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的签订可以有效防止交易风险和纠纷的发生,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合同协议范文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内容与结构。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1、甲方承担东库二级公路第_标段路基路面桥涵工程建设任务,由于施工需要由乙方完成部分路段的路基施工任务。
2、路基土方单价:借土填方运距1公里以内8元/立方米,1公里以外每超运100米,土方运价增加元/立方米;挖方元/立方米;远运利用方运距1公里以内元/立方米;1公里以外每超运100米,土方运价增加元/立方米。(此土方单价包括挖装运输、碾压、洒水成型)。
3、乙方施工段落:段土方量为立方米。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
1、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施工便道,乙方对施工便道进行维护以及洒水,保障便道的畅通。
2、甲方承担的工程由于设计变更、占地拆迁及自燃因素等造成的乙方机械设备无法运转,甲方不承担误工停驶费用。
3、甲方承担路基土方取土费用,并按取土数量规划取土位置及占地面积等。
4、甲方不提供乙方进场人员的生活房及其机械的停放场地。
乙方:
1、乙方应服从甲方生产指挥,遵守甲方生产作息时间,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否则耽误甲方生产,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责。
2、乙方的人员、机械等安全生产事故,劳动保护等费用自理。
3、乙方应服从甲方生产安排及质量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辞退乙方机械终止合同。
4、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时间及时进场。
5、乙方如对工程量有异议,可在填筑前对所签订的土方量进行复核。
乙方在__年10月10日完成承包段的路基土方施工任务。
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情况及项目办拨款情况分期付款。
1、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甲方施工分部、机务、财务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修改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并由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后,具有同本合同相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合同至甲方路基工程结束后即行废止。
甲方:
乙方:
日期: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合同段(k*+***~k*+***)公路石方爆破工程承包给乙方,经双方磋商,相关事宜已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承包范围:段(k*+***~k*+***)公路石方爆破。
三、工程量:石方爆破工程量按设计图纸所示石方工程量计算,路基石方爆破工程量为*****立方米,危岩石方爆破工程量为*****立方米。
四、工期:乙方进场之日起*个月内完工。
五、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包干形式。
六、单价及组成:
1、路基石方爆破**元/立方米(大写:每立方米***人民币);危岩石方爆破**元/立方米(大写:每立方米***人民币)。
2、单价包含内容:办理爆破手续及所需的费用,石方爆破所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及人员食宿所需的费用。
七、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爆破后的粒径不超过90厘米,边坡的平整度不超过20厘米。
八、抗滑桩约定:如果抗滑桩桩基石方采取爆破施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乙方施工,单价双方协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爆破材料及人员甲方有权调用。
九、桥梁桩基约定:如果桥梁桩基石方采取爆破施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乙方施工,单价双方协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爆破材料及人员甲方有权调用。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三
发包人: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依照《_建筑法》、《_合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托县地区实际情况,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的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名称:政协办公楼室内维修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托县政协办公楼。
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计划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预计合同工期:xx天。
(一)采用包工包料和总承包形式;
(三)具体工程内容:根据甲方按需求现场指定位置项目施工,最后以甲方现场工程签证的工程量执行结算工程造价。
依照合同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1、按照合同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积极组织施工;
2、保质保量完成甲方指定工程项目;
3、遵守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创建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支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2、乙方在施工中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验制度,未经质检部门或甲方、监理代表检验的隐蔽工程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3、乙方在施工中严把质量关,应当检验而未进行检验的原材料不准提前使用。(钢材必须使用包钢等大厂材料,水泥必须使用正规厂家)。
按照_1999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的规定负责。
1、乙方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停工,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4、如因甲方造成停工,不能按时交工,工期顺延,情况严重的另行议定。
甲方: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四
甲方(发包方):
乙方1(承包方):
乙方2(承包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_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一条承包工程范围。
(一)工程名称:拆迁清运、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本工程所有地上附着物拆迁清运及土方的开挖、运输、回填。
(四)全部工程合同造价:
1、本工程所有地上附着物(包括两幢楼房及周围所有平房和其他场地内的所有附着物、堆放物等),拆迁工程量约8000平方米,拆迁包干合同价款为80000元。
2、本工程土方开挖单价每立方米11元,最终以甲方确认的实际开挖工程量计算总价款。
3、本工程的土方回填单价每立方米11元,最终以甲方确认的实际回填工程量计算总价款。
4、以上1~3条款的工程价款为一次性包干价(包括拆除地上附着物、清运建筑废料、垃圾、开挖、回填、运输、堆放物的费用及城管、市政、环保、卫生、拆迁许可等相关部门需办理手续的费用,同时本价款包括机械、燃油费、垃圾安置费等一切费用),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工程期限。
开竣工日期:以上三项工程开工时间由甲方总监决定,甲方派单及图纸交予乙方,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如期完工。
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确保施工用地具有合法使用权。
(2)组织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组织竣工验收。
(3)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不得转包工程。
(2)严格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按甲方派单规定的时间内完工。基地坑的平面位置、底面尺寸、边坡坡度、标高和持力层等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偏差控制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乙方必须与工程总包方积极协助配合,机械挖土时距设计基底先预留mm厚土,此mm厚土由施工总包单位派人配合,人挖机运,严禁超挖。
(3)保证遵守工地规章制度及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施工道路畅通。
(4)组织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及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单位、人员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己负责。开工前,乙方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思想和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工作,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并做好交底记录。进场施工时必须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人员必须有相应资质,施工现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的条件,应按机械操作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土方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在工程施工中有不文明施工行为(包括野蛮施工、不服从甲方工程管理要求、随地便溺等行为)的视为违约行为,每发生一起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贰仟元,如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直至终止合同。违约金、罚款可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如调整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违章操作造成机械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关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及时向甲方提供开工通知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工程统计报表以及工程事故报告。
(6)拆迁清运的建筑垃圾及开挖出的土方由乙方转运并自行寻找堆放地点(施工现场现堆放的土方、砂石、垃圾由乙方义务运走,不计算工程量),因倾倒垃圾、土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此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另行计算。若工程需要用土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土方堆放至指定地点。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水或预埋管道、电缆线等应及时通知工地甲方负责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如遇到楼基础等障碍物无法挖运应及时通知工地甲方负责人。
(8)乙方土方挖完后须经设计、建设(监理)、质监站及甲方检查符合要求后方为合格;否则应自行承担整修、返工费用。
(9)乙方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等应立即报告甲方。
(1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第三方(如被拆迁人)阻拦、妨碍施工等事件的,则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条工程价款、预、结算办法。
(一)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交甲方审查。
(二)甲方在竣工结算后日付清工程款项。
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乙方必须坚持按图施工。如有下列情况给甲方造成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一)出于生产和使用的需要,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设计时,必须争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由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变更。
(二)在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证后,方准施工。
(三)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并需增加投资时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双方签证后,方可施工。双方签证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强行施工。
(四)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合理部位。并提出维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第六条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保修。
(一)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及各项技术要求、规范、规定组织施工,对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甲方验收合格。
(二)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做出记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有乙方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三)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包括说明书为依据。乙方应提前天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单,甲方接到通知后天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签订验收证书并从验收签字之日起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毕。
(四)在进行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每日应偿付甲方按合同造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五)工程竣工后,乙方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一)由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元/天(次)的违约金。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天内,乙方应将全部人员及设备撤出甲方场地,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将乙方有关人员及设备清理出场。乙方每逾期撤离甲方场地一天,应偿付甲方元/天(次)的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应按有关规定偿付给对方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三)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一)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
清尾款后自动终止。
(二)补充条款:
1、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城管、环保、市容、交警和路政等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协调,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如地面所留存砂土由乙方负责清运,不计入工程总量,甲方也不再另行付费。
3、甲方已经组织竣工验收或过程验收后,不能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及赔偿甲方或用户损失的责任。
4、在合同履行中,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甲方书面通知的指定日期内仍未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五
关于合同约定汇率的外币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这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相关规定是不同的。现阶段,我国绝多数外商投资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只有极少数的外商投资已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内资企业除上市公司外,多数企业也在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鉴于我国目前人民币汇率继续面临升值压力、按合同约定汇率的不合理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注册资金的相关规定等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及时停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币投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的相关规定,外币投资统一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的处理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外币折算》中“外币交易的会汁处理”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定时,采用交易目的即期汇率将外汇金额折算为记账本外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也就是说,包括外币投入资本在内,包括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项目,均应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很显然,外汇投资采用的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的结果会不同,其对会计报表影响也会不同。
(二)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规定会计处理比较
[例]某企业接受一投资者投入外币资本10000万美元,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6.80,而在合同签订后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6.50,按《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 65000
贷:实收资本 65000
如果按《企业会计制度》“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而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65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000
贷:实收资本 68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多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减少了资本公积3000万元人民币。
假如上述投资在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7.00,则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贷:实收资本 70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贷:实收资本 68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20xx
结果是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少20xx万元人民币,同时又增加了资本公积20xx万元人民币。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按《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规定,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低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升值时,会增加实收资本,减少资本公积;相反在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高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贬值时,会减少实收资本,增加资本公积。
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又叫实际成本,按这项会计的基本原则。“实收资本或股本”本应在实际收到投资时按“即期汇率折算”;外币投资时,投资各方事先协商后先签订投资合同,然后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投资义务,一次或分数次完成实际投资,有时最后一期的投资时间与签订合同时间间隔较长,汇率变化较大,按事先签订投资合同时的约定汇率折算实收资本或股本,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六
甲方:
乙方:
依照《民法典》、《_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德龙烟铁路德大段浆砌片石工程工程地点:山东____市。
3、甲方负责施工前一切准备工作;基础挖土。
4、乙方负责挂线找平;选修片石及破石;清挖地槽(10c左右),铺浆;安砌片石及填缝找平、按泄水孔;截排水槽混凝土预制块安装;水沟预制板安装;完毕后清理场地等工作。
5、本次合同数量为暂计数量,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工程进展、设计施工图纸的实际数量及乙方的施工能力,对合同数量进行任意调减或增。
6、乙方在施工中使用的工具由乙方负责。
7、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作人员及务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所有乙方进场人员。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必要地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8、本工程大宗料由甲方负责组织或采购。施工中必须按规范施工,如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乙方必须按照现场标准化作业。
甲方:
乙方: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七
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水泥路面建筑的施工协议。
全长112米,浇筑路面宽3.5米,厚18公分,路面宽基础4米。
1、采用固定单价法双包,即包工、包料;
2、甲方派代表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质量、进度进行全程监督,并协助乙方对施工现场的水、电使用所涉及的农户进行协调工作。如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采用甲方认可的合格材料进场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并做好安全包围和垃圾清运工作,否则造成的原材料返工及人工工资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和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及其他安全方面的施工操作规程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文明安全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及两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_____及行人的安全负责。
2、由于乙方违反以上条款,违反安全施工和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3、按照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关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_________年12月31日完工。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而造成工期延误,其完工期限顺延。
甲、乙双方派代表按合同约定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按照以下原则付款,即:开工一星期后付工程总款的10%,工完验收合格后付总款的80%,余10%在一年后全部付清,保证金0.2万元,工程完工后退还乙方。
如单方违约,罚工程总款的20%的违约金。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同具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八
业务实践中,合同执行多数需要适时、适情、适宜地修正和变通。比如交货期间推延、货物验收机构更换、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仲裁条款变更、货物数量变更或质量修订、滞船期经济补偿、索赔承担等。前述修正和变通可能衍生两种结果,即“补充协议”或者“争议纠纷”。本文旨在分析合同争议纠纷应予关注的十个问题。
合同争议,根据争议内容,分为“解释争议(纠纷)”“执行争议(纠纷)”两类。
解释争议(纠纷),是指合同各方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实体性理解分歧,导致对合同执行的具体内容产生歧义。解释争议多发生于合同语言的多版本情形中,如中英文歧义。对于合同未约定语言效力的解释歧义,国际惯例一般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解释。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与签署、履行合同行为联系最紧密的原则,如合同各方机构所在地、货物交接地、合同签署地、被执行方财产所在地等等,均具有密切联系因素。
执行争议(纠纷),是指合同各方履约过程中针对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或纠纷。比如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运输途中损毁或缺失、乙方未依约履行造成相对方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延期履行或解除等等。国际条约或惯例、各国立法机构主要对私法领域中合同执行纠纷的处理实施法律制定。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等。合同执行纠纷的基本类型大体有“质量纠纷”和“款项纠纷”两种。前者是指货物或服务的提供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品质不符合约定导致纠纷,后者指接受货物或服务方不依约支付对价导致纠纷。
解决解释争议(纠纷),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合同签署时明确约定何种语言具备最高效力;二是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国际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和国际私法的规定处理。一旦出现解释争议,在未约定最高效力语言的情况下,合同各方应尊重对方语种的通俗意义,求同存异,本着履约诚信和公平交易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
对于执行争议(纠纷),主要采取两步解决方式:一是争议各方本着诚信履约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二是一旦谈不拢,则依据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
法律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事实的载体是证据,而证据的`表现形式,则具体为书证、物证等。具体到业务层面,比如合同或协议文本、备忘录、合同各方的e-mail邮件、业务传真、正式商务函件、业务通知、货物验收单证、进出口报关单证、信用证、保函、货物样品等等,尤其重要的,是合同各方对争议事项的交涉证据、质量检验证据。
自业务洽谈意向期始,业务人员就要着手整理业务卷宗,要区分“质量”和“款项”两个层面归总档案内容,固化书证,封存样品物证,以便争议发生时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地协商、诉讼或仲裁,最大限度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相关人员应按照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以及本企业合同管理、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采取“先协商后法律程序”的解决步骤。协商宜由相关业务部门实施,法律程序则以法律部门为主,业务部门辅助办理。协商中注意获得法律人员的专业支持。具体承办合同纠纷时,要关注保留书面证据(如谈判记录)和法律时效(如诉讼时效、上诉时效、法院或仲裁的举证期、答辩期等)两个关键点,做到证据完善、准确和纠纷解决的及时、合法。
以笔者所在企业为例,纠纷进入诉讼(仲裁)后,外聘律师由公司法律部门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外聘律师要及时报告所开展的调查、办案工作情况,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如果案件所涉业务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则在采取诉讼(仲裁)行动前须知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后方可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原因是这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权益。
在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业务合同中应对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诉讼、仲裁)、管辖机构(法院、仲裁机构)等做出明确约定。
一旦发生纠纷且无法协商,争议方必然对簿公堂以决公义。按照诉讼程序法规定,“或诉或裁,只择其一”。意指合同中只能约定诉讼或仲裁的一种方式;且如果约定仲裁,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否则在无法推定的前提下视同“未约定”。实践中,首先要确定诉讼还是仲裁,其次是确定争议解决的具体机构。如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一地法院,仲裁机构是哪一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属涉外纠纷,还需要明确争议解决适用何种法律。
国内诉讼(仲裁)中,涉及e-mail邮件的证据一般需要公证机构的“证据固定”公证,即由公证员对该邮件的真实性和内容作出证据固化。涉外纠纷中,如合同约定中国法院管辖,则证据文件的翻译公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该证据来自国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文件需要证据来自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的认证方为有效证据。结合纠纷处理的及时原则,办案实践中,前述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也要及时、合法、有效的办理。
司法实践中,国际商事惯例、各国法律均对诉讼行为的时效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我国法律规定的2年合同纠纷时效、国际买卖合同纠纷4年时效等等。诉讼时效的立法初衷,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合法的主张权益。一旦逾期,虽然实体权益尚在,但法律无法实现保护。
基于这一现实,争议产生时,业务部门尤其关注的是及时发出维护权益、主张权利的正式函件,如关于款项催收的通知、信函,与外商关于质量瑕疵的e-mail邮件,催款邮件等等。同时,为确保时效的真实有效,可以采取第三方固定证据的方式,如公证送达、特快专递公司证明妥投等方式。如果前期未及时发出函件,则在诉讼(仲裁)前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完善。
合同纠纷产生后,开展协商、诉讼(仲裁)准备工作的同时,务必及时关注争议方的经营和注册变更情况。如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现金流短缺,转移资产,无法履约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则应及时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止血”减少损失。及时了解对方是否存在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等可能隐含重大经营变化的信息,以便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另外,在可能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对其财产实施调查,以确保诉讼权益的有效达成,必要时采取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财产的方式保障执行权益实现。
合同执行交货后,相对方不能依约按期付款,怎么办?实践中,为保证后续合作的顺畅,大多采取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方式解决。签署分期还款协议时,要注意如下四点问题:一是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二是约定还款逾期利息,三是约定还款协议的解除条件,如连续几期未还则解除的文字约定,四是履约担保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主动起诉案件,还是被动应诉案件,案件终结必然导致财产权益的处理(败诉方赔款或是法院执行回款),随之衍生的是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为此,纠纷处理完毕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地向财务部门提出账务处理申请,在提交完善法律文书的前提下,完成财务账目的调整和数据更新。到此,案件完成闭环操作。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九
卖方:
买方: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规格和材质、单价、数量、金额(本合同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条 质量条款 由于卖方所售废旧等物资是报废物资,没有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卖方对所售废旧等物资不给予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买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买方承担。
第三条 结算
元存入卖方指定帐户,经卖方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方可提货,待全部物资提清出库后,按实际计量数量进行货款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提货方式及时间
1、提货方式:买方应按卖方的安排,持《成交确认书》和财务部门开据的货款到帐证明,自带车辆和装卸人员由卖方工作人员带领到仓库提货,提货费用买方自理,并要负责清理好现场。
2、提货时间:买方应在货款到帐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物资提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买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卖方的规章制度,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 ,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2、买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提货期限内提清全部物资的,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 元的保管费用;买方逾期日未提清所有物资,卖方有权对卖方未提清物资另行处置,买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卖方不予返还。
3、买方未能按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项的 1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4、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日,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应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并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如卖方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处置本合同标的物,如另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款的,买方应赔偿卖方另行处置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燕山石化公司申请调解。(合同双方均为燕山石化公司下属单位时适用)
3、向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合同双方均为中国石化下属单位时适用)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买方所购买的报废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回到燕化公司各生产系统, 一旦发现卖方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买方在处理以上废旧物资时,以不危害、破坏环境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环保、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
3、本合同自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年 月 日 时间:年 月 日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十
(一)。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二)。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三)。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司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四)。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用又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范文。
关于对职工处理的决定。
关于处理意见范本2017。
钢材买卖合同垫资处理范文。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十一
20xx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将执行新颁布的收入准则。和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在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文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在确认与计量部分,阐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原则,并就合同变更、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对合同成本构成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论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关于合同成本减值的会计处理。最后提出了执行新准则后需要思考的一些问题。
我国财政部于20xx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将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原准则)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新准则。和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时点、列报以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则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确认利润。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按合同成本实际发生数确认合同费用,合同收入则按合同费用发生额予以确认和计量;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同样将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为合同费用,但不确认合同收入。
(二)新准则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新准则确认收入的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准则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核心内容是将合同相关的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因此新准则要求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最后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三)比较分析。
和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等方面变化较大。
1.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只提及合同变更款的会计处理,合同变更款收入确认与计量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得到客户认可,二是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1]。
新准则对合同变更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同变更可能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也可能视为原合同终止,将合同变更部分与原合同尚未履约部分予以合并,按合并后的新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还可能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确认和计量,这种情形会引起履约进度变化,因此需要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2]。
原准则没有对合同变更事项的性质、交易对价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将建造合同视同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款计入总的合同收入中。随着建造合同的多样化,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如建造过程中新增加的采购和建造服务可能需要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新准则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强化财会和销售等部门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更好地提供财务信息。
2.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
原准则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收入。企业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用的方法是:(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1]。
新准则合同收入是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施工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合同变更、奖励等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按新准则,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内确认,对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情形提供了具体指引,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均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对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应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原准则只在某一期间确认和计量收入。新准则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期间确认收入,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因新准则涵盖范围较广,有多种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有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计量方法类似,如“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实际上是投入法的一种,“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和“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两种方法实际上是产出法;有的计量方法原准则未提及,如产出法中的“达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新准则对投入法和产出法的应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如在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调整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以及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等。
对合同收入的金额,原准则限定为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新准则收入确认要求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就如何估计可变对价,并对这些估计作出限制以确保收入未被高估提供了额外指引,但估计可变对价的方法对职业判断能力要求较高。
(一)合同成本的构成。
原准则,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如耗用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机械使用费等)和间接费用(如下属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1]。
新准则,合同成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二是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如销售佣金等)。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确认一项资产应满足与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增加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以及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等条件;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资产的摊销期一年内的合同,企业可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2]。
和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将符合条件的增量成本计入合同成本符合资产的定义,再者其他准则一般也是将取得资产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因此,新准则对增量成本的会计处理理论上更有意义。
(二)合同成本减值。
原准则,合同预计总成本(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完成合同预计将发生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计算公式为:合同预计损失=(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1-完工百分比)。
新准则,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差额”时,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规定,减值准备可以转回,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2]。
按原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差额作为“存货”列报,“工程施工”余额小于“工程结算”余额,差额作为“预收款项”列报。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其会计处理是,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即相应抵减存货项目金额。按此处理,可能会出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大于存货账面余额的情况,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未提供具体指引。新准则对合同成本减值的确定方法与存货准则类似,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扣除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相当于存货准则中的可变现净值,只有账面价值高于该项金额时,才计提减值准备。
例如,20xx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4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建造期限为两年。甲公司于20xx年4月1日开工建设,估计工程总成本为20000万元。至20xx年12月31日,甲公司实际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1000万元。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甲公司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4000万元。经专业测量师测量,履约进度为40%。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工程结算)8600万元。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24000万元×完工百分比40%=9600(万元);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25000万元(11000+14000)×完工百分比40%=10000(万元)。
按原准则,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600万元-合同费用10000万元=-400(万元);20xx年末“工程施工”余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0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万元=10600(万元);“工程结算”余额为8600万元。因“工程施工”余额10600万元大于“工程结算”余额8600万元,两者差额2000万元在“存货”项目列报。
20xx年12月31日,应确认合同预计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总成本25000万元-合同预计总收入24000万元)×(1-40%)=600(万元),因此“存货”项目列报数=2000-600=1400(万元)。
按新准则,20xx年确认收入的同时应确认“合同资产”9600万元,已结算合同价款(工程结算)8600万元,计入“应收账款”的同时冲减“合同资产”,如果已结算的合同价款超过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合同资产”科目会出现贷方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同负债”项目列示。甲公司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合同总收入24000万元-已确认收入9600万元=14400(万元),估计将要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为14000万元,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14400-14000=400(万元),20xx年末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情况下“合同履约成本”的账面价值=实际发生成本11000万元-当期摊销计入费用10000万元=1000(万元),20xx年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000-400=600(万元)。“合同履约成本”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报,则“存货”项目列报金额为400万元。
上例中,若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工程结算)11000万元。
按原准则,因“工程施工”余额10600万元小于“工程结算”余额11000万元,两者差额400万元在“预收款项”项目列报。无论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均为600万元,原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未说明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按新准则,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会影响“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不会影响“存货”项目列报数。若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8600万元,则“合同资产”项目列报数=9600-8600=1000(万元);若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11000万元,则“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11000-9600=1400(万元)。
由此可见,原准则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可能出现在无“存货”的情况下,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其会计处理与“存货”准则理念不符。按新准则,在“合同成本”账面价值金额内计提减值准备,其会计处理能更好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准则是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之一,将日趋复杂的交易事项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能够更好地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推动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执行新准则过程中,一定会面临新的挑战,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
新准则未提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是延用施工企业传统的核算方法,即设置核算累计成本加利润的“工程施工”科目、设置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的“工程结算”科目,还是采用出售存货一般会计处理方法,即对已售存货,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当期损益。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都要满足新准则的特殊要求,如新准则将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加以区分,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属于“应收款项”,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属于“合同资产”,当履约进度大于已结算的合同价款时,属于有条件的收款权利,按新准则应通过“合同资产”科目予以核算。
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合同变更可能作为单项合同,也可能是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变更部分合并,还可能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不同的影响。如何处理变更合同,需财会和销售等部门人员共同决策。
虽然许多建造合同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但也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如何区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哪些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哪些履约义务在一段期间确认收入;实务中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实现的履约义务,应用投入法或产出法时,如何选择具体方法,计算履约进度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对可变对价合同,如何确定可变对价金额,在什么时点将可变对价包括在合同收入中,等等。上述问题都需要在实务中不断总结经验。
新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对财会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有更高的要求,执行新准则后,相关人员应及时总结实务中的问题,推动准则的不断完善。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十二
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那么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劳动合同就要终止吗?还是其他什么。有关内容请阅读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
那么这种情形要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吗?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造成合同终止的才有经济补偿金,至于劳动合同期满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结合上面规定,可知,到了退休年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到此,很多劳动者就不能接受,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退休了却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其实,法律还规定了,到了退休年龄的话是可以享受养老保险,所以法律就不再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一个问题,大部分劳动者不可能从一家企业一直做十几年,买足十五年的社会保险。到了退休年龄,可能在这家企业才工作几年,买了几年的社保,达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养老保险。这种情形该怎么样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解决方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也规定了处理办法,即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5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原来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十三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十四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详见施工合同范本)。
2、剩余工程规模如果超过了200万元,即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单项施。
工合同200万元以上,则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xx第30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3、如果剩余工程规模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也应该进行招投标。
(1)《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xx湖北省第229号令)。
第二条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都有具体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20xx年实行的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建议招标人在解除合同之后,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路基处理合同(优质15篇)篇十五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无效租赁合同,应如何适用上述.
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b公司)三亩计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为24,000元;土地租赁期限为六年;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经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筹资金自建生产用厂房628平方米及部分临时厂房、围墙及生产设施,供乙方生产使用,产权归乙方;如遇拆迁或征用,对方所付拆迁费归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转租该租赁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平整建设了宽6.6米、长83米的道路,购置变压器。20xx年10月1日及20xx年10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续签了《协议书》,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条款与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筹集资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围墙及房屋设施,建房屋约500平方米;新建设施以租赁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纳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甲方应充分考虑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优先租用给乙方继续使用;如遇拆迁或征用,征用或拆迁费中与土地有关部分归甲方所有,与房屋有关部分归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转租乙方租赁的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协议签订后,b公司又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和其他房屋及围墙。b公司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和1999年6月2日《协议书》,投资建设厂房、道路、围墙以及变压器等生产设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投资建造的建筑物的产权到期后归a公司,涉案房屋仅有期限2年的临时建设手续,没有办理其它建设或产权手续。20xx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地,该土地于20xx年8月变更为某集团公司所有,土地性质为出让地。20xx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向b公司发出通知搬迁,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迁出租赁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迁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至二审判决作出时,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
20xx年5月,b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请求判令a公司与集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30万元人民币。b公司为证实其损失主张,提供了其厂房、围墙、道路及管道等设施明细及土地征用补偿计算标准,总计3279677.3元。两被告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与a公司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无效。b公司所主张的330万元的经济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诉辩意见。
b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b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1)原审法院查清四个事实,一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两份主合同,到期日最迟的是20xx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应为20xx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厂得到了补偿并据为己有的事实。三是原审判决虽确认了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回避了a公司对于无效合同应承担主要过错这一要害。四是b公司为履行无效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没有查清。b公司基于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赖,投入160万元的资金建设了仓库、厂房、道路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b公司的建筑投入损失,与协议书无效有着直接因果关系。(2)两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征地补偿协议,两被上诉人拒绝提供,依据证据规则应作出对两上诉人不利的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点答辩意见:(1)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协议书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没有产生任何损失。(2)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已通过其经营行为获得满足,没有任何损失可言。(3)根据协议书约定,土地租赁期满,b公司应当返还土地,涉案房屋产权归a公司。至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及有无补偿,均与b公司无关,b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集团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建造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应得到任何补偿。b公司已经实现建造房屋的价值,合同到期后,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于20xx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集团公司于20xx年3月23日向b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搬迁出租赁土地,但上述两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依据b公司与a公司的协议,20xx年9月30日已到租赁届满期限,且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承诺将土地继续租赁给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赁土地上正常经营。因此,b公司上诉称生产设施的损失不能成立。b公司主张的330万元的损失不能成立。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
1、租赁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返还原则。
租赁合同属于继续合同,在租期内,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财产而支付租金,系连续性给付。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行使的“使用权”,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的溯及力的适用。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所已经产生的效果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本案中,因b公司并未提出返还租金主张,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在本案所涉范围之内。
2、租赁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
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过错损害赔偿需满足主观上有过错、因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损害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违约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除积极损失外,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仅以履行利益为限。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履约,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即为当事人的损失。鉴于前述租赁合同的持续性特征,司法实践中对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一般采取只对将来发生效力的理念,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案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承租人b公司没有实际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合同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并未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a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时即约定了土地租赁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是在既定的租赁期限前提下进行的,均是为满足其自身经营需要而为,故在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b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可言。另外,土地补偿是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被征用受到损失而得到的经济补偿,b公司在租赁土地期间,该土地因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权属发生了变化,但该权属变化对b公司依约使用土地并未造成任何影响,且b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在租赁土地上继续经营。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a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土地征用补偿。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判决驳回b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