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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随着社会的进步,侵权事件越来越多见,其中有一类特殊的侵权事件,是父亲侵犯儿女的权益。最近,我了解到一起父亲侵权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让我深感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十分重要。本文将通过分析该案例,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以帮助更多的人意识到父母在子女成长中的责任与作用。
这名父亲侵权案例的主要内容是,该父亲在孩子上小学后,每天强制让孩子学习多个小时的琴艺,甚至因此使用体罚。孩子不能胜任,便被打骂,从小学到初中,时间长达七年之久。该孩子成年后向法院告状,最终父亲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并被刑事拘留。这起案件充分说明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引导必须合法、有序,不能以200%的训练压制孩子的身心发展。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所能做的,就是从自身的教育和人生经验中吸取一些经验和教训。首先,父母的责任与权利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只看重自己的人生经验和成就,而忽视了孩子的个性、爱好和倾向性。其次,父母热爱子女是天性,但不能一味追求“学霸”排名,而忽视孩子的身心健康。第三,父母应该注重与孩子的沟通和理解,倾听孩子的诉求和意见,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和适应社会。第四,当家长有矛盾和分歧时,应该以公平和平和的方式,协商解决,不能诉诸于暴力。
第四段:影响与启示(250字)。
这起案件对父母的教育责任和权利做出了比较清晰的解释和规定,因此具有明显的社会意义。它提醒了我们,父母应当对孩子负起教育责任和义务,做到合法、文明、有序的教育方式。它给我们启示了要认真总结和提炼自己的家庭教育经验,尤其是要注重孩子的个性、兴趣和发展需求。此外,它还提醒我们挖掘并重视教育活动、合理安排课余时间,培养孩子的全面素质和生活能力。
第五段:结语(100字)。
本文以近期发生在社会中的一件父亲侵权事件为主线,反思家庭教育的方向和目标,让读者更加重视父亲对子女的教育和引导,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见和借鉴。希望更多的家长能够以子女幸福为中心,理性合理面对教育问题,用爱和智慧构建和谐的家庭教育氛围,帮助孩子更好地成长和发展!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二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一名互联网用户,我长期以来也深受网络侵权的困扰。经历了一系列的风波之后,我和许多人一样,对网络侵权有了更深刻的认知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网络侵权的形式和影响。
网络侵权可分为多种形式,包括盗版、抄袭、网络诽谤等。其中,盗版是网络侵权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盗版破坏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对原创作品的创作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网络诽谤也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影响其声誉和利益。这些网络侵权行为不仅影响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削弱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
第二段:加强法律保护和意识宣传。
在面对网络侵权问题时,加强法律保护和意识宣传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公众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学会使用保护自己创作成果的方法。只有通过法律保护和广泛宣传,才能有效遏制网络侵权的蔓延。
第三段:加强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
除了法律保护和意识宣传外,加强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也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重要途径。技术手段可以通过数字水印、加密等方式对原创作品进行保护,降低盗版的可能性。而管理措施则包括加强版权认证、建立监管机构等,使网络侵权行为更易被发现和处理。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广泛的合作和共同努力。
第四段:培养良好的网络伦理和价值观。
网络侵权问题的根本在于缺乏良好的网络伦理和价值观。只有通过培养正确的网络伦理观念,才能有效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个人应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作品,不参与网络诽谤等行为。同时,各界人士也应加强对网络伦理和价值观的教育,引导社会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五段:个人应加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在面对网络侵权问题时,个人也应加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个人在互联网上传播自己的作品时,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选择合适的发布平台,并明确使用条款等。一旦发现有人盗用自己的作品,应及时采取行动,向平台提交维权申请或寻求法律援助。通过个人的努力和行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网络侵权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问题。面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律保护和意识宣传,同时加强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培养良好的网络伦理和价值观也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根本所在。个人也应加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构建一个秩序良好的网络空间。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三
华为:缩小经营单位,打“班长的战争”
华为最近组织的变革做得比较多,任正非提出,“简化组织管理,让组织更轻更灵活,是我们未来组织的奋斗目标”。华为最近所做的一个大的改革,就是提出“班长的战争”。华为将从中央集权变成小单位作战,“通过现代化的小单位作战部队,在前方去发现战略机会,再迅速向后方请求强大火力,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精准打击”,这就是所谓班长的战争。
要实现这种改革,就是要建立子公司的董事会。过去华为为什么要中央集权呢?就是要组织集团冲锋,因为我们火力不够,即企业的资源不够,所以得把整个企业的资源集聚在一起形成强大火力去冲锋。那么现在不一样了,现在企业的品牌资源、资金资源、客户资源都有了,这时候就需要变阵,要把集中的权力下放,企业的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就要下放到子公司董事会,而不再是集团的董事会来。
强调“班长的战争”,并不是说班长可以为所欲为,而是需要资本的力量监督,需要董事会来监督班长。所以任正非提出,我们既要及时放权,把指挥权交给一线,又要防止一线的人乱打仗,监控机制要跟上,所以要建立子公司董事会,由子公司董事代表资本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
任正非认为企业管理要学部队,他认为部队的组织机构是最具有战斗力的。像美军早就把作战单元变成旅,以旅为单位,作战能力更厉害。美军内部还在改革,未来的方向是作战单元有可能从军直接管到营,一个班的火力配置要达到一个旅级的配置,以后炮火就是跟着你的班长,提高一线的综合作战能力。
缩小作战单元,让前方听得见炮火的人指挥战争,提升一线的综合作战能力,总部变成资源配置和支援的平台,这是华为组织变革的一个趋势。
所以华为现在提出要简化组织管理,让组织更轻更灵活,五年以内逐步实现让前方来呼唤炮火;要缩减组织层次,缩小规模,几个组织合并成一个组织,进行功能整合,以便于快速响应前方的呼唤。
当年美国打伊拉克,美军组建了“三人战斗小组”。第一个叫信息情报专家,他带着先进的设备就可以测出这个地方有多少兵力,确立敌人的目标方向后,把情报传递给火力战斗专家;火力战斗专家根据他的情报来配置炸弹,然后报告给战斗专家;战斗专家可能就是一个少将,他计算出必要的作战方式,按照军部授权,直接指挥前线炮兵开火,这就是“三人作战小组”。当然三人小组并不是说只有三个人,每个人可能又带领一个小组,但这三人小组本身来讲又是一个小组,是一个综合作战小部队。
缩小经营单位,我认为这是未来组织变革的一个趋势。往往企业一做大就面临很多问题,其中一个就是搭便车、混日子的人越来越多,占着位子不作为、不创造价值的人越来越多。那在互联网时代,要快速捕捉机会、响应市场,组织就必须得精简、简约,而不是搞人海战术,使得每个人都成为价值创造者,使每个人都能有价值地工作。
这就需要改变我们整个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模式,总部是要求提高专业化整合与管理能力,一线则是要提高综合作战能力。大家看到,不管是互联网企业小米,还是传统企业海尔及华为,所进行的变革都是在走向组织精简扁平化,强调速度,强调客户价值导向。
组织结构不再是过去的传统的金字塔结构,企业的权威也不再是行政权威,它包括专业权威,也包括流程权威。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四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案件主办人:xxx。
案件协办人:xxxxxx。
【案情】。
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借助成立时间较长、经营较好、名气较大的,同样从事成品油零售的xx市aa石油有限公司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2007年10月份,在自己加油站大棚重新装修的时候,花费2000元,私自在加油站大棚外侧和加油机上使用“aa石油”字样,至2007年12月3日被xx分局工商执法人员查获。
【处理结果】。
xx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评析】。
一、本案中,当事人营业执照上核准使用的企业名称是“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但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aa石油”的名义。对于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来定性处理的。但是本案中,特殊情况在于“aa石油”是另外一家合法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的主要部分,所以,执法人员认为这不是一般的企业名称使用问题,应该定性为侵犯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理,才更为准确。
二、要定性为企业名称侵权行为,执法人员还应当有被侵权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明示,以证明是单方违法的企业名称侵权行为,而不是双方违法的企业名称许可使用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收到了xx市aa石油有限公司要求处理的申明。
国家工商总局2002年2月7日,曾在《关于对企业名称许。
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企业使用他人名称的另外一种情形是在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此时,不但应当对被许可人进行处理,同时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以处罚。
款中所指的“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而认定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成立。
【体会】。
企业的名称权除了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属于“人身权”,还应该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在要求企业规范使用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大保护。
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显然,从事纯粹服务业企业由于没有产品,只提供服务,所以名称专用权无法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保护,相比同样作为工业产权的商标权所受的保护而言,显得十分乏力。
所以,依照本案例的做法,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企业名称专用权实施保护显得意义重大。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五
a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轻型干粉灭火棒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后,该公司得知b公司也在生产同类型灭火棒,且其产品结构特征与a公司专利完全相同,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警告信,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b公司回函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仅是该公司一个新产品开发计划中的试制产品,目前正在研制中,因此不构成侵权。半年后,a公司从市场上购得b公司销售的干粉灭火棒,将其分解后得知,原来b公司声称的新产品实际上是将a公司专利的“活塞上的通气孔”改成“活塞边缘与筒壁之间的通气间隙”,从产品整体技术方案来看,这种改进无实质性内容,属于等同替代,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b公司辩称,我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不同,请求法院判令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轻型干粉灭火棒,由筒身、喷套、阀体、钢瓶、顶针、后盖塞组成,其特征在于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b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物的主要结构特征:筒体、顶针、钢瓶、喷套、阀体、后盖塞、活塞,其特点是活塞上不带孔,其与筒体之间属于间隙配合。
二、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物的外型、结构、原理、功效基本上落在a公司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所不同的是,专利产品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被控侵权产品的筒身内活塞不带孔,从字面上看结构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和产生的效果都是使高压气体冲开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从喷嘴喷出。当灭火棒不工作时,两种产品的活塞与筒身之间都处于过盈配合状态,同时都是用了弹簧助推活塞以达到最佳效果。所不同点是在工作状态时a公司的专利产品是高压气体集中在活塞中间孔喷出冲击干粉,被告b公司的产品是高压气体通过活塞与筒壁的间隙喷出。因此两种产品在原理、功能上都相同,同时b公司生产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相比在简化结构、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也没有实质性突破。因此判令b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的损失10000元。
三、评析。
1、关于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早已被应用,但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法释字第21号]中第一次对等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该条明确规定将专利侵权所适用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还扩展到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即等同特征。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本案是否适用等同原则。
在依据等同原则判断专利侵权时,核心问题是要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是否是非实质性的;或者说两种技术方案的可互换性是否为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所产生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以达到最佳效果。尽管在工作状态时a公司的专利产品是高压气体集中在活塞中间孔喷出冲击干粉,被告b公司的产品是高压气体通过活塞与筒壁的间隙喷出,但,两产品的功能和产生的效果都是使高压气体冲开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从喷嘴喷出,因此,两产品在原理和功能上都相同,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所以,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等同原则的适用必须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个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区别,而是简单的替换或者变换。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客观标准。因此,必须将等同技术特征逐一与被代替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作出认定。对比结果如果达到了三个基本相同,便成为适用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
(3)等同特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主观标准。所谓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应当以侵权发生期间该专利所属领域的平均知识水平为标准衡量,是指具有该技术领域中的一般知识和能力的技术人员,既不是该领域的技术专家也不是不懂技术的人。它要求审判人员或者从事技术鉴定的技术人员应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分析判断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六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违法行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自由地选择。本案中,由于被告简国兴避车不当,致乘客邱雪美受伤害,既构成违约,又违反了侵权法规定,构成侵权,受害人即乘客邱雪美可选择违约之诉也可选择侵权之诉,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本案来看,乘客邱雪美选择了侵权之诉。为此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的共同侵权方即被告庄文成及其雇员谢晋金也应参加到本诉讼中来,共同连带赔偿乘客的损失。
[案情]。
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用。2001年12月13日,和平种子仓库发生一场大火,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被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承租人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人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出租人可选择其一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出租人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使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选择中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也将直接影响诉讼的实体结果。
一、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或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可能发生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竞合时,原告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或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被告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对己有利的诉因进行诉讼。按常理,原告在选择诉因时,是选择对自己更有为利的进行诉讼。此处的“有利”一般理解为对原告“有利的诉讼结果”,在本案中,原告实际上选择了有利于自己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诉讼,以期实现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二、当事人就合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从该条的语意看,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并无对承租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因而,只要承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方式,即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论是否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违约方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所以该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这样分配:
1、原告主张权利时,只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即仓库被火烧毁,其负担的举证责任即履行完毕。因为原告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交付原告,已尽了交付租赁物的出租人的义务。而被告则未尽“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承租义务,至此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证明被告违约的举证责任。
2、被告抗辩时应当证明自己尽到妥善管理之义务。因被告认为烧毁了仓库与自己的管理行为无关,就应当提供起火原因的证据来证明失火与己无关,即提供免责事由存在的证据,从而排除自己的责任。
三、当事人就侵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侵权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与违约责任适用的严格责任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截然不同。
本案如果原告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起诉,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如下。原告应按照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首先,原告应当证明租赁物在被告租赁期间受到损害即仓库被烧受损的事实;其次,原告应当证明被告在管理和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被告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再次,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侵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举证缺一不可,否则,其未尽到举证之责,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为侵权赔偿案件,被告的举证责任。由于一般侵权赔偿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被告在原告尚未完全履行对以上四个要件的举证证明义务之前,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四、本案缺乏的最重要证据是仓库起火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将证明失火原因的举证责任合法地转移给被告,从而使其立于不败之地。本案原告的仓库被烧,当时消防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勘察,至今没有结论。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发生火灾已近1年时间,仓库的现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对事故原因的鉴定已丧失了可能性和客观性。原告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证明了被告到期不能交还租赁物,且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毁损的事实,原告已经履行了提供证据的责任,并就此卸下了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已经开始发生转移,反证意义上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发生,应由被告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租赁物之义务。从本案来看,被告如果想证明自己妥善保管了租赁物,只有通过提供证明火灾事故的原因的证据排除火灾系自己未尽管理义务或使用租赁物不当造成,而是因租赁物本身的情况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被告的原因,如租赁物长期失修引起电线老化,又如他人的行为引起的火灾等等原因,方能免责。
本案系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案件,原告选择的诉因不同,必然导致纠纷。
归责原则的不同,法院在审理时,也必须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不同的证据规则下,当事人的诉讼实体结果也可能完全不同。如果本案原告选择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非违约之诉,原告就很难承担起证明被告对仓库的失火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那样原告的诉讼结果可能就不会是胜诉了。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七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层出不穷。作为现代人口中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已经渗透到我们的学习、工作、娱乐等方方面面。然而,正是因为网络的便利性和广泛性,很多人忽视了网络侵权的严重性和影响力。在我个人的亲身经历和观察中,我深切感受到了网络侵权的危害,同时积累了一些心得与体会。
首先,网络侵权对个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网络侵权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利用他人的信息、作品等著作权益的侵犯行为。作为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网络给了人们自由表达的空间,然而,也因此导致了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剽窃现象的增加。曾经有一次,我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自己撰写的文章,不久后发现有人将我文章的大部分内容直接复制到了自己的博客中,并且没有提及原作者的姓名。这样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我个人的创作权益,也对我的创作激情产生了极大的打击。
其次,网络侵权也对社会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网络侵权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创作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和经济利益。网络上的盗版、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正版产品的市场销售,不仅给实体店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整个产业链造成了恶性循环的影响。此外,网络侵权行为也会破坏社会的文化创新和知识分享。当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无法得到保护和尊重时,人们的创造动力也就会逐渐减弱,从而无法推动社会的进步。
同时,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是预防网络侵权的关键。每个人都应该明确知道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不制造、传播不符合伦理和法律规定的信息。对于自己的作品,应该及时进行备份,以便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此外,社会应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制裁,确保网络空间的整体秩序。教育机构和家庭也应加强对年轻一代的网络教育,让他们明白知识的创造和分享的重要性,避免参与到网络侵权的行为中。
最后,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共同努力。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超越国界的特点,网络侵权问题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因此,各个国家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出符合国际规范的网络侵权控制策略和法律法规,并进行有效的执行。同时,各个国家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倡知识产权的创造、分享和尊重,共同营造一个依法和谐的网络环境。
总的来说,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饱含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许多方面。通过个人的亲身经历和观察,我更加深刻地了解了网络侵权的危害性和应对的重要性。网络侵权对个人利益的威胁、对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破坏以及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多方面努力和全球合作,都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和思考。只有在一个依法、知识创造和分享得到保护的网络环境中,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推动社会进步。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八
网络侵权是指通过互联网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在现代信息社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的广泛,网络侵权问题也愈发突出。面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总结经验,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我将从法律意识、信息安全、维权渠道、自我保护和社会监管等方面进行探讨,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法律意识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基础。了解法律法规,尤其是相关网络侵权的法律知识,对于我们应对互联网时代的侵权问题至关重要。作为公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与现实世界一样的权益。因此,我们要明确知道在网络空间中,我们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具备了正确的法律意识,我们才能更好地辨别侵权行为,避免自己成为网络侵权的受害者。
其次,信息安全是抵御网络侵权的基础。网络空间中存在大量的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都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我们在使用网络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谨防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侵取。同时,我们也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使用安全的密码,不随意泄露个人资料。只有保持信息安全,我们才能更好地防止个人的权益遭到非法的侵害。
第三,要了解维权渠道。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我们需要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办,寻找合适的维权渠道。首先,我们应该保留好证据,如屏幕截图、聊天记录等,以确保能够证明侵权的事实。然后,我们可以通过向相关的互联网平台举报侵权行为。互联网企业对侵权行为有着零容忍的态度,并设立了专门的举报和投诉渠道,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反映自己的问题。另外,我们也可以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自我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一些不明身份的信息,以免上当受骗。在使用各类网络应用时,我们要谨慎点击链接和下载附件,以防遭受病毒攻击。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切勿将个人隐私随意泄露。只有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抵制网络侵权。
最后,社会监管也至关重要。网络侵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网络环境的健康和秩序。对于侵权行为,除了个人去维权之外,社会和政府也有义务进行监管和打击。我们可以积极参与到网络社会治理中,举报侵权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大网络空间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面对日益严重的网络侵权问题,我们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信息安全,了解维权渠道,切实加强自我保护,并积极参与到社会监管中。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安全、公平的网络环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侵权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关注和努力,让互联网空间成为一个积极向上、和谐有序的空间。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九
憨豆先生穿越时空到了中国唐朝,与同伴一起飞檐走壁,潜入武林盟主家中盗取中原武林秘籍。笨拙搞笑的憨豆先生状况频出,当然最后是有惊无险,故事得以顺利结尾。
本片由憨豆先生罗温?艾金森主演,《地心引力》团队制作完成,讲述了憨豆先生穿越到中国唐朝,意外卷入一场江湖斗争,惹出各种乌龙事件,最终却意外完成任务。错误频出的憨豆先生,靠着士力架才得以化险为夷。之前网上曾传出过憨豆先生复出接拍武打片《fistofbean》,更曝光过一支憨豆先生武打片的预告。如今士力架官方放出这支60秒的微电影,将当时片中模糊部分补齐,观众才知道原来是士力架的品牌推广微电影。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超过了2.5亿人,大幅度超过美国,已跃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侵犯他人名誉权现象与日俱增,且因其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传播快、影响广的.特点,已经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
作者:颜梅生作者单位:刊名:百姓英文刊名:people年,卷(期):“”(4)分类号:关键词: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一
夜色阑珊,秋雨如绵,睡意朦胧。
你走近我的身旁,轻声呼唤我的名字,亲爱,我回来了,久违了,你想我吗?
我轻挽你的双臂,轻吻你的额头。亲爱,你可回来了,我都快疯了。你回来也不给我打声招呼,好让我去车站接你,你看,这么大的雨,你全身湿漉漉的,连嘴唇都发紫了。
你甜甜地一笑说,没事的,一想到马上能和你见面,心里就暖暖的,别说这么点雨,就是下冰雹我也要赶回来和你待一会儿,求得哪怕是片刻的温暖。你知道吗,白日的忙碌,还能将我对你的思念镇压在心底的深处,可一到晚上,夜深人静,孤枕而眠,那种寂寞的滋味,比上刀山下火海还要难以忍受,孤寂像一条巨蟒,紧紧纠缠着我的身心,几乎将要把我吞没。
我也和你有着同样的感受。距离和孤寂能让我们更懂得珍惜。你看,你头发被雨淋湿了,被风吹乱了,被尘埃弄脏了,洗洗吧。
嗯,洗洗。你将脸贴在我的胸前呢喃,我要你给我洗。
我低头亲吻你的秀发,柔柔地答道,好吧,你先休息一会,我去准备一下。
你不会老的,起码在我的心中,你永远都是我初遇的你,光艳,靓丽。即便走不动了,你还是我手心里的宝。
两颗大大的泪珠从你的眼眶流出,掉在了脸盆里,发出轻微的“滴答”声。你转过身来,紧紧地搂住我,我感觉你在抽泣。
我轻轻地将你推开些,望着你眼泪婆娑,怎么说着说着就哭了呢?我们都不会老,我们永远都年轻。你看,你都把泡沫弄到我身上了。嘿嘿,来,我用水给你冲洗一下吧。
啊,黑夜,这无边的、秋雨绵绵的黑夜!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二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范围为: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行为。
三、签订本合同时应慎重、具体、严密,约定的条款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条款请注明“本合同对此条款无约定”。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合同自20__年1月起使用。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付款方式(甲方选择)。
(一)支付宝()。
(二)网上银行支付()。
(三)货到付款()。
(四)其它()。
第四条签订本合同进行网络团购的,团购起止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承诺本次团购购买者达_____人时成团交易,逾期未达约定人数的不成团交易,甲方支付货款通过原支付方式返还。本次团购每一名用户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过________份。
第五条购买商品的,乙方将所购商品送至甲方收货地,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所需运费由__________方承担。
购买服务的,甲方持消费凭证(网站下载网络经营者反馈的有关信息、密码、凭证等)于_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消费。
第六条甲方收到所购商品后,应核对商品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是否符合约定,检查商品是否损坏。符合约定的签收;不符合约定的不予签收。
验收后,发现问题的,甲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在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后10日内予以与甲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乙方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质量要求,符合网页介绍的性能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
第八条乙方必须在销售网页上设置退款功能并予以标注。甲方未购得商品或者消费的,所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通过__________________退还。
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所购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二)甲方应仔细阅读乙方网页所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了解网络购销活动详情后签订本合同。
(三)乙方负责将本合同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甲方可登录乙方网站,进入已购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项中查询或打印相关信息。
(四)乙方保证其网页展示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合法与真实。
(五)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
第十条违约责任_。
(一)甲方违反约定无故拒绝接受所购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保证网站交易的安全,导致甲方的信息泄漏,或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项办理: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方点击购买“确认”键起成立并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非经双方协商同意或者法定理由,合同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日。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三
继上一年的“昵称瓶”大获成功拉动销量20%后,可口可乐今年继续发力,推出“歌词瓶”。从周杰伦到五月天,歌词瓶上的歌词大多出自人们耳熟能详的歌曲。此外,消费者扫描瓶上的二维码,便可观看小段音乐动画,并在社交平台上分享。让年轻人们通过瓶上的歌词或音乐来表达自己的心情。
经过“昵称瓶”后,可口可乐对“歌词瓶”的推广更显轻车熟路。先是在类似于潘石屹、任志强等kol的微博进行定制化产品投放,利用其名人效应让更多消费者熟知。而后,在自身的微博上发布与歌词相关的内容,与产品配合。于是,未出多久,我们便看到不少朋友在自身的社交平台上也晒起了有意思的歌词瓶。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四
als冰桶挑战可以说是今年夏天的大赢家,它由国外传入,并经国内最大的社交平台微博不断发酵。率先接受挑战的,是科技界类似于雷军、李彦宏这样的大佬们。而后,娱乐圈的各路明星也纷纷加入活动,使冰桶挑战的热度持续升温。围观的群众们表示虽然自己被点到名的可能性非常之小,但看着平日里高高在上的名人们发如此亲民又好玩的视频实乃一大乐趣。
als中文全称是“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患有此病的波士顿学院的着名棒球运动员petefrates希望更多人能够关注到这一疾病,于是发起冰桶挑战。活动规则如下,被点名的人要么在24小时内完成冰桶挑战,并将相应视频传上社交网站;要么为对抗als捐出100美元。因挑战的规则比较简单,活动得到了病毒般的传播,并在短短一个月内集得了2.57亿元的捐款。
als冰桶挑战是一次公益与营销十分有效的结合,可能petefrates在发起这项活动时都想没有料想到会有如此疯狂的传播,这也算是无心插柳柳成荫。不少品牌也纷纷依靠此活动借势营销,较有名的就是三星向苹果发起了“冰桶挑战”。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五
杜蕾斯在打造的“雨夜传奇”、“两根火腿肠的故事”以及微信的“陪聊”等等都在网络上病毒式地传播开,并成为非常经典的社交媒体营销案例。在社交媒体时代,没有人愿意与冷冰冰、姿态高的企业对话。杜蕾斯官方微博的第一步,就是做拟人化定位。几经调整后,杜蕾斯逐渐变成了一个“有一点绅士,有一点坏,懂生活又很会玩的翩翩公子。”对杜蕾斯来说,粉丝即用户。杜蕾斯做得最好的功课之一,就是与粉丝的良性互动。对粉丝的评论,杜蕾斯的回复总是诙谐幽默。而杜蕾斯与粉丝共同完成的创意内容作品,则数不胜数。
当然,这些营销案例都是建立在杜蕾斯已有的品牌知名度和品牌形象之上的,起到的是锦上添花的营销效果。而且与杜蕾斯产品的特殊属性相关,由于私密性与禁忌性,再加上精心的策划,杜蕾斯想不火都难,但其他企业及产品模仿需谨慎。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六
春有播种,夏有耕耘,秋有收获,冬有储藏。在春夏秋冬的四季轮回中,我们却在一天天地长大变老,生活也在这周而复始中重复着,如果没有美梦和幻想,生活将是何等的单调和乏味!
有时候,我真的不知道是梦还是幻觉?其实梦和幻觉都不是很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你有这份感觉和体验!当然其中的真意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最明白。所以伟人说人生如梦,可我要说梦就是最真实的人生!当一个人无法改变现实时,他或她毕竟还可以做梦,这也许就是上苍对人的一种慈悲吧!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七
锤子rom是罗永浩社会化营销的代表之作。从宣布做手机到锤子rom正式提供下载,罗永浩的社会化营销烙印始终深刻其中。
老罗罗永浩是名人,之前新东方教英语的竟然也要做手机系统?老罗的这大跨界,配合形象的广告图片,从一开始就吸引了大家的眼球,觉得老罗真是一个颠覆性的人物。而老罗也一直持续地在网上“兴风作浪”,多次制造话题,吊足了网民的胃口,使得锤子rom发布这一事件在当今这样海量信息的世界里得以持续发酵,让网民和媒体对于锤子rom始终保持高度的关注,并产生了极大的期许。老罗的自我营销方式,首先就是吹牛,老罗说他的公司的未来比google还牛。吹牛也是营销手段的一种,而且看起来效果很不错。别人赞也好,喷也好,反正人气和知名度是提高了;吹产品、吹团队、吹福利,天价办公椅、百万年薪找人、pm2.5补贴……鼓足了劲吹嘘锤子。既能向众人展示自己公司产品的良好形象及价值观也能鼓励手下人,还让人觉得他们的团队很和谐、很有实力,自然也能让人觉得这样的团队做出来的产品也不会错。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八
成功的理由非常简单,只有两个:
如果要为ppg和vancl她俩获得今天的成功找相同的理由的话,那么只有两点:因为是男士衬衫;因为实惠。
而当vancl陈年在3月对外宣布日均销量超越ppg的时候,会有更多的商人去探寻其中的奥妙,到底衬衫网络直销领域还能创造多少奇迹。
但只有随着时间过去,大家都从热潮中冷静下来,看得更透彻的时候,我们才能检验目前的成败,看到未来的发展。
高速成长之后的思考。
基于强大的生产制造能力,中国不缺产品,如果仅仅是依靠优惠的价格去长期打拼市场的话,国产家电行业、国产手机产业的进化史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范例。因此,从企业长期经营发展的战略来看,无论仅仅是圈定在网络直销领域还是扩散到全国的衬衫销售市场,及早的认识到这点,会让我们的发展更稳妥。“低价”不应该是她俩的核心竞争力和明天成功的根本理由。
相信,男士衬衫适合在网上销售已经成为共识。因为这个共识,数十家ppg模式的企业已经杀进男士衬衫网络直销市场,甚至实力雄厚的传统的服装企业也按耐不住。虽然中国男士衬衫消费市场容量庞大,但,在群雄面前,现在选择男士衬衫作为创业切入点也许不是你获得成功的一个好理由。
一样是男士衬衫,一样是实惠,通过对vancl和ppg这两家风格迥异、经营策略处在两个极端上的企业比较和分析,也许我们能够描绘出明天胜利者的轮廓。
赌桌上的新手——ppg。
ppg的成功仅仅是因为无处不在!
超过80%的订单来源于呼叫中心的直接下单是对“ppg无处不在”的最直接回报。
和ppg类似,红孩子、小康之家、麦考林三家目录直销起家发展的公司同样有70%~网络营销成功案例及分析的订单是直接通过呼叫中心下单。不过这三家企业都有着ppg无法比拟的庞大客户积累和更为深厚的行业沉淀。
红孩子依托全国16家分公司1600多名的员工支撑着60多万活跃客户。
积累和持续经营的800万客户数据是小康之家的“持家之本”。
每月超过200万的dm和遍地开花的线下门店使麦考林成为“直邮、网络、门店”三栖实力派代表。
但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形。因为ppg不仅触动了所有服装行业企业主的商业神经,引发了服装业网络直销的变革;ppg更是中国b2c电子商务跃上新台阶的领航者之一。我们更期待的是ppg为所有人带来更大的惊喜和成功。
“赌桌”上的新手——浓重的博彩心理。
ppg的广告费用最少有一半被浪费了,但ppg不知道浪费的是哪一半。在精准营销概念和应用都逐渐成熟的今天,ppg的营销重点和大部分的钱却偏偏选择放在了难以掌控直接收益的、相对昂贵的电视、报纸、杂志和户外广告上。而且广告的诉求以品牌宣传和网购衬衫新生活概念宣传为主。ppg普及了上网买衬衫的理念,但对于成长期的直销公司来说,获得足够的订单是重中之重。况且,打明星牌、打造新生活理念带动产品销售已经是老套路,不再像早两年那么成效卓显了。在今天,通过烧品牌撑起企业的发展,而且是依托于新兴的网络直销模式,如此大的风险,无异于博彩。
当然,会有朋友提出“富贵险中求”的观点。如果是经验老道的“职业商界赌徒”,我们有理由给予更多的支持和信赖,但从ppg对供应商的管理控制能力、网络营销的策略和技巧、用户购物体验的不佳以及公关危机的生涩处理手法上看,ppg更像是“赌桌”上的新手。
互联网成就了后来者vancl的强大和稳健。
ppg用两年多的时间实现了男士衬衫日销量超越雅戈尔,随后,vancl仅用了5个月超越了ppg,而我想,这还只是陈年重出江湖,上演b2c电子商务好戏的第一幕。
“68元”+“陈年”b2c电子商务里一个漂亮的案例。
早期以网络营销为主要推广渠道的vancl成功的理由可以归纳为两点:那就是“68元”和“陈年”。
在很多方面,vancl和ppg都非常相似,但,营销策略和订单来源这两个关键点上,两者有着截然相反的表现。
vancl的衬衫有超过80%是直接通过网络销售出去的。到目前为止,vancl的广告和营销渠道重心集中在互联网,而且,营销方面的成本远远低于ppg.这是vancl和ppg最大不同之处。
“68元”是vancl所有广告投放策略、营销策略、产品策略的核心。68元一件的、质量和档次达到相当水平的衬衫在国内几乎是绝无仅有的,在相同品质档次上比ppg还要实惠的衬衫彻底打破了潜在客户群的心理底价,也贴合了消费者潜意识里网络购物比线下购物便宜的心态,vancl给足了一个让你马上下单订购的理由。
当然,不少行内的专家还会点到许多成功的必要条件,例如衬衫质量的控制和保障、产品的及时补货、物流配送的及时和配送人员服务态度良好等等,但我相信这些因素已经成为基础条件,是直销企业获得长远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最近几年里大家不断探讨,通过差异化营销、差异化产品和差异化竞争才能在当今日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吗我想在那么多的衬衫网络直销企业里,不少的经营管理团队都有相当的行业经验,在一些基础性、共性的销售因素上不会有在短期内影响全局的差距存在。因此,“68元”是vancl成功的核心理由之一。诚然,我们通过媒体上的得来的信息可知,vancl的产品品质优于ppg,而且vancl的物流配送做得确实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