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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一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部分省份最新出台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吉林。
根据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吉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01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97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26元/年。
宁夏。
6月13日,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即日起执行,在该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具体的交通伤残事故赔偿标准,按照相关法规,残疾人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确定。在宁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伤残等级系数×20年×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60岁以上老年人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依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8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984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1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415元/年。
天津。
广西。
根据《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广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2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6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582元/年。
湖南。
根据20湖南统计局发布的《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50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99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691元/年。
江苏。
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全省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年;。
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556元/年。
四川。
20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上一年度四川统计局发布的《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0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51元/年。
安徽。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安徽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234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10821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975元/年。
湖北。
湖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27051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1844元。
福建。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发布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福建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7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52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9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961元/年。
海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5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8元/年;。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213元。
山东。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山东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748元/年。
内蒙。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94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876元/年;。
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76元/年;。
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637元/年。
上海。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62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94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05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52元/年。
北京。
根据最新发布的《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北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458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80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6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811元/年。
广东。
2016年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指数为:
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7元/年;。
全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60元。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级。
基数×年限×100%拿广东省的数据为例:
城镇居民:34757×年限×100%农村居民:13360×年限×100%。
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一级伤残10%;。
二级。
基数×年限×90%。
二级伤残9%;。
三级。
基数×年限×80%。
三级伤残8%;。
四级。
基数×年限×70%。
四级伤残7%;。
五级。
基数×年限×60%。
五级伤残6%;。
六级。
基数×年限×50%。
六级伤残5%;。
七级。
基数×年限×40%。
七级伤残4%;。
八级。
基数×年限×30%。
八级伤残3%;。
九级。
基数×年限×20%。
九级伤残2%;。
十级。
基数×年限×10%。
十级伤残1%;。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说明: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计算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有关统计数据制定的。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二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三
二、法医病理鉴定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
(一)尸体检验鉴定。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二)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一)个人识别鉴定。
(二)亲权鉴定(dna)。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四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部分省份最新出台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吉林。
根据2015年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吉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01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97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26元/年。
宁夏。
2016年6月13日,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2016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即日起执行,在该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具体的交通伤残事故赔偿标准,按照相关法规,残疾人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确定。在宁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伤残等级系数×20年×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60岁以上老年人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16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依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8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984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1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415元/年。
天津。
广西。
根据《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广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2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6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582元/年。
湖南。
根据2015年湖南统计局发布的《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50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99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691元/年。
江苏。
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全省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年;。
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556元/年。
四川。
2016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上一年度四川统计局发布的《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0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51元/年。
安徽。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安徽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234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10821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975元/年。
湖北。
湖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27051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1844元。
福建。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发布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福建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7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52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9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961元/年。
海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5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8元/年;。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213元。
山东。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山东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748元/年。
内蒙。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94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876元/年;。
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76元/年;。
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637元/年。
上海。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62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94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05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52元/年。
北京。
根据最新发布的《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北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458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80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6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811元/年。
广东。
2016年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指数为:
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7元/年;。
全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60元。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一级。
基数×年限×100%拿广东省的数据为例:
城镇居民:34757×年限×100%农村居民:13360×年限×100%。
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一级伤残10%;。
二级。
基数×年限×90%。
二级伤残9%;。
三级。
基数×年限×80%。
三级伤残8%;。
四级。
基数×年限×70%。
四级伤残7%;。
五级。
基数×年限×60%。
五级伤残6%;。
六级。
基数×年限×50%。
六级伤残5%;。
七级。
基数×年限×40%。
七级伤残4%;。
八级。
基数×年限×30%。
八级伤残3%;。
九级。
基数×年限×20%。
九级伤残2%;。
十级。
基数×年限×10%。
十级伤残1%;。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说明: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计算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制定的。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五
如果是属于工伤,可依照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六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你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要看你的.钢板材了以后的情形埃但一般来说,这样的至少九级,也很可能八级。
伤残等级(针对肢体)。
一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三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四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五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六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七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八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九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七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2个月=30612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551元=1530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4个月=35714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2551元=2040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08元=158162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6个月=40816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2551元=2551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0元=193876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8个月=45918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5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18元=397956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2个月=56122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举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
根据这个办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为1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派两名以上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将从1月1日起施行。
一级伤残可获16倍工资赔偿。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明年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级伤残的,可获得16倍的'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办法》说,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工亡职工亲属可申请抚恤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年起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八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相关法律知识。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九
计算方法: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计算方法:本人工资×7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方法:5006.8元×4个月。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计算方法:5006.8元×5个月(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计算方法: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六、住院护理费:
计算方法:5006.8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七、住院伙食补助:
计算方法: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计算方法:凭发票计算。
九、交通费:
计算方法: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一般不支持交通费;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凭发票计算。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十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正文。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2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assessment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治疗终结treatment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
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十一
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在申请过程中,如果遇到所在企业不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的,那么伤者必须凭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证明自己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才可以办理工伤鉴定。因此,有关部门提醒,外来务工人员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一式两份,自己手中留一份。这样在出现以外纠纷时,才可以有所依据,通过正当途径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
工伤伤残鉴定具体情况依据国家标准(gb/t)《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十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十三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鉴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鉴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鉴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鉴定申请。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十四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具体操作: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虽然一般的财物司法限定是两个月,但伤势鉴定好像是两个星期。
你可以先去你所在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是一般鉴定只要你所在医院开证明就可以提交,但如果你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就需要公检法的特别指定的法医开证明信,到时候公安机关的人会告诉你指定的医院和人员。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十五
1.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55元;二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45元;三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35元;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25元;五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15元;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05元。
2.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提高有护理依赖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按照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
三.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10元。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十六
十级伤残标准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十七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
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范文(18篇)篇十八
1、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2、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二、康复费。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按11个月计发,六级按10个月计发,七级按9个月计发,八级按8个月计发,九级按7个月计发,十级按6个月计发。
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按27个月计发,六级按24个月计发,七级按21个月计发,八级按18个月计发,九级按15个月计发,十级按12个月计发。
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