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不能过分繁琐,应该尽可能简明扼要,方便大家理解和遵守。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典型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启发。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3篇)篇一
(1)严格遵守门禁制度,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应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严格制定本岗位规章制度、消防应急预案、监控报警跑点程序等,并将值机员上岗证复印件张贴上墙。
(3)每班次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4)岗上人员要熟知中控室内设备设施的功能、工作原理、操作程序、一般故障处理方法等;报警跑点要迅速、准确无误。
(5)消防中控室的各种设备(如电脑、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排烟、应急广播的控制柜等)要随时保持完好,干净整洁,灵敏有效。
(6)作为应急备用的消防服、应急包、对讲机、维修工具等要保证配置齐全、有效,取用方便;应急万能应当加封处理,并有使用登记。
(7)定期监测和清洗消防自动报警设施,按期对自动灭火系统进行水压测试,每年检修各种消防器材,保证各种防火、灭火设施有效运行。
(8)在岗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保养纪录、设备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3篇)篇二
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职工健康,使放射性技术应用很好的为企业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公司放射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在放射源附近,为防止他人无故进入附近地区,应设置安全区,并在安全区的边界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
2、定期对放射源进行监测,检查是否泄漏。
3、对放射源照射的楼板上加设防护铅板,避免对其他人员不必要的的照射。
4、安装使用新源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放射保护条例》。
5、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应急照射。
6、废放射源必须请专业部门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7、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接受个人计量检测。
8、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的射线照射,应低于国家《放射保护规定》中非放射性工作人员的限制标准。经国家主管部门检测超标时,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享受必要的保健。
9、在射源装置上设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10、岗位人员每班记录好详细的岗位交接班记录,包括设备的存在状态、运行情况。
11、设备专业检修工作人员每周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设备有无丢失、设备运行状况,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等。
12、公司设备部、设备使用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对放射性设备进行检查,检查有无丢失情况,并做好记录。各检查人员检查中发现丢失、被盗、泄漏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放射源管理小组,公司立即报告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13、含源设备的使用场所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使用的设备必须进行登记,暂时不使用时,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藏,并做好相关的移交手续。
1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职工认识到它的作用以及由于使用不当发生泄漏或丢失、被盗对人员及环境所产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
15、公司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管理,防止出现意外,给国家、集体及个人造成损失。
16、放射事故管理。
16、1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事故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16、2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向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16、3公司安全部应建立全面系统和完善的事故档案,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3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二十八条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三十二条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三十六条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3篇)篇四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2.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1安全科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3.2安全科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3审批稿经分管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4.评审与修订。
4.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4.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4.1.3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4.1.4评审输出。
4.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4.1.4.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4.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4.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4.2.3修订依据:
4.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4.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4.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3篇)篇五
1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实行项目部、作业队、施工队三级管理。施工队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将人员名单报作业队、项目部备案。
3项目部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检查、监督;作业队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施工队负责施工过程安全的控制。
4在施工合同和协议签定时,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责任,外协队伍必须服从项目部和作业队的安全管理。保证所施工的工地达到安标工地的要求。
5劳务工进场48小时内,施工队必须向项目部申报办理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作业队申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供身份证和相关证件、资料。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上岗。
办理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培训的有关费用由施工队承担或者按合同约定。
6外协队伍安全教育和培训:
6.1上岗前,所有教育及培训由各项目部安质部组织,并开展工作。不得委托外协队伍自行培训。教育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外协队伍自行教育的内容,可作为安全教育的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岗前教育及用人单位的监督义务。
6.2安质部必须针对工程特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班组长、安全员以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6.3学习内容:安全生产必备的国家、行业、建指、局指、上级的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6.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协助或施工队自行组织送外安全培训取证,经考试合格,并持有专门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同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
6.5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使用前由作业队总工程师组织,施工技术、安质人员参加,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应用的培训。
7劳务工日常管理纳入作业队日常管理内容,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等。按安全管理办法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见相关安全管理办法)。
8积极改善劳务工的生活、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外协队伍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和发放,由相关施工队负责免费提供,应按本单位员工同等对等。
9不准使用不满16周岁的人员和使用女工从事有禁忌的劳动;不宜使用超过60岁的劳务工;特种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3篇)篇六
主扇风机房、主泵房、净化站、物资库、剧毒物品库、化验室、档案室、资料室等和其他要害特殊部门均属于特殊岗位。
二、特殊岗位录用的员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个人素质,录用前必须认真接受审查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三、特殊岗位的员工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对特殊岗位及其周边要经常进行巡回检查。
四、严格执行出入制度,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入内,凡参观、视察、培训、实习及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特殊岗位的人员,应由公司办公室批准,并有专人带领,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作和活动,同时做好出入登记手续。
五、未经公司同意不准对特殊岗位的建筑物、设备及有关资料进行摄像、拍照、抄录和测绘。
六、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要设专人保管,建立健全收发帐目,完备收发手续。防火、防爆措施应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七、特殊岗位的员工,要时刻注意警惕,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八、特殊岗位的设备需要检修时,应对参加检修的员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说明,并对人员、检修项目、时间等作出详细记录。
九、、特殊岗位的员工,要认真执行保卫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3篇)篇七
爱护管道设施“五不”:
1、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4、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3篇)篇八
1.1本标准明确了燃料管理部安全培训主管兼铁路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与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燃料管理部安全培训主管兼铁路主管岗位。
2.1在部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部门安全与铁路管理的各项工作。
2.2负责燃料管理部有关安全与铁路管理的内部管理和技术性文件、标准、制度、规定的编制及实施。
2.3负责修订、编写本部门安全与铁路管理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并指导各专业进行实施。
2.4负责燃料管理部人员及相关外协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
2.5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两措”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2.6负责安全文明作业的管理,负责现场工作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监督。
2.7负责部门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应急预案的编制,并根据需要对全员进行模拟训练。
2.8负责本部门内的环境和危险源的管理与控制工作。
2.9按计划组织完成应急预案的修订及应急演练。
2.10协助部门领导开展全厂性、季节性、专业性安全大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监督整改措施的执行,并进行安全活动分析。
2.11组织签订专用线维护及大修的协议、合同。
2.12组织协调翻车机、轨道?的年度监测工作。
2.13审查有关铁路运输方面的相关费用的支付。
2.14协调铁路方面的相关工作,对专用线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做好专用线安全运输工作。
2.15及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3.1责任。
3.1.1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负有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行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3.2权限。
3.2.1在安全培训范围内,有权对部门安全培训工作进行内部调配和对外委检修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3.2.2有权起草设备管理部安全管理性文件、制度及相关材料。
3.2.3有权召集设备管理部安全培训工作的专题会议,有一般问题的决策权及重大问题的'建议权。
3.2.4有权拒绝接受违反安规及其它法规的工作。
4.1每天深入现场检查检修工作中安全措施,重点抓好人身安全,发现违章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
4.2发生不安全情况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分析,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各专业主管写出不安全专题分析报告。
4.3严格监督“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和考核工作。
4.4每月25日上报月度隐患排查报告。
4.5每月至少组织三次部门安全活动,参加每周安全例会、每季度安委会。
4.6参加公司事故、障碍分析会,按时上报不安全专题报告。
4.7做好工作票合格率的统计工作。
4.8对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4.9编制部门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进行实施。
4.10建立和完善部门职工安全培训记录及归档工作,培训台帐规范、完整,归档及时。
4.11按季度编写安委会汇报材料。
4.12在人力资源部的领导下,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13协调铁路协调完成生产运输任务,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和维护。
4.14及时监督完成铁路相关费用的审查和结算工作。
4.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5.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2熟悉火电厂生产流程或具有较丰富的电厂生产和技术管理经验;熟悉燃料管理知识,铁路运输管理知识,和火电厂安全管理知识;具有三年以上管理班组以上管理岗位或电厂生产班组以上管理岗位经验,经岗位培训合格。
5.3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生产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5.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5.6能熟练应用计算机。
6.1按照本标准所列内容进行检查与考核。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3篇)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实际生产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车间安全生产实行全员责任制。车间主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职能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员工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车间各级管理人员、各班组和所有员工。
1、车间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车间主任对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督促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定期主持全车间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
第七条组织制定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经常到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第九条领导车间、班组安全活动,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计划、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对新工人、调换工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对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三条负责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时,要会同安全生产部、技术部等部门编制作业指导书。打通工艺流程后,立即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员工有章可循。
2、车间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
xxxx公司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3篇)篇十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本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的持续有效性,杜绝厂区火灾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增强员工防火意识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设备、企业财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职责分工负责,并与安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主,防消结合”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生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给生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後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
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後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後,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1.安全主任负责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圈占、损毁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2.安全主任在厂区日常安全巡检过程中,负责对消防通道、消防标示、消防应急灯的例行检查工作,发现堵塞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情况,现场立即责令改正;将缺失、损毁、失效的消防标示、应急灯统计造册,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3.消火栓、灭火器、专用工具等消防设施,按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得随意作为它用或圈占,确保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nextpage] 4.消防重点部位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特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性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设有专业技术人员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设有值班记录,保证消防系统时刻处在良好状态。
6.配有消防专用配电柜或独立回路,确保消防电源的可靠性;设有备用发电机,确保停电时的安全设施用电。
7.对工艺装置、系统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以及声、光报警、联锁等安全装置。
8.对存在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的地点,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与生产设备实现安全连锁。
9.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区,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爆电气装置;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衣服和带铁钉的鞋进入上述区域。
10.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未经批准,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仓库区;经批准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11.不准在办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严禁任何人员在厂区、仓库区吸烟和携带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品。
12.废弃的沾油纤维物品,如:手套,棉纱等,以及可燃物品,应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废料、废渣,如废汽油、煤油、机油、催化剂等不准随意乱倒,必须回收集中在一个安全的地方。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设施档案和防火检查记录档案,火灾隐患整改纪录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防火安全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呈董事会核准後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行。
附:火灾防护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生车间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下锁。
3.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4.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5.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後,应确实关闭电源。
7.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8.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9.炉、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10.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後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12.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3.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沈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14.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5.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後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制定单位:
日期: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3篇)篇十一
1、仓库主管为油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检查油库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油库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要准确、完整地做好进出油的明细帐,并定期盘点库内油品、油量,发现库存不足及时补给。
3、油库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严禁携带易爆易燃物品入库,严禁在油库吸烟和使用明火。油库周围不要堆放柴草及其它易燃物品。
4、油库必须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通风设备,并定期检查。
5、油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使用防爆开关,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6、油库必须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冬季,对油桶、管路,要采取适当保温措施,防止冻裂。夏季,要做好防胀、降温工作,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7、油库专职管理人员发现库内油品蒸汽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
8仓库主管要对油库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隐患的可暂时停止使用,待整改完毕方可使用。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3篇)篇十二
1.1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燃料管理部煤调值班员(含轨道?)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燃料管理部煤调值班员(含轨道?)的安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xx.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xx)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xx)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xx]95号。
3.2严格遵守安全规程、运行规程、各种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任务不清以及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
3.3参加班长召开的班前和班后会,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任务,保证做到“三不伤害”。发生异常、未遂、事故时,应及时向班长、值长汇报,并保护好现场,不隐瞒事故真相。
3.4认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认真学习紧急救护法,能进行现场抢救;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岗位技能达到“三熟”、“三能”。
3.5工作前检查安全用具,工具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作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3.6积极参加本班组的安全检查活动,管好所维护的设备,对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3.7服从主值的生产调度,确保安全运行。对本人的违章与违规行为、对本人错误指挥造成的不良后果负直接责任。
4.1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燃料管理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3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燃料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免受危害,根据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收购站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收购站站长是收购站安全责任人,对收购站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全站员工是义务消防员,严格执行值班检查和巡逻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区划片、分级归口、层层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霉变等各项工作,确保安全。
第四条收购站站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做好总结。
第五条收购站要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做到每个员工都会报警,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不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业务素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收购站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学习制度。每月一号、二号为安全活动日,分析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安全消防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新上岗员工(包括固定、临时及其他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消防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八条收购站站长应当经常对收购站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逐级落实安全消防岗位责任制。日常检查由跺场管理员负责。收购站员工实行轮休制度,保持足够人员在岗。节假日、夜间要轮流值班,查岗。
第九条收购站要经常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价和火灾事故预测,对存在的各种火灾危险性要制定预防措施。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条收购站收购的燃料堆垛和收购站围墙之间的距离要保持在十米以上。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燃料收购进站的安全关,在燃料入站前,应当由门岗人员对燃料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后,方可进入收购站。
第十二条燃料堆垛应当分组堆放,跺与跺之间应留有不少于六米的消防通道,堆垛应当南北长,东西短。
第十三条对易自燃的燃料要严格控制水分,堆垛时含水量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作好堆垛记录。
第十四条燃料堆垛时需留有通风口或散热洞、散热沟,并要设有防止通风口、散热洞塌陷的措施。发现堆垛出现凹陷变形或异味时,应当立即拆跺检查,并清除霉烂变质的燃料。
第十五条燃料堆垛后,要定时测温。当温度上升到摄氏四十至五十度时要采取预防措施,并作好测温记录,当温度达到摄氏六十至七十度时,必须拆跺散热,并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六条对收购站院内的杂草、木屑、树皮、锯末等要及时清理,保持地面清洁。;
第十七条每个堆垛要建立档案,写明堆垛日期、数量、跺号、水分、品种和经办人,并在跺头挂牌明示。
第十九条收购站内严禁吸烟喝酒,严禁使用火炉,严禁焚烧物品。
第二十条收购站内不准在跺场及粉碎车间附近进行明火及电气焊作业,确需作业时必须经收购站站长审查,并指派专人看管,备足灭火器材,做到人离火灭。有风天气(含四级)跺场及粉碎车间附近严禁明火及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进入收购站,易产生火花部位要加装防护装置,排气管必须佩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并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积炭,确保性能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一切机动车辆不准在跺场附近停留或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要拖到安全地带修理。
第二十四条燃料在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火种(如路人扔的烟头、火柴等)带入收购点和厂区内,并严格注意运输过程的消防安全。
第五章消防及电器管理。
第二十五条消防器材要安放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方,并且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燃料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消防器材及设备档案,明确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二十七条收购站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不得随意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免受撞击、碰砸和车轮碾压。
第二十八条收购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线和电器设备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二十九条对电气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
第三十条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打119报警,向公司汇报。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上报公司。做到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