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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一
兹有我社区户籍居民,女,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系非农业户口。x年x月x日与(男,生于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系计划内第一胎,该夫妇至今只生育过这一个孩子,未抱养和收养过其他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系独生子女,该夫妇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望给予批准。
x年xx月xx日。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
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
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
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
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三
评选先进、户口迁移(含农转非)、申报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辆驾驶证年审、购买和租赁房屋等手续或办理有关证件时统一使用的计划。
2.办理此证时,必须提供全家户口簿、生育证,小孩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结扎证。
或上环证及近期的查环查孕证明(原件),如属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理者还应带有关材料。3.“意见”栏必须同时说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情况。4.此证原件有效。可存入档案。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四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
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
因此,卫生部与公安部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10号)和《关于印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两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填写、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已在全国普及。
各地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使全国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记率逐年提高。
但是,近年来个别地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杜绝假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见附件1)。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水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见附件3)。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存根联与副页间的拆切线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规范拆切,存根联由签发单位存档妥善管理。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有异议,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并申请鉴定。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可延期使用到2003年第二季度末。
请各地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配合,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2、《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五
兹有我单位职工:,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与,(性别:女,身份证号码)于20xx年08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夫妻于20xx年x月xx日生育壹女孩,取名,是属政策内第壹胎,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名下无收养子女。目前两人婚姻无变动。
x单位。
x年9月20日。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六
计划生育妇幼生殖保健服务中心:
男方姓名______出生于___年___月_____日,现年:____岁,民族:______。
现住址:______。
现住址:_____。
夫妻俩于___年____月_____岁。当时因原因不能到医院住院分娩,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因原因需要办理该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望给予办理为谢!
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七
小杨同志: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各地的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有所不同,具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请咨询户籍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关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问题,以来信所述的您目前婚姻生育状况,我们建议您落实上环措施。
谢谢您的来信!
xx计生局
二oxx年十二月十三日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八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
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补发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
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条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二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统一妥善保管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报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并一次性集中销毁。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签发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收取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内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收取的《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要设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证件工本费。
第六章户籍登记。
第三十条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所。
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九
证明: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证号,地址。
然后再写关系人,父母,等(同上)。
落款。
年月日(盖章)。
带身份证,户口本,相片,到公证处公证,即可。
(2)、出生证明在紫外线灯下观察,在母亲身份证号处内隐含“中国妇幼卫生标志”及“五角星”图案。
出生证的填写内容【2】。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证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不符合标准的出生证【4】。
以下出生证不符合标准,将被视为无效证明:
(1)手写出生证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2)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证副页;。
(5)非法印制的出生证;。
(6)出生证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十
兹有我单位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已婚并系初婚,未生育子女。该同志无违反计划生育记录。
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十一
x省x县x镇xx计生办:
兹我辖区居民(身份证:)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居民(身份证号:)于20xx年2月19日登记结婚。男方初婚未育,没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此证明为女方户籍地办理壹孩生育证之计划生育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经办人:xxx。
联系电话:xxx。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十二
兹有我镇居民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办公室。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十三
兹有我单位____,男,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非农户口,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婚,属初婚,配偶____,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非农户口。现暂无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证明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十四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________________。
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乡、镇民政部门县区政府民政部门。
盖章盖章盖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十五
为规范我省再生育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例》再生育政策要求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依据申请条款,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规定如下:
一、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所需基本材料:父母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附件8)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附件9)。
1.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遗失或者未办的,可不提供该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2.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二)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三)曾患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1.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民族身份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提供有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种和自申请之日起之前连续作业五年以上(每年作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六)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提供部队颁发的六级以上伤残《伤残军人证》;
(七)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女孩的:
1.夫妻近期(半年内)两张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合影彩照;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伤残人残疾证明(原件),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或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四级以上的鉴定证明,或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鉴定结果,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
3.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八)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3.未生育方,提供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二、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户口性质不限)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3.男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男方申请生育证前落户女方的证明。
4.女方其他家庭成员(含所有姐妹)签名的个人承诺、经过公证的赡养协议及村(居)证明。
(二)兄弟两人(不包括有姐妹的情况)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4.同胞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的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5.同胞兄弟或其监护人同意该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协议书;
6.丧失生育能力方或其监护人出具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保证书;
7.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常期居住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适用再生育政策的农村居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鲁政办发[20xx]48号文件,“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生育医学证明(精选16篇)篇十六
兹有我公司员工(性别:,身份证号:),于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与(性别:,身份证号:)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初婚未育,没有抱养,尚未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