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可以规范组织内部的各项行为,促进工作的高效和员工的发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一些灵感和启发。
自来水管理制度大全(13篇)篇一
1、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地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地下水源取水点与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2、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和水厂生产区内,禁止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单位生活用水,严禁施用剧毒性或高残留性农药,严禁设立有毒物品仓库,堆栈和堆放垃圾、废渣、粪便。
3、净水所用设备、压力罐、水塔等,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使用中定期冲洗排污,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供水管道及防腐蚀涂料必须无毒无害,新安装水管应冲洗消毒,水质合格方可供水。
5、水厂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参加管水工作。
6、管水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二年一次二级水的化验换证工作(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夏季坚持投药、消毒制度,严格控制出厂水水质。
自来水管理制度大全(13篇)篇二
长效合理地利用和管理好自来水管道及设施是保证村民用水供应的长期稳定性和卫生安全性的前提,是全村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村委会和自来水管委会共同研究决定,特制订如下用水管理制度。
一、工程概况。
由猴子沟至大田、倪家沟至马岗两水源管道组成的水田人饮工程共惠及366户村民,所有管道、蓄水池等设施(除农户按10元每米购买的以外)权属集体所有。
二、用水原则。
1、解决人畜饮水,不作它用。
2、在村内形成良好的节约用水氛围,不浪费用水。
三、后期增户规定。
1、在大坪、顺山、六子按640元/户,另加工程款100元/户,共740元/户。
2、在原用水区域内按1000元/户,农户自行购材料和安装。
3、在原用水区域内分户(主要指父子兄弟间分户)按640元/户,农户自行购材料和安装。
4、在原用水区域内的转让户需经村委和管委会同意,安装户交纳1000元,其中740元归转出户,其余260元作自来水公用经费积累。管道归安装户所有,差的部分自行购买,剩余部分归集体所有。
四、保护和维修。
1、全村村民要自觉爱护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视情节轻重在照价赔偿和基础上另加罚200—500元的责任金。对举报者经查实后给予重奖。
2、水源至水池管道及32或以上管道的维修由集体负责,20及以下由各片受益户负责维修。
五、用水收费及管理。
1、管水人员在农历每月初五前抄表收费。
2、收费:用水在6方内按3元每户每月;超出6方未达10方的按超1方加收1元;10方以上无正当理由的按超一方加收5元。
3、如需大量用水(养殖业、修建房屋、红白喜事等),需向管水人员或村委负责人取得联系。超出部分仍按0。5元/方计价。
4、用自来水渗板(池)、灌溉、保苗,处责任金100—300元,一户如有两次违反,取消其用水资格。
5、严格一月一收费,一季度一公示。
6、收取的费用中,每户按1元/月交村作自来水积累,专款专用。
7、倪家8户实行内部自行管理,自行维修制度。
六、管委会组成(村支两委成员、管水人员及各组组长)。
组长:赵温龙(村专项负责人)。
副组长:钟杰、雷仕强、赵明华。
管水人员:
李奇华,负责早坪、六子、沙坪。
赵温武,负责水田、顶头、马岗。
雷国祥,负责中心、田湾、合心、大田、半坡。
如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管委会成员。
七、管水人员工作职责。
1、每月进行一次抄表收费。
2、对负责的区域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3、负责对群众宣传节约用水。
4、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交村负责人。
此管理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实行,原管理制度自行废止,未尽事宜由村委会或管委会负责解释。希广大用户共同遵守,爱护设施,节约用水,确保人蓄用水得以保证。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经理是公司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二、成立以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三、根据实际需要,办公室主任兼职安全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四、落实防火措施,营业所、收费大厅、信息库等重要场所要加强防火保卫工作,设置灭火器等设备,并定期更换。
五、落实防盗措施:
1、财务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和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2、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防盗门窗,办公房间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3、公司财物不得随便放置,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4、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六、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自来水管理制度大全(13篇)篇三
第一条vv湖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南、北清水库、沉砂池等库区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范围和水库外延20xx米的陆域范围。
第二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2、禁止损坏联通涵闸、泄水闸、泵站、水文、通讯、供水、观测等设施;
3、禁止在库区滩地上圈埂、堆放垃圾、堆土或堆放其它物料;
6、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
8、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和其它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
9、禁止在水库内电鱼,炸鱼、毒鱼及毒杀禽类。
(二)二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建设项目和集约化家禽家畜养殖项目;
2,禁止擅自新建不符合有关规划的旅游、服务建设项目;
3、禁止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4、禁止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5、禁止向涧河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污水、污物;
6、禁止从事非法开矿、垦荒等破坏植被和水土保持的各种行为。
第三条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四条vv湖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由xx公司配合所在乡水利站负责,由县防汛防旱指。
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来水管理制度大全(13篇)篇四
6、工伤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为加强水厂内部管理和治安秩序,预防治安事件和生产事件的发生,确保水厂财产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特制订如下制度。
1、凡来本水厂联系工作的外单位人员须持介绍信,至门卫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必要时值班人员可以要求出示有效证件。
2、凡来本水厂工作的外来临时工(包括临时合同工),必须经水厂保卫部门备案,发给临时出入证明,凭证进出。
3、凡外来车辆进入,门卫人员要主动询问、登记,并在指定地点停放,送货等外来车辆必须进入厂区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开门进入。
4、凡水务集团或集团所属单位来厂考察、指导联系工作的车辆由门卫值班人员负责询问,确认身份后,方可进入水厂,并指定地点停放。
5、凡携运物资的.车辆进入水厂,必须填明物资名称、送货单位、进入时间等。出厂时须停车检查无误后方可出厂。
6、水厂内部车辆和外单位如有物资出厂的,必须由有关部门开具出门证,值班人员依据出门证的货物核实后,始可放行。
7、私访本厂职工的外来人员,除取得被访人亲迎或者电话应访者外,一般应在门卫值班室会面,夜班期间一律不准会客。
8、非业务联系单位的机动车辆和外来人员,未经门卫许可不得在大门口停放和进入厂区。
9、非门卫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室内闲聊嬉闹。
10、水厂大门必须实行24小时关闭,如有车辆进出待办好一切手续后开启大门进出然后关闭。
11、凡进出水厂的人员均应举止文明,讲究卫生,遵守秩序,衣冠不整,不得入内。
自来水管理制度大全(13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来水管理制度大全(13篇)篇六
1、收费员是负责区域内用户水费收缴工作,现金收费员要做到日收月结,当日收缴当日存入银行,当日向财务报帐,接到欠费清单后,及时催收,当月水费必需在当月25日前按时入帐。
2、收费员要做到钱票相符,退票要签字作废,交财务科统一处理。
3、收费员所备用零钱不能超出规定限额,要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要自负,同时要把备用的零钱每日都要做记录。
4、收费员不得挪用、拖存、挤占所收的款项。
5、收费员要及时领销发票,每天交班要清点票据,达到钱票相符,同时对领取的发票要有专人保管。
6、营业所所长要对大厅管理规定负总责,要及时督促、检查、管理。
自来水管理制度大全(13篇)篇七
(一)公共机构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在机关食堂、卫生间等公共用水场所设置节约用水标识,提醒用水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节约用水。
(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用水时,尽量不将水量开到最大,以不将水花溅到水槽外为准。使用卫生间,便后应及时冲洗,并应等到冲水后关闭水龙头才离开。
(三)公共机构新购置用水器材或在建工程用水设施,应使用节水型器具,根据需要同时设计节水设施。
(四)注重绿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
(五)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供水管网漏水、水龙头关不紧等问题,应及时通知水电管理人员及时维修。
自来水管理制度大全(13篇)篇八
一、每周一上午9点为公司业务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
二、每周六下午3点钟为学习日,公司中层以上干部要预先安排好各自工作,确保人员全勤参加学习。
三、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要请假,无故缺席者,按公司考勤制度处理。
四、学习时不准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报纸杂志,不准交头接耳、打瞌睡、接打手机。
五、建立点名制度并将参加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勤考核内容之一。
六、学习内容为:各级政府发文及局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各自专业的业务知识等。
七、除学习日集体学习外,提倡和鼓励个人自学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自己的专业知识。
八、学习由办公室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学习开会时要安排专人记录,参学人员要做好笔记。
自来水管理制度大全(13篇)篇九
长效合理地利用和管理好自来水管道及设施是保证村民用水供应的长期稳定性和卫生安全性的前提,是全村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村委会和自来水管委会同研究决定,特制订如下用水管理制度。
由猴子沟至大田、倪家沟至马岗两水源管道组成的水田人饮工程惠及户村民,所有管道、蓄水池等设施(除农户按元每米购买的以外)权属集体所有。
1、解决人畜饮水,不作它用。
2、在村内形成良好的节约用水氛围,不浪费用水。
1、在大坪、顺山、六子按元/户,另加工程款元/户,元/户。
2、在原用水区域内按元/户,农户自行购材料和安装。
3、在原用水区域内分户(主要指父子兄弟间分户)按元/户,农户自行购材料和安装。
4、在原用水区域内的转让户需经村委和管委会同意,安装户交纳元,其中元归转出户,其余元作自来水公用经费积累。管道归安装户所有,差的部分自行购买,剩余部分归集体所有。
1、全村村民要自觉爱护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视情节轻重在照价赔偿和基础上另加罚—元的责任金。对举报者经查实后给予重奖。
2、水源至水池管道及或以上管道的维修由集体负责,及以下由各片受益户负责维修。
1、管水人员在农历每月初五前抄表收费。
2、收费:用水在方内按元每户每月;超出方未达方的按超方加收元;方以上无正当理由的按超一方加收元。
3、如需大量用水(养殖业、修建房屋、红白喜事等),需向管水人员或村委负责人取得联系。超出部分仍按.元/方计价。
4、用自来水渗板(池)、灌溉、保苗,处责任金—元,一户如有两次违反,取消其用水资格。
5、严格一月一收费,一季度一公示。
6、收取的费用中,每户按元/月交村作自来水积累,专款专用。
7、倪家户实行内部自行管理,自行维修制度。
1、每月进行一次抄表收费。
2、对负责的区域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3、负责对群众宣传节约用水。
4、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交村负责人。
此管理制度从月日起实行,原管理制度自行废止,未尽事宜由村委会或管委会负责解释。希广大用户同遵守,爱护设施,节约用水,确保人蓄用水得以保证。
自来水管理制度大全(13篇)篇十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二、各部室应在每年元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移交上年度文书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
三、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四、各类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财务科归档,副本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由信息中心实行电脑化管理。
五、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分管领导。
六、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档案责任人、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的酌情处置。
七、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自来水管理制度大全(13篇)篇十一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经理是公司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二、成立以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三、根据实际需要,办公室主任兼职安全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四、落实防火措施,营业所、收费大厅、信息库等重要场所要加强防火保卫工作,设置灭火器等设备,并定期更换。
五、落实防盗措施:
1、财务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和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2、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防盗门窗,办公房间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3、公司财物不得随便放置,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4、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六、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自来水管理制度大全(13篇)篇十二
一、公司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各科室公务用车,由科室负责人先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二、车辆使用按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除公司领导或各科室到有关部门、工地办事外,单独一人在城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三、外单位借车,需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四、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非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五、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公司院内,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六、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办公室报经理批准。
七、车辆用油由财科科统一购买,办公室统一管理,轿车每100公里按12升耗油量计算,面包车每100公里按9升耗油量计算,节奖超罚。
八、办公室建立车辆的用油台帐,每月核算一次,严格按行车里程与百公里耗油标准核发油料,并做到每月核对无误。
九、驾驶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将油耗控制在指标以内。
十、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十一、驾驶员不得私自出卖油料和将油料赠送他人,如有发现,按贪污论处。
十二、财务科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各项费用缴纳,车辆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妥善保管。
十三、违规与事故处理。
1、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负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或驾驶;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
2、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自来水管理制度大全(13篇)篇十三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半天以内的(含半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内的(含1天),由分管经理批准;2天以上的,报经理批准。副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的,取消年终奖资格。
五、当月迟到、早退3次以下者,每次扣发20元工资,超过3次以上者另扣发100元工资,并依次类推,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达40次者,取消年终奖资格。
六、旷工1天者,扣发100元,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300元,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的实发工资,每月旷工3天以上15天以下者,除扣发当月的实发工资外,取消其年终奖和年终返还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其处罚金返还给本科室分配,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予以除名。
七、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上网玩游戏、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日内严格执行中午禁酒令,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并依次类推。被上级部门查处的,中层干部立即免职,普通职工停发工资,回家待岗三个月。领导班子成员报局党委处理,并取消年终奖及年终返还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同时取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八、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九、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十、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对各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