学习培训人员须严格按通知做好行前准备,并准时报到参加学习培训。
2、学习培训期间,严格遵守举办单位规章制度,坚持出满勤。确因事因病需请假,须经举办单位或带队领导准假才能离岗。未经举办单位或带队领导准假缺勤视为旷课或旷会。
3、学习培训人员应用心学习理解举办单位安排的课程内容,积极参与举办单位开展的各项活动。在学习培训期间认真记录学习笔记,完成培训单位安排的心得拟写、实践调查分析等活动,自觉接受培训单位组织的考试考核,并取得优异的培训成绩。
4、学习培训结束后,学习培训人员必须反思学习培训情况,向学校汇报学习培训情况。承担有下一级培训任务的学员,还必须整理学习培训记录,收集资料或案例,编写下一级培训讲稿。
5、凡外出学习培训,选派单位应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1、参培学员有义务承担部分学习培训费用。
2、遵照上级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通知的报销标准报销。
3、学校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适度解决外出学习培训相关费用。
4、学习培训费用按实际学习培训时间核销。
1、学习培训期间,学员违犯举办单位规章制度,参与违法违纪活动,受通报或处分,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并扣除学员当年相应的绩效工资。
2、学习培训期间,学员有旷会或旷课情形者(以举办单位反馈情况为准),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旷会旷课时间超过学习培训时间三分之一者,学员须书面写出情况说明,并扣减学员当月工资10%。
3、学习培训结束后,学员学习培训成绩(以举办单位反馈信息为依据)不合格者,或者不能完成下一级培训任务者,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二
满足教师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提高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水平和能力,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学校为教师配备办公用电脑。为确保电脑正常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电脑是学校给老师配备的贵重教育教学设备,所有权归学校,教师只有使用权,有对电脑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和责任。教师使用电脑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下班应关闭电脑电源和门窗。凡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导致硬软件丢失或损坏的,使用责任人要照价赔偿。
二、学校为每台电脑建立档案,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使用的时间和地点,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搬动移作他用。电脑使用中如发现硬件故障,应及时向现代教育技术室反映,不得私自拆装电脑。学校将定期对电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公布。
三、电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严禁上班时间使用电脑玩游戏、炒股、收看网络电影等。严禁访问黄色、xxx等不良网站。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三
近年来,我县不断深化“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教育资源得到了优化整合,进一步激发了学校办学活力,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学校擅自借用教师,有的教师私自到外校任教,有的教师违反规定在校外收费办班,有的教师甚至擅自离开教学岗位,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等,这些都干扰了教师队伍的正常管理。为严明纪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师行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师要认真履行教师聘约,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严格遵守有关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严禁县内学校之间随意借用教师。县内学校之间因缺编、缺少紧缺学科教师而确需借用教师的,必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并向县编办备案。未经批准的,原学校要于该教师被借用当月内报告县教育局,并向县财政局申报停发其工资(其中,属完职中的,由完职中申报;属乡镇的,由镇中心学校申报,下同),报县编办备案,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本人返校。书面通知发出后,超过半个月不回原学校的,低聘一级教师职务,三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借用学校也不得以代课教师名义发给代课金;超过一个月仍不回原学校的,由原学校按规定程序报告予以辞退。
新聘用人员擅自到其他学校任教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对擅自离职(包括到县外学校或到县内民办学校任教、自行脱产进修、经商等离岗行为)的教师,学校应立即向县教育局报告,并于该教师离职当月,向县财政局申报停发其工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其返校或按规定补办辞职手续。书面通知发出后,十五日内不回原工作岗位或不办理辞职手续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报告予以辞退。
四、教师在社会上私自组织办班补课的,按照省教育厅教基[20xx]24号文件精神,降低一级职称使用,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同时调离原学校,另行安排工作。
五、对辞职、辞退人员,限期一个月和原学校结清经济关系,退还学校公有住房、公物,并自辞职、辞退之日起,按市场价收取住房租金。属集资建房的,学校只退还原集资款。各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对照办理,否则,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和经办人员责任。
六、加强中小学编制和人员管理。各完职中、各镇中心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凡经县教育部门批准的完职中之间、镇中心学校之间(不含从农村调往县城)人员调动、增人,县财政给予调整经费预算;超编进人,县财政不予调整经费预算。各完职中和镇中心学校教师缺编,应于每年暑期向县教育局申请代课教师人数,经县教育局会同县人事局(编办)、财政局核定后,县会计中心予以支付代课金。
七、凡编制已满员的学校,一律不得进人。已经超编的学校,应采取到缺编或边远学校支教的办法逐步消化。学校满编后,谁因调入造成超编的,确定谁为支教人员,待编制空出后,再回原学校工作。否则,由财政按超编人员对待,停止经费供给,停发超编人员工资。学校的编制由县教育局在省政府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核定。
八、各学校(含中心学校)对未经批准借用、擅自离职和辞职的教师,如学校发现后不报或瞒报,除扣减学校相当于当事人应停发工资额的公用经费外,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对超过一个月未报的,给予通报批评;超过两个月未报的,当年不定考核等次,并给予警告处分;超过三个月未报的,当年不定考核等次,并给予行政降级或撤销职务处分。
九、县教育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将不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分别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监督。对学校超过一个月未报的借用、离职教师,有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县财政局一次性奖励举报人奖金20xx元,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十、本规定自20xx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四
教师备课计算机是教师进行备课及处理日常工作的重要设备,使用计算机办公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保证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维护计算机系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根据学校计划按规定给任课教师配备备课用计算机,计算机所有权归邢台市第三中学,教师有按学校规定使用的权利,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改变计算机放置地点,不得挪作他用。因工作本校教师确需使用他人计算机者,必须经信息中心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教师调离工作岗位时学校按规定收回计算机。
2、计算机附近不得放置下列物品:磁铁、食品、饮料、香烟、吸烟用具以及其它易燃品、危险品。
1、计算机的使用人负责保持计算机安全和清洁。
2、严禁喧哗打闹,乱扔纸屑、杂物,随地吐痰。
3、严格按规定操作计算机,严禁频繁开关计算机电源(关机后至少间隔1分钟开机)。下班后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计算机并切断本计算机的总电源。
4、爱护设备设施,不准乱刻、乱画等破坏活动,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加倍赔偿。
5、未经管理人员书面许可,不得私自撕毁封条、拆卸计算机、改变计算机连线和系统设置、安装其它设备。
6、禁止利用计算机进行与工作无关事宜,禁止安装与教学无关软件,禁止下载与教学无关软件数据,如打游戏、聊天、看电影、股票基金信息等。
7、严禁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它故意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8、严禁散播虚假信息,以及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有害数据,严禁对他人或单位进行攻击。
9、严禁未经授权或越权访问、使用、删除信息,如破解bios密码、修改bios设置、修改还原软件设置、私自克隆硬盘等。
10、使用人可以设置开机密密码,但应先与信息中心管理人员联系,由管理人员进行设置并作记录。使用人保护好自己的登陆名称和密码,不得外泄,如发生失窃或遗忘密码,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更改密码。
11、管理人员定期对网络进行维护,计算机出现问题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进行维修,在维护与维修期间,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维护人员工作。
12、禁止吸烟,防止火灾,提高警惕,注意防盗。
1、因工作需要打印的文件,可由网络交文印室打印。因个人需要一律不予打印。
2、对于需要将数据复制到软盘、光盘、u盘的,应由主管领导同意后,由信息中心管理人员进行复制。
学校信息中心负责进行监督检察,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以下处罚:责令改正、警告、收回计算机、罚款等处理,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五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不断健全完善学校管理体系,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逐步使学校管理步入系统化、科学化、规范性的轨道,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考勤实行签到制,一人一签,任何人不得代签,凡代签二人同责。
第二条:请假审批办法。
1、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教导主任审批,报校长备案。
2、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审批。
3、请假(含连续请假)一周以上,凭相关手续由校长签意见,到学区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旷工、、迟到、早退、事假、病假的`界定:
1、旷工:在正常工作日(包括学校特殊情况下加班)期间,未向相关领导请示批准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岗者为旷工。不实事求是,隐瞒或谎报请假事由,一经查实,以旷工处理。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
2、迟到:教职工在作息铃声(预备铃)响后未到校为迟到。值班教师在早晨7:30后到校为迟到。迟到认定以教师签到和领导巡查为准。
3、早退:下班铃未响,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离校为早退。
4、事假:教师有事需提前请假。请假时必须说明事由并填好请假记录单,否则不予准假。
5、病假:病假教师病愈上班时,需带医院诊断证明或购药单据予以核实。无医院诊断证明或购药单据视为事假。
第四条:所有教师不得占用上班时间处理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务,特殊情况下报校长批准,另行处理。
第五条:考勤记录。
1、上班期间因事外出,需向带班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外出。每个工作日因私事外出20分钟以内不计考勤(每周不得超过两次),超过20分钟按事假处理;未向带班领导请假私自离校20分钟以内按早退处理,超过20分钟,按旷工处理。
2、男教师55周岁以上,女教师50周岁以上,因病并履行正常手续的每学期不超过5天,按全勤记;其他教师不超过两天按全勤记。
3、加班时间可折抵病事假。
第七条:特殊假例处理。
1、婚假: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享受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教职工享受婚假15天,以上均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办理婚假必须出示结婚证,晚婚还须出示相关的证明。
2、丧假: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享受5天以内特假,配偶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以内特假。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死亡可享受2天特假。
3、产假:女职工请产假应持请假条、结婚证书复印件(原件审验)、准生证复印件(原件审验),请奖励产假的还须提供独生子女复印件(原件这验)办理请假手续。女教职工持准生证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90天,晚婚晚育未办理独生证的产假为120天,晚婚晚育又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证的产假为180天;配偶生育,男职工享受护理假7天(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4、节育和绝育等手术(须出示相关证明)根据计生相关规定享受特假。女教职工施行绝育手术可请特假21天,男教职工施行绝育手术可请特假14天。
5、配偶意外事故、重病住院(须出示正规住院证明),教职工可享受3天以内护理假。特殊疾病,如精神病、癌症、白血病等,按相关政策办理。
6、同事、同学或友邻婚丧可请半天特假。
第八条考勤的使用。
教师考勤情况将作为教职工评优、评先、评职、晋级、晋职、聘任、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3、每学期迟到、早退累计超过40次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直接定为合格等次;
4、绩效工资中考勤部分,如果有按学校考勤规定处理的情况时,在绩效工资中病假一天扣15元,事假一天扣3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元。如无硬性规定时,则不作处理。
第九条:未尽事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校行政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经20xx年3月12日我校全体教师通过,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考勤规定同时废止。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六
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要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要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教高[20xx]16号)。因此,外聘兼职任课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的管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对我院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校企合作、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管理要求及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外聘兼职教师指为加强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而从外校聘请教师或从社会上聘请能工巧匠来校任教,或者指某门课程本校内没有合适任课人选而必须从外校或社会上聘请教师或能工巧匠来校任教,其聘期一般在一个学期以内,超过一个学期的由学院考核聘任。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关心我院发展,愿意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2、外聘教师一般应为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自其他院校的教师,应具备该课程的任课资格;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经验,且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3、外聘教师可以受聘承担课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
1、系部负责人应根据本系部的教学情况充分整合全校教师资源,合理安排使用校内教师,系部负责人应对外聘教师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原则上主干专业课程和师资紧缺课程才提名外聘兼职教师;外聘兼职教师来校任教后,原任课教师即转为跟班教师,按跟班教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由系部提出初步人选并审核相关资料,组织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申请表”并签署聘任意见。
3、各系部将“z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申请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签署聘任意见后将申请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各系部负责与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签订聘任协议。
4、“z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务处、人事处及系部各存一份。
1、各系部负责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的业务考核,注意外聘兼职任课教师日常教学工作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对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外聘兼职任课教师,应及时停止聘任。
2、各系部负责对外聘兼职任课教师工作量统计、课酬的统计并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应将外聘兼职任课教师与本院专任教师一并列入学生对教师的测评范围。对于不能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或不能按时提交各种教学文档的外聘兼职任课教师,适当扣除其讲课酬。
1、兼职任课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一式二份),经系(部)负责人审查批准,教务处、系(部)各执一份,作为审核课酬的依据。
2、兼职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结清课酬前将教案交系部存档。
3、兼职任课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4、兼职任课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代课,应提前向系(部)提出申请,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系(部),由系(部)代办或事后补办。
5、兼职任课教师应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命题及阅卷等工作。
6、课程授课及考核结束后,应按照学院及系(部)的有关规定,上交成绩单、课程总结等相关材料。
外聘兼职任课教师课酬标准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七
为了规范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学术等活动管理,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由市教研室组织的城区教研、学术活动,各教研组应根据波宁市基础教学网上通知的要求积极组织教师参加,教研组长应把参加活动的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二、由市教研室等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波宁大市教研、学术活动,根据文件或通知的'要求,由教研组长提出参加活动建议人员名单,报教务处主任审批并备案。
三、由市教育局、市教研室组织的教师职称评审、教坛新秀评比、教学视导等各项活动,参评教师或者评委教师应根据通知到教务处备案。
四、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内,大市外的教研、学术等活动,根据学校教学情况,由教研组长和教务主任提出参加活动建议人员名单,报分管校长审批,然后凭通知到教务处备案。
五、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外的教研、学术等活动,根据学校教学情况,由教研组长和教务主任提出参加活动建议人员名单,报校长审批,然后凭通知到教务处备案。
六、非教育行政部门(包括杂志编辑部)举办的教研、学术活动,如要求我校教师参加,则该部门的邀请书或通知应发至学校,由校长室根据情况决定或具体安排出席人员及有关事宜。
若举办部门的邀请书或通知只发到教师本人,则出席者只以个人名义参加,并且须经校长审批,然后凭邀请书或通知到教务处备案,原则上会议一切费用(包括会务费、差旅费及津贴等)均由本人自理。
七、在学校同意参加活动的基础上,教研组应安排好外出教师的教学工作,教务处协调外出教师课务安排并备案,月底报学校人事室。
八、经学校批准参加教研、学术活动的教师。
(一)其外出的时间作公假处理(假期中的活动除外);
(二)其外出往返的差旅费及津贴,按规定由学校报销。
九、学校提倡并鼓励各教研组织积极开展教研活动,认真总结教研经验,应邀外出参加教研、学术活动的教师应积极推动学校的教研活动,并在教研组中发挥积极作用。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八
人基本信息、理论培训记录、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编号、阶段及结业考核成绩、完全驾驶等录入资料;公安部门科目一、二、三考试成绩等进行全面记载,并粘贴个人照片。
二、学时管理。学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课,旷课者将延期培训,不予补课。
三、培训方式管理。驾驶操作培训实行全日制或记时制。学驾人记时培训要与驾培机构负责人、教练员预先约定,具体协调实施。
四、学驾人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规定学时的,应个人书面申请,经教学负责人同意,重新调整培训,对无故旷课者,延误责任自负。
五、常规管理。
(一)学驾人应自觉服从教练员教学指导和在车管理,遵守驾校相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志,训练期间不得嬉戏打闹,不得打架斗殴,不得饮酒后参加训练。
(二)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训练时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外出必须向教练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车辆及所配用具物品,不得随意损坏。自觉做好宿舍、食堂等生活区和培训区的清洁卫生;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教学安全。
(四)教练不在时,学员不得私自驾车训练。违反者无后果每次罚款二百元,有后果者加倍处罚且后果自负。
(五)学员操作时不得赤膊、穿短裤、吸烟、闲谈、穿拖鞋或高跟鞋。进入操作训练后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规范操作,服从教练员指挥,车辆未停稳不准上、下车或换人。
(六)车辆行驶中,学员必须坐在车厢内,不准在车上站立、来回走动、不准扒车;上车时不准攀爬两侧车厢,必须由车后扶梯双手抓牢上车;下车时,必须在车辆停稳后,由车后扶梯依次下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七)、学驾人对培训学时要及时核对,有异议应及时申请裁定,必须本人在驾驶培训记录中签字确认,不准代签。资料入档保存4年驾校学员规章制度驾校学员规章制度。
(八)结业考试:每培训阶段和期末由教学负责人组织对学驾人进行相关考试科目或道路驾驶培训考核,并做出详细记录,成绩评定记入教学日志,学籍卡存档4年以备例查。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九
考勤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中心的考勤制度,保证中心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特制定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望中心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考勤的原则:本着严格、规范、公平、公正、不徇私、不遗漏。
第二条。
考勤的方式:由中心部门经理纸制考勤、打卡机打卡制考勤、中心考勤管理员考勤监督,实行“两考一监督”的考勤方式。
第三条。
考勤的对象: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的全体员工,其中涉及7个班次,8个部门。
第四条。
考勤的要求:中心的全体员工必须按时签到、签退,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打卡机上无考勤记录,且未作未打卡情况说明者视为缺勤。个人出勤记录情况,作为中心工资、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缺勤、迟到、早退10次以上,取消年终奖金的发放。
(1)员工未及时打卡方面:因客观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员工不能及时打卡者,必须填写由中心统一提供的未打卡情况说明,详细说明清楚未及时打卡的原因,经过部门经理的批准同意后,方视为正常出勤,否则作为缺勤处理。(附表1: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未打卡情况说明)。
(2)员工请假方面: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中心安排规定的休息日之外,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者,必须统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请假单,事前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单情况时,必须电话告知部门经理(中层以上告知中心主管领导),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到岗后必须立即补上请假单,无请假单者视为无故缺勤。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者必须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请假在三天以下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方可。(附表2: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请假单)。
(3)员工加班方面:员工工作需要加班,必须统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报中心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附表3: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加班申请表)。
(4)员工调休方面:中心员工因特殊情况班次需要进行调换者,必须统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李沧区阳光老年服务中心调休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实行,最后报送中心人力资源部保存,原则上中心不允许随意调休,除非特殊情况下方可。(附表4:李沧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员工调休申请表)。
(5)员工公出方面;员工因工作安排需要公出,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为后期的考勤提供详细准确的数据信息。
第五条。
各部门经理在每月的5号,将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出勤记录、未打卡、加班、调休、请假、等表),统一报送中心人力资源部考勤员处。各部门经理本着负责、严格、准确、及时的原则报送。
附则。
(3)本管理实施细则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心的管理制度制定.
1.最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6.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7.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十
近年来,我县不断深化“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教育资源得到了优化整合,进一步激发了学校办学活力,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学校擅自借用教师,有的教师私自到外校任教,有的教师违反规定在校外收费办班,有的教师甚至擅自离开教学岗位,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等,这些都干扰了教师队伍的正常管理。为严明纪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师行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师要认真履行教师聘约,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严格遵守有关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严禁县内学校之间随意借用教师。县内学校之间因缺编、缺少紧缺学科教师而确需借用教师的,必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并向县编办备案。未经批准的,原学校要于该教师被借用当月内报告县教育局,并向县财政局申报停发其工资(其中,属完职中的,由完职中申报;属乡镇的,由镇中心学校申报,下同),报县编办备案,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本人返校。书面通知发出后,超过半个月不回原学校的,低聘一级教师职务,三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借用学校也不得以代课教师名义发给代课金;超过一个月仍不回原学校的,由原学校按规定程序报告予以辞退。
新聘用人员擅自到其他学校任教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对擅自离职(包括到县外学校或到县内民办学校任教、自行脱产进修、经商等离岗行为)的教师,学校应立即向县教育局报告,并于该教师离职当月,向县财政局申报停发其工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其返校或按规定补办辞职手续。书面通知发出后,十五日内不回原工作岗位或不办理辞职手续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报告予以辞退。
四、教师在社会上私自组织办班补课的,按照省教育厅教基[20xx]24号文件精神,降低一级职称使用,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同时调离原学校,另行安排工作。
五、对辞职、辞退人员,限期一个月和原学校结清经济关系,退还学校公有住房、公物,并自辞职、辞退之日起,按市场价收取住房租金。属集资建房的,学校只退还原集资款。各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对照办理,否则,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和经办人员责任。
六、加强中小学编制和人员管理。各完职中、各镇中心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凡经县教育部门批准的完职中之间、镇中心学校之间(不含从农村调往县城)人员调动、增人,县财政给予调整经费预算;超编进人,县财政不予调整经费预算。各完职中和镇中心学校教师缺编,应于每年暑期向县教育局申请代课教师人数,经县教育局会同县人事局(编办)、财政局核定后,县会计中心予以支付代课金。
七、凡编制已满员的学校,一律不得进人。已经超编的学校,应采取到缺编或边远学校支教的办法逐步消化。学校满编后,谁因调入造成超编的,确定谁为支教人员,待编制空出后,再回原学校工作。否则,由财政按超编人员对待,停止经费供给,停发超编人员工资。学校的编制由县教育局在省政府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核定。
八、各学校(含中心学校)对未经批准借用、擅自离职和辞职的教师,如学校发现后不报或瞒报,除扣减学校相当于当事人应停发工资额的公用经费外,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对超过一个月未报的,给予通报批评;超过两个月未报的,当年不定考核等次,并给予警告处分;超过三个月未报的,当年不定考核等次,并给予行政降级或撤销职务处分。
九、县教育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将不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分别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监督。对学校超过一个月未报的借用、离职教师,有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县财政局一次性奖励举报人奖金xx元,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十、本规定自20xx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十一
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确保车辆的行车安全,但应如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公司公务车及维修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部门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部门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所属部门应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条 公司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 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综合管理部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带班负责管理)。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车用油料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监督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 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第十三条 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四条 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 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可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 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 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驾校学员车辆管理细则
一、学籍管理。建立学驾人学籍卡,将登记入学的个
人基本信息、理论培训记录、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编号、阶段及结业考核成绩、完全驾驶等录入资料;公安部门科目一、二、三考试成绩等进行全面记载,并粘贴个人照片。
二、学时管理。学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课,旷课者将延期培训,不予补课。
三、培训方式管理。驾驶操作培训实行全日制或记时制。学驾人记时培训要与驾培机构负责人、教练员预先约定,具体协调实施。
四、学驾人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规定学时的`,应个人书面申请,经教学负责人同意,重新调整培训,对无故旷课者,延误责任自负。
五、常规管理。
(一)学驾人应自觉服从教练员教学指导和在车管理,遵守驾校相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志,训练期间不得嬉戏打闹,不得打架斗殴,不得饮酒后参加训练。
(二)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训练时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外出必须向教练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车辆及所配用具物品,不得随意损坏。自觉做好宿舍、食堂等生活区和培训区的清洁卫生;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教学安全。
(四)教练不在时,学员不得私自驾车训练。违反者无后果每次罚款二百元,有后果者加倍处罚且后果自负。
(五)学员操作时不得赤膊、穿短裤、吸烟、闲谈、穿拖鞋或高跟鞋。进入操作训练后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规范操作,服从教练员指挥,车辆未停稳不准上、下车或换人。
(六)车辆行驶中,学员必须坐在车厢内,不准在车上站立、来回走动、不准扒车;上车时不准攀爬两侧车厢,必须由车后扶梯双手抓牢上车;下车时,必须在车辆停稳后,由车后扶梯依次下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七)、学驾人对培训学时要及时核对,有异议应及时申请裁定,必须本人在驾驶培训记录中签字确认,不准代签。资料入档保存4年驾校学员规章制度驾校学员规章制度。
(八)结业考试:每培训阶段和期末由教学负责人组织对学驾人进行相关考试科目或道路驾驶培训考核,并做出详细记录,成绩评定记入教学日志,学籍卡存档4年以备例查。
公车私用公车私用时下嫣然成为了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无论是政府单位还是公司企业,公车私用已成诟病!
用油量异常货车用油量严重超过实际用油量致使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一直困扰领导者的一个大难题,以往是以员工的个人素质与职业道德来自我约束的,但是在巨大利益的诱使之下不少司机铤而走险,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司益特别是油价不断上涨,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利润亏损!
消极怠工不少媒体报道了一些消极怠工,不按规定的时间到达站点晚点少则十几分钟多则半个小时之久给市民出行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而司机给出的解释也是五花八门,不只是公交司机,其他企业的司机消极怠工的现象也非常的严重,给企业的正常经营、企业的工作效率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
瞒报过路费不少司机为了一己之利,通过非法途径弄来过路费发票,以此向公司报销,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何杜绝这一现象管理者可谓是想破了脑袋!
违章行车有些司机不管自身的安全、车辆的损耗和公司车辆罚单而违章驾驶,比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等,这种做法不仅是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也给企业带来的危害!
其他问题除了以上几点企业在管理车辆时还会遇到其他一系列问题,比如乱报车辆维修费、停车费、私自将车辆借予他人、乱停乱放车辆带来的安全隐患。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十二
11、作业批改。语文科作业按课批改,数学科作业当天批改,美术科、自然科实验作业按次批改。每次批改都应注明批改日期,使用统一的修改符号,批注提倡短语加等级。学生作业中的错误之处应让学生更正并批改。应要求学生使用统一规格的作业本,按规定的格式完成,字迹要工整,少写错别字,按时按量完成。学生作业应及时批改,及时反馈,多采取面批面改形式。作业批改可把教师批改与学生自主批改、学生互动批改有机结合。
12、家校联系。班主任和科任老师每学期对每位学生至少进行一次家访。各个班主任应健全学生家长的联系电话,学校应健全住宿学生家长的电话簿,遇到学生旷课或突发事件应及时与家长联系,该紧急处理的及时处理,该向上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为了更好的管理我校教师,树立良好的形象,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教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执行者。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生,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德才兼备、素质全面、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师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工作勤奋、能力突出、作风扎实、品德高尚的合格教师。在工作中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遵循八大原则:整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启发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循序渐渐进原则,巩固性原则,直观性原则。
四、教师的教学工作分为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考核学生五个环节。对教师在各个环节内的基本要求是:
一、备课。
1.开学前组织教师学习课程标准,了解课程理念,明确课程要求,拟订学期教学计划。
2.通读全册教材,熟悉内容体系,了解教材编写意图,明确本册教材的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明确教材各单元知识的联系与衔接。
3.教师备超周课,不能临教临备,更不能教后补备。中青年教师备详案,老年教师写详简案。
4.正确对待教学参考资料和他人经验。一是要先“钻”后“参”,不能以“参”代“钻”;二是对他人经验(或优秀教案)应联系实际,分析研究,消化吸收,不能照搬照抄。
5.备课时教师心中要有学生,要把“假如我是学生”作为座右铭。既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把握教学最佳时间的教学密度,完成教学任务,又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选择教法与学法。
6.做好集体备课工作。同年级同学科教师,每两周组织一次集体备课,每次时间不少于1.5小时,做到“三定”(定时、定课题、定主备中心发言人)认真研讨集思广益,并做好集体备课记录。
二、授课。
1.教师按照课表上课,做好课前准备。
2.发挥课堂最大教学效益,进教室上课要关闭通讯工具,无特殊情况不会客,不走出课堂,准时上下课,保证学生课间活动时间。
3.上课时教师要做到精神饱满,不带个人情绪,站立讲课。用普通话,语言要准确、精炼、生动,教态要端庄、亲切、自然。
4.严格要求学生,使他们全神贯注,精神饱满。课堂秩序应始终良好,教学气氛应活泼而不乱,严而不死板,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课后认真撰写“课后反思”。
三、作业与辅导。
1.作业应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设计富有针对性,有弹性的作业,以适应不同程度的学生,作业形式讲求多样化,有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和实践性作业等,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
2.减轻学生作业负担,控制家庭作业量。语文、数学、外语以外的学科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可布置适当的其它形式的作业。语文、数学、英语可留书面家庭作业。一、二年级一般不留书面的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每天控制在一小时以内。
3.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课堂作业和练习册要全批改,批改作业所使用的符号应当规范统一,批注提倡短语加等级,适当做好记录。不得叫学生批改作业。
4.加强对学生课外阅读的督促与指导,以保证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课外阅读任务。
四、评价与考核。
1.评价学生要以《纲要》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为指导,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明确评价的目的、内容,以开放、多元、多样的评价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兴趣、习惯、方法、知识与技能、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能力发展现状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价。
2.重视过程性评价,采取阶段性(终结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查和评价学生。每学期、学年结束时,教师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评价和教师的评语评价。要发挥评价的激励、反馈、调整和改进功能,使评价成为促进学生发展的过程。
五、教学研究。
1.完善教研机构,健全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要整合学校教导处、教研组(室)、备课组和课题组等力量,建立直接服务于教学,服务于教师专业成长的开放的学校教研网络。教研组每两周活动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做到“三定”:定时、定主题、定中心发言人,认真研讨,并做好记录。
2.教师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教研组(备课组)应根据本年段的特点,承担课题研究的一部分任务,及时整理研究经验,一学年结束要进行阶段性结题。
3.每位教师每学期上一节公开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要做好记录和简评,并积极参加评课活动。
4.教师对于“有效教学”、“自育自学”课题研究取得的成果,要及时形成文字材料,在并积极投稿,对发表的论文、教学设计、教学随笔等,学校给予奖励。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十三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教学研究和教师的教学专业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结合我镇小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学计划(2条)
教学工作计划是教学目标的具体实施计划,是整个学期的教学依据,是全面完成教学内容的重要保证,学校和各任科教师应根据新课程标准的教学目标,制定好教学计划。
1、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由教导处根据学校工作要求及目标于开学前制定,对各科教学提出明确要求,对各项主要教学工作和教研活动做出具体安排;科组的教学工作计划由组长结合本组、本学科特点,对本学期各项教研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各科教学工作计划由各任课教师制定,开学后两周内完成。以上计划均交学校教导处备查。
2、各科任教师在执行计划时要充分理解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总体精神,熟悉课程标准,明确本学科、本学期、本学年总的教学任务。理解教材的结构和内部联系,明确教材的重点和难点,了解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学生的学风、学法等情况,充分估计到在完成教学任务时教学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教学计划要具备以下内容:学生现状分析;本学期教学任务和目标要求;教材的重难点(按单元写明);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教学进度安排。教学计划要注重实效,可行可检,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二、备课(7条):
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因此,教师要认真备好每一节课,做到学习课标、钻研教材、统观全册、备好每一节课。
1、备课过程是教师对课程创新和开发的过程,因此教师要认真执行新课标,认真钻研教材,仔细解读给定内容的意义,丰富教学内容,精选学习方式,编写教学方案,为上课做好各项准备。
2、备课要做到“三熟悉”、“四精心”、“五必备”。
“三熟悉”:即熟悉《课程标准》,明确本学科的课程理念、设计思路、各学段目标、内容框架及实施意见等;熟悉教材,熟悉研究教材是备课的重要一环,要通读教材,理解教材的内在联系,明确教材各章节在整体中所处的地位,明确本学段的三维目标,即:“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在本学段的具体体现、统筹安排,从“三维”目标设计课堂教学;熟悉学生,全面了解学生各方面的情况,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从学生需求的实际出发,认真选择能够确定学生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学习方式。
“四精心”,即精心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明确“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课程目标在本学段的具体体现;精心设计教学方案,实现“三维”目标的要求;精心设计作业,既有基础知识训练的作业,又有开放性的作业;精心设计板书,做到纲目清楚,直观形象。
“五必备”,即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学法、备教具。
教学过程、板书设计、作业设计和课后反思等几个部分。这样的教案框架基本体现了新课程的设计过程,对教学流程中重点环节可作精细说明,反思则是对教学中出现问题的思索和心得,教师应重视个人学习和反思。
3、正确对待教学参考资料和他人经验,一是要先“钻”后“参”,不能以“参”代“钻”;二是对他人的经验(或优秀教案)应联系实际,分析研究、消化吸收,不可照搬照抄。
4、对使用过的同课教案,可以作为参考,但要结合不同学生实际及修改要求,做到常备、常新,有创意。
5、所有任课教师都要认真备课,要超前一周备课,不能临教临备,更不能教后再补,绝不能上无准备之课。
6、各校教导处要有针对性地组织组内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研讨,每月不少于1课时。集体备课要做到“三定”,定时间、定内容、定中心发言人。同年级同课程的任课教师组成备课组,每单元集体备课一次,交流教学方法和经验。
7、备课编写要求:任语、数、英学科的教师必须有课时教案(含复习课、练习课、实践活动课),每学期积累优质教学案例和课件各不少于1件。其它学科的教师,备课可在教科书上进行旁注或撰写实用性单元教案。教龄未满五年的青年教师及担任新课程教材未满三年的教师应按课时写出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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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十四
各中小学:
为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护学生及家长的权益,树立教育系统良好形象,提高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中心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加大管理力度。各学校要加强对本校教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注意教师良好形象及社会影响。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学校要及时将《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管理规定》精神传达给教师,强化要求,严肃纪律,保证全体教师不乱办班、乱补课等违规活动。
(三)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教育局将加大对学校和教师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对乱办班、乱补课的举报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教育局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于查处的违规办班学校、教师按照《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五)所有学校教室场地,未经上级同意,不准外租借用。
(六)不准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组织学生在校园内补课。
(七)严禁教师违反规定以任何名义占用学生的假期及其它课余时间在学校进行有偿补课。
(八)严禁教师在自家、到学生家或其它场所进行有偿补课。
(九)严禁教师接受学生家长和其它部门聘请对中小学生进行办班授课。
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学校、学校领导及教师个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xxxx学校。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十五
乡村少年宫是少年儿童的校内辅助教育机构,培养少年儿童对文学、艺术、科技和体育等兴趣爱好,促使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乡村少年宫开展活动的总体规划,除本校教师任课外,不足的教师可以外聘,为了做好外聘教师管理工作,特制定下列规定。
1、被聘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人民教育事业,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2、被聘教师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
3、必须严格遵守乡村少年宫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做到提前10分钟做准备,按时上、下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者,必须提前与服务学校联系,以便安排。
4、上课必须精心指导学生,保持课堂整洁,注意爱护教学用品和公共设备。
5、被聘用教师的工资按规定标准发放,如有迟到、早退或停课者必须扣除。
6、被聘教师与其他教师要团结合作,互相关心,互相支持,共同搞好工作。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
(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的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七)组织或指导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建立物业管理领域的诚信档案、信用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
(九)开展全市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和监管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社团法人登记等有关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的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管职责;。
(二)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整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三)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备案事项;。
(四)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办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或服务事项;。
(六)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的信访投诉事项,建立区级多元化纠纷协调机制;。
(七)配合或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检查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组织实施或配合实施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
(九)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核销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物业管理建筑面积,按照每200万平方米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物业管理专职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民政、建设等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筹备、选举和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具体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筹备工作;。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表决等各项活动:
(三)责令严重违法违规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
(六)对业主委员会无法召开会议的,负责直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九)代为管理已经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公章;。
(十)组织召开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十一)依法处理涉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信访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或受街道办事处委托依法开展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一)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三)根据街道办事处组建筹备组公告,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六)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依法贯彻落实其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辖区内城管执法、公安、安监、工商、司法、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机构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问题,建立一站式多元化纠纷协调机制。会议可邀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也可以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列席会议。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街道办事处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政府内部工作事项,与会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予以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并由与会政府部门、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但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停执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应当整理并保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建立物业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平台,可委托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鼓励和提倡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物业管理专职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物业服务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
第十三条下列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
符合前款规定的主体,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报告或10名以上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成立业主大会请求的,应在30日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员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建设单位可不作为筹备组成员。
第十五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业主身份,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当在本住宅小区实际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依法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业主义务;。
(四)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五)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参加筹备组工作的时间;。
(六)没有欠缴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及违章搭盖的行为;。
(七)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代表名额应当考虑物业类型、幢(梯)及建筑面积的均衡分布。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报告或业主请求之日起5日内,制定组建筹备组的公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7日。
组建筹备组公告应当明确业主代表的人数、条件、产生办法和提交资料的方式、时限等。
社区居民委员应当根据组建筹备组的公告,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业主代表根据得票率高低确定。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7日。公示期间,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复核。
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且业主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公告期不应少于7日。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筹备组成立后一个月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筹备组进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十七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各业主所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筹备组通过召开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筹备工作的决定。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或受其委托的筹备组成员召集和主持。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因筹备工作需要,以筹备组名义对外发布文件资料需要使用印章的,在由筹备组按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并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章。
筹备组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和筹备情况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仍无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解散筹备组并重新成立筹备组。
第二十条鼓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单、业主联系方式和各业主所有建筑专有部分面积情况等。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查阅。房地产测绘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查询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提供所查阅内容。
第二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缴纳筹备经费。筹备经费缴交标准为:物业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元缴交;超出5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平方米0.5元缴交,建设单位缴交的筹备经费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结余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经费结余部分应当转入公共收益资金账户。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15日。
第二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或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宣传栏以及幢(梯)张贴的形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至少一种形式作为补充:
(一)在物业服务场所、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张贴;。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场、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商业、文体服务设施出入口张贴。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
(三)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屋面、外墙、阳台、门窗的装修和户外设施的装饰装修和安装规范;。
(五)业主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六)物业公共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等缴交标准与方式及公共收益的分配方式;。
(七)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其他应当予以约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三)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四)业主代表的产生和业主授权委托的具体方式及主要内容;。
(五)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六)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七)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情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规则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名称、使用和管理;。
(十二)业主委员会所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报酬。
第二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等原始凭证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一个完整的选举周期。其他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委托书等资料的保管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条业主对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等有疑义的,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必要的查验复核、重新统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业主可以梯(幢)、单元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规定,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各单位范围内的事项内容、议事方式、程序等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召开前10日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经50%以上业主大会代表提议;。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三十四条业主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资料、业主身份证明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资料后15日内,核实提议的业主是否达到20%以上。业主委员会未核实或核实情况存在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核实。
经核实提议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核实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就提议议题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核实提议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但业主仍认为需要的,业主应当重新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材料、业主身份证明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已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在一年内不得就该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业主大会决定依法被撤销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形式及表决规则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除外。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或机构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予以说明,并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当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计和查验业主的表决意见,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基本信息、所有的建筑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公示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及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或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
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单元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预算建筑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三十九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专有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
(二)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总人数。
第四十条一个专有部分有2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推选1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1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业主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对自行管理方案以及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表决,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产生的经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等需要抄送全体业主的资料,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抄送:
(一)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
(二)电子邮件;。
(三)手机短信;。
(四)其他电子信息传送方式。
业主的住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入住时登记的方式为准;业主未入住的,以业主首次书面提供的方式为准。业主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召集人、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应当抄送业主的相关信息,按照业主登记的联系方式向业主发送相关信息后,即完成抄送。
抄送人应当保留已抄送的相关记录。第四节业主小组、业主大会代表制度。
第四十四条鼓励规模较大且条件较好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立业主小组制度和业主大会代表制度。
第四十五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500个以上业主的,可以以梯(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推选业主大会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见;。
(二)依法依约决定有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依法依约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大会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代表由所在业主小组的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大会代表资格及选举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业主可以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选举的业主大会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具体委托的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五)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大会的;。
(七)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八)经业主小组半数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取消其业主大会代表资格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以业主大会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小组的全体业主应当书面委托业主大会代表,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期限。与会业主大会代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应当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业主大会常务会议方为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大会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在业主小组的业主意见,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大会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5到13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业主身份,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在本住宅区实际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四)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五)未发生侵害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八)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九)具有履行业主委员职责的工作时间;。
(十)没有欠缴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及违章搭盖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在社区居委员会或其居民小组中任职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完善联合工作机制。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当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面积、人数双过半”),方能当选。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业主自治的公益性岗位,鼓励业主委员会委员提供志愿服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也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从事公益性工作情况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每月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通过业主大会规则予以约定。
鼓励业主大会聘请专职人员具体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信访处理和日常事务,专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业务培训,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其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薪资报酬等。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成员名单;。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首期、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处分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三)项应当长期公布,若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前款第(四)(六)项应当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10日以上,第(五)、(六)项应当同步在厦门市专项维修资金网站公示。
前款第(七)(八)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或停车费用减免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或罢免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二)利用业主委员身份谋取私利的;。
(三)侵害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出现上列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议之日起终止。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其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到区民政部门进行社团法人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业主身份证明、个人简历、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齐上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将业主委员会情况录入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管理系统;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证明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事项内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时,应当提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印章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以书面形式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同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或者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涉及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重要事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五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专项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账目;。
(六)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七)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记录和工作档案查阅记录;。
(八)业主委员会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书面材料和音像资料等。
业主可以对以上工作档案进行查询、抄录和复制,但涉及业主个人隐私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本人同意。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十七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那么,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提供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细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教师管理规定细则(优质18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20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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