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

时间:2025-10-06 作者:文轩

在文化交流中,经典作品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承载了历史的痕迹,体现了人类对生命和世界的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典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一

上诉状经典范文【模板一】: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状经典范文【模板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x省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邮政编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该局局长。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号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二、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x元。

事实与理由:

一、x市机械服务中心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法律规定,其经营符合被上诉人审验的营业许可范围。前不久,××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我中心与某客户的经济合同时,认定我中心违反规定,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因为我中心虽然从事了一项原来营业许可之外的经济项目,但根据我市人民政府(1987)x发第x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已向市x进行了申报,并被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此批示复印件附后。

三、一审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消极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这个判决,显然是在没有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为此,我们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市机械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签字)。

委托代理人:杨x(签字)。

附:一、xx批准我中心增加经营范围的批示复印件一份;。

二、我中心因受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情况一览表。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x××)×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x××)×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三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违约金只支付至起诉之日,系认定、理解错误,该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极不公平。

在立案时,由于立案庭要求必须明确违约金的数额以便于计算诉讼费用,所以诉状要求对方支付确定数额的违约金。庭审当中,上诉人着重强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一审法院却认为虽然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该要求,但是当事人起诉状中仅要求支付至起诉之日,同时在庭审中最后陈述阶段也仅是表明坚持诉讼请求,因此判决支付违约金至该日。

这是一审法院对庭审活动的错误理解。庭审中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的“坚持诉讼请求”,是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作出的最后陈述,对本案而言,就是坚持庭审中已变更的诉讼请求。否则,就是否定了庭审活动的意义。

另一方面,一审法院的.该判决对上诉人极其不公平。一审起诉之前,被上诉人就恶意拖欠货款,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被上诉人又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拖延审理时间。本案自立案至作出判决期限就长达9个月,现在一审法院却判决违约金仅支付至起诉之日,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

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系未查清事实。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违约对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一方面,被上诉人恶意拖欠货款,导致上诉人资金无法回笼,其钢材生意已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上诉人购买涉案材料款项的外债利息也越来越多。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就是考虑到这种巨大损失,才共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即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在双方的合理预期内约定的。

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综上,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四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第___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五

上诉状精选范文: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上诉状精选范文: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六

上诉人(一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违约金只支付至起诉之日,系认定、理解错误,该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极不公平。

在立案时,由于立案庭要求必须明确违约金的数额以便于计算诉讼费用,所以诉状要求对方支付确定数额的违约金。庭审当中,上诉人着重强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一审法院却认为虽然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该要求,但是当事人起诉状中仅要求支付至起诉之日,同时在庭审中最后陈述阶段也仅是表明坚持诉讼请求,因此判决支付违约金至该日。

这是一审法院对庭审活动的错误理解。庭审中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的“坚持诉讼请求”,是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作出的最后陈述,对本案而言,就是坚持庭审中已变更的诉讼请求。否则,就是否定了庭审活动的意义。

另一方面,一审法院的该判决对上诉人极其不公平。一审起诉之前,被上诉人就恶意拖欠货款,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被上诉人又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拖延审理时间。本案自立案至作出判决期限就长达9个月,现在一审法院却判决违约金仅支付至起诉之日,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

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系未查清事实。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违约对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一方面,被上诉人恶意拖欠货款,导致上诉人资金无法回笼,其钢材生意已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上诉人购买涉案材料款项的外债利息也越来越多。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就是考虑到这种巨大损失,才共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即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在双方的合理预期内约定的。

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综上,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七

申诉人(一审原告):姓名赵;性别女;职业(省略);身份证号(省略);住址:(省略);联系电话:(省略)。

申诉人因诉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对xx区人民法院x年8月27日作出的()民一(民)初字第675号的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认定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民一(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裁定书因违反“民诉法”而无效;撤销此无效的民事裁定书,发回再审。

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xx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将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该院511法庭开庭的传票于x年8月14日送寄邮局快递,8月18日上午9时,此开庭传票又由邮局退回xx区法院。这是本人于x年11月7日在法院档案室获取的开庭传票信息,送达回证复印件见证了我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主审法官有我的手机号,也未打电话通知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院在开庭传票未送达后,未走公告送达法定程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网开庭公告栏目里检索到我诉上海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法院511法庭开庭。但网上有个前提说明:“以下庭审开庭信息,依法院传票时间为准”。我急得当天上午11点打电话给法院总机,要找我的主审法官孙韵清确认。找不到主审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传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况告诉她,被告知“双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电话的。27日(周一)上午可以找到孙法官”。我说来不及了。她说可以请假。8月27日上午8:30我电话找到了孙法官,我问:“今天下午开庭吗?”她说:“是的”。我说:“我没有收到传票”。她说:“快递送到你家没有人”。我说:“你怎么不打电话”。她说:“快递给你打电话没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没有收到传票,也没有接到电话。当我告诉她:“我来不及了来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没有像值班法官说得那样可以请假,而是一句话:“那你要负法律后果”。我气呆了,只说了一句话:“我要投诉你”。孙法官腔调得意地说:“那你就去投诉吧!”。我从x年9月2日至x年1月27日已写了四份投诉信给法院监察室,法院许伟基院长。并抄送给法院的副院长,民一庭长、民事审监庭的庭长,还有相关上级部门。但至今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因为1、民事裁定书中“以传票送达方式对原告进行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乏证据;2、又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所以应当依法再审。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

x年2月24日。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八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某某,男,汉族,61岁,住某某村,电话:。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男,汉族,32岁,某村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xx)范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20xx)范刑初字第128号判决书第一项,对被上诉人依法从重判决;。

2、依法改判(20xx)范刑初字第128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840元。

事实与理由:

7月25日范县公安局法医门诊给上诉人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被上诉人先后两次闯入老人家中,气焰嚣张,无法无天,且在致老人受伤住院后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次也没有向老人道歉的意思表示,实在令人愤慨。被上诉人在非法侵入住宅后没有悔罪表现,在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未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也没有进行任何精神上的抚慰。老人受伤后,其家属未得到被上诉人及其家人的任何歉意表示和相应赔偿,且另一加害人至今在逃,给上诉人带来人身安全上的潜在威胁,而被上诉人本人态度更是一直很强硬,在法庭上仍然拒不认罪,没有任何悔罪之意,使上诉人感到恐惧,旁听者愤慨。

能捍卫他人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对犯罪恶行的容忍就会有更多的犯罪恶行以效法。

故请求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被上诉人加重处罚,以体现罪刑相应的刑法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经济赔偿,依法应予改判。被上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强闯民宅,持刀伤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实属于法不合。

综上所述,故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以抚慰受害者,以平息民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纪,以昭天理!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1月31日。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九

上诉人:潘……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皇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皇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1、一审法院严重妨害甚至剥夺被告人质证权。上诉人在案件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委托有律师辩护,但无论是皇姑区检察院还是一审法院,均拒绝让辩护人复制能证明上诉人无罪的关键证据:案发现场录像资料;拒绝给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合理的录像证据识别及论证异议时间,仅在开庭前向辩护人播放并在庭审中出示录像证据;而且,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录像证据时,偌大的法庭仅用一台显示器为十几吋的电脑播放,在上诉人、一审其他被告人、辩护人及旁听人员都无法看清录像内容的情况下,公诉人拒不说明录像内容证明的案件事实,企图以“一群人在殴打被害人”蒙混过关,虽辩护人强烈抗议,但法庭拒不让公诉人释明录像证明的事实,在辩护人一再坚持下,法庭才允许辩护人就录像证据的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辩护人认为:此录像内容包括全部打架现场,而打架现场并没有上诉人,录像内容恰恰证明上诉人无罪。

2、上诉人在侦查期间受到诱供和刑讯逼供。

(1)诱供:侦查卷第5卷:侦查人员8月30日对上诉人的第二次讯问笔录里,侦查员“问:现有证据摄像中所摄情况证实你当时过去后用拳头打被害人头,对胸部进行殴打,你怎么解释?答:我当时喝多了记不清了,录像里摄到我打对方了,那就打了呗。问:在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后,你又对被害人怎么殴打的?答:记不清了。问:现有你同案证言证实在对方被害人倒地后你与其他人对被害人头部、胸部用脚踢打,你怎么解释?答:记不清了。”在录像证据里根本不存在上诉人打人、无任何其他被告人如此指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此种讯问方式属典型诱供。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此装聋作哑。

(2)刑讯逼供:x年8月28日晚案发时,上诉人因为醉酒,对于现场细节大多忘记,但上诉人隐约记得以下情节:在孟凡龙(现役军人,另案处理)与一审其他4名被告人(下称其他4名被告人)从菊餐厅门厅冲出去殴打被害人时,自己在后边曾试图阻止,失败了;他们5人冲出去后,上诉人想出去拉架,但走出门厅后看见他们已经打得很厉害了,雨大地湿,而且上诉人也不想掺和此事,但如果退回餐厅的话又觉得对不起朋友,便站在门厅东门外挨着菊餐厅北墙根站定,其他5人(包括孟凡龙)殴打被害人期间上诉人始终没有参与。案发次日凌晨,上诉人接到被告人李晓东电话,李晓东在电话里说,被害人周洪敏已经死亡,要上诉人一起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虽然上诉人知道自己没有打架,但考虑到案发当时自己毕竟在现场,便和李晓东一起在x年8月29日上午8时去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说明情况,上诉人告诉侦查人员自己不知道事发起因,也没有参与打架。但侦查人员对上诉人拳打脚踢,并威胁上诉人:如果不承认殴打被害人周洪敏,就要抓上诉人妻子门秀敏和侄子潘磊。上诉人在案发当晚醉酒,对大多细节本就记忆模糊,此种情况下,只好承认自己“冲出去划拉了几下。”但在羁押期间,上诉人逐渐回忆起一些细节,比如:自己出餐厅东门后,距离打架现场7、8米,比如自己挨着餐厅北墙,脚下有跟铁管(停车位挡车轮的,临地呈东西方向铺设)……因此,上诉人第四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自己到门厅看见孟凡龙、相立冬、裴盛、赵宇航、李晓东五个人和对方的人在厮打,自己想过去拉架,就站在马路栏杆旁边站着,站在那里没有动。直至他们打完了,就过去拉着赵宇航上车走了。因为醉酒,上诉人将上述车位阻挡车轮的铁管错记成马路栏杆。录像证据显示:在孟凡龙和其他4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周洪敏始终,所有录像资料里都找不到上诉人,经辩护人现场勘查,只有站在上述车位阻挡车轮的铁管与餐厅北墙之间,才会在录像中消失(消失原因下文阐述),除此之外,无论潘去哪里,都会在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内出现,而这个监控录像拍摄的死角距离打架现场最近距离为3-4米。所以,被刑事拘留后,侦查人员又数次讯问上诉人,上诉人均供述:自己没有打人,出去目的是为了拉架。直到一审开庭前,辩护人看过录像后会见上诉人并告知录像内容,上诉人才知道:录像里有全部打架现场,打架现场没有上诉人。在一审法庭调查期间,上诉人详细陈述了侦查机关的刑讯细节,但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

第二、一审判决无视客观录像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之事实,专门选择对上诉人不利、矛盾百出的口供给上诉人定罪。

1、本案录像证据证明:在孟凡龙与一审其他被告人在菊餐厅门厅外东北方向殴打被害人周洪敏时,上诉人不在案发现场。本案有两份关键录像证据:菊餐厅大厅内正对门厅的录像(a录像)证明,x年8月28日22时15分,孟凡龙及其他4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周洪敏的纠纷已经开始,22时16分潘上完洗手间与赵丽然下楼,到大厅后潘和妻子说话,22时17分过后,潘和赵丽然走向门厅,赵丽然到门厅后返回大厅,潘站在门厅里最靠里(西)的位置,挨着大厅门框缓慢(一审判决却认定上诉人是冲出去的)往外(东)移动,直至17分08秒从a录像消失(自此,打架事件结束前,潘未在任何录像中出现);菊餐厅北墙东端顶部录像(b录像)证明:x年8月28日22时17分10秒(比潘在a录像消失时间晚2秒,以下时间点用分、秒计,代表x年8月28日22时x分x秒),孟凡龙与其他4名被告人冲开崔伟东的阻拦,开始殴打东门外的被害人周洪敏。殴打被害人周洪敏的有5个人,即孟凡龙与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录像中,最先在菊餐厅东门东北方向3、4米开外,除被害人外有6个人,即孟凡龙、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及证人王利佳(阻止打架);之后,在餐厅东门东北方向7、8米开外,被害人倒地,录像显示有5个人,即孟凡龙与本案一审另4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直到结束。也就是说,录像显示,案发现场殴打被害人的始终只有5个人,即孟凡龙和另外4名被告人,案发现场录像里打架始终没有上诉人的影子。辩护人在一审中当庭提出:本案是一个因口角瞬间引起的偶发的故意伤害案,录像证据显示有5个人(包括现役军人孟凡龙)殴打被害人周洪敏,孟凡龙移交军方处理后,只留下4个人,现在又指控5个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请公诉人明示,到底把哪个人指控错了?但公诉人始终不予回应。

2、一审判决给上诉人据以定罪的证据不仅与录像内容相反,而且互相矛盾,选择侦查笔录内容时断章取义,甚至颠倒黑白,将上述能够证明上诉人无罪的录像作为证明上诉人参与殴打被害人周洪敏的证据。

(1)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行“……潘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实际情况是,上诉人作为案发当晚的见证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只是在刑讯逼供之下,才承认自己“划拉了几下。”

(2)一审判决书采信的第6项证据(第7页)上诉人妻子门秀敏的证言“我就在门斗内(门厅)停顿了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后我就出去了,走到潘跟前(离倒地的那人有1米的距离),用手抓着潘手臂把他拉走了,然后我就和潘就上车了,赵丽然也跟着过来上了车,后赵宇航也上车了。”而门秀敏的完整证言除了上边这段话还包括“我丈夫潘在挤出门斗前,就对一个上穿白色上衣的男的(崔伟东)说:打仗的是你一伙儿的吗?你去劝一下吧。那个穿白色上衣的男的到最后我走时也没过去劝架”。

如上所述,a录像显示17分08秒时上诉人潘挨着餐厅北墙,在宽1.2米的门厅(辩护人现场测量)、与被害人之间隔着8个人、距离超过1.5米(菊餐厅大厅东门门框距离门厅东门之间的混凝土墙长度经辩护人现场测量为1.5米,被害人周洪敏在东门外)的情况下缓慢向外(东)移动并从a录像里消失;b录像显示,孟凡龙与其他被告人在17分10秒(比潘从a录像里消失时间晚2秒)冲开了崔伟东的阻拦开始殴打被害人。17分08秒前a录像内容显示,上诉人未参与其他被告人与被害人周洪敏的纠纷;17分10秒之后b录像内容显示,打架过程始终现场都没有上诉人。那么,17分08秒至17分10秒之间的2秒时间里,上诉人是否有可能打被害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17分08秒上诉人从a录像消失时,上诉人往外(东)移动非常缓慢,当时上诉人距离被害人超过1.5米,门厅宽度1.2米,在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有8个人:孟凡龙、其他4名被告人、公安厅高婷婷、公安厅处长崔伟东(当时站在东门口展开双臂隔开被害人周洪敏与其他人)及其司机王利佳。这种情况下,上诉人不仅挨不到周洪敏,甚至,因为上诉与被害人周洪敏之间中间隔着的8个人中有4个人身高超过1.8米,身高1.7米的上诉人在最里边甚至都看不见门外的被害人周洪敏。17分08秒时,被害人周洪敏在门厅外抡着拳头往门厅里冲,试图打孟凡龙和其他被告人,但因为崔伟东的阻拦周洪敏始终在东门外未能冲进去。在17分10秒孟凡龙与其他被告人冲开东门处崔伟东阻拦出去殴打被害人周洪敏后,上诉人才有可能移动到东门口,因此,上诉人移动到东门口的时间不会早于17分10秒,假定上诉人在其他人冲出去后,走到东门口用时1-2秒,崔伟东被孟凡龙和一审被告人冲到门外后返回(需要2-3秒),上诉人对崔伟东说:“对方是你一起的不?是你一起的你去劝劝。”(说这句话需要3-4秒),在崔伟东没有理睬上诉人的情况下,上诉人潘走出门厅东门,站在菊餐厅北墙与铁管(用于停车场拦车轮)之间(需要2-3秒),这整个过程按8秒计,上诉人潘站定的时间点应该是17分18秒,而录像显示,在17分18秒的时间点,被害人周洪敏已经被孟凡龙和一审其他4名被告人打到了距离菊餐厅东门东北方向7、8米开外。被害人周洪敏分别于两个地点倒地,并被殴打(先距离餐厅北墙垂直距离最远时5-6米,后距离菊餐厅北墙垂直距离3-4米)。而潘移动的路径,始终在餐厅北墙下1米之内。辩护人两次到现场勘查,并比对侦查卷第二卷之现场卷照片,证明了以下事实:菊餐厅背墙东端顶部的摄像头(拍摄出打架现场的b录像),由于菊餐厅北外墙上部有灯箱及灯箱外凸起的“菊”字标识遮挡,加上深夜灯箱亮起后灯光的影响,致使距离菊餐厅北墙外1米之内的范围从餐厅大厅东门框起往东方向均是摄像盲区,摄像头根本拍摄不到该区域,而上诉人从门厅里a录像里消失后移动的路线始终在北墙外1米之内的摄像盲区,距离打架现场最远时7、8米,最近时3、4米,直至其他人打完架后,上诉人才上前拉被告人赵宇航离开,这时候妻子门秀敏出来,恰好看见潘距离被害人有1米左右(其实门秀敏的说法并不准确,录像显示,潘拉被告人赵宇航离开时,距离以坐姿倒地、背靠面包车的被害人周洪敏应当是2米左右,因为当时赵宇航在距离被害人周洪敏1米左右面朝被害人,而上诉人是从被告人赵宇航身后拉赵宇航走的),也就是在这个时间点,打架过程中始终没有在录像中出现的上诉人潘才和妻子门秀敏、证人赵丽然在b录像里晃动了一下人头(此次出现是上诉人从a录像消失后唯一在b录像里出现的一瞬),和被告人赵宇航4人一起离开现场。而且,打架结束后,上诉人妻子门秀敏与证人赵丽然从门厅里出来的路径与上诉人一致,因此,赵丽然、门秀敏也是从先a录像消失后,直至走到门厅东门往东7、8米时因为和上诉人一样朝外(北)拐了一下,才在b录像里晃动了一下人头,之前在b录像里也看不见门秀敏与赵丽然,这一事实完全能够印证:在孟凡龙和其他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上诉人始终在b摄像头盲区、距离被害人周洪敏最远时7-8米,最近时3-4米的事实。以上录像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辩护人在一审庭审中已详细分析,但一审判决对此视而不见。

(3)一审判决采信的第6项证据(第7页)“辨认笔录:辨认人关丽分别辨认出潘……系发生在白兰菊日本料理店(菊餐厅)门前打架事件当晚在207号包房就餐的人。”在侦查笔录里,关丽陈述:自己当晚只是在餐厅内听说外边打架了,并未看见打架;关丽能够辨认的只是就餐的客人,不可能辨认出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

(4)一审判决采信的第16项证据(第9页)“公安机关调取白兰菊日本料理店(菊餐厅)的监控录像,并制作光盘附卷,庭审时经当庭播放,控辩双方予以确认”。一审的实际情况是,法庭仅允许辩护人就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发表意见,辩护人认可该录像的真实性。后来,在辩护人的一再坚持下,法庭才允许辩护人就录像的关联性发表意见,辩护人当庭表示,对监控录像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监控录像、尤其是上述a录像、b录像显示,在打架过程的始终,并无上诉人潘参与,该监控录像不仅不能支持公诉人的指控,恰恰证明上诉人无罪。但尤为无耻的是,一审判决无视录像内容之真实内容恰能证明上诉人潘无罪之事实,公然撒谎,竟然认定“该录像显示:被告人相立冬、赵宇航、李晓东、裴盛、潘和孟凡龙一起对被害人周洪敏进行殴打”。

(5)一审判决采信的第20项证据为一审被告人裴盛的证言“我……潘都从门斗里冲出去,我印象中这几个人都动手打周洪敏了”侦查机关讯问过裴盛5次,前四次裴盛都说没看见上诉人潘,笔录却在第五次发生这样的变化。而且,在一审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裴盛,裴盛回答“好像看见潘了”,辩护人问裴盛“好像是什么意思”,裴盛回答“好像的意思就是没记清楚”。退一步讲,即便是裴盛或任何人陈述“潘从门斗里冲出去,殴打了周洪敏”,完整呈现打架现场与打架经过的客观、排他的监控录像证据证明了潘没有打被害人的事实,该事实可以排除所有与录像证据矛盾的证言。

(6)一审判决采信的第21项证据是上诉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也冲了出去,我过去用手划拉这名男子几下,打着他什么部位我记不得了。”首先,该段笔录是刑讯所得;其次,公诉人宣读笔录时明明是“挤出去”,而不是冲出去,当辩护人对公诉人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时,公诉人满脸通红说,反正是出去了;再次,潘除在刑讯之下的第一份笔录说自己出去划拉了以外,其他所有笔录都陈述,自己出去没有打,是为了拉架,也就是说,上诉人不仅没有殴打被害人周洪敏,而且丝毫没有主观犯意。但一审法院无视录像证据证明的上诉人无罪之事实,恶意用刑讯取得的供述给上诉人归罪。

三、一审法院对客观证据视而不见,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悖离,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错误适用法律。

1、一审法院用不实的、矛盾百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排除客观的、排他的、证明力最强的客观录像证据,不仅对证明上诉人无罪的监控录像证据视而不见,甚至颠倒黑白,将该证据认定为上诉人潘有罪的证据并认定上诉人潘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其指鹿为马的行径,荒唐至极!

四、特别说明:上诉人无罪,而且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害人周洪敏在此次故意伤害案中的责任只字不提,故意加重其他被告人的责任,有意掩盖案件真相,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1、虽然上诉人不知道该案起因,但一审法庭调查中其他被告人均当庭陈述,在门厅里发生纠纷时,是被害人周洪敏先动手掐的第一被告人相立冬的脖子,因此,被害人周洪敏过错在先。

2、b录像显示,17分10秒前,门厅里的孟凡龙和其他被告人被崔伟东拦在身后,被害人周洪敏在门厅东门外不顾崔伟东的阻拦,抡开拳头试图殴打崔伟东身后的其他被告人,因此,不仅周洪敏过错在先,而且其行为直接导致纠纷升级为故意伤害案。

3、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洪敏“在乙醇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脑底左侧小脑下后动脉与左侧椎动脉连接处破裂,引起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继发肺淤血、水肿、出血、导致呼吸、循环功能性障碍而死亡”,可见,周洪敏的死亡是乙醇中毒与外力击打的双重结果,但一审判决对周洪敏的死亡成因及其他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给对周洪敏死亡所产生的作用未作任何区别分析,笼统地让所有被告人承担被害人周洪敏死亡的全部责任。

4、打架事件结束后,被害人周洪敏晕过去。周洪敏同伴崔伟东、证人王利佳等人并未立即帮助被害人周洪敏就医,而是先把其拖到车上,拉到嘉年华洗浴中心准备洗浴,到洗浴中心大厅后发现情况严重才拨打医院急救电话,待医务人员到达时,被害人周洪敏已经死亡。其间耽误一个小时左右,无疑延误了抢救时机。

以上情况均表明,不仅被害人周洪敏在本案中过错在先,而且其死亡的事实也明确为多因一果。打架事件结束后,其同伴崔伟东对周洪敏延误就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一审判决对这些情况只字未提,一味偏袒被害人周洪敏的态度显而易见。

综上,上诉人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本应是一个不用辩护的案件,无论是皇姑区公安局还是检察院、法院,只要有一个部门具备基本的法律操守和人之良知,看到证据之后都应当即将上诉人无罪释放,但可悲的是,上诉人不仅接受了审判,而且,任凭上诉人和辩护人拼尽全力做无罪辩护,上诉人仍被一审法院归罪。请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2份。

上诉人:潘。

辩护人:

x年12月31日。

上诉人:杨,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xx区,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经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用于定罪量刑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在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上程序性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属于取得方式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9条、第14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应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收集,法院只有审判的职能,而无收集证据的职权。受害人与被告人杨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撤回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书。

且已经履行完毕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请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依职权要求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伤残鉴定意见书的取得方式违法了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在庭审之后取得,属于取得时间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240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此伤残鉴定意见书属于庭审之后取得的证据,而非庭审之前取得的证据,不属于庭审之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故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取得的时间违反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对上诉人罪名定性不当,上诉人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瓶内溶液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而使用伤害他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由于上诉人所使用的三轮车电瓶长期漏液,故而在三轮车修理厂购买电瓶液用于弥补漏液现像,上诉人在购买电瓶液的时候卖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为腐蚀性溶液,且正常情况下的电瓶液溶液为稀硫酸,腐蚀性极低甚至不具有腐蚀性,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本案中上诉人小学文化程度,对化学常识一无所知,在卖家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电瓶液为非腐蚀性溶液,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上诉人主观上不知为腐蚀性溶液,属于过失。

2、案卷材料显示,在张殴打申过程中,上诉人将散落在地上的电瓶液用手抓起向张脸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对腐蚀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道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上诉人是不会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据此仍能推算出上诉人主观上为过失。

四、一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上诉人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初犯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量刑过重。

《刑法》第20条2项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3条6项4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该意见第3条19项1款规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年过六十岁,年老体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对个案的判决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不是刑罚目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上诉人是在遭受他人殴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进行的反抗,具有防卫性质,其造成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且主观上对腐蚀性溶液不知情属于过失,上诉人本身也属于受害人,伤害后果也是上诉人意料不到的。此案已过去九年的时间,受害人从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经济赔偿,上诉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其目的已达到,受害人对伤残申请予以撤回并表示不予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现已年老体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六年刑罚,量刑过重,不公平不公正,与刑罚的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证据使用程序性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从轻判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xx月xx日。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十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x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又作出(x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然而随后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自愿又将审判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罗建于x5年11月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使得上诉人在一审中仓促应诉,导致了本案一审结果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二)上诉人于x5年10月26日收到(x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一审法院将举证期限延长至11月5日,被告人于当日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递交给了主审法官罗建手中。上诉方的证人将在一审中对影响本案的关键事实(即被上诉人是否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进行举证,然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却认定我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合法,不予采纳。而且在(x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我方出庭证人刘红、胡万碧证言因何不予认可却未加以阐述。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清。

(三)一审法院先判后审,明显司法不公。被上诉人领到判决书是x5年12月16日,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日期确是x5年10月7日。这明显是一审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已经拟定好了判决书,只等一审程序完结就可以盖章判决。一审法院漠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庭审权利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现象,望二审法院予认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自1980年以来与家人基本不来往,对其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对其父亲在1988年将房屋由41平方改建为85平方也没有作任何贡献,因此依法不应当继承财产。但一审法院却对以上事实毫不理会,也不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叶启均权利被侵害之事实,从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自其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更何况作为被上诉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其一审不予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具状人:

时间: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十一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十二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第三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全部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程序违法。

1、原一审程序违法。

2、原二审程序违法。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望×××××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二】:

手机号:15993177063邮政编码473200。

原审被告:河南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

公司地址:方城县中达花园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款:原判决、裁定事实主要依据是伪造的。

(一)二审法院用和被告存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职职工所作的伪证用在了原告身上,且前后矛盾,荒唐可笑。判决书第7页第13行,“本院认为……周进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陈继胜和赵家盈的证人证言均否认了周进是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职工的事实”。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周进从没有提供陈继胜和赵家盈的证人证言,而提供的是曹铁良、王大庆和郑天欣证人证言(详见一审庭审笔录和二审笔录),且不符合逻辑,依据伪造显而易见。法院不但没有采纳周进提供的养殖户的证人证言,反而把被告的职工的伪证用在了原告身上,况且是不利于原告的证言,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显得滑稽而可笑,更谈不上公平公正。

存在故意?用意是否存有诱导?

(三)二审判决书第7页第9行:“本院认为,周进到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去推销兽药和饲料是在自己购买养猪饲料过程中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达成的约定”。

1,详见原告提供5月3日原告爱人和胡建林通话的直接证据,证周进经苗书坡介绍。

到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的;。

2,二审庭审录像;李法官也承认是苗书坡介绍的。

3,一审被告提供证据:

胡建林情况说明第五行,说明是:长年购买而不是长年约定;。

赵家盈证词第六行,说明是:“闲的时间没事干”来俱乐部;。

陈继胜证言第十行,说明是:“是闲余时间”来俱乐部;。

4,一二审认定约定时间6月至11月是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之后的约定。所以并不是二审的“在自己购买养猪饲料过程中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达成的约定”,显然与事实相悖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正因为在判决、裁定事实主要依据是伪造的,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

(四)一审法院伪造并采纳前后矛盾的证据。和胡建林的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职员工在208月28日庭审中提供书面证词证明周进在俱乐部(详见证据赵家盈证词和陈继胜的证言)与2013年12月17日庭上证言证明周进不在俱乐部(详见一审二次庭审笔录2,3页)相互矛盾,并且在周进是否参与送货的具体细节上,陈继胜的谈话录音包括庭上的陈述证明周进参与营救,但是赵家盈在庭上说的证词证明没有参与营救,伪证明显,但法院却采纳了伪证。在判决书第2、3页这样伪造写道:一审伪造了“原告周进虽提供了被告单位的劳动者陈继胜的谈话录音,但陈继胜又为被告做了相反的证词”。事实是赵家盈做了相反的证词并不是陈继胜。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原判决、裁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判决书中:原告周进提供的销售单仅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不能证实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第二,庭上证人王大庆作为养殖户证明了买过周进以养殖俱乐部的名义卖出的疫苗,(一审中2013年8月28庭审记录5页第二行)是直接证据;这两证据相互证明。

第三,根据农业部3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农业部2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订购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只许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规定。我们作为弱者姑且不说判案的公平性甚至希望法院能依法判案也变成了一种奢望。以上三点足以说明是劳动关系。

(三)判决书第7页,“本院认为……因此周进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的一种劳务合同行为”。

1,判决肯定了周进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

2,周进以公司的名义卖生物制品,根据农业部2号令和3号令足以说明周进提供证据证明了双方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3,工作地点,方城县养殖俱乐部。

4,工作时间,2012年6月至11月。

5,每月发固定工资。

6,工作过程中受胡建林领导,受制度约束,详见王信龙和胡建林通话。

(四)关键直接证据定为间接证据,并不是二审判决书第7页,“本院认为,……周进主张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周进。

再审申请日期:209月25日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十三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十四

上诉人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上诉人年月日。

说明:应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后用括号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列被上诉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在“出生地”后增写“文化程度”。如果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审判决或裁定的时间,以便于立案时检查是否超过了上诉期。其中的“因_________一案”应填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正文格式比起诉状简单,不可套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请求只能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使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极不情愿发回重审,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诉理由是上诉状的核心,要针对原审裁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反驳。通常分条列项:

(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有误,

(2)原判(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

(4)原审法官徇私枉法等。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十五

中国建议银行山东省鱼台县支行与王炳礼等存款纠纷申诉案。

法公布(2003)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民二提字第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鱼台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湖凌二路。

负责人:陈春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才,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同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炳礼,男,汉族,住址山东省海坊市滩城区向阳路南首89号。

委托代理人:徐永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启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鱼台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湖凌二路。

负责人:宋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才,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同舟,北京市同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鱼台县工程开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鱼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鱼台县支行(以下简称鱼台建行)为与王炳礼、中国人民银行鱼台县支行(以下简称鱼台人行)、鱼台县工程开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存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经初字第11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经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和该院(2000)鲁经监字第12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12月7日作出(2001)民二监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委托代理人周金才、邢同舟,王炳礼的委托代理人徐永前、黄启力到庭参加诉讼,工程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7月7日,王炳礼委托其亲戚藏传伟携带中国建设银行海坊市坊子区支行签发的200万元银行汇票一张、中国银行海坊市开发区支行签发的200万元汇票一张、交通银行海坊市分行签发的.444.7万元银行汇票一张,与工程公司刘荣启等人一起到鱼台建行营业部办理汇票解付和存款业务。上述三张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均是王炳礼,王炳礼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在汇票背面写明身份证号码和出具身份证机关,鱼台建行营业部收到三张银行汇票后,将其中两张共400万元的汇票转入“鱼新二路储蓄所专柜”,开出三张定活两便存单和两张活期存单,存单上的存款人为王炳礼,但该存单由工程公司持有。截至1910月9日,工程公司将400万元全部取出。另一张444.7万元的银行汇票,在王炳礼签章的左边及第二背书人签章栏盖有工程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两个人名章,第一背书人签章栏空白,背书明显不连续。该银行汇票由鱼台建行受理,鱼台建行向鱼台人行提供了收款人为工程公司的帐号,由鱼台人行作为代理兑付行兑付,款项转入工程公司帐户。

刘荣启在办理存款业务当天,向臧传伟出具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假存单。另,刘荣启因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侵占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山东省微山县运河监狱服刑。

王炳礼向鱼台建行索要存款本金及利息,鱼台建行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拒付。故王炳礼向山东省海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工程公司返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山东省海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炳礼将844.7万元人民币存入鱼台建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存款关系真实存在,鱼台建行擅自将王炳礼所存款项转到储蓄所专柜,变成活期存单,被工程公司派人以大额现金方式提取,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鱼台人行作为代理付款行接收了背书不连续的汇票,没有履行兑付监督义务,将款项转到工程公司处,违反了票据法的有关规定,鱼台人行及工程公司对这部分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如下:一、鱼台建行赔偿王炳礼本金400万元及利息898560元;二、鱼台人行及工程公司赔偿王炳礼本金444.7万元及利息损失998974元,共计544597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3000元,由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及工程公司负担。

鱼台建行和鱼台人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程公司对其非法占有的上述款项应予返还。台人行、鱼台建行因审查不严,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一、维持维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维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工程公司偿还王炳礼本金444.7万元及利息损失(自1997年7月8日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对本判决第三项工程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损失各负担50%的赔偿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由工程公司、鱼台建行、鱼台人行负担。

在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三、鱼台建行、鱼台人行按照本调解书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程公司追偿;。

四、除上述三项协议内容外,其他问题各方互不追究。

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由鱼台建行负担50000元,鱼台人行负担50000元,王炳礼负担26000元。

二、本调解书自送达各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抒。

代理审判员孙基刚。

代理审判员高珂。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云飞。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十六

地址:xx市xx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电话:

被告: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联系人:曹,联系电话:

地址:xx市渭阳东路招商局五楼西则。

诉讼请求:1、确认我公司在被告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x年12月10日,我公司承建x公司商厦基础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未能按约工程结算。x年,我公司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及保证金等524余万元。x年12月5日,()咸经二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541409.42元及(利率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x年元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利息,电费12712.53元,返还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8万多元,共计应支付工程价款等524万余元。被告未提出上诉。

x年元月,我公司向xx市中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查封x商厦一至八层大楼房屋全部房产,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月28日,贵院以()执字第06-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该商贸的全部房产。

x年6月,贵院对该商厦地下一层进行拍卖,拍卖款仅为260万元,尚欠工程价款等249.21万元和延迟支付利息344.88万元,两项共计594.09万元。对此,管理人在x年1月9日通知中予以确认。但却未支持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请求。理由为我公司的要求无证据或无法律依据支持。

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94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该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我公司在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据事实或法律相关规定,支持我公司的诉求,确认我公司在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x年11月24日。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为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4.国家强制性。

5.严格的规范性。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十七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新国,女,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神州市台江区白马河花园新村x座109,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陈新国因与杨新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初字第3688号民事判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民终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2、依法驳回被申诉人杨新国退还投资款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审、二审以申诉人未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给被申诉人,已构成违约为由,判决申诉人应将投资款返还给被申诉人,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后,虽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不影响被申诉人股东地位实际取得,被申诉人不能以转让行为未登记为由要求申诉人返还投资款。

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故协议应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当事人嗣后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已实际履行了协议,即股权转让款的已全部实际交付,被申诉人从公司3月10日成立起一直在公司中任财务的职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从被上诉人交付投资款开始五年当中被申诉人一直默认自己为公司实际股东,也没有向申诉人要求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给被申诉人;虽然股权转让至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该股权转让行为原则上只是对公司以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对股权转让各方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被申诉人股东地位实际取得,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的出资依法不得抽回,只可以依法转让。而被申诉人在取得股东地位后,由于公司亏损,不想承担公司亏损份额,就想抽回投资款,这是违反法律规定,故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返还投资款没有依据。因此正确判法应该是驳回被申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对被申诉人请求申诉人返还投资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然后双方在判决生效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作为公司股东如无继续合作意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如公司股东均无继续经营公司的意愿,就解散公司形成合意,则应依法对公司进行解散后清算公司。

2、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申诉人行为属于一般违约,应判决申诉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责任即补办股东变更登记,并不是判决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返还投资款,如果要那样判决的话,应适用合同法第97条规定。

违约行为分为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如果是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其法律后果是要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在本案中就是返还投资款,如果是构成一般违约,那么其法律后果是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就是要求申诉人补办股东变更登记;从一审、二审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来看,一审、二审认定事实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二审判决都没有认定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况且一审、二审适用法律是合同法第107条,这一条法律规定只适用于一般违约,因此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只构成一般违约,但是判决结果却是申诉人承担根本违约法律后果;如果是根本违约应适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却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因此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诉人在出具给被申诉人《承诺》中并没有同意被申诉人返还投资款请求,只是同意超过约定时间未结清账目,要承担利息违约责任。

被申诉人在一审判决中提供承诺来证明申诉人同意被申诉人退还投资款,是没有事实根据,双方只是约定对这两家公司的账户进行对账,如果没有在约定时间对账的话,申诉人要承担支付利息给被申诉人违约责任,况且这两家公司还没有进行结算,这两家公司是盈利还是亏损,一审、二审判决都没有查清楚,就简单判决申诉人返还投资款,明显是十分草率。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小军,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东社区职工,住东营区东城安泰北区33号楼1单元502室。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兵,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锦华南区174号楼1单元603室。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晓,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职工,住址同上。

本人因与付兵、李晓夫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765号判决和东营市中级法院(2012)东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提起申诉。

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纠纷事实。

付兵、李晓夫妻利用名下一套房产即安泰北区33号楼1单元502室,在工行办理抵押贷款30万元以后,通过房产中介,将该房以40万元价格卖与本人,付李二人承诺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并约定于12月10日双方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提前或延迟几天办理,但务必于20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及办理贷款手续。另外,双方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付李二人取得首付款30万元,并交付房屋,约定剩余10万元待过户时买方以贷款支付。

此后,付兵、李晓没有按约定解除房屋抵押,如期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多次声明毁约。

分析以上事实,卖房人付兵李晓的合同义务有三:1、交付房屋(已完成)。2、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3、完成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该合同之所以没有完成,完全由于卖方毁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归还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责任完全在于卖房人。本人并无任何过错。

由于付李二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给本人造成如下损失:1、可得利益损失: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和贷款手续,将享受交易税费优惠47520元和贷款利率优惠97680元(即期20万元贷款,每月多支付407元贷款利息)。财税[2009]157号、财税[2011]12号和银发〔2010〕275号文件可证实。这也是买方要求一定要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手续的原因。2、既成损失:房屋产权相关的其他利益。包括:抵押贷款,转让,户口转移,子女入学,办理租赁证等。债的纠纷实质大多是金钱纠纷。无论是逾期不还贷款,还是逾期不办理过户,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应该按已支付房款3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赔偿金。被告表面上是欠银行贷款,但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债权属于原告,实质上是欠原告的钱。逾期还贷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被告因违约非法获利:从09年12月10日起一直使用贷款28万余元至今。

逾期时间越长,违约者获利越多;相对方的损失就越大,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毁约的性质尤其恶劣。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毁约,属于恶意违约,理应加重赔偿相对方。

第二部分:一审法院审判情况。

本人多次与卖方协商无果,遂于2月16日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诉讼。

区法院于203月28日第一次开庭,一名主审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审判。开庭后主审法官刘富珍首先申明两点:1、本案案情简单,适用简易程序。2、被告李晓无正当理由缺席,不适用调解程序。

庭审中,被告认可前述事实。

被告辩称因房价上涨,不愿意履行合同,承认己方理亏。要求收回住房,退还购房款和利息,支付违约金和装修费用。但没有否认己方违约的事实,没有主张合同中的违约金系合同解除时的违约金,也没有提出合同中的“特殊情况另行协商”条款系免责条款。

6月23日下午,区法院再次通知原告拿传票,定于6月24日上午8:40开庭。此次开庭共有主审法官、审判员、书记员三人参加审判。被告李晓再次无故缺席,被告付兵出庭。庭审中被告方提供证据,2011年4月19日,工商银行西城支行出具证明:至出具证明日,涉案房屋尚有278599元的抵押贷款未还清。(请法庭查明,时至今日,到底还有多少欠款?)两次开庭时,一审法官均未询问过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简单询问以后,刘富珍法官要求双方调解。但不支持原告按当前房价75万元赔偿的请求,要求原告大幅度作出30万元左右的让步。并且,明知原告不熟悉法律和相关程序,以同一案件不再受理,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等说辞欺诈,胁迫原告接受不平等的调解条件。原告没有同意,当庭未判决。此后,法官一直没有联系原告。直至2011年11月25日通知拿判决书。而判决书上标明的判决日期是2011年10月18日,相差达38天。

由上述经过可知,一审法院在程序方面多处明显违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无正当理由改为普通程序。对于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却一再要求原告接受不公平的调解方案。普通程序开庭前,没有给原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判决以后,迟迟不向原告送达判决书。审理时加书记员一共有三名审判人员,判决书上却多出一名,明显属于弄虚作假。丧失程序公正。

一审法院判决的关键部分如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大部分房款,被告也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应视为双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继续履行。涉案房屋已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尚未解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不成就,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不予支持。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消灭后,原告才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虽然没有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原告对涉案房产抵押贷款的事实是明知的,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过户,另行协商”。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为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原、被告之间的过户行为尚未发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过户损失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兵、李晓继续履行与原告张小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驳回原告张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判决书可看出,一审法院无视被告恶意违约、毁约的事实,不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请求的理由有三:1、认定被告既已交付房屋,应视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不认定被告违约,故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有意回避被告明确承诺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的事实。对被告恶意违约、毁约的明显事实视而不见,刻意忽略被告拒绝履行解除房屋抵押的合同义务,和因房价上涨而拒绝办理过户的行为。认定被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130条。2、认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系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即使被告构成违约,由于合同没有解除,被告也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歪曲事实,曲解合同条款,完全是替被告辩护。3、认定合同中“特殊情况不能过户,另行协商”的条款系被告恶意违约和毁约的免责条款。故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歪曲事实,偷梁换柱。合同第5条原文:“定于2009年12月10日过户,若到时有特殊情况,双方再另行协商”,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很明确,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提前或拖后几天办理过户,但卖方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过户不能迟于12月15日。

一审法院对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既成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充耳不闻。不支持原告关于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是过户行为尚未发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过户费损失等无事实依据。违反了合同法第113条。其错误在于,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没有调查清楚,原告的损失不仅有可得利益,还有既成损失。也没有尽到释明义务,即使对可得利益损失不予判罚,也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保留诉权,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逾期办理房屋过户和逾期不解除房屋抵押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定论。故应支持原告的损失赔偿请求。

一审虽然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可既没有限定日期,又没有附以惩罚措施,实质上没有任何约束力,按照这份判决,被告当然可以继续拒不解除房产抵押并过户。被告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被告继续拒绝履行合同,不但没有任何损失,反而可以继续使用贷款,非法获利,甚至连月供还款都停止,把风险全部转嫁到原告身上。该判决不仅使原告的即成损失没有得到补偿,而且纵容被告无限期拖延,继续侵害原告权益,并使原告再次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一审不支持原告关于限期判令被告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并限期办理过户的理由是:涉案房屋已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尚未解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不成就。首先,该证据系4月19日出具,开庭时已过去两个多月,不能证明至开庭时仍然有抵押存在。其次,即使抵押仍存在,该理由也违反了合同法第45条。并且,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民法第84条,合同法第60条和第62条第四款。其错误在于,无视“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是被告的合同义务。该合同并非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办理过户条件不成就的原因是被告故意不归还贷款造成的,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被告先行还清贷款,然后办理过户,该诉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对被告故意不解除抵押的恶意违约行为不仅不予制裁和制止,反倒当成是被告拒不过户的正当理由,显然逻辑非常荒谬。就好比清醒的司机交通肇事要负法律责任,而醉酒驾驶后肇事反而是正当的。如果订立合同时双方做以下约定:“买方愿意待卖房人自愿解除抵押以后才可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这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上述判决理由才适用。而事实并非如此。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一审法院反而认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限期履行合同,显然该判决是荒谬的。判决理由中,多处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条文,反倒以“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的字样来欺诈原告,其用心昭然若揭。

纵观审判过程,实体和程序均无公正可言,偏袒毁约者,庭审中被告承认己方理亏,基本没有为自己辩解。一审的主审法官却在判决书上越俎代庖,站在被告的立场,极力为毁约行为辩解,沦为被告的代理人。并且工作草率马虎,判决书中原告的工作单位也出现错误。显然是工作责任心、职业良知和专业知识均有所欠缺造成的。分析以上的程序和判案理由,可知,一审法院程序明显违法,严重歪曲事实,强词夺理,枉法裁判。

鉴于此,于2011年12月8日提起上诉。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十八

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济南市公和街9号联系电话:8691****、8601****法定代表人:董**,职务:厅长上诉人于20xx年2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此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及该中心同时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的检测结果、雷同考场测算结果及该中心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原告刘xx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的事实。

现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剖析如下:

1.20xx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该通报第2页最后一段为:我中心还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与雷同考场测算结果一并下发,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中涉及的考场及考生进行妥善处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我中心资格考试考务处。第3页第二段:在检测结果的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命题处联系。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并不否认有需要更正成绩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刘xx的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的20xx年12月份对上诉人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更改,该更改行为应属于无效。该文件后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20xx年度全国经济考试雷同考场统计表,记载山东省基础中级雷同考场11个,实务中级雷同考场75个,因为雷同与抄袭属于不同的概念,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的检测结果,被上诉人只提供了没有表头,未注明“考场内部抄袭”字样的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两个考生的准考证和成绩,无法证明上诉人在考场内部存在抄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如果上诉人存在抄袭行为,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援引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场雷同情况的通报》与本案无关,后附《关于新的雷同考场监测指标和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的说明》中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与本案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该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仅仅依据与本案无关的通报是错误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证明提供的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是对的,对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评价该信息是正确还是错误。从广义上讲,考场内部抄袭监测数据中应该包含全国所有考生,因为他们都是被监测对象,被上诉人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上诉人所在的考场属于雷同考场,其出示的考场内部抄袭监测也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举证的人事部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上诉人成绩合格,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而一审法院却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部门内部规定《关于人事考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一审法院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雷同试卷试卷由判定标准,一审判决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该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所谓“考场内部抄袭监测”的结论,毫无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敬请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3月3日。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大全(19篇)篇十九

上诉人:特xxx、男、29岁、蒙古族、xx旗校外教育活动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x镇。

上诉人:其xx女、39岁、蒙古族、xx旗第x中学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旗xx镇什拉乌素xx栋x号。

被上诉人:王xx、男、44岁、汉族原xx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xx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xxx2)x民初字第xx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xxx1年1月13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xx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xx/xx期限当时并不清楚。仅根据被上诉人xxx2年5月21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xx/额xx期限是3个月(即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xxx1年8月8日。

xx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xxx、额xx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鄂尔多斯发生高利贷**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xx旗人民法院。

经xx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xx、额xx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自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同时,还查明斯xx、额xx借款利息截止xxx1年8月8日。但是,xx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xx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xxx1年4月12日至xx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x、额xx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xx、额xx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26条第1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连带责任范围、条件、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保证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无力还款为由,单独将上诉人三人列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具体规定,所以,驳回对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事实上,xx旗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xx旗法院明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担保期间及其责任,仍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也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了影响,被上诉人的借款情况已经在xx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被上诉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在上诉人提出该事实以后,乌审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认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件已经给xx旗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上诉人以经营担保公司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借款的数额告知给担保人,事后也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xx旗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尔xx旗法院明知《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鉴于xx旗的高利贷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担保法》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巴xx、特xxx、其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xx、特xx、其xx。

xxx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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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可以提高我们的社交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培养自信心和合作精神。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社会实践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写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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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是一个团聚的节日,每个家庭都会努力让所有成员团聚在一起。请阅读以下春节总结的范文,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这些范文带给你一些新的思考和观点。正月初一,又是一个快乐的
描述职责,梳理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点,这些都是撰写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在这些范文中,你会看到作者将自己的工作成果与组织的目标和价值紧密结合,形成了有力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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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工作计划需要细化目标,明确步骤和时间节点,以便更好地推动实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学期工作计划的案例和实用技巧,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新的一学期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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