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

时间:2025-08-29 作者:琉璃

行政作为一种管理方式,要求行政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效的执行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行政工作经验和心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一

现住址:某某市某某办事处。

现住址同上。

被告:xx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第三人: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请求依法撤销xx市建设局发给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许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原告是位于xx市xx办事处的居民。二原告于2008年x月x日接到xx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拆通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通知书。称因“xx安居花园”建设,对二原告所有的房屋实施拆迁。拆迁协商工作开始后,二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先查看拆迁人是否具备《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具备的五项批准文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被告及第三人拒不提供。

二原告认为,作为利害关系人二原告有权查阅该五项批准文件并且对其真实及有效性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及第三人拒不提供该五项批准文件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提供不了上述五项批准文件,所以二原告认为被告违法核发拆许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据此,二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建设局发给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许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xxx。

具状人:xxx。

二0xx年xx月xx日。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二

申诉人王建良因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对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杭滨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终字第185号行政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审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5、判决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王建良的精神损失费、上诉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458元。

事实与理由:20xx年5月13日,汤碧英(xxx的前妻)瞒着丈夫王建良,与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把座落于杭州市西兴镇铁岭花园5幢一单元101室(xxx的婚前房产)抵押给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

后经司法鉴定,借款合同文本上的签名与捺印均与xxx无关。

此外,汤碧英还伪造了房屋权属证书放在家中欺骗xxx。

银行把责任推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假如没有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它不可能发放贷款。

所以,在审查贷款人身份的时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是从实质上对贷款人的身份进行彻底地审查,只在形式上进行了一般的审查,因此房产局存在过错,王xx并未到银行参与借款,也未在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中签字,应该认定涉案房产抵押登记无效。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应该全额承担王建良的精神损失费、上诉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458元。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三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系_______________服务中心业主,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县国土资源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__________县_______镇______________以北的土地15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________年度的相应租金。

原告租赁该土地后,平整土地、购买设备、修建厂房、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__________万元,进行生产经营。________年____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的请求。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发_____政土字(_____)_____号《__________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要求原告在____月____日前全部搬迁,逾期不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到县政府查询得知被告已经将该宗租赁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给了他人。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权利。

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原告: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四

申诉人吴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原任中外合资xx东坡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省xx县xx镇xx路x号。

申诉人因xx省xx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任免决定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维持x只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中行初字第x。

号行政判决。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x火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xxx年x月xx日x乡企(xxx)xx号“关于xx县东坡食品厂厂长任免的通知”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错误。

一、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认定xx县东坡食品厂名为集体实为国营企业。事实上,东坡食品厂的前身是吴xx的家庭作坊发展起来的组办集体企业。从其资金来源看,国家没有任何投人,xx县乡镇企业局为xx县东坡食品厂向有关金融机构借人二百七十八万元提供了担保,但按法律规定,这种担保本身为无效,同时该担保也不能改变xx县东坡食品厂为借贷关系的主债务人的身份,该局的担保也不能等同于国家向企业的投资。因此,二审判决将xx县东坡食品厂的性质认定为名为集体企业实为国营企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条,作出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任免决定的判决。而该局的任免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二审判决和xx县乡镇企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但仍判决维持该局的任免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另外,xx县东坡食品厂为集体企业,对该厂厂长的任免,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进行,而二审判决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处理,显系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xx县乡镇企业局对免去吴xx的厂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庭审中,xx县乡镇企业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xx县东坡食品厂的所有者,对此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而二审法院却委托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对xx县东坡食品厂的企业性质进行鉴定,并依此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违背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运用错误。

综土所述,申诉人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故特申请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本申诉状副本x份;。

2.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吴xx。

xxxx年x月x日。

合法的处理时所使用的书面书状。行政申诉状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行政申诉书”。文书名称。

应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2.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诉的当事人称“申诉人”,无须列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基本情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质、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称、裁判的时间、文书名称、字号,当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内容。

(二)请求事项。

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写明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的具体问题。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原裁定、决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体写明“请求撤销xx人民法院(xxxx)x行x字第号判决(裁定)的第x项”等具体的请求事项,如果有多项请求的,应当分项列述。

(三)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是行政申诉书的核心部分,是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或复查)的重要依据。主要应针对原判决、裁定的不当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确有错误,在指明错误的同时,提出当事人认为是正确的案件事实,以及应当适用何法律,以此来论证提出的申诉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变更,依法重新审理。

(四)尾部。

1.申诉状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2.附项。写明本申诉状副本份数;所附生效判决或裁定份数等。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以及制作年月日。

申诉状。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五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香洲区教育路24号。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香劳社工决字________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诉讼。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香劳社工决字。

[20____]。

11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原告从未与______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该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均属违法,特此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六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起诉人起诉起诉人拒付货款,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不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供货,以次充好,损害了起诉人的商业信誉,特提起起诉。

起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起诉人未售出货物全部退还被起诉人。

2.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违约金__________元。

3.起诉人已售出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七

地址:

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政府

地址: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认为,被告废止原批复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原批复的废止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

市__人民法院

原告: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八

负责人:

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在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开庭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准许撤诉。

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多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告。被告不签收邮件,也未缴纳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附件1:《委托代理合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九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局。

住宅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撤销给第三人刘__________颁发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全部权证(房产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担当。

年初,原告听闻第三人太原市__________局已为职工统一办理了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房屋全部权证书,遂向第三人刘__________索要查看,但遭到拒绝。原告随即向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中心申请查看诉争房产全部权登记状况,才发觉第三人刘__________隐瞒真实婚姻状况、供应虚假材料骗取被告,将诉争房屋全部权登记在刘__________一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为刘__________单独全部,房产共有人信息一栏中登记为“离异”。第三人刘__________骗取房产登记的行为严峻侵害了原告作为房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随后向被告提出交涉,要求撤销并更正诉争房产全部权登记信息,但遭到拒绝。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公正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十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系_______________服务中心业主,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县国土资源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__________县_______镇______________以北的土地15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_________年度的相应租金。原告租赁该土地后,平整土地、购买设备、修建厂房、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__________万元,进行生产经营。

________年___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的.请求。__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发_____政土字(_____)_____号《__________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要求原告在___月___日前全部搬迁,逾期不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到县政府查询得知被告已经将该宗租赁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给了他人。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十一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人民法院。

申诉人: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十二

住所地:xx省和县xx镇。

被申诉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分局局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一西路x号。

申诉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16日作出的()益法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之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

2、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益市资工商案字()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诉人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诉人的行为无处罚权。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将其生产的农药“草甘膦10%水剂”的标签内容,由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证》所核准的使用范围:柑桔园,防治对象:杂草,擅自修改为使用范围:果园、非耕地、高杆作物行间,防治对象:一年生、多年生杂草及灌木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定性错误,对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申诉人的行为应属擅自修改标签行为,而非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也就是认为标签属于广告,贴标签属于广告宣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广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费用。而申诉人并未为其标签承担任何费用,承担的只是标签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备成为广告的前提条件,当然不属于广告。

此外,广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发布也可以不发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申诉人是根据此规定在包装瓶上贴上标签的,具有强制性,与广告的任意性有着根本的区别。并且申诉人也没有在任何媒体或公共场所对此标签作任何形式的宣传,相反该标签贴在包装瓶上后又被封装在外包装箱内,在开箱之前一直处于隐蔽状态,又何来宣传呢?显然,申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广告宣传行为。

另外,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引人误解,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证据呢?被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该方面的证据,难道仅凭被申诉人的主观臆断就可以给行为定性,而不需要所谓的“人”和“广大农民用户”来加以证实吗?所谓“引人误解”,也即一般人对申诉人的标签内容至少有两种以上的理解,而申诉人的标签内容很明确,根本就不存在两种以上的理解,又何来误解呢?况且申诉人生产的该农药经xx省农药检定所实验证明,对修改后的使用范围内的防治对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农药检定所出具的证明为证),根本不会对广大农民用户的利益带来任何损害,标签内容也并不是虚假的。

申诉人只是在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标签的内容,应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退一万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的广告宣传,那也只是申诉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所带来的结果,而行政处罚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对结果进行处罚,是根据行为定性而不是根据结果定性。

其次,被申诉人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特别法,对于市场竞争中的农药违法行为理所当然应当首先适用该法进行规范和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法,对于农药违法行为,只有在《农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适用。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根本没有处罚权。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申诉人在此之前已经被xx市xx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当场处罚过,并且在收到被申诉人未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后就电话告知了被申诉人这一情况。之后申诉人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传真给被申诉人,有电信部门出具的传真记录为证。被申诉人在行政复议时也已经承认接听过申诉人的电话告知,知道申诉人被处罚过的事实。然而,被申诉人却否认收到申诉人的传真,并借口没有收到申诉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对申诉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处罚。而被申诉人在听证告知书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诉人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向被申诉人提出了被处罚过的事实且得到了被申诉人的承认。被申诉人并未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向农业局进行复核,而一味地对申诉人作出再一次的处罚。显然有违法律的明确规定,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

被申诉人于x年8月26日对申诉人作出益市资工商案字()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诉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其于x年8月3日向申诉人寄送了听证告知书的证据,而申诉人收到的是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显然,被申诉人的程序违法。而被申诉人却在一审过程中又提出其于x年8月9日向申诉人寄出了补正听证告知书和更正函。由此可见,被申诉人也承认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被申诉人对此事实很清楚,而在复议期间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违背该条的规定,将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供而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被申诉人程序合法的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损害了申诉人应有的行政诉讼利益。

在申诉人的起诉状和上诉状中,申诉人均提出了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主张(且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认定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笼统地认为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申诉人的主张予以回避,对《农药管理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只字未提,不能给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认定申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呢?申诉人不得而知!也许只有一种可能,即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二者优先适用问题很清楚,而基于某种原因又不能说明,故只能避实就虚,从而满足某种要求吧!

如果再结合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或许更能说明这种可能性。一审判决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广告宣传,依据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该项规定和申诉人的行为毫无关系,不过却恰好能说明申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广告宣传,故也就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的行为进行认定。然而,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作出维持的判决,真是让人费解。更让人费解的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性和处罚条款正确,但适用不必要适用的《广告法》不妥,不妥之处不影响本案适用法律规范的正确性。”真的“不必要”、“不影响”吗?怎么不能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呢?而事实上,不适用《广告法》又怎么能认定为广告宣传?不能认定为广告宣传又如何认定为虚假的广告宣传?又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定性和处罚?何况,既然已经认定适用《广告法》不妥,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而二审法院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外,申诉人在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新的证据(电信部门提供的传真记录复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起诉时就已经提出了向被申诉人传真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的事实,只是在当时没能提供有关的证据。而二审法院却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实行书面审理,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并致使申诉人丧失了当庭陈述等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处罚,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使得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在此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年七月十日。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十三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省长。

住所地:xx市路。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xx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x年9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3、判决被上诉人全面、完整地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被上诉人以答复代替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却无视被上诉人拒绝公开原始信息档案的关键事实,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完全是枉法裁判;一审严重违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审判程序存在明显错误,判决结果与已认定的事实完全对立。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说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完全是正当的。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应是信函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将信函的处理结果以答复的形式告知原告也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公开方式”。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证明了两点,其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应当予以公开;其二,被上诉人以答复的形式代替信息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完整的,完全能够全面公开。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经证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编号、建档,是完整的。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该档案应该包括档案卷皮、目录、索引、信息档案卷宗中的全部信息,内文页码相连。这些信息依法完全能够予以全部公开。

三、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公开了政府信息的表述,完全是为袒护被上诉人而故意违背事实的官官相护。

1.被上诉人已提供的信息中没有其答复的“处理结果”(档案中有文字记录的“处理结果”)。

被上诉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称:“你公司申请中提到的函的处理结果为:该函所涉及的合同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对该函的处理过程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其答复中所称“处理结果”的文字记载。上诉人相信,这是被上诉人是为了逃避其干预司法审判的违法责任而编造的“处理结果”。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是档案中记录的“处理结果”。

2.被上诉人拒绝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对信息公开作出了具体的要求:“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的、准确的、完整的。”本案上诉人要揭露的,是一起行政干预司法、法院枉法裁判的违法事件。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就是一个过程,其任一行为和环节不仅仅是违法的,甚至是违宪的。一审中被上诉人避重就轻、“挤牙膏式”提供了对该函处理过程中的部分信息,这不仅说明了作为省级政府诚信的缺失,还证明其对函中提到的案件已经进行了干预。

3、被上诉人口头承诺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实际行动是拒绝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了了解完整的信息,上诉人在合议庭的安排下按约到被上诉人处查阅卷宗,其工作人员拿来的档案袋中却只有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等,根本不是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以“没有档案”一推了之。上诉人将该情况向合议庭作了汇报,合议庭对此一情况是清清楚楚的。

被告的这一行为,完全是无视法律、愚弄民众、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而一审判决却认为“鉴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将信函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处理结果’,向原告公开”。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与事实是完全相悖的。

4.一审将被告的举证责任强加于原告,违反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告获取、制作的,已经编号归档,并由被告保管。该档案中有多少信息,其举证责任完全在被告一方。被告仅有选择地出示部分信息,拒绝公开全部的原始档案,就连已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原始档案也拒绝公开。一审判决对此不仅不予追究,反而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违法地认定:“由于没有证据或者线索显示有上述信息的存在,故原告因此认为被告拒绝公开全部信息违法的起诉理由,本案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完全违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四、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违反法律的枉法裁判。

1.被上诉人自己及一审判决认定了被上诉人的原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被上诉人最初在x年9月23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称:“对该函的研究处理过程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上诉人提起诉讼后,又改称: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印;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将其中的部分过程信息提交法庭,还一再表示: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秘密,完全可以公开。一审判决也认定,被上诉人的答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都证明,被上诉人的原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2.一审判决不对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判决是违法的。。

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即:撤销被告于x年9月23日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依法公开英国驻华使馆的函件“关于:嘉实多和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商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的不公判决”及对该函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一审中被上诉人公开了部分信息,表明其部分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但又拒绝完整地公开原始信息档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关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一审判决应当依法撤销被告的原行政行为。

3、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是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

一审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非常清楚,即被告的行政行为不违法,且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或者说明义务,又符合本条所列的八种情形。本案被上诉人的原行政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被上诉人也承认这些信息不涉及任何秘密,完全可以公开。对于如此清楚的违法行为,一审判决竟适用关于合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肆无忌惮地践踏我国神圣的法律!

4、判决被上诉人公开信息不仅有实际意义,而且依法必须公开。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是全面的完整的政府信息,而不是被挑拣后的部分信息。判决被上诉人再公开经其挑拣后愿意公开且已经公开的部分信息意义确实不大,但判决被上诉人全面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让上诉人看到原始信息档案,包括卷皮、目录、全部信息的内文,页码是否相连,让事实来证明被上诉人是否干预了司法审判,这不仅具有实际意义,而且是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更是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最低要求。

五、一审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对审理期限等的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立案时间是x年11月21日,一审法院于x年1月4日才通知上诉人领取被上诉人一审答辩状及证据,该期限已超出了法定送达期限;虽然判决书制作于x年6月27日,但上诉人收到的时间却是x年7月26日。这大大超出法定审理期限,其中究竟存在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六、被上诉拒绝公开原始信息档案,是因为该信息中存在行政干预司法、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1.英国驻华大使馆的信函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行政干预司法的要求。

20xx年,因bp及嘉实多公司擅自中止与上诉人的《经销商合同》,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提起了诉讼。在诉讼的关键时刻,英国驻华大使馆致信xx省人民政府某副省长,信中写到:“给您写信,是烦请您关注标题所述的法院判决。这些判决涉及到一件再审案件和一件上诉案件,两案现均在xx省高级法院审理”,直截了当地提出了行政干预法院审理案件的要求。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行政干预司法独立审判的事实。

证据表明,某副省长将该项工作批转给省商务厅。商务厅按照省长的指示,代表省政府与法院、bp及嘉实多公司进行联系、协调,就是在做行政干预司法的工作。xx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关于嘉实多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提出的两条处理建议:“(一)请省政府协调省高法依法审理,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问题。(二)省商务厅加强与省高法和英国bp集团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这里已没有任何的遮掩,完全是赤裸裸地行政干预!既然“两案现均在xx省高级法院审理”,省政府要“协调”,省高还能“法依法审理”?省政府“加强与省高法和英国bp集团的联系”,不是在诉讼中与财大气粗的跨国公司站在一起又是什么?“协调审理”、“加强联系”本身就是行政对司法进行干预的两种典型行为。

省高院前后截然不同的裁决就是被上诉人行政干预的恶果。

上诉人与bp及嘉实多公司的诉讼案件,上诉人一审、二审、再审均胜诉了。在省政府“加强联系”、“协调审理”下,xx省高院在违法的第二次再审时完全站在英国bp公司一边,作出了一个又一个违法裁定。行政干预司法审判造成的恶果与跨国公司霸道行径一样,严重地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信息依法完整公开。公开原始信息档案全部信息,包括卷皮、目录、信息档案卷宗中的全部信息,内文页码相连。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x年8月1日。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十四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委托人:

【相关资料:行政诉讼代理权限有哪些】。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十五

不少法律专业的新手还是不怎么会写行政诉讼申诉状,那么,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行政诉讼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申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所制作的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的申诉不受时间限制。只要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随时可以提出。但审判监督程序并非独立的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从新审理。因此,当事人递送。

申请书。

虽然向哪一级人民法院递送无明确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哪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即向哪一级法院递送为好。

当事人通过行政申诉状。不但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客观上能及时地纠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因此,可以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达到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的目的。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个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申诉。

1、申诉请求。即诉讼请求,就是申诉人对申诉的问题要求怎么解决。

2、申诉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认为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2)适用法律有错误。

(3)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

写明申诉书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制作时间。附项部分的内容,一般应注明本书副本份数;书证一般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书等。如果有新的证据,应一并附送。如果有证人,也应注明其姓名、住址等。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姓名)xx因xx(案由)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年度)x法行字第x号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申诉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盖章)。

x年x月x日。

附:1、本申诉书副本x份;。

2、书证x件;。

3、证人姓名、职业、住址。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十六

办公地点:xx市行政中心办公楼法人代表:赵。

第三人:xx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住所地:xx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60号,法定代表人:朱职务:局长。

第三人:xx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xx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钟房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xx市中级法院()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1、请求依法撤销中级法院()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高院确认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申请的批复》(承政法办【】57号)违法。

3、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国家赔偿金200元。

4、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被告第6号证据,以《关于明确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规定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xx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代表xx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特有的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裁决等行政职权。该《通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以及x年10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违反国办发[]46号通知之第五条的禁令。

从法律渊源上讲,第6号证据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抵触,在法院审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由于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为本案法庭审理依据,原审法院将其作为审判证据予以采信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已经被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承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与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关于明确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方面存在严重冲突: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里面认定住建局(原房产局)是xx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而被告第6号证据则规定拆迁办这个事业单位是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和被告第6号证据中只能有一个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已经被本上诉人补充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三、被告6号证据同时也是被告第1号证据、第2号证据、以及第3号证据的基础,因此被告6号证据的违法无效性,是本案核心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将6号证据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属于典型的葫芦僧判葫芦案,恳请省高院依法纠正。

四、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号证据中的资金提存证明、租房合同、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等都不同程度存在违法无效以及伪造不实等情形,上诉人在一审法庭陈述中有确凿详实论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第6号证据以及被告其他证据的采信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强烈不服,特上诉请求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

上诉人:####。

x年12月5日。

后附补充证据两份。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十七

行政诉讼二审上诉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诉讼二审上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被上诉人: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xx市公和街9号联系电话:8691、8601法定代表人:董,职务:厅长上诉人于20xx年2月24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此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及该中心同时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的检测结果、雷同考场测算结果及该中心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原告刘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的事实。

现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剖析如下:

1.20xx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该通报第2页最后一段为:我中心还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与雷同考场测算结果一并下发,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中涉及的考场及考生进行妥善处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我中心资格考试考务处。第3页第二段:在检测结果的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命题处联系。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并不否认有需要更正成绩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刘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的20xx年12月份对上诉人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更改,该更改行为应属于无效。该文件后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20xx年度全国经济考试雷同考场统计表,记载xx省基础中级雷同考场11个,实务中级雷同考场75个,因为雷同与抄袭属于不同的概念,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的检测结果,被上诉人只提供了没有表头,未注明“考场内部抄袭”字样的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两个考生的准考证和成绩,无法证明上诉人在考场内部存在抄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如果上诉人存在抄袭行为,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援引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场雷同情况的通报》与本案无关,后附《关于新的雷同考场监测指标和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的说明》中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与本案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该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仅仅依据与本案无关的通报是错误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证明提供的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是对的,对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评价该信息是正确还是错误。从广义上讲,考场内部抄袭监测数据中应该包含全国所有考生,因为他们都是被监测对象,被上诉人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上诉人所在的考场属于雷同考场,其出示的考场内部抄袭监测也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举证的人事部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上诉人成绩合格,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而一审法院却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部门内部规定《关于人事考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一审法院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雷同试卷试卷由判定标准,一审判决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该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所谓“考场内部抄袭监测”的结论,毫无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敬请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3月3日。

对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但是法律上一事不再审,

合同。

无效和撤销合同是针对一份合同提出的,应该只能选择一个案由。而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或者有特殊情况除外。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十八

申请人:施某某,男,x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50122,工作单位:武鸣县监督局,职务:工人,住广西武鸣县城厢镇道号x号楼x单元号,联系电话:150。

被申请人:武鸣县人民医院,地址:武鸣县城厢镇路号,电话:(0771)。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职务:院长。

申请鉴定事项:

申请法院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如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1、武鸣县人民医院对施安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武鸣县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施安明的医疗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2年7月27日上午9:30分在被申请人处进行腰椎手术,被申请人在手术过程中损伤了申请人的马尾神经,术后造成申请人大小便失禁、性功能尽失、无法行走等严重功能障碍。为此申请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全部损失。为了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请法院依法准许。

此致

武鸣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书人: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十九

近来,不少朋友问小编如何写好行政诉讼申诉状,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诉讼申诉状参考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诉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庆董事长。

住所地:xx省和县xx镇。

被申诉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分局局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一西路x号。

申诉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16日作出的()益法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之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

2、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益市资工商案字()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诉人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诉人的行为无处罚权。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将其生产的农药“草甘膦10%水剂”的标签内容,由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证》所核准的使用范围:柑桔园,防治对象:杂草,擅自修改为使用范围:果园、非耕地、高杆作物行间,防治对象:一年生、多年生杂草及灌木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定性错误,对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申诉人的行为应属擅自修改标签行为,而非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也就是认为标签属于广告,贴标签属于广告宣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广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费用。而申诉人并未为其标签承担任何费用,承担的只是标签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备成为广告的前提条件,当然不属于广告。

此外,广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发布也可以不发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

说明书。

申诉人是根据此规定在包装瓶上贴上标签的,具有强制性,与广告的任意性有着根本的区别并且申诉人也没有在任何媒体或公共场所对此标签作任何形式的宣传,相反该标签贴在包装瓶上后又被封装在外包装箱内,在开箱之前一直处于隐蔽状态,又何来宣传呢?显然,申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广告宣传行为。

另外,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引人误解,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证据呢?被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该方面的证据,难道仅凭被申诉人的主观臆断就可以给行为定性,而不需要所谓的“人”和“广大农民用户”来加以证实吗?所谓“引人误解”,也即一般人对申诉人的标签内容至少有两种以上的理解,而申诉人的标签内容很明确,根本就不存在两种以上的理解,又何来误解呢?况且申诉人生产的该农药经xx省农药检定所实验证明,对修改后的使用范围内的防治对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农药检定所出具的证明为证),根本不会对广大农民用户的利益带来任何损害,标签内容也并不是虚假的。

申诉人只是在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标签的内容,应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退一万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的广告宣传,那也只是申诉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所带来的结果,而行政处罚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对结果进行处罚,是根据行为定性而不是根据结果定性。

其次,被申诉人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特别法,对于市场竞争中的农药违法行为理所当然应当首先适用该法进行规范和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法,对于农药违法行为,只有在《农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适用。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根本没有处罚权。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申诉人在此之前已经被xx市xx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当场处罚过,并且在收到被申诉人未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后就电话告知了被申诉人这一情况。之后申诉人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传真给被申诉人,有电信部门出具的传真记录为证。被申诉人在行政复议时也已经承认接听过申诉人的电话告知,知道申诉人被处罚过的事实。然而,被申诉人却否认收到申诉人的传真,并借口没有收到申诉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对申诉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处罚。而被申诉人在听证告知书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诉人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向被申诉人提出了被处罚过的事实且得到了被申诉人的承认。被申诉人并未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向农业局进行复核,而一味地对申诉人作出再一次的处罚。显然有违法律的明确规定,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

被申诉人于x年8月26日对申诉人作出益市资工商案字()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诉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其于x年8月3日向申诉人寄送了听证告知书的证据,而申诉人收到的是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显然,被申诉人的程序违法。而被申诉人却在一审过程中又提出其于x年8月9日向申诉人寄出了补正听证告知书和更正函。由此可见,被申诉人也承认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被申诉人对此事实很清楚,而在复议期间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违背该条的规定,将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供而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被申诉人程序合法的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损害了申诉人应有的行政诉讼利益。

在申诉人的起诉状和上诉状中,申诉人均提出了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主张(且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认定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笼统地认为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申诉人的主张予以回避,对《农药管理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只字未提,不能给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认定申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呢?申诉人不得而知!也许只有一种可能,即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二者优先适用问题很清楚,而基于某种原因又不能说明,故只能避实就虚,从而满足某种要求吧!

如果再结合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或许更能说明这种可能性。一审判决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广告宣传,依据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该项规定和申诉人的行为毫无关系,不过却恰好能说明申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广告宣传,故也就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的行为进行认定。然而,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作出维持的判决,真是让人费解。更让人费解的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性和处罚条款正确,但适用不必要适用的《广告法》不妥,不妥之处不影响本案适用法律规范的正确性。”真的“不必要”、“不影响”吗?怎么不能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呢?而事实上,不适用《广告法》又怎么能认定为广告宣传?不能认定为广告宣传又如何认定为虚假的广告宣传?又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定性和处罚?何况,既然已经认定适用《广告法》不妥,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而二审法院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外,申诉人在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新的证据(电信部门提供的传真记录复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起诉时就已经提出了向被申诉人传真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的事实,只是在当时没能提供有关的证据。而二审法院却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实行书面审理,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并致使申诉人丧失了当庭陈述等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处罚,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使得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在此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x年七月十日。

申诉人:罗××,男,××岁,汉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汉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因后夫赵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改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年×月×日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二十

申诉人:陈,男,x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手机:,住xx县xx镇新街号。

申诉人不服法院()永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恳请贵院撤消上述行政裁定,依法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县xx乡政府,法定代表人:陈xx乡长。

陈,x年10月时任xx县xx乡副乡长,为王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权出卖xx县建设局规划的集镇的规划路让其建房。

3.更违法的还有:在未“骗取”xx县土地局批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情况下,就先发给用地许可证(xx乡土地管理所发给闽土苏字x年第19号),根据xx县土地局档案记载,该地变更权属最后批准日期是x年8月19日。它又是xx县土地局副局长张思枢x年采用陈伪造的契约(契约乙方当事人不是王本人签名)利用职权批准xx县建设局x年规划的路给王xx个人建房,堵死我们按规划的楼房通道。

4.陈胁迫申诉人及王清地与王签定协议,不然就要敲掉申诉人与四周邻居相关联的墙,且已在各墙体上标记上拆字。(有照片为证)。

第三人:王,xx镇熙里村村民。

综上,陈利用职权,伪造证件,而法院裁定超过诉讼时效,申诉人认为是错误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四十六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

最新行政诉讼上诉状(实用21篇)篇二十一

委托单位:(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

现委托_______、_______两位同志作为我局就_______案件向_______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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