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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一
央广网广州7月25日消息(记者官文清)7月2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2023年6月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根据通报,2023年6月(2023年6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广东全省共报告法定传染病330474例,死亡137例,其中甲类传染病报告1例(霍乱1例),无死亡病例报告。
《2023年6月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还通报了其他传染病的相关数据。其中,乙类传染病共报告18种130760例,死亡137例。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为:新冠病毒感染、乙肝、梅毒、肺结核、丙肝,占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7.17%;报告死亡数居前3位的病种为:艾滋病、丙肝、肺结核,占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6.35%。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各担保协议)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基准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准日的债务余额”是指截至基准日(含该日)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余额,含本金及利息。
3.“重组日”是指本协议生效之日。
4.“重组预备期间”指基准日(不含该日)至重组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5.“重组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内的利息之和。
6.“重组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与重组债务等值的债权。
7.“重组债务利息”是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全部重组债务清偿日止,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的重组债务的利息总额。
8.“债务重组期间”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年月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9.“全部债务”是指重组债务与重组债务利息之和。
10.“全部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与全部债务等值的债权。
11.“原贷款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从银行受让贷款债权时受让的与原贷款债权担保相关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3.“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方确认,各方向对方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各方按本协议进行债务重组的重要前提条件,各方依赖下述陈述与保证签署本协议。
1.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使债务重组顺利完成。
2.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从事任何对债务重组造成损害的行为。
3.各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不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构成不利影响。
4.严格保守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
5.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
各方确认,《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利息之和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重组债务利息及其计算方式。
(1)本协议项下重组债务的年利率为%,计算基数以360天/年为准。
(2)本协议项下的重组债务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调整和利息的计收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债权人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涉诉案件所涉及的债务进行重组,利息的计算遵循判决书或裁决书的相关规定。
3.还款计划。
债务人同意按各方确定的重组债务还款计划,按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经债权人同意的偿债物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可以随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无需经过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但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债务豁免。
截至还款计划表中约定的第期履行还款义务日(包括该日),如果债务人均能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债权人同意豁免债务人在还款计划表中第期到第期的还款义务。
第四条债务人的责任。
1.重组日前,债务人应保证原贷款债权担保对债权人继续有效。重组日后,债务人原则上应安排原贷款债权担保人对债权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本协议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及相应费用,债务人承诺按债权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向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函或签署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
3.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的最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的前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5.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当期和下期的相应债务时,债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如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超过债务人当期和下期的应当偿付债权人的相应债务,则债务人可就超过部分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
6.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减少注册资本、抽逃资金,或者无偿转移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资产。
7.本协议有效期间,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8.如出现保证人发生部分或全部丧失保证能力时,或者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抵押物、质物或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时,债务人应当及时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进行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或债务人以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者债务人的隶属关系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企业章程发生修改、企业内部组织发生重大调整等债务人可预测、可控制的各种情形,可能危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应事先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行为。
10.债务人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债务人无法控制、无法预测的、足以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所有情形,债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使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损害。
11.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1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债权人提供一份详细的债务偿还情况执行报告。
13.债务人不得签署任何损害债权人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的相关协议或文件,不得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损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任何承诺。
第五条费用承担。
1.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因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2.除本协议及相应的担保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签署与实施本协议及相应的各项担保协议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债务人迟延履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到期债务,债务人应按应付而未付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2.债务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3.各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而且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释。
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各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八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协议所附的相应担保合同生效之日为本协议之生效日。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各方确认,本协议为《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本协议的内容与《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内容不一致,则依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2.债务人已阅读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及债务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4.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5.各方之间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或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6.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三
1导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正因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创业板市场而言,这种重要性尤为突出。
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宽松,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该市场的投资风险一般要大于主板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创业板市场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都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作为一个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海外创业板市场中既有因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而促进市场良性运转的一面,也有因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而导致市场关闭的反例。
我国正在酝酿建立创业板市场,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也是一般投资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报告旨在尽可能全面地介绍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情况,以期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和实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架构。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及其主体特征。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证券市场中的有关当事人即证券市场的一切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从证券市场的信息活动来看,这些市场参与者既是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使用者。但基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上述市场参与者并不完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在广义上,一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照这一标准,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运行规章和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世界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均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披露市场交易信息。上述政策信息、执法信息和市场交易信息都面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主要的当事人,上市公司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最集中和数量最大的部分,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信息和主要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保荐人、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证券信息处理商等。其中,证券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其有关的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活动中,如保荐人进行的信息审核、注册会计师负责的财务审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等,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材料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广义上上述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而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信息处理商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范畴。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依法向其客户公开的信息,因其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仅限于其所服务的客户,所以证券公司该方面的信息发布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仅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外部收购人等。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一般均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时,须于这一事实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从狭义上看,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组织者,在证券市场中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习惯上我们不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主体之列,而其他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按狭义分类标准,我们将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均称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参加者。本报告主要研究创业板市场狭义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根据所研究市场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条件,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研究视野。这主要是因为:(1)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不可或缺的指示器,同时,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还直接关系着证券二级市场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2)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的信息露关系最为密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对创业板市场而言,特定情况下投资者所持证券权益的变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发生与变更,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综上,给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分类图解,如图5-1:。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架构。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对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活动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概括地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划分;二是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关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并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主要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如美国,证券监管部门是最主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均由其作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主要由其执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在于一线监管,其制定的市场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一般仅局限在其与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会员订立的有关条约或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中如制定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日常监管等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即使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部门也保留对市场中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询和调查处理的权力。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一般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这一层次的其他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可能产生影响,如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于某些其业务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材料中揭示公司有关经营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二层次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我国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这一层次规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美国sec对证券市场所制定的规章形式较多,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规则以及就联邦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所发布的公告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殊问题而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和建议;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一般内容体系。
根据前文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划分,在广义上按信息披露的主体的不同,可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分为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六个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政策规章信息和执法信息。证券交易所所披露的信息除有关市场规则信息和市场一线监管信息外,还包括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主要涵盖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信息两方面内容: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到达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当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而交易后信息是指交易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成交的证券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大额交易结果信息等内容。
从狭义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进一步的分类。具体有:
(1)按信息披露的性质,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财务信息一般是指通过财务报表形式,提供和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变动等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这些资源的权利以及引起资源和资源主权利变动的各种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关于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绩效,即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引起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及其结果的信息;关于公司现金流动的信息;反映公司的管理当局向资源提供者报告如何利用受托使用的资源,进行资源的保值、增值活动以及履行其他法律与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有关受托责任的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与上述方面无关的信息内容,主要如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活动、股东情况、各种临时披露的信息等。
(2)按所披露信息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与否,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质量上重要的信息(qual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和数量上重要的信息(quant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两类。这是美国证券法学界对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信息的一种分类方法。前者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而是直接反映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信息,根据传统观点,这些信息一般与股东收益不直接相关,因此,这类信息又称为“非经济的信息(uneconaricalinformation)”或“软性信息(softlnformation)。”.相应地,后者是指能直接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又称为“经济上的信息”或“硬性信息”.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信息中,“有关发行人情况的信息”是软性信息的核心内容,而“财务报表‘倒是硬性信息的代表。
(3)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上市前披露的信息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上市前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招股公告,此外还包括有关公司上市的公告书等;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按披露期限是否固定,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定期披露和特别披露。前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和中报,是上市公司每隔一段期间便需作出的披露。特别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不时作出的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或重要信息的披露。特别披露还包括公司首次上市须作出的报露。
(5)按披露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四个层次:即根据一国或地区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和根据自律监管部门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上述四个层次一般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通常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最为全面、具体。
(6)按所披露信息的时间属性,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历史性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历史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已发生的事项所作出的披露,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绝大多数信息为历史性信息,而前瞻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拟分配政策、主要业务目标描述或业务经营说明、拟投资项目、所筹奖金用途等内容。
综上,给出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分类,如表5-1.
(节选自《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来源:《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2001年6月出版。
文档为doc格式。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四
霍乱是由霍乱弧菌所引起的。霍乱弧菌为革兰染色阴性,对干燥、日光、热、酸及一般消毒剂均敏感。霍乱弧菌产生致病性的是内毒素及外毒素。正常胃酸可杀死弧菌,当胃酸暂时低下时或入侵病毒菌数量增多时,未被胃酸杀死的弧菌进入小肠,在碱性肠液内迅速繁殖,并产生大量强烈的外毒素。
这种外毒素具有adp-核糖转移酶活性,进入细胞催化胞内的nad+的adp核糖基共价结合亚基上后,会使这种亚基不能将自身结合的gtp水解为gdp,从而使这种亚基处于持续活化状态,不断激活腺苷酸环化酶,致使小肠上皮细胞中的camp水平增高,导致细胞大量钠离子和水持续外流。
这种外毒素对小肠黏膜的作用引起肠液的大量分泌,其分泌量很大,超过肠管再吸收的能力,在临床上出现剧烈泻吐,严重脱水,致使血浆容量明显减少,体内盐分缺乏,血液浓缩,出现周围循环衰竭。由于剧烈泻吐,电解质丢失、缺钾缺钠、肌肉痉挛、酸中毒等甚至发生休克及急性肾衰竭。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五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_》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_________元为基数,每月交纳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乙方最迟须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甲方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甲方无须对债券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电话、快递、电子邮箱等。其中年度报告还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4个月、第7个月、第10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本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
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
(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业务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
(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公司概况中包含下列内容: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
其中1,风险管理方面包含下列内容:(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2,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综合处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五)综合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达监管部门。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时间。
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o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第十三条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综合处负责向监管部门、董事、股东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综合处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二)负责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七
摘要:知识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呈现出不同特征,这些特征使传统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
本文主要探讨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重新构建,以期为研究会计信息披露提供参考。
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已进入了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的社会经济形态――知识经济。
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
从产业结构看,知识产业将是知识经济的主导产业;而从生产要素的角度看,知识和信息将取代资本而成为第一生产要素。
会计信息是经济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和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都发生着深刻变化,会计信息经济地位的日益提高、知识更新节奏逐渐加快、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会计信息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一是会计信息呈现多样化。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会计领域。
如电子商务会计理论、公共关系会计理论、政府监管会计理论、行为会计理论、环境会计理论等新领域,这些众多新的会计领域使会计信息呈现多样化特征。
在知识经济时代,与企业相关的利益主体也在日益增多,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会计信息需求,客观上促使不同会计信息的产生。
二是会计信息时效性增强。
知识经济的特点是知识创新、技术进步加快,信息更新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
处于知识经济下的会计信息受知识经济发展的影响,会计信息的有效期在逐渐缩短。
一项会计信息很容易就被另一项会计信息所取代,会计信息的无形损耗显著加快。
三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更高。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效益,会计信息使用者将更重视会计信息的质量,因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能够带来超水平收益。
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收益性也将更加关注,要求会计信息提供者在加工信息时就应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如何利用这一信息增加收益。
以提高通用会计信息为主的财务会计报告也由于私益性信息(私益性信息是指信息应根据某些特定群体的需要来配置信息资源,而不是将信息作为纯粹的社会公共产品来配置信息资源)的制约,其质量也将显著提高。
四是会计信息更注重相关性。
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是建立在相关性与可靠性基础之上的,构成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特性是相关性和可靠性。
会计信息一直存在着相关性和可靠性的矛盾,在传统会计中,会计信息有用性特性更偏向于可靠性;在经济知识下,由于存在更多不确定因素,会计信息有用性与会计信息相关性之间关系更密切。
随着会计信息更新的加快,可靠性与相关性的矛盾更加突出,在不能同时满足会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时,人们更需要的是能够提供与未来经济利益更相关的信息。
因为只有相关性高的会计信息,才能对信息使用者更具有有用性,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需求。
由于知识经济环境对会计信息的冲击,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已不能充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不同使用者的不同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复杂,与企业组织相关的利益主体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
除了直接投资者、债权人外,还出现了大量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部门、顾客、合作伙伴、社会部门等。
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提出了与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完全不同的新需求,传统工业经济下会计信息使用者注重的是企业财务信息,而在知识经济下会计信息使用者不仅要求披露财务信息、定量信息及确定性信息,还要求更多地披露非财务信息、确定性信息及不确定性信息。
会计信息使用者要求拓展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在会计信息的质量上强调信息的相关性、一致性与及时性。
其次,无法满足会计信息的时效性需求。
信息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时效性,企业必须快速、及时地获得会计信息,以便迅速作出决策。
这就要求会计信息更加灵敏、准确、及时。
传统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周期、时限过长,无法达到会计信息使用者所要求的及时性标准。
如企业的年度会计信息要在年度末四个月内才能披露,而中期财务报告信息要在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才能披露。
在瞬息万变的知识经济社会,如此长的时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
同时较长的报告周期为企业进行各种幕后交易创造了时间条件,如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现象一般发生在年底编制报表前。
依据过时的、经过调整的会计信息作决策。
成功的不确定性大为增加。
再次,无法满足对非货币性会计信息的需求。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力资源、无形资产、数字资产、金融衍生工具等信息显得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这些因素无法用货币形式进行描述,所以无法在财务报告中列示。
由于现有会计报表主要是反映以货币计量的历史成本数据,在会计报表中绝大多数是有形资产的信息,而对大量无形资产的信息无法体现,从而大大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在知识经济下,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企业对环境影响和知识资源等这些非货币性会计信息,必须在会计报告中进行披露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最后,无法满足对前瞻性会计信息的需求。
传统收益表是建立在传统会计收益概念和收入费用观基础之上的财务业绩报告形式,它在物价基本稳定、市场经济活动单一、外部风险较低的经济环境下是适当的,能基本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收益。
但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以历史成本为计量模式的传统收益表缺乏相关性,如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多家金融机构因从事金融工具交易而陷入财务困境,但其财务报告会计信息在危机之前仍显示“良好”的经营业绩。
许多会计信息使用者认为,历史成本财务报告缺乏前瞻性、预测性的会计信息,不仅未能为金融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发出预警信号,甚至还误导了会计信息使用者,使其判断失误而做出错误决策。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我国传统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不能满足会计信息的需求,不能反映企业整体经济状况,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应当变革,必须重新构建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笔者认为,在知识经济下,从空间范围看应建立起经济主体“虚”、“实”两个空间结构的会计信息披露,即以实体财务报告为载体披露企业会计信息和以网络为载体披露企业会计信息。
从时间构成看应建立起三重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即对历史会计信息的披露、对现时会计信息的披露和对未来会计信息披露相结合的会计信息披露。
知识经济下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应该是空间结构和时间维度相结合的披露模式,这种模式能够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发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相关性、前瞻性和全面性的要求。
(一)以财务报告为载体对会计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形式披露会计信息是针对企业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如企业股东、债权人、顾客、政府部门和主要合作伙伴等。
主要的顾客、合作伙伴发生经济关系也需要提供财务报告;政府部门作为经济宏观调控部门也需要企业提供财务报告,以随时了解经济发展状况。
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的质量决定了这些主要相关利益人的经济利益。
知识经济下这些主要利益关系人与企业经济关系越来越紧密,因此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更高。
作为会计信息载体的财务报告也要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更全面、及时、相关。
这就要求企业应以时间维度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一是会计信息披露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即披露企业过去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货币性信息和非货币信息、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完成财务责任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经济资源构成、消耗以及对企业经济资源要求权和企业人力资源构成及使用情况;企业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以及企业产品对环境影响情况;企业在支持地方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方面所做的贡献情况;企业过去经营所处的宏观环境、物价水平和企业的生命周期情况等;二是会计信息披露是对企业实时财务和非财务信息、货币和非货币信息、定量和定性信息、对企业完成财务责任和履行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实时披露。
主要包括依据市场价值披露企业目前经济资源情况,对市值发生较大变动的经济资源应该单独进行披露;当前国家政策、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及对企业产生影响情况进行披露;企业目前所面临的市场环境、竞争对手、物价水平和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情况进行披露等。
三是信息披露是对影响企业发展状况的潜在信息进行披露。
企业未来财务和非财务信息,货币与非货币信息、定量与定性会计信息以及未来将要完成的财务责任和履行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主要包括未来企业经济资源增值、构成情况和企业财务各项指标有望达到的标准进行预测性披露;未来企业发展方向、支持地方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贡献情况进行预测性披露;未来企业将要面临的宏观环境、物价水平和所处生命周期进行预测性披露。
这三重披露是从不同的时间角度作出的披露,共同构成一个整体,能够反映企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经济资源整体状况。
其信息披露之间是平行的关系,各个信息使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会计信息据以作出决策,只有构建成这样三位一体的会计信息披露才能与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以网络为载体对会计信息披露网络技术是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的产物,同时网络也推动了知识经济的发展,以网络为载体披露会计信息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知识经济下与企业相关的利益人越来越多,与企业相关的利益人的构成也越来越复杂化,企业的财务报告不可能及时递交到每个利益相关人,同时由于空间上的差距,财务报告的传递性也受到限制。
网络传递信息的快速性和广泛性可以解决以财务报告为载体传递会计信息的局限性。
在传统工业经济下,由于会计信息传递的局限性,广大的非主要利益相关者以及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企业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些利益相关人依据不充分甚至过时的会计信息作决策,难免会作出错误的决策,对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为使企业利益相关人能够获取充分、及时和相关的会计信息,需要极大地利用网络技术的手段,借助网络来传递企业会计信息。
为此,就需要建立完善的以网络为载体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以网络为载体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同样要能够反映企业过去、现时和未来的会计信息状况。
首先,建立企业基础数据库。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八
例2:12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代垫运杂费0.3万元。双方商定于2月5日结清货款。乙公司于当年年末已计提坏账准备1万元。202月5日,甲公司因财务困难,与乙公司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设备一台,原价15万元,已经计提折旧3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偿还全部债务。乙公司将受让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甲公司债务账面价值=12(万元)。
甲公司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10(万元)。
甲公司获得的资产转让收益=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转让设备的账面价值=10—(15—3)=2(万元)。
甲公司分录:
(1)注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12。
累计折旧3。
贷:固定资产15。
(2)清偿: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12。
贷:固定资产清理1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2。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2。
贷:固定资产清理2。
乙公司发生的净损失=债权账面价值—受让资产公允价值=(12-1)-10=1(万元)。
乙公司分录:
借:固定资产10。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九
摘要: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对于企业所处的财务环境受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也发生了较大的变革。财务与会计作为企业中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如何面对变化的环境,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是需要我们不断研究的一个课题。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资本市场必将获得充分的发展,广大的投资者将逐渐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重要的使用者之一。他们的经济决策越来越复杂,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将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摆在核心和重要的位置上,相应的改变会计信息重可靠轻相关的现状,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更好的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
不论将选择何种未来财务报告的模式,在推行之前,首先要完善它的外部环境:
第一,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为确认和计量提供依据。尤其是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适当拓展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运用的范围。
第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为突破实现原则创造条件。从根本上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的是不同的,如上所述,财务会计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要考虑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税务会计的目的则是保证国家能够公平、足额的征税,要考虑收益的实现性和确定性。鉴于现有财务报告的附注越来越长,企业在处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冲突时能够有制度和法律可循。
第三,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作用,为真实可靠的提供财务报告提供外在的保证。规范注册会计师“市场经济守门员”的作用。
第四,会计作为一门规范性很强的学科,拓展财务报告的模式,特别是大量表外信息的披露,必须在政府出台会计准则加以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同时独立审计工作也要随之改进,拓展审计范围,增加对前瞻性信息的审计,以防企业因提供不确定性的信息而陷入诉讼危机之中,也防止企业管理当局操纵会计信息。
二、财务报告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如果财务报告无法为这些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那么,财务报表存在的合理性就必然受到质疑。所以,我们必须重点披露以下七个方面的会计信息。
1.重点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信息。
随着金融创新,诸如期货、期权之类没有实际交易而仅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义务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日益繁杂,这类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会引起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剧变。如不对这类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加以披露,极有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在投资和信贷方面的决策失误。
2.重点披露人力资源信息。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逐步来临,把信息披露重点放在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上的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已日益显示出来,这主要表现在实物性资产价值量的大小与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之间的相关性减弱,甚至与企业现行市场价值之间的相关性也减少。在现行会计体制下,投资于人力方面的支出,不管金额多大,一律作为当期费用,这就使人力资产被大大低估,而费用则大幅度提高。这也是现行财务报告受到越来越多批评的主要原因之一。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十
财务分析报告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也是会计信息的有关使用者最为关注的会计文件。但是现有的财务分析报告还存在许多不足,如:财务分析报告只注重历史不注重未来,只注重货币性信息忽视非货币性信息,只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结果不能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对社会的影响等等方面的弊端,正日益深刻地影响着财务分析报告的相关性。而财务分析报告存在的基础之一就是有用性,即为与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或有利害关系的利益集团提供有用的信息。如果财务分析报告无法为这些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那么,财务报表存在的合理性就必然受到质疑。
一、重点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信息。
随着金融创新,诸如期货、期权之类没有实际交易而仅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义务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日益繁杂,这类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会引起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剧变。如不对这类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加以披露,极有可能导致财务分析报告使用者在投资和信贷方面的决策失误。虽然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衍生金融工具尚不多见,对企业的影响还不大,但我们也应该及早着手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以配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二、重点披露人力资源信息。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逐步来临,把信息披露重点放在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上的现行财务分析报告的局限性已日益显示出来,这主要表现在实物性资产价值量的大小与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之间的`相关性减弱,甚至与企业现行市场价值之间的相关性也减少。在现行会计体制下,投资于人力方面的支出,不管金额多大,一律作为当期费用,这就使人力资产被大大低估,而费用则大幅度提高。这也是现行财务分析报告受到越来越多批评的主要原因之一。解决对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除了需要深入研究人力资源计量的理论和方法,还进一步涉及到人力资本的确认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分配等问题,具有很大的难度,应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重要课题来研究。
三、重点披露股东权益稀释方面的信息。
随着股份公司成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主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由金融创新所引起的权益交换性证券品种的增多及其普及化,使股东经济利益的来源并不局限于公司利润,而更多地来自于股份的市价差异。这就使股东十分关心股份的市场价值。由于公司股票的账面值往往与股票的市场价值存在着较大差异,且多是股票市价高于股票账面值(这种情况在我国的a股市场上特别明显),这就给公司经营者提供了通过权益交换方式来增加利润的机会。比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通过降低转换价格的方式来降低债券利息,因利息率降低而减少的利息费用就转化为了企业利润。
四、重点披露企业全面收益的信息。
现行财务分析报告中的收益是建立在币值不变假定基础之上的,这在经济活动相对简单,币值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该收益与全面收益差异不大,使用者用这种收益也可作出较为正确的决策。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市值变化频繁化,这种传统会计收益与企业真实的全面收益差异日益扩大。这样,如用传统的会计收益作为基础进行决策,就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决策。全面收益除了包括在现行损益表中已实现并确认的损益之外,还包括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如未实现的财产重估价盈余,未实现商业投资利得/损失,净投资上外币折算差异。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十一
摘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主要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的检测,同时也是利益相关者获得信息的载体。以沪深两市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近三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样本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
美国coso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经理以及员工实施的,为保证经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守法律法规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5要素包括:(1)控制环境;(2)控制活动;(3)风险评估;(4)信息与沟通;(5)监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主要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的检测,同时也是利益相关者获得信息的载体。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近年来,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法规的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2010年证监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规范》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同时对上市企业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201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法规,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以及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它融合了国际先进的经验以及近些年国内研究的成果,为构建完善的企业内控信息披露体系奠定了基础。这些准则的颁布类似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为国内发展内部控制体系保驾护航。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有上市公司2000多家,而其中上市商业银行仅有16家。深圳发展银行是国内上市最早的商业银行,21世纪初各大银行也陆续上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都很年轻,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自五部委2010年颁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强制性规定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以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成为上市商业银行每年必须披露的报告之一。
经统计分析发现,16家上市商业银行在近三年都能够正式独立发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专业机构审核意见。虽然,中国银行在2012年没有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但也披露了等同内控自我评价的内控报告,并披露了专业机构的审计意见。
(二)上市商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分析。
本文以沪深两市16家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选取其2012―2014年三年期间披露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合计48份进行分析。本文对样本公司披露的报告内容进行比较,披露的具体内容(如表1)。
1.责任主体、评价范围、评价依据、评价真实性声明等4个方面的披露。国内所有上市商业银行在近三年的披露中都确切表明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会,董事会对报告真实性负连带责任。由于上市银行业务比较固定,其评价范围和评价依据方面在每年的披露内容中变化不大。
13、2014年所有银行都进行了五要素的披露。从报告中可发现,各大银行也在不断地完善五要素内容,从而使内控报告更加符合内控基本规范的要求。
3.内控评价程序和方法的披露。20。
12、2014年大部分的银行均披露具体的内控制评价程序和方法,但是在2013年披露的银行数剧减,仅仅只有6家,未披露的比例高达62.5%。由此可见,2010年4月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颁布促使各大银行开始尝试披露评价程序和方法,但是效果是非常短暂的。当然,也有一些具体内容披露的频率得到很大的提升,比如缺陷认证披露数,2012年只有14家银行详细披露,2013年以后所有银行都进行了披露。
4.整改措施的披露。披露数量由2012年的6家发展至到2014年的12家,虽然也得到了很大发展,但还有一部分银行未曾披露此方面信息。
总体来看,随着各大银行对内部控制越来越重视,各上市商业银行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内容也越来越详细。大多数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报告内容基本上包括责任主体、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缺陷认定、董事会声明、整改措施等内容。通过对比近三年的内控报告发现,虽然有些披露项目还需进一步的优化,但整体而言,大部分银行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正趋于完善。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缺乏可比性。
一、内容完整,具有可比性。根据统计分析而知,2013年有31.25%的银行未披露整改措施,而对于评价程序和方法在2013年披露的银行数仅仅占所有上市商业银行的37.5%。此外,各大银行虽然都披露内部控制五要素,但其内容的详细程度参差不齐,无可比性。
(二)自我评价报告缺乏实质性内容。
目前,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主要披露银行内部控制现状以及执行效果。因此真实、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不仅可以加强银行的管理,而且更利于维护相关者的利益。从表2可知,2013年15家银行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都得出了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的结论,只有1家银行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当然,也可能因为每个银行缺陷认证的标准不同,得到的结论不同。但无法否认的是,上市商业银行在披露报告的时候,会尽可能避免披露不利于企业的信息,很多内部控制报告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
(三)缺陷认证和整改措施缺乏规范性。
缺陷认证在内控信息披露报告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缺陷认证的标准直接决定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的结论,但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部分进行规定,银行可以自行认定,从根本上使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结论缺乏可比性。比如,2013年浦发银行和宁波银行把缺陷认证分为财务类和非财务类,在财务类认证中依据利润收入为基准判断;2013年建设银行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总和为依据认证财务类风险。
(一)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我国是一个以为数不多的机构监督庞大的金融市场的国家。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法规,统一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建立一套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的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完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内控考核机制。
(二)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理念。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体制不够完善,我国金融行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基础比较薄弱,因此,上市商业银行可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理念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内控信息披露。在借鉴国外内部控制经验的同时,也加强了企业内部管理战略。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面,我国银行业协会可以成立国际咨询委员会,为国内外银行业往来提供良好的交流环境和便利政策。
(三)规范缺陷认证及改进措施的披露。
目前,在我国由上市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证的标准。对该部分的认证直接决定了内控报告结论以及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因此,统一缺陷认证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银行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的可比性,提高经营者和管理者建设内部控制的积极性以及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性,提升内部控制报告的严谨性与有效性。所以,规范缺陷认证是解决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问题有效途径。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规范缺陷认证。一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市场调研细化缺陷认证,把缺陷认证分为财务类和非财务类,对于财务类项目进行量化处理,对于非财务类项目采取业务化质变分析。另一方面,提高外界对内部控制报告结果的关注。应该详细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整改措施所取得效果,还要详细披露内部控制固有的风险。只有不断规范缺陷认证以及改进措施的披露,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才能逐步走向完善。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十二
摘要: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对于企业所处的财务环境受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也发生了较大的变革。财务与会计作为企业中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如何面对变化的环境,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是需要我们不断研究的一个课题。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资本市场必将获得充分的发展,广大的投资者将逐渐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重要的使用者之一。他们的经济决策越来越复杂,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将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摆在核心和重要的位置上,相应的改变会计信息重可靠轻相关的现状,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更好的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
不论将选择何种未来财务报告的模式,在推行之前,首先要完善它的外部环境:
第一,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为确认和计量提供依据。尤其是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适当拓展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运用的范围。
第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为突破实现原则创造条件。从根本上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的是不同的,如上所述,财务会计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要考虑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税务会计的目的则是保证国家能够公平、足额的征税,要考虑收益的实现性和确定性。鉴于现有财务报告的附注越来越长,企业在处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冲突时能够有制度和法律可循。
第三,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作用,为真实可靠的提供财务报告提供外在的保证。规范注册会计师“市场经济守门员”的作用。
第四,会计作为一门规范性很强的学科,拓展财务报告的模式,特别是大量表外信息的披露,必须在政府出台会计准则加以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同时独立审计工作也要随之改进,拓展审计范围,增加对前瞻性信息的审计,以防企业因提供不确定性的信息而陷入诉讼危机之中,也防止企业管理当局操纵会计信息。
二、财务报告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如果财务报告无法为这些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那么,财务报表存在的合理性就必然受到质疑。所以,我们必须重点披露以下七个方面的会计信息。
1.重点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信息。
随着金融创新,诸如期货、期权之类没有实际交易而仅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义务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日益繁杂,这类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会引起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剧变。如不对这类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加以披露,极有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在投资和信贷方面的决策失误。
2.重点披露人力资源信息。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逐步来临,把信息披露重点放在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上的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已日益显示出来,这主要表现在实物性资产价值量的大小与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之间的相关性减弱,甚至与企业现行市场价值之间的相关性也减少。在现行会计体制下,投资于人力方面的支出,不管金额多大,一律作为当期费用,这就使人力资产被大大低估,而费用则大幅度提高。这也是现行财务报告受到越来越多批评的主要原因之一。
3.重点披露股东权益稀释方面的信息。
随着股份公司成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主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由金融创新所引起的权益交换性证券品种的增多及其普及化,使股东经济利益的来源并不局限于公司利润,而更多地来自于股份的市价差异。这就使股东十分关心股份的市场价值。由于公司股票的账面值往往与股票的市场价值存在着较大差异,且多是股票市价高于股票账面值(这种情况在我国的a股市场上特别明显),这就给公司经营者提供了通过权益交换方式来增加利润的机会。比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通过降低转换价格的方式来降低债券利息,因利息率降低而减少的利息费用就转化为了企业利润。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十三
市场的深入,一方面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企业应能够随着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管理,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表现为产品滞销、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产品开发滞后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不畅,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这使得债务纠纷屡见不鲜。虽然按我国的,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达成正式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近年,我国不少企业遇到债务重组,但没有相应的规范,因此,制定发布债务重组准则,规范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十分迫切。1995年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于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6月制定完成并对外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为引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其中引言部分提出了准则规范的范围以及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的主要,即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正文部分包括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披露五个段落。附则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对应《财务会计原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对借款减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5号公告和第114号公告)。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涉及债务重组的是《会计准则指南第11号―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1号指南)。在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3号―财务困难债务重组之会计处理准则(下称台湾准则)。
(一)关于定义。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让步的涵义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这里所指金额是总金额的概念,而非现值概念。美国第15号公告中债务重组的概念与我国准则中定义基本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澳大利亚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比我国准则中定义的外延要大。不仅涉及到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还涉及到其他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定义也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定义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我国具体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根据现有会计规范就能够解决,不需要另立新准则予以规范。
(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有的并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比如,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即使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也不需要用新准则来规范。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之所以在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时没有采用现值计算,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1)成本――权益原则。
(2)我国会计信息的需求以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能力。目前,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作经济决策没有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且,采用现值对会计核算和审计验证带来诸多困难。
(二)关于债务重组方式。
我国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为。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资本;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美国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重组方式相比,唯一的差别在于:在第15号公告的框架下,修改债务条件后,可能出现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不管是否含或有支出)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这种情况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债务重组相比,第11号指南所包括的重组方式有些特别,比如,用新债偿旧债,也算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而在我国准则中认为不是。台湾准则的差别类同美国第15号公告在重组方式方面与我国准则的差别。
(三)关于债务人转让资产给债权人。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规定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转让的资产为现金时,转让的现金与重组非现金资产时,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与其本身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与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规定与我国准则规定大致相同,但由于债务人用以偿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还要高,因而可能出现重组损失的情况;再者,债务人用以清偿的金额可以是按现值计算确定的,也可以不是,这也会使第11号指南下所得出债务重组损益与我国具体准则框架下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可比。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以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规定一致。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关于债务转为资本。
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对于债务人的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如下:(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债务人为其他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设计的(其他企业可以参照使用),因而未考虑我国具体准则所指的“其他企业”情况。除此之外,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一致。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未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五)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
对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支出),我国具体准则中规定: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中,由于其对让步的判断与我国准则有些不同,因而第15号公告还涉及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但将来应付金额的折现值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小)。此外,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准则的规定一致。中国台湾准则与美国准则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1号指南规定,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应视作新债,新债接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意味着,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实际利率为当前风险调整利率;同时也说明,债务的剩余期间内的利息费用应以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利率来确定,新债务的账面价值始终应等于从这个利率对剩余现金流量实现后的值。由此可以发现,第11号指南与我国准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1)修改条件后的债务视作新的一项债务,并以公允价值入账;
(2)将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这种情况也视作债务重组。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收益,)我中准则规定将重组债权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重组损失。美国准则中,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了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中,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也作为债务重组事项,并要求在债务的剩余期限内利息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对于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作如下规定:或有支出应计入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则应于债务结清时确认为当期重组收益。美国第15号公告规定比较复杂。
(1)含或有支出后将来应付金额仍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时,其处理法与我国准则相同。
(2)如果不含或有支出时小于、含了之后却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在以后计算所有效利率时或有支出应予除外,且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在不含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内时,应作为债务的偿还处理,不能作为利息费用处理,只有超过该差额的部分才能确认为利息费用。这种情况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准则中规定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时,或有收益不计入将来应收金额。实际发生的或有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这个,美国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比较复杂:在计算有效利率或重组债权损失时,原则上不考虑或有收益。或有收益于实现时确认为当期的利息收入。但是,如果在重组日该或有收益重现的可能性权大,且金额可以合理估计,则可以将该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总额中以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如因此而减少本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则在该减少范围内的或有收益实现时,应冲减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余额,不作利息收入,超过部发才作利息收入。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或有收益的会计处理规定。
(六)关于披露。
对于债务人的披露,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如果债务重组收益金额重大,则对于上市公司,其应作为非常项目在附表中披露;而对于其他企业只在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美国第15号公告还要求债务人披露如下内容: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与加权平均普通股总数之比。台湾准则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类似。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要求。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十四
债务重组在当前的改革与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核算,财政部曾于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以下称为旧准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及诸多因素后,财政部于今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来代替旧准则。新旧准则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有所变化。本文拟对新旧准则的变化予以探讨,以加深我们对新准则的理解,以便能够正确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一、几个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第2条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得出至少三点信息。
(1)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3)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了“法院的裁定”,一字之差,其实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作出裁决。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2、“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第七条有定义)和“或有应收金额”(第十二条有定义)。术语名称虽经更改,但概念却无实质性变化。另外,新准则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这样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些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属性的适应性,准确把握了债务重组的实质,符合会计认定的要求,为会计核算提供了依据。
二、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1、旧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
在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希望回避“公允价值”,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是又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旧准则想极力回避“公允价值”但仍躲不开它,这有些矛盾。
2、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考虑的:第一,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第二,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练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1、重组收益确认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和市场的公平规则,少数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2、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虽然说法有变化,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
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
四、披露要求的变化。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不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
(1)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2)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新准则关于债权人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增加了一项披露要求:“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也更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足之处,在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相关性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误导中小投资者。希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法规的健全,新准则真正成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制度。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汇总15篇)篇十五
我国出台的诸多证券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基本能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由于上市公司自身及相关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时,存在着虚假、粉饰财务会计信息等现象。
我国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载体中,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中期报告、年终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资料。对于绝大多数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最直接、最主要的来源。上市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向外公布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者通过这些财务会计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所有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公开披露具有真实性、及时性的各种财务会计信息。但是在上市公司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财务会计信息是股价变动的基础。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种种目的,人为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国家明文规定: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的上市公司将失去配股资格;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特别处理;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上市公司不顾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为不失去配股资格和不被特别处理,恶意粉饰财务会计信息,骗取配股资格。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与投资机构相互勾结,欺骗中小投资者,蓄意造假财务会计信息,操纵上市公司的利润数,如海南的“琼民源”和四川的“红光”等等。以上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败坏了上市公司的声誉,给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2.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当前部分上市公司不按法定时间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时有发生。根据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时,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而目前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故意违反该项规定,对于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会计信息都不及时公布。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已经发生改变,或投资项目已经不按原投资进度进行等都不及时予以披露。正是由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误导了中小投资者,加剧了中小投资者的风险和投资的危机。
3.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全面。部分上市公司对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只重视一般项目的披露,特别对于自身不利的因素一般不予披露。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及变化情况等都披露得不充分。特别是红利的派发及股票的送配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概念,从而使大多数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一)上市公司的主观原因。
1.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在证券市场上有一个良好的形象,从而可以免费为该公司打出无形的广告,利用自身的条件粉饰和编造财务会计信息,虚夸利润。
2.为了实现配股资格,提高股价,在证券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编造财务会计信息。
3.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权利弱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权比重大,流通股较少。而国有股股权主体缺位,难以对上市公司的产权进行约束和控制,社会流通股较少且股权较为分散,也难以实行有效的产权约束,从而造成股东对上市公司管理权的失控,出现了利润的操纵者。
(二)上市公司的客观原因。
1.证券监管机制不健全。在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中,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职责不明确,从而使上市公司有机可乘。
2.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不完善。这主要是上市公司会计约束的法律、准则和制度不完善和不科学,存在着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等现象。
3.注册会计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高低,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把关。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中,部分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低下,职业道德差,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时极不负责,与上市公司联手,误导中小投资者,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极大的损失。
三、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可以解决。
1.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反对欺诈的上市行为。公司上市和上市后的发展,应当依靠自身的实力,根据市场变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从而保证上市后有较强的生命力。而不应该采取粉饰财务会计信息,骗取上市和欺诈上市的行为。
2.建立和健全证券监管机制,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和法规。首先,加强监管的力度,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对于上市公司违法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其次,尽快完善现有的法律和法规,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作出严格的规定。
3.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审查作用。要保证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发挥中介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因为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的审查之后才能向社会公布,从事这种审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都有待提高。目前,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危害了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更坑害中小投资者,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风险。因此,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注册会计师在审查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时,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证上市公司公布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